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中国网4月12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通知》明确列出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指出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
《通知》指出,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通知》明确,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通知》提出,试点政策适用的对象,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此外,《通知》还对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试点期间税收征管等方面做出规定。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2篇】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代征
小伙伴说家里闲置的一套居住用房出租了,对方要求出租方开具发票,但是小伙伴啥都不懂心里没底,有点慌…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代开
自然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意:
(1)承租方为个人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网上自助办理方式
路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选择【实名登录】--【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出租居住用房发票开具】
可以足不出户,在家实时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不是很方便?
注意:
(1)首次登录请先根据提示完成【人脸识别】;
(2)完成【房屋出租合同信息采集】;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请仔细核对开票信息后再进行开具,如确实开票有误的,请根据电子税务局提示信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
(4)如发票状态显示“发票开具失败”的,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办税服务厅代开需提供的材料
(1)出租方身份证原/复印件;
(2)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产权证原/复印件、无产证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镇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首次办理需提供);
(4)租赁合同原/复印件;
(5)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社会信用登记证复印件(首次办理需提供)。
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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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路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涉税查询--个人房屋出租税收代征点,直接点击【查询】按钮,得到所有查询信息。
来源:奉贤税务
【第3篇】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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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下发了一份稽查送达公告,其中显示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3500余万元,税款滞纳日期从2023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经过测算,如果2023年6月8日以后缴纳税款的,其滞纳金就会超出应缴税款本金。
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呢?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实务观点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对“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问题,作出回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从上述国家税务总局的问答来看,税务机关认为《征管法》作为特别法,《行政强制法》作为普通法,按照《立法法》的判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纳税人应该按照《征管法》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当然从实务中看有些法院的判例并未支持上述总局的问答,不知这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李某“补税案”中超税款本金的滞纳金会如何处理?我们会持续关注最新进展。
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3年第147号送达公告李菊莲:(纳税人识别号:42242319410924002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伍佰贰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玖角(¥:35257424.90)元,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3年5月20日
【第4篇】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一、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六)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七)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八)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九)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一)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二)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三)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四)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十五)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十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十七)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进出口增值税
(一)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三)“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四)“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三、企业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四)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五)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八)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九)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四、个人所得税
(一)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三)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五)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七)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八)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五、其他税费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四)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七)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八)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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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2023税收个人工作总结
财务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总结通用(篇1)
