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怎么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怎么申报
资源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资源税申报。
在水资源税试点地区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水资源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报送:
2.开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报送:
3.经营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的纳税人,应报送: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契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4.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印花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应办理印花税申报: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适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
4.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5.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6.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 13号)
车船税申报
【事项描述】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行办理车船税申报。
【报送资料】
1.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报送:
2.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报送: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已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3号)
【第2篇】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4月2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详见:《重大利好!西部风、光项目增值税15%优惠再延十年!》
8月1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给出了最新的鼓励目录,目录内的相关企业将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
其中,9省给予了光伏企业、风电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具体如下表所示。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3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3年第27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一)重庆市
1.电弧炉短流程炼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高强度建筑用钢,汽车、电子信息、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产业用金属材料;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锶矿(天青石)等金属矿精深加工;毒重石、岩盐、萤石、重晶石、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复合材料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年生产能力1000万吨以上机制砂石项目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
9.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0.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vr/ar/mr等沉浸式互动式娱乐设施设备、数字舞台灯光、智能影音、内河游艇、数字印刷、玩具、文化用品等文化旅游装备及用品研发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普通厢式车、普通挂车)制造
14.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5.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6.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7.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8.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9.公路旅客及公路货物运输
20.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1.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2.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基建”建设及运营,网络安全
23.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24.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
信息处理等现代物流项目;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5.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6.服务外包、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7.城市及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治理及厕所革命等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链的电解铝(获得产能置换指标的)、再生铝、铝加工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3.特种陶瓷、日用陶瓷、卫生陶瓷、建筑陶瓷、陈设艺术陶瓷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4.电梯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除外)
35.化妆品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除外)
36.苗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37.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物的开发和生产
38.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分药物、高附加值制剂产品的原料药及其关键中间体开发和生产
39.药物筛选平台、临床技术转化平台、安全评价中心、中试放大平台、工程转化中心、研发定制平台、委托生产平台、公共检测中心等满足药物及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和生产所需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
40.富硒特色农产品开发
41.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42.影视节目、电竞、音乐、网络文学、知识付费、沉浸式互动式场景等数字内容创作生产、文化ip产业;数字媒体、数字出版、短视频、直播、网络表演等信息服务、数字营销、在线文化娱乐服务
43.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
44.特色地质文化村旅游开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温泉康养等服务
45.页岩气开采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四川省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2.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4.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
5.高品质钛原料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cao+mgo≤1.5%);6万吨/年以上钛渣生产技术(电炉容量≥25000kva)
6.钒钛磁铁矿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钛材深加工及产品应用
8.4万吨/年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
9.3000吨/年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废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
10.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1.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12.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开发制造
13.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与应用,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
