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纳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什么叫纳税为什么要纳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什么叫纳税为什么要纳税
有一句话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叫做人一生无法逃避的两件事情就是死亡和纳税,而且大家在日常消费和生产过程中都缴纳了税,那么你知道你缴纳了那些税吗?又知道为什么需要缴纳吗?今天阿凯就带大家贴近日常生活了解一下什么是税。
首先要了解为什么要交税,总需要知道自己主要缴纳了哪些税款吧。很多人觉得自己工资不到起征点就和纳税没有关系了,其实不然,我们在日常生活消费中,作为最终环节的消费者会承担商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之间增值部分的所有增值税,部分特殊商品还会承担消费税。所以只要你购买商品了就是在纳税,只不过那部分税款是由卖家增加到商品里面去了帮你代缴了而已。然后就是我们纳税比较普遍的个税了,直接影响我们的工资收入,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最直观的纳税税种。
了解完我们主要缴纳了哪些税之后再来谈谈为什么要纳税这个问题。纳税其实是在解决分配问题,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方式,是国家对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说白了就是国家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方式,让先富裕起来的人去承担带动还没富裕起来的人的义务,收入高的有消费能力的多缴纳税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再谈谈凭什么需要纳税,国家征税靠的不是现在普遍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征税而是政治权力。大家可能会说这种分配不公平,其实不然,这本质上一种等价交换,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平等的,可以理解为国家拥有公民的部分财产,公民对国家承担了债务,再缴纳税收的时候偿还了债务从而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权利,国家在行驶请求权的时候也承担了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所以说税收是一种等价公平的交换。最后谈谈纳税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最本质的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的需要,说白了就是你交了保护费,大哥能改善集体环节让你过的更好,如果大哥就光想着收钱没改善你生活那么就是大哥的失职。
最后希望看了本文的各位可以更加深刻直观的了解纳税,依法纳税。
【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分录
大家应该都知道,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肯定是要做账报税的,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的做账流程时什么样的呢?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怎么做账?
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原始凭证进行相关审核,确认没有错误以后进行编制记账凭证的工作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帐
4、进行结账、对账工作:结账和对账要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7、纳税申报工作
小规模纳税人做账报税需要哪些资料?
1、银行对账单
2、销售发票
3、成本发票
4、现金日记账
5、费用发票(包括工资、租金、运费、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
小规模纳税人报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如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将会被列入税务局重点关注对象。
一年内有6个月都是零申报,即使中间有间隔,企业还是有可能被查账或者被处罚。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人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
以上就是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3篇】纳税评估外部风险
战争风险评估表是一种用于评估国家或地区是否可能发生战争的工具。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战争风险评估表中的因素:
政治稳定性:政治稳定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在稳定的指示器。如果国家或地区内部存在社会动荡、政治不稳定、政策不一致等问题,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外交关系:外交关系的稳定性和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会发生战争的关键因素,例如与邻国的紧张关系和孤立状态。某些国家之间存在易爆发的主权争端和领土纷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战争爆发。
军事力量:军事力量因素是指国家军事实力以及军队规模、装备水平等。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强,则有可能使用武力来解决争端;而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过于薄弱,则有可能无法回应外部威胁。
经济状况:经济因素是评估战争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例如gdp、失业率等。如果一个国家经济低迷,那么可能会有军费等问题,从而导致经济不平衡的状况,可能会导致战争爆发。
人口问题:婚姻家庭问题,人口密度等都会是因素之一,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的繁荣程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速度,从而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宗教、民族和文化差异:宗教、民族和文化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冲突和不信任。如果一个地区存在不同种族或宗教之间的摩擦,或者一个国家国内存在政治派系和分歧,那么动荡爆发的可能性就很高。
媒体报道:媒体报道是一个国家发生战争的实时指示器。如果媒体上报道了暴力事件或政治冲突加强的情景,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社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关注度也是衡量战争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国际社会处于关注状态和强烈地干预状态,那么该地区发生冲突升级的可能性会降低,因为国际社会的重视会使得相关各方在谈判、协商中更加理性和克制,并寻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战争风险评估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同时要了解,多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评估的结果应该是一个大致的趋势,而不是绝对值。评估过程中也要注意客观公正,尽量排除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以避免提供不准确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第4篇】从哪年12万纳税申报
刚刚,2023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明确了!
1月征期延长,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这些重要事项提醒,各位财务同事一定要注意!
