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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所得税费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第1篇】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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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有很多小伙伴来做每日一题小友看到非常的欣慰,希望大家持续打卡学习!

请看今天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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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该公司20×7年度利润总额为4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已知自2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率变更为25%。20×7年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有:本期计提国债利息收入500万元;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 500万元;年末持有的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假定20×7年1月1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则甲公司20×7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

a.660b.1 060c.1 035d.627

快把你的答案写在下方留言告诉小友吧,答案会在下一个工作日的【每日一考】栏目为大家揭晓,请继续关注哦!期待你的答案!

第7期答案

abcd

【解析】相关分录如下: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

【第2篇】加工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怎么征收

【菲龙网专讯】菲律宾候任总统小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bongbong' marcos jr.)周一表示,他正在考虑从部分加工的矿石出口中收取增值税,而不是增加采矿税。

小马科斯在记者会上表示:“在税收方面,我们正在尝试再次调整它,而不是只提高矿业税,我们要做的是尽可能鼓励对菲律宾原矿石征收增值税。但我们目前还没有最终决定,也不知道会是什么样的水平。但我认为,我们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不是出口原矿石,而是出口部分加工过的矿石,这样才能产生留给菲律宾的增值税。”

此外,他还强调了在该国推动“清洁采矿”的必要性,理由是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他补充道:“我无法相信在菲律宾,我们仍无法充分监控和规范采矿业,以便我们可以在该国进行清洁采矿。我们必须将自然资源视为国家财富,它对菲律宾有很大帮助。我们只能确保我们在该国采矿作业中看到的做法是环境中性的。”

早些时候,即将卸任的杜特地总统的经济团队推动了采矿业的复苏,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此外,杜特地也多次敦促采矿业遵守更严格的环境规则,否则可能会被关闭。

2023年4月,杜特地总统发布行政命令,解除为期九年的矿产协议暂停令,以刺激经济增长并支持政府的项目和计划。

菲环境部于2023年12月发布行政命令,解除对露天采矿法的四年禁令。

【第3篇】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

国家宣布了!小型微利企业100万以下和100-300万都是5%了,统一了标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2.5%政策继续延续!

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内容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00万以下部分也是5%了,不再2.5%了。

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我看很多朋友昨天都没具体详细看新文件的内容,就先入为主的还以为是2.5%的新文件发布了。

加上之前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所以,2023年到2024年,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统一为5%了。

2023年1季度所得预缴申报按5%执行了,超过300万应纳税所得额那就全额25%。

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2023年应纳税额

=200*25%*20%

=10

减免税额

=200*25%-200*25%*20%

=200*20%

=40

填表如下:

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301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2023年应纳税额

=301*25%

=75.25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而小微企业,并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是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标准(修订后)来定义的,并且不同行业的标准各不相同。

所以,“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大家千万别搞错了!

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有哪些政策扶持?

各地针对小微企业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扶持措施。以北京和山东为例:

一、北京

调整小微企业代偿补偿政策。

一是放宽条件,将原试点代偿补偿政策支持范围由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提升至1000万元以下融资担保业务。

二是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对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再担保业务提供再补偿。

三是实时监测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启动资金补充程序。

二、山东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份额预留和价格扣除政策,采购人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不少于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的份额,其中小型微型企业不低于60%。

二是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额超1.1亿元。搭建“财金通”平台,合作银行按照单笔授信金额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90%,为政府采购中标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首笔金额100万元贷款已落地,银行利率仅4.85%。

三是压缩合同签订时间,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间缩短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10个工作日内。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支付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减轻企业经营压力。

此外,济南的小微企业,每招聘一个应届生政府将补贴2000元。

哈尔滨的小微企业,每引进一个博士,将给10万元的安家费。

【第4篇】企业经营所得税税率

01

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02

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

03

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高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第一条、第五条。

4、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3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四条。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6、上海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

自2023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第四条。

众所周知,社保要累计缴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不过不同的人群退休年龄是不一样的。

7、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23年1月1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04

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来源| 北京税务局、上海税务局、苏州税务

【第5篇】合伙企业缴地税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哪些资料

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汇算清缴关键

1、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

3、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项目计算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

【第6篇】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2.1%,总税负5.1%

在当下受疫情影响下企业生存都很困难,并且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成本票越来越难以取得,尤其是像建

