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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所得税备查资料(1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4篇优质的高新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高新企业所得税备查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高新企业所得税备查资料

【第1篇】高新企业所得税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近日,很多纳税人咨询小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该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可参考的主要税法依据有哪些?后续管理应注意哪些问题?其实,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资料留存备查工作并不难,今天,小编就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相关规定,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为例,七步教您学会。

第一步、明确优惠事项名称

纳税人应在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中明确企业所属优惠事项名称。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为例,纳税人可在“优惠事项名称”栏次查询对应信息。

第二步、了解企业政策概述

“优惠事项名称”栏次右侧则是对该事项简要的政策解读。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为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熟读涉及的主要政策依据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通常会列举该项税收优惠涉及的法规文号,小编建议纳税人应对法规具体条款内容熟读掌握。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为例涉及的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第四步、归档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因税收优惠事项不同,留存资料具体要求也不同。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为例,涉及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第五步、关注享受优惠时间的差异性

如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所述,享受优惠时间通常分为预缴享受与汇缴享受两种。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为例,其属于预缴享受。

第六步、注意留存备查资料保存年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七步、后续管理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2篇】高新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财税知识分享,不定时更新,如果对你有用,欢迎关注点赞收藏[比心]】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1.注册登记时间

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核心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示:核心技术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

3.科研人员占比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研发费用占收比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5 000万元,比例≥5%;

(2)5 000万<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比例≥4%;

(3)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的企业,比例≥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高新产品收入占比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其他

(1)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2)申请前一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第3篇】高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刚刚!国税局通知!汇算清缴大变!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格式大改!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本次更改内容较多,看完下方的解读估计大家一开始不太清楚,已经为大家准备好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表单,人手一份!

解读

三、申报表具体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衔接,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衔接,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相关规定衔接,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对其他内容进行优化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4篇】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经认定符合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2、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境外所得抵免按15%计算应纳税总额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3、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5篇】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

做高新专项审计需要单位提供的资料

三年的年审报告

三年的研发费明细

三年的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明细账

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

成立三年及以上的要三年的报告,企业仅成立两年的要两年的年审报告,高新申报要年审报告和高新专项报告一起申报上去。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高新

申报高新是需要年审报告和高新专项报告一起申报上去。年审报告和高新专项报告是一套。

申请高新企业的一些硬指标

注册设立1年以上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要求,近3年(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期间算)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收入

研发费用比例

小于5000万

不低于5%

5000万-2亿

不低于4%

2亿以上

不低于3%

这个要求主要是引导高新企业在研发费上去投入

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低于全部研发费用的60%(鼓励中国境内创新研发)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带来的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不仅研发了,研发成果还要给企业带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中的其他不能超过研发费总额的20%

享受加计扣除时,研发费用-其他不能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这个10%和上面的20%不是一回事。一个是税的事,一个是申请高新资格的事。

申请高新有什么好处?

主要是所得税税收方面的好处,先看看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一、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少交税。

应纳税所得额简单理解是收入-成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规是75%,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100%。如果企业是高新企业研发费用花了100万,那么算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减175万(制造和科小减200万)

成本实际没发生那么多允许多扣除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就会比非高新的交的少。

二、享受低税率

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25%,高新企业是15%。税率低所得税就交的少。

这两天要去做个高新专项,找我们做高新专项的有的直接年审报告和专项一起找我们做,有的已经有年审了只要一份高新专项报告。

这个报告属于刚需,只要企业想申请就一定要有这报告,一般企业不会自己去申请高新而是找个中介,所以跟事务所对接的一般是中介+申请单位的财务。

这个专项的审计过程主要审研发费和收入。

研发费用支出分类

1、人工:研究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补贴、奖励、五险一金、股权激励、劳务派遣费用。审查重点是看有没有必要记录,有没有合理分配

2、直接投入:原料、设备、燃料、动力等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收入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同时用于研发和非研发的设备要按工时合理分摊费用

3、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同时用于研发和非研发的需要按机器工时进行分摊

4、无形资产摊销:同时用于研发和非研发的需要合理分摊

5、新产品设计费:新产品设计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要有合法的入账凭证

6、其他相关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申请高新时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不能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加计扣除算税时不能超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委托研发费: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如果委托境外研发,按照实际发生额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内只有一个80%限制条件

