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上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上海税务网上办税厅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上海税务网上办税厅
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在提供各项涉税事项办理功能的同时,也为大家提供了贴心的服务功能。小编将以问答形式为大家一一推荐,大家快来关注一下哦。
一、我的待办里有些什么内容?
答:为防止您错过重要信息,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中央“我的待办”栏目归集有需要您配合处理的各类涉税信息,包括友情提示信息、在线填报报表、涉税风险提示、纳税人学堂开课提醒和调查问卷等服务。如果“我的待办”为空(如下图),说明您已经处理完所有的涉税信息啦。
二、如何第一时间获取网上办税服务厅的最新信息?
答: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当网厅产生需要您处理的待办事宜时,我们会发送手机短信(免费)通知您。您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左侧“应用广场”-“短信订阅”栏目自助订阅该服务。
三、新版网上办税服务厅有哪些新的服务功能?
答:网厅新增办税服务厅流量查询服务,您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左侧“我要查询”-“大厅流量”栏目查询办税服务厅的排队情况,包括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对外服务时间、联系电话、当前等待人数和预计等待时间等信息,还有办税服务厅热度榜供您参考。
四、网上办税服务厅待办任务处理完成,还能查看吗?
答: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我的待办”栏目,点击“更多”,即可查看所有已处理完成的待办任务。
五、我想查询企业的申报信息和购票情况,怎么查?
答: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企业信息”查询功能。您可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右上角“企业信息”栏目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含资格信息)、申报缴税信息、发票核定及领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重大违法信息等五类信息。
六、如何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维护办税人员信息?
答:您可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右上角“办税人员”栏目,录入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使用ca证书验证后即可新增、或者删除办税人员。
七、如何预约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事项?
答:您可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左侧“我要预约”栏目,选择需要预约办理的事项或者服务,确定办税服务厅和时间,预约成功后凭预约成功的流水号直接上门即可优先办理。如您需要查询前次已预约成功的项目,直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右侧“我的预约”栏目即可。
八、如何快速查询纳税人学堂开课安排并且报名参加实体纳税人学堂?
答:您可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左侧“纳税人学堂”-“课程公告”栏目,查看税务机关近期推出的实体课堂开课安排,并选择您感兴趣的课程报名听课。
【第2篇】上海税务系统
图说: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 来源/采访对象供图
新民晚报讯(记者 杨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办指导下,联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上海市开展集中收网打击行动,成功侦破本市首例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打掉犯罪团伙2个,捣毁开票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8名。经初步统计,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5.87亿元,下游共有40余户企业涉嫌骗取留抵退税款1500万余元。目前,税务部门正全力追回留抵退税款。
今年4月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后,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狠打骗退”的工作要求,克服疫情影响,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常态化打击骗税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市公安经侦部门联合办公,持续密切监控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套取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外虚开发票并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其间,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联合市公安经侦部门,精准锁定虚开团伙关联企业叠加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受票企业骗取留抵退税。
经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发现,涉案企业分工明确、层级清晰。主犯均具有财税专业背景,曾出版过涉税筹划书籍,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过深入研究,属于高学历专业犯罪。由其操控的虚开团伙通过设立跨区域、多层级的开票企业,企图以纷繁复杂的业务流、发票流躲避税务部门的执法监管。
