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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2 10:24:04 查看人数:2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

【第1篇】企业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对财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了,日常财税处理过程中,对于财务人员来讲,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处理,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弄清楚对应的税收规定了。比如在计算应交税费时,要弄清楚收入的确认,这个事关最后要交多少税费了。除此之外,计算税费的过程中,能够税前扣除的项目也要知道。今天要说的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而是要给财务人员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常见的涉税风险点,以及企业所得税常见的合理节税技巧案例,供大家参考。

第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第二:企业所得税合理节税案例(35个)

了解到企业所得税常见的40多项涉税风险点以外,在做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就知道哪些风险点是要及时规避的。接下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没有思路的,35个企业所得税筹划实践方案,见下文!

……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附35个企业所得税节税案例,就到这里了,希望各位财务人员也能够通过此文,可以对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有更多的了解。

【第2篇】企业职工可以税前扣除的收入

最近,很多企业都为职工安排了年度体检。那么这些体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职工的体检费用有两种,分别是劳保性质的(如职业病防治和岗位的特殊要求等)和福利性质的。如果是劳保性质的体检费用,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如果是福利性质的体检费用,企业可以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但是和其他福利费一样,会受到14%比例的限制。

除了上述这种福利费外,还有企业赔偿给辞退职工的赔偿金,很多会计也不清楚应该如何处理。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企业主动解除和职工劳动关系;或者为了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员,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额度的补偿,即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是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那么,辞退福利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会计处理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主要分为两种,其中决定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式的,是接受福利的职工是否具有选择权:

对于没有选择权的被辞退职工:企业会计应根据职工数量、辞退补偿金额等信息,拟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自愿接受裁员的职工:企业会计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预计裁减的职工数量和辞退补偿金额后,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应在确认年度报告后的12个月内,完全支付辞退计划中的辞退福利。如果企业无法再12个月内完成支付,那么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将还未兑现的补偿金额以恰当的折现率折现,并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

因为在税法中,没有针对“辞退福利”的规定,不过与其相似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内部退养人员工资”,是有准确的税法规定的。

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处理:对于已达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计划,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补贴,并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因为这是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因此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较大时也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内部退养人员工资的税务处理:只要是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限额,企业会计在确认支出后,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3篇】企业罚没收入交税

28个案件,历时3年,督促缴纳超深越界采矿罚没款和损害赔偿费共计5686.65万元。全国人大代表、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冶炼工程师温菲了解案情后说:“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守护萍乡碧水蓝天点赞!”

2023年5月,江西省萍乡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非法开采行为”专项行动。同年9月,萍乡市检察院查实芦溪县有关行政部门在对江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采石场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进行处理过程中,未责令该采石场对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进行赔偿,也未按照销售金额计算违法所得,而是按照价格认证方式,即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价格来计算,导致实际罚没收入比依法应罚没收入少了数百万元,遂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国有财产岂容吞噬?必须颗粒归仓!”萍乡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说。

同年11月,萍乡市检察院向芦溪县有关行政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赔偿决定,并按照销售金额核算违法所得,依法重新作出罚没决定。

“没有责令赔偿、直接采用价格认证的方式核算违法所得是普遍做法,大家都这样做……”该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辩解道。

案件办理并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双方就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以及罚没金的计算方式产生了分歧。为消除分歧,萍乡市检察院多次主动上门沟通,召开公开听证会等,促使该行政部门从不理解转变为主动支持配合。2023年11月,该行政部门在补充调查取证后,根据销售发票和税务机关缴税证明,依照销售金额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多了517.86万元。鉴于受疫情影响企业已停产,经协商一致,该行政部门与企业达成分期缴款协议,前两期款项共计110万元已于2023年6月缴纳入库。

“其他类似案件可能也存在问题,还要继续深挖!”萍乡市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另有27件超深越界非法采矿行政执法案件存在未责令赔偿、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作出罚款决定、未监督涉案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等履职不当问题。萍乡市检察院向萍乡市、上栗县有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逐个指出具体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依法整改。

