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年报研发费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所得税年报研发费用
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并不是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应在5月底前填报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未按规定提交年报的企业或将被取消高企资格。那么该怎么填报发展年报呢?接着往下看!
一、高企年报填写内容?
高企年报是国家了解企业发展的情况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发展年报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高企发展年报应包括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内容,具体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根据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填写;
3、人员情况,须与各项申报数据做到一致性;
4、企业财务状况,包括总收入、销售收入、净资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利润总额、研发开发费用额、中国境内研发费用额、基础设施投入费用总额。
二、高企年报填写流程
1、进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选择“法人登录”;
2、登录后,点击“服务事项”菜单栏,滑动找到“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点击“办理入口”;
3、选择“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点击“我要办理”,最后进入“企业年报”、“发展年报”填写页面。
三、高企抽查范围
目前高企管理越来越严格,每年都会进行高企抽查,主要抽查企业认定材料是否作假,认定后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以及企业的运营状态。
一般情况下,高企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当年认定数量的10%,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1、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超过10%的;
2、过去三年纳税总额低于各级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的,或者过去三年发生重大事故等的企业;
3、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研发费用占比低于高企认定要求的企业;
4、高企评分71-75分的企业。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啦,有关高企认定的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科德小编将全力为您解答,更多信息敬请关注下期分享!
【第2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怎么算
转自:马靖昊说会计
2022-11-07 22:37 发表于北京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第3篇】亏损企业所得税费用
导语
什么是亏损?可弥补年限有多少呢?
• 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可弥补年限: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后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4篇】企业所得税费用凭证
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扣除凭证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1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第(一)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87号】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企业取得异常扣除凭证所得税处理
一、如果专票被税务局判定异常凭证,此时还在核实中,但是已经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此时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银行支付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有关交易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原则,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的。
——以上内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二、假设异常扣税凭证性质改变,被稽查协查子系统定义为对方“已证实虚开”,最终,稽查部门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1)首先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无法补开、更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后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企业就异常扣除凭证问题出现异议如何维权
一、接到通知后
(1)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要求,需转出或补税时,冷静对待,认真执行。
(2)确定自己业务真实,属于“被殃及”的一方,如应及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可先不转,但必须在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逾期不可享受此权利。
二、提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2)对业务活动来龙去脉的详细说明;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如是货物,应提供相应运输证明;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三、核实结果
按照公告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感谢您的阅读,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每天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财税资讯及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管家服务。
来源:华政税务
本通信中所含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任何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成员所或它们的关联机构(统称为 “华政税务集团”)并不因此构成提供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任何华政税务集团内的机构均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通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5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费用
本文发表于:《注册税务师》杂志2023年第3期
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难点及汇算清缴申报表案例解析
苏 强
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等各种原因会发生各种对外投资业务,由于投资业务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且存在诸多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表填报会产生重要影响。笔者结合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统称“新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通过对投资业务各环节企业所得税难点进行案例解析,帮助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和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
一、投资业务初始计量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新准则规定,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企业所得税难点是,确定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税基础为购买价款包含相关税费,账面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会计核算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案例1:2023年1月18日,a公司从证券市场买入b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成交价格为15.8元/每股,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16万元,上述款项已经通过银行证券专户转账支付,a公司按照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该股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 1580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3.16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583.16
a公司取得b公司股票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包含交易费用在内的购买价款1583.16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会计核算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的3.16万元进行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1所示。
表1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难点是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即不论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是否存在差异,计税基础均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会计核算确认的营业外收入进行纳税调减。
(二)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案例2:2023年3月25日,a公司从以银行存款1250万元对c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时c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持有其40%的股权,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25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400万元(3500×40%)的差额15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c公司) 1400
贷:银行存款 1250
营业外收入 150
a公司取得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历史成本1250万元,其账面价值为140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的15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2所示。
表2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规定区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和账面价值计量模式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和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难点是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算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资产转让所得。
案例3:2023年6月10日,a公司以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d公司,取得d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并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专利技术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账面原值为5000万元,累计摊销3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该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投资时选择递延纳税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d公司) 6000
累计摊销 3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5000
资产处置损益 4000
a公司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d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按照专利技术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定,专利技术的公允价值6000万元扣除其计税基础2000万元后的余额4000万元为财产转让所得,选择递延纳税时,在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d公司取得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5000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3所示。