14.无线电测试仪器开发制造
15.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
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7.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8.汽车整车、专用车与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9.教育技术装备开发及生产
20.公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22.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
23.服务外包
24.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5.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移动支付、电子票据、金融
ic卡等)
26.医疗机构经营
27.飞行员培训
28.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等)
29.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消洗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
3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1.钒钛磁铁矿高炉—转炉冶炼工艺(钒钛磁铁矿入炉比列≥6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2.电子束辐照加工
33.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
34.康复辅具器具制造
35.页岩气装备制造和油气技术工程服务
36.节能环保型建筑用铝合金模板产品开发、生产和应用
37.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催化、合金等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的开发、生产及应用
38.50mw及以上燃气轮机研发制造,分布式能源用小型燃气轮机研发及装备制造
39.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
40.硅光集成电路芯片、光分路器、光纤活动连接器、光电收发模块、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41.彩灯设计与制作
42.科技推广与创业孵化服务
43.茶叶种植及深加工
44.葡萄种植及葡萄酒制造
45.木材储备加工交易、竹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46.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47.藏医药、彝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8.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9.移动电信服务(5g)
50.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三)贵州省
1.大功率液压台车用凿岩钎具及钎具用钢生产
2.优碳钢钢丝(强度≥1670n/mm2)及其制品生产
3.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铝及铝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钛金属冶炼新工艺技术开发(直接用高钛渣、金红石电解生产金属钛),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6.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
7.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8.“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9.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10.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
11.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
12.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
1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高压柱塞式液压泵、液压马达等液压基础件研发及制造
15.液力变速器研发及制造
16.大型萃取装置(容器容积50-3500l,压力等级9.8-35mpa,温度等级10-85℃)研发及制造
17.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
18.粉煤灰储运及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19.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1.公路旅客运输
22.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23.服务“三农”、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4.服务外包
25.医疗、康养机构经营
26.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27.农林特产品、竹产品生产及深加工
28.高品质易切削钢
29.膜用新材料研发制造及膜元件自动化生产
30.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炭地下气化发电成套设备制造
31.煤炭开采110/n00工法配套智能化装备研发应用
32.玄武岩纤维及后制品研发生产
33.石材加工生产
34.风力发电
35.跨境贸易、国际物流、货运代理、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产业;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36.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加氢站等涉氢产业
37.民族特色食品生产及加工
38.芳香植物种植、观光及产品加工
39.食用菌种植及菌种培育
40.蛋白桑、蛋白菊种植推广
41.农林渔牧技术推广服务
4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四)云南省
1.花卉、绿化和观赏苗木培育
2.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3.有色金属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
5.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
7.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8.绿色建筑材料制造、绿色建材认证推广
9.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
10.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
11.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
12.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智能化大型高效泵、城市排涝装备项目
13.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
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6.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公路旅客运输
1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0.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2.服务外包
23.医疗机构经营
24.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25.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
26.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27.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余气等利用)
2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9.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
30.绿色铝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绿色硅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
32.铁皮石斛、油桐培育、种植、加工等,绿色有机茶、蔬菜、特色水果、优质中药材、咖啡等高原特色农业,竹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3.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青稞种植与食品深加工
34.猪、牛、羊及小家禽畜(含高原畜产品)饲养和深加工
35.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36.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37.有机垃圾生物式处理设备和移动式破碎筛分系统
38.生产天然橡胶深加工产品如浅色标准胶、子午线轮胎专用胶、恒粘胶、高等级轮胎专用胶、脱蛋白橡胶系列产品,鼓励建设大型子午线轮胎生产线,进行特种专用天然橡胶或胶乳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39.联合疫苗产业
40.民族地区院内制剂产业
