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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费用(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0 07:49:01 查看人数: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税额抵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进项税额抵扣费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进项税额抵扣费用

【第1篇】进项税额抵扣费用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需注意

三类抵扣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六个提醒

1

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纳税人手写无效;

2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

国内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能抵扣的是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不能抵扣;

4

抵扣时必须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用于奖励优秀员工等集体福利项目的不能抵扣,员工自己出去玩等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

5

安排劳务派遣出差的,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抵扣;

6

只能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境外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

计算方法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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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运费进项税额抵扣

1、支付运费的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所购货物价款中含有的已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商品或货物的成本,运费同样也计入成本。另外,此处所指“一般纳税人”,既指商业企业,也指生产企业。

2、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即:运费发票)。运费结算单据是纳税人发生此项业务的惟一合法证据,也是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如果没有发票,既无 法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金额的大小。

3、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是保证企业所获取的发票有合法的来源。只有来源合法的单据才能充分证明业务的合法性。

4、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这一点很重要,它证明发票上所列劳务的付费人或接受者是发票的持有人。税法设置这一 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支付运费的纳税人的负担,若持有发票并抵扣了税款的人并非费用的支付人,那么这种做法就会违背税法的立法精神,因而是不可取的,是违法的。

5、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在日常的运输发票上,除了运费和建设基金外,一般还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在所有的项目中,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其他一律不得抵扣。

6、纳税人必须依法保管好这些运费发票。运费发票是原始凭证中的一种,按要求不得被损毁、遗失和涂改。一旦损毁、遗失或涂改,视同未取得运费发票,运费不能抵扣。

7、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好了发票,均不得抵扣。

【第3篇】一般纳税人登记前的进项税额也有可能抵扣进项税额抵扣

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专票能否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9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2023年第59号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有两种选择,一是当月1日生效,二是次月1日生效。显然,选择不同,企业的纳税情况也随之不同。

【第4篇】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抵扣?如何抵扣?一直都是困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问题。由于政策不明确,在执行中经常引起税企双方的争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的出台,立刻让争议烟消云散。短短几百字,明确适用范围、抵扣程序、实施期限等重要问题。为方便理解和操作,笔者从纳税人角度出发,讲解政策实操要点,剖析潜在风险情况,助你秒懂59号公告。

a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1日,2023年11月从境外进口设备100万,对应税额为17万,2023年12月发生运输费用10万,对应税额1.1万,2023年7月企业购进原材料200万元,对应税额34万元,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在此之前均处于筹建期,增值税一直为零申报。上述业务a公司均在发生当月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a公司应该如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实务操作篇

步骤一:资格判断

5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在小规模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于a公司来讲,成立之后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且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增值税均未零申报,属于未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纳税的情况,虽然59号公告出台时间为2023年8月19日,而a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但由于文件规定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a公司具备59号公告所规定进项抵扣资格。

步骤二:凭证分析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a公司需要对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进行甄别,对于发生设备采购、运输及原材料采购支出,是否取得相应的海关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填开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判断将其抵扣的合法性,并将符合抵扣条件的凭证进行抵扣操作。

步骤三:抵扣处理

假如a公司取得的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那实操第三步则是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处理方式上,因凭证类型、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海关缴款书,由于开具时间为2023年11月,而a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客观原因造成a公司不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申请稽核比对,因此a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对于抵扣对比对相符的,a公司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对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23年12月,同样属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因此a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凭该蓝字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开具时间为2023年7月,a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距发票开具之日仍不足180日,仍处于发票抵扣期限,因此a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步骤四:账务处理

由于a公司在取得发票时未考虑进项抵扣情况,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或者费用,因此需要调整相应账务处理,冲减对应的资产或费用,并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具体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或其他相关科目)

待抵扣凭证认证通过或比对相符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篇

从上述案例分析中,不难发现,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需要考虑操作细节的方方面面。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示操作要点如下:

提示一:准确核算收入情况

5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在小规模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于a公司来讲,成立之后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且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增值税均未零申报,属于未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纳税的情况,虽然59号公告出台时间为2023年8月19日,而a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但由于文件规定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a公司具备59号公告所规定进项抵扣资格。

提示二:严把抵扣凭证入口关

如前所述,仅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才能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凭证,因此,筹建期企业需要对取得的发票严格把关,尽量取得可抵扣凭证,并加强对凭证合规性的审核把关,对于项目不全、字迹模糊等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况,应直接拒收,并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

