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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义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4 13:09:02 查看人数:8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义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纳税义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纳税义务

【第1篇】关于纳税义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五大类。

没有提前开票的前提下,以下情形,我们只需要“向钱看”,只要收到款项就产生纳税义务:

一、直接收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特殊货物预收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租赁服务预收款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质保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2篇】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人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就是什么时候交税吗?这有什么难理解的,也就是申报纳税的时间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简单的业务中很好确定,交付货物或者服务,发票开具日和收款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但现实生活中五花八门的交易种类,不同的结算方式,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不同。不同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而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税务稽查案件中,也关系着滞纳金和罚款,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本案中的b公司通过明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增值税税率从3%变成1%。这是财合税平台近期完成的一个真实项目案例。这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税案简介

2023年9月北京h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楼盘的消防工程以1414万元发包给北京a公司,2023年10月a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江西b公司,2023年12月11日该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b公司与a公司因工程款项结算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

a公司败诉后,即向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举报b公司法人私卡收款951万元未入账,偷逃税款。2023年12月24日b公司被税务稽查。税务机关检查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工程完工时,即2023年12月11日工程验收合格日,b公司须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

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2023年12月11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b公司增值税税率为3%,并且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b公司的税务成本明显增加,对b公司极为不利。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不仅关系着税款多少,还关系着滞纳金,以及后续是否会被税务行政处罚产生罚款。

因此,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后即着手收集资料,以便将b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2023年3月以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通过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收集整理,并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确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后,即可依据2023年第13号公告,将b公司增值税税率从3%降低至1%。

一是税务局以工程验收合格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后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时间为“工程完工,通过发包人及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且移交物业后,双方进行结算。”

因此,在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不应以工程验收合格日确认b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事实上工程完工后,因h公司未与a公司进行结算,a公司与b公司也一直未进行结算,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是工程结算后三个月内,但直至今日双方仍就该项目款项结算进行诉讼。无法取得结算单,也就无法获取索款凭据,2023年7月底双方就该笔款项诉讼判决生效,b公司才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书获得索款凭证。因此,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向税务机关主张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生效日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是总发包方h公司与a公司之间工程决算时间是2023年5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的工程结算时间只可能迟于2023年5月20日。因此,按照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b公司获得合同价款的时间应该在2023年5月20日以后。因此,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主张税务机关基于b公司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后。

案件结果

税务机关基于财税法平台专业团队提供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以及总发包方与a公司之间的决算单等资料,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3年5月20日。b公司增值税税率从3%变成1%,也无须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加之,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从法院调取的b公司与a公司诉讼卷宗,证明了b公司实际只是清包工,只获得包工劳务费480万元,并不是合同和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1100万元,并得到税务机关认可。至此,因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通过降低税基和税率的方式,成功为企业节税65万余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对企业税款的缴纳和滞纳金的计算至关重要。企业在发生涉税争议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团队介入,应对税务稽查,减少税款损失。

【第3篇】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税务机关的重拳出击之下,公众人物“阴阳合同、少缴瞒报、隐匿个人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这些投机取巧的手段浮出水面,一方面反映出公众人物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的思想作祟,挑战法律底线;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对社会道德、法治带来强烈的冲击。明星偷逃税款被处罚为社会大众敲起警钟,每个人都应该去做依法纳税的表率。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为国家各项职能的正常运转提供财力支持。同时,国家通过税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能够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宏观调控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具有示范作用的公众人物,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他们的一言一行深刻地影响社会风气,尤其对于粉丝的价值观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网红或明星,本身就享受了时代红利,但仍出现少缴瞒报、逃税漏税的行为,贪得无厌,既挑战道德底线,更侵蚀法律权威。一方面,逃税数额从8亿到13亿,滋生了拜金主义,引发唯利是图的价值导向,同时瞒报逃税是一种失信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大众的价值观养成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头部主播和娱乐明星本就是超高收入人群和先富代表,这种偷逃税款的行为有特权思维作祟,不仅葬送个人的前途,更是逾越法律底线,破坏了社会公平,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影响法治建设。

