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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期限(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8 12:21:01 查看人数: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申报期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第1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关键词:出口退税 时限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第2篇】出口退税免抵退理解

出口退税很头疼!只要掌握免抵退这三个环节就行,每一步都很详细!

出口退税议案分为免、抵和退这三个环节,只要掌握了就不怕出口退税了,今天给大家整理好了这三个环节的申报流程,一共包含了156页ppt模板资料,每一部讲解的都十分的详细,新手会计也能很快学会【文末可领电子版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申报业务讲解

、系统升级调整变化

、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功能介绍

、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备案业务数据采集

、离线版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申报

······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资料,由于内容过多,展示有限,就不全都展示出来了,想要完整版资料的可以按照下图操作步骤:

【第3篇】2023年出口退税收汇期限

出口退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退税的期限主要有认定时限、退税申报期限和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认定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备案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退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一个月内可多次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在1日-15日的申报期内申报。

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一是正常申报截止期限。外贸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

二是延期申报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办理。

三是结汇核销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业提供外汇核销单的期限最长可延长到出口后210天,但远期收汇除外。

出口退税的条件?

答: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第4篇】出口可以不退税吗

作者:詹卫军,来源:长沙税务律师网 http://www.shuiwulawyer.com/

税务机关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会给出口企业造成资金周转压力,严重侵害企业的出口退税权益。笔者结合一则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2023年9月,甲地a公司与乙市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b公司购买一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总价1200多万元,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并办理了入库手续,同时,b公司开具了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b公司付清了款项。2023年1月,甲税务局就a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市税务局发起委托异地核查函,乙市税务局回复说明有三张发票为虚开,并附加说明“该企业已被稽查局立案检查,定性为虚开”,甲税务局据此对a公司决定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律师观点】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真实交易,并非虚开;即便b公司被认定为虚开,a公司也是善意取得,甲税务局仅凭回复函就作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决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一、a、b公司之间是真实交易,四流也一致,仅凭乙市税务局的回复函就认定a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显属不当。

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案件的函件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文书,虽然乙市税务局对上游企业b公司以涉嫌虚开立案检查,但仍在核查中,还未作出正式结论并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能仅凭回复函就推定a公司存在虚开行为,应在进一步查证a、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上再作出认定。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合同流、发票流、物流、资金流四流一致,也没有资金回流情况,双方交易是真实的。

二、即使b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应属于善意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存在真实交易,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a公司事实上也不知道b公司的发票中有部分是虚开的,并且税务局也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知道b公司的发票是虚开,因此,应认定a公司是善意取得,不能以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也不能停止办理其出口退税。

三、a公司没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于法无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只有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尚未认定,则不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本案中,a公司没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甲税务局也未认定其骗取出口退税,故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于法无据。

四、应只暂停办理三张存疑发票所对应的出口业务的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五、其他补充规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1点第(1)点:对已移送稽查或已立案出口企业所涉及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

也就是说,即使上游供货企业b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也只应针对上述三张发票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税,不能对a公司所有出口业务全部暂停办理出口退税。

【第5篇】2023年出口退税金额

“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系列内容推出以来,受到出口企业的一致好评。所以,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第三期上来啦!

01

问:我公司有一票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有几万美金不能收汇,因考虑退运成本问题,我们决定放弃退运,那还能享受出口退税吗?对外汇的影响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赔偿协议、客户所在国家官方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并对不能收汇部分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如相关资料获取退税机关认可则视同收汇,反之需针对未收汇部分做免税处理。

外汇方面,可以通过货物外汇监测系统做差额报告,出口和收汇的差额就不再参与总量指标核算,会单项统计,如果遇到外管局的核查,仍凭前述证明材料对未收汇部分加以说明即可。

02

问:我们是外贸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不能退税,只能申请免税,但因为申请免税之前,进项税已经做了不抵扣处理,现在申请免税的话,申报上面不需要修改任何操作吧?

答:外贸企业出口无论退税还是免税,其进项都应未申报抵扣,因此原本符合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现在改为免税,只需要填写增值税报表附表一第18栏免税销售额即可,其他不需要调整。账务上要把对应进项税额转出。

03

问:我们公司2023年2月份委托出口了一批货物,其中涉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我们是否需要开具委托证明?申请开具委托证明和代理证明的最晚期限是什么时间?