本人在医院正确领导下,在新科长的带领下认真学习,认真学习医保政策、财经法规、医院出纳制度,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出纳人员职业道德,遵守医院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作为医院出纳,我在收付、反映、监督四个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过去的一年里在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为医院做好管家婆,通过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日常出纳工作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做到日清月结,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浪费。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
2、及时收回医院各项门诊和住院收入,进行核对算。及时收回现金存入银行。
3、根据出纳提供的依据,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发放工作。
4、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及相关领导的签字才能给予支付),对不符手续的凭证不付款。
5、审核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日常出纳工作
1、熟悉国家的财政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2、在财务科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医院的财务报销审核工作。
3、认真审核第笔业务的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的正确性、合法性、规范性。检查报销手续是否齐全。
4、根据审核过的各种收会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
5、负责编制发放医院各类人员工资及随工资发放的各种补贴。
6、每月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税税工作。
7、每月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好种种劳动保险的扣缴工作。
三、其他工作
1、加强收费控制与监督,保证医疗收入资金的安全完整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违规收费和乱收费,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日常收费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对日常营业收入报表和收费票据逐一核对,按时将收取的现金缴存银行。配合医保办做好医保收费的结算和登记管理。
2、加强出纳档案管理,规范出纳基础工作。医院出纳档案管理基础薄弱,20xx年加强对出纳档案的规范管理,参与了整理装订了20xx年-20xx年的出纳凭证,立卷归档。
3、做好全院医护员工和专家的服务工作,保证工资福利按时发放20xx年,医院东区搬迁,给工作带来了不便,为了服务好全院职工和专家,对专家服务方面,热情周到,保证专家的需求,工资福利按时无差错发放到位。
4、完成社保稽核和收费年审工作,配合学院对医院20xx年和20xx年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为20xx年社保稽核和收费年审提供了准确的财务资料,整理20xx-20xx年的财务制度,出纳账薄、凭证、报表,配合学院的财务收支审计。
通过财务室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财务工作得到了医院的充分肯定,20xx年,财务室被评为医院先进集体,同时本人补评为先进个人。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首先,由于医院无基本账户,财务核算中现金流量较大,坐支现金情况产生态环境。不能及时支付各部门急需用钱的问题。其次,医院业务量较大,财务人员较少,限于日常核算事务,不能为领导及时提供报表。
最后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需要更新和调整,在不断更新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习新出纳制度与财务有关的其它知识。
财务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总结通用(篇2)
“做一名优秀的财政干部”是我自踏入财政系统这个队伍以来所致力追求的目标。一年来,在局领导的关怀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顺利的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向着“做一名优秀的财政干部”的目标又迈出了自己坚实的一步。下面我将就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以及思想等各方面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积极上进,精神武装头脑。
首先,能够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参加了局机关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班,一丝不苟的参与党员和支部的民主生活会,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其次,以自学为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书刊。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党的下一步工作目标和任务,很有收获。
二、业务上不断积累,提高素质。
随着新形势对财政干部业务能力要求的提高,本人十分注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积累。积极参加省厅和局内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在工作之余,还挤出时间自学业务知识,认真学习了关于财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这些政策规定。
平时,我还注重对计算机,有关知识实行,较为深入的钻研,运用,较为扎实的计算机知识使自已在日常工作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工作中兢兢业业,尽职尽责。
在工作中,我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勤勤恳恳,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经常加班加点,毫无怨言。自己在目前的工作岗位上已工作了三年,经过多年的锻炼基本能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负责的单位决算报表计算机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局领导的支持和科内同事的一致努力下,我决算报表工作荣获全省第二名。
四、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热忱参加各种有益活动。
在日常生活中,我能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对人真诚,平时能与同事团结合作,互帮互助,人际联系和谐融洽。我还积极参加局内组织的如各项爱心捐助活动,踊跃捐款捐物,热心协助局团支部组织并积极参加了局春节联欢晚会、深入局扶贫点开展爱心捐赠等一系列活动。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学习不够,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二是工作较累的时候有过松弛思想;三是开创性的工作开展的不多。
财务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总结通用(篇3)
20__以来,财务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各部门经理的通力合作及各位同仁的全力支持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日常工作及临时事宜,现将20__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公司本部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
(一)作为职能工作部门,合理控制成本费用,以“认真、严谨、细致”的精神,有效地发挥企业内部监督管理职能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20__财务部在成本控制方面比往年有了一定的提高,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新增项目前期投入较大,成本费用也随之增加,每月的日常办公消耗用品和办公设备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财务部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行政部门,在采购工作中严格把关,成本控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20__度,财务部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如下:
1、在借款、费用报销、报销审核、收付款等环节中,我们坚持原则、严格遵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把一些不合理的借款和费用报销拒之门外。
2、在凭证审核环节中,我们认真审核每一张凭证,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不把问题带到下个环节。
3、每月核算x多人的工资是财务部最为繁重的工作,除了计算发放工资外,我们还要为新入职员工说明工资构成及公司相关规定,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耐心细致,尽量做到少出差错或不出差错。经过努力,公司每月基本上能准时发放工资。
4、按时完成公司的纳税申报、发票购买和管理、台帐登记工作。
5、完成各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工作:公司的工商年检、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对统计局的季度申报等。
6、催收款项是财务部门最为重要的工作。由于受其他原因影响,工程款的催收难度也有所增加,虽然我们尽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却不是很理想。