首先,加强普法宣传。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漏税者都难逃法律严惩。加大思想宣传,让公众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了解法律的边界,让依法纳税成为自觉行为。其次,可以让明星担任纳税大使,坚守法律底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带头作用,为推进社会公平做出贡献。其次,加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加强排查力度,定期开展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依托大数据手段,以法治手段增大逃税成本,打消纳税人逃税念头的同时最大程度杜绝逃税避税可能。最后,企业加强税务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缴税,同时,对于涉税风险,及时开展风险核查,自查自纠,打消纳税人逃税念头,规避逃税处罚的风险。

【第4篇】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区别

目前,备考之路已经开始,得空就看教程和资料。仅是个人对目前阶段学习情况的考点理解。打算一备两考,我前期把重心放在了税务师考试上,在上班空闲的时候,就看税务师的相关资料,回家后就看注册会计师的课程资料。目前学习的是税法一的内容,把增值税的一些考点理解写下,一是加深一下印象,二是分享出来,大家一起讨论,可能不正确,也请批评指正。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定义,增值税纳税人是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那么这个应税行为发生地首先是在中国境内,以境内为主线,境外的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没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进口货物以收货和办理手续的人或单位为纳税人。代理进口的以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肯定以资管人为纳税人,建筑企业内部单位受总公司授权,且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内部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至于其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法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的,发包人为纳税人,不满足条件的由承包人承担。

个人理解,可能有偏差,不当之处,请指正。

【第5篇】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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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殊作用: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目前列举 15项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般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1%-56%)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从价、从量、复合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区别

联系

1.两税征收范围不同

2.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3.两税的纳税环节不同

4.两税的计税方法不同

1.两税都对货物征收

2.两税在特定环节同时缴纳

3.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四、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指定环节 一次性缴纳消费税;除另有规定外,批发、零售环节一般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环节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有( )。

a.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生产销售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

c.高档手表的零售环节

d.卷烟的批发环节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c,高档手表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更多内容在下期更新。欢迎关注头条cfopub,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第6篇】纳税义务时间

税法之繁琐,体现在方方面面,就拿与缴税相关的时间概念来说,就有各种各样的名词,比如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 申报纳税期限……

如果对税法不熟悉的人,估计一看就晕了。不用着急,我们一个一个来看一下,这些究竟是什么意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作用是判断一个企业什么时候开始有了纳税的义务。它是某项业务是否应该缴税的时间节点,到了这个时间点,就应该缴税,不到这个时间点,就不用缴税。比如增值税中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货款的时候不用缴税,发出商品的那天才达到缴税的要求,所以发出商品的时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了纳税义务是不是必须马上去缴税,当然不是,一个企业日常经营,天天都有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如果天天去缴税那谁也受不得了吗啊?所以,这个时候,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个纳税期限的概念。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通俗讲就是规定纳税人应该多长时间统一计算一下应缴的税款。比如常见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也就是纳税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计算一次增值税,去税务机关缴纳,但其实税法也规定了增值税也可以采取1、3、5、10、15天这些作为纳税期限,只不过在实践中很少有人采用。纳税人某个税种的纳税期限是多久,通常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来认定的。

在纳税期限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按次纳税。比如印花税中的资金账簿税目,这个事项一年才有一次,属于不经常发生的纳税事项,所以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按月征收,只能认定为按次征收。

我们常见的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它的纳税期限就是按季,也就是纳税人应该一个季度计算一次应缴纳的税款。

税款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税款产生的时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个时点,税款所属期是若干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集合成的一个时期,比如,纳税人4月3日申报缴纳3月份的增值税,税款所属期就是3月1日至3月31日。

有的纳税人觉得我只要缴了税就行了,税款所属期填错了无所谓。其实不然,当期税款和上期税款是不同的概念,前期多缴纳的税款可以结转抵减后期税款,但后期多缴的税款不能自动抵减前期少缴的税款,因为还存在少缴税款滞纳金的问题。在税务稽查中,这类问题也比较常见。