41.藏医药、傣医药、彝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2.种桑养蚕,各类丝胶蛋白产品、蚕蛹深加工产品等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
43.云南滇中锂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链发展
4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中心和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物流中心建设
45.核桃生产和初加工机械一体化成套机械设备及标准化技术研发和推广
(五)西藏自治区
1.特色农林畜产品生产及加工
2.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
4.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7.公路旅客运输
8.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0.医疗机构经营
1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12.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1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14.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专合组织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5.特色产品溯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6.食饮品外包装生产加工
17.节能服务业
18.天然饮用水(矿泉水)
19.边贸产业(边贸市场建设、边贸企业培育)建设与发展
20.口岸加工业建设与发展
21.科学研究和决策评价服务业
22.自然资源及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
23.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24.利用太阳能和风能公路照明
25.城镇道路桥梁和供水、供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
26.西藏乡土树种科研
27.风力发电厂建设及运营
28.新型建材及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和应用
29.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0.石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32.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和制鞋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36.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等教育服务业;广播电视集成播控、录音制作、文艺创作与表演、文物保护、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体活动等文化艺术服务业;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活动等体育服务业
37.住宿和餐饮业
38.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39.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六)陕西省
1.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2.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钛材深加工
3.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
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新型、环保型油田化学品(二氧化碳及新型试剂驱油驱气)技术开发及生产,均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4.生物法、化学法生产可降解材料,包括聚乳酸、丙内酯基可降解材料、聚丁二酸丁二醇酯、聚羟基烷酸等,以及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与淀粉共混的环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生物化学品等
5.百万吨级大型乙烯、芳烃、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
6.高效微排放燃煤锅炉、高效煤泥复合循环流化床工业蒸汽/热水锅炉、烟气余热锅炉、全自动燃气(油)热水/蒸汽锅炉等锅炉的制造(优于国家标准)
7.超越一级能效的微耗电冷暖空调系统
8.汽车整车研发及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研发及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及制造
9.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0.教具教学仪器及文化健康用品开发及生产
1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12.以5g、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新型
基础设施建设
13.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4.医疗机构经营
15.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服务涉及传统手工艺)
16.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装备制造
17.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处理利用与分配工程建设及运营、节水产品研发、制造与推广、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
18.以千亿级苹果为代表的果业、棚室栽培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奶山羊为代表的畜牧业全产业链开发利用及羊乳深加工制造,茶叶、小杂粮、魔芋、食用菌等区域特色产业的全产业链开发利用,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19.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0.服务外包
21.物流业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农产品物流业
22.北斗卫星导航及时空信息产业、遥感、通信、导航等卫星应用服务、雷达、通信、导航专用设备研制生产
23.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洗消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
24.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
25.复合材料加工设备
26.陆上风电机组设备制造
27.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28.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等)
29.天然气调峰工厂、地下储气库及应急储气调峰设施
30.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的制造及深加工
31.风电、光伏、氢能、地热等新能源及相关装置制造产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地热、氢能等新能源产业运营服务
32.30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33.进行煤炭分质利用,生产烯烃系、芳烃系及烯烃、芳烃结合产品
34.第三代化合物半导体、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芯片研发及生产、化合物半导体外延生长及芯片生产
35.无石棉纤维增强硅酸钙板(轻质墙板、预涂装饰板、处墙保湿一体板等)体系产品的研发制造
36.国土空间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37.半导体材料、新型光伏材料等电子材料的研制和生产,大功率mosfef和igbt器件的设计制造,ltcc滤波器、mcm多芯片组件、厚膜通信电源、压电驱动器等产品的研发制造
38.汽车用机械式变速箱、电控机械式自动变指变速箱
(amt)、新能源变速箱、动力换挡变速箱、液压机械无级变速器
(cvt)等,盘式制动器、离合器、同步器、取力品、齿轮、锻件、铸件等汽车零部件,盘式制动器、离合器、同步器、取力品、齿轮、锻件、铸件等汽车零部件制造,以rv减速器为代表的高端制造,商用车制动防抱死系统(abs)、胎温胎压监测系统(tpms)、驱动防滑转(asr)、电子制动系统(ebs)、驾驶辅助系统(adas)等汽车电子产品
39.对污水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及其净化后的利用活动,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40.农用地、生态用地、污染土地、废弃工矿用地等土地整治、修复、评估技术开发及应用
41.信创产业(国产化)软硬件研发、适配及应用
42.商业航天及相关配套
43.新一代航天运载火箭发动机研制、测运控系统建设等,空间飞行器有效载荷及电子系统与设备
44.复合材料、激光防护材料的研制与生产
45.半导体、集成电路、连接器、传感器、人工智能处理器、
新型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研制生产
46.煤层气燃气电站、箱式移动电站等新能源装备研制
47.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精密谐波减速器、电动舵机系统、永磁交流伺服电机、高精度直驱力矩电机、无刷旋转变压器等智能设备研制
48.核辐射加工、核辐照产业、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与研发、轻型辐射屏蔽材料、核级锆材等研发生产