总之,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20__度财务部工作量越来越大,财务人员的人数并没有相应增加。但我们能够分清轻重缓急,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一年来,我们完成了财务部的日常核算工作,并及时提供了各项准确有效的财务数据,基本上满足了公司各部门及外部有关单位对我部的财务要求。
二、分公司及合作方的财务核算工作
(一)跟进收取各分公司的款项,在经营部的帮助下,基本上能够按照协议准时收取各分公司的款项。本年度,由于a分部的业务量增大,b分公司、c分公司和d分公司等的部分业务转到总公司开具发票、收退合作款,大大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比如,a分部的年产值比20__增长了x%;对b、c和d三个分公司20__的开具发票、合作款的收取跟进、核算退回、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收取等工作,财务部做了全力配合。
(二)今年合作方的业务量也比往年有较大的增加,这部分的利润占公司的利润比重较高。同样,对合作方的开具发票、工程款的收取跟进、核算退回,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收取等工作,财务部也全力予以配合完成,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得到了合作方的充分肯定。
三、不足和有待改善的地方
一年中,财务部尚有应做而未做、应做好而未做好的工作,比如在资产实物性管理的建章建卡方面,在各项管理费用的控制上,在规范财务核算程序、统一财务管理表格方面,在更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领导提供财务数据、实施财务分析等方面。在财务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公司的一些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日常成本费用支出比较随意;这些应是20__财务管理要着重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作为财务人员,我们在公司加强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还应尽更大的努力。我们将不断地总结和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加强学习,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各位共同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财务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总结通用(篇4)
20xx年,在领2导及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我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现将本人一年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在学习上,注重提升个人修养
1、通过杂志报刊、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认真学习贯彻#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加强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
2、认真学习财经、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3、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严格按照“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乐于奉献”的要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4、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让知识伴随年龄增长,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二、在思想上,认真履行廉政建设
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我在工作中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制度和职业道德,做好财务工作计划,乐于接受安排的常规和临时任务,如为执法人员考试报到、做考前准备工作,完成廉政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及风廉政工总结等文字材料的撰写。
三、在工作上,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一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由于财会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在财务战线上,本人始终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对待来报账的同志,能够做到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做好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刁难同志、不拖延报账时间:对真实、合法的凭证,及时给予报销;对不合规的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全体职工的好评。
作为一名合格的财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要有严谨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同时体会到,无论在什么岗位,哪怕是毫不起眼的工作,都应该用心做到最好,哪怕是在别人眼中是一份枯燥的工作,也要善于从中寻找乐趣,做到日新月异,从改变中找到创新。
【第6篇】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
日常经济业务中,经济组织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一个被经常被大家忽略的:个人独资企业。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有哪些特点?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经营项目有哪些?涉及哪些税种?有什么税收优惠?下面一一为大家介绍
01.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这里需要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通常默认为以个人资产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公司,在转让相关权力是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税而非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税,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一定要区分。
0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股东身份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不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这个从“个人独资”四个字,字面上也能理解;
(2)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3)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当然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就要以家庭共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经营业务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03.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经营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无严格限制,但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在实务中常见的经营项目主要为企业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建筑设计规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类和销售类的较少。
04.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
我们这里主要列举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通过与公司制企业的对比,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税种上的主要差异在于: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并无本质区别,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01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涉及到增值税应税业务就要缴纳增值税,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满足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就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02消费税
个人独资企业发生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行为,按照消费税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03附加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主要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04印花税
