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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怎么纳税(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律师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律师怎么纳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律师怎么纳税

【第1篇】律师怎么纳税

在不少人眼中,律师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截止2023年,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三十多万人 全行业业务收入2000多亿。全国创收过亿元的律所已有几十家,北上广的律所合伙人年创收过千万的也不在少数。早在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将律师行业列入了高收入行业之列。

在我国律师行业中,主流的分类为四种: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授薪律师,兼职律师。不同类别的律师收入都不太一样,但他们的收入都具备一个特征:不确定性。

2023年之前,我国律师行业主要实行核定征收。不管收入多少,按照核定率进行交税,仅有一小部分属于查账征收的范畴。这对于收入不确定的律师们,确实减负不少。

2023年以后,随着国家对高收入人群加大征税力度,并严格把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限,国家税务总局“一刀切”地全面取消了律师行业的核定征收,并要求各地对律所统一实施查账征收。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的变更给律师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绝大多数律所的个税成本显著增加;税收遵从和内部管理难度显著加大;律所潜在涉税风险巨大……“一刀切”地全面取消核定征收的政策成为了阻碍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律所规模都较小,财会管理不够健全,客观上没有办法实现查账征收。所以,“一刀切”地取消律师行业的核定征收,有些地方的律所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的帮助下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私下默许部分律所实施核定征收,这也进一步增加了涉税风险。

针对我国律师行业,全面取消核定征收这一做法是否正确呢?并不尽然。

当前,律师行业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律师们普遍关切的一个重要问题,亟需解决。律师行业的税收问题既有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想要解决好律师行业的税收问题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符合中央“积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税。

(二)符合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完善税收政策。

(三)符合国家“减税降费”的要求。

(四)有利于提升行业税收征管的效率。

(五)有利于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分两种,分别是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前者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内部财会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后者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欠具规模和规律、内部财会管理落后、查账征收在客观上无法公平反应税负能力的纳税人。

对于纳税人应当适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来予以判断,“一刀切”的做法有违上位法的规定。因此,按照税法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既不能一刀切地进行核定征收,也不能一刀切地查账征收。特别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律所规模较小、人员较少,账簿设置欠规范,理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核定征收。

当前律师行业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问题,这严重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规范、改革和完善,需要整个律师行业在法治的轨道内集体努力和争取。

【第2篇】个人律师事务所纳税

请问

请问一

我是一家律所,有合伙人律师也有雇员律师,请问他们的所得是不是都是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不是的。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也应并入经营所得来申报个税。只有雇员律师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来申报个人所得税。

请问二

我是一家律所,请问雇员律师是否可以享受30%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是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可以享受?

答复:

是的。聘用专职律师可以享受30%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但是合伙人律师不能享受。

请问三

我是一家律所,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目前税务上是允许按照提成收入的30%扣除还是35%?是不是提高到35%了?

答复:

曾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但是35%的规定到2023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这之后没有文件对35%比例继续延期。

则意味着2023年1月1起,需沿用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即提成律师允许扣除办案费比例为30%。

请问四

我是一家律所,30%办案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比如某律师9月份办案提成收入20万元,则办案费用6万元允许从个税扣除,计税的工资薪金为14万元。

答复:

借:主营业务成本 -办案费用 6万元

-工资薪金 14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0万元

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万元

在综合所得申报表中填入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然后在其他扣除填入6万元。

请问五

我是一家律所,请问对于提成律师我们若是是执行了30%办案费用,相关差旅费等是否还允许拿票据来报销吗?

答复:

不可以。不得重复扣除费用。

请问六

我是一家律所,请问对于提成律师我们是执行30%办案费用还是执行费用报销制在纳税筹划上更有利?

