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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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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或者退伙时应当如何缴纳个税,一直是颇具争议的税务问题,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清算或者退伙时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当然也有折衷观点认为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和退伙时应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看似“有力”且直接,其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91号文”)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并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合伙企业清算时个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项目处理已无疑义,而对个人合伙人退伙而言(哪怕是因财产份额转让导致的退伙),由于工商流程上仅有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因此在税务上也应比照合伙企业清算处理。但是,这个问题真的如第一种观点的答案这般简单明了吗?其实不然。我们认为,税收规则的解读不应仅停留在单一条款的字面文义,还应结合所涉事项的民商法律关系、相关税收规则的历史演变、整体税收体系及税法原则等情况予以综合分析和解释,才能合理地确定相应的税务处理。
本文将从厘清法律含义入手,结合91号文的历史出台背景以及与后续税收规则的联系与影响,并从税收体系解释与税收中性原则等多个维度对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中的税务处理予以全面分析,以期从法律解释的角度予以有逻辑地整体解读。
01
关于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律含义
民商事法律关系是税收规则的建构基础,因此在探讨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厘清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律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包含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类型,其适用情形和处理结果主要如下表梳理所示:
综上所述,在合伙企业清算中,合伙企业财产在清偿费用、税款与债务等款项后的剩余财产将直接向合伙人予以分配,在本质上系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有别于合伙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可能有观点直接将合伙企业清算完全等同于合伙人退伙,但其实这两者不尽相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退伙包含自愿退伙与法定退伙(含当然退伙及除名退伙)两大类型,是除合伙企业清算之外合伙人可以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的特殊情形。从原因来看,实际上广义的合伙人退伙是包含直接退伙与因财产份额转让而退伙这两种情形的,前者通常会涉及与合伙企业相关的结算,而后者不会发生结算财产份额的效果。因此,在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情形下,合伙企业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在扣减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金额(如有)之后,退还退伙人其相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财产份额的退还方法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总而言之,合伙企业清算,在法律上是指合伙企业因解散或破产而启动的程序,在其向合伙人分配剩余财产之后终结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是相关税务处理的法律基础。合伙人退伙则要复杂得多,其中,直接退伙情形与合伙企业清算在财产处置的结果上基本类似,即在一定程度上均实现了相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02
对合伙企业清算个税处理的法律分析
1. 税收规则解读并非止于91号文第十六条
关于合伙企业清算时个人合伙人的税务处理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91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如文首所述,在实践中有不少观点正是根据该条规定而直接得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累进税率的结论。
但是,回顾91号文的出台背景即可发现,根据当时适用的1997年版《合伙企业法》,合伙人仅有个人合伙人这一种类型而且尚未诞生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法律形式,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也主要是来源于通过合伙企业开展的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例如餐饮等),具有“小本经营”的特点而与个体工商户相类似,因此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生产经营所得处理是有合理性的,这也是91号文的政策初衷。不过,在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平台受到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及基金的青睐,也因此被广泛运用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当中,此时是否还可以不加区分一律按“经营所得”项目对个人合伙人征收个税,在实践中就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其中之一的原因具体可见我们之前的文章《基金投资人的税率是20%还是35%——筹划之下的迷思》)。可以明确的是,在91号文出台之时,并没有考虑到合伙企业的后续各种变化,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和越来越普遍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基金份额)转让,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91号文可以直接适用。从另一个实例,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这个问题的立场和看法上,同样可以看出其对税收规则的历史适用性问题的态度。
因此,结合91号文的出台背景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已被广泛作为股权投资平台的现实情况,简单依据91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而直接认定合伙企业清算时个人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累进税率似乎显得过于草率。而且,在91号文之后,相关税收规则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不对该“新法优于旧法”的影响以及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影响等加以考虑,势必会导致对相关税务处理认知的偏颇或片面。
2. 4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个人退出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进一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41号公告”),其第一条规定明确了个人终止投资等行为的税务处理:“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41号公告的条款文义,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款项,理应涵盖个人合伙人因合伙企业清算而被分配剩余财产(与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情况。在实践中,有观点因41号公告采用了“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表述而认为其仅适用于个人对公司终止投资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我们认为,前述观点对于41号公告的解读有失偏颇与狭隘,主要理由是: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被投资企业”理应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法律形式的企业。41号公告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特定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的语境,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41号公告均未将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范畴之外。而且,41号公告中“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表述仅是对个人收回投资款项的举例列示,并非直接圈定在公司回购股权等情形,否则41号公告列举的其他款项名称以及兜底的“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将丧失意义。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实际上41号公告涵盖的范围是“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收回款项的一系列“终止”情形,可见41号公告旨在对个人终止投资或合作等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统一明确。在该种情况下,并无区分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必要,也不存在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合理理由。
