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注销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税务注销流程
注销前办理事项: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税务注销流程:
第一步,税务大厅注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缴销增值税发票,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申报注销当期的所有税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残保金等。可以在税务大厅进行现场申报,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自行申报;
第三步,在注销业务的窗口提交《清税申报表》;
第四步,企业专管员审查账务,不同的税务机关要求会有所不同,具体按照自己的企业专管员所需资料提供即可;
第五步,在大厅提交经专管员以及分管所所长的签字盖章后的《清税申报表》,取得《清税证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事项完结。
【第2篇】企业税务等级
作者: 小晟
为何别人家是a级纳税人企业,我们家企业是m级纳税人企业,这个等级是如何评定的?纳税等级评定有何影响?
01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税务影响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会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级别共分为a、b、c、d、m五类,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两种方式。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税务影响,我们通过一张图表做了总结:
02
纳税信用等级复评和信用修复
如果纳税人发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问题,可以申请修复,具体有两种补救办法,等级复评和信用修复,越早处理影响越小。
等级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信用修复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财务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部门,更要重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为企业保驾护航。
【第3篇】大企业主要税务风险点
税务筹划一直都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因此会对其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财务人是很吃香的!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一些涉税风险点一定要知道,以免罚钱!整理了税务局重点稽查的41个涉税风险点以及4个自查技能,建议企业赶紧对照自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税务重点稽查的 41 个企业涉税风险点附4个自查技能
收入类
扣除类
资产类
税收优惠类
其他类
销项类
进项类
今天的财会干货就分享到这里了,记得关注我哦!每日更新财会小知识!
【第4篇】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 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迖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 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 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 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 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殷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 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 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 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枚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 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上述重组事项的,按下列二、三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舛(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 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 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 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1.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的处理。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 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 清偿所得或损失。
(3)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置组所 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的处理。
(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奴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
(1)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下述(二)规定的比例。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下述(二)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 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般权支付部 分的税务处理
1.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 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 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 项保持不变。
2.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殷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 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 定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 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 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 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 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赴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 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 的计税基础确定。
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 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 的股枚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赴理:
(1)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 础确定。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 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 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 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 将新殷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 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3.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 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 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 税基袖)x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甲公司共有股权1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 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 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6 480万元,以银行存款 支付720万元。
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7 200 ~5 600) x (720 +7 200)
=1 600 x 10%
=160 (万元)
4.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 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 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 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忠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 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赴理:
(1)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殷权或资产的原账面 净值确定。
(3)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上述第7条所称“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 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
①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 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 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浄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 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 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④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 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 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 易,除应符合上述第(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1.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 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 股权;
3.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条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房民 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k)个纳税年度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忧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亚合并前一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佘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 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五)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顼金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第5篇】企业税务顾问
