【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年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税务年报
企业年报填写最强攻略来了!
企业年报怎么填?
啥时候填?在哪里填?
2023年度年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还有各种常见问题答疑
统统都为你准备好了~
企业年报知多少
谁要填年报?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珠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什么时间填年报?
滚动年报时间为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和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在哪里填年报?
(一)网页版年报方式。商事主体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http://ssgs.zhuhai.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后,再点击“年度报告填写(多报合一)”,登录“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按相关表格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二)手机版年报方式。商事主体可以通过手机下载“粤商通”手机app,点击“企业年报”进入“年度报告填写”,登录后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
提醒:
2023年度年报填写有两大变化
1.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填报时,年报内容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持股比例”填报数据项,持股比例单位为“%”。
2.新增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事项
如大型企业已履行支付义务,6月30日后允许对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进行修改,其他年报信息不能修改。对于填报存在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形的,合同数量和金额不得填写为“0”。
年报填写的基本原则
01
年报所有信息均为必填项,如果该内容确无信息,请填写“无”。
02
企业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信息。
03
金额信息项以万元为单位,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如果企业不填写年报会有什么后果?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痕迹伴“终生”
情节严重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等
企业应该及时填写年报!
企业年报填写
常见问题答疑
个体户年报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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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数额指什么?
个体户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填报的注册资金数额。
q
从业人数该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统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当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q
“高校毕业生人数”如何计算?
统计2023年1月-12月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q
“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统计2023年1月-12月录用的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q
“行政许可文件名称”是什么?
是指个人工商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取得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名称。如:食品生产许可证。
q
资产状况信息怎么填?
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不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填写负数、符号或汉字。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填写指南
q
从业人数该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是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当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q
主营业务活动如何填写?
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指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业务活动的填写尽量用动词+名词或者名词+动词的格式,动词的填写尽量规范,名词的填写需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尽量详细、多样化。如:1)农业单位:种植(或养殖、捕捞);2)工业单位:生产(或加工)。
q
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怎么填?
1)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报告年度(2023年)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2)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
3)认缴和实缴出资时间:认缴时间为企业设立登记时约定的,股东注册资本到位的最后时间。实缴时间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股东最近一次注册资本缴纳到位时间,一般以验资报告时间、银行进账单位时间为准填写;
4)出资方式可以多选。
q
股权变更信息怎么填?
1)填写涉及变更的所有股东的变更前比例和变更后比例;
2)变更时间,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为准,通常情况下,协议以各方签署日期作为生效日期。协议中对生效日期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方可生效的,以批准之日为生效日期。
q
“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怎么填?
需填写在境内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企业信息,不包括设立分支机构、二级市场获得公司股票债券等投资信息。通常记录于企业财务报表的“长期投资”项中。
q
资产状况信息怎么填?
1)应当是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中的期末数;
2)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不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不能填写负数、符号或汉字。
q
社保信息怎么填?
1)参保各险种人数:2023年12月份单位参保缴费人数(不仅指城镇职工,凡是缴纳保险的人员都进行计算);
2)单位缴费基数:2023年1月至12月(按月累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
3)本期实际缴费金额:2023年1月至12月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不包括给个人代扣代缴的,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截至2023年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q
企业控股情况怎么填?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年报填报操作
常见问题答疑
q
为什么通过“粤商通”app登录后,点击【企业年度报告填写】后,出现“身份验证失败 联络员不存在”的提示?
a
这说明您当前仍不是企业联络员。您需返回上一步,完成联络员注册或联络员变更后,方可开始填写年报。
q
如果已提交年报,但发现内容不准确,可以修改吗?
a
在提交年度报告的期限内发现填报错误或有遗漏可进行修改。重新进入企业年度报告填写页面,即可修改相关信息。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即可。
q
企业的资产状况等较为机密的信息也需要公示吗?
