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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2 08:08:01 查看人数:1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

【第1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

如果你没有正式工作,没有一技之长,

维持你基本的生计的收入来源有哪些?

一、低保金;

二、捡破烂;

三、亲人救济;

四、种地卖粮食;

五、乞讨;

六、跑美团

七、跑饿了么;

八、早晚摆摊卖小吃;

九、摆摊卖小玩意;

十、打零工;

十一、工地搬砖;

十一、搬家公司;

十二、卖报纸;

十三、等等

只写了这么多,写不动了。

没有正常收入,对于普通人来说,要维持正常的生计的,真的是太难了。

这个社会,干什么都要钱,

房子,几十万,几百万

车子,几万,几十万

上学,几万,几十万

结婚,几十万,几百万

生育,几万,几十万,

。。。。。。等等

以上都是需要大额金钱的,没钱寸步难行,有钱搞定一切!

这难道说明,我们是金钱社会?这是我们的价值观?显然不是这样。

人民警察,工作在一线,处突中,时刻有生命危险;

环卫工人,工作在环境最差的地方,他们的付出,换来了我们家园的整洁;

陆地边防战士,他们为了守卫祖国大好河山,常年驻守在环境最恶劣的地方;

海军战士,近期美国打着“重返亚太”的旗子,在中国周边抵近侦察,军舰搞所谓“自由航行”,面对敌人,我们的战士无所畏惧,用实际行动捍卫我们的主权和利益;

等等各行各业,都有大批为了国家建设,为了人民安居乐业,在一线默默奉献的人群,他们在用实际行动书写人生的壮丽篇章,这些与金钱没有关系,他们在实现人生理想。

作为新时代的中国人,我们应该怀揣理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我们的力量,为祖国的建设添砖加瓦,不畏艰苦,不为金钱所动,树立人生准确的价值观,撸起袖子加油干!

【第2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当前形势下,国家和社会都在大力鼓励各企业加快恢复与发展,当然也有国家出台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因此下面就来向纳税人一一介绍九类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情况,供大家参考。

1、国债利息收入可免征

所谓的利息收入,就是企业通过国家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而获得的利息收入。具体如下:

企业从发行人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人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部免除企业所得税。

企业债券到期前转让的国债,或从非发行人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

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够12个月的投资收益。

3、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

4、满足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免征

满足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益;

除政策规定的要求的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益,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益;

依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要求缴纳的会员费;

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收入。

5、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可免征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盈利,包含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盈利、股本股利、红利盈利、债券利息收入等,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所得之所得,暂不征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盈利,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所获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可免征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之后全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应收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7、有关于2023年北京冬奥会收入可免征

对国际奥委会在北京2023年冬奥会上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中国奥委会在北京冬奥组委分期付款中取得的收入、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免除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在北京2023年冬季残奥会上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残奥委员会在《联合市场发展计划协议》下获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8、满足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免征

公司推出的永续债可适用于公司推出的股利和所得税政策,即投资者所取得的永续债券的利息收入属于股息和红利,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处理。其中,发行人和投资者均为居民企业的,可以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红等股权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券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可免征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取得下列收入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得到的赔偿收益,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及其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得到的财产转让所得;

接受捐赠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收益;

选购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润总额;

国务院准许的其他资金使用所得到的收益。

【第3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我单位20**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20**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一、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形成差异

我单位20**年*月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万元。

1.增值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按要求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计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万元(换算成不含税)。

2.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万元,不需要计入营业收入。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会计处理科目的差异,再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方收到违约金(增值税按照收入核算)、财政补贴及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属于该类差异。

【补充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23年度共管理8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3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3.09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00 万元。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3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3.09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二、收到房租形成差异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于2023年6月预收到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两年房租7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先要简单描述事情)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我单位2023年6月确认增值税收入72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我单位于2023年度确认该项房租收入180万元(6个月×30万元/月)。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540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政策差异,再比如先卖后买提前开票、视同销售等差异,也属于该类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来源:小陈税务08

【第4篇】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来谈谈会计中视同销售的问题。顾名思义,视同销售,意思就是表面上看一项业务不是销售,但我们要把它看成为销售。视同销售在会计、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不一样。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劳务还有所不同:

1.货物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七点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4)-(7),其中(5)-(7)都有一种情况叫做购买,而(4)中不含购买的情况。这一点很多人觉得不太好理解,(4)跟(5)-(7)有什么区别呢?

