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对所得税筹划大体有三个方向:一是成本费用进风向,二是应纳税所得额变方向,三是企业所得税税率方向。接下来就这三个方向分别展开,用案例说明,到底如何让企业所得税交少一点。
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 通过成本费用筹划企业所得额
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有四种类型:
1.不许扣。如发票不合规的费用,与经营没有关系的费用,违法违规费用,比如少交税,滞纳金,罚款等。
2.部分扣。成本费用不允许全额扣除,比如业务招待,广告费,市场推广费等。
3.延后扣。费用发生后,税务不允许在当期立即扣除,但延后可以扣除。如超过标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资本化的费用。
4.加计扣。这是税务给的优惠,并不多见,主要有研发费用,残疾员工工资,企业为环保做的投资等。
对于成本费用,所得税筹划思路是,突出加计扣除,避免不许扣除和延后扣除。
二、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筹划企业所得税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筹划企业所得税,思路有三个:在公司形式上考虑,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平滑利润;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合理利用公司形式。
母公司打算在外地设立一个机构来经营,有两种选择:一是设立子公司,另一是设立分公司。如果预计新公司短期内不会有盈利的话,设立分公司更合适。因为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在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对公司前景没有太大期望,还可以选择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只需交个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交税是先分后税,只有分到个人手里面才交,不分不交,显然比较有利。
第二,如何利用关联交易。
在关联公司搞利润调节,一是在收入上调节,就是把收入切换到另一个实体里面去做,二是在费用上面去想办法,把a公司费用想办法入到b公司。收入的确定要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考虑进去,费用要想得更早,不能等事后找发票。关联公司间调节利润的最核心因素就是要及早规划,事先动手。最好的状态就是让所有的关联公司都盈利或都亏损,数据上都能做到合理解释,切忌让人明显察觉到是在人为调节利润。
利用关联交易去筹划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双刃剑,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税务关注。做好关联交易时,定价策略是很重要的,定价一定符合常理。
第三,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残疾员工的工资加计扣除;
3.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
4.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设备抵免税额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扣除,另加计100%扣除。前提是要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持有残疾人证。
环保设备投资税额抵免,企业在环境的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方面购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 通过税率筹划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第三个方向,在税率上面可以考虑的方向有:
第一,小的就是美的。
目前税务对于小微企业放水养鱼,优惠放得很宽,年纳税所得额30万以下的,交10%的所得税(先把应纳税所得额减掉一半,再按20%交所得税)。
第二,拆分公司。
对于做不大但又能赚钱的企业,可以考虑有意识地把企业维持在小微企业的规模。一旦企业销售大起来,就把企业拆分为二继续维持小微企业的身份。拆分的好处有两点,第一,所得税税率少,第二,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比较低。
第三,用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
对于创新型的企业,特别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要利用好高新技术企业这个资质。
对于企业所得税筹划,重在平时去积累经验,平时做到位了,做规范了,降低税负是自然而然的过程。不能等到后面去想办法,实际上是为时晚己,税务筹划的决窍的就是越早越好。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2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
小伙伴们,我们在《2023年常见增值税税收优惠延期政策》中一起学习了2023年增值税继续执行的政策,这一期跟周周一起来学习一下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延期政策吧!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1.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1.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②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85878/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1.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1.4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广告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60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2.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916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4.第三方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58/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4.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公益性捐赠公租房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719516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5.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子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2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残疾人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42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6.1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6.2该政策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271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
政策要点:
7.1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7.2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8.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4838105/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8.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8.2该政策执行期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8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5172611/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政策要点:
9.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9.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9.3该政策执行期限为: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企业研发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587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10.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0.2该政策长期有效。
1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375596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11.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11.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1.3该政策执行期限为: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位小伙伴们记得点赞关注哦!想要了解更多的财税政策,可以点击下方图片关注周周哦,周周会持续为大家更新最新的财税政策哟!
【第3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税晓通》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而是提前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将企业的利润进行投资,合理的利用一些税收优化政策,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企业一般是因为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一些成本发票难以取得,导致企业账面利润虚高,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增加,企业的利润就减少了,企业的实际周转资金变少,企业可能完税后,根本不赚钱,甚至于企业是亏损的。
那么企业税负重,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案有哪些?
