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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个人所得税(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新政策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新政策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新政策个人所得税

【第1篇】新政策个人所得税

增加个税扣除项

个税改革是这一轮财税改革的重头戏,但发力点并非在加税上,改革目标的定调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改革总的想法就是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而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主要是通过增加教育支出、住房支出等专项扣除来实现。”上述熟悉个税改革方案的人士表示。

现行个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具体被分为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未来个税改革将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进行适当归并为综合所得,比如对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到综合课税的范围中。

利息、股息、红利,属于投资所得,财产租赁属于让渡使用权所得,财产转让属于所有权变动所得,可考虑仍按照现行的分类方式计征。

这就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对于综合所得,未来将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这也是新一轮个税改革中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关键环节。

上述熟悉个税改革方案的人士表示,现行工资薪金个税基本扣除额为5000元,这一标准是考虑了居民日常生活费用支出和赡养抚养系数综合计算得出,在这一标准下月收入四五千的工薪阶层基本不用缴纳个税。今后个税改革,扣除额标准在此前基础上,还会将家庭的支出因素考虑进去,使得扣除标准更加合理,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

“现在居民住房支出和教育支出金额较大,还有养老等其他支出,未来个税改革将增加一些家庭扣除项,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该人士称。

楼继伟在今年两会上也谈到了个税改革中的专项扣除:“比如说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的扣除,比如说基本生活的这一套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要扣除,比如说抚养一个孩子,处于什么样的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大学阶段,要给予扣除。当然我们现在是放开‘二孩’了,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标准,真正的费用到底是多少,也不太一样。税法也不能说大城市就多点,小城市就少点,总是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还有赡养老人,这些都比较复杂,需要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需要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

【第2篇】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0日

原文标题:《两部门:满足这些条件,居民换购住房可享个税退税》

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来源:吉林日报

【第3篇】个人所得税减免新政策

这33种情况都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附件是最新的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这可能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这都是关于我们的。

今天分享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3种情况及相应依据。还整理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在财务工作中使用或者想要了解就可以收集。

01 个人所得税,免征

这33种情况通通不用再交个税了

02 附:个人所得税

最新税率表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情况下不缴纳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4篇】个人所得税2023新政策

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已近岁末,小编这就给您盘点盘点。

1

要点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

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2)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

要点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3

要点

明确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23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4

要点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明确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所得来源地、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税款计算、适用税收协定、相关征管规定等具体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5

要点

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规定

自2023年5月1日起,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6

要点

部分应税所得项目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三是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

7

要点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8

要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

9

要点

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10

要点

北京2023年冬奥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该类人员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北京冬奥组委定期将该类人员名单及免税收入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2号)

11

要点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12

要点

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13

要点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

14

要点

多部门联合发文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涵盖了个人所得税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以在点滴间积累自身的纳税信用:

一是事前关注信用承诺。税务部门已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了信用承诺书,提示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是事中注重诚实守信。《通知》规定,税务部门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事后关注合法权益。《通知》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时,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信用修复渠道,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15

要点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出台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出台,主要是: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16

要点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26日前,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第5篇】律师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一、律师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律师事务所这个主体本身无所得税,而是由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那么出资律师可以扣除投资者费用减除每年6万么?

答: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但是出资律师可以扣除每年6万的费用减除,每个纳税人都只能每年扣除一个6万,不能重复扣除。

三、律师事务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出资律师是否能够享受?

答:一般认为出资律师不能享受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例如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出资律师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四、提成律师的分层收入怎么交税?

答:提成律师的提成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提成律师可以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假设青岛某律所的王律师,2023年7月创收100万元,与律所约定按照80%提成,提成80万,律所不负担王律师的办案费用,那么王律师可以扣除的办理费为24万元。

五、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应当如何交税?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第一: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5%—35%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出资律师不可以扣除自己的工资薪酬,但是可以扣除每年6万的费用减除;

第三:出资律师不能享受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

第四:分成律师,如果不在律所报销办案费用,则可以扣除30%的办案费用,其余的70%按照职工薪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法律顾问费不计入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和丽姐一起学习财税法干货!

【第6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因此,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7篇】202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2023年你交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可以退了。

步骤一: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官方的)

步骤二: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你在单位已经申报过相关扣除项可以略过。

步骤三:选择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步骤四:系统会自动显示你的收入情况、纳税情况,以及可以退税金额。

步骤五:选择申报退税,绑定银行卡

然后就等着退税了,一般来说至少能退个几百块吧。

还等什么,赶紧去试试吧!

