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3月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023年第10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六个税种两个附加费用出台减免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这还一个月都没过去,又一重磅税收优惠政策就又来了,这个政策一经发布,就已经引起了热议,因为根据估算,该政策涉及的规模将高达1.5万亿元。
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接连发布两则公告,分别是:
财税【2022】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税总【2022】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下面我们根据这两则公告来进行一下解读,因为这个政策并不是六税两费那样仅仅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政策覆盖面更广,金额更大,所以有必要好好学习一下。
下面我们将从5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1.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2.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
3.优惠金额的计算方法
4.如何办理退税
5.办理的时间要求
我们一个一个方面来说明,力求让你看明白,搞清楚,会操作。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该政策主要是针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此前财税【2019】39号公告规定了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本次新出台政策,是对原有政策的升级和扩大范围,将原先只有先进制造业可以享受的按月退还政策扩大范围。
1.小微企业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优惠政策的使用对象
1.企业主体是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或者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制造业等行业就没有小型、微型的要求,大中小都可以适用。
2.对企业的税收情况要求,如下截图所示,这个条件,与【2019】39号文相比,少了一个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要求,因为现在增量留抵部分也会全部退还企业,所以这个条件也没必要存在了。
3.对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划分标注,参照的是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注规定》和银发【2015】309号《金融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是这两个文件中的企业,那么可以按照增值税销售额来确定,具体为:
1)微型企业:增值税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不包括100万元)
2)小型企业:增值税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包括2000万元)、
3)中型企业:增值税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不包括1亿元)
大型企业就是除小微、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退税金额的计算方法
此次退税,其实是有两部分,一部分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第二部分是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即2023年3月末的存量留抵税额)。
计算公司分别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这里面有一个进项构成比例,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进项都可以退,只有文件列举到的进项才可以退,文件列举的进项包括:
1.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用这些列举的进项除以当期全部已抵扣进项,计算出来进行构成比例。
对于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到底是退哪个,怎么退,有些朋友可能搞不清楚,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a公司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属于微型企业,2023年3月末的存量留抵税额是50万元。
如果2023年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是10万元,那么在4月份申报期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但是因为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10万元小于存量留抵税额50万,所以只能申请退10万。
如果2023年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是60万,a公司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0万,大于存量留抵税额50万,所以可以一次性申请将50万全部退还。退还之后,剩下的就是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也即每个月月末的留抵税额,如果想退,可以每个月申请。当然也可以不退,等待后期抵扣销项,因为你退了进项,后面有销项就要缴税了。
四、如何办理退税
在财税【2022】14号文出来后,国税总局马上出来了税总【2022】4号文,来指导具体的操作,并提供了退税申请表,明确纳税人时期内退税时,要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里,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该附表可以私信我回复“退税”两字来获得。
具体操作也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五、办理的时间要求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没有时间区分,不管大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是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开始,但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不同类型的企业申请时间不同,一定要注意了:
1.微型企业:2023年4月申报期时开始申请
2.小型企业:2023年5月申报期时开始申请
3.中型企业:2023年7月申报期时开始申请
4.大型企业:2023年10月申报期开始申请
最后,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是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也就是说平时也开专票,进项也可以抵扣,那么是可以适用该政策的,你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的标准来重新评定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如果此前已经评定过的,也可以沿用之前的等级,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以上就是笔者对本次最新优惠政策的解读和分享,如果您有什么疑问可以留言讨论,您也可以将本文发送给自己的朋友,让他们也知道国家出台了如此优惠的政策,符合条件,申请之后,就意味着企业有钱收了。
【第2篇】落实三去一降一补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第一季度已经过去了一大半。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2023年1月期间的税差不多申报完了,还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执行。2023年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文了解一下。
1、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专项票和普通票全部纳入15万定额,超过一分钱的都要全额申报纳税。
2、分阶段减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继续执行1%的增值税税率政策。自2023年起,将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降为1%征收率。享受两年后,此政策继续延长一年。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100万元以内的实际税率只有2.5%。至于小型盈利企业是否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员工不超过300人。
4)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4、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无论收藏方式如何都可以享受。
2.提前缴税就可以享受了。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收减免-其他政策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1-50%)。
5、年终奖单独递延。
为不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收入,按月换算税率单独征税至2023年底。
6、继续实施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上则是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三大税种的优惠政策是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企业在运用之前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条件及要求,再去合理利用。
【第3篇】南沙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https://m.toutiao.com/is/8mhasx1/?=珠三角罐罐:重磅消息,国家准备出台税收政策支持广州南沙,类似深圳珠海双... - 今日头条
罐罐在1个月前透漏的信息要落地啦。
区政府出了公告
双15%税收优惠政策”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享15%个税优惠和税收优惠产业目录的企业入驻南沙可享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均执行鼓励类企业减按 15% 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还适用 ' 两免三减半 ' 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就这方面而言,南沙滞后许多。
这意味在未来,南沙将会涌入大量的高端人才和优质的企业,整个城市的各项实力都会大步提升,这种实际性的政策和税收优惠,对人才和企业有着难以抵挡的诱惑。
【第4篇】最新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2023
棚户区指的大都是设施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的房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可知,经过棚户区改造后,当地群众的住房条件会得到改善,大家可以住到配套设施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房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近些年来,棚户区改造遍及全国且力度不断加大,在轰轰烈烈的棚户区改造中,我们却发现一些怪异的“身影”,新建小区,一些农村、甚至别墅区被列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拆迁方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大张旗鼓的搞拆迁。
棚改之名 不可滥用!——究竟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由此可知,棚户区改造是有范围限制的,并且棚户区改造应该结合房屋本身以及周边的配套设施去综合的判断,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相对较好的区域,划为棚户区的范围进行改造,这与上述规定是不相符的。
究竟什么棚户区改造呢?怎么样判断自家的房子属于不属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202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将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预签约需谨慎对待!——棚户区改造应依法进行
