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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第1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税晓通》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而是提前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将企业的利润进行投资,合理的利用一些税收优化政策,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企业一般是因为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一些成本发票难以取得,导致企业账面利润虚高,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增加,企业的利润就减少了,企业的实际周转资金变少,企业可能完税后,根本不赚钱,甚至于企业是亏损的。

那么企业税负重,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案有哪些?

一、企业可以合理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身份需要缴纳的税种税率不同,比如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6%、9%、1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3%(目前减按1%征收)

二、企业可以合理地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需要缴纳的税款也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跟有限公司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通过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方法的选择等,达到多扣费用、成本,缩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当期少纳税的目的,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企业还可以选择延递纳税的方式来实现降低企业的税负的目的,通过处理使得当期的会计所得大于应纳税所得,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可实现纳税期的递延,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五、企业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除去国家每年出台的普惠性政策,还可以利用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具体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园区在地方财政留存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高额的财政奖励返还,企业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40%,奖励比例75%-90%,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2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1、【受惠主体】

需有《高新企业证书》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

3、【高新企业申请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4、【依据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1、【受惠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海某些地区、海口】

2、【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据政策】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弥补期限的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依据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与生产相关的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器具可以加计抵扣】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什么情况下我们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有盈利且年净利润超过300万的情况下。就目前为止,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力度也是比较优的选择;

2、公司有独立的财务部,可以独立的核算,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数据比较多,提交的材料也比较多。维护的成本也比较高;

3、不要盲目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4、如果想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请看下一篇

【第3篇】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上次发文讲了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的小伙伴们就可高兴了,这样省事了,也不用申报了,是这样吗?不是的喔,也是要申报的,只是先申报后减免,具体咋操作呢,这里给小伙伴们一一道来。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长这样,看下图。

第二步: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分类所得申报(红色箭头有标示)再点填写,地方也标了红色箭头哈。

第三步:如果我们有免税收入,在填写完收入后,我们需要将免税的金额也填写上,否则不能带出附表喔。

第四步:大伙看,如果我们在申报收入时填了免税收入的,系统会提示我们需要填写附表喔,我们点击进入进行填写。

第五步:我们进入附表填写界面,点击红色箭头指示的地方进行填写。

第六步:我们双击所得项目下面的区域,我有用红色箭头指示地方,会跳出下面那个对话框。

第七步:我们在免税事项里进行选择我们实际免税的类型,在免税性质那选择对应性质,在免税收入内填入我们免税的金额,注意,要和之前填写的一致喔,否则无法保存。

第八步:我们选好并保存后点返回,就是红色箭头指的地方。

第九步:我们返回后就看到申报表报送这个界面,我们点击报送就申报完成了。

【第4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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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采取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企业已全部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收入会计准则相比,新收入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的基本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取得、确认收入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处理规则是在原收入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按照“基本趋同、适当差异”的原则予以明确。在收入会计准则调整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规则没有随之进行动态调整,会使税会差异增多,进而增加企业的遵从成本和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因此,在兼顾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有必要继续按照“基本趋同、适当差异”的总体原则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和税收管理风险。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收入会计准则建立了五步法模型,依次为: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辨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在主体履行义务的时点或过程中确认收入。

与原收入会计准则相比,新收入会计准则的最大变化之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原有收入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合并,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入,统一适用收入会计准则。在原收入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收入被划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等类型;收入类型不同,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同。一般来讲,销售商品收入以风险和报酬转移等作为确认收入的主要因素,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而新收入会计准则要求,所有交易采用统一标准来确认收入(在一段期间内或某一时点)。二是将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由风险和报酬转移调整为控制权转移。企业在销售一次性转移所有权的标准化商品时,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确认时点一般差别不大。然而,在销售定制化商品时,其时点差异就得以体现。原收入会计准则在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而在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在商品制造过程中就需要分时段确认收入。三是对特定交易的处理方式更为明确。新收入会计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售后回购等特定交易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联系非常紧密,确定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的关键点之一是要厘清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之间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在原收入会计准则下,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总体原则是“基本趋同、适当差异”。其中,“基本趋同”体现在: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时点需满足的条件来源于原收入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仅仅没有包括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条件。保留“适当差异”是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目的的不一致:前者是为了客观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因此需要遵从可靠性、谨慎性等原则;而后者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税款计算简便,及时足额入库。在考虑税会差异时,不应简单地消除差异,而应在保证二者目的均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差异范围,以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适当差异”的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一是简便性。税款征收效率是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确定税务处理规则时应统筹考虑税收征纳成本。对纳税人而言,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越趋同,调整事项越少、越简便,成本也就越低;对税务部门而言,税款计算方法越简单,越容易确认,成本越低。在大多数情形下,征纳双方的成本是同步变化的,因此,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尽量保持一致。但在少数情形下,由于会计处理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计算与判断,在税务处理时需要合理地加以简化。比如,税务处理上不考虑跨年度事项的时间价值,将每年涉及的金额直接计入收入或成本。

二是确定性。确定性原则是为简便性和及时足额入库原则服务的。出于谨慎性、可靠性等原则的考虑,会计处理需进行较多的判断和估计等。如根据以往的销售退回情况,在确认收入的时点同步确认预计负债。类似的判断和估计都是基于以往的经验计算得出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造成计算相对复杂、推迟收入确认时点等结果。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往往以合同注明的交易金额确认收入,对会计处理的估计、判断持相对审慎的态度。