截至目前,萍乡市有关行政部门已整改到位,共补缴3141.89万元,督促修复矿山1000余亩。

上栗县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并经督促后,一直未积极履职整改。经报请江西省检察院批准同意,2023年9月,芦溪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审理期间,上栗县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了整改,新增罚没款2544.76万元,督促修复矿山600余亩。今年5月,芦溪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对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听证员认为,上栗县有关行政部门基本完成整改,建议变更诉讼请求。今年6月,芦溪县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上栗县有关行政部门对尚未完成生态修复的3个矿山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蕊]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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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下列收入,应一次性计入所属纳税年度的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以外);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视同销售,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应视同销售的资产处置行为有,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

企业资产所有权对外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将资产用于生产另一产品,是企业内部转移,不确认收入。

【第5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时,条件之一是相关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要求。怎么从账面核算的收入中,统计出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呢?这就要求我们能区分会计核算收入与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

01

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其中,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02

税会差异分析

01

销售商品(服务)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在税法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上销售商品或服务,是按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当销售方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只是代理人角色,转手过程中没有对转让的商品取得控制权的,按差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下,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有差异的。

02

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与会计上销售方以代理人身份销售商品税会差异类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而会计上,财产转让,按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或投资收益。

03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实际确认分配股息、红利收入时,会计和税法确认的金额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的期间的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持股比例确认的实际并没有分配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金额,计入投资收益的部分,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收入;而在实际分配时,投资方会计上对确认过的收益不再确认损益了,但仍属于税法上分配当期的收入。

04

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而会计上这类收入是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当需要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计得找出在费用中隐藏的利息收入。

与之相同的还有汇兑收益。

利息收入除了“隐藏在费用”中,还要注意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期间的不同。

会计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是在合同约定付利息的时点确认收入的。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记得将会计确认的利息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下的利息收入。

05

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与利息收入确认时点一样,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是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确认所得税收入。

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时,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记得将会计确认的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下的收入。

06

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规中,对于其他收入,除了前面讲过的汇兑收益外,还要注意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和补贴收入的税会差异。

会计上,已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时要先恢复债权,冲减坏账准备,不会确认收入。所以,统计所得税收入时,要与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一样,从费用减少的项目中识别并恢复为收入项目。

对于财政补贴收入,如果是政府购买商品的,按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处理;属于政府补助的,不论会计上怎么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实际收到时都要确认为所得税收入。

同样,所得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仍然会按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在统计所得税收入时,要剔除。

最后,还要补充的是,在统计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视同销售的收入也要记得哦。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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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施工企业没有收入如何结转成本

有一家单位,仓库管理比较混乱。

原材料只有入库没有出库数,1000多种原材料,属于品种规格多,数量小的。每月也不方便盘点。领用上也无领料单出库记录,导致生产成本无法结转。半年以来一直处于这种状态,无法结账。

最近半年中终于进行了一次大盘点,有了结存数据,那么我们根据半年的销量按产量比分配。

半年原材料消耗量*当月产量/半年总产量

本打算按此方法分配结转成本。当索要成品产量入库的时候,结果被告知从来也不做入库数。公司管理实在是让人汗颜,每个月的产量,成品入库数也没有。导致上述结转成本计算方法流产。

我想问问大家,你们见过这样的公司吗?我觉得很奇葩。

思来想去我决定用每月销售出库量去计算。毕竟每月销售出库的数量还好有记录。

半年原材料消耗量*当月销售出库量/半年销售出库量

暂时按此方法把上年的生产成本结转完成。

后期又陷入死循环,材料只有入没有出,我考虑根据半年,及以往消耗量,算出每千克成品消耗原材料量,然后根据每月销售数量*单位材料消耗量去结转成本。

年底盘点时在进行成本的调整。

我的想法可行吗,有什么弊端吗,还有什么好办法,请大家给个建议。

替我一起想想吧!

