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计算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税在改革以后,不仅仅是提高了个税的起征点,更是重新建构了个税的计算体系。不管是财务工作者,还是普通的人民大众,都需要加强对于个税计算方法的学习。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综合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税需要每月进行预缴,所以我们职工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退或应补税额=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相应年度已预缴税额。
也就是说,我们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即可能补税,也可能获得退税。具体需要补税还是退税,就需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具体计算了。
综合收入的具体范围
在计算个税时,个税的税率是固定的,我们根据实际的应纳税额进行查找即可。在这样的情况下,个税里面综合收入的计算,反而成为了一个难点。
具体来说,个税里面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
在这四项综合收入当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我们最常见的收入形式。如果我们的收入只有工资收入所得一种,在据实预缴后,基本上就不需要补税或退税了。
在自媒体发达的时代,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形式也是越来越常见了。如果我们平常只有劳务报酬所得,那么我们在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肯定可以获得不菲的退税额。
而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来说,更是涉及的人更少。稿酬所得还好一些,毕竟自媒体人士也有依靠稿费生活的,但是,特许权使用费很多人估计都没有听过。
我们另外需要注意就是,这四项收入虽然在个税汇缴清算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但是这些收入在预缴时,都有属于自己的申报方式。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需要退税的主要原因。
个税改革的趋势
从总体来说,我们国家个税的征税方式,属于混合制。即个税正从单一税制向综合税制改革。
个税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虽然只有四种,但是所有收入都并入综合所得也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不仅如此,个税在专项附加扣除方面,还是有进一步扩展的空间。不管是“三胎”政策的配套政策的具体实施,还是赡养老人方面的倾斜,都是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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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深圳市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6月17日,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从北交所转板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获得深交所同意。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前后涉及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并无变化。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暂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企业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明显差异。笔者建议相关投资者关注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的变化,合规履行纳税义务。
案例介绍
g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g公司股票正式在新三板公开转让。挂牌前g公司有四位股东,分别是高某、李某、黄某(未在公司任职且始终未增减股份)和钱某。其中,高某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3年7月,g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2023年10月,g公司向北交所提交转板申请事项,同年11月15日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
2023年6月,g公司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总股本为1亿股,不涉及新股发行,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6000万股,占转板后总股本的60%。转板前,g公司的股东为高某、李某、黄某、梁某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中,高某、李某的身份不变,挂牌后新增股东梁某为g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监管要求,g公司控股股东高某、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某和高级管理人员梁某承诺,自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g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以下称“转板前股份”),也不提议由g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北交所上市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含北交所上市公司,下同)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原始股,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同时,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结合上述政策分析,g公司挂牌前已存在的股东高某、李某、黄某和钱某,如果在公司挂牌后至转板前转让所持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g公司挂牌后至转板前,取得公司股票的股东,转让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高某、李某、黄某和钱某在内的公司所有股东,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可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起始时间为取得g公司股票之日。
深交所上市税收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含转板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皆存在不同期限的限售安排,税收政策上全部界定为限售股,适用现行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税收政策。
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结合上述政策分析,如果g公司从新三板摘牌或北交所退市,重新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高某、李某、黄某、梁某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的、g公司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存在不同期限的限售安排。对于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在限售期内产生的股息红利,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后产生的股息红利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转板前后股东个税差异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转板办法,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所持转板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转板政策上对于从北交所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仅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董监高在转板前持有的股票做出限售安排即可,其他股东在公司转板前持有的股份则为非限售流通股。