三是及时足额入库。“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责和使命,因此,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处理需实现的主要目标。当企业按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对滞后时,税务处理就需考虑及时足额入库原则,提前确认收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的收入,在会计处理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按预收款项处理,但在税务处理上则应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是税款支付能力。税款支付能力也是设计税务处理规则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考虑到企业在重组时可能没有获得足够的现金流,税款支付能力不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时点。就收入确认而言,纳税人税款支付能力是对税务部门及时足额入库原则的约束,使税务部门不能无限期地将收入确认时点提前。当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时,应考虑企业在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时点的税款支付能力。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为例,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实际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之日。

在税会差异的处理过程中,上述因素有时无法同时兼顾,需要抓住主要矛盾、灵活运用。

三、新收入会计准则下主要税会差异

在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五步法模型中,第一步、第三步和第五步与税收直接相关,也是税务处理需关注的环节,而第二步、第四步实际上是确定“蛋糕”大小后,如何分“蛋糕”的问题。基于上述考量,下文税会差异分析主要集中于确认收入的范围、确认收入的金额和确认收入的时点这三步。

(一)确认收入的范围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按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合同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有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很可能收回等五个条件。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是否有对价、对价能否收回、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均不太关注,而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事项,如将货物或劳务用于捐赠(未规定受赠方的义务、没有对价)、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没有商业实质)等,均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实现。也就是说,新收入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范围要小于税务处理上规定的范围。

(二)确认收入的金额

新收入会计准则按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该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新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以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此为基础确认交易价格。可变对价包括退款、退货、积分、返利、业绩奖金、罚款、折扣、单价固定但数量不定的商品或服务。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确定的收入一般都是固定的,很少对其进行估算。比如,在最初确认收入时,并不考虑退款、退货、折扣、罚款等因素,而是在实际发生时再冲减或补充确认收入。在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承诺符合既定标准的质保)也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其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与上述可变对价的处理规定一致,因此税会差异也是一致的。

对于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与客户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处理过程中,无须考虑现金价值,而是以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收入;相应地,会计处理上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或支出也不予认可。

对于非现金对价,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对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确认交易价格。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对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这与会计处理规则基本一致,没有税会差异。此外,会计处理规则还规定,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这部分税会差异实际为可变对价的税会差异,在此部分不再赘述。

对于应付客户对价,会计处理时需按是否获取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能否对收到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估计、应付客户的对价金额是否超出其公允价值等因素确定是作为向供应商采购价款处理还是冲减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一般会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与向客户支付对价的行为看成两个独立的行为,前者按取得的款项确认收入,后者则视为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支付费用等进行处理。

(三)确认收入的时点

1.一般规定

新旧收入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是统一了各类收入的确认时点,将确认时点由风险和报酬转移、完工百分比统一调整到控制权转移。在收入确认时点上,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原收入会计准则趋同,因此,当准则发生变化时,必然会产生税会差异。

新收入会计准则将收入分为“时点确认”和“时段确认”两种方式。其中,时点确认大体对应着税务处理中的销售商品,时段确认大体对应着提供劳务或建造合同。在会计处理时,时段确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要求相对严格。部分提供劳务、建造合同不满足按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需要将收入时点递延至控制权转移,部分销售商品合同按时点确认收入时,保管、验收等条款也可能会推后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相比税收上的处理,确认收入的时点会有所滞后。

2.特定交易

如前文所述,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承诺符合既定标准的质保)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与可变对价的处理一致,因此,此部分不再赘述。对于授予知识产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无须退回的初始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则各不相同。

对于授予知识产权的情形,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作为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税务处理上按照合同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日期来确认收入。关于是否存在税会差异,还需根据合同作具体判断。

对于客户未行使权利的收入确认时点,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企业预期能获得沉淀金额的,根据客户行使权利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二是企业并不能预期获得沉淀金额的,在客户行权可能性极低时确认;三是如果存在财产充公的法律法规,则不能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对此无具体规定,部分企业可能在确认客户无法行使权利时,将对应的款项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如与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无关,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收入。而税务处理上仅对会员费形式的初始费进行了规定,与原收入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只允许取得会籍,其他服务和商品需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某些情形下,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可能早于新收入会计准则确定的时间。

四、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税会差异处理的建议

上述税会差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新产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入的时点方面;另一类是新旧收入会计准则均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入的范围、金额方面。对于后者,由于已有较为成熟、自洽的处理方法,而新收入会计准则下这些差异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继续按照原方法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可变对价、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税务处理方法,是税务处理时约定俗成的做法,仅在少数条款中体现了总体原则,但缺少系统、明确的规定,建议以明确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税务处理规定为契机,对上述事项的税务处理予以明确,以提高政策确定性。而对于前者,需要根据第二部分所提到的税会差异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再确定处理方法。

(一)一般规定

在上文所归纳总结的差异中,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新产生的最主要的税会差异是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在原收入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是保持基本一致的,这也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趋同”的体现。而新收入会计准则实施后,对于收入确认时点,可继续按“基本趋同”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根据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收入确认时点也调整为按时点确认或按时段确认,以缩小税会差异。

在收入确认时点基本趋同的同时,也要关注到相比原收入会计准则,现收入会计准则可能推迟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该问题涉及“适当差异”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款支付能力等因素,可考虑保留适当差异。具体为:在与会计处理基本趋同的基础上,对于部分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的情况,税务处理上另行明确收入确认规则。另行确认税收规则有两种方式。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这类收入已有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执行现有特殊性规定。比如,除上文提到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收入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本包括了大额收入的处理: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另行制定新规定。可考虑规定税务处理按会计确认收入、企业取得对价中孰早的时点确认收入实现。第一种方式的好处是不会增加新的税收规定,且针对大额收入,产生的税会差异较少,便于企业接受并执行。第二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全面避免人为调整收入确认时点而推迟缴纳税款的问题,但可能导致税会差异普遍存在,增加企业负担。因此,建议选择第一种方式,保留现有特殊性规定,抓住大额收入的“牛鼻子”,将税会差异产生的成本最小化。