自产和委托加工就不说了,但凡是这两种情况,不管你是把货物自己用了、分给员工做福利了、投资出去了、分配给股东了,还是直接赠送别人了。这个货物是你自己生产的,委托别人加工其实还是等于货物是你自己生产的。自己生产的货物被消耗掉了,你在这个过程中就存在赚钱的可能性,尤其是(5)-(7),你为什么会拿着货物去分配去投资,是因为你不想出钱,你用货物来代替你原本应该付出去的钱,拿货物出去不仅不用付钱了,还变相帮你降低了库存,减少了货物滞压的风险,所以从实质上来讲货物就是等同于被你销售了,所以这两种情况相对容易理解。

那为什么购买就不一样了呢?你试着这么理解,买进来的货物,如果我准备自己用掉或者给员工发福利,从税法的角度说你或者你的员工就是最后的接棒者,增值税压根不允许你抵扣,如果你抵扣了,税法让你做进项税额转出就行了。所以不存在销售确认销项税,进项抵扣的问题,当然就不属于视同销售。举个例子,你买了个面包自己吃掉了,你在买面包的时候就知道这个面包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当然用不着把吃面包当作销售,买面包当作采购,直接买面包的时候进项不抵扣这事就完了。

但是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在这个过程中你就有可能会赚钱,比如你买来的价格是100元,投资或分配的时候当作200的价值来确认,你存在赚钱的可能性,那就很简单,买进来作为进项抵扣,投资、分配、赠送的时候当作销售确认销项就好了,理解为正常的销售,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交税即可。

这里“赠送”要特别强调一下,在会计处理上,赠送的会计处理跟投资、分配的又不一样了,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的时候,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上都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无偿赠送的时候,会计上却不确认收入,仅仅是把商品按成本直接结转就行了。这又是为什么?因为新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是经济利益要很可能流入,才能作为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东西是你无偿赠送出去的,你不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在赠送环节,会计处理很特殊,直接用成本结转即可,不作为收入确认。

所以这里总结两个关键点:(1)视同销售不等于确认收入;(2)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需要视同销售,只需要进项税额不抵扣即可。

2.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

劳务以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就简单多了,只有在无偿提供或者无偿转让的情况下,我们要视同销售。而且这里还有一个“双公例外”原则,及:无偿提供的劳务或者无偿转让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税法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这里再特别提示一下:货物的无偿赠送,就算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也要视同销售,但是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是可以除外的,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自产货物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确认原则只有一个: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也就是货物是否已经从企业内部转移到了企业外部,只要所有权从企业内转移出去了,就要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反之,不认为是视同销售。

举个例子:货物在总分机构中进行移送(不同县市),比如从北京调货到上海来,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货物还在公司这个主体内,所有权还归公司所有。

综上,视同销售这个知识点比较难,需要好好思考总结。出道题看看大家学会了没有:

下列经济事项中,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项目有( )

a.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股利

b.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投资

c.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d.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办公楼在建工程

e.将资产在总机构和外省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

答案是:abc

d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用视同销售,这里再多说一点,自产货物用于自己企业办公楼的建造,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压根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谈不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而办公楼也属于本企业,资产还在企业内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e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为货物还在企业内部

【第5篇】企业卖股票的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吗

1.收到的财政补贴的增值税政策涉及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减

2.股票转让收入增所得税

2023年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23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成本为4800万元。(2)12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5年计提折旧。(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80万元。(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500万元。(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80万元。(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4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3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30万元,其中违约金5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15万元。(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200万元

销售收入=8000+700=8700

会计利润=8000-4800+700-100-800-1800-200+150+180-130-200=1000

技术转让调整,技术转让500万免,超500万的部分减半

700-100=600

600-500)*0.5=50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5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400万

业务招待费

8700*0.005=43.5

80*0.6=48

80-43.5=36.5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36.4

广宣费

8700*0.15=1305

1500-1305=195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95万

国债利息免税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50

税收滞纳金,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2

400*0.14=56

400*0.08=32

400*0.02=8

120-56=64

33-32=1

18-8=10

64+1+10-50=25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550+36.5-150+22+25-400+195=178.5

