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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税收营商环境调查(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3 12:37:04 查看人数:8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积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积极开展税收营商环境调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积极开展税收营商环境调查

【第1篇】积极开展税收营商环境调查

岳阳广电全媒体讯(记者:凌云志)为创建“精准纳税服务”品牌,优化税源管理方式。今年以来,经开区税务局坚持党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省税务系统首创推出办税服务员、网格管理员、调查审核员、风险应对员的“四员”管理服务体系,既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又优化税源管理方式,使工作边界更清楚、人员职责更清晰、税企关系更清朗。

在经开区税务局服务大厅,前来办理税务事项的人员络绎不绝,他们遇到的各种办税难题,都有办税服务员第一时间指导操作、帮助解决。同时,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面对不同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还设立了“零距离工作室”,切实提升税务干部、工作人员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打造“按需服务”的纳税服务模式,推动纳税办理体验再升级。

经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 龙锦:充分发挥前台业务受理、后台监控审核的联动机制,高效率处理大厅转办的各项疑难问题。我们聚焦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需求,“零距离”提供纳税服务,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

在经开区税务系统,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他们通过集体决策和整体推动,建立“任务发起-任务推送-跟踪监控-结果反馈”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一照通”改革;完善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全流程1.5个工作日办结;实现申报、发票、退税等全部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及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将每户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压缩到1个工作日。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财务经理 严利:自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区税务网格管理员第一时间到我公司走访调研,宣讲政策,一对一进行辅导,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退税,区税务局一天之内为我们湖南科伦岳阳分公司退税2300余万元,为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给予积极帮助。

在及时送政策上门服务企业的同时,区税务部门还精准匹配企业资金需求与金融供给,建立24小时“全天候”的金融服务平台,推广银税互动、银保合作、政银担合作等模式,探索将个体工商户等特殊主体纳入“银税互动”数据推送范围,及时为企业缓解资金困难牵线搭桥。自“四员”体系创立以来,经开区税务局预约办税率、非接触式办税率、税源预测准确率均居全市第一;湘税通注册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数据质量综合差错率、催报催缴率等指标居全市前列;全年0投诉、0差评;各项税收营商环境指标稳步上升。

经开区税务局副局长 朱双全:形成了岗位设置科学合理、岗位责任明确清晰、岗位业务流转顺畅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用改革创新激发了内生动力,提升了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第2篇】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

1、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是竞争,企业应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经营,其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意味着国家要遵循法律。

税收,企业要依法纳税,是企业规划的重点。原因如下:(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的自主权日益扩大,企业逐渐走向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和自负盈亏。

在盈亏过程中,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强烈。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

一部分,提前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合法地节约税收费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发挥重要作用,变得现代化。

财务管理面临的紧迫问题。

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外资涌入(截至去年,在华注册外资企业35万家),而中国

企业也大步走出国门。涉外企业的增加不仅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一系列冲突和协调,而且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此外,由于大多数外资企业具有较强的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数量

税收筹划对强大竞争力的需求。

税收筹划是在严格执行税法的前提下,尽力减少纳税,习惯上称为节税。这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快走。适当的节税规划表明,企业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意识,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正确节税,企业需要找出节税的主要途径。

【第3篇】积极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满洲里市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退税减税降费清单落实落细,让“小清单”发挥“大作用”,助力各类市场主体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助推我市经济重回“快车道”。

全面督导促落实。该局组织召开财产和行为税、资源和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专项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举措。深入困难行业企业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走访调研,全面了解政策落实效应和困难企业诉求,确保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

加强辅导助服务。在实现落实、辅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常态化的同时,强化宣传辅导力度,确保实现“宣传解读、业务辅导、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四个全覆盖。对内,辅导基层税干第一时间熟练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对外,有效帮助纳税人第一时间知道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日常监管提质效。及时筛查解决问题数据,解决好税收优惠“整改”难题。通过上级下发、内部自查等渠道查摆问题数据,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积极开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日常监控工作,既推动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又防范了税收优惠政策风险,堵塞漏洞。

强化协作聚合力。持续加强部门配合,与财政局、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强化沟通协作、信息交互,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自上而下、协作贯通的工作机制,形成协同推进的有力局面,发挥“1+1>2”的合力效应,确保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准落稳。

【第4篇】税务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尊敬的纳税人:新版《指引来了》!一图看懂因对疫情税费优惠都有啥……”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正定新区税务局近日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大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多渠道及时为企业提供涉税辅导等便利服务,为企业复工复产增添动能。

