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税务零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公司税务零申报
通常,税务零申报有三种情况:一、企业处于筹建期,证件不全,较长时间没有经营行为;二、纳税人为了便捷,将没有税款的情形,比如,企业所得利润为负数,统一进行零申报;三、为偷税漏税进行虚假零申报。三种情形中,只有第一种情况属于正常申报,后两者都存在涉税风险。如企业在领取发票的情况下,长期零申报无收入,更加大了风险,很可能涉及“走逃户”、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将被税务部门纳为重点监控对象。
长期零申报的纳税人,在发票的使用上或将受到限制,降低数量和限额。经税务机关核查有风险的,还可能要求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财大大对要做0申报记账报税的客户都会事前告知0申报的风险。那长期0申报有什么风险?
0申报企业
近年来,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信用等级愈加重视,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a、b级,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程序,办税便利。反之,若被评为d级,将让企业举步维艰。但如果企业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因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就不能评为a级。
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部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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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司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如何为企业创造价值?
1.提高税务遵从度,避免税务处罚:避免因罚款、滞纳金、补缴税款造成了资金损失,避免声誉受损造成的无形损失。
2.主动的税务策划,降低税收负担:不同的法人主体,享受的税率所得税税率不同;业务流程优化,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主动争取政府补助;递延纳税icon;盈余管理享受阶梯性税收优惠……
3.税务合规提升企业形象。
【第3篇】物流公司税务处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物流行业保持较快增长速度,物流运输行业日渐繁荣,物流体系不断完善,行业运行日益成熟和规范。但物流行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设施投资大,回报率低,自身的服务特性决定了行业利润普遍不高。
据统计,我国物流企业毛利润率一般为4%-10%,这些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购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是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也是行业公认的涉税风险重灾区。
物流行业普遍存在以下税务问题:
人力成本高
物流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企业的经营成本有仓库租金、人员工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中人工成本占比最高,大概占40%-50%。
社保压力大
社保正式入税后,企业不得不严格按照要求缴纳社保费用。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物流企业入行门槛低,从业人员文化偏低,临时工多,人员流动频繁,不愿意购买社保,导致企业缴纳社保复杂,成本增加。
发票取得难
物流企业自有车辆、自有司机拥有量少,往往与个体户司机或者散户车队达成口头的合作关系,并不签订正式劳务合同或者货车租赁合同,而且对方也不会专门去税局开具劳务发票提供给到物流企业。这就导致了“真实雇佣/租赁,却拿不到发票”的问题,导致企业利润虚增,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真假票难辨
物流企业人员多,网点多,工作流动性大,提供的发票有可能出现“买票抵充”的现象。这就将企业陷进“虚开发票”的风险之中了,可能会引起税局的稽查。
进项抵扣少
物流行业的企业进项结构包括燃油、机动车购买、维修保养、场地租赁等,像货运司机、装卸工这些人工成本一般情况下,像上面所说,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这样就导致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缺口大,增值税税负压力大。
综上来看,物流行业的人、票、税等几大环节,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问题,给企业的经营埋雷。所以,物流企业需要关注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在这里分享五招物流税务筹划:
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获取合规进项
很多企业缺少进项,因为物流中的大部分车是回程车,司机是个人,企业给司机支付运费后,司机个人无法向企业提供专票,导致真实业务获取不了成本票,早在2023年,国家就出台无车承运人政策,解决了物流行业一直以来“小、散、乱”的局面,2023年1月1日,无车承运人正式更名为网络货运,物流企业通过网络货运平台为司机支付运费,平台开具9%物流运输发票,五流合一,合法合规,避免找票、买票的风险同时完善税务链条,进行物流系统化管理。
利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
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购置免税或减税运输工具
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运输工具是必不可少的部分,而购置税和车船税就成为物流行业主要税负之一。目前我国在大力发展新能源设备,在节约能源和新能源车辆的购置和使用都有着免征或者减免征收的税收优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选择享有税收优惠的运输工具,可以大大降低物流公司的税负。
利用进出时间差降低增值税负
物流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收取货款、进项发票和开具销项发票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合理利用这种进出时间差,在公司从销货方提货并运输到收货方的过程中,即尽量提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收货方的付款情况灵活提供货数量和开具销项发票数额,避免在进货方尚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一次供货并全额开具销项发票,尽力减少带来的增值税税务负担。
使用机器代替人力劳动
传统的物流,对于人力资源的依赖性非常强,在用人成本日益增高的今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人力成本和机器成本相同时,使用机器代替人力劳动,将原有的工资和社保支出变成了租金或者固定资产支出,可以有效降低税负。同时,购置或租赁机器带设备来的增值税抵扣,也可以降低增值税的负担。物流现代化转型也是对这种税务筹划思路的一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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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总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本文对总分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以问答形式进行梳理,一共归纳了37问。
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什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哪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征收管理不适用57号公告?