一、企业可以合理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身份需要缴纳的税种税率不同,比如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6%、9%、1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3%(目前减按1%征收)
二、企业可以合理地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需要缴纳的税款也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跟有限公司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通过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方法的选择等,达到多扣费用、成本,缩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当期少纳税的目的,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企业还可以选择延递纳税的方式来实现降低企业的税负的目的,通过处理使得当期的会计所得大于应纳税所得,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可实现纳税期的递延,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五、企业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除去国家每年出台的普惠性政策,还可以利用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具体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园区在地方财政留存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高额的财政奖励返还,企业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40%,奖励比例75%-90%,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4篇】税收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今天是2023年7月1日,首先热烈庆祝建党101年,香港回归25年,百年征程,我们国家经历了许多的苦难,历经70余年的拼搏终于有了成果,人民的生活蒸蒸日上,国家也是越来越富强了,企业也是越办越多,发展企业是国家的基本,企业发展起来才会纳税,税收是国家的根本。
今年也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这次虽然对经济的冲击很大,特别是旅游,对外进出口贸易,高新芯片等,国家在这么困难的时期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如果企业的税负压力太大了,怎么办呢?
税收洼地园区返税优惠;减轻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压力。
总部经济的税收洼地园区目前的优惠政策扶持是比较大的,对于入驻的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可以进行返还奖励,一般是在地方留存上返还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30%-80%,即企业实缴纳税中返还20%-40%,是可以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的。
如果企业一年实际缴纳税100万元,入驻到园区内缴税,就可以享受到20万到40万的一个税收奖励补贴。
核定征收政策;解决无票收入问题。
核定征收政策大家应该都不会陌生了,今年主要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核定了,年初核定征收其实已经再次收紧一次,但是也不会影响整体情况,目前在重庆园区是可以进行大额的个体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年开票500万,个税核定在0.6%,综合税负是比较低的,能够很好的解决企业无票支出,成本,利润等问题。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第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由于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因此,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
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它们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据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1)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12个月
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的,收到钱,但当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会有差异。
(2)委托代销销售货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此时,两个税种的收入会有差异。
(3)先开发票后发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没有发出商品,并不满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4)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有两个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增值税是需要视同销售,在申报表上填写销售收入的,而由于这是企业内部行为,商品并没有脱离本企业的控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确认收入的。这个时候显然两个税种的收入是不一致的。
(5)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资产的销售价格是10000元,净收入是500元,会计上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是5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是10000元,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是500元,两个税种确认的收入会不一致。
【第6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
公司缺少成本发票,企业所得税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吗?
核定征收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核定?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一家公司如果缴纳企业所得税高,那么企业不一定缺少成本发票,也有可能是因为企业产生的利润高;但是如果一家企业缺少成本发票,那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定很高。
目前,我国纳税人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企业则是缴纳企业所得税,最高是按照利润减去成本外,乘以25%计算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一家企业产生了利润,那么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每家公司都或多或少的缺少成本发票,没有办法抵扣企业所得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都是查账征收,那么核定征收是否可以应用与企业呢?
1、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类型企业,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的,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全程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按照0.5-1%缴纳个税,企业可以正常开票500万内。
2、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
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是企业所得税,最高按照25%缴纳。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新办企业,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给新办企业,正常的做业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服务类企业核定所得税3.5%,贸易类企业核定所得税1.75%。
3、返税政策
如果企业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试试返税政策。同样是在园内内新办企业,分包业务,正常经营纳税,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以收到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5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企业所得税,4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纳税越多奖励的越高。
根据企业是增值税问题,还是企业所得税问题,匹配合适的园区政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7篇】创投类企业所得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3年12月29日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七、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2)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2023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16日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11月30日
一、公告出台背景 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范畴,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的范畴。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表明,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在公告中明确了法人合伙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规定,限定了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公告明确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所称“满2年”,是指财税〔2015〕116号文件执行之日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24个月),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例如a企业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同时,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会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有些则没有,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有些项目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如果限定其可抵扣的投资额仅能抵减从其对应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会造成法人合伙人的可抵扣投资额无法完全得到抵减,从而削弱该项优惠的政策效应。公告中同时明确了对于当年抵扣有结余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计算方法。为避免法人合伙人变动影响优惠政策的享受,公告规定法人合伙人应在满足优惠条件的当年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如上例中,a企业应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确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部分。 为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告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仍应依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确定及合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关合伙制所得税问题,在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分配原则,为此,目前仍以此文件作为本公告的配套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据。 (六)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按照文件要求填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的义务。之所以设定3个月的申报期限,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为了保证了法人合伙人在5月31日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能够及时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七)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由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不一致,为便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监管,在苏州工业园区政策试点的基础上,简化原备案资料为留存企业备查,增加《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便于企业核算和税务机关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抵扣情况。同时要求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有利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获得抵扣信息的详细资料,兑现优惠政策。 (八)公告明确有关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在2023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填表说明: 1.“所属期间”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创投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号、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
