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合伙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合伙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薪金,需要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季末年末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自然人合伙人不用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将投资者工资调增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后,按合伙人分配比例分到每个投资者了,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二、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如何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因此,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内部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交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交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不包含合伙企业份额,因此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例:甲乙两人各投资100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a合伙企业投资200万元设立b公司。甲将其在a企业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丙,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份额给丙,属于财产转让转得的范围,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其个人合伙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乙是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设立b上市公司,a公司将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分配给乙。
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乙作为投资者,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后分红,合伙人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例:自然人乙和丙各占a合伙企业50%份额,a合伙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获得2000万元。丙和乙各分得900万元。乙和丙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丙和乙取得的来源于a合伙企业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乙应就分得的900万元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财税〔2019〕8号)
六、合伙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个人合伙人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七、列举与独资、合伙企业有关的经营所得易混税目有哪些?
经营所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易混税目小颖言税总结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国税发〔2011〕50号)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见注1)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财税〔2003〕158号)
4.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对个人或个人合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516号)
5.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8号)
八、列举与独资、合伙企业有关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易混税目有哪些?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见注1),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2.个人将资金提供给“个人或个人合伙吸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国税函〔2000〕516号)
3.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8号)
4.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国税函〔2005〕364号)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税函〔2001〕84号)注意: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九、列举与独资、合伙企业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易混税目有哪些?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注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注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十、合伙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没有发布专门针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准则或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此处的“企业”,并没有限定其组织形式,因此可以适用于财政部暂时还没有发布统一规定的合伙企业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会计与其他企业会计的不同之处在于损益分配和所有者权益账户的设置。为了反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投资的增减情况及其在企业净收益(或亏损)中所占的份额,在合伙会计事务中,一般要设置三个所有者权益账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科目,且以上科目均为一级核算科目。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科目。
十一、合伙企业个人退伙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例:某合伙人2023年1月退伙取得400万元,其中:出资额180万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该合伙人对应的分配份额80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一直未分配该合伙人对应的分配份额110万,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30万(400-180-80-110=30万),属于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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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引言
最近经常有一些会员咨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个税,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所得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纳税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所得的确定、亏损的结转、所得的分配、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享受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的文件规定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先看一下一般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其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次,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符合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似的还有天津税务局(津地税所〔2008〕1号)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残疾人员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关于预缴和汇算清缴。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规定,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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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合伙企业所得税率
有一个老板和两个朋友合伙做生意,三个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利润。2023年企业经营得还不错,实现了近300万利润,但三人考虑到为了扩大经营,2023年不分配利润。但这时财务总监告诉他们说,即使不分配利润,也要三个人先交税。这下老板都蒙了,想说合伙企业本身是不是纳税义务人?这种情况下要交税吗?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所以合伙企业是一个人合企业,核心是人,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几个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共同经营实现的利润,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税,而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先把利润,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去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我们可以看出,同样利润,合伙企业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只有一道税要交,即个人所得税,且交税的名目是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税率去计算。
所以,如题,我们应该可以容易理解为什么说合伙企业有了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交税!《合伙企业法》按照当前的税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4篇】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所得税
公司是最常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但合伙企业相对少一些?主要原因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很多创业者及正在创业者来说对公司制的所得税比较了解,对于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了解较少。其实比较于公司制的组织架构和税收政策而言,合伙制企业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下面我们从法律和税务不同视角比较一下公司和合伙企业这两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法律视角下公司与合伙企业比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两种组织形式区别主要体现在征税问题,公司制企业实现盈利后,首先公司本身需要缴纳税率25%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进行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还要参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45%。
而合伙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直接分配合伙人,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即可,税负大大降低。
另外还有就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对于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公司股东都是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那合伙企业有哪些优势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这点是《公司法》不能做到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让有技术的人以劳务出资,可减轻了入伙人持有股权的成本。普通合伙人由于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团结性、凝聚力更强。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由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理论上来讲,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另外最主要的优势还是上述提到的合伙企业只征一道税,减轻了税负。
虽然合伙企业有很多优势,但是也是有一定的瑕疵的,比如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定要非常信任,因为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有限合伙人可能会对无限合伙人有担心经营不好企业。另外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万一其他合伙人无法承担自己那份的责任,这个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其他合伙人的债务。
上述内容简单的比较了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区别,大家在选择时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特点进行选择。接下来笔者将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和公司制所得税做进一步的探讨,以便对选择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有更好的参考。
二、税务视角下公司与合伙企业税务比较
1、公司自然人股东vs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税务比较(1)
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乙,当公司制企业乙实现盈利后按实现的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甲时甲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此时综合税负为45%。
换做合伙企业呢?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合伙制企业乙,当合伙制企业乙实现盈利后自然人合伙人甲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这种情况看,合伙制企业的综合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低。
2、公司自然人股东vs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税务比较(2)
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乙,当公司制企业乙实现盈利后按实现的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此时不向自然人股东甲分配利润,公司把利润放在公司寻求更大的发展进行其他的投资,那自然人股东甲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往后递延,此时综合税负仅为25%。
换做合伙企业呢?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合伙制企业乙,当合伙制企业乙实现盈利后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甲分配所得,自然人合伙人甲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当自然人甲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则按最高级税率35%,并且不能延迟纳税。
从上述这种情况看,合伙制企业的综合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高。
3、公司法人股东vs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税务比较(1)
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乙,公司制企业乙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丙,当公司制企业丙实现盈利后按实现的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分配给公司制企业乙股东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公司制企业乙净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甲时甲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此时综合税负为45%。
换做合伙企业呢?如果自然人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乙,公司制企业乙投资设立一家合伙制企业丙,当合伙制企业丙实现盈利有所得后公司制企业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乙净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甲时甲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此时综合税负也是为45%。
虽然综合税负都是45%,但是公司制企业丙缴纳的25%是经营所得,20%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于合伙制企业来说45%征税范围都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公司法人股东vs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税务比较(2)
如果公司制企业甲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乙,公司制企业乙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丙,当公司制企业丙实现盈利后按实现的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分配给公司制企业乙股东时为免税收入,公司制企业乙净利润分配给公司制企业股东甲时也是免税收入,此时综合税负为25%。
换做合伙企业呢?如果公司制企业甲投资设立一家合伙制企业乙,合伙制企业乙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制企业丙,当公司制企业丙实现盈利有所得后公司制企业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乙净利润分配给公司制企业甲时,公司制企业甲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综合税负为50%。
从上述这种情况看,合伙制企业的综合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高。
上述内容进一步对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做了探讨,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就变得不是那么明显了,所以客户在选择时也要咨询专业的税务师进行税务筹划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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