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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登记号(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1 14:13:02 查看人数:9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登记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务登记号

【第1篇】企业税务登记号

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两类纳税人(一)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指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未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新开业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前置条件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进行勾选承诺。

二、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仅适用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特别提醒

年应税销售额中“年”不是自然年度,而是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如果纳税人3-6月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则3-6月这4个月就构成1年。“年”还是可以滚动的,比如2023年1季度登记成立的企业,2023年4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2023年第1季度过后,会把2023年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和2023年第1季度又作为一“年”,判定纳税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依此类推。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2篇】税务稽查联系不到企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62号

案件名称 苏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涉嫌不计少计收入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检查人员在没有通知被检查对象的情况下,对你单位进行了突击实地检查,但你单位可以签收相应法定文书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均不在你单位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楼)现场办公,之后通知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到税务局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与税务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到你单位现场调取了销售系统数据,但该销售系统数据只保存了2023年10月份之后的数据,根据销售系统数据你单位存在预付卡销售收入。

根据对你单位店长吴***、经理崔***的询问调查:你单位从事亚健康养生服务,销售收入的收款方式以银行卡pos机刷卡收入为主,也有少量的现金收入。服务的计费方式分为单次直接收款计费和预付卡预存优惠计费方式。

根据你单位财务人员对预付卡收入、银行存款和发票的核对,你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承认:

你单位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未按规定确认预付卡预收账款已提供服务应确认当期应税收入的税务违法情况,经统计你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少确认预付卡已提供服务的应税销售收入价税合计金额463465.36元。同时你单位提交的说明材料称,你单位在检查之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对上述涉税收入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1、增值税方面:通过账簿上不计少计、隐匿销售收入价税合计金额463465.36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四、五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13498.99元(463465.36/1.03*3%=13498.99)。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按规定征收你单位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944.92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四条,《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三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教育费附加404.97元。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269.9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增值税13498.99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4.92元,合计追缴所偷税款14443.91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2557682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计11555.1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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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税务查询

问:丽姐,税务机关可以查企业的资金账户么?

答:税务机关,不仅可以查企业的资金账户,还可以查涉案企业的相关人员的个人资金账户,例如法人个人资金账户、财务人员个人资金账户、股东个人资金账户等。

问:丽姐,税务机关查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的资金账户的程序上有啥注意事项?

答:1)查企业资金账户需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查企业相关人员的资金账户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3)经过批准后,税务人员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可能被查了你也不知道

4)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 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总结

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经过适当审批,就可以查询企业或个人的资金账户。直接向金融机构查询即可,不必经过纳税人。

大家好,我是丽姐,欢迎关注我,分享看得懂的财税法干货!

【第4篇】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公司想要拥有良好的社会发展,总是离不开专业的财务管理,企业人首先需要知道自身的经济活动与社会各领域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企业在组织财务活动过程中与各个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利润及其分配活动与企业全方面各部门都有着广泛的联系。今天爱企来财务小编带大家一起梳理,经营者需要知道的企业财务关系到底有哪些?

1、 企业同其所有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所有者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国家;(2)法人单位;(3)个人;(4)外商。企业所有者要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便及时形成企业的资本金。企业利用资本金进行经营,实现利润后,应按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向其所有者分配利润。企业同其所有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体现着所有权的性质,反映着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2、 企业同其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当中需要购买材料、产品等,并且与购销客户发生贷款收支结算关系,由于在购销活动中有时需延期收付款,与相关单位产生的商业信用问题,当企业资金不足或资金出现闲置时,需要向银行借款,及时的收付货款,以免占用过多的使用资金,一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不仅需要归还本金,还需付利息,那么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性质上是属于债权关系、合同义务关系。

3、 企业同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

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是体现所有权性质的投资与受资的关系,主要是指在企业将其闲置资金以购买股票或直接投资的形式向其他企业投资所形成的经济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开展,这种关系将会越来越广泛。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

4、 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财务关系:

企业在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制的条件下,企业供、产、销各部门以及各生产单位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要进行计价结算。这种在企业内部形成的资金结算关系,体现了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

5、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财务关系:

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地纳税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反映的是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的权利义务关系。

