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计算方法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第2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今天想跟大家来用简短的时间来聊一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面临的税核心是两个,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所得税怎么来理解他?从名字来看,当然它针对的是企业经营中的所得部分所征的税,这个很有趣啊,征值税针对的是增值部分,所得税针针对的是所得部分,那增值和所得有啥区别?其实就是把企业赚的钱交了两遍税。叫的名字和口径略有不同,其实就一回事,那我们就来说说所得税。
所得税怎么来理解?我觉得有。这个五个关键的要点,第一个关键的要点呢,就是谁应该缴税,增值税是所有人可能都会教,包括个人,包括公司,所得税呢,通常只有公司制企业才会交。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交,那自然人肯定不交,个体户也不交,这两个交的是个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不教,那么只有公司制企业在中国才交企业所得税,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那么第二点呢?所得税的税率怎么计算,因为所得税的计算啊,那么他其实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所得嘛,所得乘以税率吗?啊那么所得税的税率呢,正常的是25%,这是最常见的税率,但是食物当中呢。又有不同的特殊情况,比如说西部大开发,还有高新技术企业,他们可以按照15%来交,小型微利企业,第一个100万甚至可以按2.5来交,后面的200万可以按时来交。
所以说,所得税的税率大概就分成这么几种情况,25%、15%、10%、5%、2.5%等等这么几种情况啊,所以这个是针对不同的范围,大部分的公司正常情况当然是25,那么第三个呢,关键点就在于所得如何计算,这是所得税里面最复杂的一个版块,也是税筹最关键的一个板块,简单来说,所得等于收入减扣除。我们在所得税要扣除,那么所得是不是会计上的利润呢?看起来很像。扣除实务当中包括可以扣减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减的成本和可以扣减的费用,还有一些其他的小的税种等等啊那么。这里的所得和利润是不是一回事?两个有很高的重合度,但是我们严格来讲,会计的利润和所得税的所得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口径,一个是会计口径,一个是税法口径,而且这两个口径有非常非常多的点,是有差异的啊。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业务招待费会计上肯定是全扣的,纳税法说我要限制啊,那你实际发生额的这个60%和销售当年度销售收入的这个,呃,这个千分之五啊,我才让你扣,这就叫税会差异。那么有很多很多的点都会造成税快差异,所以利润是所得的基础,但利润不完全等于所得,在利润的基础上有很多很多的调整项目,是因为税法和会计不一样,这就是复杂的地方啊,这个就是所得税跟会计不一样的地方。所以作为一个企业好的财务不光要学会计,还要学会分析差异。原因就在这里啊,所得的计算里面有非常复杂的内容,我们在这里不再多说。第四个要点,我想来谈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的周期,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呢,正常情况,一般纳税人他是按你按月来缴纳,每个月算一次啊,以月为周期,但是企业所得税他是以年度为周期。以年度为周期,就意味着每一年的收入,每一年的成本,每一年的费用来统一计算,但是一年呢,税务局又觉得有点长,所以呢,他觉得那你每一个季度你得给我先预缴一下,我给你一个简单的算法啊,先按你的会计报表,你先给我预缴,就是你的会计利润,然后呢,最终全年呢,咱们算个总账。然后呢,这个多退少补,全年的算总账呢,就叫汇算清缴,每个季度的缴纳呢,就叫预缴,所以所得税的缴纳的逻辑呢,是预缴加汇算清缴,当然最终真正这个承担责任的啊,最终这个做结论的当然是会算清缴啊。这是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的周期,它是以年度为单位,这个特别要注意啊,那么最后一个。
所得税再决定企业的税负当中,它的意义非常重大,一个企业的税负,总的税负,我们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企业交的税跟他的收入来配比嘛,这里边呢,影响最大的是所得税,而且我们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当中呢,我们重点也是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通常情况是不可以乱动,有没有仇恨空间有,但不像所得税来讲呢,筹划空间相对这么大。所以企业所得税你能不能把它读懂?对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以及企业的税负的优化意义非常的重大。这是我今天想跟大家来聊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关注小宋老师,下期继续分享干货给大家。
【第3篇】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近日,笔者发现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一个很大误区,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错误地理解为将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这影响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程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没有正确理解,将所得减按50%,错误地理解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1: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23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万元,按照错误的理解,将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先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再减按50%来计算。即该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2=18(万元),然后对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18×50%×20%=1.8(万元)。
正确的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减按50%计算,即20×50%=10(万元),再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得出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则该公司的应纳税额=8×20%=1.6(万元)。
例2:甲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2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其中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按照错误的理解,则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再将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减按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15×50%×20%=1.5(万元)。
正确的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减按50%计算,即30×50%=15(万元),再减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则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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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202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注意多选题)——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股权投资的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1.核定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
按应税收入核定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和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例题·单选题】某批发兼零售的居民企业,从业人数10人,资产总额240万元。2023年度自行申报营业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总额110万元,当年亏损1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无法核实,成本费用核算正确。假定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该居民企业2023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2
b.2.39
c.1.91
d.0.9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10÷(1-8%)×8%=9.57(万元);应纳税额=9.57×50%×20%=0.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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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导读】: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所得额,也就是利润总额调增调减之后的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但是小微企业、甘心科技技术企业为20%。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吧!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
核定率是看税局那边定,税率这边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好了,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的问题,会计学堂小编就暂时为大家解答到这来了,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小编哦!
