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
众所周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员工工资税前扣除,并无金额上限限制(国有企业须执行政府规定限额)。但是,也不是说,账上列了多少工资薪金支出,就能税前扣除多少。形式各异的工资薪金发放,如何才能有效地在企业所得税前正确扣除呢?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我国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界定有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定条件
基于以上税法条款的规定,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备的法定条件:
1、实际发放
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要在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下一年度的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否则不可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分情况具体来讲:
(一)2023年12月计提工资,12月当月发放;自然可以税前扣除。
(二)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1月发放,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三)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4月(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还是可以税前扣除。
(四)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发放,则不得税前扣除,须纳税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上笔工资,2023年7月发了,则仍可追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重新计算扣除;并对相应所得税额进行退抵处理。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从而得知,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支,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即使该款项已经在当期收支,不可作为当期相关收支。
2、发放的工资薪金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员工制度,工资制度。
解析:企业需健全工资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规定好岗位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制度、薪金发放流程、薪金调整依据等。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制度的薪金水平是符合当地水平。
解析:工资报酬总额不但是在数量上要合理,而且还要考虑对比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发的工资薪金是固定或有序调整的。
解析:制定的基本工资应与岗位相对应,同时奖励都要与相关的考核相结合,工资薪金若有调整,需公司内部会议通过,并对工资调整的原因与调整幅度有合理解释。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已经履行了个税的代扣代缴。
解析: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应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都能税前扣除;如返聘不与企业签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职工或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再税前扣除,但需按规定课征个人所得税等。
5)工资薪金不是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的。
解析: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有的企业人为地将工资拆解成为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达到少缴个税的非法目的,这种工资总额就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备注:参见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6)工资薪金员工确实已收到的。
注意: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于“合理工资薪金”给出五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属于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则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问题讨论:若公司支付工资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后续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因税务机关检查等原因)补扣了个税,这样还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虽然补扣,但这属于纠正错误;不能改变“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既成事实。(注: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4、符合“相关性”原则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人员对应岗位
计提工资薪金,应当对应员工岗位,计入相应科目。比如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自可依法税前扣除。但如基建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后期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就不能在发生时直接税前扣除了。
6、劳务用工之区分
劳务用工,关键在于是否直接向员工发放:如果直接向员工发放,就是工资薪金;如果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向派遣人员发放),那就是劳务费用。
7、支出项目与福利不同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这个福利性补贴,是指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比如按月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补助、住房补助等,这些算是工资薪金。
但是比如年节给员工发红包,这肯定不会纳入工资表,也不是每月都发的,这就是属于职工福利,受到14%比例限制,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了。当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种职工福利也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来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8、扣除凭证乃是另一必要条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许多人只关注上面各项(实体),而不关心扣除凭证(程序);更常有人拿税法第八条说事(实际发生就要扣除,不管凭证)。任何一项税前扣除,都需要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且要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进行辅证。对于工资薪金也是如此,要有工资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支出依据”)、银行单据(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付款凭证”)、劳动合同(这个不用每月都附,但显然应当有,通常人资部门或者档案部门保管)、个税扣缴申报资料(电子申报当然也可以,能查到即可)、工资计算依据(计时、计件等记录,工资表能反映则不必另行重复)等。
三、工资薪金方面没有税务风险需具备以下三大证据链:
一是工资制度;
二是代扣代缴个税;
三是工资表及银行付款凭证。
否则有存在虚列工资风险。社保现在划入了税务管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又成功进行了合并,工资证据链不充分,分分钟会被抓现行。
【第2篇】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还在为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比例太多记不清而烦恼吗?别急别急,3张表帮你搞定,快来一起学习吧。
1
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具体类型
相关规定
工资薪金
一般情况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扣除比例:100%。
职工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扣除比例:100%。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比例:100%。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业务招待费及广宣费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具体类型
相关规定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捐赠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时间
相关规定
公益性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扶贫捐赠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冬奥、残奥捐赠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4
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3篇】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税金是
企业所得税哪些是可以扣除的项目
成本(材料,物资,劳务等)
费用(销售,管理,财务)
税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及附加)
损失(盘亏,坏账等)
其他支出(工资薪金,福利,工会,教育,保险,招待,广宣,公益捐赠,劳保等)
“其他支出”中各项目的比例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2、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比例
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包含:
职工医药费;
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3、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4、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行业:0%;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
5、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研发经费的优惠政策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实行75%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100%
以下行业不予优惠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第4篇】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金额
小闺蜜纳税热,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计算公司
一、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计算金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比例*税率-已计提金额(计算结果大于0时计提,否则为补计提)
(1)应纳税所得额小与等于100万
计算金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50%=应纳税所得额*2.5%
(2)100万小与应纳税所得额小与等于300万
计算金额=100万*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25%*20%=100万*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5%)
(3)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
计算金额=应纳税所得额*25%
【第5篇】企业所得税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税金及附加比例
答: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例题
某企业为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2023年度该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8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2)全年产品销售成本3680万元