综上,现有收入时点确认的差异,可以通过修改普适性规定确保“基本趋同”、通过保留现有特殊性规定实现“适当差异”,既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又能保证税收职能得以较好地实现。

(二)特定交易

对于特定交易,税会规定、差异的实际情况均不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授予知识产权,可考虑保留现有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关规定。原因如下:一是目前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有明确的确认收入的时点,且税务处理上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短期内难以调整;二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会产生差异,还取决于合同的签订方式,因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所增加的征纳双方成本尚在可控范围。

对于客户未行使的权利,建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一是目前会计处理上分三种情况进行收入确认的方法不违反简便性、确定性、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款支付能力等原则,无须产生税会差异;二是客户未行使权利的收入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取得的收入,与税务处理上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其他收入的性质还不尽一致,且“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将其他收入的处理方式直接套用在日常生产经营收入上,恐产生税收漏洞。

对于无须退回的初始费的处理,建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实现趋同。一是如果税务处理与原有会计处理是一致的,收入会计准则调整后,原则上税务处理规则可随之调整,继续保持一致。二是目前税务处理上实际仅对会员费有明确规定,范围偏窄;并且在实践中,对其他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如煤气入网费等如何处理存在一定争议,若明确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则有助于提高政策的确定性。

end

来源国际税收

【第5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本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提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出处的整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关注我,后续还有有关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19514/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842978/content.html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729/content.html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379/content.html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4449/content.html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30886/content.html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6647/content.html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569/content.html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1809/content.html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11824/content.html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157725/content.html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2609/content.html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5369/content.html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888/content.html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2223123/content.html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6209774/content.html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8353158/content.html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17/content.html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4/content.html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244429/content.html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3973830/content.html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368643/content.html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0613/content.html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6789/content.html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160/content.html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62/content.html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3973827/content.html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4/content.html

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6/content.html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5/content.html

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6078016/content.html

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7275566/content.html

35.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974/content.html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7275585/content.html

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5916/content.html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9009/content.html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82989/content.html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54528/content.html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96649/content.html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2030/content.html

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3636/content.html

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548/content.html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6078025/content.html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5/content.html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3130/content.html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7/content.html

5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网址:

http://www.most.gov.cn/kjzc/gjkjzc/qyjsjb/201706/t20170629_133827.html

5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3496775/content.html

52.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1/content.html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978/content.html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819/content.html

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以上一共56条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文件,除了一个来源于中国科技部网站,其他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关注我,后续还会更新更多相关内容,谢谢支持。

【第6篇】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能否控制好成本便成了立足市场的关键,对于部分中小企业来说,能否控制成本甚至决定了企业能否生存!

那么,企业如何控制好成本呢?又该控制那些成本呢?

产品和服务肯定是不能打折扣的,这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所以从税收方面入手,便成了企业最好的选择,某种程度上来说,能否控制好税收,决定了企业能走多远!

首先,偷税漏税肯定不可取,这属于违法行为,也是被重点打击的!

所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寻求税收优惠政策是目前企业把控税收支出最好的方式!

在当下这个以票控税的环境下,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发生费用支出时尽可能索取发票,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发票的供货商,在公司人员需要报销时需做到凭票报销,通过这些方式尽可能获取发票,用来抵扣利润,从而节省部分税收!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税收的把控始终是有限的,因此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需要走得另一条路!好多老板可能会问了,那个地方有政策呢?都有些什么政策呢?小编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在一些经济开发区或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地方为了招商,给到了外地企业非常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可在地方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分流部分业务,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会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园区会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当月纳税,园区次月奖励金到账!

二. 企业也可在园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税率0.5%~1%,综合税率不超过2.5%,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无需企业更换办公地点,对于企业来说非常方便,节省了税收的同时非常的安全,企业无需担忧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是不是轻松解决了企业的税收问题呢?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关注税壹点,了解更多详情!

【第7篇】税收代征企业所得税

《优税先锋》专注于税收筹划!只要企业正常的经营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许多企业常常面临的一个税务问题是企业支出成本费用,却无法取得相应的成本票据。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公司与个人合作、以及存在隐性支出等情况下,导致企业利润虚高,需要缴纳高达25%的所得税。这些额外的税务负担将直接导致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减少。

那么,企业如何合理地规划税务策略,以便合理避税呢?我推荐企业可以考虑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以下就具体的介绍一下几种优惠政策:一、注册个体工商户针对服务企业无票支出导致所得税高这一情况,企业可以将企业的营销、广告部分外包给个体工商户,同时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当地的个税是定额核定,双方发生业务往来,个体户给企业开票,个税在0.3%-0.6%,个体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二、自然人代开企业无票支出太多,导致所得税太高,可以将企业的营销、推广业务外包给个人,由于园区有税收优惠,个税也低,自然人可以在有优惠的地区进行代开。但是要保证业务真实,三流合一。单人单月最高50万——500万,各地代开点不同,开完票即出具完税凭证,不会计入汇算清缴!三、京东灵活用工现有的灵活用工区别于传统劳动合同关系,是自由职业者以生产经营的方式与用工方(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获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业务模式;可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下具有委托代征资质的服务商代开6%的增值税专票,并且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单人单月开票额9.3万,相当于双免个体户,所以个人也不需要缴纳个税。