答:委托出口的物货中如果涉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需要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开具时间截止到2023年3月15日;代理方需要给您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开具时间截止到2023年4月15日。

04

问:我们有一笔出口业务,因为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的商品名称不相符,这笔业务可以只做免税申报不退税吗?

答:如果发票名称与报关单不相符,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也不能申报免税,只能开具转内销证明,按视同内销交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

05

问:我的进项发票是三月份做的退税认证,我到怎么查询有没有发票信息?

答:首先要把三月份认证的这张发票与和其对应报关单的数据,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录入,并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再到你所属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中去做数据自检,如果你认证的这张发票还没有信息,则会有相应的疑点提示(总局中无此发票信息),如没有此提示则证明你这张发票已有信息可以进行退税申报了。

06

问:我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导入报关单数据时提示我,请在<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中设置ic卡号和密码!怎么办?

答: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导入报关单电子数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要求:

1.操作的电脑上需要有电子口岸驱动程序,这样电脑才会识别插入的电子口岸卡

2.再有就是你遇到的这个问题,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找到系统维护 -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中找到电子口岸卡信息位置,可以看到需要填写电子口岸卡号与密码,按要求填写就可以了。

07

问: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外商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如果海关总署124号令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确认,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相对监管也会比较严格,除原出口报关单证及退运进口报关单证外,一般会要求提供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以及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报告材料。

税务处理方面,前述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均应按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并冲减退税申报数据。也就是说退运部分对应的原出口货物不再符合退税条件。

外汇方面,如有相应退汇发生,在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中勾选“退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会进行专项统计。

08

问:我们公司的外汇总量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总量差额显示红色,请问我们是否会被外管局核查?问题严重吗?

答:总量差额这项指标代表流入总量(收汇+进口)-流出总量(付汇+出口),红色代表流入多,具体需要看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的匹配情况。由于总量差额指标只是核算企业的流入、流出总量上的绝对偏差,并没有考虑企业总体经营规模,因此只此一项指标超标并不能肯定会被外管局核查。但仍建议对实际进出口与收付汇的匹配情况进行整理,自查有无不规范业务,了解指标异常的原因,以便遇到核查可及时、有效应对。

09

问:我们是外贸企业,进项票上有两种商品代码一样但进货单价不同的商品。我发现退税系统中出口明细里的出口进货金额项是不对的,但是无法手动修改,请问这个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其实是因为退税申报系统加权平均计算方式所导致的,不用特意去修改。具体原因是同一关联号项下多项商品使用的是同一商品代码,但进货单价却不同,申报系统在计算时用加权平均的方法求得平均单价再乘以每项的出口数量然后得出出口进货金额。

10

问:我公司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少收汇了该如何处理?如何能够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中规定了质量原因需提供的资料:“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客户出具(首选境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提供相应资料,则只能按照免税处理。

【第6篇】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我们很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或多或少都是会遇到出口退税的问题,有的小伙伴可能还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也不了解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如果你还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也不清楚出口退税怎么操作,本文就给大家来详细说说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介绍。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

大家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出口退税这个词,可能有的小伙伴还不知道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也不了解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还有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那么出口退税怎么操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吧。

一、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出口退税概念介绍!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最高可以退销售额的16%。

二、出口退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出口退税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合理利用出口退税,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毛利,还可促进财务规范。一般跨境电商的热销品的退税率都在11%-16%之间,利润可以提高2-16%的利润。

三、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需要什么资质?

最首要的,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其次,企业具有进出口权限并已经做好退税备案;第三,供应商可以给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

1、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办理进出口经营备案

3、 开立外币账户

4、出口退免税备案

5、报关物流(取得报关单及运输单据)

6、找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收取外汇

8、退税申报(首次申报退税要核验经营场地及财务核算情况)

9、税局审批通过(中途可能会对供应商进行函调)

10、等待税款到账

对于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的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有国内出口运输需要的话,可以使用迪沅集运的中国出口全球的国际物流运输服务。

【第7篇】商品编码查询出口退税率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问:你好,我们公司近期接了一个新订单,需要出口一批零部件,申报时关务人员操作不慎,导致商品编码出现了错误,由于该批货物属于出口退税货物,出口退税率不同,请问我们公司会不会被处罚?

