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税务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公司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每个公司都会遇到的问题,相信很多老板对于财务脑袋都是一片空白,当然这个也很好理解,毕竟很多老板都是做业务或技术出身,不可能样样都精通。但是无论你是老板还是财务,最基本的税务常识还是要了解的,小编在此就给大家讲讲必须了解的10个税务常识吧,希望可以帮到您。
1、申报不能停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财务人员会出现变动,因此会出现岗位空缺的情况。由于纳税申报有时间规定,延迟申报一般会罚款2000元。所以,建议企业在财务人员申请离职时与其协商,纳税申报完成后在申请离职。
2、公司财务有会计,但自己也要管
许多技术老板都认为税收和财务是会计事务,因此不必担心。对于老板而言,他确实不懂财务,也不了解报告,但他必须定期与财务沟通,经营成功的必须要公司的财务状况,至少了解公司的资产和利润,并适当地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
3、申请“一般人”,成功后不能取消
企业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无需解释,法律规定。
4、公司形式如何选择
做生意用的比较多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但是结合起来可以无敌,有兴趣的话可以单独讲讲;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只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很多地方可以核定征收,税负率很低,也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缺点是个人对企业的负债负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东唯一的责任就是按注册资本出资,但是有了利润之后公司要先交企业所得税,给个人分红时再按20%税率交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交了两次税。
5、需要了解的常规税种及税率
虽然说申报纳税都是交给财务人员来做,但大的方向上还是要了解,公司整体的税负成本是多少,哪些地方有操作空间可以请专业人士来进行税收筹划。
6、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点
公司经营的好的话,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建议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缴纳,别在季度申报时就一五一十的交了(遇到没有经验的会计,很容易这样,所以老板一定要清楚这一点),这对利润波动大的企业很重要,要知道税务局交钱容易退钱难,万一多交了你也只能放在税务局的口袋里干看着,即使没有多交,延迟到第二年再交,钱也可以给你生一堆钱仔了~
7、公司不要长期借款给股东
个人股东如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又没有合理理由说明和经营相关的话,这种税务局会认定为实际是分红给股东,查到的话就要补缴20%的个税,所以最好每年年底清一下账。
8、公司不经营不能放任不管
该公司已停止运营,因此我们必须遵循取消流程,一定要注销公司。公司不会有自动注销,不注销公司一辈子都在。
9、节税和偷税
合理节税不是偷税,偷税也不是合理节税,每一名老板财务人员都应该掌握合理节税的技巧!不要偷换概念!
小编就给大家讲解这么多了,如有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
【第2篇】香港公司税务答辩
2023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从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了更明确的规定。那么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凭证呢?
文章中条文并未对“合法有效凭证”做进一步解释,今天为大家分享一个“发票抬头与项目公司不符,不能列入土增税扣除范围”的司法案例。
案情概览
1992年6月,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与华城置业公司为了开发“财富广场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海南农垦开发公司以海口市a地块作价300万美元出资。
1992年9月,海南农垦开发公司、华城公司与承包方签订《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开始在a地块上开发建设财富广场项目,2006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023年8月,海口地税局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认定项目公司“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2023年6月,项目公司向市税务局评估分局提交《关于确认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的报告》。认为:其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和要求,已聘请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并按鉴证报告结果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111万元。
2023年7月,市税务局向项目公司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实意见书》。称涉案项目已初核完毕,要求项目公司调减扣除项目后,补缴土地增值税22,712,889.62元。
税务局认为:项目公司列入土增税扣除项目的成本中,1992年、1993年的设计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公证费、增容费的发票抬头均为“海南农垦开发公司”。这些发票在本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故应当调减扣除项目。项目公司不服。
法院认为:项目公司于1992年成立,是财富广场项目的开发主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应取得以项目公司为抬头的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按上述法律规定,海口市税务局未将以海南农垦开发公司为抬头的发票作为项目成本进行扣除,并无不当。
总结:
企业应当注意从以下4个方面防范类似风险: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及相关规定,归集成本凭证,确认土增税扣除项目。
2、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文件另有具体或细化要求的,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3、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注意尽快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以项目公司对外签订总包、分包合同及其他与项目开发相关的合同,取得以项目公司为抬头的发票。
4、不成立项目公司,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双抬头”凭证的,在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以分割单的形式确认扣除项目。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琼行申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华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华信路花园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紫荆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法规处主任科员。
再审申请人海南华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因其诉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原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行终2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所涉行政行为:市税务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华城公司送达海口市地税清结〔2014〕03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030号通知),通知华城公司:“财富广场项目清算应缴土地增值税33153296.61元,已缴土地增值税9077255.18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4976041.43元。限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到市税务局缴纳。如对本通知不服,应在税款入库后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华城公司对上述通知不服,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省税务局于2023年7月30日作出琼地税复决字〔201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5号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税务局作出的030号通知。
华城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无视涉案项目从动工到停工再到复工续建经历时间达23年之久,完全否定以开发商之一“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为抬头的发票等会计凭证所载明的项目开发成本。认定030号缴税通知和复议决定书合法有据,这系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992年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投资开发“财富广场项目”,直到2006年6月29日华城公司才取得本案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2年9月15日与施工单位重庆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的《海口花园广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中海南农垦开发公司和华城公司都是该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建设单位;与重庆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重庆第二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的《海南省海口花园广场工程总分包合同》及2004年8月20日签订《协议书》中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和华城公司都是该合同的一方主体。在项目早期开发的1992年至1996年期间以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的名称办理开发相关手续,特别是办理与施工单位和各种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和付款的手续,以至于造成付款所开具的发票都是以“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为抬头的,这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客观情况的,因此,以“海南农垦开发公司”为抬头的发票等会计凭证应当列入项目的开发成本,在清缴本案的土地增值税时该部分项目成本应当予以抵扣。2.