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税务律师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律师收入水平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律师收入水平
上文已经讲到律师事务所要交的税,下半部分主要讲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一些途径。
三、律所的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也就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等方式进行有计划、有规划的统筹安排,实现节约缴纳税款的目的,为企业的运营赢得更多的利益的过程。总得来说,应纳税所得额的扣减、地方税收优惠、财政返还等都属于税务筹划的途径。
(二)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前文已经提到,律师事务所本身没有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也就是说只要有收入进账,需要开具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律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是律所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在专业上这被称为“先分后税”。
在了解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之前,首先要读懂一个公式。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上述公式律所应纳税所得额要先扣除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与各项附加税再减去当年亏损或以前积累的年度亏损,扣除这些项目后还需要扣除成本支出。
(三)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的扣除
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包含以下几项:
1、工资薪金:律师事务所内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元/年。
2、社保支出: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人和雇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扣除,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同时需注意个体工商户业缴纳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
3、其他个人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及利息:律师事务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产生的利息需要区分债权人性质,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没有限制,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由此条可见,律师事务所在经营中产生亏损,不要以个人借款注资,可以以律所名义对外借款,除亏损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借款及利息也可以计入成本费用。
5、三项经费(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招待费: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办律所时,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7、广宣费: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协会会费: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缴纳的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9、租赁费:固定资产的经营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财产保险:律师事务所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扣除。
11、公益捐赠:律师事务所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商业赞助捐助不得扣除。
1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律师事务所所需要购买的其他公司的服务,如各类软件的会员等可列入此项。
13、自行购买各类资产(例如购房、购买车辆):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14、办案费用: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可以扣除。办案费用的扣除需要结合律师个人办案费用扣除进行梳理,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营收归根结底是每一位律师的创收总和,这与普通的合伙企业存在根本的区别。在企业中差旅费的报销是统一的,由企业进行成本扣减也是统一的,而在律所中,每一位律师的身份不同,办公费用的抵扣也就不同。
①提成律师,提成律师的办案费用在律所中是不能报销的,但在收入分配上,提成律师享有办案费用支出扣除额。
②合伙人。合伙人的办案费用为凭票报销、据实扣除。
四、律师个人税负及税务筹划
(一)律师个人税负
律师个人税负以其在律所中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合伙人律师从律所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提成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同样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其与提成律师存在区别,律师事务所代扣缴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其收入全额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级累进税率表)
(七级累进税率表)
(二)律师个人税务筹划途径
1、办案费用
上文提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可以扣除。合伙人的办案费以其实际支出为准,凭票报销、据实扣除,在律所应纳税所得额成本扣减的环节进行扣除。而提成律师在收入分配的环节中,享有办案费用支出扣除额,剩余所得再依照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除每年6万元的基本扣除费用外,还有专项扣除额度,主要有以下六项:① 子女教育。扣除标准:每个子女1000元/月;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1000元/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③住房租金。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其他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1100元/月扣除,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800元/月扣除;④大病医疗。扣除标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⑤继续教育。扣除标准: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⑥赡养老人。扣除标准: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
3、年终奖单独/合并计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规划,一定要充分利用年终奖允许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一般来说,工资越低选择合并计税的方式就越有利;工资越高,选择单独计税的方式越有利,不过两种计税方式并不会产生过于悬殊的差距。
4、区分综合所得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也就是说以上四项虽然都属于综合所得,但在计算收入额时有所区别。工资、薪金的收入直接等于收入额,而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的80%计入收入额,稿酬所得在此基础上,再打七折,律师办理个人所得年度汇算时要注意所得来源,按比例计入年度收入。
5、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内,均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结语
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一句名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税收是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同样是纳税人的权利,这既不卑鄙,也不高尚。开好票,报好税,看似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最后引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一句顺口溜:“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税也是如此。
【第2篇】税务律师人均收入