答:如查实,应当会被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因此,贵司未按如实申报实际出口货物,导致商品编码错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导致可能会多退税,影响国家出口退税,海关会依法对贵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海关会依法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某工业园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j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一般贸易项下漂白全棉医用纱布2193600米,申报价格fob9168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5208210060,对应出口退税率17%,共计人民币625193.42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7000276xxxx。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医用纱布,零售包装,应归入商品编码30059010,对应出口退税率15%。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某报关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申报商品漂白全棉医用纱布时申报商品编码的出口退税率为17%,但经海关查验,货物实际为医用纱布,零售包装,出口退税率为15%,其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申报不实,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当事人违规行为涉及出口退税,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海关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8篇】出口退税率分国家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家对出口退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并预备了相应的政策调整期限,那么此次出口退税调整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呢?

出口退税,你最想了解什么?

✔ 税率下调

✔ 过渡政策

✔ 执行时间

统统都想要?

no problem!

part 1、税率下调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中税率16%的下调为13%、税率10%的下调为9%。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part 2、过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过渡政策不同,对应的退税方式也不同。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购进时已按16%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0%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9%的退税率。

2023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part 3、执行时间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应按照下列原则确认: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也按照此原则确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本文转载于浦东税务(公众号id:pudongshuiwu)

【第9篇】出口退税软件下载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录入报关单信息,手工录入费时费力,本次介绍一下如何将报关单信息下载并导入退税申报软件。

一、报关单信息下载

(一)登录中国电子口岸业务系统(https://e.chinaport.gov.cn),打开“出口退税联网稽查”

(二)电脑上插入电子口岸卡,录入密码登录。如果是首次登录,需要下载安装控件。

(三)点击左侧“报关单查询下载”项,录入报关单号或出口日期等查询条件进行查询,下方列出的报关单详细信息可点击查看或打印,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载”,注意文件的保存路径。

二、报关单信息导入

(一)打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依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查询与读入”

(二)点击“数据读入”,找到下载的报关单信息文件并读入

(三)返回首页,依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修改与确认”,勾选需要的报关单,进行“数据检查”和“数据确认”,这样报关单数据就进入了出口明细表中。

【第10篇】海关代码变更后,出口退税需要做什么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中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因此,我们需要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将新的海关代码在税务机关予以更新。

具体的操作根据使用系统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操作流程(以生产企业为例):

步骤1: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点击“增加”按钮,变更事项选择“海关企业代码”,变更后内容填写新的海关企业代码之后点击“保存”。

图一

这里要注意,原备案内容必须是有内容的,如果原备案内容为空,则需要先登录电子税务局,下载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到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带出原备案内容后,才可以进行备案变更的操作。

图二

步骤2: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生成退(免)税备案申报”-“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数据”,选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报”,点击“确定”,将生成的数据包,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图三

步骤3: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表”,选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点击“确定”。

图四

情况2: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步骤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在线申报”。

图五

图六

步骤2:点击“新建”按钮,将原海关企业代码删除输入变更后海关企业代码,点击“保存”;

图七

步骤3:点击“数据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将数据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图八

步骤4:勾选数据点击“打印报表下载”,打印出纸质资料。

3、问:海关代码变更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还是旧的代码,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海关代码变更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还是旧的代码,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直接在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信息”里,进行修改。

图九

图十

若申报系统中有录入生成的当期申报数据,需先撤销生成的申报数据后,再将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备案变更反馈信息读入系统,更新企业信息即可。

【第11篇】出口退税收汇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十、省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2.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第12篇】关于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很多朋友因为外贸业的高工资,选择了从事外贸企业的会计。

但是,别看这么多人做外贸,其实很多人对整个外贸账务流程和出口退税流程,都不太懂。

其实出口退税这块,是做外贸行业最为重视的,当然账务处理起来也是挺麻烦的,因为要涉及到很多税率问题的。

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整理好的,外贸会计账务处理+退税申报流程,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外贸会计账务处理

