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个人所得税
今天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公式。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3.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的计算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 6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5.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 4 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800 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 4 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1-20%)×20%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1.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14.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第2篇】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严颖
一、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薪金,需要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季末年末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在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和其在合伙企业拿的工资多少并无关系,而是将投资者工资整体调增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后,按合伙人分配比例分到每个投资者,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如何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因此,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其个人合伙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五、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个人合伙人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第3篇】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很多人创业初期开公司,却不知道都需要交哪些税种,其实中国的税种很多,本篇文章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老板们必须知道的,也是最重要的三大税种,以及注册公司后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免产生罚款。
一、增值税
开公司的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这里分为两类: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的在此期间,暂定预缴),开票的时候直接选免税。但是4月1日起,开专票的话,不能开1%了,只能开3%。4月1日起,适用免税规定的,不能开专票。如果非要开专票,则需要放弃免税优惠。
2.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四种:13%、9%、6%、0%,一般都是开专票。6%适用于服务类,例如设计行业,生活服务行业;9%适用于交通运输类,例如建筑行业,农产品也适用;13%适用于销售类和生产加工制造业类;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免税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0税率还是有差别的,0税率并没有出口退税好。企业在选择时,也是考虑清楚。
二、企业所得税
开公司盈利部分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分为两大类:
1.小微企业:满足以下三点的企业就是小微企业,①员工<300人;②年利润<300万元;③资产总额<500万元。税率按照年利润计算,年利润100万元以内按照2.5%税率交纳;年利润在100~300万元之间按照5%税率交纳,年利润超过300万元按照25%税率交纳。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不仅所得税降低了,还能获得国家补贴,申请项目补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很多政策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
1.发工资:企业代扣代缴员工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税率在3%~45%之间,要注意的是,每年每人的免征额是6万元(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后)。
2.股东分红:适用固定税率20%。
注意事项:
1、办理营业执照后30天内要完成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完成后税局会核定税种,每个企业根据自身核定的税种进行纳税申报。
3、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是每年6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否则逾期营业执照会纳入异常,解除异常需要罚款5000-10000元。
4、企业所得税年报是在每年5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逾期罚款。
5、重中之重:公私账户要分明!不能混用!许多老板在这点上栽了大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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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全面了解有关法规,依法处理有关涉税问题,有助于既依法享受税法的优惠规定,也有助于有效控制涉税风险。本文基于有关税法规定,分析如下问题:一、有关的税收法规二、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七、股权激励征税要求八、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九、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十、税收问题是影响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
一、有关的税收法规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个税法规包括以下13个,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法规有1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财税5号文)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5、《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6、《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7、《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8、《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9、《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11、《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12、《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13、《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14、《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其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是5号文和101号文。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税法的特点:一是复杂,针对一个问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几乎就是一个连环套,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既环环相扣,又层层递进。二是多变,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法规,主要原因是税法多变,针对一个问题,可能发生多次变化。
二、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
有关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一)股票期权根据35号文,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制定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是上市公司。针对的员工,是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员工。根据27号公告,控股企业是指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二)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5号文件规定了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定义,其个税征税方式,比照35号文与902号文的规定。1、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三)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四)有关概念1、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2、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3、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4、行权日也称“购买日”,是指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
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
5号文及902号文,明确了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包括授权时、行权时等环节。
(一)接受期权时
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什么是另有规定,在下面介绍。
(二)员工行权时
员工行权时,需要计算个税。
1、所得性质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所得计算方法
(1)股票期权应税所得计算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2)股票增值权应税所得计算
按照461号文,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
(3)限制性股票应税所得计算
根据461号文,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员工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收盘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收盘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根据新个税法实施后的164号文、42号公告,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35号文、5号文、116号文、101号文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可按照上述公式,合并计算纳税。
到2023年怎么办?
估计不再单独计算,而是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税的可能性很大。
这里讲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
(三)转让股票期权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四)员工再转让股票时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免税的。
(五)取得股息红利时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根据持股时间长短,有不同的征免规定。
(六)员工直接取得价差收益
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什么是另有规定?
根据902号文,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了专门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公司)比照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在北交所挂牌的公司,算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应可以比照非上市公司。
(一)适用的激励类型
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二)递延纳税的优惠方式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与常见的5年递延纳税相比,可以说是彻底的递延纳税。
(三)股权成本的确定
员工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四)需要满足的条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否则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实施主体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股权标的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但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如何计算30%?