6、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的发展与企业内部职工的联系是最为紧密的,在企业同职工之间,还是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将职工的具体收入和劳动成果整合在一起,因此要求我们的财务管理者还要参与到人事管理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当中,运用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来协调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7、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发展与资金分不开,企业从不同领域的投资者手里筹集资金进行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实现的利润按照投资者的出资金额进行分配,主要是按资金分配属于有偿分配范畴,除了表现在企业的净资产所有权上以外,还较为集中的体现在企业剩余收益在资本报酬和企业留存之间的分割上。当企业将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时,企业就会以投资者的身份对企业的财务进行管理。并且要根据被投资者实际承担的责任来享有相应的权益。

爱企来是一家立足上海,面向全国企业服务的公司,专注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财务总监岗位外包、企业财务咨询、企业融资规划,解决工商、税务、银行开户、资质许可证、知识产权、上海人才落户、外籍人士在华签证等问题的公司。公司拥有财务、税务、企业管理、营销策划、股权架构、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由多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会计师、税务师等方面的资深人员联合创办。

【第5篇】企业税务局高风险

一、税务局是如何找到你的的呢?

为什么有的企业常被税务局“惦记”?其实,是有原因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税务局是怎么确定稽查对象的,你就明白了为什么总被“惦记”了。

1、推送案源

税务局设置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会根据“大数据”进行分析,一旦发现企业纳税情况有异常,就会第一时间把风险提示推送到稽查部门,进而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2、检举案源

这个主要是来源于公司内部人员、竞争对手等等。针对此种情况,举报的信息一般是比较准确的,一查一个准。

3、安排案源

安排案源,就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行业进行定向检查。

4、自选案源

企业存在以下这些情况之一的,被“抽中”的可能性非常大。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2个年度内2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以后可能最了解你的就是税务局了。

二、税务局稽查时有何权利?

税务局稽查时有以下权利:

查账权 、场地检查权 、责令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调查权 、检查存款账号权 、保护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

其实,面对税务稽查时,即使你的企业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你以为你不配合、一句我不知道,真的能把税务局糊弄过去的想法真是太天真了。

在此奉劝大家一句:在面对税务稽查时,老板和会计们务必先自查原因,并积极配合税务局调查提供资料和说明,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第6篇】如何查询企业税务信息

为什么偷漏税税务部门查不出来?

首先,税务机关真的是找不出来问题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税务机关只要想查,没有一个没有问题的企业。

所谓的偷税漏税,大部分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夸大成本,降低收入。还有增值税,一般企业这个时候不敢搞太多猫腻……当然也有偷摸买进项抵扣专票的,但是这个是个红线,对税务机关税务局来说,你在普票上搞定猫腻,绝不姑息!

税务稽查

不了解具体情况的可能觉得我说得有些夸张,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社保。按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有兴趣可以自己算一下,两三个员工的还好说,稍微人多的,光替员工缴纳社保的成本就已经有点不堪负重了。

那为什么不严格执法呢?有个词叫做涸泽而渔,税务机关当然可以要求每一个企业严格按照税法纳税,但是如果真的这样,说句夸张点的话,大部分企业都得死掉。而我们税务局最重要的任务是保证税收任务,企业都死了谁给你缴税?

税务稽查人员是怎么查税的?

高效发现税务风险疑点,可以减少侦办案件时限,提升税务稽查工作效率,有助于后期取证环节有的放矢。小编结合信息数据的运用实践,从3个角度谈一谈怎样在税务相关数据中发现税务风险疑点。

一、财务报表的数据特征与变动。

进行涉税风险分析前,可以从“金三”系统中调取公司的相关信息,熟悉公司所在行业领域适用的政策法规、个性风险点,以及特别的账务处理方式,从而察觉其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二、纳税申报数据的关联与比对。

财务报表数据具体分析需要注意关联税务申报数据信息,比如,具体分析某大型加工制造业企业利润表时,发现“其他收益”会计科目有列示金额。经了解,该金额来源于个税手续费返还及加计抵减的税额,但从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看,其收入项目是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申报,适用13%税率,缺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个税手续费返还的增值税,换句话说该公司很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

三、企业发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逻辑与常识。

查看某咨询公司发票信息时,发现其一段时期内开出的咨询服务费的价税合计金额总有零头,这不太符合逻辑,因为咨询服务费一般都是整数。通过后续检查发现,这部分咨询服务费发票是该企业为帮助受票方套现销售提成而虚开的,为便于核算,均按照提成的金额来开具,所以产生零头。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07月20日,版次:06,作者:黎雅,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第7篇】新设立的企业要不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新设企业要不要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分三种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种情况,多证合一企业,不需要。