【第8篇】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有

企业所得税作为现代税收体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构成,几乎已经涵盖了社会机构的绝大多数经济行为,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它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存在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通俗一点也就是利润(这个利润与会计利润是有差异的),而计算这个利润的第一步就是确定收入,基本的收入一般情况是比较明确和易于计算的,一些特殊的计算虽然涉及面不大,但对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在日常核算和申报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确认准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确认,其主要法律依据大体有三,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的规定,其二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定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三是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其他一些具体收入问题确认的专门文件。

二、几种特殊收入确认。

1、企业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事项,这一类事项需要强调的是,这也是现实中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产生差异的地方。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把企业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推销、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等的经济活动,其资产的移送,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所谓的资产也涵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品、半成品等等,此处笔者的感触是只要是企业付出代价得到的可以计量的经济价值载体均应计入其中。举个例子:某公司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没有取得收入、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上述规定,样品使用,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的还有供、发电自用电力产品,也应当依据同期电力产品市场价格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不能像会计核算一样直接计算核减成本,而不计收入。

2、关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的收入的确认,这个事项一般经常涉及的是动产、不动产出租,和长期服务、劳务提供约定的提前付款,也就是实质上的预收款,这个业务事项在实际中一定要把款项和对应的时间属期对应好,以便在现实中款项收取跨年时,能正确、准确分割,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例如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公司跨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依据以上分析,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房屋租用期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3、关于权益性投资的一个特殊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人是的来源,但.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8日起执行。这个需要注意。

4.关于捐赠的事项,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注意的就是一般是一次性计入这个点。关于捐赠还有一个很特殊的事项,是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捐赠,不是接受捐赠而是捐出,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类业务关键是是否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实际没有产生收入的盘盈收入是否计入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据此,企业发生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第9篇】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企业突然收到了一条税务预警,会计直接慌了,跑来问我怎么办。看了下风险预警主要是税务局提示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应该不少人遇到过,今天就给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说白了就是税务局监控到了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有较大的差异,需要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说明。

本身来说,当下现状下,收到这样的风险提示,并不是个别、特殊现象。以数治税和放管服的大背景下,税务局的风控部门会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各种数据,然后发现涉税风险疑点,拿着推送过来的风险点,很多时候税源管理部门就会找到对应的企业进行询问、核实。

随着税务局各项系统的不断建设和完善,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及放管服的深入落实,未来可以预见的是收到这种风险预警提示的概率会越来越高。

我们回到开头说到的问题: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不一致,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增值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报表上的销售额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应该是趋同的。遇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又收到了税务局的风险预警,那么作为会计,其实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分析出差异的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就行。

我们给大家简单举个例子说明:

某某公司突然接到税务局电话,说公司的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收入大幅小于2023年企税汇算的营业收入,需要向税务局书面说明情况。

某某公司会计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

1、查询公司相关的申报表和汇算清缴表。通过查询发现:公司2023年全年增值税累计销售额为8525991678元,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报送的营业收入为9801913747元,确实存在税务局说的情况。

2、核对差异情况,并列差异明细,详细对税务局进行情况说明。

具体包括转口销售收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提前开票和房租收入等项目产生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差异,后文详细进行说明。

3、税务局对情况说明认可,这件事完结。

其实,接到税务局的风险预警提示,也没必要惊慌失措。一般情况下,你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说明,就不会有什么事情的。

另外,在这里顺便说一下上面差异明细表里的各个差异项的具体情况:

1、转口贸易:

这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交易方式。无论直接转口还是间接转口,这种贸易行为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无需在增值税报表中体现。

但是,相关的收入需要填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因此,产生了差异。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这个是由于转让收入需要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并体现在申报表中。但是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上,只需要考虑差额。所以,会存在差异。

3、公司存在提前开票的情况:

先开票的,开票当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这个地方并没有达到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时间差的缘故,产生了二者差异。

4、房租收入差异: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是2023年10月-2023年9月,租期存在跨年情形,但付款则采用一次性付款。

这种情况下2023年确认的收入则是2023年10月-12月的租金收入,但增值税却是以收到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期确认,增值税收入则一次性确认。因此,形成了差异。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并不局限于以上几种情况,但是分析来看多是由于特殊业务、会计核算方式等原因导致。正常情况下,这个差异存在不用过于紧张,更没必要强行保持两个收入额完全一致。

【第10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当前形势下,国家和社会都在大力鼓励各企业加快恢复与发展,当然也有国家出台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因此下面就来向纳税人一一介绍九类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情况,供大家参考。

1、国债利息收入可免征

所谓的利息收入,就是企业通过国家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而获得的利息收入。具体如下:

企业从发行人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人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部免除企业所得税。

企业债券到期前转让的国债,或从非发行人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

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够12个月的投资收益。

3、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

4、满足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免征

满足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益;

除政策规定的要求的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益,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益;

依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要求缴纳的会员费;

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收入。

5、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可免征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盈利,包含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盈利、股本股利、红利盈利、债券利息收入等,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所得之所得,暂不征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盈利,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所获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可免征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之后全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应收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7、有关于2023年北京冬奥会收入可免征

对国际奥委会在北京2023年冬奥会上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中国奥委会在北京冬奥组委分期付款中取得的收入、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免除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在北京2023年冬季残奥会上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残奥委员会在《联合市场发展计划协议》下获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8、满足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免征

公司推出的永续债可适用于公司推出的股利和所得税政策,即投资者所取得的永续债券的利息收入属于股息和红利,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处理。其中,发行人和投资者均为居民企业的,可以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红等股权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券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可免征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取得下列收入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得到的赔偿收益,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及其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得到的财产转让所得;

接受捐赠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收益;

选购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润总额;