49.新能源材料、钛/锆/镍/镁/锂等特种合金材料、特种非金属材料、特种橡胶材料、高硅氧玻璃纤维、高温合金、3d打印材料、超导材料、特种陶瓷、石墨烯、吸波材料、含能材料等新材料研制生产
(七)甘肃省
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2.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3.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4.利用天然气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除外)
5.高温气冷堆炭堆内构件及涉核炭—石墨材料开发及生产
6.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
7.高性能镁、钛合金开发及生产
8.镍铜钴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开发及生产
9.镍钴二次电池材料开发及生产
10.羰基冶金技术及羰基镍开发及生产
11.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3.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4.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30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7.高性能真空设备制造:真空获得类、真空材料表面改性类、真空炉类、低温贮运容器类、真空专用设备
18.重离子治癌设备研发及制造
19.余热余能利用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处理锅炉及高参数大容量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制造
20.绿色镀膜成套装备研发及制造:真空离子镀膜、磁控溅射镀膜、蒸镀膜、离子注入、离子清洁等装备
21.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0.55kw-355kw,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355kw-25000kw,额定电压6kv或10kv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磁伺服电机)
22.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
23.太阳能多热源蔬菜低温联合干燥技术开发及应用
24.公路旅客运输
2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26.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7.服务外包
28.医疗机构经营
29.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大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
30.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
31.粉煤灰生产新型油田固井减轻剂
32.高炉解毒铬浸出残渣技术开发及应用
3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4.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
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6.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37.沙漠灾害综合治理
38.单台100万吨/年及以上焦炉及焦炉煤气循环利用项目
39.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0.新建和改扩建原油和成品油储备
41.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生产
(八)青海省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2.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3.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4.钾、钠、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稀盐酸脱析制氯化氢
6.六水氯化镁(mgcl2·6h2o)连续脱水制无水氯化镁
7.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8.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
9.以各类无机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副产物为主的循环利用
10.地下深层承压卤水资源勘探、研究及开发
11.道路安全维护、养护设备研发及制造
1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3.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4.公路客货运输
1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16.医疗机构经营
17.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
1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19.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0.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aaa以上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的运营
22.林草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林下经济产业、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3.藏医药、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24.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25.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建设
26.储能电站建设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1.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包括枸杞,优质高端乳品,优质肉
牛肉羊,硒砂瓜、供港蔬菜等特色果蔬,水稻、小麦、玉米、土豆等优质粮食)的生产及深加工
2.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硅系、锰系铁合金新产品(高纯硅铁、低钛微铝硅铁、高硅微碳锰、高硅硅锰、氮化硅铁、硅钙合金、硅钡铝合金等硅系铁合金,以及低硒锰片、脱氢锰片、氮化锰、低硫锰片、低氧化锰片)的开发及生产
6.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gb8918-2006)、直径在20-60mm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
7.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
8.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开发及生产
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0.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以上聚乙烯醇、10万吨/年以上聚碳酸酯(pc)、6万吨/年以上环氧乙烷、6万吨/年以上聚甲醛、双加压法硝酸生产工艺、电子级高纯化学品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以上使用回转窑的石灰氮、使用液下投料低温循环分离法万吨以上单氰胺、2万吨以上双氰胺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1.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大型煤化工、石油化工、火电核电站、油气储运、海洋工程等领域用耐高压、耐高低温、低噪音等高端智能控制阀和智能定位器的研发及制造
13.轨道交通牵引、制动、信号、供电、载荷等关键零部件,包括电力电子牵引变压器、电抗器、合金枕梁、制动盘、电气化铁路地面变电站用牵引变压器、车载牵引变压器等研发生产
14.汽车整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煤炭气化及尾气综合利用、液化合成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食品加工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公路旅客运输
1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20.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1.医疗机构经营
22.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
23.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4.服务外包
2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6.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7.储能系统建设及运营
28.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
29.生物发酵、化学合成氨基酸及相关衍生物的开发及生产
30.模块化、物联网、系统化、智慧化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的研发及生产
