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
印花税法施行啦!一起了解新变化以及申报新操作
甘肃税务2022-07-06
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印花税法》实施后,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首先,请记住三个公告:
1.《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注点一:
税目有哪些变化?
《印花税法》中共有合同(指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四大类税目,17个明细税目。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关注点二:
税率有什么变化?
部分税目的税率降低:
1.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调整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3.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4.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仅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合计征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关注点三:
应纳税额尾数有何新规定?
实施印花税法后,纳税人需要按照实际计算税额缴纳税款。
注意: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关注点四:
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一是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二是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印花税申报?
1.在搜索栏中搜索“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可快速查找(系统支持模糊查询);或者通过功能分类查找【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2.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备注栏的“税源采集”,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注意:无论是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进行印花税申报时,应先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报告。
3.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点击增加;
温馨提示:若要采集2023年7月1日前属期的税源,请通过老版报表进行采集进入老版报表。点击此页面蓝色字体,便可跳转至老版税源信息采集报表页面。
4.页面弹出“税源明细录入页面”,此页面增加“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日期”栏次与“应税凭证数量”栏次。
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且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同一属期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1
a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3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根据税法最新规定,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①a纳税人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无需填写实际结算金额与实际结算日期,并“计税金额”栏次填写0,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②纳税人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1000000元,实际结算日期2023年10月12日,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
③纳税人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3000000元,实际结算日期2023年3月7日,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0.3‰=900元
举例2
b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应税凭证填写1000000份,计税金额填写1000000000元,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万元×1‰=100万元
5.税源信息采集完整,点击保存,即可申报。
注意:若发现申报有误,可在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模块进行报表更正,必须首先更正税源信息采集报告,然后可更正印花税申报表。
来源:甘肃税务
【第2篇】2023纳税申报期
政策篇: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政策的制造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相关规定:
1.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400万元,设备批发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3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70%【(4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4.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操作篇: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今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步骤~
1.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一般退抵(抵)税管理”。
2.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3.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或自行填报申请数据。
4.进入界面后,首先选择“退税企业类型-特定行业-制造业”,选择申请退还项目,然后填写销售额计算区间、制造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最后点击保存并提交。
【第3篇】2005年10月纳税申报期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月不超过10万如何纳税?当然是正常纳税了,这个与经营额没有关系,只因为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的相关规定,我们还是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月不超过10万如何纳税
1.增值税
按月申报纳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增值税是免征的,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就是0,同样不需要缴纳.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缴纳.
4.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不能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月不超过10万如何纳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税项,与月销售额其实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没有超过10万也是如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按正常核算缴纳.大家清楚了吧?
【第4篇】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多少天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3年12月27日
【第5篇】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在增值税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占比约80%
郑重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期要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期限
文/税海涛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八条明确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本次2023年第1号公告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
【例1】小规模纳税人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1~3月份的销售额为:1月份12万元、2月份13万元、3月份4万元。
(1)如果按月纳税,则1月份、2月份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仅3月份的销售额4万元能够享受免税。
(2)如果按季纳税,2023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29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1季度销售额29万元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例2】小规模纳税人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4~6月份的销售额为:4月份10万元、5月份9万元、6月份12万元。
(1)如果按月纳税,则4月份、5月份的销售额均能够享受免税政策。但是6月份的销售额12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1万元,已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季度销售额31万元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分 析:
(1)先看一季度。如果1~3月份选择按月纳税,则1月份的销售额12万元、2月份的销售额13万元,均需要缴税,只有3月份的4万元销售额可以享受免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1季度的销售额29万元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见,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1~3月份若按月纳税,有合计25万元的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万元销售额能享受免税;若按季纳税,则1~3月份合计销售额29万元均无需缴纳增值税。那么,肯定选择按季纳税对纳税人有利。
(2)再看二季度。如果4~6月份选择按月纳税,则4月份的销售额10万元、5月份的销售额9万元均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只有6月份的12万元销售额需要缴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2季度的销售额31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见,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4~6月份若按月纳税,有合计19万元的销售额能享受免缴增值税,只有12万元销售额需要缴税;若按季纳税,则4~6月份合计销售额31万元均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选择按月纳税对纳税人有利。
看到1号公告的规定,再看了上面的例题,可能会想,那我就在一季度(1~3月)选择按季纳税,这样,1~3月份有三个月均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政策。在二季度(4~6月)我就选择按月纳税,有两个月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只有6月份这一个月需要缴税。