国务院准许的其他资金使用所得到的收益。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更好的适应激烈的经济环境,增加企业的经营收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作为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可以为公司降低税收负担,促进公司的发展。企业所得税在任何企业的纳税总额中都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电力公司,因此大部分企业在考虑降低税负,建设纳税筹划体系的时候会首先考虑企业所得税,文章也选择了企业所得税作为纳税筹划的重点来探讨,从电力公司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开始,重点介绍了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案,如: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捐赠的纳税筹划、技术开发费的纳税筹划、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等。并对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abstract:with the changing socio-economic environment, more and more intense competition among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better adapt to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increase the company's income from operations, reducing the tax burden on businesses, tax planning as an important financial activity, can reduce the tax burden for the company, to promote the company's developm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any enterprise of tax total in the are occupy with quite big of share, especially power company, so most enterprise in consider reduced tax, construction tax planning system of when will first consider enterprise income tax, articles also select has enterprise income tax as tax planning of focus to discussion, from power company tax planning of status analysis began, focus introduced has power company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of programme, as: fixed assets of tax planning, and donation of tax planning,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fee of tax planning, and tax planning of business entertainment. problems in tax planning and propose concrete measures.

key words: power company; enterprise; income taxplanning

目录

绪论....................................................................................................................... 1

1电力公司纳税筹划理论分析................................................................. 2

1.1 纳税筹划的内涵...................................................................................... 2

1.2纳税筹划的原则....................................................................................... 2

1.3电力公司纳税筹划基本思路................................................................... 3

1.4电力公司纳税筹划背景分析................................................................... 3

2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4

2.1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案........................................................................... 4

2.2捐赠的纳税筹划....................................................................................... 4

2.3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5

2.4存货计价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6

2.5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7

3 电力公司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7

3.1 纳税筹划成本较高.................................................................................. 7

3.2 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带来的纳税筹划风险.......................................... 7

3.3 纳税筹划缺乏系统性.............................................................................. 8

3.4 纳税筹划过程考虑不全面,仅仅重视降低税负问题.......................... 8

3.5 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 8

3.6 公司与税收机关的沟通不到位..............................................................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绪论

首先,在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公司重视纳税筹划,特别是一些大公司都有专门的税务筹划人员和税务咨询机构,企业所得税筹划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和公司发展和行业竞争的必然产物,对纳税人来说是一种合理的经济活动,是国家允许和鼓励的行为。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的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其本质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需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经营成果的无偿占有,不能给企业带来收入,所以企业都有减少税收的意愿。但是税收作为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有国家法律保障,不能随意减少,因此作为最有效的减少税收手段,纳税筹划越来越受重视。

电力行业作为国家的基础能源行业,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必须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电力公司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与人民的生产生活,社会稳定息息相关,而纳税筹划对电力公司来说,不仅可以相应减少应纳税额,减轻公司税收负担,还可以优化公司内部结构,所以电力公司要在税法规定的合法范围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使税收负担达到最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针对电力公司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对现有的纳税筹划理论进行补充,为电力公司具体的纳税筹划环节提供参考。另一方面,针对电力公司的具体情况,对更多的电力公司有指导作用。税收具有强制性,但对公司来说,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活动,能让企业更好的实现价值以及利益的最大化。

1电力公司纳税筹划理论分析

纳税筹划已经成为财务和会计领域的热点话题,也是研究的新方向,电力公司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在原有的税务筹划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的筹划空间,根据公司每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当前公司形式的纳税筹划体系。纳税筹划的过程,也是纳税方案的选择过程,选择合理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更好的企业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电力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时,要及时密切了解税收政策的改革和动向,适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与时俱进,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最大化。

1.1 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内,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进行以减轻税负为目的的谋划和对策。纳税筹划不但是一种单纯的税务行为,而且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把公司的应纳税额控制在最佳范围内,使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1.2 纳税筹划的原则

1.2.1成本效益原则

在做纳税筹划时,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是要全面考虑筹划方案是否会引起其他方面的费用增加或降低,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做纳税筹划时,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保证筹划后所得大于流出。

1.2.2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互兼顾的原则

在做纳税筹划时,既要考虑短期目标,又要考虑长期目标。如果不能同时兼顾,要以长期目标为重点。

1.2.3合法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过程中,所有的纳税方案必须是合法的,凡是涉及违背税收法规的行为,都有触犯税收法律法规的风险。因此所有的纳税筹划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电力公司要跟随政策变化,学习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保证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都符合规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1.2.4有效性原则

电力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的目标是为公司争取到最大的经济利润,税收筹划目标要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相一致。有效性原则的最直接表现是通过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另外,有效原则要求进行的税收筹划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相匹配,当纳税筹划的预期结果与公司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长远目标为重。

1.2.5及时调整原则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范围内进行筹划。我国目前电力行业的税收法律体系还在不断的完善当中,政策也在发生变化,所以电力公司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不断完善和修正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

1.3 电力公司纳税筹划基本思路

1.3.1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

电力公司的主要收入来自销售电量,避免应税所得并不是说要靠压低销量来实现,是指尽量取得不被认定为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

1.3.2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尽可能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对纳税者来说,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从中获得利润。如果纳税推迟的时间较长,利率较高,那么带来的经济利益就更大。

1.3.3慎重选择筹资方式

公司筹资方式有两种形式,即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但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法上的处理并不相同,这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不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公司在选择筹资方式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方式,实现两者的合理配合。

1.4电力公司纳税筹划背景分析

在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以及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前提下,市场主体逐渐完善,缴税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支出,纳税筹划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纳税筹划活动作为电力公司的财务活动之一,作为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税收负担的合法手段,已经成为各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实现价值最大化,无论是对电力公司还是其他公司来说,都是一个非常迫切的课题。企业从长远利益出发,必将纳税筹划工作重视起来。