多证合一企业,开业登记时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所谓“多证合一”就是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统一在一本证件上的登记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税务、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随后将其信息就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 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 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在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后,企业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企业产生纳税义务之前,还需要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其他基础信息的补录工作、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签订、相关资料报备、办理税种核实、发票票种核定、领取发票、申报纳税以及相关资格认定等事宜。

第二种情况,参照多证合一管理的纳税人,也不需要办理开业登记,不用领取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多证合一”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br/>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种情况,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一)需要办证的纳税人1.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 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7.对依法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在申请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的;8.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二)需要提交的资料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三)发放的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 正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等证件。

【第8篇】企业自建厂房税务处理

工业企业合作建房的纳税处理——从一笔被“遗忘”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说起

土地使用权原始价值确认和逐年摊销的财税处理看似简单,但因土地使用权的金额巨大,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各不相同(比如普通的工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且现实生活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利用状态多种多样,也会引发不少涉税问题。本文以一个工业企业咨询案例来剖析土地使用权从持有、利用到最终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账务处理、税费分析,以及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协同、遵从等引发的思考。

一、案例介绍

a公司于2008年1月取得b产业聚集区一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甲地块”),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因筹措开发建设资金迟迟不能到位而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开发该地块。为按时达到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时限要求,a公司引入c公司将甲地块进行委托开发,主要合作内容约定如下:

a公司将甲地块交由c公司建设开发,开发建设标准按主管部门批准为准。a公司负责协助c公司办理上述所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报批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c公司负责整个项目开发运作管理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如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双方本次合作采取实物分配的模式,具体方式为:在项目竣工后,c公司对该土地及地上建筑无偿使用15年,使用期满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期或归还使用权事宜。

二、a公司财税处理现状及咨询诉求

a公司一直在老厂区加工生产,本为扩大生产规模而取得甲地块,原计划自行开发建设新厂区。财务账面将此笔土地使用权原列示在“无形资产”科目,后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已经在账面上被“遗忘”了很多年。

财务人员咨询:因近年a公司经济效益较好,为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甲地块准备从2023年度起按土地使用年限正常摊销、合作建设的厂房补记入账,是否可以将以前年度未摊销的土地使用权、未计提的厂房折旧进行补摊、补提,重新进行补充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本案例适用的各项相关政策

(一)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的认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规定

1.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前的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时的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筑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四、本案例的会计处理

因a公司购入土地使用权较早,原适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23年1月起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本案例会计分录的假设前提:(1)不考虑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因素;(2)土地摊销以每年摊销金额列示,如在2023年补摊销时涉及损益的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3)厂房在2023年12月补记入账;(4)以前年度自查费用、支出涉及的所得税申报扣除以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认定的金额为准。现以其各阶段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列示如下(单位:万元):

(一)a公司在未开发前土地使用权应按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并按规定的土地年限予以摊销。

借:无形资产——甲地块500

贷:银行存款等500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10

贷:无形资产——甲地块10

备注:每年应摊销10万元,a公司账面始终未摊销。

(二)2023年1月建设厂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建设期一年。虽然实质上由c公司运用自筹资金代建,但是a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房屋的报建手续由a公司申报并且未来房屋的产权由a公司拥有。

借:在建工程——厂房等500

贷:无形资产——甲地块500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

a公司可将计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首先进行重分类调整,重新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年限予以摊销。在建期间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即计入房屋的原始价值中。

借:无形资产——甲地块500

贷:在建工程——厂房等500

借: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摊销10

贷:累计摊销——甲地块10

(四)2023年1月厂房建成后c公司无偿使用期间实为免租期间,可以理解为c公司因垫资建设而每年收回的本息。

1.a公司应将土地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甲地块500

贷: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500

每年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1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10

2.a公司2023年12月厂房入账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厂房900

贷:递延收益300(未来的5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前面的10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6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1.16

应交税费——所得税26.8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14.81

——营业税17.78

城建税2.28

教育费附加(含地方)1.63

房产税72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18.3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18.34

