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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9 14:57:03 查看人数:3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第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正值申报纳税期,4个“关键词”带你厘清政策要点,一起来学习吧。

继续延长

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缓缴期限

1.按季申报

2.按月申报

注意:

1.缓缴的税费包括上述所属期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自愿选择

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自动延长

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温馨提示:

1.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税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

2.若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严肃处理。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在实务处理中,遇到以下问题这样处理↓

案例1:纳税人a属于2023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案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3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案例3:纳税人c按照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3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案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3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案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3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3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中国税务报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2篇】小额纳税人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税收概念中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微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是税收概念中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小微企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中,标准不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中,小微企业这个概念和标准很长时间没有明确,直到2023年,财税[2017]77号文件才对小微企业进行了明确,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中,特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法对其有明显标准和规定要求,对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有严格规定和标准。

无论是增值税中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还是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税收政策优惠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个变化反映了国家进一步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度。

一、目前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最新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沿革。

(1)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b、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c、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4)财税[2017]7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a、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b、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c、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最新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优惠政策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税〔2014〕34号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9)(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优惠政策事项是否需要备案?

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月25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3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下载

俗话说,做会计的,工作就是这么的层出不穷,而且日新月异。每年,不是会计法规有修订,就是税法有新规定,抑或是纳税方式有调整,总之,就是种种的然我们抓耳挠腮的事项,于是,应对的方式有什么?答:学习。

农历新年已经过完了,2月已经接近尾声,2023年的所的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向我们走来,或许您摩拳擦掌,或许您心生抗拒,但是现实就是如此的残酷,不容你有任何的个人情感,它向您纷至沓来。于是,我将和大家分享下今年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以下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相关规定,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

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温馨提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最新填报说明。

以上是今年的新变化,另外,我想和大家分享下,在一般的年度汇算中,我们需要注意并可能调整的项目:

业务招待费 :税前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且超额部分不能跨年抵扣;

广告宣传费:一般企业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但超支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福利费:按工资薪金14%以内扣除;

减免税: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定要填写,100万以内5%的优惠税率,100-300万10%的优惠税率。

以上简短列明了普通的小企业在汇算时需要调整的项目,至于其他的,就不在这里详细说了。

本篇的简要分析就在这里,如有兴趣交流,欢迎评论及留言!

【第4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月,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确保在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能够及时、准确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本次共修订5张表单及填报说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修订了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修订了填报说明。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减轻计算负担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三、填报服务

税务机关将根据本次申报表的修订情况,进一步升级和优化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等功能,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提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a201030,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四、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申报表将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第5篇】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

概述

它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六、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十、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

总结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案例/解析

a企业2023年财务会计认定的收入总额为1250万,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期间费用和成本支出及其他支出合计800万元,a企业以前年度亏损20万元,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可。适用税率为25%。

通过以上公式可计算出:

a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250-10-20-800-20=400万元

应纳税额=400*25%=1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去项

素材来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老会计分享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包含:预缴申报表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核定征收申报表

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包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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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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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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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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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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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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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2023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都着手研究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2019修订版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申报表看似复杂,实际上重点十分清楚: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点,即是填报要点。2023年出台的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永续债、扶贫捐赠支出、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等新政策内容,均在2019修订版申报表中有所体现。

具体来说,41号公告修订了a000000、a105000、a105060、a105070、a107010、a107011、a107040等7个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修订了a100000、a105080、a106000、a107020、a108010等5个表单的填报说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要点

2023年以来,保险企业直接享受减税降费的红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相较于此前,财险公司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寿险公司提高8个百分点。同时,超过18%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都大大降低了保险业展业成本。

考虑到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相似,都属于限额扣除且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的费用,2019修订版申报表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新增一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也就是说,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而应填报至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填报要点

2023年1月1日起,困扰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已久的税务处理问题,也得到了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规定,永续债可以作为股息红利或债券利息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是作为股息、红利处理,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投资方需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与此相对应,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作为债券利息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此相对应,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若永续债发行方满足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5条以上,税收上可以按照债务核算,同时,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则产生税会差异。此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在第4列填报“调减金额”。