(3)全年营业税金及附加129.9万元,其中,上缴消费税8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3万元,消费税附加14.67万元
(4)全年产品销售费用130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用115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23年利润总额
(2)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税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解答:
(1)利润总额=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万元
(2)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不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调减120万元;
2、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6800*15%=1020万元,小于本期发生额1150,所以调增130万元,这13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业务招待费:84*60%=50.4万元,6800*0.5%=34万元,因为34<50.4,所以本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34万元,应调增84-34=50万元;
新产品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150*50%=75万元,应调减75万元;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4.1-120+130+50-75+5+10.8+8=412.9
当年企业所得税税额=412.9*25%=103.225≈103.23万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以上详细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税金及附加比例,也介绍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不得扣除。作为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特别是税务会计,一定要明白,企业的所得税税金应该如何计算。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6篇】缴纳税金的企业所得税
最近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逐项来分析判断。
那么具体有哪几种情况需要考虑这一问题呢?每种情况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返回手续费收入没有免税政策规定,因此,这类收入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符合规定的需要缴纳。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如下:
软件企业的条件如下: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具体原因如下:
大家了解上述4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在遇到上述几种情况时,各位老板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哦!
来源:山东税务、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7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一)所属行业代码错误。企业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行业不符,若行业错误,有可能导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问题或疑点。由于所属行业无法在申报表中直接修改,如发现有误,纳税人需要到前台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有误。从事行业如果为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则“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应填“否”,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资产总额单位误按元填列,导致虚增资产,无法享受小微优惠。注意,“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季度平均数,而非“月度或年度平均”,单位为万元,而非“元”。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误报从业人数。在“104从业人数”的填报中,为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而非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二、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一)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一般情况下应与财务报表中的对应数据一致。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特别要注意,不要将会计报表其他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投资收益等项目、会计报表资产处置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其他不相关项目。
(二)“税金及附加”重复填报。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需要并入“税金及附加”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三、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一)收入为负数。常见于“其他业务收入”,多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财务报表上的“其他业务利润”直接填入年度申报表的“其他业务收入”,虽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会减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同样,“营业外收入”也有填为负数的,甚至发现个别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也出现此类情况。
(二)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取得财政补贴应当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栏次进行填写。实务中,出现企业将政府补助填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由于“其他”中还包含别的收入,因此系统无法判断“其他”中是否包含政府补助。如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将会出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大于零,而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为零的异常情况,进而导致企业存在少计收入的嫌疑。另外,还出现将政府补助填入其他业务收入,甚至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填报会加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产生风险。
(三)表中三项“非货币性资产”项目的区分
“销售商品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主营产品对外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以存货换入其他非货币资产的业务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内容,属于交易价格中的非现金对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指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与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区分
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则其相关收入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核算;
‚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合同等,则发生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相关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填入26行营业外收入的“其他”行次,不在表a101010表第14行填报。
四、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一)企业支付银行手续费误填在第6行“六、佣金和手续费”,实际应当填在第21行“二十一、利息收支”。
(二)研究费用归集不完整,导致本表中的研究费用与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相当悬殊。
五、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未调增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常见情况: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有发生额,但本表未填列相关数据。
(二)将没有取得合规票据的业务招待费,填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应当填在第30行“(十七)其他”。
(三)将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填入第18行“(六)利息支出”。实际上,第18行“(六)利息支出”是填报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
(四)将违约金误填入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栏。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五)将逾期缴纳社保费发生社保滞纳金填入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表。
(六)不区分具体纳税调整事项,滥用“其他”。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将超标的职工福利费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而不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职工福利费”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
(七)未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应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八)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有发生额且不征税收入已支出,未同时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数据。
(九)将赞助支出混入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发生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标准税前扣除,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而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实务中,企业常将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相混淆,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处理。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二)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是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前所取得的诚意金、定金、认筹金等不作为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
(三)已完工未交付开发产品的申报问题(跨年度):企业如果在该年度销售已完工产品但在次年或以后年度才交房的,由于企业还未交房,在会计上还未确认收入,可在销售的年度申报时将销售收到的金额填写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增栏”,将相关的成本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调增栏”;在企业交房时再按相同的栏次调减。
七、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需要在收到的当期纳税。本期收到已记到其他收益的,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不需要纳税调整;本期收到记到递延收益的,需要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处填报,全额纳税。实务中,不少企业未按规定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内填报,而是在以后期间确认其他收益时才纳税,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八、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对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税收上不需要确认,个别企业直接按照投资收益金额确认税收金额,多缴纳或少缴纳所得税。