发生了印花税税目列举的应税行为就按照不同税目的税率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05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征收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①查账征收基本原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减成本减费用得出利润,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税率表具体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核定征收的基本原理:根据税务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是不能核定征收的。
05.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给大家介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01增值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②疫情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后一天)
02个人所得税
我们这里给大家介绍的个人独资企业个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核定征收的。实务中多为特定地区的优惠政策,比如上海崇明区、陕西铜川、西安沣东等。当然想要核定征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从
计算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核定征收的核心在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根据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如下表:
(2)由于不同地区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核定的情况不同,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故选取了服务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10%及建筑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7%计算的个税税负率及综合税负率供大家参考。
06.个人独资企业的3大优势
一、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二、总部经济园区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入驻税收优惠园区,核定所得税2%,增值税3%,附加税0.15%,综合税率2.6左右%。
三、个人独资在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的应用
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与主公司经营范围相匹配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流部分业务,让个人独资承担部分利润去交税。
1、降低员工个税:
让高收入员工成立工作室和公司签立合同,把工资以合作费形式公对公打款,工作室可以代开专票进一步为企业减少增值税负担,在税收洼地成立的工作室增值税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奖励。
2、降低股东分红税:
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让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股东,20%分红税照常交,但是交完税后会有地方财政奖励税款地方留存部分30%-60%;
注册配套主公司经营范围相符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让个人独资承担主公司部分利润去交税,可以避免部分利润交股东分红税。
个人独资企业节税比较
比如某咨询公司一年收入有500万,假设没有任何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情况下,选择最佳的方案?选择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的模式和常规的有限公司缴税情况的比较如下:
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500w*25%=125w
股东分红:(500w-125w)*20%=75w
合计:200w
个人独资企业:
增值税:500w/1.03*3%=14.56w
附加税:14.56*5%=0.73w
所得税:500w/1.03*10%*35%-6.55=10.44w
合计25.73w
综上所述,可知在总部经济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核定收税后,可极大的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在实操中,“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比“一人公司”适用范围更广、流程更简单、园区政策相对稳定。
【第7篇】个人转让金融商品的税收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未开具发票,按未开票收入申报,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开具其他发票”(或者“未开具发票”根据自己开具的发票票种类型进行对应的选择)中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卖出价),“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填写扣除金额(买入价),在核对一下扣除后的“含税(免税)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填写对应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中填写对应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第8篇】个人税收非居民申请
根据3 月 1 日发布的新财政部指南,在阿联酋停留 183 天或更长时间的个人是税务居民。
根据指南,如果个人通常居住在阿联酋,并且由于工作、个人、经济关系或其他,使其财产或者个人兴趣在阿联酋,则这个人的居住地会被认定为阿联酋。
个人不必拥有永久居住地,但他们必须可以持续使用/居住在这样的住所。
居民现在可以通过联邦税务局(fta) 网站获得他们的税收居留证 (trc) ,并受益于阿联酋签署的双重避税协议(dtaa)。
提交申请大约需要45 分钟,fta 完成申请的预计时间为: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
如果申请人要求证书的纸质副本:自证书费用支付完成之日起7 个工作日
如果申请人的税表需要fta 证明:自收到填妥的表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但是,申请人必须首先在trc平台上注册。该服务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提供。
需要文件
根据fta 网站,所需文件因人而异,具体取决于三类: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是法人,申请人是政府实体的法人。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护照。
有效居留许可。
阿联酋身份证。
经认证的住宅租赁协议副本。
收入来源/工资证明。
当地银行出具的与请求相关的财政年度内 6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联邦身份和公民管理局或当地主管政府实体出具的出入境报告。
申请人为法人的:
经营/贸易许可证。
授权证明(设立合同或授权书)。
由经认证的审计公司认证的经审计的财务账目的副本。
当地银行出具的与请求相关的财政年度内 6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经认证的组织章程大纲副本(如适用)。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政府实体:
法令或公司注册证书的副本。
此人(政府实体)发出的请求函。
如何申请阿联酋税务居留证:
单击注册税务证书帐户 。
访问税务证书帐户资料页面。
点击“创建税务居留证”。
完成创建过程。
获得fta批准后支付证书费用
如果有tax form需要fta认证:通过邮寄方式寄回,并提供退回服务(申请人承担寄送和退回文件的费用)。表格应填写并涵盖证书的ni年度财政。
费用
fta网站上写道,提交费用为 50 迪拉姆,所有税务登记人为 500 迪拉姆,非税务登记自然人为 1000 迪拉姆,非税务登记法人为 1750 迪拉姆。
【第9篇】个人股东分红税收筹划
坐标:上海
今天来说一说企业第三大税种:股东分红税
第一:什么是股东分红?
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需要缴纳个税;如果股东是企业控股,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定要记住一点:公司是你的,但是公司的钱不是你的,想要把公司的钱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分红交税就归你了。
以公司股东为自然人举例,应当缴纳分红个人所得税。
第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税率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三: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缴纳?
①依照股东之间决定:可以按季度、半年、一年或者三年、五年甚至更长进行清算分红
②想什么时候分红就什么时候进行分红,比如:今天公司挣了100万,想分红就可以进行清算
③分红清算时由财务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无误时,在分配时进行分红扣缴20%税率
所以各位老板在进行利润分红时,一定要考虑好,综合税负还是挺高的,想要合理规避企业企业所得、分红个税,欢迎咨询。
关注我,持续为您讲解工商财税知识,欢迎体验优质财税服务!!!