表3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61案例4:2023年8月12日,a公司以一台设备对e公司进行投资,取得其60%的股权,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并采用成本法核算。该设备投资时评估后公允价值为320万元,该设备2023年购进时原值为360万元,由于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a公司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投资时其计税基础为0万元,会计累计折旧为99万元,转让设备应纳增值税为39万元。假设a公司取得e公司股权投资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分5年递延纳税。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累计折旧 99
贷:固定资产 36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e公司) 3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资产处置损益 20
a公司以设备对e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选择递延纳税时,应按照设备原计税基础确定取得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设备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320万元扣除其计税基础0万元后的余额320万元为财产转让所得,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至2025年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320/5)。2023年末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的计税基础为64万元,即设备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0,加上第1年确认的设备转让所得64万元,以后每年逐年进行调整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4所示。
表4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假设a公司取得e公司股权投资后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设备评估后的公允价值320万元确定,设备公允价值320万元扣除其计税基础0万元后的余额320万元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应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投资企业a公司选择何种税务处理方式,被投资企业e公司取得设备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320万元确定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5所示。
表5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二、投资业务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一)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新准则规定,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或分担亏损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自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不得由投资企业进行弥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二)金融资产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新准则规定,权益工具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债务工具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利息等债权性投资收益,按照权责发生制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不影响当期损益。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另外,权益性投资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债权性投资资产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取得符合条件的国债和地方债券取得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案例5:承上述案例1、案例2和案例3,2023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为22.4元/股,2023年5月20日,b公司股东大会宣告分配1.5元/股现金股利,a公司5月22日实际收到现金股利。2023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c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为240万元,2023年4月15日,c公司股东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2023年4月20日,2023年因被投资企业d公司发生亏损450万元,股东会决议不分配,a公司2023年末已对该投资计提10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2023年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b公司) 66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6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c公司) 240
贷: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24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d公司 100
a公司持有b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历史成本1583.16万元,会计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60万元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a公司持有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240万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支出1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6和表7所示。
表6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
表7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2023年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应收股利——b公司 150
贷:投资收益 150
借:应收股利——c公司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c公司) 80
借:银行存款 230
贷:应收股利 230
a公司持有b公司股票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150万元和持有c公司股权投资取得现金股利80万元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8和表9所示。
表8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
表9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a107011
三、投资业务处置期间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金融资产时,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业务处置期间企业所得税难点是,由于投资资产在初始计量和持有期间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处置期间会计核算的处置损益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或损失也必然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6:承上述案例1至案例5,a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转变,2023年1月公司董事会决议将持有b、c、d和e公司的股票和股权投资全部对外出售,分别取得转让价款3200万元、1500万元、4500万元、200万元。2023年2月,将2023年取得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金融资产对外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600万元,该项权益性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会计核算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明细科目“成本”借方余额为1000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贷方余额为200万元,假设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2023年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2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 158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60
投资收益 960
借:银行存款 1500
投资收益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c公司) 14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c公司) 160
借:银行存款 4500
投资收益 14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d公司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d公司) 6000
借:银行存款 200
投资收益 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e公司) 320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200
借:银行存款 16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1000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0
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上述处置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a公司出售b公司股票,计算股票转让所得=3200-1583.16=1616.84(万元);a公司出售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1500-1250=250(万元);a公司出售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4500-2000=2500(万元),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原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2000万元;a公司出售e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一次性调整到位至投资时的公允价值320万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200-320=-120(万元),同时,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设备转让所得192万元(64×3),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算投资转让所得=1600-1000=600(万元)。申报表填报时需要注意,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a105030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a105030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10和表11所示。
表1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
作者:兰州财经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佟钧)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到了年初需要汇算清缴,有的时候报表的内容会修改,我们就需要知道修改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里修改了,在填写的时候需要做什么调整,针对调整的填报内容,已经做了一份整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申报表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改后的填报要点已经在上文全部展示出来了,大家可以注意自己填报的需求填写报表,有哪里不会的可以留言讨论~
【第7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
平时老板各种应酬,天天都拿着五花八门的发票回来报销,说要抵企业所得税!这下好了,汇算清缴来了,到底哪些费用可合理抵扣?哪些是会被剔除的呢?今天小师妹都给说清楚了~
在税务的角度来看,只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才算是企业合法的费用支出。小伙们,这次可都要收藏学习了。
这些费用都企业的合法支出,限额多少,注意事项,政策依据,全了↓↓↓
小伙伴们都记住了吗?记住收藏学习哦,哪些费用能不能入,真的不是我们会计说的算,而是政策说的算!