出口申报系统申报流程

篇幅有限,就不一一展示了,今天就分享到这了~

【第13篇】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3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225:5088)“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13日

【第14篇】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小保曰:各位会计,是所有的出口货物都能退税吗?显然,不是酱紫的。

 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不免不退或只免不退;

 两个一资(700多个编目);

 珍稀、濒危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稀有金属及其产品等;

 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只免不退;

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只免不退;

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专用缴款书) 或发票未认证通过的货物不退税;

 不符合出口退税货物认定条件的不予退税。

实操案例精析

某企业出口液压缸一批,与国外客户所签订的贸易合同以fob价交易,货值折合人民币100万元,运输过程中发生海运费10万元,保险费8万元。当月发生了50万的国内销售。

货物已报关离境,财务帐上记为主营业务收入,货款将于45天内收回。

当月美元对人民币记帐汇率为6.50。

假设2、该企业为生产型企业,该批液压缸的钢管60万元以一般贸易进口,进口时缴纳关税3万,增值税8.5万;其他零部件在国内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进项税金7万。本月经营过程中取得水电、运输、场地租赁、午餐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进项税5万元。

假设液压缸出口商品编码为84122100 退税率为17%

计算该企业出口该批液压缸能向税务局申请多少的退税款、退税方式是什么?

使用什么申报软件?

申报退税后帐务处理怎么做?

解答:

免抵退税额=100*17%=17

进项税留抵=8.5+7+5-50*17%=12

免抵退应退税额=12

免抵额=17-12=5

退税方式:免抵退税

使用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00

结语:欢迎大家随时留言交流;喜欢我 就“关注”我、“转发”我、“收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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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风险内控

目前,退税申报简单了,退税款到帐快了,大大利于外贸经济发展,同时,对出口企业内控管理的要求更高了,对企业涉税数据监控的力度更大了,一旦被发现风险点,必将接受严查“打扰”。为帮助岀口企业积极适应“以数治税”,新版《岀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云平台》为岀口企业提供了风险内控管理数智化解决方案,是岀口退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实用工具。

一、智能生成数字化退税申报资料。在电子税务局正式申报后,下载归档申报表后,成册关联生成申报资料,按照封面、申报表、报关单图片,电子增值税进项发票,电子岀口发票数据图片归挡。如果是开具的纸质发票,自动生成与发票内容一致的数据进行归档。加密存储在电子化档案室,可按权限查阅,可下载打印。

二、关联归档备案单证和自定义资料。在平台上点击备案关联后,根据退税申报表上报关单号码,自动将日常业务过程中归档的单证资料,按文件要求生成《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表》按顺序成册生成备案单证。企业还可时将重要的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自定义归集在申报所属期资料,便于税局核查时“自证清白”。

三、定义生成退税核查资料。在税局对企业首笔退税业务核查、退税申报自检岀现非申报错误类一级疑点、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处理问题及退税检查评估时,使用风险内控管理功能,可一键定义生成核查资料,既标准规范简单快捷,也能打包下载上传,还能打印成册上报。

四、智能快开出口发票。《zr电票管家》功能,以岀口企业实际需求为中心,提供了涵盖整个发票使用链条的全流程服务,从数据导入、开票、递送,到发票识别、查验、认证、归集和存档,全流程一站式完成。支持各种增值税纸/电票、普通纸票/电票开具,还涵盖客户特殊需求的使用免税和外币发票开具。更方便的是,出口企业可用报关单数据智能快开具岀口发票,避免人工误录差错,自动关联归集,票面内容与报关单一致,备注项标准规范。

五、为出口企业搭建了大数据库。电子化档室功能,实现了发票数据、报关数据、申报数据、业务数据等结构化管理,与税务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同步联动,形成了岀口企业大数据库。

为企业数据应用、整合,处理,分析提供了智能化工具,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优化和调整经营模式莫定了数据基础。电子化档案室釆用最新技术安全加密,数据信息规范化归档,直接关联备份,永久性安全存储,防止意外损坏丢失,按权限查询应用也更加便捷。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15个范本)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关键词:出口退税时限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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