01
2023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明确了
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通知明确:
1. 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 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3. 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4. 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5. 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6. 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2023年具体申报纳税期限,财小加整理如下:
其中,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月16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01日-16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烟叶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0日-25日:企业社会保险费(1月10日为发起批量扣款日)
10日-25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7日-25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自然人)
01日-25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每年1月25日前)
01日-31日: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按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汇算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汇算清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01日-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01日-31日:车船税(按年)
02
2023年1月申报纳税重要提醒
1月是大征期,需要申报的税费较多,请纳税人及时完成。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一般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点击链接回顾(仅供参考):
1)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超全攻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何填报?哪些风险需关注?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4)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梳理
5)17个问答终于把职工福利费讲清楚了,这些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
6)2023年新政大盘点
二、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一般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综合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2. 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规定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注意: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包含哪些方面:成本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三、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
1.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2.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注意新旧变化:2023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步废止,营业账簿印花税的法定税率由万分之五变更为万分之二点五,同时取消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的规定。
3. 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按年计征的,应以年度为纳税期限,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4.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具体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在实务中,有些财务同事可能对政策理解有误,认为只要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上年增加了,就要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且习惯在年中增资时按次申报缴纳。
这里要把握两个要点:
1)营业账簿印花税是以“年度记载”为单位进行计算缴纳的,即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当年年末(12月31日)比年初(1月1日)账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部分计算缴纳。
2)要理解“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表述中“已缴纳”的概念,规避重复缴纳风险。
下面举例说明,应当如何计算并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a公司2023年成立时账载实收资本500万元,申报缴纳了资金账簿印花税1250元。假设公司资本公积一直无变化,且不考虑其他减免因素,公司2023年减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380万元;2023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450万元;2024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560万元;2025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630万元。
1)关于2023年和2023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于2023年、2023年a公司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均未超过已经缴纳印花税的2023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00万元,因此,2023年、2023年均无需再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2023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2023年增加,就应该按照450-380增加的70万元计算缴纳2023年度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这种分析思路是错误的,应及时纠正这种错误思路,避免多缴税款。
2)关于2024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由于2024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60万元,比已经缴纳印花税的2023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500万元增加了60万元,因此应于2025年1月15日之前,以增加额60万元乘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150元。
3)关于2025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由于2025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630万元,比(上述)已缴纳印花税的2024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60万元增加了70万元,因此应于2026年1月15日之前,以增加额70万元乘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175元。
5. 相关注意事项
1)2023年度内已按次或按季申报并缴纳过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在2023年7月1日以后认定了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的,在2023年1月征期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时,应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已按次或按季申报过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差额填报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2)凡认定按年计征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未增加的,需要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零申报,否则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承担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款的责任,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在零申报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可以填写税款所属期止的时间,即年末最后一天。
四、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部分地区电子税务局已正式增加了新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申报功能(如未新增功能,建议询问当地税务局)。
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通用申报表】功能,如下图所示:
填写申报信息,点击【保存】,然后点击【申报】,提交申报信息,完成申报后,缴费人即可进行缴款操作。
五、2023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将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其中,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六、2023年1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新规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2023年1月1日起,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施行
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身高决定儿童票资格的规定”将迎来改变。
1. 儿童优惠票及儿童免费乘车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并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
2. 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3.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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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纳税申报表收入包括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际销售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比如买包盐)。
未开票收入怎么申报?如何申报增值税?后期补票又怎么申报?今天就一起来学习一下!
什么是未开票收入?一定要申报吗?
部分纳税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先来看看,什么是未开票收入?