(五)a公司最终正常处置甲地块的会计处理本文不再赘述。

五、本案例的涉税分析

1.流转税

c公司免租使用期间,a公司涉及的流转税包括:视同收取租金应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计税依据为c公司投资建设厂房的总投入/免租期。

a公司出售甲地块及厂房涉及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涉及契税、印花税。

2.企业所得税

此案例中a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及厂房的折旧未能及时入账处理,能否税前扣除是非常大的不确定因素,也是财务人员关注的焦点。

视同收取租金所形成的实物收益,应调增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无形资产每年正常摊销形成的支出、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应按照15号公告的要求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a公司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c公司投资建设厂房的总投入加上土地价值的总和。

土地使用税:从购入至厂房建成投入使用前由a公司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建成投入使用后由实际使用方c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思考与建议

(一)关注闲置土地税前摊销、土地闲置费用的财税处理方法与实务操作

本案例为满足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时限要求采取了合作建房模式,现探讨一下与闲置土地相关的财税处理方法与要求。在基建项目开发前土地尚未利用,土地使用权正常摊销计入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如果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有可能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得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扣除。

(二)摊销、折旧能否税前及时扣除,正确的会计处理是关键

要改变财务人员重纳税申报、轻会计处理的核算模式,特别是本案例中合作建房的实物分配模式在现金流上不体现,资产、收益及相应的摊销、折旧核算不到位的情形下,需补充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物收益予以量化必须补税,而相关支出的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如超过税法规定追补确认时限要求需纳税调增,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

(三)税务师提供涉税服务时应关注账外资产和非现金收益

账外资产和非现金收益具有隐蔽性,从现金流和账面财务报表比对分析中不易发现线索和端倪,因此税务师在提供涉税服务时要抽丝剥茧,对一些长期不发生、不变动的会计科目,比如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予以充分关注。

作者:张阳;单位:河南凯信会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企业税务系统

今年,随着我国金税工程四期建设正式启动实施以来,说明了国家织的“监管网”越来越密,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进入税收“强制规范”时代。

那么企业的一举一动将被纳入了稽查系统;企业的社保、个税、发票等问题,偷税、逃税、不合理避税行为也将被严查到底!

金税监管系统升级,金税三期与金税四期的区别:

金税三期的特点:

一个平台;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平台。

两级处理;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

三个覆盖;覆盖税收、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联网。

四类系统;征收、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等系统。

金税四期的特点:

“非税”业务;业务更全面的监控。

信息共享;建立各部委、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的通道。

信息核查;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纳税状态、登记注册信息。

“云化”打通;“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进而为智慧监管、智能办税提供条件和基础。

如果企业有以下这些危险行为,赶紧自查:

1、企业虚开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企业增值税长期存在抵扣异常现象,税负率偏低或偏高。

3、公司常年亏损、零申报或不申报行为。

4、商贸公司进销项严重不符。

5、公司业务大量现金交易,不通过对公账户。

6、公司挂靠社保、少缴或不缴社保的问题。

7、员工工资走现金、福利、报销等。

以上,随着金税四期的系统升级,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之上,还纳入了“非税”业务,对企业的监管更全面、更智能、更严厉。此时,企业想要再使用非常手段“避税”,就不要再存侥幸心理了;趁新的一年,提前做好税务筹划、整体布局,利用合理合规的方式降低税负成本压力,才是企业的最优选择。

【第10篇】税务大企业风险应对

当前,中国出海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税务环境及多重税务挑战。

在东道国(指跨国公司经营国外业务的所在国),中国企业一般是当地纳税大户,同时也是被税务机关稽查、反避税的重点对象之一

如何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降低涉税风险,考验着相关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的智慧。

熊猫出海特聘跨境税务专家梁红星,基于30多年专职税务经验,其中13年国际税务管理经验的积累与沉淀,精心推出了出海企业国际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的系列课程,内容务实,实操性强,拿来即用。

一、面向对象

(一)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涉税人士

(二)财务总监、税务总监、企业老板等企业管理者

(三)其他财税专业服务人士

(四)财税专业学生及职场新人

除了企业财税人员应掌握税务知识外,企业法务人员也应通盘了解涉税事项的核心内容及对应的主要风险点,企业的管理层更应具备掌舵的意识和能力。

唯其如此,遇到问题时,企业才能迅速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专注要点,不漏细节,妥善应对。

二、课程内容

(一)“走出去”企业税务合规管理

境外税务管理规定的目标是什么?