得益于金税三期系统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和上海税务“智能稽查”系统的上线运行,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结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开票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指标设定和数据分析,通过多维度的数据筛查,彻底厘清了虚开企业架构和开票层级。同时,循线深挖,对下游受票企业的留抵退税情况进行了全量扫描。通过证据固定,最终联合市公安经侦部门实现了对上游虚开企业和下游受票企业全链条打击。
【第3篇】上海市网上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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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上海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3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3年5月19日
【第4篇】上海税务发票查询
大家好~!这里是魔都小房弟团队
买房记得找小房弟哦,以下是正文:
社保和税单记录的查询作为上海买房的第一步,尤其是在购买新房环节,显得尤为重要。
在平时咨询时,经常会有小伙伴问道我关于社保查询方面的困惑。这次就对,社保月数查询,以及税单记录获取分享一些方法。
上海社保缴费记录
方法一:“随身办”小程序
如果只是需要了解累计缴费月数以及近24个月的缴费记录的话,可以在“随申办”小程序里查询。微信中进入“随申办”小程序,微信,搜索“随申办”小程序,
进入后等待片刻就会得到一份加盖公章的图片,记录了近24个月的社保缴费情况,以及累计缴费月数,保存图片,按需打印即可。
本方法与社区事务中心中自助机器拉取的社保记录内容一致,这种证明可以满足大多数场景的需求了。
方法二:“上海人社”app
如果只需要查询2023年及之后的社保缴纳记录,则可以使用这个方法。
1、下载“上海人社”app,实名注册后登陆
2、在“首页”中,点击“ca证书管理”,选择“ca证书申领”,输入手机号码和验证码,设置ca证书密码
3、回到“首页”,点击“业务经办”,输入刚才设置好的“ca证书密码”
4、进入下一个页面后,点击第一行的“社会保险”,拉下最下面点击“城保缴费查询”,就能看到历年的社保记录了,总页和历年的都有相应信息。
方法三:电话查询
上海社保查询电话:(021)12333,根据提示音操作即可。
方法四:社保局查询
如果只需要查询2023年及之前的社保缴纳记录,则可以使用这个方法。
需要本人带身份证去社保局现场自助机查询。相关受理单位全名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方法五:网页查询
1.网页搜索“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在主页中点击“便民服务”。链接如下:http://rsj.sh.gov.cn/tbmfw_17500/index.html
2.点击完“便民服务”后,在出现界面的右下角找到“常用服务查询中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并点击进入。
在新出现的界面中登录个人信息,点击确认。完成后,就可以看到社保明细。最后,在右下角点击打印或保存成“pdf”。
税单记录
方法:税局官网
主要用于查询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税单下载。
第1步:进入税局官网
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wszx-web/bszm/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
未注册过的需先注册,然后登陆。
第2步:首页“我要办税”——右上角登陆点进去选“实名登录”——“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查询和申请”【税款所属日期选择“开始时间”为在上海起的第1天,“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31】——“查询”——“纳税清单下载申请”,稍等片刻列表中会显示“制作成功”,点击右侧“下载”,保存到电脑。
第3步:将系统生成的税单pdf文件名字改为“姓名+身份证后六位(默认文件密码)”。
而2023年1月1日之后的税单记录,则可通过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后登陆,进入“常用业务”---“收入纳税明查询”---查询2023年的记录,截图
如果你买房碰到问题,可以随时找小房弟聊聊,欢迎大家咨询。
【第5篇】上海税务网上办税大厅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叶城路925号)将整体搬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税务所新地址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一楼中厅北侧)
二、新第一税务所启用时间
2023年7月25日
三、对外服务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夏令时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四、按照“非预约、不上门”原则,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应提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上海税务微服务”小程序等预约通道提前预约,实现分时分批、错峰预约办理。
详情参见:办税服务厅“全预约制”操作指南
因服务场所搬迁,原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叶城路925号)自2023年7月25日起停止对外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2023年7月21日
交通指南1.公共交通:可乘坐嘉定1路、嘉定6路、嘉定14路等至嘉戬公路迎园路站下车,步行约50米到达。2.自驾:行政服务中心嘉新公路东侧有一个公共停车场。
为缓解道路及停车压力,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来源:上海嘉定