【第6篇】2023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
(一)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版)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
二、政策沿革
(一)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1.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23年1月1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财政部令2023年第65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财税〔2013〕52号)
2.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3.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时效性。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扩大到3万。(财税〔2014〕71号)
4.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施行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15〕96号,总局公告2023年23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施行时间: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已废止。
6.同上。
依据:财税〔2017〕76号、总局公告〔2017〕52号,施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已废止。
7.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施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8.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施行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注:见增值税差额征税思维导图),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注:详见增值税预缴税款思维导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一、现行有效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以下几点:
(一)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四)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二、政策沿革
(一)低税率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已失效;财税[2009]69号,已失效。
(二)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x万元(含x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3万
依据: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已失效。
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6万
依据:财税[2011]117号,已失效。
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10万
依据:财税〔2014〕34号,时效性。
4. 2023年1月1日起,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失效。2023年开始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x=2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依据:财税〔2015〕34号,已失效。
6. 2023年1月1日起,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2日,已失效。
7.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x=30万,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依据:财税〔2015〕99号,已失效。
8. 2023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23年度经营月份数)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
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50。
依据:财税〔2017〕43号,已废止。
10.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已废止。
1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100。
依据:财税〔2018〕77号,已废止。
12.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13. 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三)低税率和超额累进计税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施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施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小颖言税
【第7篇】合伙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薪金,需要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季末年末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自然人合伙人不用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将投资者工资调增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后,按合伙人分配比例分到每个投资者了,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二、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如何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因此,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内部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交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交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不包含合伙企业份额,因此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例:甲乙两人各投资100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a合伙企业投资200万元设立b公司。甲将其在a企业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丙,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份额给丙,属于财产转让转得的范围,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其个人合伙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乙是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设立b上市公司,a公司将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分配给乙。
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乙作为投资者,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后分红,合伙人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例:自然人乙和丙各占a合伙企业50%份额,a合伙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获得2000万元。丙和乙各分得900万元。乙和丙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丙和乙取得的来源于a合伙企业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乙应就分得的900万元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财税〔2019〕8号)
六、合伙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个人合伙人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七、列举与独资、合伙企业有关的经营所得易混税目有哪些?