a
企业资产状况、对外担保、从业人数、社保缴费等信息为非强制性公示的事项,可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编辑:珠海市场监管团队
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我们将24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2篇】税务稽查联系不到企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62号
案件名称 苏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涉嫌不计少计收入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检查人员在没有通知被检查对象的情况下,对你单位进行了突击实地检查,但你单位可以签收相应法定文书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均不在你单位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楼)现场办公,之后通知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到税务局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与税务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到你单位现场调取了销售系统数据,但该销售系统数据只保存了2023年10月份之后的数据,根据销售系统数据你单位存在预付卡销售收入。
根据对你单位店长吴***、经理崔***的询问调查:你单位从事亚健康养生服务,销售收入的收款方式以银行卡pos机刷卡收入为主,也有少量的现金收入。服务的计费方式分为单次直接收款计费和预付卡预存优惠计费方式。
根据你单位财务人员对预付卡收入、银行存款和发票的核对,你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承认:
你单位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未按规定确认预付卡预收账款已提供服务应确认当期应税收入的税务违法情况,经统计你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少确认预付卡已提供服务的应税销售收入价税合计金额463465.36元。同时你单位提交的说明材料称,你单位在检查之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对上述涉税收入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1、增值税方面:通过账簿上不计少计、隐匿销售收入价税合计金额463465.36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四、五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13498.99元(463465.36/1.03*3%=13498.99)。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按规定征收你单位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944.92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四条,《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三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教育费附加404.97元。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269.9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增值税13498.99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4.92元,合计追缴所偷税款14443.91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2557682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计11555.1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清算
吸收合并是合并的一种方式,相比需要注销两个及以上公司后,再成立新公司,耗时较长手续较多的新设合并,一般较多采用简单快捷的吸收合并方式。通过企业吸收合并,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的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可以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产业链,实现企业一体化战略。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会用到许多特殊的税务处理条款,为合理使用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合并税收成本管理控制,现总结如下:
一、吸收合并的定义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原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甲公司吸收了乙公司,乙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讲,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
二、企业吸收合并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3月1日。
(4)其他规定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2、(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具体内容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b、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c、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3)执行日期
2023年12月1日。
(4)其他规定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2)具体内容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执行日期
2023年5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1995年5月25日。
(4)其他规定
无。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契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四)印花税
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具体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执行日期
2003年12月8日。
4、其他规定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五)企业所得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具体内容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执行日期
2008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c、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d、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e、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1)涉及税务文件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23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交易的方式;(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应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3)执行日期
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时企业已经签订重组协议,但尚未完成重组的,按本公告执行。
(4)其他规定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作者董国政,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4篇】开发企业预提费用税务处理
看点: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主要包括立项环节、规划设计环节、融资环节、土地取得环节、拆迁安置环节、工程建设环节、预售环节、销售环节、出租环节,项目清算环节。各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由于项目的税收成本会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而税务事项始终贯穿其中,因此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对房地产开发环节涉及的一些税务问题及改善和筹划机会进行总结,抓住一些税务筹划机会,更好地为房地产业务板块发展制定战略性规划。
一
立项环节
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实务中,不同的地区操作有区别,要具体向当地地税部门了解清楚)
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务筹划机会。
二
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是有限额的,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亦不允许扣除。
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利影响,企业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团内资金借贷。
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企业作为借入方没有相应的利息支出,那么就会虚增利润;借出方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将会导致双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三
土地取得环节