【第10篇】个人工资税收计算器
一、概述
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调整为5000元,税率及等级划分规则不变。那么根据新规,个人所得税及实发工资到底是多少?今天我们教大家利用axure 9.0制作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帮助你自动算出缴税金额及到手的实发工资。下图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率税率表
二、准备工作
拖动文本标签、文本框、按钮等元件至设计区域,完成线框图的界面布局,注意做好各元件的命名。在进行交互设置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项数据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5000元)
应纳税款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税前工资-社会保险-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三、期望交互效果
输入税前工资和社会保险,点击“计算”按钮,自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和实发工资;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系统自动匹配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点击“重置”按钮,所有数据清零。
四、交互设置
为计算按钮添加“鼠标单击时”事件,添加3个设置文本动作,设置如下:
第一个动作,设置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社会保险-社会起征点,设置文本值的函数表达式为,其中lvar1为“税前工资”元件文字、lvar2位“社会保险”元件文字、lvar3为“社会起征点”元件文字。
第二个动作,设置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设置文本值的函数表达式为,其中lvar1为应纳税所得额元件文字、lvar2为税率元件文字,lvar3为速算扣除数元件文字。
第三个动作,设置实发工资=文本税前工资-社会保险-应纳税款,设置文本值的函数表达式为,其中lvar1为税前工资文字,lvar2为社会保险文字,lvar3为应纳税款文字。
计算按钮单击事件
为应纳税所得额添加“文本改变时”事件,当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变化时,我们需要同步更新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税率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的区间范围作为情形的逻辑条件,因此我们需要为事件添加7个情形(用例),每一个情形对应一个区间范围。各情形的设置如下:
情形1:当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情形2:当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且≤12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情形3:当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且≤25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
情形4:当应纳税所得额>25000元,且≤35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元。
情形5:当应纳税所得额>35000元,且≤55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元。
情形6:当应纳税所得额>55000元,且≤80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元。
情形7:当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设置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元。
匹配税率和速算扣除1
匹配税率和速算扣除2
为重置按钮添加”鼠标单击时”事件,点击重置按钮,所有输入和输出项的数据均清空。为单击事件添加动作设置文本,设置税前工资、社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应纳税款、实发工资均为空值。
清空值
五、小结
将所有输入和输出项的值均设置为变量,根据税率表规则设置税率和速算扣除,根据公式,利用数学运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和实发工资。
【第11篇】个人转让专利技术税收
与企业发明专利相比,个人发明专利是指作为个人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
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可以说只要发明专利符合职称申请人职称要求,就可以用于职称评审。
所以,个人发明专利转让是否可以用于职称评审?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几个角度来提问。
第一,个人发明专利是否有专利授权证书?第二,授权证书的有效期是否符合职称评审的要求?
专利证书是国务院专利行政单位(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申请人的专利证书是法律证书。
我们知道专利授权证书是由专利局颁发的,但即使在专利代理人的帮助下,也通常需要1-3年左右才能获得,因为发明专利需要通过实际审查。目前我国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有效期为20年,但对职称评定仍有工作年限限制,如3年内的发明专利等。
第二,个人发明专利发明人的职位是否符合要求?我们认可的前四名专利发明人,如果你是第九、第十一名,显然不能用来评价职称。另外,职称评审是有等级的,即使你签了前四名,也不是万能的。如果你的职称要求前三,但是你签了第四名,显然不能用来评价职称。
最后,个人发明专利是否得到推广和应用。一些职称政策要求发明专利必须得到推广和应用。创造的财富越大,职称评价越大。
一般来说,判断个人发明专利转让是否可以用于职称评审?只要转让的发明专利符合上述条件和职称评审要求,就可以用于职称评审,给职称晋升带来很大优势。
【第12篇】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审核
个人名下股权转让涉税没得筹划了吗?未必,但是需要你慎重考虑。
有粉丝问我,个人名下股权转让一定要交20%的个税,到底还有没有筹划的空间?你非要这么问的话,那还有一种筹划方法,就是你们双方签一个代持协议,股份依旧在你名下,但是分红归他。至于与你股权转让的溢价,可以每年抵减部分的分红。
这里再转一个弯。再强调一点!只要是分红,那你一定要交20%的分红个税,所以你可以选择不分红,去做合理的项目或者是业务外包代持协议,也可以实打实的变更成有条件限制的长期合作协议。
举个例子,外包项目管理服务或者是销售服务至税收优惠地通过合理的转变业务类型,钱一样到手,税从原来的20%合规的降到了2%以内!