从大部分的公司来看,除非公司实力十分充足的情况,还有比较完整的财务团队。其中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更可能仅仅为一人,当然对于公司的财务工作来说是够用的,那么企业还需要第三方的财税顾问服务吗?其实是相当有必要的,为什么企业还需要第三方的财税顾问服务,一起来了解一下。
1、财税政策变化更新快
在我国的市场机制,以及财政收入的要求下,我国的近年来财政政策变化相当的快,以适应新的形势。就2023年来说,国家就颁布了上百个税收相关政策,如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单独发布函、多部委联合发布通知等。
而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更多的时间主要是花费企业的日常核算以及企业常规的财税工作,往往在对于一些税收新知识没有及时的学习跟进,往往会因为一些过时的知识,导致出现一些错误。比如就今年来说,大额现金管理办法的试点实施,对于企业的经营是有相当大的影响的,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不注意对资金的使用,十分容易导致银行账户受到冻结,进而调查账户的问题。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即使是没有问题也是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的,是相当的麻烦。
2、企业财务的经验、精力有限
对于大部分的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自身的财税经验并不充足,其次企业的日常的财务工作也会占据财务人员大部分的精力,也就导致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多余的时间去考虑一些对企业有益处的财务处理方法,还受制于自身的财务经验,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下手。
而第三方的财税顾问则可以通过公司的财税数据的整理分析,为企业实现财务数据化,帮助企业管理层掌握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企业的财税状况,针对性地设计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合理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3、排查企业风险
企业的财务管理,每一个细节都是需要缜密地去完成,然而难免会存在百密一疏的情况,但是又由于经验的缺少,相关人员往往对错误不能及时的发现和更正,最终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可以引入第三方的财税机构,借助专业的财税团队帮助企业进行内部的审计以及财务的复查,排除企业的财税风险,规范企业的财务工作。
4、财务数据混乱,管理,财务沟通困难
大部分的企业主都并非财务出身,也就导致了对企业的各项复杂的财务数据报表、统计表不能够有深入的理解和分析。因此需要财务人员的解读,而财务人员又往往基于自身经验的不足,总是把握不住重点,导致容易存在企业的财务的沟通障碍,传递的财务数据不完整,使得企业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实际状况理解不足,企业在发展方向上的规划出现误差。
而借助财税顾问,企业可以凭借财税顾问多年的经验和充足的财务知识,用更规范的财务数据帮助企业主了解企业财务信息,进而提供决策的依据。
5、财税顾问公司自身的优势
财税顾问公司都是有齐全的会计、税务团队的,在面向许多的新政策的时候,都会有专门的学习、探讨和研究,能够比较系统的学习财税知识并对企业的税收问题设以案例得以思考和实践,更加准确的把握相关的政策。在遇到企业的涉税疑难问题的时候,也是可以发挥团队的优势,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找到更多,更优质的解决方案。
未来,公司的规模持续增长,新业务、新领域、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如何准确反映企业业务情况?高效支撑业务成功?如何确保规模增长下的财报稳健?更加凸显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第6篇】税务局积极落实小微企业政策
直播南阳讯(记者段平 通讯员王淑波)“税务干部主动联系我们,指导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退还1至2月份多交的“六税两费”,并且当天就把退税款退至对公账户,让我们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服务太贴心了。”平顶山市生威餐饮有限公司淅川天悦城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李丽娟,对淅川县税务局的优质服务赞不绝口。
自国家出台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以来,淅川县税务局优服务、提效率、简事项、缩时长,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实现税收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纳税人满意度的不断提升。
该局高度重视“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精准落地,运用业务系统开展精准比对分析,筛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利用微信税企交流群、电话、钉钉交流群等渠道,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并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开展上门走访,对小微企业实行“面对面”“一对一”政策宣传。
该局在惠企政策执行过程中建立台账,收集纳税人难点、堵点、痛点,准确把握纳税人需求,依托“税徽行动工作室”及时反馈解决,确保政策执行便捷、税收优惠快享。在宣传辅导过程中,税务人员加强数据的审核确认,对不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约谈提醒,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编辑:张兰
初审:陈晓璞
终审:禄远鹏
【第7篇】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清算
吸收合并是合并的一种方式,相比需要注销两个及以上公司后,再成立新公司,耗时较长手续较多的新设合并,一般较多采用简单快捷的吸收合并方式。通过企业吸收合并,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的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可以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产业链,实现企业一体化战略。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会用到许多特殊的税务处理条款,为合理使用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合并税收成本管理控制,现总结如下:
一、吸收合并的定义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原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甲公司吸收了乙公司,乙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讲,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
二、企业吸收合并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3月1日。
(4)其他规定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2、(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具体内容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b、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c、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3)执行日期
2023年12月1日。
(4)其他规定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2)具体内容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执行日期
2023年5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1995年5月25日。
(4)其他规定
无。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契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四)印花税
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具体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执行日期
2003年12月8日。
4、其他规定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五)企业所得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具体内容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执行日期
2008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c、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d、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e、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1)涉及税务文件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23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交易的方式;(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应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3)执行日期
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时企业已经签订重组协议,但尚未完成重组的,按本公告执行。
(4)其他规定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作者董国政,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8篇】新设企业办税务登记需哪些资料
在这个大时代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通过自己的努力成立自己的公司。但是在这个环境中大家是否对创建一个新公司之后要做的事情存在疑虑呢?北京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西格小编为大家介绍具体信息。
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一、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小公司可以先请一个兼职会计。
二、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然后就开始营业了。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公司的税额:
三、营业税:销售商品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4%征收增殖税;提供服务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5%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对企业的纯利润征收18-33%的企业所得税。小公司的利润不多,一般是18%。对企业所得税,做帐很关键,如果帐面上利润很多,那税率就高。
如果注册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后没有到税局进行税务报道,那么由此可能带来的两种结果便是:
一、工商管理部门可能会因此以为该企业一直未开业经营,而如果一个企业超过半年未开业经营,是可能被吊销的。
二、企业可能会已经进入了税局的异常监控或黑名单状态,一是可能会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如企业涉及税务相关事项(如申领发票),税局会要求补上自执照下来后所欠报的税务以及税款,还可能会有罚款以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等。
新办公司基本上都会涉及到一个税务报到的问题,那么国税地税报到的流程是什么呢?