【第7篇】企业所得税隐瞒收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号: 清税一稽 罚 〔2022〕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一、被处罚人情况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 陈某

二、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隐瞒销售收入未在账上记载且未如实申报纳税,通过银行账户和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合计561,512,045.07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合计491,764,192.76元。在法定期限内已申报不含税收入320,166,177.04元,未申报不含税收入171,598,015.7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5,192,923.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63,504.66元,企业所得税合计2,799,401.79元。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四、处罚结果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所属期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25,192,923.7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63,504.66元、企业所得税2,799,401.79元,合计29755830.17元处50%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487.791509

五、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律师点评

企业取得的收入无论是通过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收取都应申报纳税。税法本身并不限制通过对公账户以外的账户收款,只要依法纳税就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实践中,很多企业用老板、财务人员等的个人银行账户收款。这样的收款方式本身并无税收上的后果,但应注意依法进行核算和纳税申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并被处罚,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将造成一定的影响,还可能带来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规定: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同时,根据近年来的主流司法实践,偷税行为主观上应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参见《中国税务报》:税务执法如何适用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

通过个人账户等非企业对公账户收款且未申报收入,如果企业不具备偷税故意,也不应认定为偷税。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过错的,也不应被认定为偷税。

【第8篇】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 收入的确认

会计口径: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扣除

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税法口径的收入: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重难点分析

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2023年7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总计租金600万元,2023年7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则计算a企业企业所得税时,计入2023年收入总额的租金收入为多少万元?

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所以2023年当年可以计入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例题•单选题】2023年12月甲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果汁的成本为20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25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a.10

b.20

c.30

d.35

【答案】d

【解析】上述福利应确认收入=25+10=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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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收入确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中的重点问题,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大白对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进行了归纳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6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8

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9

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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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免税收入包括

问: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后,就可以申请零申报了吗?

答:并非只要是免税收入就可以零申报。取得免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时应纳税额为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不可以零申报。

问:企业当期未取得收入,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如果企业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是存在销项税额,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因为没有发生的销售办理了零申报,那么剩余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收入会因此出现逾期抵扣从而不能抵扣的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在申报纳税时,在对应的销售额栏次填入0,然后再将当期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次,下期继续抵扣本次申报纳税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企业取得收入,但是并未开票,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不可以的,这属于违规的零申报。如果纳税人已经将未开票的收入零申报了,那么可能面临补缴当期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为未开票收入按规定缴纳当期税款。

问:企业月销售额没有达到10万元,还可以零申报吗?

答:月销售额没有达到10万元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特定的国家税收优惠,因此应该如实申报。

问:企业代开的发票已经预缴了税款,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不可以,因为企业虽然已经为代开发票缴纳了税款,但是不能做简单的零申报处理。在申报纳税时,应在规定栏目填入销售收入,由系统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后,再进行冲抵。

问: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选择零申报吗?

答:企业亏损的部分,是可以向之后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企业如果在当期选择了零申报,那么第二年的盈利就不可以被用来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了,因此会造成企业损失。当期申报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的企业,如果还将亏损延长到之后的年度扣除,就会违反税法规定。

关于零申报,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1篇】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的计税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企业计税收入额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应税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按收入乘以“附征率”。假如对当地某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就等于“附征率”为2.5%。因此,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要将计税收入判定正确,就不会出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确定收入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得十分详细,这里不再赘述。但要说明的是,如权益性投资收益,虽然是收入总额组成部分,但它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减除;如果取得财政性资金,首先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进行判定,如果满足该文件规定的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的,也要减除。如果不满足条件,则属于计税收入。

现在有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营改增”,在缴纳增值税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这时,产生的增值税税额已经不包含在收入中,所以,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收入中,应不包含增值税额。

另外,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达2万元免增值税,《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那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否包含这部分营业外收入中的增值税?小编认为,应当包含。可判定为“补贴收入”,也可以判定为不满足条件的“财政资金”。

餐饮业核定征收如何计税?