申报纳税期限

申报纳税期限,征管法中并没有这个称呼,而是有一个类似的称呼,纳税申报期限;此外大家通常还会说申报期限。这几个概念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但最新的文件称之为申报纳税期限,这个名称我认为是更恰当的,毕竟在这个期限中,先申报,后纳税,而不是相反。

所谓申报纳税期限,就是纳税人计算出税款以后,在多长期限内将计算出来的税款申报并缴纳入库。目前按月申报税种,都是在次月15日之内申报缴纳入库,如果遇到节假日,还会相应延期。这个期限是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期限,因为一旦超期申报缴纳税款,就会面临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通常来说,一笔税款,起始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于纳税期限,入库于申报纳税期限,这是一个较长的时间段。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某个税种某些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期限会缩短成一个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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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有限纳税义务

企业组织形式与纳税义务

一组织形式

(一) 组织

商务活动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大体分为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组织按注册登记手续大体上分为在工商注册的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在编办注册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二) 企业

1 企业所有制形式分类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这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作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

1998 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企业做了新的划分。统计上将企业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大类。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1998 年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为三大类,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数据来源:河南省工商局

2 国有企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 号)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

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3 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4 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的建立始于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股份合作企业在城市也得到了不断推广,并已成为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鉴于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了区别于集体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已将其单独列出,与集体企业并列。

5 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6 私营企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 号)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 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含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8 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 号)外商投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行政事业单位

1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 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与行政机关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财政上的概念。

(四) 社会组织

1 社会组织概况

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2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包含专业性团体、行业性团体、其他社会团体。

根据民政部 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 2015 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 32.9 万个。其中:工商服务业类 3.7 万个,科技研究类 1.7 万个,教育类 1,0万个,卫生类 1.0 万个,社会服务类 4,8 万个,文化类 3,3 万个,体育类 2.3 万个,生态环境类 0.7 万个,法律类 0.3 万个,宗教类 0.5 万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 6.2万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 2.1 万个,其他 5.3 万个。

(1) 专业性团体

指由同一领域的成员、专家组成的社会团体(如学科、学术、文化、艺术、教育、卫生等)的活动。

(2) 行业性团体

指由一个行业,或某一类企业,或不同企业的雇主(经理、厂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活动。

(3) 其他社会团体

指未列明的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

3 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据民政部 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 2015 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 32.9 万个。其中:科技服务类 1.6 万个,生态环境类 433 个,教育类 18.3万个,卫生类 2.4 万个,社会服务类 4.9 万个,文化类 1.7 万个,体育类 1.4 万个,商务服务类 3355 个,宗教类 114 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 7 个,其他 1.9 万个。

4 基金会

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

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据民政部 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各类基金会 4784 个其中:公募基金会 1548 个,非公募基金会 3198 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 202 个、涉外基金会 9 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29 个。

(五) 其他市场主体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民法总则则第 56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8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导语

实务中,大家常常会将“偷税”、“漏税”放在一起提及,似乎漏税与偷税一样,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有些人因为客观原因少交了税,还害怕被税务机关以偷税名义处罚,甚至因此而坐牢。那么,漏税到底是怎么回事?漏税与偷税有什么区别,本文中我们做个详细解读。

结论摘要:

漏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即可,无需承担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偷税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

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偷税、漏税,只是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进行简单列举,简而言之就是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偷税,不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漏税。因此,无论是税法还是刑法均对这两者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您一不小心漏税了,千万不要过度担心,只需及时补税就行,不会坐牢的!

1、漏税的定义

对于漏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专门做出规定,该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所谓的漏税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

2、漏税与偷税的区别

对于偷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偷税与漏税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造成了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两者的区别主要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原因,即是否存在采取偷税的手段。

(一)偷税的手段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偷税的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总结下来就是是否“如实申报”。

如果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属于偷税。

如果纳税人“如实申报”,但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或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属于漏税。

(二)常见的漏税情形

因税法规定的特别笼统,因此实务中纳税人对于偷税与漏税之间的具体区别难以准确把握,笔者列举几个常见情形帮助大家直观感受: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这就是法条列举的情况,不再赘述。

2.纳税人在会计账簿上如实记账,但因税会差异原因导致少缴税款

案例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行终74号】

福泽公司将销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账户符合会计处理方式,没有在会计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的行为。

根据云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福泽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而计入“预收账款”账户,是在账户上少列、不列收入。

......