筑、劳务、服务、咨询服务这些行业,一般来说企业对外只要收了钱,就必须开出增值税发票,但是付

了钱取得发票就没有那么容易了,所以经常导致企业利润虚高,无形间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通

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尤其是针对一些行业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扣除,导致企业利润虚高,对此可以利用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来解决,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业务和利润的分流,享受核定征收。

比如企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注册在某些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可以实现企业节省大量税收成本,获得大额税收扶持的目的。

通过入驻在园区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年开票额在500万以下,可申请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10%,税率0.5%-2.1%,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率为开票额的2.2%-3.5%。也就是说年开票额500万元的个独企业,注册或迁移到园区内,个人所得税交税低于10万的。

通过入驻园区,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3%

个人所得税:0.5%-2.1%(小规模) 2.2%-3.5%(一般纳税人)

附加税0.18%

小规模总税负最高5.1%

不同园区的税后优惠政策有所不同,但是差异不会很大,具体的可以进一步详细了解,以当地园区为准。

企业不需要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和地址,也不需要法人亲自出面,只需要通过以下方式:

(1)在园区内设立新公司

(2)在园区内开设分公司

(3)迁移变更到园区内

就可以享受到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财政扶持税收的返还按月兑现,只要入驻园区并且正常履行纳税义务,就能够获得政府的税收奖励扶持(130+2838+3878 )。

以下行业都可以通过入驻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技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经纪代理、工程/景观/建筑设计、清洁服务、科技发展、企业管理咨询、商务服务、设计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技术研发服务、咨询服务、文化传媒、文化传播、地产营销策划、地产顾问、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服务、物流运输、建筑劳务等等。

通过对比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享受更大程度上的税收扶持,相当于获得很大一部分的营业外

收入,减少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7篇】双软企业第六年后所得税率

双软企业相比没有通过双软认证的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认定,在税局办理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完5年优惠后,不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25%征收。

其他的优惠政策还有:

1、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

具体需要怎么才能通过双软认定呢?

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大专以上人员占比≥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比≥20%;

3.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60%;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只要企业符合条件,企业容易通过双软认证,软件产业是信息化时代的优势产业,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分配,鼓励科技创新,通过在国家政策、资金上予以特别支持,促进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保持软件产业在全国的领先水平,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8篇】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首先,身为会计人员都应该清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现在是4月底,还未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抓紧时间了。注意最后的截止时间哦!

接下来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填写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有10个表格修订了内容,下面是具体的变化汇总以及修订后的填写说明,不清楚,借此机会瞅瞅吧!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的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填写

五、《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案例填报示例

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案例填报示例

七、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还是建议大家提前做这项工作,到最后一个月,时间上就有点紧张了!上述整理的有关申报表的变化内容及填写说明,就到这里了,也祝大家接下来的财务工作一切顺利哦!

【第9篇】企业利息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预提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税率。计算预提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先确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依靠计算公式进行详细的计算。当然,在计算的过程中,税率也需要是已知项目。

预提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预提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税率。实际计算时,支付企业直接使用支付金额乘以税率即可。

实际预提企业所得税时,相关企业需要在支付相关金额时,直接从所支付的金额中扣下需要预提的企业所得税。当然,课税对象不仅是企业也可能是个人。当课税对象是自然人时,预提的就不是企业所得税而是个人所得税了。

什么是预提企业所得税?

预提企业所得税,可以理解为预扣预缴的所得税。当然从本质上讲,预提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部分。另外,预提所得税也是其他国家对于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惯用称呼。

预提所得税在实际征收时,不用实际获利企业进行缴纳,而是由支付企业在支付时直接扣下,然后再缴纳给税务机关。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

预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非居民企业。当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收益和机构、场所没有关系时,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收入主要有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等。当然,非居民企业注册所在国和中国有税收优惠协议的除外。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企业注册方面考虑。外国企业在国内没有相关备案,也不熟悉国内的纳税流程。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他们获得收益之后需要纳税。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税收工作,当然需要有国内企业协助完成相关的纳税工作。

其实这里体现的就是源泉扣缴的本质。你从这个国家获得收益,就需要缴纳相关的税款。

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预提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10%。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对于这个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本来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他们从中国获得收入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