扶贫捐赠企业支出填报要点

作为扶贫捐赠的典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近日得到国务院扶贫办的公开表扬。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也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2023年,对于这些扶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文件,给予其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规定,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那么,相关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需要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同时,由于49号公告追溯至2023年1月1日,企业应将“2023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至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的“附列资料”中。

享受其他优惠的企业填报要点

根据41号公告,享受了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该注意哪些填报要点呢?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减免税额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企业将该收入乘以10%的金额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此外,4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需要注意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还得填报,只是不用报送税务机关,由企业留存备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第8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可以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项目。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扣除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填报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填报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纳税人的必填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有关情况和优惠金额。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有关情况和优惠金额。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填报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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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本文为作者原创,首发中国会计视野,原创作者名称dufetax。

2023年上半年,国家在减税降费以及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方面又出台了诸多热点新政,比如税费减免方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可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在简化纳税申报方面,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再度优化升级;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并纳税申报;将财产行为税涉及的多税种整合在一张表上进行合并申报。

上述举措可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便利,7月作为一个大征期,对于上述热点新政在纳税申报时我们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期,笔者就从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五大方面为您作全方位的盘点!

一、关于增值税申报填报风险点

1关于企业当月取得未开票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纳税问题

在实务中,企业经常会发生取得应税收入但因购买方不需要发票或者延期需要开发票的情况。对此,很多企业存在将取得的未开票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延迟到年末再确认收入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否则,企业的行为则有构成“偷税”!

如下表所示,对于未开票收入,我们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进行填报。

2关于企业当月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纳税申报问题

例.甲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6月端午节期间,甲企业因向当地福利院赠送一批自产产品,发生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在7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甲企业该如何填报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填写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次填报。

3关于企业因税务检查涉及的销售额填报问题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遇到税务检查需要调整销售额是常见的纳税申报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应在主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次进行填报。

4关于企业免税或0税率销售额填报问题

企业若在本期存在免税销售额情形,则需要在主表第9栏、第10栏相关栏次填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栏次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适用0税率的销售额,但0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关于增值税附加税费报表填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试点地区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报表,接下来,我们就以一个案例来说一说增值税涉及的附件税费报表填报问题。

例.甲企业是试点地区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甲企业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额为50万元,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为10万元,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为20万元。已知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企业本期增值税附加税费计算与申报如下:

根据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税(费)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20+10)*7%=28000元;

本期应纳教育费附加=(50-20+10)*3%=12000元;

本期应纳地方教育附加=(50-20+10)*2%=8000元;

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相关栏次主要信息填报如下: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问题

2023年4月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新版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开始适用。那么,该表与原有报表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呢?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新政策之后,在季度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说一说。

1关于新表适用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此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使用该表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关于新表表头填报注意要求

在纳税申报时,上述表头填报信息的准确性与否对于我们小型微利企业等特殊企业来说格外重要,因为其直接影响我们企业能否适用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待遇,我们应同时满足如下4个条件:

1.企业所属行业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要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要求: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要求:不超过5000万元

我们以“从业人数”指标计算过程为例,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例.假设甲企业第一季度季初人数为58人,第一季度季末人数为62人;第二季度季初人数为一季度季末数62人,第二季度季末人数为78人,则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季度平均值=(58+62)÷2=60人;

第二季度平均值=(62+78)÷2=70人;

截至第二季度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60+70)÷2=65人,对于资产总额指标也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填报。

3关于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填报问题

如上表所示,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对于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该目录我们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是今年上半年一个热点新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那么,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我们个体工商户在报表填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一起往下看:

1判定年应纳税所得额有要求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减半优惠政策,不过,我们需要注意,在填报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要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2准确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3特殊栏次填报要求

如下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部分栏次)所示,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如果我们在纳税申报时选择的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我们可以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来进行辅助申报。

五、关于财产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2023年6月1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通过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合并纳税申报。如下图所示,《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

由于税源信息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因此,在纳税申报前,我们需要对相关税源信息进行维护。对于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则直接进行纳税申报。若我们企业出现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则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对于一次性税源填报时点,我们可以灵活掌握,既可以选择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选择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总体来说,财产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确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便利~

以上就是笔者本期想为各位读者朋友分享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您有帮助,那就烦请您分享转发给更多人看吧~

【第10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不知从何下手?14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模板,我都整理好了

初入会计行业,对于很多新手来说,纳税申报是一件比较头疼的事情,不知道从何下手。今天,小编整理了14套纳税申报常用的报表模板,需要的小伙伴可以收好哦!