一、报到时间
国税报到时间:公司成立后当月报到,推迟则要缴纳罚金。
地税报到时间:公司成立后次月也可以。
二、报到流程:
1、先去银行开户,并签订扣税协议。
2、到国税报到,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
3、报到后,持扣税协议找税务专管员办理网上扣税,办理后核定缴纳何种税种(一般是营业税和附加税),然后会给公司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和税务局签订的网上扣税,如有国税,则国税地税都要办理;若无国税,则只需要办理地税即可。
4、地税报到,填写相关信息。
5、购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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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被税务监控的后果
2023年4月,第一稽查局接到一个涉税违法举报线索,经查厦门l饮品公司检查期内对外销售饮品原料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共计4976.55万元;改变经营模式后,共收取业务收入25.3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l饮品公司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税务零申报
税务零申报
税务零申报
税务零申报
一、什么样的公司,能够税务零申报?
先来看一下税务零申报的定义:
税务零申报,通常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既无销项税也无进项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此类情况一般存在于未进行经营或者当期有收入未按照规定按事实申报。
而一般来说,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当然具体时限还是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间为准。
企业是不是可以做税务零申报处理的判断标准,税务机关都是这样规定的:
1.增值税税务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为0,一般纳税人当期无销项税,且无进项税。
2.公司所得税税务零申报: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基本为0。
3.其他税种税务零申报:计税依据为0时。
简单来说就是:在税务申报所属期内,收入、成本和费用均为0,企业能够税务零申报。
三、税务零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1、会被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甚至会被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2、有收入及应纳税款却办理税务零申报,属于偷税!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税务零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降为d级纳税人!
4、长期零申报,并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不仅会降版降量,还会被要求去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5、长期零申报超过6个月,可能会被列入“非正常户”,甚至还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有任何财税、股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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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税务年报
企业年报填写最强攻略来了!
企业年报怎么填?
啥时候填?在哪里填?
2023年度年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还有各种常见问题答疑
统统都为你准备好了~
企业年报知多少
谁要填年报?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珠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什么时间填年报?
滚动年报时间为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和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在哪里填年报?
(一)网页版年报方式。商事主体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http://ssgs.zhuhai.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后,再点击“年度报告填写(多报合一)”,登录“珠海市多报合一年报系统”,按相关表格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二)手机版年报方式。商事主体可以通过手机下载“粤商通”手机app,点击“企业年报”进入“年度报告填写”,登录后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
提醒:
2023年度年报填写有两大变化
1.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填报时,年报内容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持股比例”填报数据项,持股比例单位为“%”。
2.新增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事项
如大型企业已履行支付义务,6月30日后允许对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进行修改,其他年报信息不能修改。对于填报存在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形的,合同数量和金额不得填写为“0”。
年报填写的基本原则
01
年报所有信息均为必填项,如果该内容确无信息,请填写“无”。
02
企业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信息。
03
金额信息项以万元为单位,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如果企业不填写年报会有什么后果?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痕迹伴“终生”
情节严重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等
企业应该及时填写年报!
企业年报填写
常见问题答疑
个体户年报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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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数额指什么?
个体户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填报的注册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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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该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统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当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q
“高校毕业生人数”如何计算?
统计2023年1月-12月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q
“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统计2023年1月-12月录用的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q
“行政许可文件名称”是什么?
是指个人工商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取得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名称。如: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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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信息怎么填?
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不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填写负数、符号或汉字。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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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该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是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当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q
主营业务活动如何填写?
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指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业务活动的填写尽量用动词+名词或者名词+动词的格式,动词的填写尽量规范,名词的填写需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尽量详细、多样化。如:1)农业单位:种植(或养殖、捕捞);2)工业单位:生产(或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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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怎么填?
1)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报告年度(2023年)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2)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
3)认缴和实缴出资时间:认缴时间为企业设立登记时约定的,股东注册资本到位的最后时间。实缴时间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股东最近一次注册资本缴纳到位时间,一般以验资报告时间、银行进账单位时间为准填写;
4)出资方式可以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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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信息怎么填?
1)填写涉及变更的所有股东的变更前比例和变更后比例;
2)变更时间,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为准,通常情况下,协议以各方签署日期作为生效日期。协议中对生效日期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方可生效的,以批准之日为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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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怎么填?
需填写在境内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企业信息,不包括设立分支机构、二级市场获得公司股票债券等投资信息。通常记录于企业财务报表的“长期投资”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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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信息怎么填?