经营所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易混税目小颖言税总结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国税发〔2011〕50号)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见注1)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财税〔2003〕158号)
4.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对个人或个人合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516号)
5.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8号)
八、列举与独资、合伙企业有关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易混税目有哪些?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见注1),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2.个人将资金提供给“个人或个人合伙吸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国税函〔2000〕516号)
3.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8号)
4.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国税函〔2005〕364号)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税函〔2001〕84号)注意: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九、列举与独资、合伙企业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易混税目有哪些?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注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注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十、合伙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没有发布专门针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准则或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此处的“企业”,并没有限定其组织形式,因此可以适用于财政部暂时还没有发布统一规定的合伙企业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会计与其他企业会计的不同之处在于损益分配和所有者权益账户的设置。为了反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投资的增减情况及其在企业净收益(或亏损)中所占的份额,在合伙会计事务中,一般要设置三个所有者权益账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科目,且以上科目均为一级核算科目。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科目。
十一、合伙企业个人退伙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例:某合伙人2023年1月退伙取得400万元,其中:出资额180万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该合伙人对应的分配份额80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一直未分配该合伙人对应的分配份额110万,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30万(400-180-80-110=30万),属于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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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2023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税海涛声按语:
本篇主要汇集了现行税收政策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四个重要文件(对已经修改的条款予以更新注明),以便大家学习知晓和实务运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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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31号)对本文税务机关名称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删除第六条。删除前: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八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对“特定纳税人”的企业类型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对“应税收入额”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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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88号)修订本项,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前: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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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若干省市国税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有若干问题不好把握,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一是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可以的话,对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核定还是差额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第一个问题。《公告》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告》明确: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之所以明确按股票转让收入全额核定,而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的规定,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有些纳税人反映,由于企业每一笔股票交易并不都是盈利的,对于亏损交易仍按收入全额核定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税收负担。我们认为《公告》已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公告》第一条明确专门从事股票交易的企业不得事先核定征收,对这些企业而言,查账征收是在其股票交易真实盈亏的基础上进行的,反映其实际税负;
其次,对于偶尔从事股票交易的企业而言,如果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而且应税所得率的适用按其主营业务确定,综合考虑,对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不大;
另外,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向,符合《税收征管法》的基本精神,我们鼓励企业建账建制,反映其真实盈亏和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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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6日
【第9篇】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怎么计算所得税费用的?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十纳税调整增加额一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例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例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的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应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以调整计算后,据以确认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第10篇】企业所得税b类计算方法
企业经营当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一些财务报表.有一些财务报表是有必要进行申报纳税的,比如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就是这里面之一.假如发现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错误的话,也能进行修改的.那怎么修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关于修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说明如下.
怎么修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申报期内没有"完整申报"的,申报数据可以作废并重新填写;如果"完整申报",需要到税务局修改数据
2.如果申报期限已过,则不能修改.只需先交税,下个月再扣.申请退税会更麻烦.一般来说,税务局不会处理
新的增值税申报表(针对一般纳税人)分为浅绿色和米色.浅绿色适用于增值税a类企业,米色适用于增值税b类企业.三个附表统一为白色.新的《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于1996年1月1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在确定增值税a类企业之前,所有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均使用米色申报表.
方法一:向国库申请退税挺麻烦,必须在11月底前申请(12月25日国库不退还当年税款);
方法二:将其留到下一年申请扣除(见表格倒数第二行,有一行已经提前缴纳了税款,将在申报中输入超额支付后进行扣除.)
有a类和b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通过查账征收的纳税人,b类适用于核定交税的纳税人.这是由税务局决定的.国税和地税相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间没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1、收入明细表.根据利润表本年累计数分项填写,没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的话,就全填写0.
2、成本费用明细表.一项项填写即可,营业外支出要分拆,结合实际分类填写.
3、纳税调整项目表.这个很关键,按照账目一项项填写,具体参考所得税法暂行条例,需要调增的就调增.不需要就如实填写.很多事要先填写后面的附表的,就先填附表.
4、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明细表.
5、税收优惠明细表.假如没有税收优惠项目,前面都是0,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填写一下即可.
6、境外所得税抵免.基本都是0.
7、以公允市价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基本都是0.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表.有的话就按实际填写.没的话就是0.
9、折旧摊销.注意折旧的年限不要低于税法要求,否则调增,要对固定资产分类再填表.
10、其它的表格.都不是很重要.基本都是0,认真填写一下即可.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怎么修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大家也能够准确的通过上述的方法,去修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既然介绍到了这里,我们还分享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仅供参考!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方法
一、核定征收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按照行业划分:
注意:
1. 具体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
二、查账征收
1.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查账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注意:
1、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2、所以不同的企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目的,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筹划自己的核算方式。
三、申请方式及申报
1、新办企业当年一般鉴定为查账征收;
2、次年如需变更征收方式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税务局提出。
申报:
1、查账征收企业需要按月或季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2、同时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查账征收vs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一定比查账征收划算吗?