在公司的发展经营中,如果一味去追求降低税负而采取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不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好的影响,还会触犯法律。电力公司应当对公司的税收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降低企业税负,是一种科学的方法。一个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从国家的立场看,达到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从企业的立场看,不仅提高了公司纳税者的纳税筹划意识,而且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中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各行业的竞争,说到底是净利润的竞争,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

2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2.1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案

固定资产是电力公司各项经营业务开展的基础,固定资产折旧是电力公司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电力公司降低税负,实现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方式。不同的折旧方法折旧出的折旧额也不同,因此,折旧的量会直接影响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和公司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电力公司常用的折旧方法是平均年限法。

固定资产折旧是电力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项目,折旧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的多少,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应计提折旧金额不同,直接影响电力公司的利润水平,也直接影响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的多少,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公司的折旧方法有多种可以选择,税法规定公司的固定资产因为技术进步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但最低折旧年限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例如:m电力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电子设备,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大型机器设备等,按照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残值率是5%。m公司针对公司有更新换代需求和技术进步的电子设备和大型设备折旧年限进行缩短,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至6年,电子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至2年,m电力公司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之后,公司当年可以多计提220万元,可少缴纳所得税33万元。

2.2 捐赠的纳税筹划

国家的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捐赠,并且推出了一系列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捐赠这种方式,对外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达到宣传的目的,又可以降低应税所得,降低企业的税负。

企业对外捐赠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有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相应的税收也是不同的,电力公司将公司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者购买的产品捐赠出去,看作销售产品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捐赠现金不需缴纳增值税但要尽可能的将捐赠金额控制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还有一种捐赠是将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结合起来,将超过扣除限额的钱平均发放给职工,由职工以个人的名义向灾区捐赠,这样电力公司的捐赠支出就转变为工资薪金支出,职工个人的捐赠额不超过个人的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会加重职工的税收负担,达到双赢的效果。

电力公司在对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是对捐赠方式的选择,现金捐赠或者实物捐赠,个人捐赠或者公司捐赠,或者两者均有。首先实物捐赠纳税成本最高,现金捐赠纳税成本较低。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捐赠可以全额抵扣,纳税成本最低,电力公司要对捐赠的方式进行合理选择。例:

某电力公司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在2023年欲通过捐赠的方式为社会做一些贡献,捐赠目标为一山区小学,欲捐赠金额为400万元。假设该电力公司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捐赠方案一共是三种。

方案一:直接捐赠。电力公司直接将现金捐赠给山区小学。直接捐赠属于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该电力公司2023年的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400)*25%=600(万元)

方案二:通过公益捐赠中介进行捐赠。该捐赠方案属于公益性捐赠,捐赠金额符合条件的且在年利润总额的12%之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采取方案二的捐赠方式,可扣除的金额为:2000*12%=240(万元),超出的160万元超出扣除限额不能扣除,该电力公司2023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000+400-240)*25%=540(万元)

方案三:通过捐赠机构分两次进行捐赠。将捐赠分为两次捐赠,在该电力公司2023年的利润不2023年的情况下,可在2023年和2023年分别捐赠,捐赠金额可分成200万和200万来捐赠,两次的捐赠额都可以进行扣除,这样即达到捐赠的目的,又可以降低电力公司的税负。

通过以上三种捐赠方案的比较, 方案一没有为公司节省一点费用,没有起到任何纳税筹划的效果,方案二节约税额60万元(240*25%)=60(万元),方案三节约税额125万元(500*25%)=125(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三是最合适的捐赠方式。在捐赠金额超出限度的情况下,可以将超出抵扣限额的部分转移到下一纳税年度,可以实现捐赠金额的完全扣除,为公司降低税负。

2.3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每个公司在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中,都会产生招待费用,电力公司也不例外。业务招待费用仅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用,在计算电力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的时候,要将业务招待费和公司的差旅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分开来,但是可以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之间进行合理的转化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可以将一部分的业务宣传费用改成宣传公司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降低公司的业务宣传费用。

如:f电力公司在2023年对外销售电力产品的收入为100000万,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招待费2000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8000万,假设公司税前利润总额是1200万。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用按发生额的60%扣除即2000*60%=1200万,公司营业收入的0.5%为100000万的0.5%即100000*0.5%=500万,按照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与实际发生费用的60%孰低原则,税前可抵扣金额为500万,则剩余的1500万不能抵扣。公司在2023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18000万,超过收入的15%即1500万所以只能扣减1500万。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2000-500+1800-1500=300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25%=750万。

f电力公司成立一个独立的对外销售产品的y公司来承担各项费用,先将f公司的电力产品以80000万元销售给y公司,y公司再以100000万元销售给其他公司,f公司和m公司发生的宣传费共12000万元,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共1200万元,y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共有6000万元。f公司的税前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当年可抵扣的业务招待费是80000*0.5%=400万元,业务宣传费并没有超过当年收入的15%,f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00+1200-400=1300,y公司的税前利润为700万元,当年可扣除招待费用100000*0.5%=5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并没有超过收入的15%,当年应纳税额为700+800-500=1000,两个公司当年应纳所得税总额是575万元,可为公司节省税额750-575=175万元。

电力公司在业务招待费列支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把握好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电力公司要充分利用会议等各种形式与客户积极沟通,减少客户的零星接待。电力公司要想业务招待费用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同,得到顺利的扣除,首先要保证业务招待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其次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将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2.4 存货计价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上,企业有多种选择。存货计价方式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计划成本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公司的期末存货成本,销售成本的影响都不同,从而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公司的折旧方法有多种可以选择,税法规定公司的固定资产因为技术进步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但最低折旧年限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企业的存货计价方式是否合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只有选择适合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才能在原有基础上更好的发展。。