31.与动车轴承、轨道交通轴承、高铁轴承等精密轴承生产配套的专用数控加工机床、锻造辗环成套装备、轴承/齿轮模压淬火成套设备,用于精密零件的表面清洗、毛刺清理及吹干的通过式清洗机的研发及生产
32.高原型智能化中低压配网成套开关设备、预制式箱式变电站/紧凑型箱式变电站、高压真空断路器及高原型高压真空断路器、低压微型断路器的研发及生产
33.太阳能光热回转驱动减速器、光伏跟踪系统减速器、风能用偏航、变桨减速器的研发及生产
34.igbt逆变电源焊机,等离子切割机的研发及生产
35.千万吨级综采设备配套用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防爆电机的研发生产;与综采设备配套的铸造、焊接中部槽、链环、减速机、托辊;煤矿机械再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养殖成套装备:包括全混合自动化日粮饲料制备、搅拌、青贮取料、撒料等成套装备;饲舍垫料抛撒、铺沙、粪便清理装备;智能精准配料系统装备;智能化成套饲料混合装备;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精量播种机械的研发及生产
37.无机房乘用电梯及载货、医用、观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研发及生产
38.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2.单层厚度50米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
3.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
4.30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5.稀有金属矿山勘探、有序开采及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7.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8.轴承、齿轮等通用基础件制造
9.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10.建材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11.塑料板、管及型材制造
12.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13.电子产品的组装、加工及销售
14.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15.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6.小麦、玉米、棉花、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等农林作物种植、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17.乳制品的开发和生产
18.方便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生物发酵制品的生产
19.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
20.节水器材、种子加工、肥料、高效低毒农药、农牧机械加工组装等农业资料和农用化工产品制造
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2.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上食糖生产线;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甜菜渣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3.具有地方特色工艺美术产品研发设计及制造
24.演艺设备和乐器制造及销售
25.公路旅客运输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27.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8.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9.服务外包
30.医疗机构经营
31.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2.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3.城镇、农村(含兵团团场、连队)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4.花卉、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5.维医药、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36.节水型渔业养殖及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生态养殖模式示范与应用
37.冷水鱼养殖开发与应用
38.储能电站建设和运营
39.储能电池材料、储能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及其关键部件、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40.5g网络技术、城镇智慧市政信息化技术、智慧社区(小区)信息化技术研发与应用
41.纺织服装产业,可带动群众就业的假发、梭织、针织、服装、家纺、毛巾、手套、织袜、制鞋、手工地毯、机织地毯以及刺绣产品的设计与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2.幅宽3.2米及以上年生产规模8万吨及以上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43.高压法三聚氰胺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44.30万吨及以上羰基法合成醋酸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研发及应用
45.碳酸二甲酯(dmc)开发与生产
46.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at)生物可降解聚合物的生产及其可降解塑料制品、农用地膜的研发及应用
47.新型环保建材、协同处置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烧结新型墙体及道路用建材,烧结制品制造的部品及部件
48.1万吨/年及以上甲硫醇硫化法生产二甲基二硫及其深加工产业
49.工业设计软件、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成果展示库和快速模具手板打印中心、工程实验室服务平台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建设与推广应用
50.煤制聚甲醛及煤经甲醇制烯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1.农林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和运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2.畜禽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53.农用滴灌带、地膜回收再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兽用药品制造、饲用微生物添加剂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
5.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6.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7.高性能稀土永磁、催化、抛光、合金、储氢、发光等稀土功能材料、器件开发及生产,稀土钢开发及应用
8.锗、铀等新材料研发及应用:重水堆、压水堆、气冷堆系列民用核电燃料组件制造、钍资源开发利用、高纯锗及光纤通讯生产
9.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10.15万吨/年及以上单套无水煤焦油深加工
11.30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3.六氟乙烷等精细氟化工产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
15.煤系高岭土替代高铝矾土系列耐火材料产品及其它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生产
16.大口径高压厚壁锅炉管生产
17.磁感应强度0.3t以上的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8.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
19.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0.90吨及以上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毛绒棉纺织加工
22.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3.公路旅客运输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25.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7.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8.服务外包
29.医疗机构经营
30.飞行员培训
3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2.有机肥料生产
33.新建12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碱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34.电储能技术开发与应用
35.5g网络建设及运营
36.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37.5g技术开发及应用
38.电子信息制造产业(新型显示除外)
39.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40.现代马文化产业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2.铜、铝、钨、镁、锡、铟、锌、铅、锑、稀土等高性能新材料开发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低品位难处理铝土矿综合利用