【第6篇】上海市税务三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海市各级税务部门聚焦行业特点,全力以赴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工行上海市分行身负商业银行及代理国库的双重身份,主动作为、积极协作,落地落实留抵退税等政策,为本市企业纾困解难。
税宣立体化覆盖全知晓
5月26日,工行上海市分行邀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特派讲师为辖内员工开展了一堂留抵退税政策的线上专题讲座,细致入微的讲解、具体生动的案例,进一步指导银行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速“重启”。
疫情期间,税务部门汇编《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一本通》电子书,同时采取云讲坛、短视频等形式,开展“线上云播、空中课堂、云端问计”,加强政策解读答疑。工行上海分行积极通过多级培训、客户沙龙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传导与解读,帮助中小微企业“晓政策、懂操作、会享利”。
税银重联动远程克疑难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紧密联动,通过“退税”、“补贴”、“融资”、“减费让利”等各类惠企举措,在特殊时期为各类企业提供保障。
税务部门专门设立了“鑫税家”工作室,打造“退税零距离”绿色专区,实现线上帮办、预填预审、实时解难等实体办税窗口的替代职能,同时以同屏会客、远程桌面等技术手段,不见面亦能完成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进项数据远程认证、增值税数据抽取分析。特殊时期,工行除尽力满足企业的金融需求之外,也事无巨细地帮助企业加强沟通协调,帮助企业解决申报退税所遇到的问题。
此外,工行上海市分行还第一时间出台“抗疫助企普惠服务十项举措”、“重点企业保运转专项金融支持十七项举措”,安排防疫抗疫专项融资规模、紧急上线“普惠金融线上云服务”、推出工行经营快贷、e企快贷等线上产品、创新业务办理模式等,携手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坚守于一线退税稳落地
为确保每一笔退税都能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退到企业账上,第三税务分局和工行分别组建了专门的退税团队、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稳妥有序做好各项业务落地。
第三税务分局内由局领导带队进驻单位封闭管理,确保受理、审核、退库全流程人员在岗值守。自4月1日全域静态管理以来已连续50多天奋战在退税一线。团队依托税收大数据“智能画像”,线上精准推送政策,线下辅导企业全流程电子化办理退税业务,定制“一企一策”服务大礼包。
工行上海分行辖内各代理支库在配合落实所在街道疫情防控要求措施的前提下,3月16日起陆续进驻单位开展留守工作,全力保障业务不断档。支库留守员工29人,最长累计近2个月,时刻守护在国库抗疫战线上。税银双方建立了信息沟通和问题快速处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税务发送、国库处理、企业到账”的无缝衔接,确保第一时间办妥退库手续,让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第三税务分局负责人表示将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税收工作,结合下阶段大规模留抵退税重点,落实好各类符合条件企业的退税工作。工行上海市分行也充分发挥渠道、科技、服务、资源优势,鼎力支持财税部门的各项政策,全力保障相关行业复工复产和有序发展。
【第7篇】上海税务软件
互软umis智能协同管理平台近期推出了全新发票管理功能,运用icr智能识别和发票信息鉴真识别,为用户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发票管理工具。
对企业用户来说,在费用报销过程中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发票,往往占用了大量的输入、整理、核对的时间,而互软umis智能协同管理平台新推出的发票管理功能模块,通过识别、鉴真、去重等步骤,实现发票的数字化管理,不仅解决了发票管理的诸多难点,也为费用报销工作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工具!
一、发票全票种icr智能识别
互软umis的icr智能识别能轻松识别机打发票、电子发票、火车票、出租车票、定额发票、通行费等各类发票(票据)的照片或者扫描件,精准识别出发票类型、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税率、税额、买方卖方名称、税号等多种信息。
二、发票真伪快速鉴真
互软umis的通过快速采集发票代号、发票号码、发票校验码,并对接税务部门的发票鉴真数据接口,在用户通过pc端或移动端进行发票上传的同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的鉴真识别。
三、发票使用情况去重
互软umis在发票使用过程中进行数据比对,判断该张发票是否已经存在、已经被使用,并提示使用者,避免发票被重复报销,并有效减少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四、发票归档
互软umis对所有上传至系统的发票进行归档,用户能自行配置归档规则,以适应用户各自不同的内控规则制度。
互软umis的发票管理模块与费用报销模块无缝对接,一次识别,全过程应用。同时,结合umis平台的流程在线审核、审批,整个报销流程迅速、高效完成,大大提升用户整个费用报销流程的效率。
什么是icr智能识别?
icr(intelligent character recognition)智能字符识别是在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学字符识别)的基础上,植入了计算机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技术。icr智能字符识别采用了语义推理和语义分析,对于ocr未识别的字符,可根据该字符上下文语句信息并结合eai的语义网络的知识库,进行未识别部分的字符信息补全。在语义推理的过程中,只有当未识别字符上下文片段中的变量节点与语义知识库中语句匹配完全成功时,才将匹配结果输出,解决了ocr技术的缺陷。互软umis智能协同管理平台的发票管理功能采用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自行研发的多特征融合的图像超分辨率重建算法优化文字识别技术,形成了独有的icr智能识别功能,实现各类票据全部结构化字段的精准识别,支持模糊、高光、印刷错乱、不清晰等多种场景,让报销更简单、更高效!