电力公司在对存货计价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考虑相应的风险。比如,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则需在下个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报备。如频繁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存货计价方式不同,对公司纳税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影响电力公司的应税利润。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力工具,电力公司在纳税筹划时,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最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5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为电力公司纳税筹划提供了最好的纳税筹划空间。公司可以从官方网站报纸,机关工作人员处了解信息,从多种渠道获取有利信息,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为节税的实施提供更加健康的保障和法律环境,使税收筹划制度健全起来,更加有利于纳税筹划的进行。

现阶段来说针对电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少,目前来说,电力公司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于设在西部地区的电力公司减按15%的所得税征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风力发电的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则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a电力公司意识到这个问题,通过加大科研力度,加大成本投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积极申报,最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来征收,因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很有优势的,其他电力公司也应该理解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争取申请成功。

电力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尽可能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将公司资源和政策结合起来,获得更大的优惠。电力公司在采购设备时,相关部门可提前收集整理设备信息,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尽可能选择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电力公司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活动,可以降低电力公司的税负,促进电力公司的发展。

3 电力公司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3.1 纳税筹划成本较高

从目前电力行业的税务筹划现状来说,纳税筹划成本还比较高,税务筹划人才缺乏,税收政策变动,公司跟进不及时,不能很好的掌握政策变化。电力公司要做到控制企业的纳税筹划成本,注重公司的内部优化。比如光伏电力企业,虽然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关注,但因为在发展经营的过程当中,税收成本还较高,要想继续维持良好的态势发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企业内部的优化,纳税成本的控制。

3.2 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带来的纳税筹划风险

目前,电力行业的竞争激烈,经济环境也比较复杂。国家关于电力行业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变化,因此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会给电力公司的纳税筹划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因为政策变化纳税筹划人员不能按照原定计划进行筹划,原来的目标不能实现,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纳税筹划风险。

电力公司要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随着税收政策的发展不断完善筹划体系

纳税筹划首先应是合法的,所有的税收活动都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其次,随着经济发展等因素,国家的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电力公司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电力行业的税收政策的变更,及时了解动态,及时调整公司的纳税筹划思路和方法,随政策为公司制定完善最新的纳税筹划制度,与国家引导倡导的政策相一致。

3.3 纳税筹划缺乏系统性

电力公司的纳税筹划需要公司全体人员的参与和各部门的配合,只有系统的进行纳税筹划才能达到好的筹划效果。但是目前有些电力公司还没有专门的文件和制度去规范,也没有调动所有的部门人员去参与进来,缺乏一定的系统性,电力公司应该做到把纳税筹划变成公司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使各部门的人员都参与进来,且不断提高公司人员的筹划意识和参与意识。

3.4 纳税筹划过程考虑不全面,仅仅重视降低税负问题

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不能综合考虑,仅仅考虑降低税负问题。纳税筹划在降低公司税负的同时也有可能提高公司的整体成本,降低总体收益水平。比如,负债经营就可以提高电力公司的财务杠杆,并且可以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高并且会增加电力公司的财务风险。

电力公司在考虑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仅把降低税收负担作为唯一的目的,要综合电力公司的各种情况,将各种可能因素都纳入公司的纳税筹划当中,为整个电力公司的纳税筹划考虑。另外,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负,使得公司利益最大化,在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筹划成本与效益相结合。

3.5 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

电力公司的纳税筹划水平与效果取决于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和公司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电力公司要注重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对专业纳税筹划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的培训,全面提高公司的纳税筹划工作水平,此外可以定期聘请税务专家对电力公司的纳税工作进行指导。在整个纳税方案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电力公司各部分各人员主动配合,各部门人员也应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掌握一定的纳税筹划技巧,对公司的纳税筹划制度有全面深入的了解认识,并且能贯彻落实到日常的工作当中去。

3.6 公司与税收机关的沟通不到位

电力公司在制定纳税筹划制度的时候,

与税收机关的沟通不到位,导致有些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与税法机关相关法规不一致,不能达到预期的筹划效果。

电力公司要与税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必须要有遇到相关涉税问题向税法机关寻求帮助的意识,在相关纳税筹划制度上与税法机关达成一致,在有不明确的地方,要及时向税法机关上报了解, 通过交流,税务机关可以更好的了解公司的税务情况,能及时的对公司的筹划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公司的纳税方案也能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纳税筹划得以进行的重要保证,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制度,政策变化时公司也能够第一时间了解,这对公司灵活实现纳税筹划方案很有帮助。保证优惠政策额的享受和实施效果,达到降低公司税负的效果。

电力公司要想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良好的发展下去,就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在发展经营过程中,不断完善电力行业的税收筹划政策,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理论,把电力行业推向更高的层次。

结论

公司的税收筹划目标是根据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变化而变化的,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仅是纳税金额的最小化,最重要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处理好纳税筹划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关系,最好的筹划结果应该是公司,征税机关,社会三赢的局面。

面对现阶段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电力行业面临各方面的压力比较大,市场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如果没有完整的纳税筹划体系,不可能在经营中长久立足。电力公司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下持续发展,要不断创新纳税筹划思路 ,完善纳税筹划方案,合理筹划为电力公司的发展提供保障。在电力公司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以国家规定的税收法律为基础,以降低税收负担为原则,不断创新新思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避税,不断优化筹划方案,最大力度的减少税负,提升电力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对电力公司来说,可以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提高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公司的竞争力,促使公司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对国家来说,电力公司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有助于促进国家关于税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优化电力行业整体的产业结构,有利于国家的经济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慧.zy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沈阳:辽宁大学,2014.