62号公告规定,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23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23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5、持有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持有时间的规定,有助于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
6、行权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行业范围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能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101号文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也做了专门规定。
(一)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定义
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但享受优惠的被投资企业,限于居民企业,也就是投资到境外,不得享受优惠。
(二)技术成果范围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可选择彻底递延纳税
企业或个人可选择按5年递延纳税,也可选择彻底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就是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被投资企业可按评估值入账
企业或个人无论选择适用5年递延纳税还是彻底的递延纳税,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六)征管要求
62号公告明确了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1、投资方查账征收
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2、填写备案表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3、税局调整估值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
116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的个税做了规定。
(一)有关概念
1、股权奖励
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2、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相关技术人员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享受116号文规定的政策。
(二)所得性质与税额计算
个人获得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三)可以5年递延
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能否享受后发的101号文件规定的彻底递延纳税政策?
如果符合1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可以选择彻底递延纳税政策。
(四)企业破产,不再追征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七、股权激励征税要求
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尽管对股权激励有一系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但也有对应的值得重视的征税要求,不然就可能少缴税款。无论是101号文,还是116号文、62号文,都有明确规定。
(一)不符合条件不得递延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条件改变补缴税款
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101号文规定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上市后处置股权
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个人股东处置限售股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递延纳税股权优先转让
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这意味着纳税人要用转让股权取得的现金,缴纳被允许递延缴纳的税款。
(五)不得重复递延纳税
纳税人用已经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权,再次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能否继续递延纳税?
不行。
101号文规定,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也就是递延纳税只有一次,不得在递延的基础上,再次递延。
(六)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
员工计算个税时,需要股票或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如何确定公平市场价格?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方法。
1、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
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八、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
由于股权激励有递延纳税等的优惠政策,有关企业和个人需要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一)共性的备案要求
总局在69号文中强调,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35号文、101号文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非上市公司的备案要求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司的备案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要求
根据总局80号公告,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五)扣缴义务人年度报告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六)主管税局可核定补税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九、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18号公告明确了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尽管是以上市公司为例,但18号公告明确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尽管18号公告按照行权时间,分别做出规定,但体现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可以扣除。
(一)立即可以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这与个税的规定一致。
(二)等待后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税收问题是影响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非常复杂,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征管非常苛刻,股权激励计划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处理好税收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税收问题,或者是增加税收负担,或者是被补税罚款,遭受经济损失。为了搞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做到如下几条:
(一)依照税法设计激励计划
结合税收规定设计激励计划,除本文中所提及的税收法规外,还包括合伙企业所得税等法规。最起码要考虑如下税收问题:
持股的主体是员工本人还是持股平台?
如果通过持股平台,如何设计方案,才能享受针对个人的优惠和顺利税前扣除?
持股平台是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
持股平台设几层?各层之间如何选择?
持股平台设在什么地方?
如何通过方案设计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税收优惠的条件非常苛刻,在设计方案时,务必严格按照税收的要求去做。
(二)将设计方案变成合同协议
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为了落实方案,还应把方案变成包括公司、个人等有关当事各方的合同、协议,大家按照合同执行方案。
(三)依照税法及时办理备案
对税务局而言,征税是常态,减免税是个案,对减免税的管理比征税的管理更严格,为了享受股权激励的优惠,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准备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四)严格遵循后续监管要求
股权激励计划有执行时间,税收优惠也有监管时间。不但在设计方案,办理备案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更不能放松,税局关注的是后续的监管,一旦不符合条件,不但前功尽弃,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付出更大的成本,遭受更大的损失。
(五)依照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尽管股权激励优惠,没有相应的账务处理规定,但是股权激励计划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有关账务处理上,体现出来。不然,影响享受税收优惠的保险系数,因为税收离不开账务处理。
总之,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基于复杂的税法体系,认真考虑纳税问题,请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参与设计,才可能制定出最优的激励方案。
【第5篇】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一、联系
1、股权转让时,都不考虑留存收益的扣除。
2、以股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优惠政策一样。
企业所得税:
(1)分期交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延期交纳。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即分期交纳),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依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个税:
(1)分期交纳。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延期交纳。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即分期交纳),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二、区别
1、纳税义务时间不同。
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并不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者收到股权转让款为条件确认股权转让实现,而是规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实现。