关于互软umis:
互软umis智能协同管理平台,是一款标准化的智能协同管理软件产品,秉承以人为中心、以流程为主线、以知识为基础的设计理念,为企业、政府、医疗和教育机构等各类组织创建高效沟通、紧密协作的数字化经营管理利器,其在打破信息孤岛、整合管理信息、协同管理流程、创新管理模式等方面都能为客户带来实质性的提高与全新的体验。
【第8篇】上海税务网厅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最大力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青浦区办税服务厅实施“全预约”办税缴费新模式。
如您确需来厅办理相关业务,请务必提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上海税务微服务等渠道进行预约。
预约渠道
(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二)“上海税务微服务”小程序(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
来自:青浦税务
【第9篇】上海税务网站官网
4月征期延长至20日!4月为大征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需要申报!详细抄报流程来了,就按这个来!
01
4月征期延长!
税务局通知!
上海地区:
上海税局明确: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9日。
其它地区:
税局明确: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02
税控盘版、税务ukey版以及金税盘版抄报方法
一、税控盘版操作方法
第一种方法:自动抄报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
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5月19日左右。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第二种方法:手工抄报第①步: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第②步: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
*注: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申报系统客服热线。
第③步: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第④步: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二、税务ukey版操作方法
第一种方法:自动抄报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5月19日左右。
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第二种方法:手工抄报
第①步: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第②步: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
第③步: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第④步: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三、金税盘版抄报税方法
操作方法
①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系统自动进行汇总上传。
②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
确认是否成功
操作流程:点击【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查看上次汇总报送日期:2023年04月01日00时00分,汇总报送起始日期:2023年05月01日,汇总报送资料:无或者您只看锁死日期更新到2023年05月,汇总报送资料“无”,此状态说明您2023年04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
来源:百望呼叫中心,上海税务,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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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上海税务注销
2023年真说白了是税收大改的一年,从今年初到半年度,陆续改革了专项附加扣减、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社保缴纳占比等,随后在2023年,税务注销又要改革了。
有一些老总就头痛了,老是改革,学习培训的速率还跟不上改革的速率。开张网我友情提示,本次改革是提升税务注销,使其步骤更便捷、更简约。老总们无需太担忧。
自打从2023年9月至今,国家税务总就已推行了简单上海市注销公司。质检总局明确提出,纳税人若合乎简易注销的标准且以前未办理过税收事宜,就可以立即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办理销户。但不如人意,一些老总或许也了解,即使合乎这类状况,有一些纳税人依然会去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为了更好地处理纳税人这种需求,本次销户改革应势而生。悟空财税权威专家做出表述:本次改革非常大水平扩张了简易注销的范畴。
针对上述所说情况及一些资料完整且沒有欠税款、处罚等的,纳税人去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出示清税公文。
针对材料尽管不全,但沒有欠税款、处罚等的,能够采用“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在办理的情况下必须给予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材料,但纳税人由于一些缘故没法立即给予但却急缺清税公文。
税务机关在这类状况下能够先出示清税公文,但纳税人应服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足所缺材料。若在期内内无法补足,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会被税务机关列入个人信用d级管理方法。
针对处在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必须先消除异常情况,补上纳税申报,才可以办理税务注销。
针对这些处在异常情况却沒有开展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能够根据大批量零申报来办理,这也是此次增加的一项要求。只需经纳税人确定,此项税收合乎零申报,就可以大批量零申报解决。
针对一切正常倒闭的纳税人,在拥有人民检察院出示的结束破产程序裁定书的状况下,税务机关及时出示清税公文。
之上为普遍的几类上海市税务注销的状况,此次的确是秉着简单化步骤、为纳税人给予大量便捷的前提条件下开展的改革。诸位老总们应把握住此次机遇,有必须的尽早办理。
尽管国家税务总公布了这般益民的出台政策,简单化了各种有效证件、材料的申报规定,但作为纳税人,或是要按要求做事。终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的纳税等级或是至关重要的。
【第11篇】上海国家税务总局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邓伦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要对邓伦进行检查?