正定新区税务局认真梳理落实有关疫情防控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包括总局公告、财税四个文件、政策解读、政策指引、问题解答,整理汇编成册,采取网格化管理的政策推送方式,责任到人,全覆盖、无死角,为企业快速了解运用政策、快捷办理业务提供帮助,全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其中,针对76户规上企业,共推送政策350余条。

千喜鹤是辖区内一家省内知名餐饮品牌,目前经营着150多个餐饮中心,为众多高校、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就餐服务。受疫情的影响,公司各方面支出压力比较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后,正定新区税务局的税务干部第一时间将文件通过税企微信群传达到企业,按照政策,该公司2023年1月份和2月份符合条件的可免税收入为2166.47万元,可减免增值税73.21万元。公司财务总监魏玉娟说:“在这种特殊时期,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是让我们享受到了政策带来的真金白银,更像是‘寒冬’中送来的温暖,很感动。”

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正定新区税务局按照总局聚焦“四力”工作要求,全面优化网上办税平台功能,提高“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效率。辅导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在线申报、发票开具、备查资料留存等涉税业务,为他们解决操作层面的各类问题,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轻松享受政策红利、办好涉税事务。

石家庄萱草公司是辖区内一家生物科技公司,3月12日,该公司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增加了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经营范围,税务人员第一时间告知,该局已经对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建立纳税服务联络员机制,“因企制宜”提供个性化、全流程的税收精准服务,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国家最新防治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现场辅导企业如何开具免税发票和申报事宜等,办理了发票增量业务,并当天将发票送到了该公司。

据统计,截至3月16日,正定新区税务局共为疫情防控相关的92户企业落实增值税优惠121万,辖区企业已通过申请审批延期缴纳税款1307.57万元。目前,正定新区复工复产规模以上企业已有61户。

(燕都融媒体记者 李会嫔 通讯员 潘彦燕)

【第5篇】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宣传

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以民俗活动“天穿盛会”为契机,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组织税务宣传小分队,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以“答疑、纳言”为主,向观看“天穿盛会”的群众以及参演人员宣传“八闽办税码、城乡居民两险缴纳方式、春风行动便民办税举措”等知识,巧妙地将税法知识与当地民俗活动相结合,唱响税收政策宣传好声音。

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 一级行政执法员 陈雯:通过这次活动,将最新的税收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和缴费人,给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实在的获得感,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2023年,连城县税务局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响应福建省委部署实施的“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呼应市场主体发展需求,落实好各项税费政策,探索创新税收宣传形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推出更多高效、便捷的涉税服务,聚力打造好具有“连城特色”的“春风行动”服务品牌,为县域经济的发展贡献税务智慧和税务力量。

记者:李聪妹 马彪

【第6篇】国税积极落实税收优惠

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航空、铁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3.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分别是10%和15%),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4.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5.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企业所得税

1.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个人所得税

1.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5.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6.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其他税费

1.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023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3.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房土两税”减免政策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3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5.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6.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7.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8.延续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

【第7篇】积极优化税收环境举措

4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暨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贾彬绪介绍了我市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主要举措和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要活动安排。

近年来,我市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先后推出两批六大类42条便民举措,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在诉求响应提质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迫切的需求出发,开展需求征集、税费服务体验师体验等活动,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同时,通过设立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税费协调中心等,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在政策落实提效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注的政策出发,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宣传,持续发布政策问答,利用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以及大数据平台,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做好事前提醒和事后监控;制作大企业定制性服务事项清单,开展助企惠民志愿行动,问需于企、解难于企。

在精细服务提档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需要的服务出发,进一步升级“远程帮办、办问协同”服务模式,将“不满意请找我”升级为“不满意我来办”,建立实体化权益保护中心;推进办税服务厅职能转型,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在智能办税提速方面,我市从与纳税人、缴费人关系最密切的办税出发,优化电子系统功能,推进办税方式智能化、便利化;加强税务部门与市人行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联系机制,确保跨境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在精简流程提级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体验最直观的流程出发,按照省税务局的相关部署,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升级运行维护,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加强与保险部门合作,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探索实现印花税“一键零申报”,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在规范执法提升方面,我市致力于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执法出发,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贾彬绪介绍:“税收宣传月期间,我市将通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稳经济税费支持政策,以及各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进一步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同时,将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工作,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促进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度。”

记者/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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