已涉税条款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日常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有哪些?

外部中介管理办法有哪些?

境外税务争议的由来怎么看?

税务诉讼下的企业配合怎么做?

(二)“走出去”企业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实务

国内国际对外派人员境外所得税征管的规定

外派员工境外所得的现状:双重税负/双重申报

境外个税缴纳策划建议:境外名义工资实体化等

税总公告2023年3号文解读

外派员工个税管理注意事项

(三)不同税务职场的特点比较与发展参考建议

税务基础专业知识要求

税务职业的复合型专业要求

税务职业发展的相关要求

国家单位、四大、外企、民企职业经验分享和发展参考建议

年轻人职业发展规划参考建议

高级税务主管的发展前景

三、课程亮点

(一)实践指引

对海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常见税务问题进行精彩扼要的评述、对实务案例和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答,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建议。通过理论、法规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份相对全面的国际税务操作指南。

(二)国际视野

是国内少见的,以国际视野分析和解读国际税务环境和风险防范,对欧美及“一带一路”不同的国家/地区的复杂税务环境进行切中肯綮的对比阐释,为企业国际税务管理提供方向性指引。

(三)作者权威

由熊猫出海特邀跨境财税专家梁红星精心打造,是多年经验和实务体会的积累和沉淀之作。内容务实,解析深刻,就“境外企业税务合规管理、外派人员个税管理”等专题给出务实建议。

目前,梁红星出海企业国际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的系列课程已上线熊猫出海官网-熊猫课堂栏目,详细系列视频课程简介及如何观看,欢迎关注并私信我们

【第11篇】企业投资业务税务处理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交易,与被投资企业无关,被投资企业只需要将实收资本的投资人作更名账务处理即可。但在实务中,也有由公司账户代收股权转让款项,最后转让款项给转让方,则应当通过“实收资本”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其他应付款”相关二级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转让投资股权时:

借:实收资本——转让方

贷:实收资本——受让方

2、公司账户代收转让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3、转让款项给转让方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

【第12篇】企业号成都税务号

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知识点,今天刚好在会计联兴财税app上看到这篇文章,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和进步!

一、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应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四、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成本费用扣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详见:新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总结记忆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凭证种类、基本情形的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的税务处理等进行了明确。

(五)《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依据:财税〔2019〕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2.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八、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建筑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属于研发活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依据:财税〔2018〕99号、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八大领域中与建筑业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技术;二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等。此外,建筑业企业平时用到的建筑工艺均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有了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建筑业企业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企认定指引),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九、征管规定

(一)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文件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就地预缴、汇算清缴

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注:以福建为例,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

(四)分支机构分摊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例:a建筑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建筑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23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

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50%×0.30+20%×0.35+40%×0.35=0.36

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

10000×0.36=36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万×15%=540万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

3、应纳所得税总额=464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

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

来源:会计联兴财税app

作者:小颖言税

【第13篇】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

导 语

多渠道、多维度地把散落在纳税人端、税务端及其他部门、领域的碎片化数据整合起来,用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勾勒出企业的行为痕迹,还原企业真实的业务逻辑,给企业做出立体“画像”……当下,随着税收征管越来越智能化,税务机关锁定企业税务风险变得越来越容易。专家提醒企业,在大数据时代,企业应该更加注重“治未病”——对潜在税务风险的提前防控。

注意

不合规税务处理会留下“数据脚印”

面对海量的涉税数据,税务机关可以从中发现什么?

在不久前结束的“智税·2019”大数据竞赛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代表队,在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里,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三类减税降费政策,建立起数据模型,对庞杂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最终,从全国、行业和单户企业三个维度,勾勒出纳税人一系列“风险画像”。而这,仅仅是税务机关大数据分析实力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作为风险分析工具被正式运用到税收管理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在画像思维的实践、运用方面作了许多的探索和尝试。业内专家表示,从技术层面而言,通过多维度搜集纳税人的“数据脚印”,将企业成立以来存在的涉税问题、行为、环节进行税务风险测定,勾勒出企业的行为特点,还原企业真实的业务逻辑,进而给企业“画像”。对税务机关而言,这并不是什么难事。