二审判决混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项目占地的价值”的概念,以项目占地的价值等同于华城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认定海口市税务局以11019.96平方米作为确认项目土地成本进行清算,并以此调减华城公司取得土地成本3742161.7元是准确的,该认定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的,系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华城公司是由香港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公司)和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为了开发“财富广场项目”在1992年7月登记成立的项目公司,其中中方股东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以海口市××道西侧20亩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美元及现金180万美元投资入股,出资合计480万美元,占股48%,外方股东华苑公司以现金投资入股520万美元,占股52%。1992年9月21日和1994年6月30日,海南海口会计师事务所两次出具《验资报告书》(海所字(1992)第966号和海所字(1994)第320号),验证该宗20亩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美元已完成投入。此外,华城公司也从未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资本。因此,本项目最初投入的土地成本自始至终没有改变,华城公司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就是300万美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该条款明确的扣除项目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并不是项目占地的价值,这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本案中,华城公司取得20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就是300万美元,该20亩土地被全部投入项目公司,专用于“财富广场”项目开发建设。对于城市规划道路占用3亩多土地,是华城公司对政府履行的被管理义务,属于项目土地整体成本的一部分。3.二审判决故意规避海口市税务局在项目税务清算审核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程序违法行为,径行认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结论正确,该认定违反《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系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是在未依法出具合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向华城公司查账和取证,又在未全面了解本案项目用地、开发、销售等历史渊源和实际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底稿。涉案项目经历时间达23年之久,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及财务账目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仅采取案头审核的方式对涉案项目进行清算审核,程序明显存在瑕疵。在华城公司对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底稿提出异议后海口市税务局并没有与华城公司进行沟通,该行为违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程序违法。因此,鉴证报告都不能作为海口市税务局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海口市税务局在收到华城公司递交关于要求采纳其所委托的中介机构佳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涉案项目清算鉴证报告后,作为税务主管机关对佳明会计事务所作出的鉴证报告未予审查,也未告知不予采信的理由,该行为违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赋予华城公司的权利,剥夺了华城公司的知情权和陈述权,程序违法。4.二审判决认定海口市税务局采用“可售面积百分比法”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成本进行分摊合法、合规,该认定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系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第(五)项“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方法,计算开发成本”。本案中,华城公司系一家因涉案项目而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涉案的“海口财富广场项目”是华城公司所开发的唯一房地产项目,对此,海口市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也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华城公司除涉案项目外尚有其他项目同时或分期开发建设,对于单一开发项目并不适用上述规定的“可售面积百分比法”来计算和分摊项目开发成分。5.二审判决认定海口市税务局调增涉案项目房产销售价格合法、合理,该认定违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系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案中,华城公司所销售的17套房产既非销售给股东,也非销售给公司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的人员和单位,更不是为了少缴税而恶意压低销售价格,该17套房产的销售均是按照正常的市场行情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税务主管机关在未依法提起价格认证机构进行鉴证或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信德立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结论,调增华城公司“财富广场项目”房产的销售收入6313848.15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7套房中有14套是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前即2023年12月23日之前就已经销售出去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该通知的内容对2023年12月23日前已销售的14套房子没有任何的溯及力,不能据此来调增销售收入。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省税务局答辩称,1.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的发票不能计入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扣减成本。华城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1993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政府颁发的《房产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房屋测绘报告》及与施工方签订的总包合同等都是以华城公司为主体,华城公司是本项目开发主体,华城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取得以华城公司为抬头的发票。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只是华城公司的一个股东,并非是项目开发的项目公司。申报资料中:1992年、1993年的设计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公证费、增容费的发票抬头均为“海南华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华城公司所说的:1992年、1996年的发票都是以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为抬头的情况。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一条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华城公司取得以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抬头的发票在本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扣除余额时不得扣除。2.政府设定为规划路,未实际用于项目的土地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农垦集团将20亩(13392.6㎡)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美元投资入股华城公司。从土地证、规划用地许可证等证据看,清算项目实际用地是11019.95㎡,而华城公司称这20亩土地中有2370㎡被政府设定为规划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的规定,作为规划路的2370㎡土地不是项目直接使用,不能作为本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税务机关以11019.95㎡作为确认项目土地成本清算是合法准确的。而华城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就土地被国家征用建路的损失向政府申请补偿。3.市税务局依法对海南佳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核,未采信的部分已告知了理由。省税务局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已查明市税务局不存在剥夺了华城公司的知情权和陈述权及程序违法情形。4.市税务局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按照可售面积百分比法有据可依,且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统一采用此方法,保证了征税的标准统一。华城公司在不同的时间提出多个“合理的分配方法”,但未讲明市税务局使用的计算方法有何错误。多年来,实践中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无论是单一开发项目,还是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均采用“可售面积百分比法”计算。华城公司提出在本项目使用新的、有别于全省通行计算方法的要求既无正当理由,也不利于我省的税赋统一,造成执法不公平。5.市税务局对涉案项目房产售价偏低依法调增销售价格的行为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第三条“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按本企业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本企业近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之规定,市税务局在本项目清算审核中按本企业低于当年同季度同类型均价20%为标准,对该项目整个收入重新计算调整,在中介调增10套商品房销售收入的基础上,增加14套的调整。另外,华城公司2008年1月4日和9月3日取得两份《批准减免税趟知书》(海口地税免函〔2008〕32号和海口地税免函〔2008〕2176号),获批免征2006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营业税合计3275707.60元;调增收入的24套房中有7套是2006年度,不予以调整,实际调整17套房。综上可知,市税务局对售价偏低收入调整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增,第六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机关已作清算结论或其他税务处理不按本通知调整。华城公司的清算工作是在该文下发后,市税务局按该文执行并无不当,至于在清算中涉及的房屋何时卖出并不影响市税务局对该文的适用。