因此,从41号公告的规定来看,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时则相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且这与合伙企业作为所得税透明体、“先分后税”并以合伙人为纳税人的现行合伙税制也不矛盾。41号公告系就个人从合伙企业退出投资时的税务处理问题的明确,如果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则应当优先适用于合伙企业清算(与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情形。事实上,这种“打补丁”的方式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乃至合伙税制下并不少见,比如大家非常熟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明确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处理,同样也是以“打补丁”的方式对91号文进行变更。
3. 合伙企业清算与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比较与联系
考虑到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与合伙企业清算的最终效果都是实现相关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出,从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法体系建制的角度,有必要考虑这三种退出方式个税处理的联系与区别。
(1)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的个税处理
对于财产份额转让的个税处理,在我国现行税收规则与实践口径中已较为明确与统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且无其他特别规定或特殊考虑因素,在实践中征纳双方通常也一致认同个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
对于合伙人直接退伙的个税处理,在税收规则做进一步明确之前,我们倾向于认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主要理由是:
同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节中的分析,合伙人直接退伙同样属于个人从被投资企业退出投资的情形,自然也应根据41号公告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
从交易解构的角度,合伙人直接退伙可以视为合伙企业从该退伙人回购、收回相应财产份额并支付转让对价,而且,虽然资金来源不同但本质上也和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并无区别,均不以合伙企业是否存续为前提,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且与财产份额转让的税务处理保持一致,是比较合理的。事实上,广州、河南与新疆税局在其公开书面文件中也采用了这一观点,比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23年)〉的通知》在第四条中直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比照前款规定计征‘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1]
从实践操作的角度,若合伙人直接退伙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而非“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的,也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原合伙人向其他主体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结果表现为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在实践中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时通常也是按退伙与入伙进行处理的,而非如同股权转让的情况直接对公司股东予以变更登记。在财产份额转让与合伙人直接退伙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下,若仅因实践情况导致前者的工商变更登记形式转变为后者,就会直接损害到税收中性。
(2)合伙企业清算个税处理与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的协调
基于相同的逻辑,在可明确财产份额转让与合伙人直接退伙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的情况下,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中同样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是合理且有意义的。特别是,对于合伙人直接退伙与合伙企业清算两者而言,其实质结果较为相似,均是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并退出。从本质上看,如果允许合伙人直接退伙与合伙企业清算两者间存在税率差(即前者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而后者按“经营所得”的35%所产生的税率差),就会产生特殊交易下的税收规避问题,以及对其中高税率交易产生抑制作用,根本原因是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
结语
我们认为,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中如何进行个税处理,并非简单依据91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税率。在91号文的规定背后,还有其出台时合伙制基金尚未普及的历史背景,以及后续41号公告等新税收规则的影响,均需予以全面考虑。从这个角度看,合伙人直接退伙其实有更加充分的理由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而对于合伙企业清算也需要重点考虑这种个税处理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不囿于规则条文表面,而是进一步地从税收体系与税法原则的视角剖析其原理和影响,才能对税务处理予以更为中肯的税法评价。
来源叶永青肖颖白汝佳
【第2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3〕 2 号
高某:(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事由: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认定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高某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
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来源:宁德市税务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别傻傻分不清
下面就由税税子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较为广泛且税率普遍偏高,当你不创业、不经营公司、不出售房产的时候,可能只有“工资、薪金所得”与你有关。而工资、薪资所得只是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一种,而一旦你成为了创业者,你就不能再无视个人所得税中其他的征税项目了
征税范围
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45%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35%
劳务报酬所得
5%—3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40%
财产转让所得
20%
偶然所得
2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其他所得
20%
一、经营所得的含义?
经营所得属于分类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二、经营所得的表现形式?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果按原本的税率来计算,费用肯定是很高的,但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那你可占到便宜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普票最低达到了0.75%,增值税、附加税都是免征,专票增值税在3%,附加税也在0.18%,个人所得税0.75%,个人独资普票增值税、附加税也是是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率在1.2%,票增值税在3%,附加税也在0.18%,个人所得税1.2%。税率都非常的低,都非常划算。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移步--《税税子》。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4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
潍坊卓尔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工商财税行业。专业为企业提供注册公司、财务代理、工商代办、公司注销、商标注册、财务外包、财务咨询、税收筹划等一站式服务。携手卓尔财税,让您财税无忧!