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管理--税务律师能做点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广东xx安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律师私自收入等未开票收入和律所未代扣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重大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税务管理不规范导致财税风险,文章将重点讲述,另一个就是业务开展过程中代理不尽职导致的当事人索赔风险,例如最近爆发的某天城律师事务所因债券虚假陈述导致可能索赔3700万元案件。财税风险与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合规管理密切相关,本文以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入手,探究哪些税务合规制度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落地。
一、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税务风险:
1、律师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律师费(以下简称“私自收费”)。这属于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律师、甚至律师事务所都会因该行为受到司法厅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律师私下收费而没有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实际上一种逃税行为。若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质量感到不满意,其向律协投诉律师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向税务局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对象往往是律师个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此时,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可谓是“躺着中枪”。进一步说,律师事务所可能因某个律师私自收费而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税务稽查的追溯期通常为5年。近来某大型事务所律师私自收费引发当事人实名举报牵连事务所接受税务稽查局,随后税务稽查将税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律师事务所因此在“名誉”上遭受严重打击。
以上述案例为例:未开票收入224.6万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2.7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89万元,依法构成偷税,并处以0.5倍的罚款。
2、律师事务所发票审核不严格,存在巨大虚开发票风险。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参照个体工商户方式,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经营利润纳入35%的边际税率时,合伙人律师普遍感觉到税负偏重,此时产生强大动力向外购买大量发票来冲抵收入。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无锡贝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中,就提及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收到贝某某公司开具虚假咨询费或者管理费510万元,而后扣除手续费后资金回流到原合伙人曾某某个人银行卡的违法事实。一旦律师事务所收到类似虚开发票,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无锡稽查局调查案例为例述,按照0.5倍罚款计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预计会超过300万元。
3、错误认为律师事务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未准确核算成本收入,导致合伙人层面的经营所得税负偏高而律师事务所税负风险并未实际降低。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已经要求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要求有一定财务核算水平,但是仍然出现未及时收集相关发票、大量白条入账,接收虚开发票的情形。现实中,一旦事务所接受税务稽查,税务机关不会因为事务所多缴纳了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因未列支成本导致的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律师事务所未如实申报专职律师工资薪金收入并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处罚风险。中国税法教育并不在法学院中普及,导致普通的专职律师纳税意识淡薄,个别小型律师事务所为律师申报的税前收入小于等于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的起征点,也就是说他们给律师申报的税前收入约为五千元/月,甚至更低,存在不符合当地律师收入实际情况的可能性。当然,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与律师行业提成制度有一定的关系。现有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发放给律师的提成收入是税前收入,要求律师承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而律师缺乏纳税意识,不愿意缴纳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便有了采取低申报收入方式,逃避缴纳薪金类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结果。
公众一向认为“律师”是高收入人群,税务机关恐怕也是这么认定“律师行业”的收入。税务机关如果认为律师的收入应当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左右是律师的正常收入范围,那么当律师事务所给律师申报收入不到10万/年时,税务局征管评估系统会立刻发出预警,税务局工作人员可根据律师事务所转账给律师个人的流水计算出律师真实的收入,一旦存在明显差错,便会要求律师事务所补扣个人所得税及其滞纳金,并给予0.5-3倍行政处罚。
以上述案例为例:该律师支付分成收入及工资薪金合计859.42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41.42万元,罚款金额为70.71万元。可以看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为16.45%,边际税率预计在25-35%,税款+滞纳金+罚款累计占工资薪金比重预计不低于35%。如果按照律师行业的提成制度计算,少交个人所得所导致成本由律所平台承担,则律所平台还要倒贴律师。
5、律师行业特有税收政策的错误适用,导致补税风险。根据《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29日报道《法院协查函,掀开律师事务所税收乱账》一文中提及,雇员律师办案过程中分成收入和办案费用均视为办理案件费用,全部归入成本扣除,未依法申报律师分成收入等导致补税风险。
6、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兼职会计偏多,业务处理不规范。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特别税务方面知识水平不高,不熟悉律师行业税制特点等,导致税务处理业务出现不规范行为等。例如律师事务所对公账号收到当事人律师费,未在收费当年度及时开具发票等行为,不知道如何申报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
二、解决税务风险问题根本途径,应该从税务内控制度设计和实施角度入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律师事务所领导对税务风险理解和重视程度。律师事务所层面的领导或者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等,要树立起税务风险是律师事务所经营风险最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可控风险的意识,纠正来自专职律师不合规执行行为导致税务风险。实务中,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风险最主要原因有事务所领导不重视,不理解,不愿意学习税务风险的爆发原因及其根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更愿意多关注如何创收业务。
2、借助“金助理”等信息化软件,通过控制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合同,实现消除律师私自收费的风险。结合律协颁布私自收费的认定细则,制定本所私自收费的标准,附上警示案例,做出小册子,供律师阅读学习。律师事务所每年定期举办私自收费的警示教育课程,要求律师不得触碰红线。及时清理入账未开票收入,防止跨年度开具发票和未申报收入风险。
3、改变律师事务所对专职律师提成制度。适当降低律师业务提成比例,将税前提成收入改为税后提成收入。由于律师行业税制特点,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是律师事务所来代其缴纳,因此很多二级合伙人并没有感觉到很大“税负感”。但是,专职律师的薪金类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律师个人承担,税负感明显。因此事务所改变提成制度,专职律师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由律师事务所层面统一承担,专职律师提高申报收入金额就没有任何经济和心理负担,从而有效防范律师事务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消除律师事务所层面的0.5-3倍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4、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方式,设置发票管理制度,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将发票虚开风险控制最低。对于律师事务所可以报销的发票明细,采取正面清单列举方式,列出可以用于报销律师日常生产经营中可以合理运用支出,同时采取律师事务所统一采购模式,集中采购,以此降低虚开风险。同时严格控制现金报销范围,对于一定金额支付,例如5000元以上的采购金额,都要求对公转账支付。根据大量稽查案例,建立发票品类的负面清单制度,例如大额咨询费,机票行程单,不合理酒店住宿发票等。总之从制度层面和日常报销审核层面上,做到源头上控制虚开发票风险。