4.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5.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以锰矿为原料生产高纯硫酸锰、碳酸锰、四氧化三锰以及电解金属锰为原料的电器元件、无汞碱锰电池、锂锰电池、不锈钢制品的先进生产技术开发及生产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长管玻璃纤维缠绕气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成套设备(含lng储罐)及装置制造
8.甘蔗种植机、收获机、剥叶机等中小型农机具研发及制造
9.1.8吨及以上挖掘机、1.6吨及以上装载机、45吨正面吊、电动叉车和3吨及以上内燃叉车、牵引车等工业车辆,应用ai技术、5g技术、无人驾驶技术或新能源技术的工程机械产品,液压压路机、液压摊铺机、平地机、矿山机械制造(磨粉机、选粉机成套装备)和移动破碎筛分设备,挖掘机用回转减速机总成、行走减速机总成、装载机用驱动桥、装载机用动力换挡变速箱、装载机用铸造件、平地机驱动桥、推土机传动系统及元部件(变矩器、变速箱、中间传动总成、终传动总成)、工程机械用液压元件、液压管路和液压成套设备,工程机械电控系统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1.适用于丘陵和山区的拖拉机及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机具,农村水利、田间道路建设等农用工程机械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2.蚕茧丝绸、纺织及印染、服装精深加工
13.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民族传统手工艺人才培训、民族艺术文化培训
14.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桑蚕产业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16.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7.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8.城市水系淤泥综合利用
19.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20.内燃机及其零部件产品研发和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22.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23.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节能、环保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24.乙烯、丙烯、烷烃等有机化工原料生产及下游精深加工;盐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5.高岭土、大理石、花岗岩等特色矿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6.超细重钙、改性重钙、超细轻钙、改性轻钙、纳米钙等高端碳酸钙生产、下游精深加工及配套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7.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
28.高端优质浮法玻璃、电子玻璃、汽车和光伏玻璃生产及下游精深加工
29.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及工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0.林木深加工及家具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32.深度节能(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0%以上、吨氧化铝综合能耗低于38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水消耗低于3吨)的氧化铝及其制品
33.偏析法生产精铝技术,高纯铝生产技术
34.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的研发及制造
35.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及制造
36.ipv6设备和终端产业,ipv6技术创新和应用
37.农产品贮存、保鲜、烘干、加工设备研发生产,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9.茶叶和代用茶制造业
40.广西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及精深加工
41.高端医药及医疗器材生产及现代医药物流,壮瑶等民族药及民族医疗器械研发生产
42.文化创意产业
43.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
44.服务外包
【第3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鉴定表
各位财务小伙伴们,你还在为分不清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发愁吗?别急,小编为您搞定这些难题。
1、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适用20%税率
概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3、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4、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信息来源:税台网】
【第4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b下载
每个季度结束,会计就有一个重要工作要做——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公告来了!这次修订基本涉及到了预缴申报表的每一张表格!
到底变在哪?
a200000 表的“按季度填报信息”调整了位置且信息更完整;
在原表单第14行和第15行之间新增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是 □否)”,二者必选其一;
由于上面多了一行l15,那么自然原来15行的名称和公式也就变化了,修改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a201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加其中明细项;
a201010 最后新增42、43行“附列资料”;
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根据新政策增加了明细项;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根据最新政策调整;
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调整了抬头。
【6个问题看重点】
问题1:
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这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体现在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问题2:
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能否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答: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你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如果你自愿放弃享受延缓缴纳政策,想正常缴纳税款,预缴申报时在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次填写“0”,并简要填写原因说明后,即可正常办理缴税。
问题3:
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这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在哪一行中体现?
答: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增加“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问题4:
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扣除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这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在哪一行中体现?
答:一是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二是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等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问题5: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这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在哪一行中体现出来?
答: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二十八项“其他”项目下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问题6: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申报表中如何体现?这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重点突出在哪里?