根据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虚假申报应具备捏造事实或故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因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而造成的错误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应不是虚假申报。稽查人员忽略了会计处理方法本身与税法口径存在差异,认为福泽公司不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就是虚假申报,是在实体认定上的错误。会计处理方法本身与税法口径存在差异,税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并进行纠正,但认定福泽公司少列、不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没有事实上的依据,是实体认定错误。

......

本院认为,云梦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机关云梦县人民政府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行政处罚程序上错误,而且在实体上也处理错误;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偷税”,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在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在事实认定方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诉人国家税务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受到行政复议决定的约束。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重新进行调查,也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在原有的证据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其作出的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仍应视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3.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采取核定应纳税额方式要求纳税人补税的,也参照漏税规则,该种情形不认定纳税人偷税

案例链接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

......

(四)关于广州税稽一局核定应纳税款后追征税款和加征滞纳金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在纳税义务人不存在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过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税款追征期限,原则上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本案核定应纳税款之前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1月,广州税稽一局自2006年对涉案纳税行为进行检查,虽经三年多调查后,未查出德发公司存在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但依法启动的调查程序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而广州税稽一局2023年9月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德发公司关于追征税款决定必须在2008年1月15日以前作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有权核定并追缴税款,与加收滞纳金属于两个不同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本案中德发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德发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因此德发公司不存在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拍卖底价成交和一人竞买拍卖行为虽然能证明税务机关对成交价格未形成充分竞价的合理怀疑具有正当理由,但拍卖活动和拍卖价格并非德发公司所能控制和决定,广州税稽一局在依法进行的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同时本案还应考虑德发公司基于对拍卖行为以及地方税务局完税凭证的信赖而形成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因此,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也属认定事实不清。

4.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

此处必须是工作失误等客观原因,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串通勾结导致少缴或不缴税款的,则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

5.其他情形

实务中的情况千变万化,笔者仅做不完全列举。具体遇到问题时,还是得按税法的法条去理解识别。

3、漏税的法律后果

对于漏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无需缴纳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刑法上也没有规定漏税构成任何犯罪行为。

税款追征的期限分为: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追征期限为三年;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税款金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追征期限为3年;金额大于10万元的,追征期限为5年。

★ 总结 ★

综上所述,漏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即可,无需承担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偷税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

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偷税、漏税,只是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进行简单列举,简而言之即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偷税,不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漏税。因此,无论是税法还是刑法均对这两者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您一不小心漏税了,千万不要过度担心,只需及时补税就行,不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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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作者:刘世君 律师

【第9篇】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义务时间

一、耕地占用税

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

二、关税

1.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卸的24小时以前

3.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

4.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和期限: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三、水资源税

1.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2.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四、船舶吨税

海关负债征收,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天

五、契税

1.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10日内

2.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10日内

六、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按月计算、按季申报,自季度终了15日

七、车船税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八、车辆购置税

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九、资源税

1.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的,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自产自用的,移送使用的当天

4.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十、增值税

1.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2.预收货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3.支付手续费的,收到代销清单、全部或部分货款

4.托收承付的,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预收租赁款的,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带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

十一、消费税

1.收到预收款的,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2.分期收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3.自产自用的,移送应税产品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提货的当天

5.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报关进口的当天

6.其他结算方式下的,收讫销售货款或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

十二、土地增值税

1.凡符合应办理土增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3.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十三、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十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十五、企业所得税

1.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时间,易命制选择题。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时间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所有其他商品服务另行收费的方式——即时确认收入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销售商品服务的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 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10篇】适用税率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原则: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2、 其他销售行为

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三)关于收讫销售款项

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表述及判定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2、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款项已收到,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4、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5、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7、提供租赁服务时: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款项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8、转让金融商品时: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9、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lawping注1关于房地产:(海南解释)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 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安徽解释)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已发生应税行为。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以投资、分配利润、捐赠、抵债等方式转让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福建解释)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房开企业预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者按揭付款的方式,都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

lawping注2关于利息: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合北京税务

【第11篇】关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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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税则)