答:上海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在去年以来开展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邓伦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23年至2023年期间,邓伦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
3.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邓伦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邓伦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第12篇】上海税务查询
今天一大早,老王就心急火燎地跑到小致办公室,“诉说”他最近遭遇的一件大事——
老王:我上个月取得4张发票300多万,后经查,是假发票,因此被罚了2万。
小致:被罚?被谁罚?
老王:税务局呀!税局以发票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条为由,对我公司进行处罚。
小致:这是政策依据,具体的解释呢?
老王:
税局的解释是这样的:
首先,这些发票伪造、变造的发票;
第二,我们企业是受让方;
第三,我们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发票是假的,而我们并没有去验证。
综上所述,所以对我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小致:应当知道?你们当时没有查询发票吗?
老王:我当时也是以此跟税局争论了很久。但税局说,有这个网站给你们查询发票,为什么不去查询?
小致:以此为戒,以后要注意!
老王:对对对,以后拿到发票都要去查询了!
说到发票查询,最近上海税务局官网的发票查询界面有所变更,我们一起来看看——
1、 进入上海税务局官网——首页——我要查询:
2、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
3、选择相应的发票类别,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相应信息:
4、查询结果示例如下:
注意:若您需要查询其他省份的发票信息,请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链接: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
【第13篇】上海市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1.12.1
为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日
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单位是指各稽查局和第三税务分局。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审理委员会),市局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局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社保非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国际税务处、督察内审处、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五税务分局、市税务稽查局。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局审理委员会委员。
市局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二)制定市局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三)审查办案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监督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局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受理、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二)向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
(五)草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六)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七)承办市局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办案单位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办案单位为独立执法主体,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意见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各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重大税务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在内部集体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各稽查局需提交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经市税务稽查局重点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通过。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办案单位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办案单位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办案单位内部执法文书(稽查报告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反馈意见(各稽查局提供);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办案单位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办案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办案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涉及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重点审核,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审理意见进行审核,对案件整体处理意见是否同意表明态度并签字。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到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案卷材料,向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与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案件一般先经书面审理程序审理,对书面审理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特殊案件采取会议审理程序审理。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收到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经书面审理一致同意办案单位所提处理意见的,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审阅后,报送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二)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办案单位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调查;
(三)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案件程序违法的,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将案件退回办案单位重新处理;
(四)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确凿,但适用法律依据有误,或案件定性有误,或处理意见有误的,应提出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案件定性及拟处理意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办案单位,办案单位调整后再次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案单位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办案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的,应将补充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继续进行书面审理。
(二)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或处理意见的,修改后仍符合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的,重新提交材料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不再符合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的,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沟通或专题会议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三十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审理,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市局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被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审理由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一)办案单位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三)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十二条 经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审阅后,报送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办案单位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办案单位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如因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事项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的,按规定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由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办案单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办案单位。
办案单位应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办案单位应将相关文书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审理工作相关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保存归档。
第三十六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市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税务局应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辖区内重大税务案件,其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具体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3年第4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1 17:21 来源 : 上海税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新浪微博
一、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进一步提高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我局对《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出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制定目的
为了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等要求在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落到实处,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制定目的进行了调整。
(二)修改保密规定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相衔接,落实《意见》关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有关要求,在《办法》第四条规定“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三)调整重案审理范围
为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不属于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规定。
(四)将本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纳入《办法》
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中关于本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规定纳入《办法》。在第十一条规定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各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五)修改组织听证有关表述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听证”的规定相衔接,在《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办案单位组织听证。”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明确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
在《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计划于2023年7月24日18:00至2023年8月7日24点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部分功能进行升级维护。在此期间,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特色应用中的“纳税记录开具、申报收入查询、申诉记录查询、个人所得税双语纳税清单、扣缴单位数据服务提醒”功能,暂时无法使用,如需开具纳税、查询综合所得收入纳税明细或查询申诉记录,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见谅。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2日
一.
二.
三.
四.
五.
【第15篇】上海税务大厅上班时间
据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全力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宜,现将延长2023年度上海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上海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上海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