委托境外有80%和2/3两个限制条件,此外,委托境外个人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建议

每年汇算清缴时都要填报研发费用辅助账,科目设置清晰合理可以简化申报工作

1、人员工资-研发人员费用-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人员工资-外聘劳务费2、直接投入-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动力费用直接投入-模具及装备制造费直接投入-样品及测试费直接投入-检验费直接投入-设备维护维修直接投入-设备租赁费3、折旧-仪器折旧折旧-设备折旧4、无形资产摊销-软件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专利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非专利技术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产品设计新产品设计费-工艺制定新产品设计费-新药试验新产品设计费-勘探开发试验6、其他-资料、咨询及保险费其他-分析及鉴证费其他-产权注册其他-差旅费、会议费其他-其他费用7、委外研发费-境内委外研发费-境外单位委外研发费-境外个人

建议委外研发费按境内、境外和境外个人设置科目,因为境外不超过境内2/3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境外个人的不允许扣除,在科目上区分出来计算方便。

【第6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

2023年1月1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该《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认定条件

《办法》对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规定了需同时满足的8项条件,其中,最核心的条件为:

第(四)条: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五)条: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以上条件可简单概括为:研发人员占比(10%);研发费用占比(5-4-3);高新收入占比(60%)。

二、申请材料

《办法》规定,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时要提交8类材料,其中,需要经中介机构签证的核心材料有:

第6类: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第7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即:3年年度审计+3年研发费用审计+1年高新收入审计。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政府补助

企业所得税:

(一)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比一般企业适用的 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 10%。(《企业所得税法》)

(二)延长补亏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三)加计扣除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注:该文件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延长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3、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加速折旧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政府补助: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通常能获得政府各项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享受各种市、区相应认定补贴和奖励,有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促进企业科技转型,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7篇】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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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肯定是好事,但是也要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护,根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有近200家企业被取消高企资质,2023年超400家企业被取消高企资质,可见国家对高企的把关和要求是越来越高,今天专才网就来说说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要点,希望能帮到大家。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被取消的原因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查中,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质量/安监部门会从各自部门职权出发,核查企业的高企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主要为审查的为以下7点。

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例:2023年9月,因疫苗质量问题,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2023年度起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这个事件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

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④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⑤研发费用不符合条件的。

⑥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⑦高企有效期内出现不符合高企要求的情况的,例如知识产权失效、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等。

以上7点是所有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中占比最高的原因,其中第三、五点需企业在日常做好管理,比如密切关注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及知识产权等情况,可以尽量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如果不幸真的被取消高企资质,税务机关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或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资质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方式

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方式

1、及时报送年报

要清楚,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的,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因此每年5月底前,企业需在“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及时填报上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表。

2、主动关注复核

已认定的高新企业,还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复核不满足认定条件的,不仅会取消高新企业资格,税务机关也会追缴其自出现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或不满足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

3、及时报告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

企业出现更名或认定条件存在重大变化的(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3个月内要向认定机构报告,审核满足认定条件的,高新企业资格不变,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审核不满足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企业资格,税务机关追缴其自出现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或不满足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

4、重点关注高新企业资格期满时缴交所得税

高新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取得高新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5、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

完成整体迁移的,高新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编号和有效期不变;部分搬迁,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三年过后需重新认定,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申报高新需要耗费大量的工作,认定不易,千万不能因为一时大意导致严重后果。

以上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护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到您的企业,如果您的企业还没有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可以联系专才网,我们是一站式企业服务机构,我们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会提供专业的1对1咨询服务,解答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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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问:墨子老师,您好!某居民企业属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取得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其中含7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税法规定,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减半征收。请问技术转让所得200万元的部分是按减半后适用15%税率,还是适用25%税率?