【知识点】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税则

一、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 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关境与国境有时不一致。

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物品关税的同时,还代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三税”均属于 中央税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和物品(个人)。

(二)纳税义务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多种推定,如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等)。

二、进出口税则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进出口税则以 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我国现行实施《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货物税率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具体由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了解各种税率的适用范围及使用规则。如: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等 。

2.进境物品税率

三档:13%、20%、50%(如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自 2019 年 4 月 9 日起,除另有规定外,我国对准予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规定,征收进口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进口税。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 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三)税率的运用

1.常规情况——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 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 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经海关批准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4.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 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 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 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 再次填写报关单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 租赁进口货物, 分期缴纳税款的。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关税征税对象的是()。

a.准许出境的贸易性商品

b.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准许进境行李物品

c.准许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

d.境内个人之间转让的位于境外的不动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位于境外的不动产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第12篇】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

公司持有房产和出租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那么房产税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开始缴纳,什么时候停止缴纳,很多网友表示不太清楚,今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细节问题。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一、自建房屋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购置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房屋交付使用”,各省的规定不一,此处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09〕4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

三、出租、出借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融资租赁房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税务稽查实例:房产税案例两则

案例一:某酒店房产计税原值申报不准确被查补税百万

深圳南山区某酒店由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发生变化未及时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房产原值,导致少缴房产税被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总计140万余元。

某酒店于2003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住宿、中西餐等服务。检查人员通过企业提供的涉税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有多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未按税法规定并入计税房产原值,存在少计缴房产税的情形。经与企业沟通,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总公司委派的,定期轮换,除非有重大的财税政策变动新任人员基本沿用前任的做法,加上该企业为多年未查户,所以容易造成税政更新不及时,计税不准确的风险。经过现场核实及讲解税法,企业最终认识到不足并按规定时限补交了相关税款。

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不断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纳税人要与时俱进多留意相关税法条例的变化,做到依法纳税,准确计税,减少因计算不准确导致的纳税风险!

案例二:某公司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对某制造业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遂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48.74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使用的生产厂房及员工宿舍由其前身某“三来一补”企业向村委租地,香港母公司出资兴建,所有费用支出均在香港母公司核算,房屋所有人为香港母公司,无偿提供给深圳公司使用。经核实,该房产原值为598.86万元,土地面积25000平方米,该公司为实际使用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造成检查年度应申报缴纳而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0.0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5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政策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应按照房产原值、使用集体土地面积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政策,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

来源:品税阁、晶晶亮的税月、深圳市税务局官网

【第13篇】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怎么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举例带你快速掌握一下!

小明公司2023年04月购买了一块土地,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转让合同》。

但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土地交付时间,则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城镇税。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土地交付时间,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比如:小明在2023年4月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合同中写明2023年7月交付土地。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是2023年8月起。

【第14篇】纳税普法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义务

大家好,我是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杨天惠律师。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宪法宣传日活动,很高兴能在这里就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知识与大家进行学习、交流。今天我们分享的主题是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义务。

2023年3月15日,某市税务局通报了明星邓某涉嫌偷逃税款的情况。经查,邓某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000多万余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000多万元。后某市税务局依法对邓某进行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的严厉处罚。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向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纳税主体,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而税收的目的和用途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在实质上侵害了公共利益,侵吞了公众财产,扰乱了经济秩序,并践踏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同时,为保障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刑法》中也专门就涉税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不应只是一句口号,而应是我们大家都要切实遵守并严格履行的宪法基本义务。

【第15篇】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14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2)如实报告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账号;(3)依法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亮证经营;(4)依法设置、保管账簿;(6)按期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及说明;(7)依法领购、开具、使用、保管发票;(8)按期如实申报;(9)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10)按期如实缴纳税款;(11)合并或分立时应依法报告,并缴清税款或者承担连带纳税义务;(12)欠税5万元以上在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13)接受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14)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纳税义务(15个范本)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应税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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