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华城公司再审申请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华城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审查市税务局作出的030号通知及省税务局作出的15号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1.本案中,华城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涉案项目的项目公司,是涉案项目的开发主体。根据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华城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应取得以华城公司为抬头的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2003年9月8日原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函》中已告知华城公司:扣除市政规划道路所占用的土地后,按11019.96㎡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上述法律规定,市政规划路所占用的土地不是涉案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者应当分摊的,故不应作为本项目的成本予以扣除。综上,市税务局以11019.96㎡作为确认项目土地成本进行清算及未将以海南省农垦开发公司为抬头的发票作为项目成本进行扣除,并无不当。2.德立事务所具有鉴证资质,其依据市税务局的委托,对涉案项目进行涉税鉴证。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涉税鉴证过程中复制了大量会计凭证、工作底稿、拍摄了现场照片,并与华城公司进行了沟通,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规则》的规定。市税务局采集德立事务所作出的鉴证报告,而对华城公司其自行委托的海南佳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鉴证报告经审核后作出不予采信,并无不当。3.海南省范围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统一采用可售面积百分比法。据此,市税务局在涉案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成本分摊的计算采取可售面积百分比法,并无不当。4.市税务局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售价偏低,又无参考价格的情况下,且根据华城公司已取得的《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将调增收入的24套中属于2006年度免征营业税期间的7套不予以调整,在审核中按低于当年同季度同类型均价20%为标准实际对17套进行调整,并无不当。5.省税务局依华城公司的复议申请,对市税务局作出的030号通知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15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为市税务局作出的030号通知及省税务局作出的15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判决驳回华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华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华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贺 莺
审判员 罗金洁
审判员 唐 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梦姣
书记员 邢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金穗源
【第3篇】税务注册公司
1:在没有实体店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提供上海市的政府园区地址供为创业者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使用,只需公司保持正常,一直可以免费使用
2:全国范围内,无论哪个地区,注册公司所需要的必须材料是
法人、监事、财务负责人两位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清晰照片,手机号码,邮箱,股权比例,公司名称。
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股东可以一个人全资占股(一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可以拥有一家自己100%占股的有限公司)
然后关注业务经营项目:是否涉及食品(如涉及具体是什么食品:涉及冷冻冷藏食品吗、保健品吗、婴幼儿奶粉吗、生猪牛羊肉吗)、酒类、医疗器械等,如涉及则需要办理许可证。
那么注册公司前就要确认好,以便注册在可以办理许可证的地址上。
一:增值税【是商品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的流转税】
税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3%(截止2023年3月31日为1%),根据税务总局规定,月度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万元以内(2022月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普票额度均免征增值税)可免交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原则上三个月/一次,具体以地税核定为准。
税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因行业区分为 0%(特定出口)/6%(服务业)/9%(物流建筑业)/13%{销售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额可根据成本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一个月/一次。
二: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生产经营后所得税,针对企业利润来征收】
针对小微企业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率如下(小微企业标准:企业资产总额 5000 万元以
下·从业人数 300 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 300 万元以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去成本,即利润)100 万以内,税率为 5%(截止2023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税率再减半征收为2.5%)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300 万之间的企业,税率为 10%(2023年起减半征收为5%)
年应纳税所得额 300 万以上,不属于小微企业,税率为 25%(特殊认定类企业除外)
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公司股东分红所得税】
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发放工资,需要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股东年度分红提现等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固定税率 20%
四:增值税附加税【建立在缴纳增值税的前提下,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海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附加税减半征收,大约为增值税的 5%-6%之间,一般纳税人为增值税的 10%左右(以税务系统为准)
【第4篇】租赁公司税务
常见问题:
问题 1
我开发公司有部分房产需出租,已与物业公司签订托管经营合同,请问:
(1)这部分租赁房产产权是开发公司的,但由物业公司与租户直接签租赁合同且由物业公司去收租金和开发票,物业公司可否按代收代付差额去交增值税,这样操作是否有转租嫌疑(开发租给物业,物业转租客户)会交两道税?
(2)若不想出现转租,实际租赁发票可否由开发公司开具,租金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付,物业公司再按差额部分给开发公司开服务发票收手续费?但租赁合同又是由物业和客户签订的,咋办?
答
本例中房产属于开发公司,物业又与开发公司签托管合同,物业与租户签租赁合同,并自行开具发票收取租金,明显属于转租,如果不是简易计税,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避免重复征税。也可以由开发公司与租户签租赁合同,物业与开发公司签订委托代收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开具发票给租户,由物业公司将此发票转交给租户,并代为收取租金支付给开发公司,并另外向开发公司收取手续费。这样物业收租赁费属于代收,可只就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增值税。
目前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等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问题 2
总公司有一外省分公司,独立核算,由总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固定资产,合同发票均为总公司,实际分公司使用,如总公司将该批资产租赁给分公司,具体如何操作?是否有更好的操作方式。总公司实为贸易类公司,分公司为实业类。
答
一、这是独立核算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租赁,按有形动产租赁就可以,增值税率17%,国家没限制贸易公司不能买设备出租。
二、如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这个分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买进设备,比如这设备100万元,和融资租赁公司签合同让他们买进来,约定这设备只租赁给这家分公司,比如租期5年,年租金25万元,5*25=125万元,租赁到期,分公司有权以1元钱的价格买过来,这样处理,在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方便你公司及时用到需要的设备,不影响生产,而且,如果是到银行贷款,要交利息,那么目前的政策,利息是不能在增值税中抵扣的,分公司如果通过融资租赁处理这个,给融资租赁公司付的是租金,是可以抵扣的。
三、有个优惠政策,不知是不是适合你公司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 3
想问下公司租赁二手房东的房屋,对方能否开的出发票,对方如果能开,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答
二手房东如果是自然人,只能持相关合同等资料到税务局去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业务由地税部门代管),代开发票时,会附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月租金不含税3万元以下免),具体附征率,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会有不同,到大厅代开时可咨询办理。
如果二手房东是单位,可以自开租赁服务发票(无此经营范围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经营范围,增加开票税目),一般纳税人可以直接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 号)及财税〔2016〕36号。
问题 4
厂房出租合同约定,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税务部门向我方征收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如何向对方开具发票,双方对合同理解有争议,经人民法院裁定我方胜诉,对方需执行裁定支付我方税费(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但要我方出具租金相关发票。我方如何处理?