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5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六、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
(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汇总纳税企业如何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总分机构预缴税款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分支机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分机构各应报送哪些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十、汇总纳税企业应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一、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应报送哪些资料?
(一)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三)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十二、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一)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执行57号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57号公告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总机构在预缴时填报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填写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总机构填报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十三、分支机构如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同,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总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十五、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一)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二)计算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十六、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确定后,一般当年不作调整,除了哪些情形?
(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企业职能部门什么情况下可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八、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是指什么?
(一)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二)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十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十、分支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审核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二十一、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应如何处理?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二十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内容各包括哪些内容?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分支机构注销了怎么办?
(一)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二)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十三、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如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二十四、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上述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二十五、非法人分支机构什么情况下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十六、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二十七、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如何加强后续管理?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
二十八、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补缴?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二十九、二级分支机构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补缴?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三十、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的哪些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备案信息、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情况及分支机构审核鉴定情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企业所得税款入库情况、资产损失情况、税收优惠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税务检查及查补税款分摊和入库情况等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三十一、汇总纳税企业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7号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居民企业在同一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三十三、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一)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文件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就地预缴、汇算清缴
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注:以福建为例,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
三十四、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接受应税服务发生的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
三十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十六、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其分支机构用于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三十七、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由集团内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请问该业务应如何结算款项和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案 例
a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23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解: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7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7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
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50%×0.30+20%×0.35+40%×0.35=0.36
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36=36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万×15%=540万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
3、应纳所得税总额=464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
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
【第5篇】公司税务审计报告
前言
随着近年明星、网红偷逃税暴雷,民企税务合规意识提升,税务合规的需求不断增加。税务合规或者筹划是针对未来事项的安排,其需要建立在对以往及现有业务的基础之上。只有发现企业以往及现有的税收风险,才能更好的对未来进行规划。
一、充分揭露企业以往经营风险是为此后的税务合规做准备
以往业务事项已经存在并沉淀了大量的税收风险,老板只是意识到存在风险,但是并不知道一旦历史风险爆发,需要用多少钱来弥补。更可怕是老板并没有意识到过去事项积累下来的管理惯性或者思维对企业未来经营的负面影响有多大。
只有将这些问题充分揭露出来,通过一企一案的方式充分揭露,才能为未来企业税务合规或者筹划奠定基础。
同时,揭露问题的过程也是老板及其财务管理团队学习合规知识、大幅度提升风险意识的过程,这也是一个量化风险损失的过程。如果揭露不彻底,没有刺痛老板的内心,也就没有做税务合规和筹划的必要性。换句话说就是过去发生的这些问题在老板和财务管理团队眼里不是很重要,甚至认为这是全中国企业通病,而且认为税务局法不责众,只要企业不被举报,就一切平安。如果遇到这种没有纳税意识的老板,那就无需谈税务合规了,继续裸奔吧。
二、类似税务稽查的税务健康体检报告的优势
对过去事项进行税务方面的检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务稽查,一种是企业自查。让老板坐立难安的,是税务稽查。专业财税服务机构若能够提供一种类似税务稽查的税务健康体检报告,那将是一份高质量的体检报告,其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风险意识
找到问题,并帮助老板认识问题,让老板意识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比帮助老板省多少钱更有意义。
(二)发现问题即解决问题
在财税领域,发现问题的过程往往是找到解决方案的过程,一份优质体检报告所引用的文件依据和案例,能成为企业解决问题的钥匙。
(三)协助沟通,降低执业风险
协助财务人员与老板沟通问题的严重性,降低财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在企业中,大部分财务人员一般能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或者没有具体案例支撑,因此还没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更不会用老板听得懂的语言向老板表述,或者不会将财税语言转化为老板能听懂的语言,与老板沟通这些问题。因此他们急需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站在客观独立的角度阐述和揭露税务风险。
(四)性价比高
比起市场上野路子的所谓税收筹划方案及节税服务,体检的性价比更高。
三、类似税务稽查的体检报告找什么样的人来做最合适?