3.“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新增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优惠条件的(本期新增满足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条件的)投资额,不是本期新增的对外投资额,也不包括本期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4.“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按规定计算并亏损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5.“法人合伙人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合伙人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税号、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6.“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填写法人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和其占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持有时间,填至月数。
7.“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ד出资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8.“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70%计算得到的金额。
9.“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10.“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期应纳税所得额”ד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11.“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填写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号和名称。
12.“投资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13.“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的累计时间,填至月份。
14.“投资年度职工人数”、“投资年度销售额”和“投资年度资产总额”均填写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当年期末的数据。
15.“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填写被投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
16.“是否已上市”、“上市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是否已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和具体的上市日期,如未上市,则上市日期不需填写。
17. “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填写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填写“是”或“否”。
18.本表一式四份(可根据法人合伙人数量递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创投企业和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附件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读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1.此次推广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在前期政策试点基础上,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经过近半年的运行,相关政策在促进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也为相关政策的全国推广积累了经验。为此,为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该项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持续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2.此次推广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10月28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关政策做出明确。为解决政策掌握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11月16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就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4.什么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5、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所称未上市,是指未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6、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有什么规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同时,该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投资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8、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9.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答: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只要该实缴投资在2023年10月1日以后满2年以上,且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例如,a企业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则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10.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首先,对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其次,法人合伙人在年度汇算清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优惠政策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强调的是,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手续进行调整,通过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进行了大幅度简化,并且,绝大部分涉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手续可参看税务总局新近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
【第8篇】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太高?这样做轻松节税90%
《梅梅谈税》专注于税务筹划!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政策 一站式 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很多企业都面临缺成本的难题,导致企业所得税偏高。企业年利润在300万以上就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分红税,那么企业如何降低税负压力呢?
一、首先我们要梳理清楚企业缺成本票的真实原因;
1. 部分企业属于高利润行业 ,如咨询、服务、技术、设计类企业,自身成本低,没有什么成本发票。
2. 企业业务范围广,如建筑、贸易行业;涉及到大量的劳务人员、材料采购,以及各种隐性费用支出,大量成本票难以取得。导致进项和成本发票缺失,利润虚高。
3.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人员不重视发票,没有做到实报实销。
二、针对企业内部问题要及时整改和调整业务结构,除此之外,企业还可充分利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来合规节税。
1. 自然人代开政策;
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可以通过在地方税收园区地方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按照经营所得核定税率,综合税负不超过3%完税,并出具个人完税凭证。相比于个人直接去税务大厅代开按照20-40%的劳务所得税缴纳税费要低很多。
2.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
在税收优惠园区内成立个体户或个独企业,合理分包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享受核定征收,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核定个税0.5-1%,综合税负2.5-3%。一家可开450万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
3. 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
可在税收优惠园区内成立同类型的有限公司,来承接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将税收落在新办企业,园区内的企业就可享受税收扶持,合理减轻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
新公司在园区纳税后,地方财政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如在小编平台对接的税收园区内,企业可得;
增值税;50%作为地方留存,地方奖励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40%作为地方留存,地方奖励留存部分的70-90%
当月纳税、次月奖励扶持到账。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不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都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而出台一系列税收政策和征税手段,所以不用不担心政策的合理性,全国各地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同时企业一定要以业务真实为基础,保证三流或四流一致。
小编平台对接全国多地园区政策,可提供自然人代开,个独个体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税收奖励扶持,灵活用工等政策,可提供一站式服务。为高收入个人或企业合理合规节税。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一站式税务筹划、合规节税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9篇】企业所得税收入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法规定费用调增调减。