1)应当是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中的期末数;
2)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不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不能填写负数、符号或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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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信息怎么填?
1)参保各险种人数:2023年12月份单位参保缴费人数(不仅指城镇职工,凡是缴纳保险的人员都进行计算);
2)单位缴费基数:2023年1月至12月(按月累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
3)本期实际缴费金额:2023年1月至12月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不包括给个人代扣代缴的,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截至2023年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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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控股情况怎么填?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年报填报操作
常见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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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通过“粤商通”app登录后,点击【企业年度报告填写】后,出现“身份验证失败 联络员不存在”的提示?
a
这说明您当前仍不是企业联络员。您需返回上一步,完成联络员注册或联络员变更后,方可开始填写年报。
q
如果已提交年报,但发现内容不准确,可以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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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年度报告的期限内发现填报错误或有遗漏可进行修改。重新进入企业年度报告填写页面,即可修改相关信息。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即可。
q
企业的资产状况等较为机密的信息也需要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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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状况、对外担保、从业人数、社保缴费等信息为非强制性公示的事项,可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编辑:珠海市场监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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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注销税务清算哪些
秋风瑟瑟,深冬即将到来,但是已经感觉到整个世界处于一片荒凉之中。
特别是对于生意不好的老板来说,更加凄凉,到底是提前转手出去过一个好年呢?还是注销比较好,来年有机会东山再起?
可能对于老板来说,转手给别人是更好的,但是这是一个烂摊子,没有人愿意去收拾的,等待的过程也很漫长,所以相对来说注销还是比较妥当地选择,明哲保身。
其实无论是转手出去还是注销,都是有利有弊的:
1、转手股权出去的流程虽然是非常简单,只是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依旧是延续存在,历史遗留的问题,比如欠钱、税务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一直都存在;
2、公司注销的话会进行清算,法人的地位会消失,也就自然而然地不会留下一些历史留下来的问题,但是注销流程很复杂,因为会涉及多项税目的清算。
如果说真的走上了公司注销的选择,那么这3个税务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1、账面上有存货,但是实际库存是没有的
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是隐瞒真实收入的嫌疑;或者也有可能是存货发生了损毁,这就需要去查明原因。
那么在税务上可以这样去处理:
①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②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损失在扣减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有留抵的不能退
如果企业在注销之后,存货中还剩余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及留抵税额的,可以想办法销售货品给关联的公司,在产生销项税的同时,将留抵税额转移给关联公司。
3、公司层面存在借款
这就需要公司的财务人员一定要仔细检查来往的“科目”,尤其是“其他应收款”。
很多公司的老板可能会公私不分,往往用公司的钱去解决自己私人的事情,而这些账目可能就直接丢进了“其他应收款”这个“万能”的垃圾桶。
其实无论是想要注销的企业还是正在步步高升的企业,对于这个“其他应收款”是不能乱做账的,而且还要定期自查,尽量每一个核对账目,确定各项款项的情况,发现没有收到发票的要及时催促,其他原因的垫付款也要及时催促,做到定期清理,规避风险,不要埋下“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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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走逃企业
裁判要旨
税务部门将某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
某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但未联系到该公司,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于是,该国税稽查局向该公司住所地的辖区国税局作出便函,认为发现该公司存在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形,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请该辖区国税局将该公司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推送至发票接收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而后,该国税稽查局通知该公司定期提供2023年至2023年相关货物进销存情况、收付款情况、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税稽查局将其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裁判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职责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对本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撤并或对相关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分、任命等,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职责对其下属机构所进行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监督管理行为。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2023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系税务机关系统内部防范风险、加强监督的举措,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该内部行政行为不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时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该国税稽查局向辖区国税局作出的将该公司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是该国税稽查局履行其监督职责的行为,是上级税务机关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对该公司的相关发票进行最终处理。即使该国税稽查局已经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最终仍应由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从行政法原理来看,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经常体现为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一个复杂过程。在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会有一系列程序性的、处于中间阶段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辅助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亦存在进一步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法院缺乏进行司法审查的确定对象。如果法院对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将会妨碍行政机关相关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即使法院对以上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裁判结果也可能与行政机关其后作出的最终结果相冲突,实无进行审查的必要。对于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其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必须等到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结果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该公司认为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违法,可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以最终的处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可以作为是否违法的理由。
因此,税务机关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既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案号:(2018)琼0106行初18号(2018)琼01行终148号
案例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钟垂林
【第13篇】合伙企业税务资料
q1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处理要求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q2 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
