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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20篇)

发布时间:2024-03-01 16:04:01 查看人数: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第1篇】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2篇】年个人所得税收入

个人所得税收入构成

个人所得税最常见的就是工资薪金收入,包括我们的年终奖和季度奖、以及优秀员工奖励等。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简单总结就是我们除了在一个公司任职外,还在业余时间兼职设计、咨询等。在一个公司也可以有劳务报酬,做了除本职以外的工作。例如本职客服,周末公司有活动,去做销售,有额外的工资,这其实就是劳务报酬的性质。

特许权使用费,平时常见的就是技术专利的转让、小说的影视改编权

稿酬所得,就是写小说连载

偶然所得较少,最常见但是几率小的,就是买彩票。

【第3篇】月收入五万个人所得税

“都不到五千为什么征税”“凭自己本事赚的为什么要交税”这是关于一些网友的评论。

那天刷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视频,是关于交税的,视频的内容是某位没签约的小主播收入是不用交税的,到三月底收入800元提现之后他懵了,发现收入少了很多,打电话给客服询问缘由,客服告诉他因为签约的大主播逃税被查,现在不管大小主播签不签约都得交税,三月之后超过八百就得交税,不交属于违法行为,他一脸懵,因为按照平台规则和税法规定,主播收入平台扣掉一半再交税,到主播手里基本上只剩下四分之一的收入了,视频一发出,迅速引起热议,各种评论,我作为一个看官默默的没有说话,为什么能引起人们的热议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小主播属于低收入群体,税收和平台规则之后到主播手里太少,引起广大群众的共鸣。主播是近几年兴起的行业发展迅猛,很多人收入不少,但是他们逃税漏税引起国家的注意,不管低收入主播还是高收入都一起整治。而这个小主播当月收入800元各种操作下来收入少得可怜,而现实中广大人民群众辛苦劳作收入不高,想到自己的境遇,就和主播产生了同样的不解情绪。

2:对税收法的未知。税收法对我们普通人还是很友好的,分梯级层次征税主要针对高收入群体,控制他们的收入,减少收入差距,达到控制贫富差距的目的。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分为,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这九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正常人的5000交税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主播收入归属于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两万的部分税率是20%,两万到五万的部分税率是30%,超过五万的部分,税率是40%,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都是这样,不仅仅针对主播这个行业。如果网友知道,肯定不会产生这么多不好的评论。

我们为什么要交税?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普通民众一年的税几十上百块不等,交税很多的是高收入人群,税收对普通民众很是友好,税收的作用很大,投入公共基础设施上面,例如:

1:疫情期间疫苗免费。

2:教育事业(九年义务教育书本费和学费不收取费用)

3: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例如群众需要受到伤害需要110和119的时候都是免费,没有到现场问多少钱救一次才会救你,警员和消防员的工资,还有高速公路,铁路等等都需要费用的支出。

现在你了解为什么要纳税了吗?一定要做一个合格的纳税人。

【第4篇】额外收入个人所得税

定了, '其他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修改之后,原11项所得变为9项所得,除了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之外,新个税中删除了原'其他所得'的内容。这一调整在当时是非常出人意料的,十项'其他所得'何去何从,是否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是税务从业人员关注的重点。

时隔半年之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出台,这一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其他所得'中部分需要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并入现有的9项所得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不具有征收意义的项目,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并入'偶然所得'征税的项目——计税方法和税负不变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失效。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失效。

修改之后,房屋赠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表所示:

同时,根据财税〔2009〕78号的规定,转让受赠房产时,不区分受赠时是否缴纳过个人所得税。若原受赠人接受房屋赠与时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那么按此计算受赠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将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的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转让所得为真实所得,应依法纳税。但若受赠人接受赠与房产不属于上述三种不征税的情形,接受捐赠过程中已经按房产市价征收过一次个人所得税,那么再次转让受赠房屋时,减去的财产原值仅仅是原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就会存在税基重叠,重复纳税的情况。

例如原捐赠人购入房产,购置成本100万元,几年后无偿赠与a,赠与时市价200万元,受赠人居住几年后再次转让,转让价格3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若a属于接受赠与不征税的三类人,a转让房产应纳个税=(300-100)×20%=40(万元)

若a不属于接受赠与不征税的三类人,a接受房产应纳个税=200×20%=40(万元),转让房产应纳个税=(300-100)×20%=40(万元),合计应纳个税80万元。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失效。

修改之后,企业促销展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以汇总如下:

