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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02 17:12:02 查看人数: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总

【第1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总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0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股权转让收入?

答:包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02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能否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03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04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这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不能。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对于上述情况,因你公司2023年度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不得享受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可以按规定享受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的税收优惠。

05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现在还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06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07

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08

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政策还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吗?

答: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09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免于填报哪些表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第2篇】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率

在实际中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与增值税计税收入是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的,按照理论化的会计假想勾稽和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国际通行的法理基础理想构成,理论上两者的比对勾稽关系应该是相等的。而现实中由于增值税计税收入覆面一般小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覆面的,通常出现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大于等于增值税计税收入是比较常见和正常的情况,除特殊原因外很少会出现一个核算期间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就要注意核对了。现实中,一方面,出现这种相对涞水比较反常的情况,有可能是企业核算出现了差错;一方面,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也会提取增值税年度累计计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收入进行比对,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是税务机关一个重要的税务管理风险点,会要求企业做出应对和处理。总体来说核算期间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问题分析,存在一定的工作需求和应对风险。再这里分合理出现和理解失误两个方面加以简单分析和归纳。

一、就金融企业来看,在正常且核算无差错的前提下,出现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这种情况,一般涉及以下方面状况:

(一)、增值税价外费用,在计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计入收入的差异,产生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差异就出在这个价外费用上,增值税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是: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纳税人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核算,除了代政府和相应机构等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纳税人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要按规定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算收入是存在差异的,有相当一部分增值税价外费用,并不计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二)、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个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在增值税法的规定中,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对应适用税率或对应的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核算准则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是把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资产净值)和固定资产、不动产处置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对应营业外支出,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算不同,在现实中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税收入。

(三)、财政补贴核算,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相关的,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要计入增值税计数额。但在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中,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是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核算。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计税的情况。

(四)、增值税免税业务,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法和相关规定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会计核算上,由于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现在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种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税收入的情况。

(五)、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就金融企业来看:现实中一般会遇到的是,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税法规定分期确认计入不同纳税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这样,预收租金跨年时增值税要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税收入的情况。

二、至于为了少纳税款故意隐瞒、造假产生的差异,就我国金融企业现实状况来看,基本都是国有和省属集体(国有)企业,核算上故意错误的很少,但非主观故意,在政策解读和核算上失误产生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这种情况,还是存在的。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23号公告规定的规定理解有偏差,金融企业逾期90天未收回的当期应收贷款贷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其规定是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纳税人解读不准确直接抵减收入,将金融企业收入与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中的其他金融业务收入与其他金融业务支出按净额进行了填报,而金融企业逾期90天未收回的当期应收贷款贷款利息,增值税按规定在当期完税,即计入年度增值税计税收入中,由此产生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情况,虽然不涉及税款,但形成成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会引发税务机关疑点下发核查,另一方面严格来说这也算是一种违法,有一定税收风险。

【第3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月,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确保在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能够及时、准确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本次共修订5张表单及填报说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修订了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修订了填报说明。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减轻计算负担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三、填报服务

税务机关将根据本次申报表的修订情况,进一步升级和优化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等功能,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提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a201030,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四、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申报表将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第4篇】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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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税金是

企业所得税哪些是可以扣除的项目

成本(材料,物资,劳务等)

费用(销售,管理,财务)

税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及附加)

损失(盘亏,坏账等)

其他支出(工资薪金,福利,工会,教育,保险,招待,广宣,公益捐赠,劳保等)

“其他支出”中各项目的比例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2、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比例

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包含:

职工医药费;

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3、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4、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行业:0%;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

5、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研发经费的优惠政策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实行75%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100%

以下行业不予优惠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年底清缴需要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是5月31日,但是财务人员需要提前做好汇算清缴准备。

一、账务检查,通过以下6点检查财务数据: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的部分;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计提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一般企业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对于资产损失的情况存在需提前备案的进行备案,未及时取得的票据先计提的成本费用一定要积极跟进在汇算清缴前取得。

二、准备基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还需要准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3、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等;

4、最新章程;

5、租赁合同、借款合同;

6、股东持股及证件:股东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

7、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等。

三、会计核算数据

1、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费用账、序时账、整年末级科目余额表);

2、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

3、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等资产盘点表;

4、社保缴费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工资表1-12月份;

5、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表、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表。