找税务稽查人员来帮忙做体检是不现实的,那么找中介机构做体检是可行性最高的方式。多数企业认为找税务师事务所来做一份税务审计报告,就算完成体检。但实际上,一份价格低廉的税审报告,大部分就是抄财务数据,远远达不到税务稽查的标准。
笔者认为,能够完成这种体检报告的团队,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能力:
(一)办理过大量的税务稽查案件
如税务稽查应对、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还做过涉税刑事辩护等案件,见到大量稽查案件的定案证据,熟悉稽查套路和检查程序,才能从行政法和税法角度,理解稽查的证据形式,做到有效应对税务稽查。
(二)有成功应对稽查检查的案例
仅仅办理过大量税务稽查案件还不够,有成功应对税务稽查、检查,特别应对虚开和偷逃税方面的案例,才能够证明整个团队的业务水平。
(三)团队成员必须同时具有法律思维和税法知识
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同时具有法律思维和税法知识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或税务师证。
2.业务实战水平和理论知识不输于税务机关一线稽查检查干部。
3.团队核心骨干的水平不输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稽查审理人员,特别是不输于公职律师的水平。
(四)团队成员搜集、数据分析及语言表达能力
1.团队中有固定成员不断地收集各种稽查检查案例,例如税务局公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书,涉税行政判决和刑事判决,而且能够根据不同行业类别进行归纳总结。
2.团队成员不仅需要熟悉并更新税收政策,根据行业分门别类整理,还要熟悉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和内部文件。特别是行业的财税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
3.团队成员不仅要有一定数据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也要很强,这样才能出具一份高质量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几乎等于一份专业的税务稽查报告,团队要做好报告的专项说明解释,能让老板听懂,达到听完睡不着、冒脊梁汗的效果,才能做到有效提升老板的合规意识和纳税意识。
结语
一份优质的体检报告,不仅是一份优质的整改方案或者税务优化方案,也是一份止损报告,让老板及时弥补过去业务的税收漏洞,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规避税务行政处罚。在总结过去事项的基础上,提升老板的纳税意识,才能更好地提供后续税务合规或者筹划服务。
-end-
【第6篇】本公司购进产品自用的税务处理
文章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房地产公司无偿移交开发产品,可能涉及到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那么我们来了解这三个税种视同销售的情形,以及视同销售需要按何种价格计税?