实务中存在,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向客户(特别是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收取款项后,客户没有索要发票,按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里有一个未开具发票栏,未开票的收入就填在这里,这就是这一栏存在的意义。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未开票收入的申报略有不同:
几种常见的未开票收入处理
1、一般未开票收入
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2、视同销售未开具发票
企业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如未开具发票,则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如开具了发票,则在增值税申报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应栏次中填报。
【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要按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则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
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需要提醒的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对外捐赠,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义务已发生未开票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客户暂时未索取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
如企业2023年1月提前预收2023年7月-2023年6月房租,当月未开具发票,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2023年1月预收款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虽发票尚未开具,也应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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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截止,还没有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要抓紧时间了!第一次接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可能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别着急,给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用到的37张纳税申报表模板以及各种申报表的填写说明,没有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可以对照完成填写!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
【文末可抱走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目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篇幅有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37张纳税申报表模板以及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剩下的部分就不展示了,资料已经打包好了,有需要的朋友们可直接抱走哦~
【第7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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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8篇】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总结
谢波峰系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副所长,财税研究所研究员。本文转自8月15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公众号。
2023年7月24日,“第八届税务风险防控高峰论坛”,聚焦平台经济的涉税问题进行研讨。谢波峰副所长受邀作为本次论坛的研讨嘉宾,围绕平台经济税收问题,总结了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领域的研究现状,并针对加强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与服务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和思考。下文整理自谢波峰副所长在论坛上的发言。
首先,近些年关于税收征管与服务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税收与经济的问题。以平台经济为主要代表形式的数字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新业态,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的新动力。平台经济在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的同时,撬动巨大的税源规模,为税收收入增长带来机遇。在一次研讨会上,有专家公布了一组数据,在2023年展开的调研中,有一个非北上广深的县,其当年的平台收入使得当地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19倍。
二是微观税收政策层面的问题,可以从政策要素方面进行归纳。第一个问题是纳税人主体身份确定困难。在平台经济下,生产者、销售者、平台企业、支付平台等经济主体聚集到一起,究竟谁应该交税、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目前并不是很清楚。第二个问题是课税对象界定不清晰,流转税和所得税都存在这个问题。伴随着产业变迁,我国第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例发生变化,营改增是导致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营改增之后,很多实体企业从制造部门逐渐向研发部门迁移,最终都成为第三产业。变化之后,课税对象是产品还是服务呢?有时候不太好界定,有些问题在实务中也还不是很明确。
目前的研究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之一是改革财税体制,在宏观层面完善税收政策与管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政策层面的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改善。在税收管理层面,由于近几年我国税收管理能力非常强,很多学者就税收管理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建议,比如要强化平台企业涉税各方的信息报告义务。从理论上来看,税收管理最核心的任务是解决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只要能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许多难题就能迎刃而解。当然,这里有一个边界,如果要求纳税人报告所有信息,会打击其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所以,很多研究提出一定要明晰信息报告的范围和程度,即使该主体没有纳税义务,也需要报告相关信息。从国家层面的法律到具体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都开始明确信息报告义务,目前各电商平台、直播平台也在该问题上不断摸索与完善。总体来看,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一路发展过来,很多事情都是螺旋式上升发展的。
在充分学习了现有研究中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与服务的概括、观点与建议后,我自己收获良多,正好借这个机会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思考和想法。
第一,什么是平台?对于税务管理和防范税收风险而言,我们需要确定谁负责任。在这个问题上,oecd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中对征税权的重新划分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方向。什么是平台?从税收角度看是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在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时代,收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刚才前面专家提的一个观点我非常赞同,其实现在收税挺容易的,大数据强大的监控能力极大程度上便利了税务机关收税。然而在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时代,除了税收,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早期,众多互联网企业利用vie架构登陆海外资本市场,在境外上市。但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近几年,很多互联网企业拆除vie架构,从境外转回境内上市。背后的原因有很多,有些专家说是为了避税,不可否认,税制套利是原因之一,但更多的是税收之外的一些因素。目前众多企业拆除vie架构回归a股,并不仅仅是出于境内税收优惠的考量,更重要的是其在境内上市可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税收优惠只是其中的一个助推因素。我们回答或思考平台经济也好、数字经济也好,不能“就税论税”。
第二,平台经济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新阶段新的经济形态,税收政策、税收管理要怎么与之匹配呢?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一是征收平台税。平台税从效率角度看存在许多问题,税收征收效率相对较低。二是征收综合税,历史上的包税制与之异曲同工。三是精细化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体制在讨论多年后在近几年终于正式推行,其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税务局的税收管理能力有了极大的提升。凭借足够强的税收管理能力,税务局应将税收政策做得更精细一些,出台精细化的税收政策以满足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多样化的纳税服务需求。还有另一种思路是数据要素的税收,即实行数据税或者数字税。我在关注这个话题的过程中认识到,数字服务税其实是数据税的某种变通形式。由于数据在后台,具有无形性、可复用等特点,且直接针对数据征收的手段还不成熟,数据税尚不可行,因此以数字服务为征税对象的数字服务税在国际上得到应用。但仔细看各国数字服务税法案,会发现这些法案都有一个兜底条款应对世界各国税收专家的避税能力,即使企业不提供数据服务,直接销售数据,相关国家也要对其征收数字服务税。平台企业由于不开放数据同样能获得超额利润,而征收数据税可以有效调节其超额利润,从而有助于市场公平竞争。政府的任务就是把平台企业的超额利润“砍平”,防止其取得太多优势。
以上是我总结的关于与平台经济相匹配的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的一些思路,从这些思路出发,我认为对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征税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关键要有“拔鹅毛”的艺术。近几年有个新词叫“税收治理”,而平台的税收治理不仅仅是把平台的税征收上来,更应该是发挥平台作为一个新经济核心经营主体的作用,这也是践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 “四精”的要求,即“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第三,要精诚共治。初级的“精诚共治”是指各方要协助税务局做好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与服务。但其实税务局的作用是巨大的,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能够办理许多其职责之外的事情,例如征收社保、非税收入,帮助疫情期间的产业进行上下游对接等等。因此,税务局不仅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税收管理,还应该在其他领域发挥更多的作用。比如,除了要强化平台企业的信息报告义务之外,还要制止企业的“吹牛”行为——刷单。刷单行为会影响市场判断,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关于这点我自己有一个设想,税务局可以考虑公开平台企业的纳税情况。此时,企业将难以夸大自己的销售情况。
最后,我想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的治理提出三点建议。第一,确定平台主体及其相应的税收责任。在履行了自身的纳税义务后,平台不能认为商家的纳税义务与我无关。第二,伴随着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进入1.0、2.0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领域的平台,需要采取不同政策,有些需要激励,有些需要规范。对于需要激励的平台企业,我们可以进一步支持其发展。第三,适当考虑数据要素领域的税收。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要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使用,财税制度不可或缺。所以,我们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数据要素领域的税收制度。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
【第9篇】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4万元,但业务招待费发生时没有按60%扣除(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是否可以?