棚户区改造具有以下特点:1、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2、行政审批快速,程序简化,效率高。
目前,大量地区都在实施的预签约,可以说是上述特点的表现形式之一,以上海为例,指的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于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中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80%。
模拟征收、预签约,具有审批快、程序简的特点,虽然如此,棚户区改造依旧要依法进行。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城中村改造应当具有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无论怎么样的特点,是否具有特殊性,都应当依法进行。
在签约过程中,广大被拆迁户要擦亮眼睛,在认真仔细的思量、斟酌之后再决定是否同意签约,这是每位合格的被征收人必备的能力。在纷繁复杂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如果疑惑的地方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因为一旦签约生效,这份协议会影响被征收人的居住地段、居住面积,会直接影响拆迁以后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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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三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将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每位纳税人都享受到税收红利,水城县局多措并举,'三力'抓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一是领导重视有着力。严格按照省局和市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县局实际,统筹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任务,将宣传和辅导工作分解细化,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方向清、重点明。
二是宣传辅导添活力。一方面,通过微信、qq、电话等方式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做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客服',做好纳税人的政策答疑,积极探索'非接触式'宣传模式,不断丰富线上宣传载体,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确保宣传辅导工作有成效。另一方面,对一线税务干部做好新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加强对新政策的学习理解,不断更新知识储备,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个性服务增助力。根据下发的名单以及系统查询,如对辖区内的非营利组织、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并提醒其与民政等部门做好沟通,及时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政策宣传辅导,提醒非营利组织做好免税资格认定,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
总值班:田维娟
值班主任:赵鑫
责任编辑:王鑫
作者:张馨匀
【第6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晓通》专注总部经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申报纳税还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其实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压力,节约企业税务成本,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可以使企业涉税行为更加规范化。
我国税务总局对小型微利企的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该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季度资产总额的平均值。 也就是说不是企业的净资产,而是企业包括企业负债资产总额,
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的利润不超过300万元,这样才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
三、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包含企业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只要企业满足以上三种条件,就可以享受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8号文件公告如下: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扣除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2.5%=12.5万,企业所得税:12.5万*20%=2.5万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税率缴纳,直接将20%的企业所得税降到2.5%,100万到300万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50%=100万,企业所得税100万*20%=20万,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按照10%的税率缴纳,3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只需要缴纳22.5万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300万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7.5%,相较于20%的企业所得税是非常低的了,甚至有些企业还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
小微企业除了能享受上述的国家的普惠性政策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没有地区限制,也没有行业的限制,企业以总部经济招商的形式入驻园区,就可以叠加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也就是企业在园区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地方留存的70%-90%的财政奖励,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企业可以通过享受国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7篇】总局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6日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此外,公告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据新华社 k30
【第8篇】农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税〔2017〕37号 规定,初级农产品范围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注意: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1. 植物类
①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②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③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④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⑤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⑥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⑦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⑧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⑨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⑩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⑾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2. 动物类
①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②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③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④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⑤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⑥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⑦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17〕37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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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收再销售畜禽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4.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三)购进上述免税农产品扣除率为9%,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
1.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五)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注意: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依据:财税〔2012〕75号)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注意: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依据:财税〔2011〕137号)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或者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七)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依据: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八)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7〕83号
(九)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十)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十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三)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
(十四)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10〕97号
(十五)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0〕591号
(十六)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19号
(十七)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依据:财税〔2016〕73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3号)
(十八)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
(十九)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关税〔2016〕64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
