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下列收入,应一次性计入所属纳税年度的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以外);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视同销售,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应视同销售的资产处置行为有,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
企业资产所有权对外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将资产用于生产另一产品,是企业内部转移,不确认收入。
【第2篇】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作为企业所得税诸多优惠方式中的一种,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经常被财会人员遗漏。时值年末,为了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申税小微将相关政策进行了归纳梳理,快来一起学习吧~
1
// 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
// 资源综合利用涉及相关产品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
//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4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
// 企业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三条。
6
//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项。(上海税务)
【第3篇】企业所得税预缴收入
问:查看企业所得税b表时提示:“服务异常,请稍后再试,或联系运维人员”?
答:a表可以正常查看,b表异常是系统问题,等待系统更新后再查看。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预缴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填报在第4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小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
举个例子: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税所得额280万元,从业人数5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应纳税额为多少?。
100万的部分:100万*25%*20%*50%=2.5万
180万的部分:180万*50%*20%=18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5万+18万=20.5万
相关政策依据:
一、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型企业不能选择是,默认为否且灰色不能选择?
答: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后,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系统会自动选择“是”。
问: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主表保存时提示“您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请修改13行填报优惠情况。”无法保存?
答:需核实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若不符合,将13.1行勾选删行,再保存即可。
问:企业所得税申报,某分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300人,资产总额不超5000万元,为什么不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身份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提示:“季初资产总额必须大于0”,不能保存?
答:自2023年7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资产总额数据都必须大于0,若企业确实无资产可填写0.01。
问: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填报?
答: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点击增行,在7.1行次选择加计扣除,按实际选择对应项目,填写加计扣除金额。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需要填写后留存备查,那么报表在哪下载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下载。
问: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如何填写?
答:
(一)从业人数:
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 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 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 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 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 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
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注:本文为办税总动员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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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最近收到留言粉丝留言,咨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本期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来重点区分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转至境外。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用于交际应酬。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对外捐赠。
(七)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案例】a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三、营改增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第6篇】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上次发文讲了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的小伙伴们就可高兴了,这样省事了,也不用申报了,是这样吗?不是的喔,也是要申报的,只是先申报后减免,具体咋操作呢,这里给小伙伴们一一道来。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长这样,看下图。
第二步: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分类所得申报(红色箭头有标示)再点填写,地方也标了红色箭头哈。
第三步:如果我们有免税收入,在填写完收入后,我们需要将免税的金额也填写上,否则不能带出附表喔。
第四步:大伙看,如果我们在申报收入时填了免税收入的,系统会提示我们需要填写附表喔,我们点击进入进行填写。
第五步:我们进入附表填写界面,点击红色箭头指示的地方进行填写。
第六步:我们双击所得项目下面的区域,我有用红色箭头指示地方,会跳出下面那个对话框。
第七步:我们在免税事项里进行选择我们实际免税的类型,在免税性质那选择对应性质,在免税收入内填入我们免税的金额,注意,要和之前填写的一致喔,否则无法保存。
第八步:我们选好并保存后点返回,就是红色箭头指的地方。
第九步:我们返回后就看到申报表报送这个界面,我们点击报送就申报完成了。
【第7篇】企业所得税隐瞒收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号: 清税一稽 罚 〔2022〕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一、被处罚人情况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 陈某
二、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隐瞒销售收入未在账上记载且未如实申报纳税,通过银行账户和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合计561,512,045.07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合计491,764,192.76元。在法定期限内已申报不含税收入320,166,177.04元,未申报不含税收入171,598,015.7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5,192,923.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63,504.66元,企业所得税合计2,799,401.79元。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四、处罚结果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所属期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25,192,923.7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63,504.66元、企业所得税2,799,401.79元,合计29755830.17元处50%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487.791509
五、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律师点评
企业取得的收入无论是通过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收取都应申报纳税。税法本身并不限制通过对公账户以外的账户收款,只要依法纳税就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实践中,很多企业用老板、财务人员等的个人银行账户收款。这样的收款方式本身并无税收上的后果,但应注意依法进行核算和纳税申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并被处罚,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将造成一定的影响,还可能带来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规定: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同时,根据近年来的主流司法实践,偷税行为主观上应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参见《中国税务报》:税务执法如何适用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
通过个人账户等非企业对公账户收款且未申报收入,如果企业不具备偷税故意,也不应认定为偷税。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过错的,也不应被认定为偷税。
【第8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应该是一致的)
(1)增值税收入
累计销售额,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增值额+简易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还有一个检查调增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收入
申报表上,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例如,一家制造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销售商品给乙。2023年12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十天之内开具发票给乙公司,且商品于2023年1月20日交货,合同价款合计金额113万。
结果,2023年12月增值税收入100万,企业所得税未做收入处理,请问调整一致吗?