某公司从国外租赁了一批设备,这批设备属于一家非居民企业。这批设备的租金是886000。

公司支付设备租金时,需要按照10%的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

预提企业所得税=886000*10%=8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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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实施以来,已经十多年,对鼓励企业重组,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笔者在学习和运用59号文及有关重组法规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值得商榷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供大家拍砖。包括如下问题: 一、重组企业所得税法规应解决什么问题? 二、现行重组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一)重组行为不能公平享受优惠(二)特殊重组增加收购方税收负担(三)12个月的限制影响重组(四)优惠力度限制措施抑制重组 (五) 用下属企业股权支付产生的困惑(六)文字表达的形式与内容矛盾(七)划转的限制条件无法满足实际要求(八)不应对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三、改进重组所得税政策的建议(一)明确重组所得税政策宗旨(二)取消特殊重组比例限制(三)调整收购方确认计税基础的方法(四)取消优惠力度的限制措施(五)取消12个月的限制(六)将“收购”改成“转让”(七)放宽划转特殊重组条件(八)取消对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重组企业所得税法规应解决什么问题?

任何一项法规,都有个宗旨的问题,想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这是决定有关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的重要因素。在59号文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中,并没有针对立法宗旨,做出特别明确的规定,109号文带有立法宗旨特点的表述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但基于14号文,似乎也看不出重组税收政策应有的目的。重组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资源配置优化有助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有助于税源扩大。因此,税收应鼓励重组,不应成为重组的障碍。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如果将资产变现,取得现金,应依法缴税。但如果没有变现,只是资产的重新配置,取得股权对价,则不应征税,不然就可能因纳税人没有现金缴税,导致无法重组。因此,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宗旨,就是一句话:鼓励重组,消除重组的所得税障碍。基本原则,就是对取得股权对价的纳税人,暂不征税,解决纳税人没有现金缴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的这一宗旨,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税种。