5、加强对办案支出的等税收优惠政策学习,设计一套完整的针对办案支出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于每年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出具两份专项税审报告,一份针对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一份针对各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审报告,实现从律师事务所层面的制度建立。律师事务所采购行为,账务处理、纳税申报,专项税审到年度律师团队成本绩效核算等整套闭环管理,确保优惠政策顺利落地。
6、提升财务专业人才的业务水平,适当配置外部税务顾问。提升专职财务人员数据整理分析能力,实现从“以票管税”粗放式管理,转化为“以数管税”的精细化模式。现阶段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大部分是兼职代理记账且年龄偏大,即便大所有专职财务,也只是负责做账报税,没有能力、精力和专业知识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风险管控,无法做大量律师事务所层面人事方面的数据分析和精确的个税申报工作。因此律师事务所首先要求财务人员专职工作,其次要求具备数据分析和整理能力。专业知识水平方面具备中级会计师水平,才能做好整个律师事务所财务管控工作,特别是数据管控和分析工作。在税收政策运用方面,可以适当配置税务顾问,特别是懂律师行业管理并持有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的税务律师来担任,协助专职财务人员处理一些税务事项,提高税务风险管控水平。
7、建立整套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律师事务所在提成制度、私自收费、发票报销,办案支出,集中采购和律师员工福利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从制度层面上将税务合规成果以文件形式规定下来,并及时更新。
三、税务管理合规制度实施三年后的效果检验标准
针对上述税务风险,提出一整套税务合规内控整改方案后,经过三年财务年度运行,效果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助信息化软件管理律师事务所所函等,从源头上消灭私自收费等违规行为,杜绝未申报收入等逃税行为。每年利用裁判文书网上的诉讼案件,自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是否仍存在未申报收入或者私自收费情况。
2、税前提成收入改变税后提成制度后,专职律师申报税前年收入普遍符合当地税务局对律师行业收入预期。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现专职律师税后收益最大化,从源头防止律师事务所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
3、实行统一采购制度,降低律师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时严格控制发票类型,杜绝律师拿票提钱的做法,降低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风险。
4、财务人员从日常发票成本审核中解放出来,更多处理律师事务所内部数据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水平,特别是数据管控和分析水平。设计和管理日常经营指标中,学会用数据分析和管控律所的税务风险,总之,从管“帐”转变为管“数据”,从财务会计转型做管理会计。
5、律师事务所每年出具审计报告,可包含一份会计审计报告,两份税务审计报告。完善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形成完整财税工作的书面化报告,达到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更上一层楼。
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是律师行业最近几年特别关注的,税务风险处理不好,很可能给律师执业生涯带来执业污点。本文从问题入手,并经过三年实践经验总结后,在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内控方面取得一定实践效果,供律师和财税界同行一起交流学习。
【第3篇】税务律师收入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的规定,出资(投资者,下同)律师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又称提成律师、授薪律师,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再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综合所得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考虑到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对雇员律师办案经费支出,规定了特殊处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扣除可以凭票据据实列支(没有金额比例限制),也可以在收入额的30%以内计算列支。具体扣除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上限30%的比例确定的。
下面以案例形式说明具体的财税处理
某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甲雇员律师,2023年1月份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32500元。根据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可取得分(提)成收入100000元。甲律师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本月“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000元,本月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暂不考虑。
(一)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1325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25000.00元;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500.00元
(二)计提工资薪金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及所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本月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00000.00*(1-30%)-5000-2000-2000)*10%-2520=358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薪金1000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甲96420.00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甲3580.00元
(三)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甲96420.00元
贷:银行存款96420.00元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甲3580.00元
贷:银行存款3580.00元
(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在甲律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上填报“收入合计-工资、薪金”栏目时直接填写100000.00元,然后在“其他扣除项目合计-其他”栏目填写30000元。其他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六)注意事项:
1、办理案件支出30%扣除比例不是会计处理的依据,只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扣除事项。它无需作单独的会计处理,不能出现将30%比例计算的办理案件支出直接计入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的错误处理。
2、雇员律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出现同时既据实列支办案费用又按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重复扣除情形。
3、文件中税务处理办法一经选择,至少应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只能就全部项目统一选择,不得按照项目分别选择。
5、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应该是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费用类支出。
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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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极小刀税医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