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第5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第6篇】企业所得税利息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总结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形成通常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收入形式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也不尽相同,具体情形如下:
1.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下列具体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5.利息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做了进一步明确:
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产品分成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债务重组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11.可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入的实现。
12.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7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家在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制定了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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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税务
【第8篇】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税率
企业所得税太高? 这样做税率低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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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企业都面临账面利润虚高,成本票缺失,所得税高的难题,同时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例如;服务行业,属于高利润行业,主要是人工成本,并且无法入账抵扣,导致利润虚高。建筑行业、贸易行业涉及很多材料采购,水泥 河沙等。招待费,居间费用等很多无法取得成本进项发票,并且人员流动率大,难以取得相应成本发票,导致建筑企业利润虚高,税负压力大。
那么这类企业税负压力大怎么解决?
一、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解决成本票缺失,企业所得税高的问题;
在地方优惠园区内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分包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
1. 低税率,个税核定为 0.5-1% ,综合税率2.5-3%
2. 税种简单,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
3. 公转私简单,个体工商户还可不开对公账户,不担心银行转账额的问题,完税就可合理公转私。
4. 流程简单,只需提供法人资料和认证等,无需法人到场。
5. 额度大,每家一年可开票450万左右的增值税发票。
二、享受税收扶持政策解决进项不足,增值税高的问题;
在地方税收园区内,成立新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的形式,承接主体公司业务,新公司在园区内正常经营纳税,就可享受税收扶持。
1.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奖励留存部分的70-90%
2.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奖励留存部分的70-90%
3. 当月纳税次月奖励兑现到账。
4. 政策长期稳定,纳税越多,比例越高。
另外企业与个人发生业务时,还可在小编对接的税收优惠园区内申请自然人代开政策,综合税率不超过3%,自然人一年累积额度可开500万内,出具个人完税凭证。只需提供业务合同、自然人信息即可。并且不再参与年底个人汇算清缴。
小编平台对接全国多地园区政策,可提供自然人代开,个独个体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可提供一站式服务。为高收入个人或企业合理合规节税。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一站式税务筹划、合规节税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9篇】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对冲疫情带来风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稳住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后疫情时期经济复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在2014—2023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3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二、对在2016—2023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3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三、对2014—2023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3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以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所作出的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应缴未缴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五、以上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
2023年1月16日
【第10篇】特定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
现在国家对于税收方面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不仅如此,现在社会方面明星的涉税工作也是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最近某爽被举报的事,也是获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自身也要重点关注一下自己的涉税问题。为了更好地让大家了解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今天我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小知识点的相关问题。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什么?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从事特定业务的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当期已经实现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既然是特点业务,一般而言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涉及。这里面主要说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的预售收入。由于房地产企业,在房子还没有建好的时候,为了尽快的回笼资金需要进行预售。而房地产企业在预售以后,就需要按照一定计算方式,申报相应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房地产企业由于自身业务涉及的面比较广,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也是会遇到各种其他企业没有涉及的问题。“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说就是房地产企业所特有的业务。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是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的房子,所以实际的利润率并不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当地会制定一个预计毛利率。这样用取得的预售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就可以了。
房地产企业在预缴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实际完工之后,在汇缴清算时抵扣就可以了。同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就可以了。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的注意事项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填报时,企业也会对可以扣除的项目发出疑问。以前有的地方规定可以扣除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而有的地方规定不能扣除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因为这件事,企业和税务局对簿公堂的事也是发生过。
现在好了,这个事情已经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当期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预缴时扣除。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清算资料
2023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有哪些?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02
财务报表(年度);
03
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04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05
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06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07
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08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09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1
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4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
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4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5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及《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人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01
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02
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03
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04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留存备查资料。
05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按照税收规定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06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留档备查的其他资料。
【第12篇】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正值申报纳税期,4个“关键词”带你厘清政策要点,一起来学习吧。
一
继续延长
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
缓缴期限
1.按季申报
2.按月申报
注意:
1.缓缴的税费包括上述所属期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
自愿选择
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
自动延长
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温馨提示:
1.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税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
2.若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严肃处理。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在实务处理中,遇到以下问题这样处理↓
案例1:纳税人a属于2023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案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3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案例3:纳税人c按照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3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案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3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案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3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3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中国税务报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3篇】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中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而企业作为公民的集合体,我们只有按规定全面了解并掌握企业所得税税率,才能享受到国家为我们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基本税率25%