①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向本单位人员赠送礼品:'工资、薪金所得'

a.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偶然所得'征税的网络红包,仅指企业向个人赠送的网络红包。个人之间互赠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b.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③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征税的项目——计税方法和税负也未作出调整

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第二条失效。

我国于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和厦门市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 000元孰低办法确定);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征税,但是其征税方法和税率就已经直接给出,'25%的部分免税,75%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直接纳税',不管是按月领取,还是按年领取,都无需并入综合所得,也不用按照综合所得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来计算纳税。

二、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 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 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提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废止失效的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中华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第5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金税三期工程是全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工程,为更好地完善信息化建设,及时为我省纳税人提供功能强大、安全稳定、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化服务,我省将于2023年9月全面推广应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将停用

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将停止使用,停用的功能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电子税务局其他功能模块不受本次系统停用的影响。

上述功能停用后,原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及事项办理。

二、系统停用功能的时间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7月至9月对我省扣缴义务人按照一定规则逐步停用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自2023年8月1日零时起,停用扣缴义务人所在市州为嘉峪关、金昌、武威、白银、兰州新区的系统功能。

第二批:自2023年8月16日零时起,停用扣缴义务人所在市州为兰州、张掖、天水、庆阳、酒泉的系统功能。

第三批:自2023年9月1日零时起,停用扣缴义务人所在市州为定西、陇南、平凉、临夏、甘南的系统功能。

三、发布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及接口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为配合全面推广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和使用扣缴客户端,最大限度地满足扣缴义务人的个性化需求,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接口标准已在官网公布。本次公布的标准内容包括申报软件数据接口标准、扣缴申报技术标准、标准申报表规范、业务标准等内容。

四、注意事项

(一)系统切换初期受业务咨询量增加等影响,请纳税人根据系统停用功能内容、时间安排,提前切换、熟悉并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以避免在纳税征期末尾集中切换,影响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法履行。

(二)纳税人首次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个税软件栏目(http://www.gstax.gov.cn/nsfw/tjss_13824/),下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安装包”、操作手册及视频。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12366短信、报纸等发布通知、提示信息,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培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并做好系统升级准备工作。

(四)纳税人在系统下载、纳税申报等环节若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3日

【第6篇】199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

所得税是以纯利润来征税,那么个税呢,是否也是以这类余额来征税,小编下面就来讲讲按收入一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类个人所得税有兼职的,有收入来源较多等等。

按收入一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工资一定是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是拿到手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应发工资-五险一金-3500后的数,看适用于哪档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5000元后)

取得销售提成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因此,销售业务员取得除工资外的销售提成,是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以全部收入减除2000后的余额,按5%-45%的9级累进税率查找对应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兼职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极可能采用综合收入计税的方法来征收个税,这简单了不少,会计学堂整理的按收入一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个税改革在即,大家要注意新的动向。

【第7篇】讲座收入个人所得税

《活动先知道》(220628)

为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税收政策并合理运用,从而提升企业的企业管理水平,现将举办《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实务》线上公益讲座。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3年06月29日(周三)15:00-16:00

二、活动形式

钉钉app群直播

三、主讲嘉宾

杨秀华 武汉九盈工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专业从事会计行业30多年,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特聘服务专家,资深财税顾问。

四、活动内容

1.个人所得税解析;

2.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策;

3.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参加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六、报名方式

方法一:电话报名,027-85316789(联系人:刘亚青);

方法二:微信搜索“创业武汉活动通”小程序,注册会员后点击立即报名,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申请,即可报名成功。

网址: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whsme.net.cn)

微信: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号)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2023年6月28日

【第8篇】收入税和个人所得税

工薪所得、劳务报酬需要汇总为个人综合所得申报个税,个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又是分开申报缴纳个税的,分别按照相关税率表计算个税,每月5000即每年60000元的减除费用只能在个人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选择一处扣除。个人综合所得申报期限为次年的3.1-6.30,个人经营所得申报期限为1.1-3.31。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经营所得比较低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把6万的基本扣除金额做为经营所得的扣除项

前段时间有人来咨询我:工资收入申报时要补交不少个税,为什么呢?看了他的申报明细才发现他的基本扣除额6万扣不了,我说你肯定还有个体户/个独/合伙企业吧?他说我虽然有个合伙公司,但是没有收入啊,我今年找中介申报完税就注销了。我只能说连更正的机会都没有了。[捂脸]一些中介给你申报个税时他是不会综合考虑你的个税的,按照常规给你报完税注销完事,他哪会综合考虑你的综合税负,所以有时还要自己用点心或者找专业的人帮你做。