在我国,对个人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沪深京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他类型的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虽然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都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但对持股期限的规定存在差异。
本案例中,g公司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东高某、李某转板前转让所持股份(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板后转让所持股份(限售股)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转板前后并无差异。问题在于,对于部分股东来说,同一份股票在转板前后可能需要做不同的税务处理、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
比如,g公司股东黄某转板前转让所持股份(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黄某的身份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转板后,其持有的转板前股份不受限售安排限制。如果黄某在g公司转板后转让这部分股票,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无须缴纳税款。相比之下,股东梁某是在g公司挂牌后转板前加入,其持有的股票并非原始股,因此,如果梁某在g公司转板前转让其持有股份,不需要就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转板后,高级管理人员梁某持有的股份需要受限售安排限制,按沪深交易所适用的政策,梁某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板带来的个税差异怎么办?(作者:梁山)
笔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实务中因转板带来的涉税问题还有一些。
比如,北交所上市公司转至沪深交易所上市后,转板公司股东所持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孳生的送、转股如何界定?转板后,股东适用持有期间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转板后,限售股解禁流通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继续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些问题尚无法从现行税收政策中找到明确答案,使得征纳双方在计算税款时均存在一定困惑。笔者认为,有必要尽早明确相关政策,以支持和引导资本有序健康发展。
短期来看,笔者建议按照“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税收政策上将股东转板前持有的原始股平移为限售股,转板前持有的非原始股平移为非限售流通股。或者,考虑将股东转板前持有的原始股、转板时持有的做出限售安排的股份,平移为限售股;转板前持有的非原始股平移为非限售流通股。转板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以个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计算;沪深交易所其他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仍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从长期来看,笔者建议按照“平衡税制、堵塞漏洞”的原则,对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税收政策上不再区分限售股与非限售流通股,统一按上市前和上市后发行的股份界定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个人转让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沪深京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统一以个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计算。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梁富山,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3篇】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全年一次性奖金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大家该选择什么样的计税方法对自己有利呢?以及如何操作呢?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计税,一种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其中:
(1)单独计税是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是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式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
(一)单独计税
1.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即(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应纳税额
(1)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即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采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计入到全年的收入中,根据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交的个税。
应纳税额=(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当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
小王2023年12月份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6万元,专项扣除(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个税起征点5000元/月执行。
(一)单独计税
情形1:若当月工资为1万元,高于费用扣除额8000元(5000+2000+1000)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选取税率:36000/12=3000,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3%-0=1080元
(3)全年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0000*12-8000*12)*3%-0=720元
(4)应纳税额=1080+720=1800元
情形2:若当月工资为50000元,低于扣除额8000元(5000+2000+1000),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选取税率:[36000-(8000-5000)]/12=275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8000-5000)]*3%-0=999元
(3)全年每月工资应纳税额=0元
(4)应纳税额=999+0=999元
(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情形1:
(1)应纳税所得额=36000+10000*12-8000*12=60000元
(2)全年应纳税额=60000*10%-2520=3480元
情形2:
(1)应纳税所得额=36000+5000*12-8000*12=0元(2)全年应纳税额=0元
(三)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差异对比
情形1: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为1800元,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应纳税额为3480元。
情形2: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为999元,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应纳税额为0元。
由此可见,全年一次性奖金到底是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主要看哪种方式对纳税人有利。如果全年的综合所得少,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就更有利;如果全年的综合所得多,选择单独计税更有利。
案例分析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怎样操作?