一、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将开发产品无偿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那么,“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具体是指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如何确认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 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第三条的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将开发产品无偿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况,如何确认销售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将开发产品无偿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的特殊情况。
以上主要介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以及按何种价格计税,那么视同销售确认对应的收入,而没有实际收款,能否计入成本抵扣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呢?请持续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城市三旧改造计划
【第7篇】香港公司税务政策
作者丨王舒蓓
自2023年以来,国内的涉税违法案件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国际反避税趋势进一步收紧也令高净值人群的跨境收入涉税合规风险陡增。本文对2023年前三季度境内外发布实施的税收新规及政策进行梳理,供高净值人群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如何进行税务合规与成本控制参考。
0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稽罚告(2021)150号
发布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实施时间:2021/12/8
主要内容:1、该处罚告知书显示,税务机构对深圳某公司通过香港壳公司收取的海外收入认定为“偷税”,进行了处罚。2、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收取境外业务款项,逃避缴纳境内税款的模式,不仅难以将业务收入从境外汇回境内,还存在被认定为的偷税风险。
影响及意义:
1、尽管香港公司在香港境内不用课税,但是在其他运营区仍可能要课税。如该案例中的香港公司,其最终受益人来自中国内地,需要在中国内地进行相应税收申报。这是因为,中国内地是全球征税的司法管辖区,对于中国的税务居民而言,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都须在境内进行税收申报,并相应纳税。
2、对于从事跨境投资的中国客户而言,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不仅要在离岸属地做好纳税申报和合规工作,还要充分考虑离岸属地和中国内地之间的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换机制。
3、总而言之,利用离岸公司来避税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这是因为,在crs机制下,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透明日益增强,以往利用“信息差”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早已大幅收窄。具体到中国内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结合crs信息交换,使得税务机关对一些通过境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的打击,严厉而精准。
02《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发布主体: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22/1/1
主要内容:对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做出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影响及意义:
1、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若税收洼地上以公司制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该类公司不在此政策要求的查账征收范畴。
2、针对的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若注册在税收洼地上的独资合伙企业并不持有权益性投资,则不受此政策规范。即,该政策解决了以将其他收入转变为权益收入以避税的问题,但没有解决其他收入转变为经营收入以避税的问题。但不排除政策当局将非以财产、货物为基础的经营性收入视为劳务收入,汇入综合所得,以切断“薇娅”模式。
3、公告规定了追溯原则。该公告规定2023年1月1日之前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独资合伙企业,也规定要查账征收,按此规范意旨,在此之前已取得的核定征收待遇,就此作废。
03 《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3 号)
发布主体: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21/1/1
主要内容:
1、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设施资产重组环节,即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项目公司环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原始权益人向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至reits募资完成后再缴纳。
原始权益人自持的reits份额对应的基础设施资产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递延至实际转让时再缴纳。
3、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即原始权益人转让reits份额时视为先转让战略配售自持的份额。
4、文件适用性--文件适用于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类reits和海外公募reits不适用。
影响及意义:
1、reits 设立前的重组,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资产可以直接适用特殊重组,暂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递延政策已经豁免了现行重组文件要求企业重组必须满足12个月锁定期的要求,有助于解决原始权益人的现金流压力和顺利推进项目实施;
2、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可以享受两个层面的所得税递延。一是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资产的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reits发行完成募资后;二是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自持的份额部分的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原始权益人最终实际出让份额的环节。通过以上双层的递延政策,落实了原始权益人仅需要针对实际出售的部分纳税,将实际有效地降低原始权益人的税负压力,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公募reits试点。
04《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发布主体: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22/1/1
主要内容:
影响及意义:《公告》强调了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三个条件,即一是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主动对当事人适用“首违不罚”。但“首违不罚”并非“免罚金牌”,高净值人士一定要依法纳税,规避涉税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
05 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打击“三假”常态化,合力打击跨境逃避税
发布主体: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22/2/16
主要内容:“亚洲倡议”高级别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王军局长称中国税务部门在做好国内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响应并落实g20号召,全面参与全球论坛各项工作,不断推进双边、多边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合作和税收信息交换,与112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积极参与税收透明度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提出三点倡议:一是持续深化疫情防控合作,为亚洲各国恢复和发展经济积极贡献税务力量;二是持续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合力打击跨境逃避税,促进亚洲地区经济持续复苏;三是持续推进信息交换能力建设,更广泛、更深入地交流经验、分享信息,促进亚洲各国税收征管水平提升。
影响及意义:讲话反映了税务总局下一步的税收征管动向。在税务总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打击“三假”以及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打虚打骗”的背景下,涉税涉票犯罪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强,虚开发票成为企业经营的红线。同时,通过近期曝光的主播、明星偷税案件可以分析,高净值人士利用股权转让、阴阳合同、关联交易等偷逃税问题也将面临重点关注。