178.5*0.15=26.7+50*0.1=31.78

2023年某鲜奶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5000万元,自行核算的2023年度会计利润为5400万元,2023年5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发现如下事项:(1)市政府为支持乳制品行业发展,每户定额拨付财政资金300万元。企业2月份收到相关资金,将其全额计入其他收益并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经审核符合税法相关规定。(2)5月份将该a股股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00万元,该股票为2023年1月份以260万元购买。(3)7月份将一台设备按照账面净值无偿划转给100%直接控股的子公司,该设备原值8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200万元,其市场公允价值500万元。该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4)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支付的不含税价款为1600万元,会计核算按照使用期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5%计提了累计折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企业采用最低折旧年限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从位于境内的母公司借款2200万元,按照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32万元。该鲜奶生产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母公司,母公司2023年为盈利年度,适用所得税税率25%。(6)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的合理职工工资4000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费6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0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80万元,已取得符合规定的收据。(7)发生业务招待费400万元。(8)通过县级民政局进行公益性捐赠7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销售收入65000

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300

股票转让缴纳所得税,无需调增

1600*0.95/10*2/12=76

税法:1600*0.95/6*2/12=126.67

126.67-76=50.67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0.67

4000*0.14=560

4000*0.8=320

4000*0.02=80

600-560=40

400-320=80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20

65000*0.005=325

400*0.6=240

400-240=160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60

5400*0.12=648>600

捐赠全额扣除,无需调增

5400-300-50.67+120+160=5329.33

5329.33*0.25=1332.33

【第6篇】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有

企业所得税作为现代税收体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构成,几乎已经涵盖了社会机构的绝大多数经济行为,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它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存在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通俗一点也就是利润(这个利润与会计利润是有差异的),而计算这个利润的第一步就是确定收入,基本的收入一般情况是比较明确和易于计算的,一些特殊的计算虽然涉及面不大,但对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在日常核算和申报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确认准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确认,其主要法律依据大体有三,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的规定,其二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定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三是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其他一些具体收入问题确认的专门文件。

二、几种特殊收入确认。

1、企业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事项,这一类事项需要强调的是,这也是现实中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产生差异的地方。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把企业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推销、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等的经济活动,其资产的移送,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所谓的资产也涵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品、半成品等等,此处笔者的感触是只要是企业付出代价得到的可以计量的经济价值载体均应计入其中。举个例子:某公司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没有取得收入、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上述规定,样品使用,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的还有供、发电自用电力产品,也应当依据同期电力产品市场价格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不能像会计核算一样直接计算核减成本,而不计收入。

2、关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的收入的确认,这个事项一般经常涉及的是动产、不动产出租,和长期服务、劳务提供约定的提前付款,也就是实质上的预收款,这个业务事项在实际中一定要把款项和对应的时间属期对应好,以便在现实中款项收取跨年时,能正确、准确分割,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例如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公司跨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依据以上分析,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房屋租用期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3、关于权益性投资的一个特殊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人是的来源,但.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8日起执行。这个需要注意。

4.关于捐赠的事项,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注意的就是一般是一次性计入这个点。关于捐赠还有一个很特殊的事项,是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捐赠,不是接受捐赠而是捐出,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类业务关键是是否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实际没有产生收入的盘盈收入是否计入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据此,企业发生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第7篇】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收入确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中的重点问题,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小编对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进行了归纳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六、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八、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九、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8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第9篇】按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办法

1、核定应税所得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应纳税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核定应纳税额

不适用上面所说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采用下列办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10篇】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有些收入是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那我们核定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也是否按差额后的余额进行计算?

答:感谢您的提问!贵公司的收入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跟增值税的收入口径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是根据应税收入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这里的收入总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所以,在增值税上不管是否差额征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均不能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收入确认。

【第11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第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务易混点:

1.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满12个月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受12个月的限制。

第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取得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应该是一致的)

(1)增值税收入

累计销售额,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增值额+简易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还有一个检查调增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收入

申报表上,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例如,一家制造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销售商品给乙。2023年12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十天之内开具发票给乙公司,且商品于2023年1月20日交货,合同价款合计金额113万。

结果,2023年12月增值税收入100万,企业所得税未做收入处理,请问调整一致吗?