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上更看重股权登记,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企业当年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较企业所得税严格的多,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受让方已支付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就需要计税。而不像企业所得税规定要等到股权登记完成才计税。
2、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转让限售股:
企业所得税:
征收。
个人所得税:
征收。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转让非限售股:
企业所得税:
征收。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清算所得剩余资产处理方式不同。
企业所得税:
区分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税)。
个人所得税:
不区分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全部作为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6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背景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独、合伙企业无法正确核算经营利润甚至是没有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难以采用正常的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只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是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什么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记账报税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为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收入和成本都属于可以准确计算的,收入额和成本都是确定的数值,完全可以查账征收所得税,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核定征收一般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而实际上权益性投资的利润率远远超过10%,甚至是几倍、几十倍的收益,国家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收益,《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要求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记账报税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没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仍然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答案是可以的,因为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是符合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的。
【第7篇】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
实务中,为了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有专家筹划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个人的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那么,有限合伙企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与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税收上有什么区别?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免增值税,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股票属于有价证券,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但若自然人使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不仅要面对可能高达35%的个税,通常因为溢价,还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率为6%,并且几乎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再加上增值税附加等税负,溢价部分的税负率可能超过40%。
二、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不享有免税优惠。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新三板取得股息红利免税,但个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新三板股票的不享有免税优惠。
根据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直接持有新三板的股票一年以上,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一年以上,由于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四、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所得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对个人合伙人应按5-35%的税率征税,而不是按20%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 答: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注:替代财税【2015】101号的最新文件为:《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本来就是经营所得,对个人合伙人应按5-35%的税率征税,而不是按20%征税。
五、目标公司转增资本时,自然人直接持股可以享受个税递延纳税优惠,而个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时,无法取得税务局备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 财政部国税局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的公告》(财税(2015)1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目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合伙企业股东的资本(股本),合伙企业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分配比例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六、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员工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不享有股权激励的政策。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综上,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个人代持股平台虽然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但从税收角度来看,并不是最佳选项。并且劣势表现的尤为明显:一是本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和新三板股票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无形中“生”出来了;二是本来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和新三板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但通过合伙企业就不能免了;三是本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和新三板股票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通过合伙企业“洗”出了个5-35%的个人所得税;四是个人持股本来可以申请递延纳税也不行了。整来整去,千万别把钱给整没了。
作者:张国永,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8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海南合伙企业减持股票,合伙人可按经营所得纳税并享受优惠吗?
海南税收政策咨询:有限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减持是否可认定为经营所得,从而享受15%个税优惠政策?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股票)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并按规定计算合伙企业利润,自然人合伙人应“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
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规定:“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同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31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纳税人,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需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条件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条件2: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后,定期提交给海南省税务局办理退税。
【第9篇】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问:丽姐,合伙企业取得了分红收入,个人合伙人按照什么税率交税?
答:合伙企业取分红收入,无论该分红收入是来源于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个人合伙人都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差别化股息政策适用的主体均是个人,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及新三板企业的股票取得的分红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
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2问:丽姐,合伙企业取得了除了分红收入以外的收入个人合伙人按照什么税率来交税?
答:合伙企业取得了除了分红收入以外的收入,其中的个人合伙人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
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3问:丽姐,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收益比较高,适用5%-35%的税率太高,有什么合理合法的税收政策可以利用么?