06《关于修订后的欧盟税务不合作辖区名单的结论》(the council conclusions on the revised eu 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
发布主体:欧盟
实施时间:2022/2/24
主要内容:公布了最新的2023年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方面的“黑名单”和“灰名单”,“黑名单”包括9个司法管辖区:美属萨摩亚、斐济、关岛、帕劳、巴拿马、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群岛和瓦努阿图。“灰名单”中共有25个司法管辖区。
影响及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香港再次被欧盟列入了“灰名单”。
香港特区政府表示,已向欧盟承诺将于2023年底前修订香港《税务条例》及于2023年落实相关措施。其将修订企业(尤其是在香港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企业)被动收入纳税方面的法例;修订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税方面的法例,主要是离岸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而在税负上获得利益的情况;香港最新公布的财政预算案表示,会考虑从2024/25课税年度开始向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征收本地最低补足税,确保它们的实际税率达致全球最低实际税率15%的水平。
因此,在香港有跨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应予以高度重视,提前做好筹划。
07 香港拟对家族办公室提供税收豁免
发布主体: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实施时间:2022/3/8
主要内容: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出了名为proposal to provide tax concession for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的公开咨询文件,拟对在香港经营的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业务提供税收豁免,预计新的税务豁免则将会从2022/23课税年度开始施行。
影响及意义:
1. 根据香港法律,一般的家族办公室以法人实体形式营运,其征税方式与其他香港公司无异。
2. 香港不设资本增值税或离岸利得税,亦不征收股息或利息的预扣税。所有在香港营办、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及离岸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条件,不论其结构、规模或目的,均可就指明资产的交易享有利得税豁免。此外,合资格基金投资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亦可享有利得税豁免。家族办公室可于香港享有以上有利的税收制度,以更节税的方式来管理家族在香港的投资。
3、香港并无特定为家族办公室而设的发牌制度。但需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制度是以所作出的活动为基础。如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构成任何受规管活动或属于任何适用的豁除情况,该家族办公室便无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在香港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是否需要申领牌照,并非取决于客户是否为家族。
08《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这一年》
发布主体: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22/4/19
主要内容:金税四期建设的顶层设计已完成,形成了征管方式从“收税”到“报税”再到“算税”、征管流程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征管效能从“经验管税”到“以票管税”再到“以数治税”的智慧税务蓝图。
影响及意义:
1、金税四期,不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务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国家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2、金税四期上线之后,对资金的监控将会更为严格。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
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时间:2022/7/1
主要内容:1、家族财产的继承和赠与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故根据《印花税法》税目的规定,房产、股权(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继承与赠与的,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如果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为股票,则按照“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
2、以个人名义或以名下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名义出让股票需要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影响及意义:
1、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以个人名义或以名下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名义购买股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3、家族财富管理中的增额终身寿保险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非交易过户制度,别墅和股权放进家族信托会被视为直接转让,因此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别墅和股权放进家族信托均需要依照《印花税法》规定,按照市场价值的万分之五双边缴纳印花税。家族信托存续阶段,如果别墅租赁给他人,需要依照《印花税法》规定,按照“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的千分之一双边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由于别墅和股权均不进行转让,因此也不涉及印花税。家族信托分配阶段,由于别墅和股权均进行实物分配,所以还会依照《印花税法》规定,按照分配时市场价值的万分之五双边缴纳印花税。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22号)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时间:2022/7/25
主要内容:23.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影响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11 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管理研究
发布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课题组
实施时间:2022/8/18
主要内容: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1、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2、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源监控不到位。3、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与数字经济不匹配。4、税务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
影响及意义:
加强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建议将年收入100万元及以上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认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2、增加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就财产性、资本性项目所得自行申报的强制性规定。3、从法律层面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在经济活动、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强制应用,统一涉税信息采集的内容、标准和格式。4、构建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市(州)税务局三级专业管理体系。5、建立自愿披露机制,实施自愿披露差别化激励政策,提供在线实时反馈纳税信息、风险预警提示、纳税申报矫正等服务。6、建立针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专项稽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加强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惩治力度和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效力。7、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信息数据库,推行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财产登记制度,推动财产登记档案电子化。8、完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风险核查机制。9、加大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和运用力度。
声明:未经本人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引用。
【第8篇】注册公司没去税务登记
在赣州注册好了公司,我们可以不做税务登记吗?