喜欢小编的内容可持续关注小编,只分享实用的税务政策和知识!
【第13篇】对个人与税收的认识
3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3年1—2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8872.1亿元,同比下降22.9%;
外贸数据显示,以美元计,1—2月出口总值同比下降6.8%,连续5个月下滑;
再看财政,1—2月,全国的税收收入3.9万亿,同比下降3.4%。
看到了?都是下降,趋势一致,但是税收的下降幅度小于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以及出口额的下降幅度。换言之,在某些领域里,税收较去年更重了!
有点迷惑了,不是一直在呼吁给企业减负,创造有利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数据没反映啊。稍微在网上搜了搜政策,真的没有看到相关减税政策,各位网友你们看到了没。
不论是天津的28条,还是海口的26条,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措施主要集中在营造环境、政策支持、人才支持、土地供应、财政奖励、金融融资支持等方面,对于减免税收,都没有提到。
而目前,企业面临的困境有二,市场缺失和负担较大。开源固然是重点,节流也不可忽视。今年两会最终未对个税起征点提高的提案给予回馈和采纳,已经让个体劳动者失望;而众多企业盼望的减税减负措施,也希望真正落到实处。
【第14篇】199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
所得税是以纯利润来征税,那么个税呢,是否也是以这类余额来征税,小编下面就来讲讲按收入一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类个人所得税有兼职的,有收入来源较多等等。
按收入一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工资一定是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是拿到手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应发工资-五险一金-3500后的数,看适用于哪档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5000元后)
取得销售提成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因此,销售业务员取得除工资外的销售提成,是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以全部收入减除2000后的余额,按5%-45%的9级累进税率查找对应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兼职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极可能采用综合收入计税的方法来征收个税,这简单了不少,会计学堂整理的按收入一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个税改革在即,大家要注意新的动向。
【第15篇】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编制依据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年版);
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4、《企业会计准则》
5、其他项目资料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样表)
序号
项目
税率
单位
建设期
运营期
计算合计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平均达产率
1
营业收入
1.1
**收入
万元
单价
元/㎡
数量
万㎡
销项税额
9%
1.2
**收入
万元
单价
元/t
数量
万t
销项税额
6%
2
税金及附加
万元
2.1
城市维护建设税
5%
万元
2.2
教育费附加
5%
万元
3
增值税(3.1-3.2-3.3)
万元
3.1
销项税额
万元
3.2
进项税额
万元
3.3
进项税抵扣额
万元
应缴增值税额
进项税抵扣后余额
1、项目计算期的确定
项目计算期:是指经济评价中为进行动态分析所设定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建设期:是指项目资金正式投入开始到项目建成投产为止所需要的时间,可按合理工期或预计的建设进度确定;
运营期:分为投产期和达产期两个阶段:
投产期:是指项目投入生产,但生产能力尚未完全达到设计能力时的过渡阶段;
达产期:是指生产运营达到设计预期水平后的时间。
项目计算期应根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包括行业特点、主要装置(或设备)的经济寿命等。行业有规定时,应从其规定。
项目计算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特性,因此无法对项目计算期作出统一规定。
计算期不宜定得太长,一方面是因为按照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把后期的净收益折为现值的数值相对较小,很难对财务分析结论产生有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时间越长,预测的数据会越不准确。
一般项目计算期确定:
银行贷款类项目:
为方便银行进行财务核算,一般项目计算期为银行贷款期限(含贷款宽限期);
一般可行性研究项目: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周期测算,项目计算期一般为10-15年;
ppp项目:项目计算期为项目合作期限。
2、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1)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包括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其估算的基础数据,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都与市场测密切相关。在估算营业收入时应对市场预测的相关结果以及建设规模、产品或劳务方案进行概括的描述或确认,特别应对采用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例如营业收入估算可通过收集项目周边区域同类型项目现行价格进行对比。
营业收入分年运营量,可根据经验定负荷率后计算或通过定销售(运营)计划确定。判定时应考虑项目性质、技术掌型难易程度、产出的成熟度及市场的开发程度等诸多因素。一般开始投产时负荷较低。以后各年步提高,提高的幅度取决于上述因素的分析结果。
(2)补助收入
项目的财务效益与项目目标有直接的关系,项目目标不同,财务效益包含的内容也不同。
按财务收益划分,项目分为两类:
一是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项目,项目目标是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实现盈利,其财务效益主要是指所获取的营业收入。对于某些国家鼓励发展的经营性项目,可以获得税收的优惠。按照有关会计及税收制度,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记作补贴收入,作为财务效益进行核算。
二是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于社会或以保护环境等为目标的非经营性项目,往往没有直接的营业收人,也就没有直接的财务效益。这类项目需要政府提供补贴才能维持正常运转,应将补贴作为项目的财务收益,通过预算平衡计算所需要补贴的数额。
因此,这类项目的财务效益包括营业收入和补贴收入。
补助收入(补贴收入)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产,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地方政府按企业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的资产也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3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税金及附加
项目评价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等,有些行业包括土地增值税。税种和税率的选择,应根据相关税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减免税优惠,应说明依据及减免方式并按相关规定估算。
关税:关税(customsduties,tariff)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因此,在有进口设备、出口产品等有进出口的项目中才会有此项税费。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详见(4)增值税)
消费税:消费税(consumptiontax/excise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所以,在项目中一般设定消费税为0。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此外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20%和15%。(企业所得税税率与税收优惠,详见《财务测算(四)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资源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据根据2023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2023年9与30日国务院令第605号发布,资源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科目