来源:会计小师妹、厦门税务
【第8篇】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跨年
一提到“跨年”这个词,想必我们大多数人应该会兴奋,必经是辞旧迎新嘛,然而,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一提到“跨年”这个词难免会有些头疼,因为这一阶段不仅会比平时更忙碌,而且针对很多业务一旦对收入或支出的时点把握不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那么,企业发生的跨年收入与跨年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呢?结合以下5个案例为您解析如下:
案例1.跨年度取得利息收入问题
甲公司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7月1日与乙商业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假设在借款合同期满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1月15日才向乙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么,乙商业银行针对该笔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将其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业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1月15日确认利息收入。
案例2.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问题
甲企业是一家从事大型设备制造生产有限公司,2023年6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大型机械设备生产线装配工程合同,该工程预计工期为14个月,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600万元(不含税),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甲企业针对该项目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甲企业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600*60%=360万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闲置仓库出租给与乙物流公司,双方签订的仓库出租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2023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6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4.股权转让时点跨年度处理问题
丙企业是一家从事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的企业,甲企业持有该企业30%的股权,乙企业与甲企业、丙企业均无关联关系。2023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将持有的丙企业全部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假设双方在2023年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那么,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正确的做法:
在本案例中,因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在2023年,且双方不属于关联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
案例5.跨年度采购固定资产涉及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购置设备货款甲公司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货款的30%;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货款的60%;甲公司将该设备使用满15日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10%货款,乙公司此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全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了90万元货款;假设2023年1月3日销售方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甲公司支付了货款180万元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假设截至2023年1月19日,该设备使用无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2023年1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拟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甲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进设备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到货日期2023年1月3日,取得发票注明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结合采购合同来看,甲公司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时点,案例中甲公司是2023年1月3日取得货物,因此不能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9篇】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
对此财小加整理了常见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及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建议收藏备用!
此外,财小加还整理了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
1.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高新技术企业 → 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200%加计扣除;
注意:
1)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2)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1)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 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应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包括:
·企业出资协议;
·出资合同;
·相关票据等。
以上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3. 研发费用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 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 →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注意: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常见问题:
1)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下列行业不适用优惠政策: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3)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第10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费用
联想集团研发费用一直在3%左右徘徊是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联想集团
2023年9月底,联想集团向上交所递交ipo申请,拟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最终,公司ipo终止。终止原因是市场和群众的两方面质疑,一是高管薪酬,杨元庆的年薪高达1.68亿元;另一个就是研发投入偏低,2018/19财年、2019/20财年、2020/21财年,联想集团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02亿元、115亿元、12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98%、3.27%、2.92%。2023年其研发费用仍然偏低为3.34%。
我们可以看到联想集团研发费用一直在3%左右徘徊,这是为什么呢?看样子是经过设计的。
后来我想到国家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一般企业为25%,小微企业是20%),而营业额大于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费用占比要大于3%。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周期是3年,应该是两年研发费用不到3%,另一年高一些把占比冲上去。联想集团肯定是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少交10%的企业所得税,将研发费用控制在3%左右,绝对是经过精算的。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会计分录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ps:依据现行政策,对原文略有修正,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与专管员核实。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
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涉及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的调整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举例说明:
假如某税务局在对某物资集团公司上年度财务进行检查时,发现支付新办公楼装修费用600000元,全部计入当年'管理费用'已知该集团公司所得税率为25%,税务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办公楼装修费用改作递延资产处理,分10年摊销。限期调整账务,同时计算补交少交的所得税款,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按会计制度规定‚装修费用应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10年摊销。
依此计算‚该公司上年度多计费用540000元
(600000-600000/10=540000)‚应予以调整:
借:递延资产办公楼装修 540000
货: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40000
2.由于多计管理费用从而使上年度少计利润540000元‚该公司上年度少交所得税135000元(540000×25%=135000)予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0
3.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0
贷:银行存款 135000
4.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540000-135000=40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5000
贷:未分配利润 405000
6.假定法定公积金提取比率为10%‚公益金提取比率为5%.应调整上年度利润分配
借:未分配利润 60750
货: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40500
盈余公积公益金 20250
【第12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抵扣吗
原创:佰航财税
现在距离5月31日所得税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结束只有一个月时间了,所谓年年岁岁税相似,岁岁年年税不同,今年所得税政策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今天佰航财税小编特别整理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和大家分享,为需要的朋友提供专业税务服务。
http://www.bhgscs.com/
敲黑板常识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行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额,确定全年应退或应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需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提供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023年度汇算清缴到2023年5月31日截止。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佰航财税小编推荐大家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目前广东省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理系统)实现“全业务办税”“完全非接触式远程办税”。纳税人实名认证后,使用电子税务局的账号登录系统。
http://www.bhgscs.com/
登陆成功,即可进入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主界面。
http://www.bhgscs.com/
系统事项办理大致以下6个步骤:
http://www.bhgscs.com/
今年电子税务局的网上申报功能完成了相关优化,填报时可在各表单间随时切换,无需逐个单表保存,也可以分多次填写,更加直接和方便。
三、为什么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格每年都在变?