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不管单位采用怎样的预扣预缴方式扣了个税,只要我们在每年3-6月份的个税年度清缴时,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就可以对预缴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具体操作需要在个税app进行,具体如下:
(1)如果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进入申报个税时,“工资收入栏”会显示“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
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
(2)点击“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进入“奖金计税方式选择”页面。然后选择“单独计税”或者“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奖金计税方式选择
由于个税系统可以自动计算两种不同方式应纳税额,所以我们可以进行两次操作,比较后选择有利的方式。
【第4篇】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税收与我们的实际收入息息相关,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究竟是怎么计算的,但是没有税法基础知识,听到那些长篇大论就很头疼。今天用一些形象化的表达来与大家浅谈个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四项收入需要缴税,并且给他们起了一个统称“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其实是按年进行纳税的,但是如果发钱的时候不先扣下一部分,到了第二年再交税,估计很多人不会老老实实把到手的钱再送还给税务局了,所以实行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相结合的纳税方式(想必你还有些疑问,后期讨论),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的例子来讲一下这四项所得预扣预缴是如何计算纳税的。
个人综合所得四大项
【故事背景】公元2023年,张飞是超市的员工,他的技能是杀猪剁肉,超市1月份月支付他1万元工资,2月份支付1万5千元工资,此后每月1万元工资,按规定比例缴纳三险一金;张飞闲暇时间给刘备的屠宰场帮工,3月完成一次屠宰任务,刘备支付他5000元的劳务报酬;张飞把自己的杀猪故事写成文章,投稿到诸葛亮的《别拿屠夫不当专家》杂志,4月获得一次性稿费5000元;张飞5月把自己的杀猪秘籍申请了专利,关羽想使用这项专利,于是支付张飞5000元特许权使用费。张飞不享受其他任何优惠。这个故事涉及综合所得的四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上期文章提到了工资薪金的个税计算,这次咱们来说稿费的个税计算。
上次咱们说过刘备开了个屠宰场,请张飞过去帮忙杀猪获得5000元劳务报酬,这50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税是800。刘备对张飞的刀工很满意,刘备劝张飞说:兄弟有此独门绝技,何不著书立说传于世人。张飞听之,茅塞顿开:大哥你说的对。
新时代的张飞同志左手拿刀右手提笔投稿成功,张飞把自己的杀猪故事写成文章,投稿到诸葛亮的《别拿屠夫不当专家》杂志,4月获得一次性稿费5000元,那么张飞同志获得的稿酬需要缴多少税呢,该如何计算?
稿酬的个税计算:
诸葛亮给张飞5000元稿费,税法规定,靠文字谋生很辛苦,给予折(80%)上折(70%)的优惠。5000元稿费折上折之后是2800元,这2800元称为应纳税收入额。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的税率只有一种20%,不管多少金额,都按20%。
张飞的稿酬所得应缴纳个税=5000*80%*70%*20%=560元。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所得的个税实行预扣预交和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上面计算的是不同收入项预扣预交的部分,后面会专门出一期文章介绍汇算清缴,因为汇算清缴是汇算清缴的全年度的四项综合所得,无法分项拆分计算,请大家关注后续。
关于个税,你所关注的都在这里
【第5篇】福州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长达7天的国庆长假,就这样悄悄地离开我们了,鱼粉们过得还开心吗?
作为上班坐公交都能睡着的小鱼君来说
这个7天一点都不够用(睡)
此刻,只想问问祖国
您还过农历生日吗?
除了假期,在接下来的日子里
福州的大消息可真是接连不断!
交通、教育、医疗、补助等新规
便民政策相继出台
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福州的你,准备好了吗?
下面就跟着小鱼君
一起来来了解下~
新个税法通过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新个税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qs”标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23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qs标志,是我国从2004年开始,在食品生产领域推行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而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以及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从今年10月1日起,食品安全认证将不再使用qs标志,改用新的sc编码。
sc编码实行一企一证,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每一位号码也都包含对应的信息,能够实现溯源管理。
广州东山百货公司自选商场经理 何桂安:要看生产许可证标志就是sc,而且后面有14个号码,这14个号码可以溯源,前面几个号码是省份,包括市、县级,厂家的资料都可以查到。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对网络餐饮服务提出要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月23日发布新修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范针对网络餐饮服务提出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9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专设“医疗纠纷预防”一章,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并且形成闭环反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8项费用不再交
7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新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新修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0月1日起施行。对于外卖行业,《规范》要求送餐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外卖箱(包)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食品;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宜在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等。
对于此前饱受争议的现榨果蔬汁,《规范》也予以了明确:现榨果蔬汁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
交通事故损害可“网上一键理赔”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
企业可使用新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
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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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 | 安凯