目录(文末领取电子版全套)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3.成本费用

4、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5、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6、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7、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

8、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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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哪申报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分为季报和税务年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登录税号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2.点击首页栏的我要报税→ 我要申”,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和增值税及其他税种一起申报的,在综合申报中进行。

3.先申报企业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然后申报增值税,其次才是企业所得税。

4.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进行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系统会自动带出,第一季度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先申报上一年度的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才能自动带出。

5.填写其他附表,对前面所填申报表正式提交申报 ,需要先提交财务报表,再提交其他报表,进行税款缴纳。

(企业所得税年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进行申报首先进入网上电子税务局,可以直接在首页导航栏选择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也可以通过我要报税 → 我要申报,在明细栏选择年度申报。然后,填写基本信息,选择相应的表进行填写系统一般可以自动选定,只需核对是否有需要填报的其他报表,添加上去就行依次填报,再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确认提交申报.申报后,若发现有填写错误的地方,还还可以对已经申报的报表进行修改.选择更正申报对填写错误的表进行修改之后保存,再进行正式申报提交.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第1步

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第2步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第3步

左侧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按期应申报】,右侧选择【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第4步

选择完申报入口后,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一般申报、一键零申报、简易申报中选择一个入口进行填报。

☑一键零申报:只需要填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便可成功申报。

☑简易申报:若纳税人已报送财务报表,系统将自动带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并根据纳税人填报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自动计算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及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小提醒☀

01、关于申报界面右上方的按钮功能:

☑“暂存”不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仍可以保存;

☑“保存”则会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不可以保存;

☑“重置”则是首次申报将所有表单数据重置为初始数据,更正申报将所有表单数据重置为上次申报数据。

02、关于网报系统的检验提示功能。

填报数据后,系统会实时自动校验,左侧表单将显示该表单的错误数量,对应栏次分别用橘色、黄色标底提示,申报界面的右上方显示数据校验提醒原因。

其中橘色标底提示为温馨提醒,若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则无需修改,可直接保存提交申报;黄色标底提示为申报逻辑校验有误,需核实填报数据是否有误并修改,直至校验通过才可保存提交申报。

03、申报完成后,如需查看自己的申报状态,可点击申报表右侧的刷新按钮进行查看。

如需查看自己的申报数据,可在首页我要查询的申报信息查询中进行查看,并可通过查看pdf模式进行下载打印。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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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的全部事项清单哦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感兴趣的内容吧!

“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第13篇】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基础信息表》是填报后续申报表的基础,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其填报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结构

二、《基础信息表》概述

1.集成基础信息

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

2.划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类型

将年度申报基础信息划分为三类:

(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纳税人在填报时应能够清晰掌握需要填报的事项。

由于基础信息中不同事项的涉税信息较多,大部分填报事项使用代码表方式选择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时,根据其经济业务涉税业务类型选择代码表对应的类型即可。

3.分纳税人类型选择填写

为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填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纳税人申报和税收管理的要求。“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三、《基础信息表》填写要点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体说明: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具体说明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

(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具体说明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3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23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撰稿人:谢德明

作者简介: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怎么纳税申报表

建议您使用谷歌( 3.0.1.6以上含本版本)、360安全浏览器的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ie8版本以上(不含ie8)浏览器登入电子税务局:

在申报列表中选择,先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再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否则系统有监控提示:

注意

财务报表申报成功后再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您最后提交时会进行利润表与年报主表的校验,务必请您填报准确,否则需重新填报。