一方面,数据采集范围更加多样化。2023年3月1日,原国税、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网络进一步打通,税务机关获取的企业信息更加全面、精准。据江苏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数据,既有能反映采购、销售情况的企业内部数据,也有能反映市场变动、行业整体状况等外围信息的第三方数据,维度多、体量大。

另一方面,数据加工能力更加智能化。以深圳市税务局为例,税务人员利用人工智能搭建ai风控平台,结合税务登记数据、个人征信数据等多维度数据,利用机器学习的算法进行建模,为企业画像,根据画像结果精准识别税收风险,风险识别命中率高达90%。

放眼全国,新税务机构成立之后,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经济分析部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已形成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税收数据应用处理联动机制,可以对税收数据进行“链条式”加工处理。原本看似没有价值的数据,通过关联、解析变成了有价值的数据资产,再经由模型分析,可形成逐渐清晰的个体用户画像及群体特征。

同时,数据分析结果更加具象。据介绍,在实践中,运用画像思维不仅可以准确描摹纳税人的状态和特征,也可以通过分析纳税人的遵从行为,进行风险预警。“依托高质量的数据,税务机关可以更加精准和便捷地判断纳税人的共性需求、个性问题以及涉税风险发生的区域,提高服务、管理的针对性。”该负责人表示。

“这意味着,在信息管税的大背景下,企业的经营行为越来越透明化,对税务合规的要求也随之变得更高。”金税桥集团董事长李炯梅提醒道。

透视

税务风险点折射企业税法遵从意愿

综合各地税务机关给企业画像的结果,不难发现企业众多税务风险点的背后,都有一些共性的原因。其中,遵从能力较强而遵从意愿较低的情况,尤其值得注意。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建立了风险特征库、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模型,对纳税人涉税风险特征进行归集,最终成形的企业画像中,出现频次较高的行为,是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宁波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实践来看,出现这种情况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数是遵从意愿出现了问题。

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副教授申山宏也深有同感。申山宏举例说,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渣处理、冶炼辅料生产、耐火材料生产、化工(粗酚)深加工等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23年度进(销)项税发生额约为5500余万元,企业报表申报成本5.2亿元。单独看起来,数据似乎没有什么瑕疵。但是,比对分析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相关数据后,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与相应的现金流量并不完全匹配,经测算其实际成本仅为4.8亿元,比申报的成本少了0.4亿元。在一个个来龙去脉清晰的数据面前,企业财务负责人承认了多列成本的事实。

企业对复杂涉税事项的处理,考验其税法遵从能力,更考验其税法遵从意愿。根据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对b公司进行风险画像时,发现b公司转让其在a公司所拥有的30%股份时,将应分配而未分配的4756万元留存收益作为股权成本进行了扣除,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作为拥有较强税务团队的b公司而言,多扣除4756万元留存收益的做法,“刻意为之”的意图十分明显。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务流程较长的企业,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涉税风险点。如果企业税法遵从意愿不强,风控措施不力,其税务风险点很容易被“画像”。以房地产行业为例,其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划设计、融资、建筑施工、房屋预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该局通过自主开发的“金三决策平台税收经济预警分析模块”,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测试时,就发现了房地产企业不少常见的税务风险点。比如,一些企业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后,计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不申报企业所得税;还有企业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未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等。

申山宏表示,对于有较强遵从能力的大企业而言,遵从意愿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在很多时候,一念之差就可能酿成重大税务风险。因此,无论是面对涉税申报等日常业务,还是面对并购重组、境外投资、境外付汇、关联交易等复杂业务,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时刻紧绷税务合规这根弦,依法对每一笔交易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要企业有足够强的遵从意愿,一定会千方百计提高其遵从能力。

建议

借助信息化手段智能防控税务风险

面对税收征管越来越智能化的大环境,企业该作出怎样的改变,以提升遵从水平呢?