答: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收入较高,丽姐给出两个建议供参考:
第一个建议:
如果股权转让收益高的合伙企业是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2)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法律法规
财税〔2019〕8号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建议:
一、有限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权(未上市),其中几位合伙人要退伙,然后合伙人全部同意由外面的几位合伙人进来承接他们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这样的退伙,几位合伙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20%)来缴纳合伙企业份额增值部分的所得税。
新合伙人承接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原合伙人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第一: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单独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不能享受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差别化股息优惠政策;
第三:合伙企业除了分红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应当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经过备案的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照单一基金核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如果是合伙人个人直接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增值额的20%纳税。
【第10篇】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每个会计必备的技能之一,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如何进行申报。
首先要下载安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需要注意的是只能下载企业注册地对应的客户端,比如你的企业是上海注册的,那只能下载上海版本的客户端,不能下载其他省份的,因为客户端的接口是对应到注册地的税务局。每台电脑只能安装一个客户端。
打开客户端,登录之后,就能看到主界面,功能栏在左边,如下图
第一、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添加,可以新增企业员工,如下图
第二,把需要新增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手机号码填写到相应的地方,人员状态要选正常,带*的字段为必填项目,填写好之后,保存。如下图
第三、人员全部添加好之后,点击报送,如下图
第四、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全部人员,把员工在app上填写的扣除信息同步到客户端,如下图
第五、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找到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写,如下图
第六、根据工资表填写员工的薪金,社会保险等,如下图
第七、如果工资员工较多,可以先下载模板,填写好之后导入,不需要一个一个填写,如下图
第八、填好之后,点击上方的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如下图
第九、保存之后,返回,点击上方2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如下图
第十、点击上方3附表填写,如果公司有对应的附表事项,要填写,如果没有无需填写,如下图
第十一、确认无误之后,点击申报,如下图
最后,点击缴纳税款,如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完之后发现了错误怎么办?没关系,在申报的地方点击撤销,修改数据之后,重新申报就行,在没有缴款之前都是可以修改的。
你学会了吗 欢迎关注小编,如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留言,小编会第一时间回复。
【第11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怎么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税务处理是很多刚接触财务的初学者们比较困惑的问题。为了能让更多的人掌握这一层面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学堂小编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为各位做出详细的分析和介绍。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怎么计算?
答: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期)销售收入*所得率=a(当期销售)*5%=b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b*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可参照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怎么合理合法的享受核定征收?
答:每一个财务都应该清楚,公司运营做账,每一种业务每一种票的类型占比是多少,不可能说企业一年500万的利润全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利润转移,这样主体公司账目是做平了,但是不合理也不合法.我们应该通过正常的业务来往,工商许可的税务红线来做这个税收筹划.企业的占比一定要合理,业务一定要真实可信.三流合一,能提供证据链是最好的.
在小编所在的税收洼地是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的,核定开票额的10%来作为企业的利润这样企业500万的开票,在实际缺少进项发票的条件下,核定企业的利润为50万,在按照五级累进制5%-35%计算,算下来企业的实际纳税额就为开票额的0.5%-3.1%(服务类的小规模企业)当然这种形式的企业不能和主体公司发生太多的服务类的业务来往,享受部分的核定还是可以的.具体就看您自身公司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部分还可以享受税收的奖励政策,3%的增值税享受奖励以后实际纳税为开票额的2.25%附加税为0.36%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率为开票额的5.71%
办理分公司或者新公司,业务分流的形式享受这块的税收奖励政策.这样企业就能稳定的发展,非常稳定的享受政策的扶持,增值税部分享受地方留存50%-70%的奖励,企业所得税部分也是享受地方留存的50%-70%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总税收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总税40%.算下来企业缴纳增值税100万就可以得到25万-35万的奖励,企业所得税100万的缴纳可以享受20万-28万的奖励.对于企业来讲是非常好的政策.
【第12篇】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
1、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5、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
6、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申报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
1、月(季)度预缴申报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纳税申报期: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年度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纳税申报期: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特殊情况下的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纳税申报期: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特殊情况下的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纳税申报期: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房产税申报
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耕地占用税
在获准占用耕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七、契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八、土地增值税申报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九、资源税申报
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纳税人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经核准可以按次纳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十、车船税申报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十一、基金(费)申报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营业税或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十二、代扣代缴申报
1、扣缴义务人申报
2、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3、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4、扣缴车船税申报
有关纳税申报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示例:2023年10月9日,某市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的经营者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某建筑材料商店2023年3月办理税务开业登记,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在其经营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既未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该建筑材料商店在纳税申报方面有何违法之处?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分析:该建筑材料商店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补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13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社保知识,小龙虾每日分享第240期,欢迎关注!