答
上述裁定是正确的。
合同可以约定税费承担,但无法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因此,承租方将税费款项支付给出租方,不违合同;出租方依法纳税,又不违税法。
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的“税费”应当作为租金的一部分,一并开具租金发票。
问题 5
公司从个人处租进房屋提供给高管,应要求对方出具何种发票?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
首先,要看贵司领导的业务实质了,简单从时间判断的话,短期的可以放到差旅费,差旅费可以进项抵扣,如果是常驻的话建议还是福利费为好(但是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当然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贵司自己定夺。
其次要看房子是问谁租的。如果是问酒店租的,那就可以按照酒店住宿服务交税,税率为6%,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是向个人租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6号公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按照相关规定及总局解读,贵司向个人租的房屋,可以让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房屋出租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征收率5%(简易计税或者小规模)。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取得的不动产时间判断:
——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
——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2)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7)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发票开具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房产税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印花税就要全额缴纳,比如公司签订10年的房租合同,合同约定10年的租金,则应一次性缴纳10年租金金额的全部印花税。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50%减征印花税。(财税〔2019〕13号)
5.房屋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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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上海公司税务代理
第一点:进行代理税务核算。在上海代理记账业务中包括有帮助客户企业进行税务核算,税务核算就是税务代理中的相关基本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有对企业增值税和会计事务的处理,包括需要对消费税和会计事务处理、企业营业税和会计事务处理、企业法人个人所得税和会计事务处理、营业税和会计事务处理、关税和会计事务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产税及会计事务处理、土地增值税和会计事务处理及其他各种税种和会计事务处理等。
第二点:汇算记账。这也是上海代理记账公司提供的记账业务中重要环节点,汇算清缴往往就是指相关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结后规定时间内,通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客户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本身这需要企业自行计算全年应加纳所得额和应缴纳所得税额的,当使用代理记账后代理机构就会依据月度或者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度来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度,最后就进行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再向主管税务机构进行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
【第6篇】物业公司税务
税务稽查席卷而来,面临税务稽查的并不只是网红主播、明星艺人,对于偷税漏税,任何行业无一幸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分析最近一起物业管理公司偷税漏税稽查案件。
案件:房屋出租人变租金为“物业管理费”,房产税计税依据被纳税调整
a公司名下持有三层的商厦房产一套,并进行对外出租经营。2023年11月10日,a公司与乙方王某、李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乙方承租甲商厦一至三层进行商业零售,租期为十年,自2023年3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前五年每年租金为60万元,后五年每年租金为70万元。王某、李某承租该商厦后将该商厦用于经营超市。2023年11月22日,a公司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剩余租期内的房租的一半变更为物业管理费。
2023年9月10日,稽查局接到他人举报认为a公司有税收违法嫌疑,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10月22日,稽查局向a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a公司税务检查事宜,并要求a公司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其后,稽查局对a公司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2023年10月28日,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向王某、李某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实质上属于商厦租金,a公司2023年、2023年度房产税计税依据计算错误,应补缴房产税70052.45元,滞纳金14075.20元。
案例分析
这件案例的重点在于a公司实际上并未对王某、李某所经营的超市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补充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仅在形式上属于物业管理费,在实质上仍属于租金。因此,稽查局调整a公司房产税的租金计税依据符合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
除了上述案例体现出来的问题,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总结出以下物管企业普遍存在的税收问题:
(1)不按规定开具物业管理发票,目前大部份物业公司采取使用自制收据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不申报或少申报经营业务收入。
(2)向业主或其他单位收取的场地使用费、空间使用费、车位服务费等未计入单位的业务收入,少申报应纳税款。
(3)将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或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租,将收取的“物业经营收入'归入到企业的“物业管理收入'中,仅缴纳营业税,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4)将部分营业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税款。如:新建小区预售阶段向开发公司收取的“前期物业费'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收取的“垃圾清运费”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当实际支出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
(5)为房屋业主及租住户代收代付水、电、气、电话费及代收代付垃圾费等费用未采取开具发票的方式,缴付相关收费部门后代收代付所产生的结余款项及服务费、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也未计入企业的收入,少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6)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经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代为房屋出租取得的收入,少申报或不申报缴纳税款。
(7)物业管理企业隐匿代为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房屋中介代理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将上述费用不入账或少入账,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8)有的物业公司的经营收入的会计核算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即只有实际收到物业费才计入收入;而费用的会计核算却往往是采用'权责发生制'来进行记账登记。由此导致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
(9)混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多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租金外,还代收水电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项目。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将本身收取的费用与代收费用有意混淆统一收取,导致不能准确划分应税或非税项目,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
(10)物业管理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等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企业存在的上述这些行为或情况,可能会被认为存在逃避其纳税义务或者不当减少其纳税义务的嫌疑,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税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其实,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不但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上述税务风险完全可以避免。
比如说,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既涉及房地产,又涉及服务业务的企业,那么,对于适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就非常必要;