责任编辑 | 大白 蜂鸟
素材来源 | 央视财经,宁津论坛 图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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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过去的时候,对于普通职工发放年终奖是一个很头疼的事情,一旦搞不好会扣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比如年终奖2万元,月工资3500元,需要缴纳4445元的个人所得税。印象很惨痛,2008年工资只有1000元,年终奖发了2000元,结果直接被扣掉了100元个人所得税,心疼死了。
不过,国家为了降低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2023年国家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改革,2023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四大变化:第一,个税起征点上调为5000元。第二,实施居民综合收入计税。第三,按年综合计税,实施预扣预缴。第四,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其实,最主要的还是按年综合计税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在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基础上,加上因人而异的专项附加扣除,人们个税起征点往往能够提升到7000~8000元。如果我们采用按年综合计税的方法,8000元的起征点代表了一年收入9.6万元都不需要缴税。不过,我们是预扣预缴的,需要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才可以退税。
其实大多数人的年终奖都是1~2月份过年之前发放,但是往往就被延迟到下一年度了。如果我们是在12月份发放,就可以将当年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税所得额全部使用上了。一般不会多缴。
比如,平时每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发放3万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独生子女赡养父母2000元,未成年子女受教育1000元。
第一种计算方法汇算清缴
如果是当年12月份发放年终奖,该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税所得额实际上是0,毕竟扣除6万元的累计减除费用和3.6万元的累积专项附加扣除,年收入9万元是不需要纳税的。
如果是1月份发放个人所得税,1月份累计减除费用只有5000元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只有3000元,应税所得额会高达2.7万元,1月份当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990元。这一部分钱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汇算清缴的时候,核算完就会退回,可是一般汇算清缴会比较麻烦。
第二种计算办法,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优惠
实际上,这种方法在以前就出现了,是专门针对年终奖发放的一种优惠。如果本人当月工资高出免税额,按照年终奖除以12找出对照税率。
按照假设条件,2.7万元除以12只有2250元,对照税率只有3%。也就是说只需要缴纳2.7万×3%=510元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比3990元的个人所得税要低很多。
有人说原先不应该缴税,现在还是缴税了呀。确实如此,不过对于有的人来说还是划算的。
比如每月收入3万元的高收入群体,每月的应税所得额是2.2万元,最高适用税率是20%。如果其年终奖发放12万元,这样我们可以查找出的对应税率只有10%。
这样按照有关税率计算,需要缴纳9480元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通过汇算清缴,将其年终奖平均到每一个月的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将上升到25%,至少需要缴纳29850元个人所得税。明显还是年终奖计算公式划算的多。
不过这一优惠政策将于2023年1月以前的期,最终所有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都纳入汇算清缴。
所以,未来的纳税政策还是越来越公平的。
【第7篇】加拿大个人所得税计算
加拿大税收
相信很多小伙伴们都知道加拿大是全球征税,也有很多客户经常向我们咨询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征收的。
在加拿大生活,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以及临时居民必须要做的事情。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讲讲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省税率的差别。
“ canada
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会有相应的退税机制,基本个人免税额(bpa)是一项不可退税的税收抵免,面向所有在加拿大生活和工作的个人。bpa为所有应纳税收入低于bpa的个人提供联邦所得税全额减免,同时为应纳税收入高于bpa的纳税人提供部分减免。2022纳税年度的bpa为$14,398。bpa金额每年将根据通胀率进行调整。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由联邦政府和各省或地区政府征收。加拿大居民需分别缴纳联邦税和地方税。联邦政府通过加拿大国家税务局(canada revenue agency)对联邦和地方个人所得税进行管理。
加拿大居民需根据其在世界各国所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包括:薪酬收入、生意收入、投资收入和资本收益。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纳税人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
加拿大税率
加拿大税务局(cra)于每年2月18日开始受理报税,4月30日是大多数加拿大纳税申报人当年报税的最后期限,报税表和欠税需在4月30日前递交和缴清。自雇人士最后报税截止期限为6月15日,但所欠税款在4月30日之前也要缴清,否则将面临罚款。
加拿大税务局公布的2023年联邦税率如下:
可纳税收入为$50,197以下:税率15%
收入超过$50,197至$100,392的部分:税率20.5%
收入为$100,392至$155,625的部分:税率26%
收入为$155,625至$221,708的部分:税率29%
收入为$221,708以上:税率33%
加拿大各省税率一览
加拿大的税收政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一个高福利国家,在这里能享受到高质量的生活,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如果大家有任何移民相关问题,欢迎向小编咨询哦~
【第8篇】两处以上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公式
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任职单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即年终汇算清缴)。
方法/步骤
【例】某个人在a单位每月工资为10000元,在b单位每月工资为12000元,a单位和b单位各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中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都可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个人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不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该事项属于个人自行申报事项。