1.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③ 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⑧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农、林、牧、渔业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三)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
(四)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六)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根据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包括:
1.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①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及各种专用粉。
②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③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④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⑤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⑥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2)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3)园艺植物初加工
①蔬菜初加工
a.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b. 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c. 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②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番茄)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③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4)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玉米胚芽、小麦胚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冷却、过滤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5)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又名甜叶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6)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8)纤维植物初加工
①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②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芦苇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③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蚕茧)、蛹、生丝(厂丝)、丝棉。
(9)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2.畜牧业类
(1)畜禽类初加工
①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②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③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④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⑤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⑥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饲料类初加工
①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②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③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3)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3.渔业类
(1)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三、其他税费
(一)个人所得税
1.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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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税
1.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国税发〔1999〕44号)
2.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3.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
(三)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四)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五)耕地占用税
1.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六)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七)车辆购置税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财税〔2004〕66号)
四、间接优惠
(一)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591号)
(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下同),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同),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依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八)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2017〕44号)
(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9〕12号)
(十)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1.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促进农业生产土地供应
1.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十五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四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十二)农业技术咨询、农业技术开发
1.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十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见:《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9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益税捷》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国家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大力的扶持计划,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一部分问题,因为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在最初成立时,企业的发展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市场的竞争,企业的业务和资金都是支撑企业发展的核心,所以国家对这个时间段的企业是大力扶持的。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最近两年更是加大了扶持力度,2023年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首先,对于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税在100万以下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所得税税率则为2.5%,年应纳税所得税在100万-300万之间的,则是按50%计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则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
其次,对于小微企业适用于3%增值税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自4月起到年底12月31日,都会对企业的增值税免征,预缴的增值税也是暂停。
最后就是对中小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缴纳。
这些政策都是属于国家性的普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很大一部分税负压力,不过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地方性的政策,我们东西部的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当地差异,所以为了带动东西部共同发展,国家也出台了西部大开发政策,而地方也为了促进地方的经济,出台了一些地方的政策,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
企业目前可以申请享受的地方性政策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政策:
1、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
对增值税:企业正常经营缴纳在当地的税收,地方根据保留的50%的税收,对企业扶持70%到90%的税收扶持。
2、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核定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在园区可以申请对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核定,个税核定为0.6%-2%左右,企业综合缴纳1.2%-2.5%左右。
个体工商户,园区对企业的个税可以核定为0.3%-0.45%左右,综合税率在0.8%-1.5%左右。
企业在享受过国家性的普惠性政策时,也可以叠加享受地方对企业的税收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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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温州市绿色节能示范建筑项目日渐增多,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也有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项目,为温州市建筑行业带来了一股强劲的“绿色节能风”。
现在人们所谓的绿色建筑,不是指绿地越多就越绿色,而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了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温州城市建筑数量不断增多,现有各类在建、已建工程的建筑能耗约占温州全市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在越来越注重环保节能的当下,发展绿色建筑势在必行。
而近年来温州市也涌现出不少标杆建筑企业,推进建筑工业化项目落地,开启温州全新建筑施工新模式。一直以来,我国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工业化程度低、劳动生产率低、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建造过程的能源和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而推进绿色建材革新,发展装配式建筑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了这些问题,必将成为未来建筑业的新趋势。
现在环保行业作为一个新产业,在很多方面政府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那么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一般有一些什么样的优惠呢?