(二)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都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实际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如无差异,不需要填报。
①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基本相同,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申报表。
九、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混淆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填入本表。
(二)将未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注意: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纳税调整时,一定是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财政性资金。
(三)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十、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认为不存在调整事项即不填报本表,或在相关栏次填报“零”。由此出现工资为零等异常情形。
(二) 简单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未准确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依据,实际发生额数据的确认往往来自于“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上年计提的工资,于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只能在发放年度扣除。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将影响实际发生额的确认。
(三) 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限额扣除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是以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的基数,而并非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四) 填错行次。例如企业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第3行)错填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4行),导致勾稽关系出错,原因多为串行。
(五) 基本医疗保险误填入补充医疗保险。经核实发现,企业误将基本医疗保险填入补充医疗保险行次,导致出现“补充医疗保险”超标未调整。企业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医疗保险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
(六) 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按照计提金额作为实际发生额。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应当按实际支出额作为发生额,按照政策计提但未支出的需要纳税调增。
(七) 混淆按比例扣除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误填为“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可能造成应调整未调整,少缴税款。
十一、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将非公益性捐赠混入公益性捐赠内。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范围的界定、税前扣除的条件以及扣除限额、资产用作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情形的处理。同时,要审核选择的税前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实际扣除额小于等于“限额”的,按“实际”;“实际”大于“限额”的,按“限额”。
(二) 混淆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23年度汇算清缴涉及的可全额扣除的捐赠如下: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注:财税2023年7号公告延长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3年18号公告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二、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额进行纳税调增。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
(二)错误地对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三)对“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中涉及一次性扣除的行次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错误。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例:2023年6月,c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2023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3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
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4行“(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0000。同时,应当在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写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25000,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写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2975000。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000000。
(四)对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文物、艺术品计提折旧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只要有发生,无论是否有纳税调整均需要填报。
(二) 填报不全面,漏填现象较为普遍。对资产损失的范畴应当有全面的认识,不仅包括流动资产的损失,还涉及非流动资产的损失,重在无遗漏和填报准确。
十四、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此表的填报是在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时,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并非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年度,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二)将一般性搬迁混同于政策性搬迁,享受政策性搬迁政策。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资产支出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
十五、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一)弥补亏损企业类型误填,造成可弥补亏损年限错误。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随意填报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导致虚报亏损。只有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年度才存在因合并或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三)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上下年度的申报表中不一致。正常情况下,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确认后不会再变动,无论在哪一年的申报表中,都应当保持一致。前后年度的申报表比较,如出现不一致,即为异常。
十六、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将国债、地方债的转让收入误填入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收入不免。
(二)滥用“其他”列享受税收优惠。“其他”用于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金额,发生的概率极小,选填此类多为存在错误。实务中发现个别企业混淆免税所得与免税收入,将农林牧渔经营收入填在“免税收入-其他”,成本、费用却照样进行扣除,导致账面出现巨额亏损。
(十七)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一)未正确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方分红的为免税收入,有些企业未填写造成多缴税款;同时,也存在不属于免税的“分红收入”(如被投资企业根本不存在利润,未进行利润分配),误填到此列,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注意有些企业没按会计规定进行核算,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没有计入损益,却在a107011 表按免税收入处理。
(二)混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与《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将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分红完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填列,直接在a105030进行了纳税调整,或者进行相反操作。注意,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投资方未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也缺乏缴纳税金的能力;按照成本法确认的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股息红利是现实存在的收入,税法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投资而免税,所以同样是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两者还是有较大差异,填报也不一样。
十八、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加计扣除项目数量为0,或者研发费用可扣除金额大于会计账目研发费用金额。常见于个别企业为满足高新计算企业要求,直接在申报表将营业成本调入研发费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填报错误,造成多享受或少享受税收优惠。2023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中,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十九、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一)混淆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将不应减免税的项目填入本表享受优惠。
(二)未将期间费用在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当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一)未对“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鉴于减半项目所得减免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可叠加享受,建议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
(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直接按限额全额填列,未对已减征的增值税等进行扣除。实际应当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十一、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一)无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只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均需填报该表。
(二)应注意数据完整性。实务中发现纳税人未完整填列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等信息直接填0的情况,导致被认为“不满足高新企业条件而享受高新企业优惠”。
来源:福建税务 资料提供:省局所得税处
【第8篇】企业所得税税金扣除的是
主要内容:
0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0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形;
具体规定:
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离职补偿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财产保险,利息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开 (筹)办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党组织工作经费,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 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固定资 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的税务处理,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担保损失,资产损失。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 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福利费按规定扣除。公告【2015】34号】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 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并入工资。 (国税发【1998】155号)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告[2015] 34号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离职补偿费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 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 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 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 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 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 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情况:
0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 动漫产品)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02、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 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0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 险费可以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 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 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 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 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情况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 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 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防疫捐赠支出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扶贫捐赠支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 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 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 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 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 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 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 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经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 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公告【2012】15号
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 的佣金不超过境外销售收入的10%的部 分准予扣除国税发【2009】31号。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 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 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 以后年度扣除(时间性差异)。财税【2019】 72号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 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 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 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 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 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形
小额零星业务的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 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 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 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 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 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 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费用分割单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 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 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 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 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 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 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 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前期支出发票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前期支出的发票,税务如何处理?
…………
【第9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
注:黑体字部分为重点内容,便于大家阅读掌握;斜体字部分主要为作者解读分析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又临近年底了,企业主和财务负责人这时候最关心的是企业财务决算业绩是否能如期完成,税负如何平衡,关键是抵税的发票等扣除凭证是否足够、合规。前段时间本号发布了《企业财务决算哪些事》中提到了在财务清理时,要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事项进行提前筹划安排。增值税负平衡是公司每个月都要做的事情,财务人员操作都比较熟练,一般都会提前安排规划。年度企业所得税负平衡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完成即可,时间充裕多了,可以把各方面因素都考虑得更充分一些。
今天就大家关心的发票等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共同学习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类型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工资表、成本计算汇总表、费用计提计算表、出入库单、付款审批表、收款收据等,所有表单由制表人、复核人、审批人等签章,常用的凭证格式可以由公司统一制定,填制、审核等管理流程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进行规范,并一贯遵照执行。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税务代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财政票据、海关关税完税凭证、成本费用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二、管理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真实性是基础,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要求,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三个原则反映的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要具有实际发生的真实性、与收入有关的相关性、符合常识、逻辑或行业特点的合理性。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法院裁判文书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这些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建立台账或相关档案,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在日常核算中,为防止凭证丢失、遗忘等情况发生,除建档备查外,可在会计核算时将相关资料与扣税凭证相关的关键信息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钉在凭证中保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不同应税项目的税务处理
(一)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免税或未达到起征点并不能成为不开具发票的理由,企业是可以自行或税务代开免税发票。企业应谨慎把握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取得发票的尺度,首先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按次发生的在500元及以下无发票的可以付款收据和其他证据作为扣除凭证,发生次数不应该过多;其他的应一律取得税务代开的免税发票、签订合同。
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并支付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时,如果支付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款项,应代扣代缴个税,除非取得的代开发票显示已经缴纳相关代扣代缴税款。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非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违约赔偿可以赔偿款支付凭证、收款收据作为扣除凭证,将相关的原合同、诉讼判决书等留存备查。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四、取得时间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五、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2.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在5年内追补扣除,对企业的非主观性原因未申报行为表现出了很大的容忍度。但如果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进行了税前扣除,违反了办法第十三条,况且上条已经给了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的宽限期,后续即使在5年内取得了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仍然存在很大税务风险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尽早进行更正申报,及时补缴税款。
六、凭证分割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现实中也存在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需要分割的情况,常见于合署办公的关联方单位以其中一个单位(主体)名义发生有需要共同分担的支出,也是可以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是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存在无法抵扣的问题,可以由主体单位向其他单位开具发票、其他凭证进行转销售的方式进行分配。