这种想法的确很美好,但是,一定要注意看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八条还有后半句话规定: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即: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虽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是,在最开始可以选择时,也就是在2023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2月15日之前)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就一定要注意,要合理预判、综合考虑全年的销售情况,选择是按月、还是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尽可能合法、合理规避纳税风险。否则, “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6篇】各个税种纳税申报期限
财务会计收藏备查:18个税种纳税期限大全!纳税申报是有时间规定的,作为报税人员来说,要掌握好这个时间,预期申报的,可能给企业带来税收滞纳金,也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不有影响,所以,今天在这里汇总了18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时间汇总,相关的政策也有罗列。详情内容见下文。
一、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上述有关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期限
六、烟叶税的纳税期限
七、关税的纳税期限
八、船舶吨税的纳税期限
九、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其他税种的纳税期限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是今天整理的有关18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容,报税的会计人员,希望今天的内容可以让大家掌握18个纳税申报的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第7篇】2023年1月延长纳税申报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3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3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17日
【第8篇】税务局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荣发在31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将延长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很多纳税人是按季度申报的,4月份是疫情发生以来第一个季度集中纳税申报期。也就是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大量纳税人将在4月份纳税申报期集中体现享受。为此,税务总局决定延长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截止日期统一由4月20日(周一)延长至4月24日(周五)。(张旭)
(来源:中国新闻网官方微博)
【第9篇】企业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
来源:丹东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受管控影响,为便利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将域内纳税人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29日。
对于使用税控设备无法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从11月15日起,自行完成抄报-申报-清卡的操作,且申报比对相符,即可以正常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遇到比对不符等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完成清卡操作的,需要携带税控设备至办税服务厅完成人工解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1日
【第10篇】2023纳税申报期限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大同市税务部门对平城区等地2023年10月份申报期限进行延长。
具体为→
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新荣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将2023年10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5日。纳税人若到11月5日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
据悉,市税务局还将开展“非接触式”办税,为全市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利安全的办税环境。
记者 吴华
责编 王宇
【第11篇】地税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红山区等地纳税申报期限
有关事项的通告
因11月份赤峰市中心城区等地突发疫情,为全力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办理纳税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现将延长赤峰市红山区等地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区域及时限:对赤峰市红山区税务局、松山区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喀喇沁旗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的纳税人,将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1月29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仍为11月30日。
(二)延期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三)延期申报“非接触”办理路径: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第12篇】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
1、4月申报关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新政
填报要点: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2、季度预缴关注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
填报要点: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
填报要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启用新报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4、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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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4月纳税申报期
今天有客户咨询我们,货物出口后没有收汇,会不会影响退税?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未及时收汇还是无法收汇?不同情况对应的处理方式不同。
如果没有及时收汇,也未按规定留存收汇资料的: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后续能收汇的——等收齐后申报办理退(免)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已经申报并退税的——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未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4、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视同收汇的情况
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该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完成收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的特殊情况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由于特殊原因且能提供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的情况: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者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因溢短装的;
8、因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申报时就要报送收汇资料的企业
以下三种出口企业是属于做退(免)税申报时就需要同步报送收汇资料的,如果属于这三类企业,则需要收汇后才能申报退税。
1、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也就是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提交的收汇材料是虚假或者冒用的,从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
收汇材料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1、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2、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第14篇】202312月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2.13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我市2023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特此通告。
【第15篇】出口的纳税申报期
4月申报期,出口企业有哪些业务事项要格外注意?申报的时间节点又有哪些呢?
这里有一份温馨提醒来为您解惑!
一、收汇情况紧把握
@出口企业,2023年出口的报关单,应于4月申报期内收汇并申报。请大家抓紧时间哦。
如果超期怎么办?接着往下看↓
q:我单位去年出口的报关单超过4月申报截止日期收汇的,还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q:超过4月申报截止日期,我单位该如何申报去年的出口退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其中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录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的步骤如下,供您参考:
1进入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模块,先采集申报明细表。
2返回采集首页,进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采集收汇信息。
3保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录入完成后生成申报数据,正式申报。
q:超过4月申报截止日期,我单位仍无法收汇,该如何处理去年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若您公司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但该批次出口货物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若您公司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进料加工核销这样办
q:我们是生产型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应该要注意什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核销流程如下:
1.获取数据。
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2.核销录入。
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3.报送资料。
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后续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三、来料加工业务需注意
q:我们从事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应该注意什么呢?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一定要注意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申请及核销,下面申税小微为你一一讲解:
1、申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