核定征收个体户要交个人所得税,相关条款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核定月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批准领购税控装置,统一使用定额发票。对于已经购置税控装置的,可以继续使用。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定征收,另一种是查账征收,本文就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的计税收入额的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具体的答案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会计学堂能让你有所收获。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收入说明备案模板

高企认定好处多多,其中最为吸引人的就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运营压力,增强企业产品的研发经费,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解说一下高企的税收优惠!

一、高企所得税税率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并且三年有效期内均可享受。若某企业年度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认定高新前上缴税额为250万(1000*25%) ,认定高新后上缴税额为150万(1000*15%),认定高企后一年可为企业节省所得税100万,三年可为企业节省300万。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高企其它税收优惠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可按研发费用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亏算结转年限延长

自2008年起,当年具备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境外所得税收优惠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啦,有关高企认定的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科德小编将全力为您解答,更多信息敬请关注下期分享!我们下期再见!

【第13篇】接受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a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位股东,王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1000万元在其死亡后赠与a有限责任公司。请问王先生如何规划才能避免企业缴税?

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人,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即1000*25%=250(万元)。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接受捐赠的财产不需要个人所得税。因此,王某可以修改遗嘱,将1000万元赠与a公司的两位股东,同时要求a公司股东的两位股东将该1000万元作为出资增加a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a公司只需缴纳注册资本的印花税,即1000*0.05%*0.5=2500(元)。

综上所述,通过修改遗嘱赠与公司股东,然后要求股东用来增资。这种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249.75万元的税。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个人向个人捐赠住房,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接受住房者需要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第14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收入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政策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适用于: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按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于不能正确提供企业利润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分为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二种:

对于⑴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⑵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⑶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企业。采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采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15篇】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时点会计和税法的区别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发布之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房地产行业的合同销售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成本计量滞后。这使得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严重滞后,不能作为企业在重大管理、投资、融资和税务筹划上决策的有力支撑。而新收入准则是否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会计信息有重大影响,成为了业界最为关注的焦点。对此我们结合碧桂园的案例对如何执行新收入准则进行研究与思考。

一、旧准则下收入确认

(一)确认原则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实务操作

按照旧准则,在房地产的实务中,一般是以商品的交付为确认收入的标准,因为只有把符合标准的商品交付给客户后,才能实现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同时具备条件有1、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国土部门备案;2、房地产开发产品已建造完工并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妥备案手续;3、买方按销售合同付款条款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项并取得销售合同约定的入伙资格,即卖方收到全部购房款或取得收取全部购房款权利,相关经济利益能全部流入公司时,确认销售收入。

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我国受到法律以及销售合同的严格约束。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房屋在交付时如发现户型与约定的设计图不相同,或者验收的面积超过了约定的误差区间,或者验收的面积误差率超过了± 3% 的范围时,买方均有权要求卖方退房并退款。而该违约责任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承担,企业需退还买方已付的全额房款及相关的利息。”由此可见,只有在交付符合标准的商品房给客户后,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才算转移了给客户,同时对于开发过程中物业出现毁损、灭失等风险并没有转移给客户;因此房地产企业通常以交付作为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销售收款在会计上是不能直接确认为销售收入,只能计入预收账款。

二、新准则下收入确认

(一)主要变化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 还是“在某一时点” 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的时点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二)关于收入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企业在判断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客户是否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以及何时取得该控制权。取得商品控制权同时包括下列三项要素:一是,能力。企业只有在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收入。如果客户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其生产产品,虽然合同约定该客户最终将能够主导该产品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但是,只有在客户真正获得这些权利时(根据合同约定,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或更晚的时点),企业才能确认收入,在此之前,企业不应当确认收入。二是,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是指客户在其活动中有权使用该商品,或者能够允许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三是,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客户必须拥有获得商品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才能被视为获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商品的经济利益,是指该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人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消耗、出售、处置、交换、抵押或持有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经济利益。