答复:

不一定。

对于有的律师很难取得日常出差办案票据的,建议采用执行30%办案费用的方式,这样不需要提高费用单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有可能带来律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增加。

对于有的律师取得日常出差办案票据的比较充足,建议采用执行费用报销制的方式。

参考

国税发〔2000〕149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3篇】律师事务所纳税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在涉税领域,律师事务所相比其他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律师事务所本身的性质、律师事务所内人员身份的复杂性。为便于同行了解自身涉税特性及法定的合理纳税减除标准,本文特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涉税问题及优惠政策做简单总结。

【税律笔谈】总结

一、律师事务所层面

依据《律师法》,律所的组织形式包括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所。即:律师事务所不能注册成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由于其自身的机构性质,律所就其经营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由律师层面缴纳个税)。至于,未来法律是否对律所组织形式予以放开,我们拭目以待。

二、律师层面

以律所内从业人员身份划分,可分为:出资律师(登记合伙人)、雇佣律师(提成律师及授薪律师)、兼职律师,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律师在律所取得的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税及其减除方式也不同。具体概括如下:

1、出资律师(登记合伙人)

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对其按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计算分配的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即:五级累进税率表,如下表)。

出资律师缴纳个税计算方式为:年应纳税额=(律所年分配所得-出资律师本人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律所年分配所得=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分配比例(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律所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

出资律师本人减除费用=5000*12+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计算律所年度经营所得时不得扣除及可扣除项目标准

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律所不得扣除成本项目包括:1)个人所得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系指行政处罚,非合同罚款);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税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可扣除项目标准,如下表:

(2)计算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项目标准

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律所收入扣除上述成本费用后的经营所得,按照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分配至各个出资律师,分配所得可继续扣除出资律师本身的减除费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减除费用如下表:

2、雇佣律师(提成律师及授薪律师)

区别于出资律师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表缴纳个税,雇佣律师取得的收入,按“综合所得”适用七级累进税率表缴纳个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如下:

其中,授新律师年应纳税额=(各类收入-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除费用比照上述《律师减除费用表》。

雇佣律师年应纳税额=(分成收入-律师办案支出-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除费用比照上述《律师减除费用表》。

其中,根据国税(2000)149号文,律师办案支出为雇佣律师分成收入的30%。雇佣律师无需寻找发票即可直接根据文件扣除费用。例如:某律所提成比例为80%,律师当月收入为10万元,则当月分成收入8万元,可扣除的办案费用为2.4万元。当然,雇佣律师也可以不使用30%扣除办法,但必须寻找足够合法合理的票据据实列支办案费用。每一位雇佣律师也应当与律所明确分成收入中办案费用的扣除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不负担雇佣律师的办案支出费用,且办案支出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须另行指出的是,雇佣律师属于员工,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由于绝大多数提成律师自行承担社保费用,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社保缴纳基数将大幅度提高雇佣律师的成本负担。

例如:某雇佣律师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每月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为3766元(公户2716元、个人账户1050元)。

3、兼职律师(大学老师)

兼职律师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按“综合所得”适用七级累进税率表缴纳个税,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属于其他单位正式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税时已经扣除上述计生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费用,故,在代扣代缴其个税时,不得扣除上述项目费用。兼职律师(若系提成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比照雇佣律师扣除办案支出后的余额计算缴税。

例如:某律所提成比例80%,兼职律师年创收100万元,则当年分成收入80万元,可扣除的办案费用支出为24万元。该兼职律师应按56万元应税收入纳税。比照七级累进税率表后,兼职律师须纳税=56*30%-52920=115080元。

三、其他特殊扣除标准

除上述常规类型扣除标准外,律师还可享受公民享有如下其他特殊扣除优惠项目:

1、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此处需注意: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个人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2、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3】103号文针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可根据如下标准,享受税收优惠:

(1)企业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税。

(2)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工资计税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针对企业员工,对于律所内出资律师是否享受上述政策,笔者没有找到相应的文件依据。然而,出资律师比照参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有提到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除了适用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外,还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虽然《办法》没有关于个体户缴纳年金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企业年金也具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属性,律所针对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出资律师)缴纳的企业年金应当享受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何,有待实施该税收筹划的律所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3、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8】22号文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规定,试点地区个人通过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及领取养老金环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试点地区:上海、福建(厦门)、苏州工业园区。