每日问答
问: 请问投资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不是填报填写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上海财政局)答: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人是纳税人。所以,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分得”,不是指实际分得利润,而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当年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计算的部分,并将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41行“税收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增);在实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填写第41行“账载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减)。从有限公司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取得的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的相关行次。
来源:诸葛会税
【第5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税率
大家都知道,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合伙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仍然觉得有些茫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相比可能不那么直观,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类比较有代表性的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可能较为复杂一些,只要搞懂了律所合伙人的个税申报汇缴,对于其它的类型,比如说个体工商户,比如说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的申报就没有任何障碍了。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组成人员其中包括律师合伙人以及聘用人员,对于聘用人员个税的申报其实与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员工实际是一样,走的是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律师合伙人则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现在假如有某律师事务所2023年9月份开业,员工有若干名,其中出资律师有2人,姑且称为甲和乙,这出资律师其实就是合伙人,其个税是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假如2人分配比例分别是甲40%、乙60%。此时,依照有关规定,律所按经营所得为2名合伙人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个税申报则依照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于出资合同或者投资协议上规定的比例与日常申报个人所得税通过计算填列的分配比例,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两者的依据,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利润和税务机关认可的税收利润,也是有差异的,在这一点上处理起来可能会比较绕,这也是合伙企业个税申报比较复杂的原因原因所在。
假如律所当年度会计利润40万。先来分析合伙人的收入构成,其中包括企业要按照计算出来会计利润的分别按40%和60%分成,同时,还包括合伙人与其他员工一样,日常还有拿一份工资收入以及一些业务提成。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时候,首先计算出律所税收利润,这里,律所会计利润40万,其中对于合伙人的工资以及拿的提成已经税前减除掉了,那在计算税收利润的时候,就要把这两块再加回去。假如加进去之后,税收利润就变成51.2万。
然后再计算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这里要说明的是,合伙企业的出资协议注明的分配比例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来算的,但现在要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是将会计利润调整为税收利润,此时个税的申报表上填的分配比例就不能是合伙协议上注明的原分配比例,要重新做个计算,怎么计算呢?此时税收利润是51.2万,然后再计算甲与乙,分别要从这51.2万中间实际拿到了多少钱,用甲乙每个人实际拿到的钱,再除以律所税收利润,就是税收口径下的分配比例。可以看到,甲的收入构成有三部分,一是事务所的会计利润40万的基础上,分得40%,即是16万,第二部分则是甲取得的工资收入,第三部分是甲取得的办案提成。这样,计算出来甲合伙人总收入21.6万,按照同样方法,计算乙总收入是29.6万。
此时,甲和乙税收口径的分配比例就计算出来了,总的税收收入是51.2万。此时,甲按照出资协议上约定的40%分配比例,就变成了42.1875%,乙则变成了57.8125%。然后,预缴申报表,甲和乙则分别要填两张,每张申报表上合伙人的应税收入是多少?也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收入是多少?该怎么来计算呢?
此时,税法允许每个合伙人在法定税前扣除部分费用,这里可能会用到一项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个文件是有时效性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案例中的律所是2023年9月份登记,从法律意义角度来讲,是不能再执行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了,目前来讲,各地的这个执行口径不一样。能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呢,还是要咨询当地的税务局。
对于律所的律师来讲,还有一项费用是允许扣除的,这个政策还没有过期。仍然是这个公告内容规定的,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那么,案例中这个律所合伙人所允许扣除的,就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每个月3500生活费用,二是这两个合伙人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三是合伙人律师个人承担的业务培训费。因为案例中暂没有提到五险一金以及业务培训费,姑且不用考虑,那就只考虑他每人3500的生活费用法定扣除,总共4个月即是1.4万的法定扣除,就是预缴申报表中的费用扣除,即按照合伙投资者全部收入,然后减除法定扣除费用,最后计算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税率表,即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最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样计算的结果,你会发现,如果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其实一点都不比工资薪金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低,原因在于什么呢?