采访中,多位税务专家的建议是:牢固树立“治未病”的理念,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起相应的风控体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建议,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的税收风险评估和预测机制,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监管小组,制定监测方案和计划,在人员配备和制度要求上体现风险预测和评估,建立贯穿于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风险预测机制,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全过程。同时,通过流程式的税务监督,及时纠正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务风险,制定合理的事后补救措施,定期进行企业税务风险的健康检查,从源头上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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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税务局为企业送优惠政策

作者:明辉 高蕊

为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紧锣密鼓推进、落实落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可克达拉税务局主动靠前服务,为市场主体送去“及时雨”,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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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可克达拉税务局以“千名干部访万企”专项行动为契机,组建“税务智囊团”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线上专访,针对企业关注和适用政策情况定制“靶向式”辅导方案,开展精准政策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知政策、会操作,让“真金白银”准确落入企业“口袋”。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颜军说:“税务局为让我们第一时间享受到国家的惠企政策,推出智能化、定制化、个性化精细服务,开展政策讲解和退税实务操作指导。今年以来,我公司享受到留抵退税3500余万元,我们计划用享受留抵退税的资金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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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防控与纳税服务双重任务,为降低人员密集场所的交叉感染风险,同时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按时顺利申报,可克达拉税务局提供“电话咨询+远程帮办”服务,确保抗疫不放松、服务不断档,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

今年以来,为在师市全面推进留抵退税业务,可克达拉税务局实行“集约式全疆通办”业务服务,有效打破数据壁垒、地域限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在全区、兵团任一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办理通办业务。通过集约化、专业化改造,不仅提升了税务监管服务质效,还为纳税人缴费人节省了办税缴费成本,最大限度便利市场主体、解决急难愁盼,让更多的纳税人缴费人在优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中提升办税缴费体验。据统计,目前师市税费优惠政策已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覆盖面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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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新吉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千名干部访万企”专项行动及“一把手走流程”实践活动,精准开展宣传辅导工作。通过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建强审核团队等措施,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同时,强化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合力确保政策红利加快落袋。

来源:新疆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党艳丽 石娟

审核:崔凯 佘光辉

【第15篇】企业税务会计实训教程

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求职市场上,许多应届毕业生因为缺乏工作经验而与心仪岗位失之交臂。尤其是对于想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而言,如果能在上岗后对工作内容快速上手,将更容易顺利通过试用期,获得理想的岗位和薪资。那么,没有工作经验如何快速上手会计工作?在这个问题上,参加会计实操培训可以帮助大家填补工作经验的空缺。

对于参加会计实操培训,可能有些人心存疑虑,担心仅靠上课学习无法真正掌握会计实操技能。其实,会计实操培训对于积累会计工作经验是有明显帮助的,一方面,通过老师讲解理论知识,积累实操技巧,以及系统的实训练习,让你更快上手工作。另一方面,系统的学习效率更高,能够在最短时间里有效提升实操水平,尤其适合需要在短时间内积累会计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

不过,在选择会计实操培训课程时,大家需要擦亮双眼。市场上部分会计实操培训课程存在实训机会不足的情况,而会计工作中实操主要集中在财务和税务处理这两方面,需要经过大量实训才能掌握这些技能。一些精明的会计人在选择会计实操培训课程时,会选择培训方案中含有大量实训机会的课程,比如仁和会计的会计实操课程。

据了解,仁和会计是会计培训领域知名品牌,一直把构建“实战财税终身教育平台”作为愿景,并且打造了一个“企业需求——仁和培训——学员推荐”的闭环,提供的实战教学产品与服务贯穿学员的整个职业生涯。在会计培训领域深耕20年,仁和会计组建了一支专业的教学队伍,授课教师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可以因材施教,为学员打造个性化学习方案,深入浅出地让学员掌握账务会计实战的重点,提升学员实战财税技能。

为了让学员能快速掌握会计实操技能,仁和会计的会计实操课程安排了大量的实训内容,并且实训内容与企业用人需求对接,比如从分利润管控、税务筹划、全面预算、内部控制、报表分析等方面来提升学员实操技能,让学员们学有所用,走上工作岗位后可以快速胜任会计工作。除此之外,报表编制也是许多会计新人感到棘手的工作,仁和会计在会计实操课程中加入了常用的财务软件操作方法、常用的excel功能使用技巧等内容,让学员工作更加得心应手。

没经验如何快速上手会计工作?参加仁和会计的会计实操培训无疑是一条可靠的路径。据调研,仁和会计培养出来的会计人才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其中不乏成为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学员,更有培训结束即可加入到世界500强公司的学员。如果你在为缺乏会计工作经验而苦恼,不妨让仁和会计助你一臂之力。

企业税务登记号(15个范本)

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由审批制改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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