又比如说公司主要服务对象是居民、且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可能更加有利;
还有,采取“划整为零”和“代收剥离”的方法也可以非常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当然,税务筹划的前提是合理筹划业务,不考虑业务处理是否合法、不符合业务真实情况的节税,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正如本文开头的案例,拆分租金收入仅仅是筹划的一个点,节税效果有限。
物业管理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压力在不断加大,若企业想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税负,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结合多种筹划方式,才能达到节税效益最大化。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税务筹划必须尽快进行。加强税务筹划意识,建立税务筹划团队,增强税务筹划能力,才是物业管理企业在巨大市场竞争压力下应该做的事。
【第7篇】公司变更税务经营地址
答:请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在变更项目中选择勾选非涉证登记信息变更,选择生产经营地址,将变更后内容填写后提交即可。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
三、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页面,勾选“非涉证信息变更”,选择“生产经营地址” 填写变更内容提交即可。
来源:北京税务
【第8篇】一人有限公司税务区别
个体工商户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主要相关涉税规定
(一)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例】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就适用该条政策。
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2.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3.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湖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对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
3.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4.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元,适用税率 20%,速算扣除数 10500元
应缴税款 =(100000×20%-10500)×50%=4750 元
税后收入= 100000-4750 =95250 元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相关涉税规定
(一)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单位”。
【例】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3.个人独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湖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财税〔2010〕96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提醒:税收政策口径中一定要区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
【例】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一人有限公司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具有完全法人资格。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相关涉税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单位”。
2.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3.一人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湖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此外当公司进行利润分红,如果投资方为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东还应就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如果投资方为法人,分得的股息、红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3.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规定享受,比如:研发费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等
【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税收的特殊政策
【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9篇】公司税务异常
引起税务异常的原因无非就是那几种常见的原因,很多人认为只要公司没有运营,就可以不用报税,因为有这样错误的理解,就会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税务异常的问题,甚至导致公司被税务系统纳入企业税务非正常户。
公司出现税务异常的原因?1、如果没有按时记账和纳税申报
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并不意味着无需记账和纳税申报。
现在很多中小型公司在注册成功之后都没有实际的经营,所以负责人就认为不用去纳税之类的。其实不然,没有利润的公司也是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如果长时间不管,企业报税系统就会出现提醒税务异常状态。如此一来,当公司有实际业务时,就无法开具发票。
2、长期零申报
一般不会长时间运行,即使处于亏损期的企业也会选择零申报。零申报实际上是一件很比较常见的事情,但要是长期零申报,就可能被税收计入“走逃户”。
没有纳税行为时可以展开清零申报,但要是长期存在清零申报,也会导致公司税务异常。这是因为申报零是有一定期限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6个月零申报,税务部门可吊销税务登记证,个别税务部门按无效户数处理。
3、营业地址异常
税务局的专管员在抽查中发现企业经营地址异常。比如是公司地址变更了,没有及时进行工商登记,这样就会因为税务局没有重新分配,而影响到公司的报税,造成企业出现税务异常了。
4、关联企业税务异常
企业有分公司的,或者母子公司关联的,子公司出现税务异常,也可能导致本企业税务阻断预警。
5、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法律严禁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税务局一经发现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将对公司进行处罚;补缴税款前,公司税务信息将显示异常。
6、企业长期拖欠税款
这主要是针对产生了纳税义务,但是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缴纳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除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外,还会采取强制措施追缴企业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公司纳税,不仅要记账、报税,而且要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纳税。如果长期拖欠税款,税务部门还可从企业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严重的还将处以企业罚款。
7、纳税人被列为风险纳税人
此类税务异常是由于纳税人过往缴纳的税款存在一定问题,被要求配合调查过往税收是否存在偷、漏税的情况。因此,在该种情形下,企业将被税务主管机关列入风险纳税人的名单之中。另外,如企业存在上述问题,也将被列入税务异常名单。
税务异常的后果
1、暂停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办理不了出口退税。
3、不能办理变更、注销等事项。企业的法人,其担任法人或股东的其它企业同样会受到影响。
4、非正常户认定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未履行完结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保留对其的追缴和追诉权利。
5、没有欠税款且没有未收缴发票的纳税人,税务非正常户认定超过2年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注销其税务登记。
6、无法贷款、限制出行、限制移民。
7、纳税等级直接被判为d级。
税务异常会影响到纳税人征信,若是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会被限制高消费、银行贷款限制、对子女等上学事宜也是有相应的影响,所以如果有税务异常还请尽早解决。
税务异常怎么处理?
一旦公司的税务信息出现异常,首先需要找到是哪里出现了问题。如果是自身合法经营没有出现问题的话,只要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理,在问题处理完之后,公司的异常信息就会被解除。如果是工商异常的话,就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是税务状况存在异常的话就到税务部门处理,如果是工商和税务同时出现异常的话,就需要先处理工商异常之后再处理税务异常。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税务异常情况,企业就需及时找到原因,对这种异常情形予以解除,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一般来说,企业解除税务异常通常按照如下步骤来进行: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异常情况说明和解除税务非正常状态的正当理由;
(2)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的受理;
(3)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具体情况;
(4)企业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解除企业非正常税务状态。
如何解决因为报税原因而导致的税务异常呢?
需要的资料有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联系电话,在税局进行解除异常状态,如果有遗漏的报税项目,需要进行补报、纳税,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款。
所以在公司日常经营当中,许多在我们没有注意的事情,很可能就是导致企业被拉入异常的原因,在平日的空暇之余,多多了解公司的相关业务,避免出现违法乱纪的事情。
公司税务异常如何办理注销?