前言
社会救助体系包含社保体系,社保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二层次的年金制度又包含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年金制度属于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制度,目前是自主建立,没有法定强制要求。
今天和大家说说企业年金的概念以及年金领取时候的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点。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
1、定义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指的是企业与职工在依法参与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的基础上,自主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没有参加第一层次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自然谈不上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制度。
2、缴纳
年金缴纳的多少由企业和员工自行商定,但是按照规定有个限额。
企业缴纳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8%,职工与企业缴纳累积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12%。也就是说,按照最高比例缴纳,企业只能是8%,企业只能是4%。实际中双5%还是比较多的。
比如张某某,工资为10000元,那么他和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最多为1200元,单位不超过800元即可。800+400或者600+600或者700+500都是可以的。
3、领取
与养老金不一样,养老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是年金只有个人账户,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全部归自己所有,这里可以一开始就归职工所有,也可以逐步归职工所有,这里的逐步最长8年时间。
企业年金领取方式分为2种,一种是退休的时候一次性领取,一种是退休后按月领取。
年金领取完后就无法再领取。如果职工出国定居、提前回归自然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年金的计税
年金领取的时候,许多人会选择按月领取,而不是一次性领取,最大的原因就是在于计税部分。
举个例子:
张某某就职某单位,工资10000元,按照单位8%,个人4%缴纳公积金。张某某每个月缴纳年金400元,单位缴纳800元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张某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是按照10000元计算,二是按照9600元,需要扣除400元的年金。同时单位缴纳的800元也不计入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面的1200元,年金基金运营收益分配同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永久不收所得税?想多了!
1、个人正常退休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比如张某某退休后,企业年金有20万元,计发月数139个月,每个月领取企业年金1438元,需要缴纳税额为1438×3%=53元,和个人的综合所得无关。
按季度领取折算到月支付税额53×3=159元,按年领取同样需要支付53×12=636元的税。
20万元领取150个月是没有问题的,按照200个月计算,总的支付税额为53×200=10600元。
2、个人未达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此时企业年金需要使用个人综合所得税表进行纳税。
比如张某某个人企业年金为20万元,张某某未退休需要一次性取出。
个人应缴税额=200000×20%-16920=23080元。其中16920是第三档的速算扣除数。
3、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此时企业年金一次性领取需要使用综合所得阅读税率表进行缴税。
比如张某某个人职业年金20万元,达到60岁后一次性取出。
个人应缴税额=200000×45%-15160=74840(元)
总结
年金是养老的补充保障,自然是越多越好,越多越有利。
从税额来说分月领取是最佳方式,未到退休年龄领取是不得已而为之,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最不划算,20万就要支付7万的税额。
今天的分享完毕,知道大家觉得是否有道理,或者说出你的意见与看法,欢迎留言、转发、收藏和点赞四连!
【第14篇】劳务派遣企业个人所得税
劳务派遣——企业老板和财务肯定不会陌生,是灵活用工市场非常普遍和有效的用工方式。在实务中,劳务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建筑业用来规避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但是利用劳务派遣来“合理避税”的方法就那么万无一失吗?
江苏省发布正式文件:严打劳务派遣公司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随机抽查频次,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重点严厉打击超法定用工比例和“三性” 岗位用工、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恶意规避参保义务、超时加班、“假外包、真派遣”等违法行为。
而且随着金税四期的日益完善,未来地税、国税、税务、审计信息可以更充分共享,同时,税务、业务、人力资源、银行等部门信息将进一步打通,这有助于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的监督管理,总之 趋势向严也为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
二、劳务派遣是什么?存在什么风险?
首先国家对劳务派遣有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在这三方关系中,用工单位是甲方,支付劳务费给派遣机构,因此可以取得发票作为扣除的凭证;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要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代扣代缴。
虽然说,现在劳务派遣的模式得到很多企业的认可,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非常多的风险~
比如,很多公司利用劳务派遣虚开发票,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或者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而且,企业在税务处理上也容易出现失误,如: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三、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关于劳务派遣的税收风险众多,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都要注重避免身陷涉税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寻找合作伙伴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取得了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资质证书,这样才能提供更多的风险保障。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劳务派遣公司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需要注明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福利费用等数额,并且支付工资时要通过银行转账,这样才能留下资金流动的证据,避免出现无票缴税的尴尬。
如果大家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第15篇】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通常从事经营活动,获得营业收入需要缴纳两种主要税款: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经营活动性质缴纳13%、9%或6%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或5%的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是公司制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在个税法中属于'经营所',工资,薪金属于完全不同性质的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不需要合并,而是单独计算和缴纳。
个人营业收入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独资企业每季度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预预交,每年办理汇算和清缴,统一计算年度收入和年度应纳税额。自然人同时设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企业的,还应当就同一年度各企业的营业收入合并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