【第7篇】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

对此财小加整理了常见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及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建议收藏备用

此外,财小加还整理了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

1.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高新技术企业 → 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200%加计扣除;

注意:

1)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2)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1)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 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应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包括:

·企业出资协议;

·出资合同;

·相关票据等。

以上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3. 研发费用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 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 →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注意: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常见问题:

1)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下列行业不适用优惠政策: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3)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第8篇】英国企业所得税率

英国有关于企业税收的政策规定是什么?在英国投资注册公司需要缴纳哪些赋税?其具体的税率又是多少?......作为发达经济体,英国是中资企业重点关注的投资市场十一,在英国注册公司则是投资的主要方式!但大多数的企业对英国的税收还没有一定的了解,本文旨在介绍一下英国的税收体系和制度。

话说英国税收体系和制度

为了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英国政府一直以来都致力于保持低税率制度。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个层次,其中中央税系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国民保险和燃油税;地方税主要指房产税。

闲谈英国主要的税赋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按税收调整后的利润向永久性公司或子公司征收的税项。英国的企业所得税每年会略有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为19%。根据英国政府2023年度财政预算,2023年4月1日起下调至17%。

【增值税】增值税是在开展和推动业务过程中,向货物和服务供应的价值征收的税项。税率分为三种:标准税率20%(大多数货物和服务)、减让税率5%(家庭、慈善机构等燃料和电力)以及零税率(食品、书籍、药品、儿童服装等)。

【个人所得税】英国规定年满18周岁公民的个人收入均需按累进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英国政府2023年度财政预算,2023年4月6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至11850英镑(年收入),11851-46350英镑部分税率20%,46351-150000英镑部分税率40%,150000英镑以上部分税率45%。

【国民保险】英国的社会保险称为国民保险(national insurance),由员工和雇主共同缴纳,按收入的固定比例累进征收。通常情况下,员工缴费比例为:周薪低于162英镑缴费率为0%,周薪162-892英镑缴费率为12%,超过892英镑部分缴费率为2%;雇主缴费比例为:每周收入在162-892英镑的税率为13.8%;收入超过每周892英镑的部分征收税率13.8%。此外,特殊人群可享受其他缴费率,如已婚女性、21岁以下青年人均可按低税率缴纳国民保险。

企业在英国注册公司设立工厂一定要严格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不仅是企业后期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彰显出中资企业的素质要求。本文由际连企服整理发布,仅代表自身观点。

【第9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核定

近日,小编将纳税人咨询的关于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汇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有哪些?可以任意选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在不同的预缴方式下,应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

1.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

2.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15行;

3.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5行。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可否实行按月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四、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7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

七、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否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八、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对应取得发票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可否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九、纳税人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来源:中税答疑

【第10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可以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项目。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扣除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填报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填报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纳税人的必填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有关情况和优惠金额。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有关情况和优惠金额。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填报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1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清缴政策

你不可不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

作者: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王海勇、任敬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2023年财税部门持续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为鼓励创新、刺激消费、扩大就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助力。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本文对2023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对需要关注的要点予以提示,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企业扶贫捐赠扣除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参与脱贫攻坚事业的税收负担,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一是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二是明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 也可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政策。三是明确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企业在进行扶贫捐赠时需关注两点:一是“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范围,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中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具体名单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问询或查阅。二是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

为切实减轻保险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在理解这一政策时,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该政策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这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则,一方面将扣除比例由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统一提高到18%,大大提高了扣除比例;另一方面,允许对超过比例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会计上此类费用可转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抵税,税会差异则由永久性差异转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取消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但企业应加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按1%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为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领域和中小企业流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8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的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凡按2023年第85号公告规定执行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的规定,即不得将这两项政策叠加执行。

(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扣除政策

为防范期货交易风险,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自贸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为切实落实就业优先策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从30万元、100人或80人、3000万元或10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确保上述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就具体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二是简化预缴阶段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直接按照企业预缴申报时的本年度的累计情况进行判断,不再与上年度情况进行关联。三是明确按月预缴的企业在年度中间一旦可以被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申报期限就应当调整为按季度预缴,且一经调整,当年度不再变更。

(二)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税〔2019〕13号文件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从“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并明确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或是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将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企业汇算清缴时需关注以下两点:一是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23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二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企业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四)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为吸引各类投资共同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已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2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明确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第三方治理行业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七)横琴新区优惠政策