由于税务存在问题,因此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理解除异常手续之后,才能进行公司注销的操作。如果税务异常是因为公司拖欠税务或者少缴税款导致的,在公司欠款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办理注销,所以先要解除税务异常。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异常需要补缴税款和罚款,异常时间越长,那么罚款越高。
总而言之,公司税务异常并不是小事,如果可以及时进行处理,那么问题的确不是很大,但是一直放任不管,甚至是恶性违约,那么后果便不堪设想。尤其是在关注企业信用度的今天,企业法人的信誉度与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税务申报,并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好企业的财税安全。
【第10篇】二手车公司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个公告透露了两个重大信息。
一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也就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模块,和成品油一样,以后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是除了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都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前提是要先进行系统升级,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增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模块。
二手车交易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一是交易行为在买方与卖方之间发生,汽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资金也从买方直接转移到卖方,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中间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收取的交易佣金作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纳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纳税。
二是交易进行了两次,即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并出售。二手车经销企业先将二手车从卖方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进行出售,将二手车过户到买方手中,赚取中间的差价部分。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是有本质区别的,二手车的收购和出售是增值税货物销售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综上所述,
仅仅从事二手车交易经纪代理服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纳税人按照收取的佣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进行申报纳税就行了,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6%。而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再销售的应按照销售旧货进行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应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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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公司经营地址税务变更
很多企业在发展一段时间以后,因为一些原因,比如:公司想换地址或者租赁到期,不想在这续费了,就会涉及到地址变更这个问题。关于地址变更这块地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也难,如果你不了解具体流程以及材料的话,就会无从下手,下面就由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北京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如何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网上申请流程需要的资料手续)的内容。
北京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变更怎么办理
1、网上提交申请:在注册公司所属区域的工商局网站登陆注册用户,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操作,在线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在线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电子版的资料必须加盖公章;
2、一般会有3-5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进行审核,如果提交的资料有问题,会通知你补充修改资料,再次进行提交;如果资料网审通过可以在网上跟工商局预约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
3、在之前预约的时间内打印网审通过的资料,盖章,去提交公司地址变更申请的书面材料。一般是当时提交,当时受理登记;
4、在工商局受理登记你的书面资料后,如果你的书面资料没有问题,会告知你在什么时候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按照告知的时间领取营业执照后,公司地址变更也就完成了;
5、随后到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带上公章到质量监督局进行组织结构代码证、ic卡的变更。
北京公司变更注册地址需要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3、公司未变更前原来地址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4、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5、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6、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企业法人人名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北京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网上申请操作流程
1、登录北京e窗通服务平台,变更选择法人服务,点击进入登录页面。
2、如果没有申请过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在微信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进行注册下载。登录之后进入业务办理页面。
3、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办理页面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根据提示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变更注册地址直接选择主体变更。然后根据提示填写
4、全部完成之后就可以提交了,提交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法人进行在线签字,签字完成后所有文件才能提交。
5、最后就可以等待审核了,审核通过后可以选择邮寄也可以选择线下领取。
网上申请注册地址变更上传资料注意事项
1、原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都需要上传,只能拍照上传不能上传扫描件。
2、需要上传住所使用证明和住所证明,住所使用证明直接下载模板交给房东签字就可以。住所证明需要上传完整的产权证的复印件,并且每一页都需要房东签字。
3、上传完全部文件时,需要联系产权人做地址上传(如果房屋曾经做过注册地址的话,产权人手中会有一个网址和账号密码,直接上传就可以。如果没有做过注册地址的话,需要产权人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获得账号和密码,产权人本人亲自办理,携带身份证和产权证明。)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北京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如何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网上申请流程需要的资料手续)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我们,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第12篇】劳务派遣公司税务处理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出于临时用工需要,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常见的事儿。然而,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务处理,您真的处理对了吗?
✔案例简介
甲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查账征收方式。2023年上半年,该公司经自行判断适用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8月初,因临时性用工需要,甲公司先后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接受用工人数为20人,用工期限为3个月,发生的用工费用支出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接受用工人数为30人,其中有2人为残疾人员,用工期限为2个月,根据用工协议规定,发生的用工费用支出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本月末,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对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做税务处理时产生了诸多疑问,具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
✔问题概述1: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问题具体表述:
甲公司财务人员分析,2023年度本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过300万元,资产总额目前为2000万元,8月初在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前,本公司从业人数为260人,本月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共计50人。那么,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50人是否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若计入,本月公司从业人数则为260+50=310人,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限定条件。本公司是否会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呢?
问题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甲公司本月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50人也应计入该公司的从业人数中。
那么,截至8月末时点,甲公司从业人数为310人超过小型微利企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的限定条件,这是否意味着甲公司本年度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了呢?
答案是不一定。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指标,我们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因此,如果企业在某一时点或者时间段出现从业人数大于300人情形,只要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同样是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儿,小型微利企业在确定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时也要提前做好测算!
✔问题概述2: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还是劳务费?
问题具体表述:
当月,甲公司分别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支出10万元;直接支付给丙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个人的费用支出共计15万元。那么,针对发生的劳务用工支出,甲公司财务人员是该计入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用呢?
问题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直接支付给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支出10万元应作为劳务费处理,支付给丙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个人的费用支出共计15万元,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题概述3: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哪方享受?
问题具体表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在丙公司派遣的人员中,有2名为残疾人员。为此,甲公司财务人员产生了这样的疑惑——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其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该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我公司享受?
问题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本案例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由丙公司享受。
以上就是小编与您分享的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相关税务问题处理,这些知识点您get了吗?