(2)雇佣律师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按其缴纳的保费在当月工资薪金的6%和1000元孰低,允许税前扣除。

(3)出资律师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按其分配的应纳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允许税前扣除。

(4)领取上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阶段,养老金收入的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第4篇】兼职律师收入8000元的应纳税额

❉附录:法官、检察官、律师收入对比大数据(2023年数据,供参考)

2023年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这两项改革措施对法官、检察官来说是利好消息。

本报告结合以上背景消息,通过筛选全球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职业人员的工资情况,进行横向数据对比;通过对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类法律职业群体的收入进行纵向数据对比,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可以深入了解法律职业收入的全新视角。

一、法律职业概况

(一)全球法官、检察官、的收入情况

1.全球部分国家法官的收入情况

2.全球部分国家检察官的收入情况

3.全球部分国家律师的收入情况

如上述三份统计图表显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收入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

尤其是在法官、检察官层面上,收入差距更是明显。据统计,我国法官、检察官的年平均收入为6.5万元,而在世界范围内,意大利、法国、德国法官检察官的年平均收入则分别达到了45.1万元、36.5万元及36.9万元,平均起来是我国法检工作者收入的6.08倍。

单从某一国家法检收入情况来看,各国对法检收入的差距并不太大,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和检察官的收入基本持平。英美法系中,除美国之外,各国的法检收入差距较小。

美国检察官收入与法官收入差距之所以明显最主要的原因是检察官的工作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其收入与普通公务人员收入一样,并无特殊之处。而尽管我国律师平均收入远高于法官和检察官,但在世界层面来看,我国律师的收入仍处于较低层面。

(二)我国法律职业概况

1.2023年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人数

据统计,截止到2023年,全国检察官人数突破15万人,法官人数则20余万人,注册执业律师人数为29.7万余人。

虽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数在不停增加,但随着近几年经济疲软导致的各方纠纷案件的急剧增加,案多人少成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对法官而言,固定的工资与成倍积压的工作量之间出现严重断层,收入与付出之间差距逐渐拉大,更有因公牺牲在一线岗位上的法官事迹被报道而出……

在诸多因素的合力影响下,不少法官辞去公职,转而进入律师行业。

2.2023年不同从业方式的律师人数比

据统计,截止到2023年,全国注册律师人数达到29.7万人,但在律师队伍中,因从业方式的不同,各类型律师的数量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专职律师的人数达到总人数比重的90.98%,兼职律师则占3.73%,公职律师占2.54%,法律援助律师占2.2%,军队律师占0.56%。

3.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数比重

如图所示,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各类具体履职年龄层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据统计,在35岁以下的年龄段,检察官人数占据的比例最大,有51.33%。在35-50岁的年龄段,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人数分布最多,法官为47.91%,检察官达到了44.31%,而律师则高达50.27%。在50岁以上年龄段,三种职业人数分布最少,多数情况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的返聘。

4.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均办案数量

如图所示,法官的人均办案量最高,大约有107件,截至到2023年,我国法官人数大约20万,2012-2023年法院立案案件26809177件。法官任务繁重,工作量大是我国的现状。

同时,我国检察官人数接近16万,2012-2023年检察院共受理案件113364件。检察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和行政监督,一般不涉及民事诉讼,因此人均办案量仅有0.71件。

最后,我国律师在2012-2023年的人均办案量为30.49件,其中,代理最多的是民事诉讼。

二、我国不同法律职业的收入情况

(一)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月平均工资对比

如图所示,在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月平均工资对比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检察官与法官的月平均工资是持平的,而律师的月平均收入远远高于检察官和法官。