答:不需要调整。

先开票了,先交增值税。

但是所得税方面,因为当时没有验货,货物还没有发生风险和所有者转移。所以增值税所得税不一致。

【第13篇】非盈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导读: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小编已经把相关内容和会计分录一一罗列在下文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看看是否跟你所做的账务处理一致,如果你有更精准的答案,欢迎跟我们来交流探讨,一起巩固这个知识点。

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第14篇】出租车收入企业所得税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出租车今年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副局长谷兆春等做客大连新闻传媒集团fm103.3直播节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这些热点话题进行了解答。

出租车行业仍免征增值税

问:现在油价很高,以往对出租车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在还有吗?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孟文表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今年1月1日起到今年年底,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个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光指公交客运,政策规定里边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当然也包括出租车。”孟文表示,出租车单位今年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仅出租车,网约车和班车都包含在内。

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上了微博热搜,那么这一政策今天就能执行吗?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马岚表示,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可以从今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了。

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单位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享受,也可以在次年,也就是2023年,汇算时一并享受。

“自3月29日开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了,不方便自行填报的也可以将有关信息提交给任职单位代为填报。”马岚表示,今年前几个月没有享受到的扣除,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一次性补充扣除。比如,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单位,单位即可为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享受前4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该项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那如果是双胞胎,可以每月扣除2000元吗?”对此,马岚予以了肯定,在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正在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总的是纳税人2023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3年起实施,因此不能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到当前进行的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

买房可以退契税

问:刚买完房子办了房产证,网上有人说可以退契税,有人说不可以,那到底能不能退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艳表示,这首先看是否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买的这个房子转移的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并且房子又变更给原权利人了;二是土地交付使用后,容积率发生变化,需要退还;三是,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的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要返还房价款。

“如果没有其中任何一种情景,那么就不符合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3号公告里的这个契税退还的条件。”李艳表示。

(文/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刘美玉 图/宋扬)

【第15篇】企业所得税预收收入

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所得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于2023年发布,采取分时间段施行的方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已完成新收入准则的全面施行。在2023年初将开始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较大修订,将产生更多的纳税调整。

一、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仅从销售方角度,转移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保留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未考虑购买方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二、 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原则

新收入准则将确认和计量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合同交易价格;第四步,将合同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之中;第五步,在履行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强调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也在其中体现。

三、 收入的调整

由于规定原则不同,企业所得税和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可能在是否确认、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上产生差异。(一) 是否确认新收入准则规定,应当认为合同满足“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确认收入实现。如果客户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会计不确认收入,是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四条收入确认原则: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并没有与对价收回的相关条件,因不具备新收入准则中很可能收回条件,但达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应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也就没有会计上确认损失的问题,那么企业所得税是否能确认损失,如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损失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废止。该笔损失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不受会计处理的限制。按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留存相关事项说明、清算报告或法律文书予以税前扣除。案例1:甲医疗器械公司与乙餐饮公司于2023年4月1日签订口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总价100万元,4月5日客户支付预付款10万元,5月5日发货至客户指定地点,5月10日前验收并支付尾款90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乙公司在4月5日如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4月25日得知乙公司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蔓延,5月5日甲公司将口罩发出。5月10日乙公司确认验收,同时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失去付款能力,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会计上,4月5日甲公司未转移商品,5月5日乙餐饮公司未取得口罩控制权,5月10日乙餐饮公司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明显下降,不满足很可能收回条件,因此该合同不确认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上,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应在5月5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2023年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5行“六、其他”第3项“调增金额”100万元;同时调减口罩成本,假设金额为40万元,第4项“调减金额”40万元。新收入准则对应成本调整暂未明确,填表说明“六、其他”规定,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新收入准则调整不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而是单独在其他行列式,笔者认为此处可以包括成本调整。

会计上确认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上损失扣除的条件不同,会计不确认的收入,不一定达不到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要求,不能直接忽略和相抵。实务中企业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货物发出或合同规定收款日期前了解客户财务状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相关条款,从而降低坏账损失减少纳税风险。(二) 确认时间根据新收入准则,提供劳务交易可能是在某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也可能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案例2:甲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2023年7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定制软件系统合同50万元。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万元,后续进度款仅在验收时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预计第一阶段10月30日验收,支付25万元;第二阶段12月15日验收,支付尾款20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已完工但尚未验收,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会计上属于在某一时点内履行的履约义务,2023年确认收入5+25=30万元。企业所得税上按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且2023年已完工,会计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产生暂时性差异。《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第1项“合同金额”50万元、第2项“本年账载金额”30万元、第3项“累计账载金额”30万元、第4项“本年税收金额”50万元、第5项“累计税收金额”50万元。本案例纳税调增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成本应在与之相对应的扣除类项目调整。

2023年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对2023年已确认的税收金额调减,否则重复纳税。