(一)企业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及时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的,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企业应对不属于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转入相对应开发成本、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合法凭证的期限。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对于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该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企业应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若的确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土地闲置费,并与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滞纳金也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果确实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滞纳金。
(二)以资产收购方式取得土地
实际中在资产购置时,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相关凭证价格不同的情况。由于相关凭证没有反映真实交易价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按实际交易价格来订立相关转让协议和索取合法有效凭证,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
拆迁安置环节
在拆迁安置环节,拆迁费用支付凭证一般为被拆迁人签署的收据或白条。这些收据或白条不属合法有效的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企业最好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并向其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
五
工程建设环节
在工程建设环节若与关联方签订的工程造价高于当地市场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六
预售环节
企业有时未对取得的预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进行相关税务申报,根据规定,对预售收入,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可对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售收入亦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企业应及时就项目预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
销售环节
企业对于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常计入营业费用,而不计人开发成本,造成开发成本减少。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企业可将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是可全部税前扣除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为鼓励业主介绍房屋销售,以替业主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报酬,但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票不得作为费用列支的凭证,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若业主取得的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标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业主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取发票和代负有纳税义务的业主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八
出租环节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供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收取使用费,确认为销售收入。无论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交易的实质为出租,(1)若确认为租金收入,按租赁期限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在合同签订当年,租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相对低于确认销售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2)若确认为销售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能会被视作应税收入;而作为租金收入确认,则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应将买卖合同改为租赁合同,避免税务机关误征土地增值税和按房产销售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
项目清算环节
在项目清算环节对一些与其他“期”共享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可能在该“期”进行清算时,仍未开始建造,企业会预提这部分费用。对这部分预提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能扣除。
企业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工程。对后建的工程,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在最终结算时,按项目(期)来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多退少补。
【第5篇】税务机关下企业政策宣传
中国商报河北报道(杜柏华 通讯员 潘志方 张芳)8月18日,隆尧县税务局工作人员走进该县食品企业今旭面业,开展税务政策宣讲活动,企业负责人认真听讲和笔记,并不时提问,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创新升级不单是企业自己的事,税务局作为经济职能部门,落实好政策,为企业做好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健康发展是我们的本职工作”隆尧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健说。作为一家以粮食加工为主的传统食品制造业,如何让消费者吃到更美味更健康的食品,是河北今旭面业有限公司的重要研发目标。 当知晓今旭面业转型升级的计划后,隆尧县税务局与科工局联合成立科创辅导小组,先后多次深入企业了解详情,开展专项辅导。
8月18日,隆尧县税务局联合县科工局到金旭面业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创新科研计划。杜柏华摄
8月18日,隆尧县税务局联合县科工局到金旭面业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创新科研计划。杜柏华摄
今年以来,隆尧县税务局以“助力科技创新 服务企业发展”为目标,先后组织业务骨干走访纳税人30余次,深入了解制造业企业经营现状和科创计划,并与县科工局沟通了解县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情况,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截至目前,全县共有30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比增长30.43%;加计扣除金额1.67亿元,折合减税额4180.75万元,同比增长46.67%;研发项目289项,同比增长79.50%,县域内科创企业创新力度明显增强。
8月18日,隆尧县税务局与县科工局业务骨干走进企业,向企业详细讲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政策。杜柏华摄
8月18日,隆尧县税务局与县科工局业务骨干走进企业,向企业详细讲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政策。杜柏华摄
【第6篇】高新技术企业税务
11月13日,以“共建活力湾区,携手开放创新”为主题的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在深圳开幕。创新决定未来,增强在源头创新与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才能在关键领域实现重大突破。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那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第7篇】企业被税务监控的后果
2023年4月,第一稽查局接到一个涉税违法举报线索,经查厦门l饮品公司检查期内对外销售饮品原料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共计4976.55万元;改变经营模式后,共收取业务收入25.3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l饮品公司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税务零申报
税务零申报
税务零申报
税务零申报
一、什么样的公司,能够税务零申报?
先来看一下税务零申报的定义:
税务零申报,通常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既无销项税也无进项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此类情况一般存在于未进行经营或者当期有收入未按照规定按事实申报。
而一般来说,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当然具体时限还是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间为准。
企业是不是可以做税务零申报处理的判断标准,税务机关都是这样规定的:
1.增值税税务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为0,一般纳税人当期无销项税,且无进项税。
2.公司所得税税务零申报: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基本为0。
3.其他税种税务零申报:计税依据为0时。
简单来说就是:在税务申报所属期内,收入、成本和费用均为0,企业能够税务零申报。
三、税务零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1、会被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甚至会被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2、有收入及应纳税款却办理税务零申报,属于偷税!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税务零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降为d级纳税人!