二、现行重组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现行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存在如下问题:(一)重组行为不能公平享受优惠根据现行规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过程中,股权和资产的转让方,如果享受特殊重组待遇,收购方购买的股权比例和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的50%,这就导致低于规定比例的转让方,即使取得全部股权对价,也不能特殊重组,必须缴税。既导致不同转让方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也影响重组的正常进行,有悖于重组税收政策的宗旨。享受特殊重组的股权收购比例和资产收购比例,最初是75%,109号文将比例降低到50%。据说之所以降低到50%不再降低,是因为59号文对股权收购的定义,是收购方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控制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50%。如果根据定义,制定政策,就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削足适履。(二)特殊重组增加收购方的税收负担现行特殊重组的规定,在解决股权转让方和资产转让方没有现金缴税难题的同时,却增加了收购方的所得税负担。举例如下: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成本100万,作价150万,转让给c公司,c公司以自己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交易完成后,a公司持有c公司部分股权,c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如果特殊重组,a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股本,是原计税基础100万,c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原计税基础100万。a公司尽管暂不缴税,但是因为持有c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仍是100万,假定以后用200万的价格,转让c公司股权,所得是100万,重组时没有确认的所得50万,在以后转让时确认,当时没有征税的所得,在转让时征税。因此,特殊重组对a公司而言,不是免税优惠,只是递延纳税优惠。但对c公司而言,c公司支付的股权对价是150万,如果是一般重组,其持有b公司股权的成本应该是150万,但在特殊重组时,其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只能是100万。假定其以后按照200万转让b公司股权,特殊重组比一般重组多确认50万所得。特殊重组,对转让方a公司而言,只是递延纳税,但对收购方c公司而言,却多缴所得税。所以,曾遇到纳税人拒绝适用特殊重组。资产收购存在与股权收购同样的问题。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特殊重组导致收购方多缴所得税,这是59号文规定的一个重大失误。(三)12个月的限制影响重组如果纳税人选择特殊重组,有两项12个月的限制,一是取得股权对价的股权和资产的转让方、合并或分立取得股权对价的纳税人,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对价;二是重组资产在12个月内,不得改变原实质经营活动。这两项时间限制,当然有其理由,尽管也有分步重组的特别规定,但还是影响了不少企业重组的顺利进行,是不是可以取消?回到立法宗旨,这种限制措施,是否符合宗旨的要求?显然不符合,因为纳税人不得不二选一,或者选择等待超过12个月,导致重组暂停,或者放弃特殊重组,选择缴税。无论怎么选择,都不利于重组。如果取消12个月的限制,会导致征管的什么重大漏洞吗?没有。另外,如何界定实际经营活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也难以做出具体规定,如收购一家企业股权,收购后转产其他产品,是不是经营活动改变?收购一大楼,收购前是宾馆,收购后改成写字楼,是不是改变?按照现行税法,难以得出结论。因此,12个月的限制措施,没有必要。(四)优惠力度限制措施抑制重组59号文对合并与分立后的优惠力度,做出限制性规定。合并后的存续企业,即使享受优惠条件未发生变化,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即使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上述规定,尽管有助于防止企业通过重组滥用优惠政策,但是将优惠力度固定成一个不变的数字,实际否认了企业业务正常增长,可以享受的优惠。由于优惠都是有条件的,无论合并还是分立,只要符合优惠条件,就应可以享受优惠,不应因重组给优惠力度设置一个上限。现行设置上限的规定,不是鼓励重组,而是抑制重组。(五) 用下属企业股权支付产生的困惑股权支付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用自己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二是用下属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用下属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时,按照现行规定,产生让人困惑的问题。举例如下: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成本是100万,公允价值是150万。c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成本是60万,公允价值也是150万。c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用自己持有的d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按照现行规定,a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的成本是100万。但是,c公司用d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持有b公司股权成本是100万,c公司要不要确认40万(100-60)的所得?现行重组法规对此没有规定。c公司是否需要按照转让股权计算所得?严格按照现行税法,应计算所得。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是c公司如果用下属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也适用特殊性处理,以其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作为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六)文字表达的形式与内容矛盾形式与内容应相互统一,“望文”可以“生义”,但59号文“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表述,存在形式与内容的矛盾。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从59号文的定义看,是站在收购方的角度,从概念本身看,更是站在收购方的角度。但是从其规定看,解决的是转让方的问题,解决转让方什么情况应该一般重组,什么情况可以特殊重组的问题,尽管也涉及收购方,但重组的“主导方”,毕竟是转让方,所以,将“股权收购”改成“股权转让”,将“资产收购”改成“资产转让”,更有助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七)划转的限制条件无法满足实际要求划转是重组的一种常见方式,无论国企,尤其是央企,还是民企、外企都大量存在,但是,109号文关于划转特殊重组的规定,条件非常苛刻,“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才可以特殊重组。也就是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划出方与划入方,必须都是居民企业;第二、付出方与划入方,必须100%直接控制或被同样的居民企业股东100%直接控制。按照上述规定,即使a公司和b公司都被国资委100%直接控制,a 公司按照国资委的指示,将某项资产划转给b公司,双方都不得享受特殊重组待遇,因为国资委不是居民企业,a公司要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缴税,b公司要按照接受捐赠,确认收入缴税,两头缴税。如果a公司100%直接控制b公司,b公司100%直接控制c公司,c公司100%直接控制d公司,如果c公司把d公司股权划给a公司,不能特殊重组,因为a公司没有100%直接控制c公司。如果特殊重组,需要c公司先把d公司,划给b公司,b公司再划给a公司。总之,现行划转特殊重组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八)不应对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对划转过程中,划出方与划入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也做出具体规定,如“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这一规定,让人如坠云里雾里。税法可以对计税基础做出规定,但是会计如何处理,纳税人还是应该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税法做出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即使规定正确,有“越俎代庖”之嫌。

三、改进重组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有必要继续完善重组所得税政策,进一步消除重组的所得税障碍,可以考虑在以下方面做出调整:(一)明确重组所得税政策宗旨明确重组所得税政策的目的,是鼓励重组,消除重组所得税障碍,对取得股权对价的纳税人,暂不征收所得税。明确宗旨,有助于为实际操作中的模糊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向,要按照符合宗旨和目的的方向,解决问题。(二)取消对特殊重组比例限制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无论转让多大比例,转让方只要取得股权对价,均不确认收入,暂不计算所得。消除对某些纳税人的歧视,促进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待遇。(三)调整收购方确认计税基础的方法由于现行特殊重组规定,无端增加了收购方的税收负担,建议在坚持转让方特殊重组计税基础不变的同时,允许股权收购方和资产收购方,在用自己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时,用支付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解决特殊重组与一般重组相比,让收购方多缴税的问题。股权或资产的收购方,如果用自己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在特殊重组时,允许其按照其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作为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转让方持有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四)取消优惠力度的限制措施无论合并还是分立,只要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就可以继续享受优惠,不再设置享受优惠的上限,取消现行优惠上限规定,对重组的抑制作用。(五)取消12个月的限制目前两项12个月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极大制约或影响了重组的正常进行,建议取消对取得股权对价的纳税人12个月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取消12个月实际经营活动不得改变的规定。实质经营活动是否改变,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实际也说不清楚,徒给征纳双方制造纠纷。(六)将“收购”改成“转让”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改成“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让表达形式与实际内容,统一起来。(七)放宽划转特殊重组条件划出方与划入方,只要是被同一股东直接或间接100%控制,都可以享受特殊重组,这样处理,国资委直属的央企之间划转资产,个人股东控制的企业之间划转资产,都可以享受特殊重组,大大消除政策对重组的障碍。(八)取消对划转特殊重组会计处理的要求税法的归税法,会计的归会计。划转过程中,税法不应对会计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只对计税基础做出规定,避免税款流失即可。总之,重组的问题非常重要,需要税法切实发挥鼓励作用。重组的税收规定,非常复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尽量消除重组的所得税障碍。

