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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息收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6 08:09:02 查看人数:3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息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息收入

【第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息收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北京税务 黑龙江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2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应该是一致的)

(1)增值税收入

累计销售额,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增值额+简易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还有一个检查调增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收入

申报表上,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例如,一家制造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销售商品给乙。2023年12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十天之内开具发票给乙公司,且商品于2023年1月20日交货,合同价款合计金额113万。

结果,2023年12月增值税收入100万,企业所得税未做收入处理,请问调整一致吗?

答:不需要调整。

先开票了,先交增值税。

但是所得税方面,因为当时没有验货,货物还没有发生风险和所有者转移。所以增值税所得税不一致。

【第3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下列收入,应一次性计入所属纳税年度的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以外);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视同销售,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应视同销售的资产处置行为有,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

企业资产所有权对外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将资产用于生产另一产品,是企业内部转移,不确认收入。

【第4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收入确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中的重点问题,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大白对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进行了归纳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6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8

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9

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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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基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涉及到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时间,和会计上的收入范围相比要宽的多,所以财务在实务工作中还应多注意税会差异。

误区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收入时,填写《收入明细表》就可以了

纠正:纳税人填写了《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之后,如果还有视同销售、不征税收入、特殊销售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就需要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及附表。

如果纳税人还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那么还需要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附表。

误区二: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相同

纠正: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是不同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应税劳务之后,为了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如果是进口货物,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报关进口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销售商品后想要确认收入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已经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出售商品的企业已经将和商品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购货方;2、售出商品之后,企业不再保留商品通常和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3、企业出售商品后获得的收入是可以可靠计算的;4、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销售方成本,可以可靠核算。

误区三:仅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收入的确认

纠正: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是不局限于上述两个原则的。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6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收入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政策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适用于: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按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于不能正确提供企业利润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分为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二种:

对于⑴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⑵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⑶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企业。采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采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7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作为财务人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会经常涉及到各种的税,有些业务征税,有些业务不征税,有些业务免税,只是税收就可以把会计搞迷糊,那么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免税收入吧!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也免税,但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要纳税。

国债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所得=转让价款—购买成本—转让税费—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应纳所得税=国债转让所得×25%

【案例】某企业购入政府按面值发行、按年付息、年利率5%的三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笔交易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案例分析】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40

贷:债权投资 1000

投资收益 140(倒挤)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尚未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365)×持有天数300=41.1(万元);

应纳所得税=(140-利息免税41.1)×25%=24.73(万元)。

【拓展】若该国债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1000万元购买,持有2年后转让,其他条件一样。

会计处理:同上。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2年=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0-利息收入100)×25%=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免税

若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征税

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征税

【注】避免重复纳税。

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财税2009第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营利组织的资格需要经过财税部门认定,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5年,期满再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免税资格可以延续。

3.非营利组织若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8篇】补贴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一.稳岗补贴账务处理

(一)款项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账务处理

按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10万

2.使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注:若是分期使用

先做“递延收益”,再分期做“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涉税问题

(1)增值税:不属于应税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

(简单理解:专款专用)

以上是仅仅是个人见解,不代表官方意见,欢迎讨论!共同进步!共同做好财务!

【第9篇】会员费收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四大项)

一、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 (四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注意: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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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股息收入企业所得税

导读:税务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时时刻刻都在和税务打交道,理所当然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离不开税务,在企业盈利的过程中,也都需要做正规的财务会计处理,按要求缴纳税费。那么股息收益企业所得税科目是什么呢?

股息收益企业所得税科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示例十”规定: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1)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提示: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是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

企业应当按照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益全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金额;企业如用其他方式变相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将全部权益性投资性质的收益作为股息、红利收益。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好了,关于“股息收益企业所得税科目”小编都已经介绍解答清楚了,希望你们在阅读之后,可以明白上文答案含义,有任何的问题可以直接来咨询会计学堂!