4、长期零申报,并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不仅会降版降量,还会被要求去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5、长期零申报超过6个月,可能会被列入“非正常户”,甚至还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有任何财税、股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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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1、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增值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1.货物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21号)规定(非房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契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企业合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合理商业目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支付比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3、经营持续性: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东持续性: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两个公司吸收合并,被合并方账上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转到合并方继续抵扣?是否存在相关的税务政策?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被合并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贵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合并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6、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合并方能否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是否存在限额规定?是否存在相关的税务政策?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作了进一步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来源:税库山东
【第9篇】企业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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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自己进行涉税检查,而后回报税务机关的一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补税处理。
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
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目前,我国税务自查制度尚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这一制度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自纠,是企业对自我的税务风险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工作。首先要确定自查工作组领导和专业实施人员,然后制定自查提纲,撰写税务自查报告,整改自查出来的问题。
企业在自查过程,要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工作要涵盖企业涉及的全部税种。主要税种自查提纲如下:
主要税种自查提纲
一、增值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是否已经在备注栏不标明:货物的品种、数量、送达地、发出地;
3、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9、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1、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1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13、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4、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5、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1、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3、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9、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10、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11、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12、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13、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14、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6、是否存在随便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7、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20、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21、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22、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2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24、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27、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3、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5、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6、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7、车改、通信补贴;
8、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9、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1、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2、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自查报告格式
税收自查报告是将税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给予解释说明。一般要简单的介绍一下企业基本情况,说明需要自查的问题。税收自查报告格式主要有三大部分,具体如下: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第二行列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自查的相关问题,针对问题做简要解释说明,报告然后右下角写公司名称、日期、加盖公章。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涉税情况。要求自查期间收入、税金、税负。如:税负的原因被要求自查: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低的原因。
如何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第三部分:自查补税情况。
案例:企业20xx年税务自查报告
按照贵局于20xx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pc]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xx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pc年1月1日至20pc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x矿点进行前期的办证、勘查、找矿等工作。
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涉税情况
x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xx年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pc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xx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
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xx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1462122.25×50%=494932.87元。
(2)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人电话费用合计3276.0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②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6000元未纳税调整;
4、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在对20xx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62792.37元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一致,纳税调增金额62792.37元属编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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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税务贷款条件
公司税票贷款,又称税票贷款,是一种无担保企业贷款,主要基于企业纳税和发票。
中小企业申请税票贷款的一般条件:
公司成立一年以上。
2.公司发票不少于50万元。年缴税额超过5万元.
3.企业经营良好,当地有实际经营场所。
4.纳税登记为a.b.m(很少有银行能沟通c.d大部分级别不接受)
5.公司法人.股东.公司信用调查良好。这很重要。如果信用调查不好,一切都是徒劳的。
6.无负面消息(诉讼、行政处罚等。
申请企业税票贷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公司章.
私章
财务章
.税务u棒.
金税盘.
公司现场租赁合同.
法人身份证
.股东身份证.
企业章程.财务报告近两年.当初月报.资产证明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税贷,但能否通过审核,以最终结果为准,不能人工干预。
企业办理税收贷款一般没有频率限制,只要条件允许,处理几次没有问题;公司也可以同时申请几家银行,同时申请多家银行的税收贷款并不重要。
此外,只要公司满足银行税务贷款续期的需要,并在到期后借款本息,就可以申请续期贷款(税务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如果公司经营效率好,税收增加,贷款续期金额也可能增加。
如有更多咨询,请联系作者。
专属融资方案根据具体资质定制。
【第11篇】新企业税务登记
创立公司阶段的财税知识
1、税务登记
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公司主体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别在于公司的规模以及增值税征收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单的增值税征收方式。
2、设置账簿
