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房屋出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房屋出租纳税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房屋出租纳税额
相信大家都梦想过自己有好几十套房子,不用找工作过上那种只用收房租就可以月收过万的生活,而现实生活中真的有这样的人!南宁一小伙自己拥有三栋楼收租,每月收租都有1.5万左右,却坚持自己在外送外卖,只为向大家证明自己不是“好吃懒做”,此时小编只想羡慕的说一句,别人打工是为了生活,他打工只是为了证明自己。
而对于收租这件事,好像已经变成了一种职业,网友们的关注点也逐渐走向了“这应该也是要交税”的问题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科普一下。
一、 房产税
房产租赁和房产税有着直接相关的联系,房产租赁和房产税直接相关。如果你的房子不出租,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对于出租房产的计征方法,是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计征,适用税率为12%。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例如你的房子的平均租金是4000元/月,那就可以减按4%的税率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4000*4%=160元
也就是说你每个月一套房子就要交40元的房产税。
二、 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含税租金收入÷(1+税率)x税率]
目前个体户和个人的月租金如若不超过10万元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三、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修缮费用(最高800元)-80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修缮费用(最高800元))*(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第2篇】营改增个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税费
端午小长假期间,几个好友在一起聚会,其中有一位朋友有一间位于市区的占地200平米的房屋(非住房)需要出租,问如今国家减税降费,他这间房出租涉及哪些税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下面高顿君就带大家就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政策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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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增值税【征收率为5%,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此人房屋出租期为1年,年租金为90万元(含增值税价),采用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取租金,本地区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8元/平方米,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5%。
依据法规,此项出租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90÷(1+5%)×5%=4.285714万元;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本例中分摊至各月为90÷12=7.5万元是免征增值税的。
相应的,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都相应免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此项出租业务中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都可以减半征收。
应纳土地使用税:200×8×50%=800元
印花税:900000×0.1%×50%=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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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计算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是否从租金中扣除应征的增值税额呢?
出租房屋,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本文第五条: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故在计算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减应征而免征的增值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为:900000×12%×50%=54000元
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的相关费用(即此项出租业务中缴纳的相关税费)=800+450+54000=55250元
故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00000-55250)×(1-20%)×20%=135160元。
在国家大力减税降费的优惠政策下,这项出租业务省下了不少税费。切切实实的真金白银落入百姓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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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个人房屋出租所得纳税
这几天“随便问”平台中总会遇到个人出租房屋是否缴纳税费的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
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
二、房产税
1.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六、附加税费增值税涉及的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
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 教育费附加:3%
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案例分析
2023年4月2日将一处原值200万元的住房(2023年购入)出租给吴某等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3年,承租方4月8日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18万元。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其租金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8/3/12=0.5万元/月﹤15万元/月,免征增值税。随征的附加税费同时减免。
第一年房产税:18/3×4%=0.24万元,叠加享受减税优惠0.24×50%=0.12万元。
个人所得税:[(18/3/12-0.12/12)×(1-20%)×10%] ×12=0.47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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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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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个人房屋出租如何纳税
个人出租房屋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涉税行为,很多公司都会涉及从个人手中租用房屋的经营行为,并要求出租方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在办税服务厅经常遇到前来申请代开房屋出租发票的纳税人,很多纳税人需要咨询代开票需要交哪几种税以及税种的税率是多少。
今天就带大家来梳理一下个人(包含个体户)出租住房、非住房(其他房屋)需要交纳几个点的税费,请各位认真学习~还可以长按保存图片以备不时之需哦~
注意!!!增值税的免征情况只限代开普票!专票不区分分摊后月租金是否超过10万,都是正常征收的滴~
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个人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呢?
结合案例让你更易懂~
案例一:
假设小刘在市区出租个人住房取得月租金收入6000元(一次性收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实际应缴纳税分别是:1、增值税=0,月租金不含税收入=6000÷(1+5%)=5714.29, 小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免征,这些也免征。
3、房产税=6000×4%×50%=120(元)(根据财税〔2016〕43号文第五条: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4、个人所得税=(6000-120)×(1-20%)×10%=470.4(元)
案例二:
假设小安在市区出租个人住房取得月租金收入12万元(一次性收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实际应缴纳税分别是:1、月租金不含税收入=120000÷(1+5%)=114285.71,收入大于10万元,不享受免征政策,出租住房税率1.5%。
增值税=114285.71×1.5%=1714.29(元)
2、城建税=1714.29×7%×50%=60(元)
3、教育费附加=1714.29×3%×50%=25.71(元)
4、地方教育费附=1714.29×2%×50%=17.14(元)
5、房产税=(120000-1714.29)×4%×50%=2365.71(元)
6、个人所得税=(120000-1714.29-60-25.71-17.14-2365.71)×(1-20%)×10%=9265.37(元)
案例三:
假设小徽在市区出租个人住房取得月租金收入6万元(一次性收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实际应缴纳税分别是:
1、出租住房税率1.5%,增值税=60000÷(1+5%)×1.5%=857.14(元)
2、城建税=857.14×7%×50%=30(元)
3、由于月分摊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60000-857.14)×4%×50%=1182.86(元)
5、个人所得税=(60000-857.14-1182.86-30)×(1-20%)×10% =4634.4(元)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3个案例纳税人出租的都是住房,根据上述政策,全部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房屋纳税常见问题:
问:近期由于疫情影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许多纳税人前来咨询房屋出租增值税能不能享受1%的减免?
答:根据财税〔2020〕13号、24号: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由于个人出租房屋是5%的征收率,不是3%,因此不适用3%减按1%的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个人出租房屋交什么税?怎么交税?附案例全面讲解易懂!”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5篇】房屋出租纳税
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二)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二、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个人出租优惠政策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附加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同时缴纳附加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期间为持有、使用土地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六、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七、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为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税率为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