不一定!
查账征收能够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征收,实行多得多缴公平征收。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按时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时补缴税款。
而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同时也需要按时参加汇算清缴。
相比之下,核定征收并不一定比查账征收更划算,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析。
2、哪一种征收方式更适合企业?
一般来说,如果本身是初创期企业或微利企业,实际盈利不多甚至亏损,那么只要账务属实,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可能比核定征收的要低。
但如果你是属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餐饮、住宿、建筑、娱乐等营改增项目,由于行业特点无法取得支出发票,相对来说,肯定核定征收简单又划算。
所以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计算方法
所得税中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你了解多少?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外一种是核定征收。下面就由税税子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所得税中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一、什么叫做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叫查账计征或者自报查账,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什么叫做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分为定额和核定应纳税所得征收,简称定率。
(1)定额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税款征收的一种模式,由于纳税人的原因,税务局无法使用查账征收这种合理的方式进行征税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就会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作为补救。
四、核定征收常用的几种类型
潼南 普通发票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
增值税:免征 增值税:免征
附加税:免征 附加税:免征
个人所得税:0.75% 个人所得税:1.2%
专票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
增值税:3% 增值税:3%
附加税:0.18% 附加税:0.18%
个人所得税:0.75% 个人所得税:1.2%
河南林州
个体工商户(普票) (专票)
增值税:免征 增值税:3%
附加税:免征 附加税:0.18%
个人所得税:0.75% 个人所得税:0.75%
山东黄岛胶州
个体工商户(普票) (专票)
增值税:免征 增值税:3%
附加税:免征 附加税:0.18%
个人所得税:0.75% 个人所得税:0.75%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移步--《税税子》。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3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
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三十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布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号)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23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第八条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八条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第三十条 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重组,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二)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四)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14篇】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2023年
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规定,主要文件依据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下面一起来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结1】计提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总结2】
只要是真实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是次年汇算清缴前,一定真实发放,否则不认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总结1】计提福利费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总结2】
职工福利费认可扣除
=认可工资总额*14%,该比例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纳税调增!
【第15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分段计算方法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9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成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上述“ 从业人数” 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资产总额” 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1. 按照财税[2015] 34号规定,自2015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财税[2015] 99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1.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罗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9 下同)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 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4.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第4季度预缴和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下列两种情形, 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①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 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2023年10月1日(含, 下同)之后成立,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 2023年10月1日之前成立,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分段计算2023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成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 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②根据财税[2015] 99号文件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2023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23年度经营月份数)
③2023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 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4. 14 +o. 69 =4. 83 (万元)
【第16篇】核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计算法,一种是间接计算法。对不能设置账簿和不能准确提供纳税信息的企业,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直接计算法。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间接计算法。在间接计算法下,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税收规定范围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也就是二者形成的税会差异。
四、举例说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某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企业全年取得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应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为4000万元;
2、取得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94万元;
3、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40万元;
4、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
5、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发开发费用60万元、业务招待费7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
6、营业外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支出250万元。
则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利润总额=5600-4000+800-694+40-300-760-200+100-250=336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万元*75%=45万元。
(4)招待费用按60%计算=70*60%=42万元,按营业收入的0.5%计算=(5600+800)*0.5%=32万元,则税前扣除限额为32万元(执行孰低原则),这实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336-40-45+38=289万元
(6)2023年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9万元*25%=72.25万元。
总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即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间接计算法,是用于调整税会差异时采用的方法。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4月6日
【第17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有哪些?
公司税收的征收方式一般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不同,计算方法不同。
步骤或流程
1
查账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支出+(-)纳税调整事项
3
适用税率为根据每个公司、每个行业确定的所得税税率,目前一般有25%、20%、15%等
【第18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家在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制定了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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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税务
【第19篇】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中的核定征收。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哪些情形,企业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 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企业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第20篇】微小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应该怎么计算?卫浴批发零售行业所得税税负率普遍在什么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行业平均税负率是参照一定时期内同行业的平均值,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稽核分析的参考指标,没有统一标准,也并非计算税额的指标。只要纳税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即可。纳税人可根据下述公式计算本企业的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应纳所得税额÷营业收入×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