新办公司需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有公司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账簿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方法和重要环节之一,是公司查账、对账、结账以及随时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关键阶段。公司的规模和行业不同,所需要的注意事项也会有区别。会计人员要依据公司的规模和所属行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行业法规的要求,建立满足公司管理需要、便于理清会计信息的会计账簿。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第12篇】企业税务注销所需资料
公司如果需要注销,就要依次办理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但是在办理税务注销之前,一般会先进行税务注销审计。那么,企业进行税务注销审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企业进行税务注销审计,应提供下述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合同、协议;
3、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
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5、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凭证;
6、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
7、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8、资产负债表各科目期初、期末余额明细表;
9、固定资产明细折旧表及主要项目产权证明;
10、房屋租赁合同;
11、长短期投资情况明细表,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及资产附表;
12、长短期借款合同,有关抵押担保资料;
13、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14、公司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15、公司内部管理支付及相关的内控制度;
16、清算决议;
17、债权人、债务人名单或债务转让协议;
18、应付工资结清证明;
19、各项税款纳税税票;
20、享受优惠政策的文件;
21、清算公告;
22、相关收入、成本等重要经营合同、协议;
23、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24、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25、业务约定书。
企业进行税务注销审计,主要是为了对公司的过去情况进行相应的核对,以免出现税务审计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原创文章链接:http://www.bjzlcw.com/cwsjzx/866.html】
【第13篇】企业税务风险
“税”贯穿企业注册到注销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目前国内企业的税务种类繁多,企业税赋压力较大,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谈税色变。为了逃税避税,绞尽脑汁想尽办法,甚至干脆不闻不问置之不理。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合法合理的政策优惠及节约税款,法律并未禁止,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没有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清楚的知道逃税与避税的区别及界限在哪里,也不清楚行为涉及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不小心踏破红线,将会面临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
一、郑爽张恒事件详情
2023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公告: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而早在2023年8月27日,上海市税务部门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二、逃税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逃税不仅会面临最高五倍的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会产生刑事责任风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未在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内补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将将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三、《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其他刑事罪名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对涉及到税收征管方面的各项罪名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罪名最高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最高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款。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5、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从《刑法》对于税收征管各项罪名及处罚的规定可明显看出,对可能违反税收监管的问题均有全面具体的处罚措施。非专业人士未必能全面了解具体的信息,但是涉及到的抗拒、虚开、非法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非法持有等字面意思也可以了解到,税收监管措施之严厉,涉及行为的各方面都有触犯刑法的风险。因此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应当引起必要的重视。
四、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税务风险
1、提高企业内部会计等职员的执业素养,规范相应制度,提前预防税务风险的发生;
2、严守虚开红线,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签订合同条款明确发票的问题,对于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发票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严格审核;
3、严格控制发票的取得途径,不要向税务机关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购买发票,也不将自己的发票出售给任何个人或单位;
4、出现税务稽查风险,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实补缴,不要抗拒检查,必要的时候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助处理相关的问题;
5、依法纳税,合法合理的节税避税,不懂的环节不要盲目的自己操作,请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师处理相关税务的成本,远比你购买发票虚增成本或者虚开发票,风险也会降低到最小。
【第14篇】企业税务评级
纳税人也是分等级的,企业纳税情况好,就可以被评定为更高的纳税等级。而高等级的纳税人,可以在纳税方面获得更多的便利政策。
纳税人信用级别分几级?
纳税人信用级别分为五级。
原来纳税人的等级只有四级,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公布以后,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增加了一个m级,这样纳税人的等级就变成了a、b、m、c、d五级。
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年度评价指标进行评定的。具体来说,各个级别根据年度评价指标得分的情况来进行划分的,总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其中:
a级是指年度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企业;
b级是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小于90分但是大于等于70分的企业;
m级则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是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小于70分但是大于等于40分的企业;
d级是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小于40分的企业。
获得最高级别a级的企业和获得最低级别d级的企业,税务机关都会对外公开这些企业的名称,将会对企业的经营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常见扣分有哪些?
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3、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户(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4、被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同时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不能评a)。
5、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需要注意的是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参考资料:《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15篇】查企业税务资料怎么查
一些企业在接到税务稽查的时候,就会格外的慌张,以为企业出来什么问题,一般税务稽查企业不一定是企业出现了问题,首先,税务局不是随便乱查企业,税务稽查都是有严格的程序的,一般情况企业被稽查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是被稽查局抽查到,就类似于摇号的形式,也就是各概率事件,不管企业是小,是大,多老实多规矩,都有被稽查的可能,通过抽查企业来看企业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等,这类企业一般被抽到问题都不大,只要企业没有违纪行为都不害怕。
二是被举报,也就是税务局接到举报,那税务局就不得不出面来解决,并且约谈企业,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这种案件每年都有不少,可能是同行举报也可能是对家举报。但只要企业没有问题,就不怕。
三是被税务系统扫描到,税务系统会对每个企业有分析,一旦企业有任何的涉税风险,税务系统都会发出警报,不管是企业税负率异常,企业任何一个经营异常,税务系统都可能会报警,一旦税务系统报警,专管员就是稽查企业。
四是企业被关联,比如跟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被查到偷税漏税等相关问题,那么企业也会被关联到,也会纳入稽查的名单,进行筛查,看企业的经营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企业业务真实性即可。
那么一般税务稽查,都会抽查企业哪些问题?
最简单来说,就是稽查企业的三流一致,证明企业业务真实的资料即可,一般是查企业的合同,资金流水、发票和企业上下游关系。
1,查合同。会要求企业将所有业务合同的扫描件进行查看,看合体的具体内容,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看企业是否是异常交易。
2、查发票。要求查看企业的发票是否与业务合同一致,销售方购买方,合同金额等,看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3、查上下游。查询企业合作上下游的账簿,或者是看企业的上下游是否合规,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矛盾。
4、查资金流。查询企业的资金流水,一定保证发票、业务、资金三流一致,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据链或者辅助资料。
企业可根据上述问题进行自查,避免税务稽查时,手忙脚乱,这些也是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除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一些地方性产业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的提高,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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