为突出横琴休闲旅游的区位特点,引导粤澳两地旅游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优惠政策

为支持创新企业发展,拓宽国内资金投资渠道,促进境外资本融资和回归,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分情况对持有或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二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九)铁路债券优惠政策

为支持铁路事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延续《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明确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3年至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和《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

为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服务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76号),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为优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环境, 扩展其就业创业空间,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在延续《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十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在延续《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为确保上述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相关管理事项作出调整:一是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可享受优惠。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对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纳税人,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将税收优惠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

三、综合性税收政策

为提高政策确定性,助推企业去杠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64号公告”),对永续债的税收处理方法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永续债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可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或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是规定发行方企业应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三是明确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四是明确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永续债投资方应与发行方的企业所得税定性保持一致,双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遵循对等原则,即发行方按利息进行税前扣除的,投资方应确认利息收入;发行方按股息红利进行税收处理的,投资方可规定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发行方会计上按照税后利润分配处理,同时符合2023年第64号公告规定作为利息税前扣除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约束条件,以及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约束条件,同样适用于永续债的相应处理。

四、“放管服”政策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政策

为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从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要求等方面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时,统一采取4%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有关免税政策;三是明确核定征收程序及实施时间。

(二)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等13张表单的表单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并取消部分资料的填报:一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是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三是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

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告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在原有表述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将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全过程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体现。

来源:《中国税务》第2期

【第12篇】填写企业所得税时备查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如何申报纳税?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3年9月30日到期,在2023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23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23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查资料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 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查资料

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留存备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该项优惠不履行备案手续,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时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时享受。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最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不论申报所属期年度当年的研发费用占比是否达到要求,只要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到达要求,且其他相关条件也符合,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13篇】202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说明

今年,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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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年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工商年报,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一年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检制度更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该按一年为限期,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有关的工商机关发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个人以及单位都能够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

一、工商年报

先来谈谈咱们最常见的工商年报,年报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6月30日,几乎所有商事主体都需填报,包括个体户。

那工商年报要提交哪些信息呢?

1.公司股东缴纳的出资情况、资产情况;

2.企业的联系方式与地址;

3.企业的存续状态;

4.企业各类变动情况,如股权变更信息、购买股权信息等;

5.企业网站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网址信息等;

6.企业从业人数、财务信息、社保信息等。

工商年报逾期会有什么后果呢?

1.企业未按时进行工商年报的,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且罚款3千-5千少不了!如果满3年,企业还未补交年报申请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将不能贷款、投资、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企业发展严重受阻。

二、税务年报

税务年报,也就是之前说的“汇算清缴”,简单的说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汇算清缴是要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定额等少数几类企业除外。)

有些老板会把“汇算清缴报告”和“汇算清缴”当成一回事。

二者是不一样的喔!以深圳为例,税务没有强制要求每家企业都要做“汇算清缴报告”,但是汇算清缴是一定要做的!

税务年报申报内容?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明细等,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而且无论你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要进行税务年报。

税务年报逾期会有什么后果呢?

如果老板们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话,税务局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会被处以罚款,到时就新账旧账一起算,涉及到税款的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您不仅没申报,公司还“下落不明”,那被税局列入非正常户后果就严重了。

无论是工商年报还是税务年报,全都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基础的。并且不仅是企业和公司,个体户老板们也得进行年报!所以,如果不是不记账报税,财务报表可完全没法做?要是想年报,还得从记账报税、补账开始。

【第15篇】202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注意多选题)——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股权投资的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1.核定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

按应税收入核定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和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例题·单选题】某批发兼零售的居民企业,从业人数10人,资产总额240万元。2023年度自行申报营业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总额110万元,当年亏损1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无法核实,成本费用核算正确。假定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该居民企业2023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2

b.2.39

c.1.91

d.0.9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10÷(1-8%)×8%=9.57(万元);应纳税额=9.57×50%×20%=0.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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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总(15个范本)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股权转让收入?答:包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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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率(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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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的问题时至如今依旧有很多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今天我们钇财税就来为您介绍洗一下一般纳税企业的问题,一起来看看一般纳税企业需要交哪些税?一般纳税企业 ...[更多]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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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说明: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更多]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6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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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介绍2018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