【第11篇】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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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或者退伙时应当如何缴纳个税,一直是颇具争议的税务问题,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清算或者退伙时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当然也有折衷观点认为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和退伙时应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看似“有力”且直接,其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91号文”)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并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合伙企业清算时个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项目处理已无疑义,而对个人合伙人退伙而言(哪怕是因财产份额转让导致的退伙),由于工商流程上仅有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因此在税务上也应比照合伙企业清算处理。但是,这个问题真的如第一种观点的答案这般简单明了吗?其实不然。我们认为,税收规则的解读不应仅停留在单一条款的字面文义,还应结合所涉事项的民商法律关系、相关税收规则的历史演变、整体税收体系及税法原则等情况予以综合分析和解释,才能合理地确定相应的税务处理。

本文将从厘清法律含义入手,结合91号文的历史出台背景以及与后续税收规则的联系与影响,并从税收体系解释与税收中性原则等多个维度对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中的税务处理予以全面分析,以期从法律解释的角度予以有逻辑地整体解读。

01

关于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律含义

民商事法律关系是税收规则的建构基础,因此在探讨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厘清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律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包含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类型,其适用情形和处理结果主要如下表梳理所示:

综上所述,在合伙企业清算中,合伙企业财产在清偿费用、税款与债务等款项后的剩余财产将直接向合伙人予以分配,在本质上系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有别于合伙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可能有观点直接将合伙企业清算完全等同于合伙人退伙,但其实这两者不尽相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退伙包含自愿退伙与法定退伙(含当然退伙及除名退伙)两大类型,是除合伙企业清算之外合伙人可以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的特殊情形。从原因来看,实际上广义的合伙人退伙是包含直接退伙与因财产份额转让而退伙这两种情形的,前者通常会涉及与合伙企业相关的结算,而后者不会发生结算财产份额的效果。因此,在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情形下,合伙企业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在扣减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金额(如有)之后,退还退伙人其相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财产份额的退还方法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总而言之,合伙企业清算,在法律上是指合伙企业因解散或破产而启动的程序,在其向合伙人分配剩余财产之后终结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是相关税务处理的法律基础。合伙人退伙则要复杂得多,其中,直接退伙情形与合伙企业清算在财产处置的结果上基本类似,即在一定程度上均实现了相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02

对合伙企业清算个税处理的法律分析

1. 税收规则解读并非止于91号文第十六条

关于合伙企业清算时个人合伙人的税务处理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91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如文首所述,在实践中有不少观点正是根据该条规定而直接得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累进税率的结论。

但是,回顾91号文的出台背景即可发现,根据当时适用的1997年版《合伙企业法》,合伙人仅有个人合伙人这一种类型而且尚未诞生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法律形式,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也主要是来源于通过合伙企业开展的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例如餐饮等),具有“小本经营”的特点而与个体工商户相类似,因此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生产经营所得处理是有合理性的,这也是91号文的政策初衷。不过,在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平台受到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及基金的青睐,也因此被广泛运用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当中,此时是否还可以不加区分一律按“经营所得”项目对个人合伙人征收个税,在实践中就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其中之一的原因具体可见我们之前的文章《基金投资人的税率是20%还是35%——筹划之下的迷思》)。可以明确的是,在91号文出台之时,并没有考虑到合伙企业的后续各种变化,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和越来越普遍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基金份额)转让,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91号文可以直接适用。从另一个实例,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这个问题的立场和看法上,同样可以看出其对税收规则的历史适用性问题的态度。