业务招待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
根据您所举的例题,具体计算如下: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即是:4万元×60%=2.4万元;
(2)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100万元×5‰=5000元;
(3)5000元<2.4万元,因此例题所举的例子当年可以实际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000元。
业务招待费
因此您的理解不正确。税法标准内的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标准外的不能扣除,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则需要按规定标准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增。
【第10篇】2023房屋租赁纳税
房屋的相关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期,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 号)(以下简称“第24号公告”)。第24号公告带来哪些优惠政策?纳税人如何进行申报?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对政策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一、政策主要内容
( 一)优惠主体
根据第2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特定主体,即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承租对象
优惠主体出租给特定承租对象取得的出租收入可适用第2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优惠的承租对象仅限于个人,房产税优惠的承租对象则包括个人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在住房租赁企业基础上,制定了一个量化标准,即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需注意,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优惠标的
第24号公告规定的两大税种的优惠标的都包含住房及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才可享受优惠政策。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税款计算
1. 增值税。第2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原理,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住房租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当住房租赁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向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住房或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政策且需预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3%;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1.5%。
2. 房产税。第24号公告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因此,应缴纳的房产税适用公式,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可表述为,房产税应纳税额=含增值税的租金÷(1+9%)×4%;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可表述为,房产税应纳税额=含增值税的租金÷(1+适用征收率)×4%,符合第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条件时,适用征收率为1.5%,否则为 5%。
二、政策执行提示
(一)严格后续管理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是纳税人享受第24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一般纳税人需注意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若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遵循上述一般性规定。
三、案例解析
甲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非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甲公司将闲置厂房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2023年10月,甲公司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a(未达到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标准),2023年第四季度取得当季的含税租金收入1000000元。2023年1月,甲公司向当地住建部门备案成为住房租赁企业,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出租给个人,2023年第一季度收取当季的含税租金收入1015000元。计算2023年第四季度和 2023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不考虑其他税费),并填报上述税费的2023年第一季度纳税申报表。
(一)2021 年第四季度
1. 增值税。根据第24号公告相关规定,由于甲公司在第四季度时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不能适用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05(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三条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甲公司所在省规定,上述“六税两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均按50%减征。那么,甲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19.05×7%×50%=1666.67(元);教育费附加47619.05×3%×50%=714.29(元);地方教育附加47619.05×2%×50%=476.19(元)。
3. 房产税。由于第24号公告规定的房产税优惠对象仅限于出租给个人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所以,甲公司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优惠,即应缴纳房产税=1000000÷(1+5%)×12%×50%=57142.86(元)。
(二)2023年第一季度
1. 增值税。根据第24号公告相关规定,甲公司2023年1月已备案为住房租赁企业,其向个人出租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用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因此,2023年第一季度,甲公司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1015000÷(1+1.5%)×1.5%=15000(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于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假设政策到期未延续,甲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0×7%=1050(元);教育费附加15000×3%=450(元);地方教育附加=15000×2%=3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填写相关申报表,如表1—表 3。
3. 房产税。根据第2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因此,甲公司应缴纳房产税1015000÷(1+1.5%)×4%=4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填写相关申报表,如表4—表6。
来源:《中国税务》2023年第11期
作者:严 颖 程慧敏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
考点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解释说明
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场所等;从事工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场所机构;营业代理人。
考点2:征税对象
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空间: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 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
【第12篇】增值税差额纳税
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差额计税)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2.客运场站服务(差额计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差额计税)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解释】销售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才能差额计税。
(1)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3个条件,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6.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境外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其他。(注意多选题)
12-18项:涉及跨县(市)提供建筑、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第十节重复,在第十节讲解。
7.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
8.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23年新增)
12.劳务派遣服务
13.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计算缴纳增值税。
14.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收入税收政策。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6%),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结:劳务派遣服务与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对比表