【第9篇】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今天收到了客户咨询出租房屋的涉税问题,这位客户出租的是新购买的商铺,已经对外招租了一段时间了,现在终于碰到一个能够达成意向的租户了,但是对方明确要求他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也不知道能不能开,也不知道要怎么交税,就让我给他讲一讲。

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个问题,要看租户是不是个人,如果租户不是个人而是企业,是可以给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要按照开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租户是个人,就不能给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不过可以给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符合规定还可以免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出租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承租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在具体缴税上,个人出租住房和商铺是有区别的。

增值税:如果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如果个人出租商铺,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的。税法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个人不管是出租住房还是商铺,如果符合这个规定,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城建税及附加:城建税根据地区不同,税率有7%、5%、1%三档,教育附加是3%的税率,地方教育附加是2%的税率,计税依据都是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个人是可以减半征收的。个人如果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超过的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可以减半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商铺,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

如果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则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1-20%)

其中,相关税费具体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包括增值税;修缮费用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元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是可以减半征收的,如果出租住房,税率是4%;如果出租商铺,税率是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房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可以减半征收的,如果出租住房,可以免征;如果出租商铺,需要照常缴纳,具体税额以当地规定为准。

印花税:个人出租房屋印花税是可以减半征收的,如果出租住房,承租方和出租房是个人的话,双方都可以免征;如果出租商铺,税率是千分之一。

这位客户是以个人的名义出租商铺的,地址是在市区,承租方也是个人,所以,他只能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5%,增值税分摊到每个月并没有超过15万元,是可以免征的,相应的城建及附加的计税依据是0了,也是不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可以减半征收,税率是12%,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半征收,具体税额以当地为准,双方的印花税可以减半征收,税率是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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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个人所得税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工具之一。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节收入分配:对目前我国存在的多种社会收入分配方式,尤其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对影响收入差别的劳动差别、工资制度、企业人工成本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革和完善企业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最低工资制度的思路和限制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对策。

【第11篇】两处收入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最近有纳税人提问:“公司最近新招入一批从其他公司离职的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填写5000还是需要累积在上家公司的累计减除费用数呢?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很多财务人员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区。下面小编将通过案例及相关法规来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案 例

小王、小李和小张原为a公司员工,(为计算方便,只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均不考虑)每月工资都是6000元,春节后,3月份小王跳槽到b公司任职,工资涨到8500元每月,小李春节后工资仍为6000元每月,于是也于4月份到b公司任职,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而小张因其他原因,春节后没有上班,直到2023年8月到b公司上班,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2023年三人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如表所示:

那么,三人在a、b两家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依据预扣率表计算出小王和小李在a、b两家公司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那么,到这里,小王、小李和小张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是否就完成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本例中,小王、小李和小张均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另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两人全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王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7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无需补退税款,小张则需要进行退税。这是因为在每月预扣缴情况下小三人都是按照3%的预扣税率计算的个税,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出了3%税率的临界值,按1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保持3%税不变,小张则因为全年综合所得没有超过法定扣除费用60000,而在每月预扣缴时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退税处理。

输入标题

通过上面的案例,大家是否明白了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呢,需要汇算清缴的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呢?

【第12篇】租房收入个人所得税

我国房东千千万,不懂缴税占一半

随着经济越来越好,有些人的房产可能不止一套。大多数人会选择把闲置的房子或者商铺出租出去。但是由于我国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还比较松,大多数房东是不进行缴税的。

但是在新个税实施中,房租可以抵扣个税这一项本来是利好的政策,却惹毛了众多房东,“你要申报 ,我就涨租金” 。对于有些房东来说,承租人申报省几十块钱的个税,那房东可能要要交几百元的税。

有些人就有疑问,个人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啊?今天就详细介绍以下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税种都有哪些?