因此,结合91号文的出台背景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已被广泛作为股权投资平台的现实情况,简单依据91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而直接认定合伙企业清算时个人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累进税率似乎显得过于草率。而且,在91号文之后,相关税收规则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不对该“新法优于旧法”的影响以及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影响等加以考虑,势必会导致对相关税务处理认知的偏颇或片面。

2. 4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个人退出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进一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41号公告”),其第一条规定明确了个人终止投资等行为的税务处理:“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41号公告的条款文义,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款项,理应涵盖个人合伙人因合伙企业清算而被分配剩余财产(与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情况。在实践中,有观点因41号公告采用了“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表述而认为其仅适用于个人对公司终止投资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我们认为,前述观点对于41号公告的解读有失偏颇与狭隘,主要理由是: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被投资企业”理应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法律形式的企业。41号公告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特定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的语境,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41号公告均未将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范畴之外。而且,41号公告中“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表述仅是对个人收回投资款项的举例列示,并非直接圈定在公司回购股权等情形,否则41号公告列举的其他款项名称以及兜底的“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将丧失意义。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实际上41号公告涵盖的范围是“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收回款项的一系列“终止”情形,可见41号公告旨在对个人终止投资或合作等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统一明确。在该种情况下,并无区分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必要,也不存在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合理理由。

因此,从41号公告的规定来看,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时则相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且这与合伙企业作为所得税透明体、“先分后税”并以合伙人为纳税人的现行合伙税制也不矛盾。41号公告系就个人从合伙企业退出投资时的税务处理问题的明确,如果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则应当优先适用于合伙企业清算(与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情形。事实上,这种“打补丁”的方式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乃至合伙税制下并不少见,比如大家非常熟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明确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处理,同样也是以“打补丁”的方式对91号文进行变更。

3. 合伙企业清算与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比较与联系

考虑到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与合伙企业清算的最终效果都是实现相关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出,从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法体系建制的角度,有必要考虑这三种退出方式个税处理的联系与区别。

(1)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的个税处理

对于财产份额转让的个税处理,在我国现行税收规则与实践口径中已较为明确与统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且无其他特别规定或特殊考虑因素,在实践中征纳双方通常也一致认同个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

对于合伙人直接退伙的个税处理,在税收规则做进一步明确之前,我们倾向于认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主要理由是:

同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节中的分析,合伙人直接退伙同样属于个人从被投资企业退出投资的情形,自然也应根据41号公告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

从交易解构的角度,合伙人直接退伙可以视为合伙企业从该退伙人回购、收回相应财产份额并支付转让对价,而且,虽然资金来源不同但本质上也和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并无区别,均不以合伙企业是否存续为前提,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且与财产份额转让的税务处理保持一致,是比较合理的。事实上,广州、河南与新疆税局在其公开书面文件中也采用了这一观点,比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23年)〉的通知》在第四条中直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比照前款规定计征‘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1]

从实践操作的角度,若合伙人直接退伙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而非“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的,也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原合伙人向其他主体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结果表现为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在实践中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时通常也是按退伙与入伙进行处理的,而非如同股权转让的情况直接对公司股东予以变更登记。在财产份额转让与合伙人直接退伙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下,若仅因实践情况导致前者的工商变更登记形式转变为后者,就会直接损害到税收中性。

(2)合伙企业清算个税处理与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的协调

基于相同的逻辑,在可明确财产份额转让与合伙人直接退伙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的情况下,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中同样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是合理且有意义的。特别是,对于合伙人直接退伙与合伙企业清算两者而言,其实质结果较为相似,均是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并退出。从本质上看,如果允许合伙人直接退伙与合伙企业清算两者间存在税率差(即前者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而后者按“经营所得”的35%所产生的税率差),就会产生特殊交易下的税收规避问题,以及对其中高税率交易产生抑制作用,根本原因是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

结语

我们认为,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中如何进行个税处理,并非简单依据91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税率。在91号文的规定背后,还有其出台时合伙制基金尚未普及的历史背景,以及后续41号公告等新税收规则的影响,均需予以全面考虑。从这个角度看,合伙人直接退伙其实有更加充分的理由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而对于合伙企业清算也需要重点考虑这种个税处理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不囿于规则条文表面,而是进一步地从税收体系与税法原则的视角剖析其原理和影响,才能对税务处理予以更为中肯的税法评价。