答:感谢您的提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7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1000-500)×15%+200×25%×50%=75+25=100(万元)

【第9篇】高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资料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依法纳税,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的所得税都有一些免税政策。那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减免优惠政策吗?今天小编通过这个问题,为大家带来以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减免优惠政策吗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第10篇】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在实际税收实践中,对于在何种情形下不适用15%优惠税率,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定模糊认识,本文选取纳税人高度关注的5个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1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业务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取得股权转让所得,适用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能否适用15%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税法上的亏损,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负数的,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15%优惠税率。

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适用15%税率?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居民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均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注销是否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十二行“税率”明确为“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注销应当适用25%的税率,不得适用15%的优惠税率。

5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能否全部按照15%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按照上述规定,不是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分回的利润都已可以享受按照15%优惠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必须是居民企业从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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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

虽然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还没开始,但相关的补贴政策却已经出来了。新通过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一般在5-20万之间,通过高新复审的企业补助一般在5-10万元之间。而新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补助一般在10-50万元之间,复审的企业补助一般在5-20万元之间。具体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当地为准。除了可以享受补贴,高企认定还有非常多的好处,接下来就由来带大家看看。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好处1.税收优惠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25%降至15%,企业所缴纳的税额相当于在原基础上降低了40%。2.资金奖励经认定的高新企业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最高的有百万)。新通过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一般在5-20万之间,通过高新复审的企业补助一般在5-10万元之间。而新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补助一般在10-50万元之间,复审的企业补助一般在5-20万元之间。具体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当地为准。3.金融支持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必备条件之一,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以更加便利的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补贴,并且可以更加容易地获得风险机构的投资以及银行的贷款。4.项目支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科技加计扣除企业的项目研发费用。对于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属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部分,其计入当期损益时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将按照50%对其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将按照150%对其无形资产成本进行报销。

5.资本市场新三板上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必备条件。投资商会更加青睐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的融资和上市非常有利。6.有助招投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将得到有效提高,高企将会对科技研发更加重视,使企业核心竞争力得到提高,在市场竞争中为企业提供有力资质,使企业的品牌形象得到极大的提升,对于企业在广告宣传与产品的招投标工程方面会起到很大帮助。7.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转让所得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免征所得税的部分为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为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8.办公地址改善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办公及工业用地可以优先获批,还可以在很多地方免费用地。9.资产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0.品牌宣传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其所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当于国家级的资质认证,是以科技立身的企业的硬招牌,其影响力将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国家免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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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费用

联想集团研发费用一直在3%左右徘徊是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联想集团

2023年9月底,联想集团向上交所递交ipo申请,拟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最终,公司ipo终止。终止原因是市场和群众的两方面质疑,一是高管薪酬,杨元庆的年薪高达1.68亿元;另一个就是研发投入偏低,2018/19财年、2019/20财年、2020/21财年,联想集团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02亿元、115亿元、12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98%、3.27%、2.92%。2023年其研发费用仍然偏低为3.34%。

我们可以看到联想集团研发费用一直在3%左右徘徊,这是为什么呢?看样子是经过设计的。

后来我想到国家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一般企业为25%,小微企业是20%),而营业额大于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费用占比要大于3%。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周期是3年,应该是两年研发费用不到3%,另一年高一些把占比冲上去。联想集团肯定是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少交10%的企业所得税,将研发费用控制在3%左右,绝对是经过精算的。

【第13篇】高新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对于会计来说这是一年中的头等大事,怎样才能正确申报?怎么才能让企业享受到最大优惠?当企业即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小型微利企业该如何选择填报呢?本期,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5%;)

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9〕13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时候,只可选择其一享受优惠。那我们来通过两组图来看一下怎样选择更优惠呢?

我们举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100万、200万、500万的情况,来看一下。

小编总结:

排除其他干扰性,可以发现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以下,选择小微更划算,超过300万还是高新技术划算。

我们再来看一下报表应该如何填写:

首先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情况下,我们选择小型微利企业来享受优惠。

1、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210科技型中小企业和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相关行次需要正常填写。(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系统已经帮我们自动判断了。)

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其他附表正常填写。

3、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31行会根据主表带出数据。需要手动需改为0,选择未享受优惠原因。

4、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重新读取数据后,第一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就会带出相应数据。

5、返回主表读取数据,就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申报啦!

铛铛!申报成功啦!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系统判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就需要根据勾选的报表准确填写数据,正常申报就可以啦!你学会了么?

【第14篇】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

11月13日,以“共建活力湾区,携手开放创新”为主题的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在深圳开幕。创新决定未来,增强在源头创新与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才能在关键领域实现重大突破。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那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高新企业所得税备查资料(14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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