我们每年都有新政策出台,特别是税收优惠类政策,如果填报表格不变,那么涉及新政策的内容找不到填写的地方。但纵观2023年所得税汇算表格的变化点,佰航财税小编发现,这些变化大多是围绕着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的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和大多数企业关系不大,所以财税人员不用过于担心了。
新政策汇算清缴指引请收好
一、税前扣除优惠类
1.公司购买生产口罩设备是否可以做纳税调整?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期间向有关医院捐赠了口罩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http://www.bhgscs.com/
二、亏损结转年限优惠类
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影响发生亏损怎么办?
答:可延长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税收减免类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缴纳所得税吗?
答:分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以减免税吗?
答:可以!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减计收入类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如何计税?
答: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以及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http://www.bhgscs.com/
以上希望朋友们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可抵扣费用有大概印象。之前在个税一章中,小编也有提过,大家在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时要对自己所填报的信息负责。同样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大家也要准备好应报送的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哦。
来源:佰航财税
【第13篇】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的扣除
某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23年1月1日向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借入2年期贷款5000万元用于购置原材料,约定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2023年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该笔借款的利息费用为350万元。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的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利率×该期间÷12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应于2023年5月1日、7月1日分别缴纳40万和60万,直至11月1日王某实缴资本为20万,剩余部分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未缴纳,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23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0%,发生借款利息20万元,计算甲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借款利息。
2023年5月~6月不得扣除的利息=40×10%×2÷12=0.67万元;
2023年7月~10月不得扣除的利息=100×10%×4÷12=3.33万元;
2023年11月~12月不得扣除的利息=80×10%×2÷12=1.33万元。
2023年不得扣除利息合计=0.67+3.33+1.33=5.33万元。
合计可扣除利息费用=20-5.33=14.67万元。
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14篇】按成本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
1.新增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2.新增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
3.新增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
4.新增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税收政策。
5.新增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新增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6.新增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7.新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8.新增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10.新增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
1.某商业企业2023年年均职工人数175人年均资产总额4960万元,当年经营收入124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2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0
b. 1=(1240-1200)×12.5%×20%
c. 8
d.10
2.某企业为一家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a)万元。
a.20.5=100×12.5%×20%+(280-100)×50%×20%
b.23
c.56
d.70
12.新增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举例】居民企业甲(非制造类企业)2023年发生境内研发费用30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上述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中核算,均符合相关条件且已取得合法凭证。
要求:计算甲企业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进行的纳税调整金额。
首先,已经计入管理费用核算的境内研发费用300万元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允许据实扣除。
其次,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调整。
(1)境内研发费用300万元可以全额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允许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为:
①实际发生额的80%=100×80%=80(万元)
②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300×2/3=200(万元)
两者取孰小。因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基数为8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300+80)×75%=285(万元),应纳税调减。
提示:加计扣除的基数仅影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据实扣除。
13.新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调整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企业的一项费用
1.增值税中的劳务
在增值税的语境中,劳务和服务有严格的区分,营改增之前,劳务即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服务则是营改增之后引入的概念。目前,增值税中的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等四类劳务,如下图所示:
可见,增值税中的劳务,均是与货物的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适用的税率也与货物一样,均为13%,至于我们耳熟能详的交通运输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等,则属于增值税中的“服务”大类,二者不是一码事。
2.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一个重要的收入类型叫做提供劳务收入,这个劳务的概念又与增值税中的概念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可见,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包含了增值税中的劳务和绝大多数的服务。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提供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并列的,据此,个人认为,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不包含增值税中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
3.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
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主要体现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进一步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关系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4.发票中的劳务费
发票中的劳务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发票的编码简称显示为“劳务”,二是发票的费用品名显示为“劳务费”。开票时如果税收编码选择的是200下属的四个编码之一,则发票编码简称自动显示为*劳务*,这个是无法更改的。反过来讲,如果发票上编码简称显示的是*劳务*,但业务对应的不是加工、修理修配、生产性劳务以及矿产资源开采劳务其中的一个,说明这张票开错了。
如果费用品名显示为劳务费,则有几种可能性,一是建筑劳务公司提供清包工建筑服务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劳务费,编码简称应为*建筑服务*,二是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劳务费,编码简称应为*人力资源服务*,三是个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收取的报酬代开的发票,品名为劳务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显示编码简称。
需重点关注第三种情形,因为涉及到代开发票一方取得的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目的判定问题,如属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受票方)需要代扣代缴,如属经营所得,支付方(受票方)则没有扣缴义务,关于这个问题,大家要引起重视。
最后,考大家一个问题,如果你收到一张发票,上面写的是*劳务*劳务费,税率选择的是9%,你觉得这张票能收不?
有需要税务局土增税内部指引请联系我,最新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