q3 关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应注意哪些问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q4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q5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q6 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
q7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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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企业税务优惠政策
移步《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现在的企业纳税压力大,所以的会想出一些违法的行为来进行避税,但是随着税务系统的完税,想要逃税基本是不可以能的,就算可以后面被稽查到的机率也非常的大,那么企业怎么办呢?本身企业的支出的确的是真实的,但是以因为没有成本发票导致的企业无法做账,账面利润虚高了,这也是导致企业纳税压力增大的一部分原因。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先不需要及,只需去了解一下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吗,享受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解决了
。如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这个政策就是地方税务对入驻的企业进行核定,核定后的个税直接低至0.75%,并且普票还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公转私也不需要二次纳税某企业也没有所得税,这对于不想面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分红税的老板来说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政策。政策二自然人代开政策,
一些企业缺少成本发票有一部分原因的收款方不愿意代开发票,那么这种情况一般是个人和企业合作,不需缴纳20%-40%的个税导致的,那么在园区代开的话就没有这方面的问题,只需通过园区的税务局大厅代开发票,税率就可以低至3%,并且发票是有完税证明的,也不需要本人到场就可以代开。移步公众号《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第15篇】企业合并税务处理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政策和服务措施解读
主讲:刘宜,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副司长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今年6月1日起,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将全面实施。这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税务总局开展的“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具体措施。
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涉及税种多、影响面广,纳税人可能对这项新措施有许多疑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并申报,实实在在享受便利,下面,我将对大家关心的10个问题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要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
2023年,税务总局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决定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10个税种合并申报。合并申报对纳税人来讲有三点好处:
一是可以优化办税流程。纳税人申报次数减少了。合并申报整体改造了10税种申报流程,实行“归口”管理,实现“统一入口、统一表单、统一流程”,纳税人一次登录、一填到底,有效避免了多头找表,办税效率将会大幅提高。
二是可以减轻办税负担。纳税人填报的表单和数据减少了。合并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整合,尽可能精简表单和数据项。合并申报后,表单数量减少约三分之二,数据项减少约三分之一。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切实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三是可以提高办税质效。纳税人填报的信息更准确了。合并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这为纳税人提供了申报缴税一体管理的新模式,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三个问题:怎样进行合并申报?
税务总局已经向社会发布了《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反映纳税情况,包括各税种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缴税款、应补退税款等;附表反映减免税情况,分类详细展示纳税人享受的每项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减免税情况。
申报前,纳税人需要填报《税源明细表》维护纳税申报的基本信息。这是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也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
为减轻填报负担,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逻辑一致,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以电子税务局操作为例,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财产行为税申报模块后,系统显示纳税人本期应申报的税种。点击税种名称,进入该税种税源信息表进行数据维护。完成全部税种信息采集后,即可一表提交申报。
第四个问题:怎样提供税源信息?
刚刚提到,申报前,纳税人通过填写《税源明细表》提供纳税申报的基本信息。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首次填报后,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更新维护数据后再进行申报。例如,7月份,某企业要申报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6月份购销合同印花税,以及当年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税源信息在以前年度已经采集而且没有变化,那么,在7月份,该企业只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即可。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此后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企业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20日签订应税合同,则可在当天立即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9月纳税申报期内,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后来发现遗漏了一份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第五个问题: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是否能合并申报?
有纳税人咨询,各税种纳税期限不同,有的按次,有的按月,有的按季,能同时申报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首先,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
其次,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纳税申报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20日的耕地占用税。需要注意的是,按次申报的税种要符合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本例中,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应符合税法30日纳税期限的规定。
第六个问题: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有纳税人担心,合并申报后,如果漏报了税种怎么办,是不是要作废申报。这点,大家可以放心。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当期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各税种。例如,某企业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这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那么,该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限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或作废此前的申报。
第七个问题:合并申报后老申报表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刚才讲,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可以同时申报多个税种,有纳税人问,我只申报缴纳一个税种,还要用老申报表吗?
这点在设计新申报表时进行了充分考虑。纳税人可以通过新申报表申报一个或多个税种,大家不必担心单税种无法申报的问题。同时,新申报表是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的全面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因此,6月1日后,10税种原有的申报表将停止使用。
第八个问题: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第九个问题: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是否有影响?
目前,纳税人申报房地产交易税收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的综合申报表一并申报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具体包括增量房交易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申报表和土地交易申报表。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这些申报表单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个问题:合并申报对于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的开具是否有影响?
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不影响各税种完税证明的开具。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也可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办理业务,申报纳税后,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以上就是本次视频讲解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