依据我国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
适用20%税率的企业
依据我国规定,该种税率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微利企业每年应税所得未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征收。对于应税所得大于一百万元但未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为应税所得,并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15%税率的企业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该税率下的七种企业分别是
1、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重点扶持的企业,给予减至15%的税率进行征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认定的企业,也按以上税率征收。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23年一月份直止2025年12月31日,国家对设立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样减收15%的税收。
4、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处在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31日起,鼓励工业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减征企业所得税15%。
本条所称鼓励工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工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为主要经营的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5、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对于位于西部地区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缴企业所得税。此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要求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6、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的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合格法人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进行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自2023年1月1至2023年12月31日,对满足条件的从事专业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缴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指的是受污水处理企业或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备(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备)经营维护的企业。
适用10%税率企业
1、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该税率下的两种企业分别是:
受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国支持关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行业,从盈利年度起,从第一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从下一年度减为10%。
我国支持的关键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行业名单由我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设立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4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预缴
要点一: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二: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要点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自办理2023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自办理2023年度或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自2023年10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23年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要点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要点六: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七: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要点八: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要点九: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要点十: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要点十一: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要点十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要点十三: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要点十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要点十五:“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要点十六:北京2023年冬奥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2号)
【第15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案例
万顺房地产公司开发公司有一期、二期、三期项目。 (1)一期项目已经于2023年第3季度完工,完工后当期销售收 入3000万元(不含税),符合会计确认销售收入条件,会计上已确 认为销售收入。当期结转以前期间预售、当期符合会计确认收入条 件的销售收入12000万元(不含税)。(2) 二期项目于2023年8月31日完工,完工后销售房款660万 元,房款已收但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尚未将其确认为收 入。(3)三期项目于2023年7月1日符合预售条件开始预售,当期 收到预售房款1100万元。
2023年3季度该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15000万元, 营业成本 6800万元,税金及附加580万元,投资收益15万元(国债利息收 入),期间费用500万元,利润总额7135万元。 2023年1-2季度该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为0,期间费用 1780万元。 可弥补亏损情况:2023年度未弥补亏损2600万元,2023年度 未弥补亏损1200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未弥补亏损。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15%,城 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为2%,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1.a200000-1(国税局公告2019 3号)
1.a200000-2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 计营业收入。 第2行“营业成本”、第3行“利润总额”亦同。
(2)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 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 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 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 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 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3)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 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 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 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 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4)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5)按季度填报信息-小型微利企业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 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 择“是”;否则选择“否”。
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 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 业人数。
第三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案例解析
1. 一期项目完工后当期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税),符合会 计确认销售收入条件,会计上已确认为销售收入。 【解析】 完工后销售开发产品,会计上已确认销售收入及对应成本,实 际毛利额已包含在利润总额中。
2. 一期项目完工后当期结转以前期间预售、当期符合会计确认 收入条件的销售收入12000万元。 【解析】 完工后结转以前预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实际毛利额包 含在利润总额中。 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 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汇算清缴时才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3. 二期项目于2023年8月31日完工,完工后销售房款660万元, 房款已收但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尚未将其确认为收入。 【解析】 已达到税法规定的完工条件,会计上尚未结转收入企业开发产 品完工后,实际毛利额未包含在利润总额中。 对于此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仍按预计毛利额计算。 6600000/(1+10%)*15%=900000
4. 三期项目于2023年第3季度符合预售条件开始预售,当期收 到预售房款1100万元。 【解析】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 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此 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仍按预计毛利额计算。 11000000/(1+10%)*15%=1500000
5. 投资收益15万元,为国债利息收入。 【解析】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 2023年度未弥补亏损2600万元,2023年度未弥补亏损1200 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未弥补亏损。
国税局公告2012 57号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 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 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 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 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 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 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 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 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 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 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 央国库或退库。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 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 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 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 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