答:不需要调整。
先开票了,先交增值税。
但是所得税方面,因为当时没有验货,货物还没有发生风险和所有者转移。所以增值税所得税不一致。
【第9篇】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涉及5张表单修改,为了帮助纳税人快速熟悉掌握新申报表,我们将推出系列微宣传,为大家归纳整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以及填报要点,敬请期待~
那就让我们进入本期的主题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申报表修订,主要是根据2023年度新出台一次性扣除政策进行调整,内容包括:
1、调整10.2、13.2、32.2行项目名称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规定的企业进行填报。
(↑点击查看大图↑)
2、新增11.1、12.4行次
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的填报11.1、12.4行次。
(↑点击查看大图↑)
【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享受100%加计扣除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0.2行次“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3、新增12、12.1、12.2、12.3行次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填报。
(↑点击查看大图↑)
【政策规定】
1.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二、填报案例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主要的申报要点是购置的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税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
案例:a公司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月购进一台生产用的设备,设备不含税单价84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10年(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相同),税务处理上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2023年的税收折旧金额为84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为833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填报要点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第2列账载折旧应填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折旧金额。第6列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按照“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在本案例中,该设备11月投入使用,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按税收一般规定即按照直线法计算2023年12月折旧额=840/10/12=7万元。
2.在本表第8-17行填报固定资产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后,需根据资产的分类在本表第2-7行进行填报。例如本案例中,在12.4行填报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情况后,还需在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进行填报。
3.因2023年度该设备已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在以后年度该设备在会计处理上计提折旧的,则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季度预缴申报不调整)。
同时因该企业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税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还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享受100%加计扣除。
(↑点击查看大图↑)
三、其他注意事项
01、设备、器具的范围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02、“新购进”的形式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03、购进时点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04、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收入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法规定费用调增调减。
如:企业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他收入50万元,成本4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6.3万元;费用30万元,其中招待费用5万元,职工福利费用2万元,受洪水淹没商品损失12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40-30-12=12万元,加上其他收入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执行费:5×60%=0.3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5%=0.5万元,选择孰低原则,允许扣除0.3万元,职工福利费用6.3×14%=0.88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2+4.7(招待费用调增)+1.12(职工福利费用调增)=67.82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7.82×25%=16.9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很复杂的,其中涉及减免、自然灾害损失,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资产损失等诸多因素,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财务制度,还要具有一定的税法常识。
企业法人应加强对税法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国家出台的有关涉税方面的文件,避免给企业带来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做到企业应交尽交,利己利国。
我国十八大税种,今日已分享完毕,感谢各位关注。
【第11篇】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大家一般都不太在意。所得税的话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通常会特别关注如何降低或者是延迟缴纳所得税,常见的股权转让也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
那么在企业内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该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所得税呢,下面结合案例简单介绍一下。
案例描述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撤资可以将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增加免税收入。
税负测算
先分红再收购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2.5万元,先撤资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37.5万元,后者较前者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从上述计算就可以看出,通过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建议找专业的人员指导办理,有更安全合规的股转节税方式,您可以在私信或者评论中联系我们,可以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免收入确认
案例概况
陈先生是汽车行业的一名从业者,2023年陈先生成立了一家科技企业,一直以来生意红火。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势头迅猛,陈先生想要趁着行业红利期多赚一点,于是和另外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将自己的科技企业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来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而他的朋友则直接以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来参与合伙企业经营。
2023年,该合伙企业投资了一项新兴产业研发项目,并于2023年取得了项目分红。
合伙企业很快将这笔投资收益打到了陈先生的科技公司账上,陈先生十分高兴,让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时候将该笔投资收益填进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然而没过多久,企业财务人员就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的电话,被告知这项投资收益错享了税收优惠,通过政策辅导,陈先生才知道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原来,陈先生的科技企业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通过合伙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是不能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是应该将该项投资收益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税务人员一番详细的政策解释,陈先生才明白原来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在税务上还有这么多讲究。当即表示回去会认真研究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绝不会再犯这样的“糊涂”。
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
虽然省心不少
但一定要注意
税收政策上的细节差异哦!
税收风险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中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们不难发现,企业作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因此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深圳税务
这种架构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结论——纳税人概念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
合伙企业a收到有限责任公司b的税后分红,再分给法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c)和自然人合伙人d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有限责任公司c:收到是合伙企业a的分红,合伙企业a不是“居民企业”,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b是居民,但是分红不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不能免企业所得税,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d缴个人所得税,关键是按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缴,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理到了,再多层结构和复杂,也不担心!