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炭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发展阶段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备注
第一阶段
2023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含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
2023年3月23日
202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阶段
2023年7月1日,取消13%的税率改按11%征税(6%、11%、17%)
第三阶段
2023年11月19日,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营改增试点效果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91号
2023年11月19日
2017/11/19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
第四阶段
2023年5月1日,制造业等行业税率由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由11%降至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
2023年12月15日
2019/1/1起实施
第五阶段
2023年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税率由16%降至13%,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0%降至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6%、9%、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2023年3月20日
2019/4/1起实施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3%
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减按1.5%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减按2%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项目
扣税率
销售或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
13%
销售或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9%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扣税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9%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10%
营改增项目
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9%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它邮政服务
9%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它建筑服务
9%
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9%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它现代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6%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它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6%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纳税人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的服务、无形资产
零税率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
免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增值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定缴纳增值税。放弃使用增值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税零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包含县级市)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征收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税率2%。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详见详见《财务测算(四)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10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公布;根据2005年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第1次修订;根据2023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2次修订。《办法》共19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契税税率为4%。
(4)增值税
①营改增及相关政策文件汇总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www.chinatax.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www.gov.cn)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②销项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最新调整的增值税率进行估算。
③进项税
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外购原辅材料进项税额依项目实际情况查询各类原辅材料税率进行估算。
燃料动力进项税额一般有以下几类:
电 13%;水9%;热9%;煤气9%;石油液化气 9%;天然气9%。
④建设期进项税抵扣额
项目建设期进项税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再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中抵扣。
一般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固定资产简化计算主要包括以下:
a.总投资估算表中“工程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一般建安费税率9%、设备购置13%)”;
b.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能计入固定资产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各类费用对应税率进行估算)
c.预备费(按(工程费进项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项税)×基本预备费率进行估算)
d.建设期利息(不允许进行进项税抵扣)
投资估算表内总投资进项税税率
序号
项目
税率
备注
第一部分
工程费用
1
建筑工程费
9%
2
设备购置费
13%
3
设备安装工程费
13%
4
农业项目生物资产(种牛、种猪、种羊等)
5
林业项目生物资产(苗木)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
1
土地出让金
0
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是9%,但是政府不会给出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们计算时候不计算进项税
2
房屋租金
9%
提供不动产租赁
3
技术服务费
6%
4
建设单位管理费
6%
5
前期工作咨询费
6%
6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6%
7
工程勘察费
6%
8
工程设计费
6%
9
工程建设监理费
6%
10
招标代理费
6%
11
临时设施费
9%
临时设施一般指工程费用,费率为9%
1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0%
费用交给政府,政府不给开发票
13
施工图审查费
6%
14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3%
主要是办公家具、设备
15
人员培训费
6%
16
联合试运转费
13%
试运转主要买各种材料,费率为13%
17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6%
18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6%
19
水土保持补偿费
6%
20
检测费
6%
21
工程保险费
6%
作者:胡志辉
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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