(三)确认时点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五步法模型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三、碧桂园案例分析

假如期房销售业务的合同中能明确约定,在客户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工的部分收取相应的款项,包括能够补偿其已发生的全部成本以及合理利润,那么期房销售就能判定为完全满足新收入准则下按时段确认的第三个条件。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可以把期房销售作为按时段来确认收入的业务,并根据产出或者投入的比例来确认恰当的履约进度,并分期确认收入金额。如此一来,期房销售业务的会计收入的确认时点就显然提前了。 比较典型的就是碧桂园在合同中明确“强制收款请求权”的案例。

2023年9月11日,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2007.hk,)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2017中期报告》,披露了2023年上半年业绩。新收入准则的提前采用,使得该公司本期收入增长了 147.5 亿元,即增加了26.7%。本期利润增长了33.3亿元,即增加了141.7%。显然新收入准则的采用对碧桂园公司该年度上半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如前文准则规定,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应选择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应选择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碧桂园的房地产开发按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近期对住宅房地产销售是否满足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则给出了否定的倾向性意见。

碧桂园在报表中做了如下说明:在以往年度的报告期间,当销售合同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在交付物业所有权的特定时点全部转移给客户时,本集团确认房地产开发活动产生的收入,而非按照建造进度陆续转移进行确认。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本集团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本集团根据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的条件,按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应该关注的是碧桂园在处理收入确认中也是非常谨慎的。他们既咨询了法律意见,也得到了当地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认可。在其中期报告中,附注中的“判断与估计”部分也有提及到“本集团是否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工的部分收取款项,并采用在一段时间内的方法确认收入,是取决于每个合同条款里面的具体约定以及该合同条款在当地的法律环境下是否适用。本集团在必要时审查了其合同条款,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监管机构的意见,并获得了法律建议”。实际上据了解,碧桂园采用“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房地产收入,均为其在国外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基于国外所处的法律环境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而判断得出的结论。其在国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收入显然并不在这部分按时段确认的收入中。

四、风险

(一)监管风险

近日,中注协书面约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示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中注协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断推进,不少房地产企业经营困难,面临较大资金压力,审计风险较高。中注协提示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关注收入确认与计量。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收入确认政策的恰当性和一贯性,检查销售有关房款支付、房屋交付等关键条款和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登记情况;关注预收款项的账龄及款项使用限制条件,结合存货监盘程序,判断商品房实际交付情况,重点关注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况;关注短期事件或期后事项导致的商品房销售退回,关注销售退回收入的真实性和跨期问题;关注是否存在销售增长率、综合毛利率逆势大幅增长等异常情况。(略)

(二)操作层面

新准则的全面实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除了收入外成本、纳税、合同管理等方面都要统一执行而不是有选择的执行。在衔接规定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有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将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经征求监管部门及部分企业意见,新收入准则采用了第二种方法,以便于我国企业之间的财务报表信息可比,并避免追溯调整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五、结论

理论上新收入准则可以美化其资产负债表,在旧准则下,房地产公司预售时收取的款项只能作为负债反映,在交房的时点上才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交房前账上负债金额高,又身处资金密集型行业,资产负债率高企,变相抬高了融资难度和资金成本。在新准则下,由于原来被列为负债的客户预付款项,可以提早转化为收入,资产负债率下降,债务评级有望得到调升,融资时更有优势。但是在开发产品的立场上看,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最终不会对开发产品最终净利润产生影响,如果不对外融资,现金流状况也不会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按目前的合同判断,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房产销售暂时还不能按时段分期确认收入以提前确认收入;国内拟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企基本也在观望。但是,我们需要随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执法部门对于准则的解读;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有条件达到满足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来源:徐风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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