来源:小陈税务
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一、提出问题
a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c公司。a公司和c公司都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合伙企业b取得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后,直接按投资比例分配给了a公司。问题是: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不同观点及理由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源自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之所以产生不同观点,源自于对上述政策的不同理解。
认为不能免税的理由是:
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属于《实施条例》规定的“直接投资”的情形。例如:2023年12月25日,青岛市税务局局长信箱曾就“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回复:“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认为免税的理由在于:
(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直接作为投资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视为投资人直接投资所得。
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切所得都要分配给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
更进一步说,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是彻彻底底的“透明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还需要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计算,计算出所得后再分配给投资者;而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本不参与合伙企业层面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而是直接穿透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的税法属性也没有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伙企业是彻彻底底的“税收透明体”。
(二)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如果不能将其作免税处理,将征两道企业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
例如:北京市金融办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也于2023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三)项曾经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1]
三、法理分析
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探究这个问题的答案,归要到底,取决于如何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直接投资”。
法律解释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文理解释,二是论理解释。前者指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语言文字的正确意义;后者是指当采用文理解释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时,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意义脉络”(体系解释)、“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历史解释)、“客观的目的论标准”(客观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社会效果等法律价值)等解释标准,探究最合理的解释结论。[2]
从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来看,按照文理解释的方法,可以产生两种解释可能性:1.a公司从合伙企业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特别是针对股息红利所得而言是更为彻底的“税收透明体”,因此将a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解释为“直接投资”,仍然在可能的语义范围内。
语言文字的含义,有比较清晰的“核心地带”,也有比较模糊的“边缘地带”。相比之下,第一种解释更靠近“核心地带”,所以主张征税的观点目前占了主流。但这并不必然否定:第二种解释结论仍然在文理解释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所以,经济发展、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北京和深圳两地才有底气出台正式文件以表达其免税主张。在文理解释可能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性时,我们需要将法律解释进行到下一个步骤:论理解释。
从目的解释看,《企业所得税法》为什么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理由很明显,这类收入在被投资的居民企业这一层已经交过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不作为免税收入,将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如果加上a公司最后分配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将形成所得税的“三重征税”。中国所得税法设置了法人和自然人的双重征税,但断然没有三重征税的道理。主张征税的解释方式,明显与立法目的相悖。两种解释路径的合理性,也高下立见。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社会学解释)考量,如果将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与直接投资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一方面重复征税会导致合伙人的投资成本显著增加,将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纳税人也可能因此被迫围绕税收因素选择组织形式,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了不必要的干预,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另一方面,对法人企业聚合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共同投资形成障碍,会降低合伙制这一投资形态的吸引力,而这却是目前资本市场上相当重要、占比较重的投资形式。如果适用征税政策,将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必要环节。经过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个阶段的讨论,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结论也呼之欲出了:a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视为直接投资所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一点启示
税法适用与其他领域法一样,应适用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目前的税收实务界已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思维定势:特别强调税收的专业性、政策性,而忽视其本质特征:法律性。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大家更注重名不见经传的政策口径,而忽视法律分析推理或者忌惮责任而不敢运用。孰不知,税收之所以具备强制性的执行力,其根本基础在于法律性:人民意志的体现(或者人民的同意)。税法与其他领域法相比,其专业性也并不一定是最突出的,比如建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其专业性同样很强,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个领域法的适用都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我们不能沉迷于法条语言的逻辑结构不能自拔,而是要在法条语言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综合考量各种解释标准,以求得最为妥当、合理的解释结论。
而妥当、合理的结论往往就是合法的,因为法和理是相通的,双方并不矛盾。清华大学的张明楷老师主张,要把法的解释同法理保持一致。不管学什么法,都要能把法规法条解释得妥当。不要动不动就把法规法条和常情常理对立起来,不要总觉得某事物“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不合理的怎么可能合法呢?难道法是不讲理的吗?如果有人提出“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说法,要么是把“理”理解歪了,要么是把“法”解释歪了。
法律适用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纸面上的法律”具有安定性,一旦制订出来就不能朝令夕改。在能够通过合理解释得出妥当结论的情形下,要优先采用解释法律的方法来解决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不管是政策口径的制定者,还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合理的解释税法从而追求妥当的法律结论,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反而是更忠实地践行了税收法定原则。
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23年2月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明确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的要求,我市《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23年7月9日下发)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印发即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第1版,第210-223页。
来源:明税
编辑:沐林财讯
【第13篇】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知识分享,不定时更新,如果对你有用,欢迎关注点赞收藏[比心]】
1、符合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含)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向境外转让技术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4)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于自己卖给自己,不理你】
4.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5.征管要求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14篇】企业的非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吗
缴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也是一样的,企业有哪些需要缴纳的税呢?最主要的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种;其中25%的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有什么合规的政策避免吗?当然有,今天和大家聊下科技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
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是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1条规定,依据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务减免,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欢迎大家关注私信我,为大家讲解更多企业服务知识。
【第15篇】会员费收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四大项)
一、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 (四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注意: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