增值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65%--80%财政扶持,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65%--80%财政扶持,相当于可以享受所交税额的26%-40%的财政奖励。假设某环保公司今年纳税额为300万元,则一共可以拿回78万--120万的财政奖励。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是月返还是季返还是年返,奖励会直接打在企业基本户上。
一个新产业的发展,除了企业自身,还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始终要相信,有了强大政策的支持,企业的发展会不断走向正轨,不断呈现出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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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请咨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电话:0377-61563399。其中部分相关规定如下:
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的优先招录,参加省、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县级、乡镇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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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 铮
监制:冯京蕊、顾世创
总监制:毕晓峰
【第12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方法
目前,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下,我国慈善事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我国慈善事业总体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比,仍不尽如人意。究其主要原因,首先,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改善。部分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对慈善事业在全局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与中央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无论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时慈善力量的参与,还是常态下的慈善工作,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具体事项支持、对爱心企业和爱心个人的精神激励方面,关注不够。在日常行政监管中,“严管有余,厚爱不足”,普遍存在“重规范、轻促进”和“重原则、轻程序,重防范、轻培育,重管制、轻服务,重准入、轻监管”问题。其次,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不够。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相关法规在促进措施上过于宽泛、缺乏刚性,鼓励倡导多、具体措施少;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吸引力不足;企业捐赠仅减免所得税,未减免增值税;个人捐赠超限额部分尚不能跨年结转;捐赠物资价值评估办法不够完善;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尚未出台;金融、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还不明确,等等。最后,与慈善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够完善。遗产税、赠与税尚未开征,不利于引导社会财富流向慈善领域;慈善税收优惠申报程序繁琐;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措施不够具体;尚未把慈善捐赠、慈善服务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慈善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尚不健全,慈善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支持不够,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缺乏相应规定;国家层面的慈善表彰制度尚未落实。另外,已有政策法规的落实也存在薄弱环节。修订慈善法,虽然难以毕其功于一役解决全部问题,但应立足于直面问题、突出重点、激发活力、依法规范,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优化顶层设计,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和支持力度。
如何加大对慈善事业的促进力度?其中一个主要措施是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最有力的政策杠杆,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巨大作用,有效激励个人和企业投身慈善捐赠,引导社会财富流向公益领域。通过修法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共同富裕意义重大,也是社会各界特别关注的焦点问题。
首先,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慈善法第80条,对企业捐赠超额部分准予结转3年,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予以确认。这一政策较好平衡了稳定税收和鼓励捐赠的关系,有力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为30%,超出部分不可结转。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结转的规定不一致,不仅造成税制失衡,也不利于我国个人捐赠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考虑到个人慈善捐赠的感情色彩更浓、道德属性更强、社会示范效应更大,为调动高收入群体大额捐赠积极性,改善慈善捐赠结构和财富分配格局,应当比照企业捐赠给予个人捐赠超额部分结转2年的税收优惠,或将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从30%提升至50%。若允许个人捐赠超额部分结转2年,税收减免每年约为11.04亿元,若将个人捐赠税前扣除30%提高至50%,税收减免约为4.9亿元,成本不高,但影响巨大。另外,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或主动放弃等原因,捐赠者未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达80%以上,因此“税收优惠对慈善更多的是象征性激励作用”。此外,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其中经合组织(oecd)38个成员国有28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这两税,有利于完善税制和调节收入分配,是各国的主流选择,我国也应尽快研究出台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等直接税的税收制度,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相配套的收入财产再分配税制体系,引导更多社会群体投身慈善事业,从而达到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
其次,进一步拓展税收优惠范围。进一步完善股权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有价虚拟物品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现已在重大灾害救助中实施的减免增值税的政策,拓展为常态下企业实物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坚持慈善法第84条规定的“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后扶贫时代,将脱贫攻坚期的扶贫捐赠税前全额抵扣政策和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减免“三税两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在虽已摆脱绝对贫困,但仍属相对贫困或发展滞后的“三区三州”等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的慈善捐助活动中,成为常态化的特殊优惠政策。