检察官和法官作为公务员体系的一员,一直都是按照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进行工资发放,所以两者在月收入上基本持平,而律师的收入则是根据其所承办的案件的情况来决定的,由此造成了巨大的收入差距。

如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月平均工资对比图所示,我们可以看出,月平均工资在6000元以内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比例远远多于律师,而月工资6000元及以上尤其是8000元及以上的律师的比例远远多于检察官和法官。

根据以上两张月收入对比图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这个行业当中,律师的收入要远远多于法官和检察官的收入。

虽然,会给予法官和检察官一定的补助和奖金,但是这些补助杯水车薪,不足以改善所有法官检察官整体收入偏低的事实。补助和奖金与地域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法官、检察官的补助自然就高,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法官检察官的补助也是寥寥无几。相比于律师来说,一个法官每年处理的案件成百甚至上千,远远多于一个律师,巨大的工作量与较低的薪资形成反差,近年来,大量的法官流失,尤其是基层法官离开法院的很多,薪资较低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律师收入的具体情况

如图所示,专职律师的月均收入是最高的为12010元,公职律师的月均收入较高为8007元,而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月收入则非常低,分别为2770元和3342元。不同律师的收入差别是很大的,甚至是几倍的差距。

在上图中则可以看出律师在不同收入档次所占的比例,约一半的律师收入是低于5000元的,而月收入在1万以上的律师占总数的1/5还多,从图中可以看出,律师的收入差距很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而律师的资历则成为影响律师收入最主要的因素。

律师是个需要丰富社会阅历和广泛社会关系的职业,初入行的“小律师”往往因为资历不足、案源少收入并不高,而在业内有名气或从业时间长的“大律师”则由于经验丰富、社交圈广,这些律师往往有较多的案源,代理费也较高,所以他们的收入差距很大,但就总体来说,律师的收入是相对较高的。

目前我国的律师数量大概有29.7万,但是因为工作区域以及经济发展现状的差异,他们的收入差距较大且发展极度不平衡。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律师收入最高的城市是北京、深圳和上海这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一线城市,而二线城市包括福建山东江苏等城市律师的收入虽然不是很高但总体差别不是很大。对比一线城市而言,我国的西部地区例如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律师的年收入很低。

导致这种差异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经济发展比较好的东部城市的案件来源比较丰富且标的额比较大,所以收入相对而言就高点。而西部地区经济落后案源较少,故而收入也就不是很多。这种不平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从而影响到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各自的收入水平。

三、法律职业收入差异的影响

(一)专业人才流失

在与律师收入形成巨大反差的情况下,很多办案法官辞职进入律师行业,导致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数量下降。案件多、人员少就成了法院、检察院的通病所在,而且律师转行进入司法机关工作不像法官转行进入律师行业那样简单。案件多、人手少的压力导致了司法机关办案难、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滋生司法腐败

在低收入的前提下,法官难免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与律师进行“合作”,为律师提供有效的案件资源后从律师手里得到一定的“回报”。

离职法官当律师有两个腐败的“优势”,一是通过以前的资源揽案源,二是通过以前的关系影响判决。这些法官进入律师行业后,特殊的工作经历和人际关系背景,使他们不自觉地介入到诉讼中并且和现在任职的法官老同事、老朋友进行各种沟通,难免影响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

要想减少出现以上问题,首先应该保证法官、检察官有合理的收入。从目前来看,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建立健全工资增长制度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最优秀的法官与一个最优秀的律师相比,在收入上总会相差甚远。

我们不可能仅仅只通过工资待遇去扭转法律人才逆向流动的局面。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两者的收入作对比,而是要通过检察官、法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量、责任大小去给他们提供一个合理的待遇。

其次要给法官、检察官提供一个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当司法体制改革能够为有良知、有正义感、有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检察官提供广阔的职业舞台,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一次次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时,职业的荣誉感就可能高于物质上的工资收益。比如美国,法官的年薪也远不如律师,但做法官依然是律师心中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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