(三) 确认金额可能产生确认金额差异的包括合同变更、可变对价及重大融资成分。1.合同变更根据新收入准则,有两种情形会计上的收入不按合同确定。(1)变更后合同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该商品的单独售价,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上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一是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二是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2)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时,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会计收入重新计算,但企业所得税收入按合同收款金额确认,如果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或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形成的税会差异应当予以调整。案例3: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新增销售的30件产品售价为每件80元(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会计上由于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剩余产品为90件,其对价为8,400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客户已承诺对价100×60=6,000元与合同变更部分的对价80×30=2,400元之和,新合同中的90件产品每件产品应确认的收入为8,400÷90=93.33元。假设本案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相同,原合同120件在2023年转让,变更后合同30件在2023年转让。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所得税上已转让的60件商品与会计没有差异,原合同未转让的60件商品单价100元,与会计差异60*(100-93.33)=400.2元,2023年汇算清缴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增。

2.可变对价会计收入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是合同约定或以往惯例。此类估计具有不确定性,企业所得税不能以此减少收入额。案例4:2x2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其分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1,00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售价为100元,合同总价为10万元,乙公司当日取得这些产品的控制权。乙公司通常在取得产品后的90天内将其对外售出,且乙公司在这些产品售出后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销售价格,但是基于甲公司过往的实务经验,为了维护与乙公司的客户关系,甲公司预计会向乙公司提供价格折扣,以便于乙公司能够以更加优惠的价格向最终客户销售这些产品,从而促进该产品的整体销量。因此,甲公司认为该合同的对价是可变的。甲公司已销售该产品及类似产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观察的历史数据表明,甲公司以往销售此类产品时会给予客户大约20%的折扣。同时,根据当前市场信息分析,20%的降价幅度足以促进该产品的销量,从而提高其周转率。甲公司多年来向客户提供的折扣从未超过20%。会计上,甲公司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的金额,因为该方法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 100×(1-20%)×l,000= 80,000元。企业所得税上按合同中确定的价格确认收入100*1,000=100,000元,尚未实际发生的销售折扣估计金额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100,000-80,000=20,000元。《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第1项“账载金额”20,000元。

3.重大融资成分会计上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中可能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从而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影响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上只有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可能为融资,除此之外应按合同金额确认收入。提前付款在会计上的财务费用,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无关,笔者认为不能税前扣除。案例5: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两年后交货。合同中有两种付款方式,在当年付款100万元,或两年后交货时付款112.36万元。假设提前付款具有重大融资成分,且客户选择提前支付。会计上收款当年确认12.36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第一年摊销财务费用100*0.06=6万元,第二年摊销财务费用106*0.06=6.36万元,两年后确认112.36万元销售收入,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先付款后发货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100万元,未实际发生财务费用12.36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一年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项“账载金额”6万元调增财务费用。

第二年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九)其他”第1项“账载金额”123,600元调减收入;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项“账载金额”63,600元调增财务费用。

四、 结语

新收入准则注重专业判断估计,企业所得税则是客观事实。新收入准则中,很可能收回的前提、在某一时点还是在某一时段的把握、可变对价金额等,都存在不确定判断因素。税法遵循税收效率原则,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便于理解和使用。会计收入不等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分两种对会计收入进行调整。(一)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多在发货或收款时确认,不同销售方式确认的时间点不同。比如分期收款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定,预收款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等。(二)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中分类为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按完工进度调整。不同收入类型将直接影响收入确认。最后排除新收入准则中专业判断和估计的因素,调整至企业所得税法中客观事实。(一)合同变更中,新收入准则原合同和新增合同整体作为一份合同的情形,还原成两份合同。企业所得税按书面合同约定为准;(二)对客户财务状况信用风险增加,不具备很可能收回条件的部分进行调整。如符合税前扣除,同时填报资产损失;(三)可变对价、除售后回购外的重大融资调整为合同金额。一般来说,会计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主要调整未计入的部分。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已调增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应调减,否则将导致多缴税。无论会计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有完备的合同台账作为依据。两者不可混淆,如果仅按会计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很可能导致少缴或推迟缴纳税款。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表说明增加新收入准则产生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填写的内容,但至今未出明确细节解释。同时暂未看到关于新收入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差异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实务案例,此时讨论收入差异调整的必要性是什么?第一,税法尚未更新前差异客观存在,且可能长期存在,不排除各地税务部门监管力度不同而对此关注的可能性;第二,企业应看到自身业务特点,了解会计及税法规定并有针对性地运用信息化技术处理财务信息。税务总局新规出台前,本文仅作抛砖引玉,期待更多探讨。

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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