个人出租房屋是一种应税行为,根据收取的房屋租金按照规定纳税。一共涉及七种税,分别是: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就以个人出租房屋来说,包括住房,非住房(包括商铺、写字楼等),分别介绍各税的纳税规定和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分别做了两张表,方便大家预览:

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其他不动产(不含住房)

那么,我们对表中具体涉及的税种税收优惠等展开的来说一说: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对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对一种财产税。按照房屋不同的类型,计征税率也不同: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个人出租其他不动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税收优惠: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最高50%对减征。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是9%,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是5%。但是个人出租房屋适用的税率就不同了。

对于个人房屋出租分以下两种情况:

2.个人出租其他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税收优惠: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租赁房屋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免征增值税,开具也发票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城建税

城建税是跟着增值税走的,按规定减免增值税的,同时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无论个人出租的住房,出租其他不动产 ,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税收优惠: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最高50%的减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个人出租房屋也分两种两种情况: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其他不动产(不含住房),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对此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区分:

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个人出租其他不动产(不含房屋):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举例说明:

小王出租个人住房取得月租金收入20000元。那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分别是:

1,应纳增税为0; 月租金未超过不含税收入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附加费这些都是依据应纳增值税额计算的。如果应纳增值税为0,那么城建税,附加费这些也为 0;

3,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实缴增值税)x 4% x 50% = 20000 x 4% x 50%=400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与印花税 ,个人出租住房都是免征的。

5,个税。 = 收入-实缴增值税-各项税费-修缮费 =20000-0-400-800=18800 > 4000 , 所以个税= 18800 x (1-20%)x 10% =1504 元

【第13篇】稿费收入个人所得税

一、概念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特殊规定

1.由单位接受约稿,然后组织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完成约稿后,由接受约稿的单位收取稿费,将其中部分稿费发给著译书籍、书画的个人,同意只就个人实得的稿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决定不予出版,但出版单位为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仍付给作者“退稿费”(一般比原稿费低50%左右)。我们认为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2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80〕财税外字第50号)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易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5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4.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6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

三、税款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一)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时次的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稿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二)预扣预缴/代扣代缴

1.居民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例:王老师和张老师合写了一本书,稿酬6000元。稿酬结算有两种方案:

1.稿酬统一结算给王老师,由王老师再分给老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80%×70%×20%=672元。探讨:王老师与出版社签约,领取稿酬后分配给张老师时需要代扣个税吗?

2.稿酬分别结算给王老师和张老师,每人3000元;王老师和张老师分别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70%×20%=308元,两人合计预扣预缴616元。

(2)稿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4)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2.非居民

(1)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二)汇算清缴

1.居民

(1)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汇算时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3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2.非居民

非居民的稿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热点问答

1.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举例:2019 年 8 月份某出版社要出版作家的一本小说,由作家提供书稿,出版社支付给作者 2.5 万元。2019 年 8 月份出版社应预扣作者个人所得税=25000×(1-20%)×70%×20%=2800(元)。年度终了后,作者取得的该笔稿酬按照 14000 元(25000×(1-20%)×70%)的收入额与当年本人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后办理年度汇算。

2.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 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 杂志社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所得按什么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 出版社专业记者编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6.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五、经典案例(根据财税智库文章修改)

冯某是一名大学教授,2023年度平均每月工资1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2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680元。

冯某利用业余时间授课,培训机构支付每月税前报酬30000元,共计12个月,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2400元;出版专业书籍,取得稿酬100000元(税前),出版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1200元。

假定陈某汇算时无其他可扣除项目。

【解析】

全年应税收入额=15000*12+30000*12*(1-20%)+100000*(1-20%)*70%=524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24000-60000-2000*12-2000*12=416000元;

全年累计预缴税额=4680+62400+11200=78280元;

全年应纳税额=416000*25%-31920=72080元,小于已预缴税款,应退税;

应退税额=78280-72080=6200元。

因此,陈某需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退税6200元。填写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

注1:“第6行费用合计: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减除20%费用的合计金额”。即,(360000+100000)×20%=92000元;

注2:“第7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本年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行。”即,100000×(1-20%)×30%=24000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来源:小颖言税

【第14篇】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交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退休人员如果被单位返聘,兼职等所取得的收入,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纳税额不包括养老金部分。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这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要是属于基本养老金,比如自己的养老金每月超过了5000元,甚至达到了每月2万元,按照规定这也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等,不属于基本养老金的范畴,如果达到纳税额标准的,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是以年度来为单位计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总收入减去6万元的费用,为纳税额。除了6万元的费用以外,还要扣除专项费用、专项附加费用。专项费用扣除主要是指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个人养老金等扣除的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支出。

退休人员由于已经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所以退休人员的返聘收入、兼职收入,这是不能进行专项费用扣除的,但是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的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的支出等。也就是自己返聘、兼职一年的总收入,减去6万元的费用,再扣除专项附加费用,就是应纳所得税额。