财务报表填报时会有如下信息提示:

点击企业所得税申报,首先会提示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相关项目的规则与注意事项:

如果您近三年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未退税款情形的,而且存在不予退税的,会提示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今年汇算后如果有应纳税款可以进行抵税处理。

多缴税款可以在“服务提醒”模块里查看:

进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界面后,首先申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需要注意

申报界面中灰色底色项目是系统自动计算、带出或者是白名单控制的,如您单位带出项目值有问题,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金三系统数据的维护与修改。

我们的小微是自动判断和锁定为“是”,如果您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请您选择“否”。如果您是小微企业,同时又是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无需填报a107072表。

本表填报的内容会自动暂存,当点击“下一步”会存到金三系统。

同时进入到申报表表单填写界面:根据您的业务进行表单选择,其中部分表单是由《基础信息表》的填报内容控制的:

如: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选择后可以点击页面尾部的“下一步”按钮,继续填报;也可以 “上一步”按钮,回到《基础信息表》改动信息:

当您填报过后面表单具体内容后,数据保存后,当再次进行申报界面会提示您:

您选的表单在左上角“主附表树”列示:

您应该按申报表层级进行填报,填报后的数据可以暂存,注意暂存是保存表单所有的数据,不进行表间的数据校验;“保存”按钮不但是保存所有的数据,而且要进行表间的校验,表间校验必须通过才能保存成功。

所有申报数据保存成功后,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点击后系统先会校验利润表与主表相关数据:

通过校验后可以进行正常申报:

本环节您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风险提示服务,也可以直接申报,建议您选用提示服务,减少您的涉税风险。按照总局统一工作部署该功能于3月中旬上线。

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点击“申报”则是忽略扫描直接申报。

可以复制提示内容,进行相关提示内容的修改,可以忽略,再次点击“申报”。

点击申报后,提示您申报结果。

有了上图恭喜您申报成功了!

如果您有三年应退税款,会给您提示,请您在提示信息中选择进行操作:

如果选择放弃多缴抵应缴,并放弃申请退税,需要选择放弃理由:

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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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下载

七月申报期已经开始了,眼尖的小伙伴肯定发现了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上季度相比有点不一样。

是的,从七月开始,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优化调整了。

本次调整共涉及全部6张表单,已为大家详细打探了具体的修订情况,整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1.将原表单中的“按季度填报信息”调整至“企业类型”与“预缴税款计算”之间,并对该区域表单样式进行修改。

2.为了让查账征收小微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原表单第14行和第15行之间新增第l15行,项目名称为“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

3.原第15行名称修改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1.修改项目名称

第3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5.1+5.2+6+7)”。

原第4行调整为第5.1行,名称修改为“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第5行调整为第5.2行,名称修改为“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6项项目名称修改为“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7行项目名称修改为“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增相关行次

新增第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43项,项目名称为“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三、《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新增第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新增第5行项目名称修改为“(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新增第7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8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9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10行项目名称修改为“(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以上第4、5、9、10行属于海南自贸港企业填报,我们不能填报哦!

四、《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1.第23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

2.第28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

新增第28.2行,项目名称为“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28.3行,项目名称为“3.其他1”;

原第28.2行调整为第28.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为“4.其他2”,业务规则不变。

五、《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表述变化,将表格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1.修改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中小微企业相关判定数据的填报方式。

将原表单中的“按季度填报信息”和“按年度填报信息”调整至“核定征收方式”下方,并对该区域表单样式进行修改;

按季度填报信息区域集中填报展示全年各季度以及季度平均值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相关数据。

按年度填报信息区域新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和“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3个填报项目;

2.第5行项目名称修改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6+7.1+7.2+8+9)”;

新增第6行,项目名称为“其中: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第6行调整为第7.1行,项目名称修改为“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业务规则不变;

原第7行调整为第7.2行,业务规则不变。

3.为了让核定征收小微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新增第l19行,项目名称为“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

原第19行项目名称修改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18-l19)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来源: 湖北税务)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15个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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