3.现行政策,对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要求按月合并申报,但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请补税和退税。
【接上例】该个人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按照“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其中只能减“一个”减除费用六万元。
4.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还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除项目,不是说所有专项附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某个人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则:
选择一: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都在a或b单位扣
选择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在a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在b单位扣。
选择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在b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在a单位扣。
选择四(不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在a单位扣,还在在b单位扣。
【例】某个人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可以选择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在其中一个单位扣除,也可以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分别在不同的单位扣除。
【提醒】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信息,每项的申报方式要选定为“通过扣缴务人申报”并选定给指定的单位。
5.居民个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都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同一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
如在不同月份分别取得年终奖,可选择将其中某一个月份领取的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月在另一个单位领取的年终奖则应并入当月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可以合并,并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即在取得收入的次月先由各单位分别代扣税款,个人通过相关渠道办理合并申报。
【第9篇】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现在的上班族每年都会赶在6月30日(个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进行个税申报。今天6月份的时候,我磨磨蹭蹭地在最后一天进行了办税,为啥?因为我要补缴。我知道躲不掉,也不会躲,违法的事情还是不会做的,只是在规则内能拖一段时间就拖一段时间,其实补缴也没有多少钱,可就是想拖,我这该死的抠门+拖延症。
按理说,我们上班族正常上班,公司会帮我们缴纳五险一金的(五险一金自己缴纳一部分,公司缴纳一部分,自己缴纳的会自动从我们的工资中扣除),也会帮我们每月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我不应该补缴才是呀,而且自己进行个税申报的时候,还有400元的减免额度(也就是说如果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差额不超过400元,我们是不用缴纳的,国家直接给我们减免了)。
所以当时,我看到自己需要补缴的时候是很诧异的,在想会不会是弄错的。但是当时工作又忙,只好先补缴了,今天晚上有时间专门研究了下,对照自己的近两年的缴税记录,才明白原因。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上面是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年度计算,和个税申报的计算规则一致)
计算个人年度所得税: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收入额 - 准予扣除额
3、准予扣除额 = 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我们分析下上面的公式:
上面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就是我们应该交的税了,它是看你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上面表的哪个区间内,然后根据公式1就可以算出来了。
“年度收入额”就是我们的工资、年终奖金,加班工资啥的所有汇总起来。
“准予扣除额”就是国家考虑到个人收入不平衡,给我们减免一部分,相当于给的福利。其中“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的6万元换算到每个月就是5千元,简单讲也就是说月收入低于5千的上班族就不用交税了。(我大学刚毕业的那段时间就没交过个人所得税,没资格交,看到公司的其他同事交税露出的羡慕、佩服的眼光,毕竟只有赚得多的人才有资格缴税呢)
“专项扣除”也是国家让我减轻负担推出来的政策,一共有6大项(1、子女的教育; 2、赡养老人; 3、继续教育; 4、大病医疗; 5、租房租金; 6、买房贷款利息;)我这边目前只有租房租金,每个地方减免的程度不一样,上海这边的是每个月减免1500元,一年是18000元。大家可以对照下面的截图看下自己可以减免多少。
专项扣除有哪些
至于“专项附加扣除”,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上网搜索看看。(滚动截屏太大了,上传不了,就不上传了)
上面的文字很多,举个例子:
假如小明一个月工资1万,只有工资收入,公司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为:医疗保险200元(2%),养老保险800元(8%),失业保险50元(0.5%),公积金700元(7%)。也就是说小明每个月五险一金个人缴纳固定为1750元,一年21000元,这21000元就是上面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假设小明在上海租房,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只有“租房租金”的扣除,一年18000元,
那小明的“准予扣除额” = 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 + 18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210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就是99000元
小明的“应纳税所得额” = 12 x 10000元 - 99000元,也就是 21000元,
小明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21000元 x 3%(适用税率) - 0元(速算扣除数),也就是630元。
小明一个月工资1万块钱,一年缴税630元。
如果小明一个月工资1万5千元,同样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 x 12 - 60000元 - 18000元 - 15000元 x 17.5% x 12 = 70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0500元 x 10%(适用税率) - 2520元(速算扣除数)= 4530元
如果小明一个月工资3万千元,同样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x 12 - 60000元 - 18000元 - 30000元 x 17.5% x 12 = 219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19000元 x 20%(适用税率) - 16920元(速算扣除数)= 26880元
......