【第8篇】2023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在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中经常看到,上市公司准备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每x股转x股,送x股的表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转增(送)股的情形。其实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类似的行为。作为个人股东在收到公司转增(送)的股本时面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财产原值时否调整以及是否有税收优惠等诸多问题。

本篇主要以非上市公司(包含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送)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主进行税收政策的梳理,对涉及的税收优惠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争议或问题顺便做一下浅析。

01转增(送)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沿袭

现行有效的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追溯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以下简称198号文)。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198号文强调了企业主体是股份制企业,明确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派发(送)红股个人所得税征免的区别。

随后,税务总局在1998年答复重庆市信用社转制为重庆市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时(国税函发【1998】289(以下简称289号文)),明确了198号文中的资本公积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指出,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号文中“资本公积”没有细分规定,执行中存在争议。因此289号文具体区分了不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同的涉税义务。规定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范围仅仅为股票发行收入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强调了“股份制企业”、“股票”和“发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需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也是后来某些税务机关否定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适用198号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理由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制企业”,其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不是“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应当属于其他资本公积,因此不适用198号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同年,税务总局在对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国税函【1998】333)中进一步阐释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原理。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又进一步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可以得出,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溢价)以及用盈余公积、未分派利润进行转增(送)红股的行为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02转增(派)红股个人所得税纳税事项的规定

个人股东在取得应税的转(送)股时应当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股东个人取得企业转增(送)的股本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东个人为纳税人,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

2.所得额、税目、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股东个人取得企业转增(送)股本按照取得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征税。

3.扣缴义务时点确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股东派发的红股时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那么如何确定派发红股的支付时间,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何时履行派发红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以下简称656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显而易见,656号文说的是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支付时点的规定,对于派发红股的支付时点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是公告生效后还是股权登记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第二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可见派发红股的扣缴义务时间是“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而不是公告生效或股权登记日。

03转增(送)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不征税优惠

2023年5月税务总局解释称,某省几十个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溢价收购某企业100%股权后,将该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

考虑到上述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

为此,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例如:假设被收购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为a个人占40%,原出资额为400万元,原股东b有限公司占60%,原出资额600万元,被收购前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净资产2100万元,a将40%股份转让给新股东个人甲,b将60%股份转让给新股东个人乙,甲、乙收购股权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万元(依公司法规定须留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共850万元向甲转增股本340万元,向乙转增510万元。

假如,甲以880万元收购了a的股权,乙以1320万收购了b的股权,因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根据:“(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甲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340万元、新股东乙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51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如,甲以800万元收购了a的股权,乙以1200万收购了b的股权,企业原盈余积累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中为1000万元,这部分为免税的盈余积累,100万元为应税的盈余积累。根据“(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新股东甲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340万元中应先转增40万元应税的盈余积累,其余300万元为免税的盈余积累、则甲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8万元;新股东乙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510万元中应先转增60万元应税的盈余积累,其余450万元为免税的盈余积累、则乙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2万元。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资本分期纳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财税[2015]116号)。

根据税务总局【2015】8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分期并没有强调必须是均匀缴纳。同时,制定的分期缴纳计划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04转增(送)股本的税收争议或存在的问题

1.股份制企业——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从政策演变的历史看,股份制企业的表述可以追溯到1992年5月15日颁布实施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第三条“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的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所以,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股份制企业,理应同样适用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不征税政策。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差异在于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这个问题应该用历史的眼光结合当时的背景来分析和看待,而不能仅仅因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造成税负不公。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随着会计准则的修订,已不能用于转增股本

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修订中,资本公积除了资本溢价科目,还存在一个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原来包括诸如接受现金捐赠、关联交易差价、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损益外的其他权益变动、以权益结算形成的股份支付等等,但随着2023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先在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已转为在营业外收入(支出)或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由于它们主要是由特定资产的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一并处置,故而此类其他资本公积不得用于直接转增资本。这也是税法文件与会计准则相较在时间上的滞后性所致。

3.税务局的答复出现新动向,对企业股改前因引进新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是否征收个税要区别对待

受理号:24400000020210617141011934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及税费

内容:我公司为内资有限责任企业,股东有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现我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转增资本,股东是否涉及纳税,涉及哪些税种,何时履行纳税义务?

咨询人:陈小姐

咨询时间:2021-06-17 14:1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6-23 17:34

回复内容: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对企业股改前因引进新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区分两类情形:

一是股改前由该个人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时,该个人股东由于未实质获益,对其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股改前除上述投入资本形成资本溢价所涉及个人股东外,其他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视为先分配后投入,对个人股东取得分配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可以看出,以上答复中企业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所扩大。

4.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不明确

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政策上的盲区。很多新三板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大争议。有的税务局认为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23号公告存在的一些问题

(1)23号公告件仅仅是针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问题作出的规定,并未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直接分配问题重新规定,换句话说,如果是个人溢价收购股权后,公司直接分配累计盈余的话,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仍是要按20%征收个税。

(2)23号公告第二条“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的规定个人股东溢价收购股权后,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部分无论是否征税,均不能增加计税基础的问题,可能造成重复纳税。幸好税总【2014】67号对此做了修正,但遗憾的是本条规定并没有被废止,在将来的实际操作中还会面临争议。

(3)溢价收购后形成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存在避税漏洞。比如,张三是a公司股东,a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盈余积累为零。李四以200万元收购张三手中a公司的股权。张三股权转让所得为200-100=100万元,股权增值额为100万元。

假设李四收购后a公司形成盈余积累100万元,李四欲将此100万元转增股本,按照相关规定此部分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如果李四在转增股本前将公司以200万元转让给王五,王五再进行转增。则李四股权转让所得没有增值,个人所得税为零,比转增少交20万元。王五转增股本时按照23号公告额规定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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