比如自己的返聘工资是每月5000元,每年的返聘收入就是6万元,扣除6万元的费用以后,纳税额为0,这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返聘收入为每月1万元,全年的收入就是12万元,扣除6万元的费用以后,纳税额为6万元,假如自己的房贷是每月扣除1000元,赡养老人的费用为每月1000元,每年可以扣除24000元的专项附加费用,纳税额为360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年收入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每年应缴纳所得税1080元。同样的年收入是12万元,如果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的,那么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超过36000元到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需要纳税6000元。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减少纳税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退休人员,如果被单位返聘或是聘请兼职的,只要达到了纳税额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或是劳务报酬时,一般都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月扣税。但有的要发年终奖,对于发了年终奖的,单位会按照按照年度所得来计算综合所得,达到扣税额的,一般都会扣税。

如果没有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如果单位多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或是重复计算了扣税金额的,办理汇算时可能就会退税;如果单位扣税少计算了纳税额的,办理年度汇算时,可能就要补税。

2023年的年度汇算一般是从2023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以前办理过年度汇算的个人,凡涉及到退税或是补税的,税务部门都会发短消息提醒。收到短消息的朋友,要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按照相关的提示进行操作。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即使养老金再高这也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退休人员返聘的劳务收入、兼职收入按照规定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除了不能享受专项扣除以外,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15篇】租金收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属1653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6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我曾就工资、福利写过一篇文章《关于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那点事》,里面提到的是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今天聊聊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哪些。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上述规定具体详细,属于列举法,凡不在上述列举的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面复杂的是福利费,很多企业在核算福利费时都搞错了。在我那篇文章《关于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那点事》里对福利费相关核算有详细的论述,在这里就不再展开说了。

【第17篇】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

最近娱乐圈不太平静。吴亦凡、霍尊、张哲瀚、郑爽、赵薇……一个瓜接一个瓜,让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一脸懵,明天不知道又是哪一个……

国家这次整治是动真格了,对于劣迹艺人的态度是零容忍,一罚到底。

但最触动我的还是郑爽补税处罚事件。根据税务部门查明,明星郑爽在2019—2023年没有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00多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00多万元,最后给出的处罚是:2.99亿元!

看看郑爽这封致歉信吧,财务知识匮乏,对税收征管法律缺乏敬畏,最终自食其果。

这次娱乐圈大地震,和最近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无不再次向高收入群体传递一个信号:

“要继续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更多的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而加强高收入群体个税征管可不是今年刚刚开始的事情,其实,早在2023年就有动作了,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三、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

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3.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1.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加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2.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1.进一步建立和充实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薪酬标准,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审核等信息,加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

2.加强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管,抓好对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1.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纳税档案。

2.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

3.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4.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

(二)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五、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严格执行为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

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日常税源管理,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应进行跟踪核查、约谈;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三)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选取部分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切实搞好专项检查。加强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将其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研究强化基础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征管手段、搞好税法宣传的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但高收入群体也不必如坐针毡,调节高收入并不是简单的均贫富,多掌握些财税知识和税收政策,对合法的收入进行合理的税筹。更多还是强调应有依法纳税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对高收入群体征收相对较高的税收,是国家对高收入进行调节、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在这个问题上但凡存有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的经济和法律代价。

郑爽事件,给每个人敲响警钟:在享受社会公共福利的同时,敬畏法律、敬畏道德、敬畏规矩,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

【第18篇】个人借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强调有偿的概念,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无需交纳增值税。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由一个人没有取得收入,根据《人个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如没有正常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很显然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并没有人为的减少个人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故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围。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企业将款项无偿提供给个人。属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从为服务对象除外。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向款项借给股东、不用于经营且年会计年未仍未收回的,应视同分配利润交纳个个所得税。

2、企业将款项借给股东及其亲属,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及汽车等不动产的。也应比照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交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企业业务,不征税。

4、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消费或购置资产,如在会计年未未归还的,则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按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5、企业借款给除股东及其亲属外的其他非公司同工借款,如在会计年度未归还的,则应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交纳个税、适用的个税税率为20%。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而企业向人个借款显然不在此内容内。

三、需要提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如是有偿的,则企业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满足有借款合同,且是书面的,利息不得超过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的基本前提。

2、有偿借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为约定的利息支付日。

【第19篇】哪些收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这六项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2023年开始,以下六项个人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以上六项个人取得的收入,此前是按“其他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23年开始,不再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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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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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 自然人 (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等8项组成。

2023年部分省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1-数据仅参考;

2-全国31个省市区,目前己搜集10个,此数据为第一版本,最终版为31个省市区;

3-年份:2019;

4-数据来源:税务信息网及2023年一般财政预算执行收入;

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20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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