来源叶永青肖颖白汝佳

【第12篇】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税率

纳税义务人

①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 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例:到中国大陆投资的许多外国企业,如果其设在中国的管理机构冠以“亚太区总部”、“亚洲区总部”等字样,一般都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即对企业具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权利。 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在英国、美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1.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实质重于形式

2.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

只有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最关键标准 v尤其在控制时特别强调人事权和财务权的控制

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v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境内,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 v判定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 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所得来源地标准。

非居民企业类型:这里的机构与场所都包括神马?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商社

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安装、装备;咨询、管理;检验、建筑工程。

营业代理人:单位或个人;经常代理;签订合同;存储交付。

非居民企业类型: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类型: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分别情况确定。

(1)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税率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为25%、20%、15%和10%。

1.基本税率25%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20%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法定税率为20%,但是目前减按10%征收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财税〔2014〕34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低税率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4.低税率 1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法定税率为20%,但是目前减按10%征收。

【第13篇】境外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

某企业咨询了这么一个问题,公司本身是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但不清楚是是否可以依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文件要求,并入当期所得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政策原文中的关键要求“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熟悉高新政策的应该知道,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只有分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才会并入母公司报表,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若按政策原文中的字面意思理解,从境外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性质的收入均并不能参与“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计算,不符合政策要求,需要单独按照25%计征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确认该事项,我们同时需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对境外所得适用税率的填报要求,先看”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及填报说明“中关于境外所得的分类及填写要求:

按表中所注,境外所得分为以下七类:1、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3、利息所得;4、租金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财产转让所得;7、其他所得。然后我们再看一下“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及填报说明“中的表样及填写要求:

依据表中内容,在第2列中填写企业从境外取得税前所得,填表说明中这样描述“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4列-第19列-第24列的金额 “,即a108010表中的”境外税前所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中的营业利润-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中的对应的股息所得”,其中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中的营业利润、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中的对应的股息所得”并不影响我们对适用税率的判断,我们暂不考虑。在第8列中填税境外所得适用的税率,填表说明中这样描述”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熟悉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的朋友应该知道,在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企业可以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和“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两种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设计逻辑以及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无论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对境外所得不区分是从子公司取得收入或是从分公司取得的收入,仅需要考虑境外所得适用的税率是15%或者25%。我们再来看一下财税[2011]47号解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中政策出台的目的与背景: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明显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明确。“按照解读中的文件意思,财税[2011]47号文件的出台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从境外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可以按照15%计征企业所得税还有待明确,不应将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仅按照收入类别分别判定适用税率。当然,该文件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企业在享受该政策的过程中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免造成重大税收损失。

【第14篇】企业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对财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了,日常财税处理过程中,对于财务人员来讲,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处理,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弄清楚对应的税收规定了。比如在计算应交税费时,要弄清楚收入的确认,这个事关最后要交多少税费了。除此之外,计算税费的过程中,能够税前扣除的项目也要知道。今天要说的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而是要给财务人员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常见的涉税风险点,以及企业所得税常见的合理节税技巧案例,供大家参考。

第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第二:企业所得税合理节税案例(35个)

了解到企业所得税常见的40多项涉税风险点以外,在做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就知道哪些风险点是要及时规避的。接下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没有思路的,35个企业所得税筹划实践方案,见下文!

……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附35个企业所得税节税案例,就到这里了,希望各位财务人员也能够通过此文,可以对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有更多的了解。

【第15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别傻傻分不清

下面就由税税子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较为广泛且税率普遍偏高,当你不创业、不经营公司、不出售房产的时候,可能只有“工资、薪金所得”与你有关。而工资、薪资所得只是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一种,而一旦你成为了创业者,你就不能再无视个人所得税中其他的征税项目了

征税范围

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45%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35%

劳务报酬所得

5%—3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40%

财产转让所得

20%

偶然所得

2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其他所得

20%

一、经营所得的含义?

经营所得属于分类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二、经营所得的表现形式?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果按原本的税率来计算,费用肯定是很高的,但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那你可占到便宜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普票最低达到了0.75%,增值税、附加税都是免征,专票增值税在3%,附加税也在0.18%,个人所得税0.75%,个人独资普票增值税、附加税也是是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率在1.2%,票增值税在3%,附加税也在0.18%,个人所得税1.2%。税率都非常的低,都非常划算。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移步--《税税子》。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15个范本)

微信公众号每天都有很多小伙伴来做每日一题小友看到非常的欣慰,希望大家持续打卡学习!请看今天的题▼▼▼单选题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该公司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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