【第13篇】对外投资到底是个人投资还是公司投资节税?税务筹划节税
有税友转发了一篇关于对外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文章给老戴看,想问问老戴是什么看法。是否对外做股权投资,真的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会比以个人作为投资主体要节税。
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有税友转发了一篇关于对外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文章给老戴看,想问问老戴是什么看法。是否对外做股权投资,真的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会比以个人作为投资主体要节税。
老戴看了一下文章,文章的分析大致如下:
假设某甲欲以100万元对外投资某公司的股权,n年后,该项投资价值增长到200万元,然后某人转让该项投资,即取得股权转让收益100万元。
方案1:某甲直接以100万元投资到该公司,n年后以200万元转让,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100)*20%=20万元;
方案2:某甲当年先以100万元出资成立投资控股公司,再以投资控股公司对外投资到该公司,n年后转让,由于目前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内实际税率仅为2.5%,所以该项股权转让交易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00)*2.5%=2.5万元。
因此,方案2可以比方案1节约税费17.5万元。
如果被投资公司存在大额未分配利润,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方案2中,被投资公司可以先分配利润给投资控股公司,然后由于净资产降低了,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转让股权,节税效果更佳。
反正事情就大概是上述这样了,不知道大家觉得上述这个结论是否合理?
下面老戴谈谈自己的看法。
老戴认为,上述的结论有点过于简单,以什么主体对外投资更合适,应该以未来的业务安排为基础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一、将来的投资收益以转到个人账户中“落袋为安”为目的
继续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某甲,将来获取100万元投资收益后,希望“落袋为安”,不再对外投资其他项目,或者某甲对资金留在公司账户上有疑虑,对投资收回的款项必须要转入个人账户中才安心。那么,方案1和方案2,哪个税负更低呢?
方案1:由于某甲是直接投资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款项是直接转到个人账户,即其所得税税费仅为20万元;
方案2:由于是投资控股公司名义投资到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先归入投资控股公司,缴纳2.5万元企业所得税,剩余的税后利润97.5万元(100-2.5),如果要转到某甲账户,合规的方式是分配利润给某甲,这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9.5万元(97.5*20%),合计所得税税费为22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最终投资的收益要“落袋为安”的话,方案2的综合税负比方案1更高。这还是投资控股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的前提下,如果股权转让当年度投资控股企业有其他所得导致超过小微企业优惠的标准,其综合税负更高。
二、将来取得的投资收益会滚动投资其他项目
如果某甲预期将来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会投资到其他项目,以赚取更多的投资收益。
①将来通过股权转让取得收益后再投资
方案1:某甲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税后收益80万元(100-20),再投资于其他项目,其他项目将来价值增长,再通过股权转让取得收益,同样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方案的所得税税负是偏高的。
方案2:某甲通过设立的投资控股企业转让所投资的股权,取得税后收益97.5万元,再投资于其他项目,那么如果其他项目将来转让时投资控股企业仍然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那么所得税税负会比方案1明显降低;但是,如果其他项目转让时,投资控股企业已经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就变成25%……所以整体所得税税负不一定比方案1低,也不一定比方案1高。当然,如果被投资企业存在较大额未分配利润,可以通过先分配利润,让投资控股企业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再通过较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从而降低总体税负,但是否这样操作一定会比方案1的税负低呢?也不一定。
②将来通过分配股息取得收益后再投资
方案1:某甲通过利润分配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分红,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对外投资其他项目,其他项目对其分配红利,也要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方案所得税税负偏高。
方案2:由于是投资控股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该分红用于投资其他企业,其他企业(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股票)对其分配红利,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方案的所得税税负比方案1低。
综上所述,如果将来以一次性投资收益“落袋为安”的,选择个人直接投资税负反而会更低;如果将来以项目分配的股息作为收益,取得收益后用于再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选择先成立投资控股公司再投资到目标企业税负会更低;如果将来以股权转让实现收益后,再投资其他项目,则两种方案在理论税负上无法确定优劣,当然,以投资控股公司对外投资,基于公司的纳税地点可以通过迁移的方式灵活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在某些地区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形,其实依然是采用投资控股公司对外投资更合适。
【第14篇】分公司注销税务资料
从决定关闭分公司开始,我们就开始不停的更新税务注销的待办事项,从2023年9月到2023年2月间,即准备阶段,主要都是与停止相关业务的事项,比如库存销售、资产处置相关开票等;2023年3月,开始税务注销阶段并完结;
公司的基本情况:制造业,有资产和人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税种比较齐全;地点:广州。
一、 准备阶段
整体注销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一定要有,这项工作一般会由项目组或法务来完成,税务仅作为其中一个模块来参与。在制定工作计划中,有几个事项重要的点:
1. 待办事项清单梳理:主要看有哪些未完结的事项,越细越好,明确到责任人,一般是会涉及到很多部门,可以由每个领域的人填写,随着业务的推进会有新的待办事项出现,因此清单会需要不停的更新;