提示三:准确把握抵扣期限

59号公告虽然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问题作出规定,但实际上,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本身并未有抵扣期限的规定,因此,符合条件企业如果在筹建期取得以上凭证,仍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同时,对于企业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存在仍在抵扣期限内的发票,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手续,避免逾期抵扣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失。

提示四:合理选择合作伙伴

虽然筹建期的纳税人仍未小规模纳税人,但考虑到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进项抵扣问题,纳税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抵扣的,需要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方能抵扣,因此,企业对供应商选择更加考虑合作的长久性和可持续性,并在合同中设定条款,明确销售方在配合重新开具发票方面的责任,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符合规定抵扣凭证的取得。

提示五:充分考虑相关事项

进项税额的抵扣,将导致企业账务处理的调整,影响部分资产计税基础或费用列支情况,进而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如若发生上述进项抵扣事项,需要判断该事项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影响,是否涉及资产计税基础、长期待摊费用等项目,如影响存在应及时调整,避免未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引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的风险。

【第5篇】进项税额抵扣税率

提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你是否也跟我一样,第一反应就是取得专票才可抵扣。这个没错,不过可抵扣的远远不只这个哦,下面让我们来进入进项税额的各类情况,为我们的企业合理合法的节税奠定基础。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含税控机动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上面标注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13%税率的农产品,按买价的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专票的

(1)取得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客运行程单的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 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5.自境外购入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的,以从扣缴义务人取得的额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上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货物 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不得抵扣。

注意:若纳税人购进货物等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 免税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购进货物 劳务 交通运输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用于不动产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3.购进的贷款服务及向贷款支付的顾问费 手续费 咨询费等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的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应税行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收派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等)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抵扣特殊规定的

1.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用途改变,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 劳务 服务已抵扣进项税额,但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不得抵扣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形,进项税额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应在当月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净值是指减掉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2.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不得抵扣的不动产,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进项税额,你吃透了吗?和我一起每天学点财税知识,充实一点,快乐翻倍哦!

【第6篇】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

问1:可以作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

客票行程单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问2:作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如何计算抵扣?

答:表格

问3:xx公司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它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时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4: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是的。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它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问5:xx公司准备购买15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不能。

纳税人购买用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xx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15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因此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6:公司因为员工的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

按照现行政策,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因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问7: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票据,其行程必须是在国内吗?

答:是的。

行程必须是在国内,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

问8:出租车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

因为出租车发票上面没有旅客的姓名信息,所以不能抵扣。

问9: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比如说网约车开具的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问10:通过旅行社和航空票务代理机构办理票务的,取得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的问题答复中: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适用税法规定的计算抵扣的规定。

按照现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问11:xx公司邀请讲课专家来我司培训时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

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问12:xx公司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哪些项目可以抵扣?

答:只允许抵扣票价和燃油附加费。

除此之外的项目均不允许抵扣。例如民航发展基金,因为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允许抵扣。

问13:xx公司取得的运输货物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

运输货物属于“非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问14: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3年7号公告),那么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规定,3%税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2023年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仍然按照3%计算抵扣。

(一)案例解析---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

案例背景: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假设均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且不考虑其它情况。案例解析:

(1)2023年4月取得1份客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为2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0元。

(2)2023年4月份取得1份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1000元,增值税税额90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元。

(3)2023年4月份取得5份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公交卡充值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3000元,税率栏为'不征税',增值税税额0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元。

(4)2023年4月取得1份注明旅客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上注明票价4950元,燃油附加费50元,机场建设费20元,合计金额为5020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950+50)÷(1+9%)×9%=412.84元。

【注意:机场建设费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5)2023年4月份取得5份注明旅客信息的高铁票,票上注明金额3500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3500÷(1+9%)×9%=288.99元。

(6)2023年4月份取得15份客运大巴的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元,其中有500元的客运大巴的发票没有旅客身份信息,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2000-500)÷(1+3%)×3%=43.69元。

【第7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

二、分辨进项税抵扣

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四、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①抵扣时间: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8篇】农产品的买价进项税额抵扣

大家都知道: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是要计算抵扣的。但是,很多企业的财务会计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不是很熟悉。

今天,小编就用一张图给大家说明一下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是不是非常简单!

相信在这里有很多想要学习会计和税法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下方评论区留言“我要学习”,并收藏转发本文;私信小编:“学习”。即可领取一套会计税法学习资料。

【第9篇】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最近颁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以及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调整后,很多人问购进农产品怎么抵扣进项税额,特别是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下面我结合《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附表二的填列要求,就新旧政策变化,主要分析了四种类型的纳税人,从购买者和销售者类型、取得发票类型、进项税额计算、填写申报表方法等方面为大家梳理一下有关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计算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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