【第11篇】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08

【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影响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应计税收入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对于企业来说,获得盈利是终极目标。投资者开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在最初阶段,肯定会赔钱的。对于处在这个阶段的公司来说,赚钱才是第一要务。

但是,当企业开始盈利以后,涉税问题就会上升到不得不重视的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税后利润,有较大的影响。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社会公共资源虽然看似是免费的,但是一样会消耗国家的费用支出。社会当中存在的企业越多,国家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就需要花费更多的公共支出。

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毕竟,税收是国家收入来源的主要部分。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当中,也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不等于年度汇缴清算时也需要缴纳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基本的缴纳方式是季度预缴,年度汇缴清算。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白企业即使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也不意味着企业必然需要在年度汇缴清算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季度预缴时,只是说明在这个季度,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方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并不是按照会计核算的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企业在季度预缴时需要缴纳税款,但是到了年度汇缴清算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做到心中有数的。预缴只是粗略计算,而汇算清缴才是精密计算!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方式。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一些财务处理不规范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他们核算的成本或收入不严谨。为了更好地征税,才不得不依靠核定征收来征税。

核定征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即定期定额征收、查验征收以及查定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户来说,在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况下,每月需要缴纳的税款是固定。当然,税务机关也会定期对个体户的情况进行核定的。

查验征收和查定征收的规定基本差不多。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他们也有账本,但是可以准确计算的金额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如果企业的收入可以准确核算,就通过查验征收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成本可以准确计算,就通过查定征收的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2、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就是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根据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准确的计算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这样企业根据自己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汇缴清算。毕竟,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则计算出来的。

【第13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首先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一、不征税收入包括如下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入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3.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一句话根红苗正,和财政相关)。

二、免税收入包括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盈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税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今日的学习总结分享。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

一、前言

1、定义

是指国家对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2、特点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备注:不同于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在计算上存在“五年亏损弥补期”,即一个项目公司在上一年度发生了一定金额的亏损,在本年度的所得税为正数的情况下,会考虑上一年度亏损值对本年度所得税的抵消效果,使得实际缴纳税基数降低,但是有效亏损弥补期为五年;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逻辑

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准予扣除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1、销售收入

需要剔除不征收收入和免税收入。涉及到回迁物业时,在销售收入时需加入回迁物业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2、准予扣除的金额

计税口径上是不含增值税。准予扣除金额=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期间费用+税金附加

其中:

2.1 计税成本指的是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款、契税、市政配套费)以及工程成本,也就是常说的常规七项;

2.2 期间费用指的是: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和财务费用;

2.3 税金附加包括:土增税、增值税附加、印花税;在标准的所得税计算体系中,收入端与抵扣端均在不含税的口径下进行,因此只能扣减增值税附加;

企业所得税交税主体是公司,对于财务费用来说,必须核对其开票主体是否为同一主体公司;

3、所得税税率

除特殊政策优惠外,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国家规定的部分享受所得税税率存在政策优惠的地区,也常常被作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一个突破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阶段

1、预缴阶段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预计按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毛利率,是指计征所得税额的企业预计毛利率水平。国税【2019】31号文,规定了各类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范围,通常在不明确地区收费标准的情况下,默认按照15%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1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1.2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1.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1.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损益口径:所得税预缴金额=(当期销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当期发生期间费用-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25%;

现金流口径:(预售房款×计税毛利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当期发生含税期间费用)×25%;

2、清缴阶段

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实行的是按年汇算清缴,即每年汇算一次;项目公司层面年度发生的所有业务统一进行汇算清缴。根据预缴值,对交付后产生的实际值进行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清缴额=(销售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如果收入端采用的是含税口径,则扣除的成本项也应该调整为含增值税的口径;

如果各公司在项目公司层面收取的特定管理费、自有资金占用费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计入准予扣除的金额中,那么无票成本费用越高,应缴纳所得税就越高;

对于财务费用,需要确认是在项目公司层面支付还是在股东层面支付。因此开具的发票必须是项目公司方可进行扣除。

所得税抵扣成本项总结

企业所得税

土地出让金

拆迁补偿款

市政配套费

契税、印花税

溢价

工程成本

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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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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