独立交易原则也是市场化交易原则,要求支出分割的数量要公平合理,价格要公允、同质同价,不存在人为故意转移税负的情况。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七、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参照规范执行。
【第10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中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你了解吗?我们梳理了相关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1.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哪些企业可以适用?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4.哪些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6.我公司向a公司租用办公用房进行办公,并每月向a企业缴纳水、电等费用,我公司应以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我公司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部分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另外有部分发票开票方填写不规范,应该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8.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我公司部分以前年度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9.我公司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10.我公司在境内、外分别发生支出,应分别以那些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北京税务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1篇】缴纳企业所得税准扣除的税金
常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2023年版)
更新日期:2022.5.9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
工资薪金支出
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
14%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2%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部分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五险一金)
据实扣除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
5%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
5%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责任保险费
据实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60%,5‰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0%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
公益性捐赠支出
12%
全额扣除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
全额扣除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
扶贫捐赠支出
据实扣除
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防疫捐赠支出
全额扣除
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8%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1%
纳入管理经费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扣除税金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支出是可以据实扣除的。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生产经营成本,一般同会计(含人工成本)
2、费用:三项期间费用
a、销售费用
比如: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手续费及 销售佣金等费用。
b、管理费用
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比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
c、财务费用
比如: 利息费用、借款费用等。
d、有扣除限额标准的项目(8 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借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手续费及佣金。
3、税金及附加
a、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
b、计入 购置资产成本:如契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不作税金扣除。
c、 价外税:增值税不包含在计税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和其他损失
a、范围: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b、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 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c、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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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所得税的税金
一、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减计收入,在哪里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5、抵扣,在哪里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计算“应纳税额”的各项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1、减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1)单独计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举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3)计算项目应纳税额的税率选择?
参考:
《异议:叠加享受优惠的错误处理》
四、结论
法律规定非常清晰。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准许扣除的税金
年关近了,令企业老板最头痛的事情,就是找发票。然而,除了发票,企业的其他支出凭证就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本期公众号文章将做总结性分享。
一、依法可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哪些扣除项目需要发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所称成本,即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
所称费用,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所称税金,即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所称损失,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所称其他支出,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税前扣除项目来直观判断,成本项目中的销货成本一般都有对应的发票。但是,其他项目如费用、税金、损失等大部分都没有对应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当一项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就会牵涉发票问题。其他业务则牵连不上发票。
故,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扣除项目,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应当凭票入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扣除项目,则不牵涉发票,企业无需凭票入账。
二、应税增值税项目无需发票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况下,一项业务只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也有例外,例外情形包括如下3种情形: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小额零星支出一般在500元以内。
故,企业发生的由个人提供货物、劳务、服务等零星支出,金额在500元以内,可以不凭发票税前扣除。如:企业临时产生的搬运、简单修理、电脑系统安装等零星支出。
2、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文件资料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资料包括:(1)无法补开、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资料。其中,(1)至(3)为必备资料。
3、与出租方分摊的水电气等费用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他外部凭证包括:分摊协议等资料。
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无需开票,亦可税前扣除
承前所述,企业发生的支出需要发票的仅限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企业经营支出除了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外,还包括大量其他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这类支出就无需取得发票,凭相关文件资料即可税前扣除。
1、常见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有: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员工现金型福利支出、误餐补助支出、差旅津贴支出(但出差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实报实销,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提供发票);工会经费支出;社保公积金支出;税金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各类资产损失(需要申报扣除);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2、非常见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有:企业年金支出;违约金、赔偿金、经营性罚款(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性质的罚金、滞纳金等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特殊行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如: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证券期货类准备金);依法提取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类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支出;汇兑损失。
【第15篇】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
概述
它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六、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十、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
总结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案例/解析
a企业2023年财务会计认定的收入总额为1250万,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期间费用和成本支出及其他支出合计800万元,a企业以前年度亏损20万元,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可。适用税率为25%。
通过以上公式可计算出:
a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250-10-20-800-20=400万元
应纳税额=400*25%=1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去项
素材来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