如:企业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他收入50万元,成本4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6.3万元;费用30万元,其中招待费用5万元,职工福利费用2万元,受洪水淹没商品损失12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40-30-12=12万元,加上其他收入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执行费:5×60%=0.3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5%=0.5万元,选择孰低原则,允许扣除0.3万元,职工福利费用6.3×14%=0.88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2+4.7(招待费用调增)+1.12(职工福利费用调增)=67.82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7.82×25%=16.9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很复杂的,其中涉及减免、自然灾害损失,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资产损失等诸多因素,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财务制度,还要具有一定的税法常识。
企业法人应加强对税法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国家出台的有关涉税方面的文件,避免给企业带来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做到企业应交尽交,利己利国。
我国十八大税种,今日已分享完毕,感谢各位关注。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中的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股权收入确认时间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额确认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202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所持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2023年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协议;2023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23年乙公司付讫股权转让价款。甲公司该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年度是2023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023年月甲公司以1000万元直接投资乙公司,取得其40%的股权。2023年10月甲公司将该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1200万元。股权转让时,乙公司累积的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甲公司转让该项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所得=1200-1000=200万元,甲公司该项投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清算所得的确认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甲公司5年前以货币资金200万元投资乙公司、获得10%的股份。2023年乙公司因故被清算,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金额260万元,已知乙公司清算净资产总额中未分配利润占10%,盈余公积占5%。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60-260×(10%+5%)-200=21万元。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第11篇】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经认定符合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2、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境外所得抵免按15%计算应纳税总额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3、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3篇】税收为什么要服务企业所得税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政策 一站式 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服务行业越来越普遍,常见的现代服务,包含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居民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但现代服务企业服务大都属于高利润、低成本,没什么成本进项,基本就是人工等成本,没有成本进项 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高等问题。
现代服务企业如何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负重等问题呢?除了规范企业自身的发票管理制度,减少无票支出,还可利用国家普惠性政策;例如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普惠政策。还可利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1. 针对企业缺少成本票 ,导致企业所得税高 ,在有税收优惠园区内申请小规模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
在税收洼地园区内,成立个独或个体户,以业务分包的方式,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 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 0.6-1% 综合税率1.6-2.8%。园区不同,税率不同。同时要有真实业务往来,三流一致。企业就无须再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25%和分红税20% 了 大大降低了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
2. 针对企业缺进项,不能抵扣。导致企业增值税高,可在税收洼地成立新公司,或将主体公司迁至园区内,用园区内的企业承接业务,在园区内正常经营 纳税申报,但不需要改变企业的经营地和经营模式,只需将注册地更换到园区,就可享受园区的财政奖励扶持。园区将地方留存的70-90%奖励给企业 一级财政园区,增值税地方留存50% 所得税留存40% 。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奖励给企业。
例如 某服务企业今年缴纳了 200万的增值税 和 100万的企业所得税
园区就可奖励企业 增值税 200万*50%*80*=80万
所得税 100万*40%*80*=32万
某服务企业就可得到112万的税收返还。并且当月缴纳,次月就可到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流。依法纳税,但同时也要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 合理地节税。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让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一站式税务筹划、合规节税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收入
一、不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时,才属于不征税收入,否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很多人只注意到三项条件,忽视了财税【2011】70号文还规定了财政性资金应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取得的,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和财会及税务人员切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它虽然暂时不征税,但对应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是税务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可能在取得的当年未使用,当年不予征税,第二、第三年使用后切记调整对应的支出。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混淆。
韦老师提醒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永远免于征税;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只是暂时不征税。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
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不是不征税收入。
5、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大多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是不征税收入。
目前,除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其他(如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即征即退税款,韦老师提醒: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支付”,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資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不征税收入超5年未使用应计入应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规定:符合三项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拔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資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孽息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韦桂华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我单位20**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20**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一、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形成差异
我单位20**年*月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万元。
1.增值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按要求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计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万元(换算成不含税)。
2.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万元,不需要计入营业收入。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会计处理科目的差异,再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方收到违约金(增值税按照收入核算)、财政补贴及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属于该类差异。
【补充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23年度共管理8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3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3.09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00 万元。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3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3.09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二、收到房租形成差异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于2023年6月预收到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两年房租7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先要简单描述事情)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我单位2023年6月确认增值税收入72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我单位于2023年度确认该项房租收入180万元(6个月×30万元/月)。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540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政策差异,再比如先卖后买提前开票、视同销售等差异,也属于该类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来源:小陈税务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