总结:差额纳税可以扣除项目
总结: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地税申报
现在公司报税基本上都是采用网上申报,只要在网上操作就可以完成申报缴纳。
1、登陆当地税务系统。
2、首先是国税,进入国税局网站首页,右侧有“办税服务厅登录”。进入办税服务厅,选择“国税纳税人登录”。登录进去,就可以进行申报纳税了。
3、地税的纳税申报。也是登录地税局的官网。点击进入地税局官网,选择“电子税务局”。
电子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等各种功能。登录进去就可以进行税务申报。
【第14篇】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可以抵扣吗
建筑业增值税如何抵扣?建筑服务业之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23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税率调整为10%,货物销售税率调整为16%。但是,税率的下调没有改变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税负会比之前略有小降。
建筑业采用简易征收法能抵扣进项税吗?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含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理由如下:
增值税的简易计税,不仅仅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事,几乎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有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对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进行了合并,取消了6%、4%的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为3%,对4%减半征收和按照2%征收的货物,统一为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本文结合对57号公告的讲解,介绍增值简易计税的五个问题,具体包括: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关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纳税人、货物和征收率,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及政策调整前的征收率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征收;(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
2、销售旧货,4%征收率减半征收。旧货不同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4%征收率;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4%征收率;
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征收率;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6%征收率;
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适用6%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用了2%征收率,没用4%减半的说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
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实际一共有5档,即:
6%、5%、4%、3%、2%(4%减半)。2%之所以用4%减半的变相说法,是不想增加一档征收率,所以,征收率也可以说是4档。
此次调整取消了6%和4%,统一到3%的征收率,保留了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5%的征收率,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之所以是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是因为57号公告的表述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征收率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增值税条例的规定。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条例,简易征收的的征收率是6%。由于征收率负担较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将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到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实现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比较大幅度的下降,平均税负大约在3%左右,自2023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简易征收的征收率统一为3%,营改增的有关文件,也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定为3%。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一直未作调整。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难点是如何理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的征收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货物,适用3%的征收率,销售旧货,适用4%减半的征收率,90号文件统一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以,对销售旧货和不能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57号文件所述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比照90号文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假定含税销售额是103万元,则:
销售额=103/(13%)=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2%=2万元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0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简易征收,有许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90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下列情况,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如小水电、砂、土、石料、自来水、生物制品、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哪个税负重?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先分析如何比较两种方法的税负轻重,我们在此只是提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方法,供读者参考。
比较的前提假定是:进项税和含税销售价格是一样的。a公司购进货物的支出是x元,进项税是17%x元,含税销售额是y元。一般来讲,如果增值幅度越小,成本与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定临界点,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于简易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2。
a1=y/(13%)*3%=0.029y
a2=y/(117%)*17%-17%x=0.145y-0.17x
a2-a1=0.145y-0.17x-0.029y=0.116y-0.17x
如果a2-a1=0,则:
0.116y-0.17x=00.116y=0.17x
x/y=0.116/0.17=0.68=68%
也就是说,当可以抵扣的购进支出与含税收入的比是68%时,是税负平衡的临界点,如果高于这个比例,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如果低于这个比例,简易计税方式税负低。
所以,简易征收是不能抵扣进项谁的,只有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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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劳务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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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的政策,大家应该都知道,则是几年4月开始实施,今年12月结束,只要是增值税适用率为3%的企业,都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就有小伙伴有疑问了,如果是劳务派遣的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吗?
我们都知道劳务派遣的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增值税税率在6%;如果是采用差额纳税的,征收率则是5%。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那增值税的征收率就是3%,采用差额纳税的话,在扣除了代用工单位支付的薪资后,以剩下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率同样是5%。
而如果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企业,之前是按照5%的差额纳税的,那当这项智政策实施后,可以享受吗?
事实上,以企业取得的全款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但是如果企业选择差额纳税,那就同样是按照简易计税5%纳税。
除此之外,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劳务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是个体工商户,那还可以申请享受核定的政策,主要是对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
具体核定的政策:核定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为0.5%-1.5%左右,同时还可以叠加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总的来说如果该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也适用3%,那就是可以享受的,同时可叠加享受部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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