2. deadline:请管理层提供明确的需完成注销的deadline,只有deadline明确了才能往前倒推各项业务的安排,并按周进行回顾;实际上deadline这个事情了延迟很正常,不要抱怨也不用沮丧,很多不可控的事项会不停的出现,新的待办事项也会出现,不停的改deadline才是正常的;我这里说的是业务比较复杂的情况,如果业务比较单一那也是可以执行下去的;
3. 前置事项:如果事项b必须得a完成后才能进行的,那么建议要把a设为b的前置事项,这样比较容易跟踪进展,也好方便汇报,当然也是明确责任的一种,特别是跨部门的情况;
4. 日程表:我们的做法会有两个日程表:大日程,给管理层汇报用,只包括里程碑事件;详细日程:按待办事项分领域、分部门分责任人、工作时间、优先级等基本要素,用于注销工作管理;
5. 日程管理软件:推荐使用project,如果没有那excel也是可以的,但要把模板搭建好;
税务注销的准备工作
如果公司并没有组织形成这么一张大表,建议做一份税务模块的事项清单,方便自己的工作进行,从我这次办理税务注销的经验来看,主要包括:
1. 收集法规:与后续业务相关的、与注销相关的都要收集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或所属地税务局,我们这次参考的主要法规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如果有第三方税务顾问的,也可以请他们来书面回复。
2. 搞清楚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注销流程:去一次主管税务局,和前台、专管员确认清楚税务注销的办理事项和方式、拿到需要的资料清单和资料模板;这里也是建议一定要和前台沟通,他们对办理注销的事项其实比专管员更清楚一些,和专管员和税局领导说明公司情况以及注销的安排,具体的注销步骤内容我会在第二部分来写。
3. 工作交接:我们这次关闭的是分公司,分公司的税务会计会根据遣散计划提前离职,工作由总部来接手,因此也是要提前做好人员安排和交接的。税务不可避免的还是有些工作必须是属地来完成,比如开票,也有些工作要去税务局前台,如果不是在一个地方,在疫情的背景下人员流动也不方便,可以在当地找一个税务代理,一来他们可以提供不少税务注销的经验,并且他们对当地税务局也更清楚;二来代理费用比出差成本还是要低,也是节约了成本;
4. 税务相关的待办事项
以下是我列出待办事项的1级项目清单,可以作为参考
如果有需要这个表格的,可以私信我
二、 注销阶段
在确认公司所有业务完成之后,税务上确认的点可以是:完全停止了营业不再收发票也不用再开发票,那就可以正式进入税务注销阶段了。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查看注销套餐和清税申报套餐,确认税务注销的前置事项,也可以去前台打印未办结事项通知书,除常规事项外,重点关注有没有风险项;
1. 出口退税资质撤回:电子税务局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审批完结后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2. 空白发票和税控设备注销
常规事项,流程也比较简单,涉及到的表单《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空白发票注销在金税系统按作废来处理后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验旧,税控设备缴销要去前台办理;
3. 注销当月税务申报结清税款:涉及到的文件就是各税种申报表。比如在2023年3月15号开启注销流程,那3月在申报2月所属期的税费之外,还需要申报3月当月的,由于3月的申报期实际上在4月,电子税务局不能办理只能去前台。开始的时候我们想得比较简单,实际上还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我大概分税种记录一下。
3.1 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环保税等流转税:正常准备好申报表即可,最好准备报盘文件;
3.2 企业所得税:需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需要完成2023年全年每季度的预缴。汇算清缴如果是分公司,那一定要总公司先完成才能办理;全年每个季度都要预缴,后面几个季度准备好零申报的报表,同时报送财务报表。分公司的话要好像要看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话也可以请求专管员对后面几个季度做终止处理;
3.3 残疾人保障金:残保金一般也是下半年缴纳上一年的(这点每个地方的管理不一样),那需要先缴纳2023年度的,再完成2023年的申报,2023年的一般可以直接零申报;
3.4 个人所得税:准备阶段有提到要留1个员工做零申报,完成本月申报后人员清零,也是要从自然人申报端导出申报表和报盘文件;
4. 其他注销监控事项
查看电子税务局的注销套餐,看看是不是有其他监控事项,3月份因为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就有出现了个税申诉,也是必须处理完结的;
5. 税务注销申请:以上事项办结之后就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提交注销申请了,涉及的文件《清税申报表》、《董事会批准注销决议》,如果符合即办条件的很快就可以拿到《清税证明》,同时只要没有即办的强制监控事项,电子税务局中可以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会约定在什么时间之前办完其他事项就可以了。我们这次是q2-q4的企业所得税未办结,承诺书中约定了在3月31号之前完成即可。
6. 税务注销办完之后,就可以依次去办理工商注销和账户注销等事项了,如果有进出口业务的也需要办理海关注销,海关注销与税务注销无关可以提前办理的。社保的话现在不需要单独办理了,税务注销完成默认社保注销。
市场监督总局-注销流程图
7. 最后就是文件的归档了,移交公司档案室也好还是自己保存也好,还是财务部保存,这些文件都要归档好就可以了。
以上,是我们这次办理税务注销的一个记录,不一定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比如注销的是分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总公司承担,无需进行清算,其中提到的工作方法也仅能作为管理思路的参考,每一条都是我们实打实的经验,希望能够有所帮助。也只是记录了税务注销的相关内容,财务上其他更复杂的还有往来/grir的清理、利旧资产和对外处置的账务处理等。
写在税务注销后
这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也是我去办理的,现在又来办理税务注销,想来也是不免唏嘘,一边办理税务注销,一边又回忆起当时成立这家分公司的美好憧憬,想来还是努力不够决策不对又或者是被时代淘汰了,再见吧,电子税务局已不能再登录,缴税数据也静止不变了。
【第15篇】2023新公司税务登记
一、与公司税务专管员进行沟通
公司核定税种需要和专管员直接联系,可以先拨打市税务局咨询热线找到你公司的税务专管员,提供纳税人的代码和姓名,然后查询,也可以持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现场咨询。
新注册公司税种核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二、预约专管员
电话预约,提前与税务专管员预定,避免找不到人的情况。
三、所需人员和材料
人员:公司会计和公司法人;
材料:公司公章、法人章、人名章、法人身份证、财务章、会计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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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税种
法人和会计要带好相关证件,在约定的时间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专管员会打印一些表格给会计填写。填写完毕后提交,由专管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税种核定。
五、按时报税
办理税种核定后,会计需要按时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