答案一定是不可以的。在现实中好多老板注册营业执照之后就直接营业,不去办理税务登记。这样是好危险的。原因如下:
1.公司成立之后不管你有没有开始经营,税务局、工商局都认为你开始经营了,所以你要有自己的账本,并开始履行按时'纳税申报'义务;
2.所设账本不是你自己记得流水账,而是符合要求的会计账簿,并附上符合规定的凭证。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做,所以不少中小企业请不起会计的情况下,选择代理记账公司
3.报税和缴税是两码事,报了税不一定要缴税款,报税是把你的财务数据上报给税务局如果你还没有经营,可以零日报,零日报是不产生税款的,但是如果你没有报税,那就要产生罚款了,如果企业在经营状态下,税款缴纳多少除了与收入相关,也取决干申报的财务数据
其实聪明的老板只是把企业经营状况上报税局,具体需不需要交税、交多少税还是要看企业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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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建筑公司税务怎么收税
建筑行业是最难取得成本发票的企业,表面上看着行业非常赚钱,其实大多部分的支出都没算入我们的成本里面,我们都是缴纳了这部分成本的税的,下面笔者就简单分析一下建筑行业所得税过高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税负过高的原因:
一、介绍人的居间费,一个项目往往都是甲方寻找介绍人,介绍人找到乙方才会促使一个项目产生,而这其中就会给中间人一个茶水费用,这个费用正常情况都是项目的5%左右,中间人这茶水费一般都是很少透露,具体笔者也不清楚,这其中茶水有点贵,几百万—几千万不等,具体看工程量的大小;
解决方法:
1、如果是我们个人需要给企业解决发票,正常按照居间费去税务局开发票我们要缴纳20%的税,按照2000万的居间费,我们要缴纳400万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在园区税务局代开,代开税率只要2.5%,我们2000万就只需要缴纳50万的税。
2、还有一种解决方法就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为自己解决,这种适合居间人不缴纳税费,企业自己承担的情况下,企业自己找居间人成立个人独资,一家个人独资解决500万的费用,我们成立4家,也就是刚好解决5000万的税费,解决后缴纳2.66%的税费,也就是53.2万的税,但是我们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开专票抵扣一个点增值税发票,就是抵扣20万,我们总共只用缴纳33.2万
二、一些建筑材料,建筑款、建筑人工成本收不到发票
建筑材料:建筑材料一些从商铺购买,一些个人手中购买,这些个人也是无法开出发票单的, 这也可以以园区代开的形式享受政策,其实笔者认为最好的就是建筑公司自己成立几家个人独资企业,这几家个人独资企业为企业解决无票成本的业务,还是照常抵扣1个点,综合减1.66%的税费。
建筑人工也是可以让包工头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比如建筑劳务类型的,正常给企业开票即可!
二、进项抵扣很少,缴纳9%的增值税
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还是有点高9%,企业所得税缴纳25%,我们企业缴纳税费后就“木得了”,我们其实也是可以成立一家新公司,成立在园区,成立后我们正常缴纳税费当地财政能给我们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扶持;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为50%;
企业所得税扶持地方留存30%—8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40%;
我们企业只要正常缴纳税费,次月地方财政就会奖励我们,15号之前缴纳的税费当月28号就能领取扶持!
当然不光建筑行业可以享受政策,我们所有行业都是可以享受政策的,贸易、科技、运输等等,行业和地域都是没有限制的,企业只需要正常做业务即可!
税收筹划千千万,《优税君》为你找答案!