挣得越多,缴的税就越多,这也是一种公平,大家一起实现共同富裕。
【第10篇】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
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以该笔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
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七、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八、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特殊情况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作者:张国永,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1篇】个人所得税计算器2023
退税怎么退?
补税怎么补?
个税汇算清缴怎么办?
谁要补、谁能退、谁去办?
... ...
一个个问题,让人头大,hrgo给大家来做一下简单的整理:
1、哪些人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3、办理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4、办理方式
单位办理,个人办理,委托专业机构办理都可以
5、办理渠道
个人所得税app
网上税务局
办税服务大厅
6、需要提前了解的政策与工具
这个内容很多,hrgo都帮你整理好了!
- 个税专项扣除表-
- excel申请表-
【第12篇】租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整体来讲,个人出租住房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其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加税费方面。由于个人出租住房不涉及消费税,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免征的,附加税费也免于征收。
那么,个人出租住房到底需要交多少税呢?
一、增值税
(1)基本征税规定
个人出租住房,属于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1.5%
自然人出租住房外的不动产,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5%
(2)免税规定
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简单说,就是个人无论出租住房,还是其他不动产,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一年一收或者合法的任何一段时间一次性收取的,均可以折算成每个月的租金收入,然后看是否超过15万元。
因此,虽然增值税政策中有对出租房允许存在一定免租期,可以按照规定不征增值税,但是对于折算成月平均值在临界点附近的,需要综合考虑出租合同的租金与租期及免租期的协定,能够分摊后可以免税的,一般是划算的。
对于多数不是大量投资不动产、职业出租住房的人来说,现在的每个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基本是够用了。
但是,需要注意,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5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租金收入的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并不是用于居住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住房之外的租赁合同需要缴税。
五、个人所得税
(1)适用税率: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7号发布其有效)。
(2)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明确,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于前三项需要有效票据支撑。
(3)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修缮费用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元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在实务中,一般采用按照带征率的办法征收的比较多,各地的具体带征率也是有所区别,应以当地为准。对于月租金收入800元以下的,带征率一般为0。
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建税是随同增值税征收。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指出,各省税务机关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研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相关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主要涉及‘六税两费’,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在落实中。
综上,对于出租住房月租金少于15万元的,主要是房产税4%和个税。个税各地略有差异。
【第13篇】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财税特征: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四、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六、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七、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八、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九、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一、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十四、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年度汇算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五、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自2023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西藏税务
【第14篇】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投资者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各项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财产转让所得?什么情况下是经营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股息、红利所得?本文结合案例和思维导图进行解析。
一、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例1:甲乙两人各投资100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a合伙企业投资200万元设立b公司。甲将其在a企业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丙。
自然人合伙人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份额给丙,属于财产转让转得的范围,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例2:接上例,乙和丙各占a合伙企业50%份额,a合伙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获得2000万元。丙和乙各分得900万元。
丙和乙取得的来源于a合伙企业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乙应就分得的900万元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财税〔2019〕8号)
三、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3:乙是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设立b上市公司,a公司将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分配给乙。
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乙作为投资者,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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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倍率,其计算的方式如下:含税的是:应纳税额=(含税工资薪金-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起征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需要换算成含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