主要是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其中最高一级35%的,而工资薪金最高的一级45%,但要关注的是,当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工资薪金最高一级税率是月度的工薪超过八万的适用于45%,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最高一级则是按照年收入超过10万的适用35%,虽然看起来一个是最高35%,一个最高45%,但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是按月算的,一个是按年算,所以这样比较起来呢,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果严格执行查账征收,它的税负是相当高的。
再重新回顾一下那六部的流程,第一步,在季度预缴的时候,首先将会计利润换成税收税收口径的利润,这个实际并不是复杂的纳税调整,调的是合伙人从企业在分配利润之前先拿走的工资以及业务提成部分;第二步重新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第三步计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收入。第四步减除费用,案例中减除费用得最多的就是每人每月三千五的那个费用扣除标准。如果我们的合伙人或者我们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企业交五险一金的,个人负担的部分可以减除。第五步计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步则最终计算出应纳税额,这是预缴个税要分这么六步走。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要做年度的汇算清缴,这个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会算是一致的。主要是关注两者汇算时间上的差异,企业所得税得汇算是次年5月31号之前,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个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则是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时间上比企业所得税汇算提前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则是要求在年度终了三十日内。然后是汇算税前调整的一些差异。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同样存在纳税调整,这个调整就包括工资薪金调整,业务招待费调整等等,基本上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缴差不多一致。政策依据?主要关注几个重要的政策文件,一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第35号),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明确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税的计算就是。这个出资人和合伙人的个税计算啊,其实也是依据个体工商户的那个计税办法来算的。还有两个文件,分别是《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就是对于具体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何调整,进行的一种规范。总的来讲,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其中的税收利润的确认总体原则来讲非常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就是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再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然后还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出来的余额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
合伙企业投资者分别依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税,对于其个人所得的归集则是以这个企业为单位的,这样实际操作起来,就显得有些绕,日常管理时就是先以企业为单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那套计算办法进行归集,然后再分摊到每一个出资者投资者的头上,以每个投资者为单位去进行单独的申报,这就是所谓生产经营所得税的个税申报。
以上案例如果发生在2023年及以后,则要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率来计算,但整个六步申报预缴法基本上并未发生大的变化,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这种有代表性的律所预缴申报方法以后,处理其他类似企业个税申报问题应该比较简单了。
【第6篇】合伙企业收入所得税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成立之前最有必要搞清楚的是两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有限合伙人vs普通合伙人责任
有限合伙人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类似承担有限责任,出资多少,承担多少责任。比如有限合伙人投资100万,后来亏了1000万,有限合伙人就承担100万的亏损,不会牵扯到个人其他的财产。有限合伙人亏多少有个下线。
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点把个人财产跟合伙企业绑定在一起的意思,合伙企业没钱还债了普通合伙人要用个人财产继续还。即使合伙企业破产了、注销了,普通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亏多少没有下线。
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人时叫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存在有限合伙人时叫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都是有限合伙人,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有限,法律上对他的权利也做出了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赚钱了怎么分
合伙企业赚钱后利润分配按下面的顺序确定。
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来,无约定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比例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协议>合伙人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此外,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怎么交税
经营所得
收入减成本剩下的是所得,在经营所得方面,税法规定对合伙企业不征税,对合伙人征税。
合伙人是公司的交企业所得税,没有特殊优惠政策时一般按25%税率交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是按我们熟知的综合所得适用税率(3%-45%)缴纳,而是参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缴纳。合伙企业需要替自然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3万元的
5%
超过3万至9万的部分
10%
超过9万至30万的部分
20%
超过30万至50万的部分
30%
超过50万的部分
35%
都说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主要是因为有了所得后,合伙企业不交税,导入到上一级合伙人去交所得税。
分红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算到合伙企业的收入里。这部分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也就是合伙人个人)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上次写了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文章,间接持股主要是在个人投资者和实体企业之间设一个持股平台公司,居民企业间的分红可以免税,也利于资金低成本配置,如果持股平台变为合伙企业会怎样?
首先,肯定不免税,上面说了,分红直接视同分给了投资者个人,按20%交税。有人可能会觉得分给间接持股的居民企业免税,居民企业再分给个人不还是要交20%个税吗?确实要交,但是间接持股的这家公司可以起到一个纳税缓冲(不分配就不交税)或资金调配的作用。合伙企业作为中间持股平台不会有这个作用,只要实体企业分红就直接要求合伙人交税。
如果实体公司是上市公司,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一年,分红可以免税,这也是为什么江浙那边有些企业利润太多个人股东为避开分红20%个税选择走上市这个条路。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票,不享受超一年免分红税的优惠政策。
注:财税【2015】101号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明确个人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超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转让股票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税怎么交,税收政策怎么用需要在最开始好好考虑一下,股权架构形成早于纳税问题的产生,等到问题产生再去追溯调整会比较被动。最近了解到一些税收问题,我的感触是要多了解政策,运用而不逾越,对于铤而走险或想打擦边球的方式最终大概率会得不偿失。
注:文中涉及的法律及政策条款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财税[2008]159号文《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文件网址)
国税函[2001]84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完成于2023年3月6日
【第7篇】合伙企业缴地税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哪些资料
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汇算清缴关键
1、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
3、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项目计算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