【第10篇】分公司税务申报
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成立新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新公司需要开一个新的扣税账户。
报税流程如下:
(一)首先去银行开立一个扣税账户。
(二)税务登记。分公司的也要办税务登记证,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
(三)申报纳税。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资的机构代扣缴。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流程
(一)填写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二)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三)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准备什么材料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现在实务中一般不需要这么复杂,都是用的报税盘。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各类减免税通知书复印件、各类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等)
(四)所有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章。
企业的财税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一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新成立分公司后,需要及时办理一个银行账户申报企业所得税。
【第11篇】税务银行公司三方协议
所有非批扣和所有批扣的区别
这个是要看公司跟银行、税务局有没有签订申报纳税、银行划缴税款到税务局账户的协议.一般批扣是指纳税人在银行建立存款账户,并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缴税协议后,由税务机关每月定时发起批量扣税信息,纳税人开户银行收到后从纳税人存款账户扣缴税款,并将扣款结果返回税务机关.
在税务系统签订三方协议中的批扣标志显示否还能更改吗
给税务局的三方协议写错了不可以随便涂改,否则就作废了.解决办法:应当换新的三方协议,然后三方当事人分别重新签字盖章;如果不能更换可以在更改处盖章弥补.
银行批扣和银行柜台扣费区别是什么
网银扣费就是网上银行使用年费及小额管理费
要是问账单打印
可以去银行柜台办理即可
不会的,一般银行托收正常是银行将扣款文件内的客户都执行一遍扣款后,返回结果到营销系统,由于每个银行返回数据时间不固定,可能存在银行扣费但营销系统未销账的情况
三方协议所有批扣怎么写
答: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案例
三方协议案例(3张)
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注: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12篇】公司税务申报流程
1.电脑桌面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信用代码)
3输入姓名、手机号码一下一步→立即体验
4,输入个税申报密码→登录
5.人员信息采集-→添加一填写带*号信息-→报送-→关闭
注意:法人信息必填
6.点左边综合所得申报-→工资薪金填写-→确定-→导入零工资模板
7.填写本期收入。
8.点击左边综合所得申报-→税款计算申报表发送-→发送申报-→获
取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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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香港公司税务零申报
时代所驱,不少国内公司为了拓展海外市场、减少税收成本,往往都会在香港注册离岸公司以方便内陆发展。
很多人认为,在香港注册了公司,但是又不在该地经营,即使年审到了也无需做账报税,直接“零报税”即可。
有这样想法的人之前安然无事只能说是运气关照了您。
以香港公司来举例,通常来说有2种报税方式:零报税和做账审计报税。
过去很多人认为自己的香港公司不在当地经营,因此都做“零报税”处理,但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认识。
所谓的“零申报”指的是香港公司在全球没有任何运营、也没有开立银行账户及汇款往来。
按照香港税务条例中定义来看,只要以下任何一条满足率即不能做“零申报”↓↓
(1) 银行账户已经留下经营记录(不管香港还是香港以外);
(2) 政府海关、物流公司已经留下进出口记录;
(3) 与香港客商发生购销关系;
(4) 在香港已经聘请雇员;
(5) 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专利,商标设计等数据;
(6) 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动产收取租金、租赁费等款项;
(7) 容许在香港代销;
(8) 其他得自或产生于香港的利润(如在香港炒股利润)。
快来对照看看是不是都不符合?如果您符合以上标准自然优先“零申报”,需要提醒的是,零申报以后,香港税务局在7年内仍有权要求检阅公司账目。
如果您真的不符合零申报的标准,我们还是合规做账审计吧!这里还有一点更要注意:
香港公司做账审计≠多缴税
很多人会有觉得做了香港公司审计就要多缴税!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香港企业的利得税缴纳遵循的是:利润来源地原则,也就是只有在香港生产或来自香港的地区的利润才需要缴纳利得税,有利润则缴税,无利润甚至是亏损则无需缴税。
注册香港公司后,如果不审计,会有哪些影响呢?
无法正常经营:有关未缴年费的资料会在香港注册处的搜寻网站上反映;
银行账户被冻结:一旦银行发现你的香港公司没做审计或不愿审计,银行账户可能被冻结,在crs实行后,银行对公司的审查会更严格!