再次,明确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从国际经验看,慈善信托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特点和慈善发展规律的慈善公益形式,能够兼顾慈善事业使命价值与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在我国慈善信托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慈善法专门设立了“慈善信托”专章,明确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但没有具体规定优惠内容和适用情形,导致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挂空。在修法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慈善信托的监管,完善慈善信托内部治理法律规制,将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授权民政、财政、税务、银监等部门制定慈善信托年度公益慈善支出比例和管理费收取标准,促进慈善信托收益尽力投入慈善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应加大支持慈善信托发展的力度,简化备案程序,改事前备案为事后备案;明确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将慈善信托委托款物视作慈善捐赠;设立慈善信托专用票据,赋予从事慈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开具慈善信托专用票据资格;允许设立慈善信托专用账户等,确保相关优惠落地落实。
从次,进一步加大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的税收优惠力度。现行税收政策对慈善组织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但“主要与捐赠行为有关,与国外慈善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直接针对慈善组织的增值税制度存在法律规定较为匮乏、慈善组织自身享有的税收优惠不足等问题”。通过修法,应对慈善组织投资收益增值税实行减免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将慈善组织的工作设备等大项办公用品购置纳入减免税范围。此外,还应对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作出原则性规定,进一步促进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提供慈善服务参与慈善活动。
最后,进一步完善非货币慈善捐赠标的物价值评估制度。慈善捐赠标的物价值评估是非货币捐赠税收优惠的基础和前提。目前,对非货币慈善捐赠物品的估值虽可参照《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但仍有许多资产类型未被覆盖,比如知识产权、期权、无形资产和古董、艺术品等,缺乏系统完备、统一权威的评估标准。在实物接受捐赠中,大多是按市场销售价或捐赠方报价计算,存在价格虚高问题。现有的部分评估标准不尽科学,如房产、股票按照历史成本确定价值,存在低估或高估价值,有失公允。在修法中,应当适应慈善捐赠标的物多样化的实际,授权有关部门,制定系统权威的慈善捐赠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客观公正评价捐赠者贡献,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权益,支持鼓励个人和其他法人以多种形式进行慈善捐赠。
文章来源:社会治理期刊,作者宫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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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小微企业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这几年疫情的反复,各地政府相应对小微企业也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扶持小微企业人渡过难关。
一、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微企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对于小微企业
①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5万的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
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3%减按1%进行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还在继续延续;
③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继续享受个人全年的一次性奖金采用单独计税政策;经营所得低于100万元的个体户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对于小微企业
①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可享受最高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其印花税进行免征。
五、五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对于小微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各税种可以享受最高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两费对于小微企业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教育费附加,可以享受:
①最高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季销售额低于30万元或者月度低于10万元,两费可享免征政策。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或者季度低于6万元的广告业单位,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娱乐服务企业,均对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免征。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在职员工低于30人(含)的小微企业,可享残保金免征政策。
这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当然银行也对小微企业出了扶持政策,希望小微企业都能够度过难关。
【第14篇】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4.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3.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第15篇】安置收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范先生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计划创办一家运输公司,预计年销售额为200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需要缴纳增值税约为6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范先生可创办个体工商户从事运输服务,这样每年可以扣减增值税1.2万,3年可扣减增值税3.6万。
针对非退役士兵人员自主创业,可成立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有限公司在税收洼地地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低至0.2%。无需法人到场即可完成办理。出核定通知书。
除此之外,针对入驻税收外地园区的有限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可享受地方留存40%-70%的财政扶持。扶持周期:月度奖励。无税收门槛即可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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