[2]孙宏媛.a电力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研究[d].西安:西安理工大学,2010.

[3]涂强.zy公司纳税筹划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4.

[4] 张怡闻.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筹划[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1.

[5] 李景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电力科研单位税收筹划初探[j].会计之友,2011(5):20-22.

[6]何艳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应用分析[j].时代经贸,2014(6):26-27.

[7]张占军.浅谈供电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时代金融,2011(12):105.

[8]董丽霞.探究电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城市经济,2015(47):47-48.

[9]谭娟.电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和研究[j].时代金融,2013(12):35-38.

[10]尹国明.电力技术服务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0.

[11]李秀香.浅议新税法下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j].会计师,2012(15):32-34.

[12]蒋美兰.新所得税法下的电力企业税负与筹划[j].商品与质量,2011(11):16-17.

[13]李琪.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的执行对电力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1(15):18-19.

[14]杨彩虹.税收原则在企业所得税中的体现及思考[j].中国市场,2014 (50):94-97.

[15]段富云.税纳税筹划方式及应用[j].中国市场,2015(3):76-77.

致谢

转眼就到了毕业季,到了要写论文的时间了,心中多了很多感慨。回想大学四年,从刚走进大学校园的青涩懵懂,到逐渐适应大学校园,到现在走出校园,走上工作岗位,四年的大学生活,有迷茫,有开心,有苦有甜,所有的这些构成了我精彩的难以忘怀的大学生活。

在这里,我想发自内心的对我的老师和我的同学们说一声谢谢。在我的大学生涯中,我的老师们除了传授了我学业上的知识外,对我的价值观,生活观也产生了影响。我的同学们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一直在我身边,开心的时候一起分享,低迷的时候互相扶持,给我的大学生活带来了太多精彩难忘的回忆。

我想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刘丽老师,从开始定论文题目到写论文大纲,到完成论文初稿,我的论文导师在她自己上课之余,给予我耐心的指导,在整个过程中,给我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使我顺利完成论文的定稿,老师,谢谢您了。即将毕业,虽然离开校园,但在之后的工作当中,各位老师的教导一定谨记在心,继续努力,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

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数据都进入了金三系统,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后,税务机关风控部门会筛选出一些比对异常的纳税人,做进一步的调查,以下是常见的9个企业所得税预警指标:

一、基础信息异常指标:

1、预警指标: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其他相关表格数据不匹配。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年度汇算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基础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主要股东分红情况三部分信息两者信息。

(2)企业预缴申报表:预缴申报表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预缴方式等;随企业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等信息。

二、长亏不倒的风险预警: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

1、风险预警:连续3年亏损,尤其是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很大时还连续3年亏损。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当年亏损额。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a类)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三项费用的金额。

三、税负率预警指标率: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可能隐藏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税负预警值是动态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是不同的,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

四、预缴与汇缴差异的预警指标,存在少预缴税款的可能性。

1、风险预警:预缴所得税金额低于汇缴所得税金额的70%(即预缴所得税<汇缴所得税70%)

2、稽核比对数据来源

(1)四季度预缴申报表中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前三季度已缴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比对一致

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即(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10%。指标异常存在,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的可能。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调增收入-纳税调减收入。

(1)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销售额的累计数。

六、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指标

1、风险预警: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指标值=(期末存货一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预警值∶50%

异常∶存货账实不符,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余额。

(2)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本年的营业收入总额。

七、不征税收入调整异常的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只调减了不征税收入但未调增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一般情况∶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对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者资产

的折旧应该调增,如果未调增的,可能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和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调增金额、资产折旧、摊销的调增金额。

八、应收/应付账款异常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当年新增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80%。异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应收账款∶ 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九、预收/预付账款异常问题∶隐瞒收入预警指标

1、预收账款

(1)预警指标:当年预收账款余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20%(即当年预收账款余额/销售收入>20%)。超出预警值可能在的问题∶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①预收账款∶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

②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预付账款:

预警指标:预付账款是负数且金额较大。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贴款的期末余额。

来源税政第一线,睢宁县税务局; 小陈税务08

【第13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首先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一、不征税收入包括如下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入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3.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一句话根红苗正,和财政相关)。

二、免税收入包括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盈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税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今日的学习总结分享。

【第14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就为各位纳税人梳理9类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情形,快来看看吧~

这9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快收藏~

0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

0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0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0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05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0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07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

08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一条、第二条

09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北京税务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搞定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税负压力太大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扶持企业更好的经营发展。企业除了可以申请享受国家层面的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以享受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产业园区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规的降低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一家或者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以定期定额的方式核定征收,综合税率不超过3%,对于进项和成本没有硬性要求,直接核定。有的地区还可以享受双免政策,一年120万以内,免交增值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

二、利用自然人代开政策,在园区代开,核定个税

自然人代开政策主要解决无开票能力的企业或是个人,个人提供业务合同以及身份证明,税务局代开发票,在园区代开可以划入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个税,核定后个税税率0.5-1.6%,而直接代开划入劳动报酬按照20%缴税个人承担的成本太高后,一般个人不愿意开票。现在这个自然人代开政策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企业可以合理取得成本发票,抵扣企业所得税。

三、园区有限公司的税收奖励返还政策

在税收优惠园区设立有限公司,可以是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是主体公司迁移,在园区正常经营纳税,就能享受园区的扶持奖励政策,对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跟据留存金额按照50-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设立的有限公司,为注册式入驻,无需法人到场,也不改变现有企业的模式,方便快捷,政策稳定。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前合理合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安全合理的节省税金支出。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到公众号锦鲤税税详细咨询。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15个范本)

《税晓通》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而是提前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将企业的利润进行投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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