公司信誉:当客户知道您的企业没有经过审计后,多年来积累的客户信任度也可能毁了。
罚款和罚金:没做审计的香港公司的罚款金额将按时间累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那些没做审计的罚款也会越积越多,最终的处罚将是被告上法庭和限制进出香港。
所以,香港公司依法每年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很重要,请各位企业家重视起审计,并及早提前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罚款。
编辑:周桂林
审核:anne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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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公司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功能强大,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我要办税”栏目办理各种涉税费业务。
“我办理的业务进度现在怎么样了?”
“我上几个月有没有缴纳税款?”
您知道吗?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还有一个功能叫做
“我要查询”
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各类涉税费信息。
今天就为大家普及一下这里面包含的功能吧
一、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查询”
三、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减税降费‘收益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优惠信息查询”等18项查询功能。我们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为例。
四、选择“申请日期起”和“申请日期止”,选择“办税进度”,包括“在办事项”、“办结事项”、“非正常终结事项”。这边我们选择“办结事项”,点击右上角“查询”按钮。
可以看到在8月26日和8月27日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两项业务,已于8月27日一早办理完毕。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控发行、发票领用、发票开具等一系列操作了。
五、我们再以“欠税信息查询”功能为例。
六、进入“欠税信息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即可看到相应的欠税信息。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功能强大,大家会用了吗?
end
【第15篇】公司基本税务知识
企业跟税务部门打交道是经常的事儿,每月定点的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对各税种的不同要求,这些对于初入职场的会计宝宝来说,难免有些混乱。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日常工作中常用的税务基础知识,以便新手会计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快速掌握操作精要,用最短的时间了解和掌握办税工作中最基本、最实用的知识,并将其准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一、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以后向国家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应纳税额的大小以及各个税种的不同特点确定的,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纳税计算期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期计算。即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一定期间作为纳税计算期。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计算期届满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即应缴纳应缴的税款。
二是按次计算。即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计算期,一般适用于对某些特定行为的征税或者对临时经营者的征税,如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多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以后按次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计算期内所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纳税款、代扣代收税款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结算和办理缴税手续,所以,税法规定了税款的入库期限,即税款缴库期。税款缴库期是指纳税计算届满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规定纳税期限,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经营管理,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具有重要意义。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有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三、征税起点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规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适当照顾应税收入、所得、财产等较少的纳税人,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可以适当缩小征税面,降低税收成本。
四、纳税自查的基本内容
纳税自查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自查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自查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自查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开展纳税自查,一般由税务机关发给自查提纲,纳税人根据自查提纲的要求,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自查。
五、发票的基本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发票可以是收款凭证,也可以是付款凭证。要注意的是,发票对应的是业务关系,和有没有收到款项、没有支付款项没有直接关系。
而目前发票的种类共有这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简称为“专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每一个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在收取款项时所开具的发票(不包括销售二手、旧机动车)。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日常生活比较常见。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缴税务的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所开具的普通发票,简称为“普票”。
六、企业所得税
对于财政收入来说,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收来源。顾名思义,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大约可理解为利润,虽然严格来说不一样)征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需要在利润的基础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
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
公司赚取利润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并不意味着剩余利润就可以完全分给股东。因为股东从企业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 税。在缴纳完个人所得税后剩余的部分才归股东合法所有。不少创业者在不清楚税务风险的情况下,擅自分红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大概是目前涉及人数最众多,也最为误解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误解一:个人所得税,就是对工资薪金征税。
误解二:个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准确地说法是,个税的免征额是3500元。
起征点不等于免征额。起征点的意思是,假定你收入是3501,在起征点以上,那么这3501全额都要纳税的。免征额的意思是,假定你收入是3501,那么3500就免于纳税,只就那1块钱纳税。
随着税收环境的优化,税务机关的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企业的任何不良记录都将给企业带来信用减分,以上7个知识点只是最基础的税务知识,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时刻关注财税新政,积累税务知识,提高税务实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