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务局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局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局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
今年4月是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国家税务总局峡江县税务局紧紧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主题,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展示近年来税务部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的成效,宣传好解读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促进智慧税务建设取得新突破。
开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线下启动仪式暨税企座谈会。峡江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与10余名纳税人代表共同参加,为2023年税收宣传月活动拉开序幕。座谈会上,该局工作人员向企业介绍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退、减、免”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特别是留抵退税等政策红利,帮助纳税人“划重点、勾红线”。来自各行各业的纳税人代表围绕企业发展现状、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社保费缴纳、所得税退税及相关热点话题畅所欲言,该局业务骨干现场办公,针对企业提出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力求为企业纾困解难。
巧借新媒体,打开税收宣传“新窗口”。峡江县税务局策划了一期“税收宣传听我说”短视频。在乡村居民的热情阐述中看见税费便利,在网红大妈的“土言土语”中拓宽宣传范围。通过幽默诙谐的乡音,自带喜感的表演极具代入感,让纳税人在快乐的氛围中收获了税收知识,进一步创新税收服务理念,提高税收宣传工作成效。
税收宣传进乡村,春风送惠暖人心。峡江县税务局及时抽调懂政策、会操作、业务熟的税务干部,组建“志愿宣传辅导队”,来到峡江县桐林乡庙口村,针对村民们比较关心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和操作辅导;积极为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涉农企业宣传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政策“定制礼包”。同时,开展问计问需走访活动,广泛收集村民热切关注的焦点问题,了解税收优惠享受情况,倾听村民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做好今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编辑:许佳慧
编审:罗素静
监制:游静
【第2篇】税务局的税收管理系统
近期,有关于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操作等问题是纳税人较为关注的热点。为了让大家快速掌握如何使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请点击阅读“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下面是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电子税务局申报热点问题
q1:关停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纳税人在哪个系统里报税?
答:纳税人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请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www.bjsat.gov.cn),点右下角“电子税务局(网页版)
也可以直接输入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dzswj.bjsat.gov.cn/
登录后,点“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后办理。
q2:关停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纳税人申报成功还没交款怎么办?
答:纳税人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dzswj.bjsat.gov.cn/)进行缴纳税款操作。登录后,点“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中办理缴款。
注意,如果需要作废原打印的重新打,请点击“未缴款凭证作废”。
q3:关停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电脑中以前的申报信息怎么查看?
答:原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申报表查看打印工具将于近期推出,请您持续关注原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端)客户端软件的公告信息,届时将提供工具下载地址,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q4:海关缴款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电子税务局中海关缴款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入口如下:
其中“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是下载一个客户端进行申报,就是原先网上税务局中的客户端。这个登录下载如果有问题,可直接通过url下载,下载地址为: http://images.tax861.gov.cn/bsdt/bjsdzswj-scjy-setup.exe 。
q5:电子税务局中企业所得税季报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但报送总不成功怎么办?
答:每个季度报送企业所得税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而第四个季度的财务报表与年报相同,所以四季度季报前可以不用报送,年报前再报财务报表。目前电子税务局对这块已经解锁,可以直接申报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季报表。
【第3篇】市长到税务局调研税收工作
坚定信心 迎难而上 坚决完成年度目标
李挚调研财税工作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王 金 摄影 王 志)5月17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挚到市税务局调研财税工作。他强调,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坚决完成年度税收目标,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汪涛,市政府秘书长孙志诚参加。
今年1-4月,全市地方收入61.1亿元,同比增长9.1%,增幅排名全省第1;共组织各项税费收入167.5亿元,全市税收增幅、市县级税收增幅均位列全省第2位,财税工作实现了全年工作的良好开局。
调研座谈会上,李挚一边认真听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工作情况汇报,一边详细记录,并不时插话询问,就具体问题同大家深入交流研讨,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他强调,财税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深入贯彻落实***经济思想和***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工作落实和责任落实,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李挚强调,要坚决完成年度税收目标,按照上半年“双过半”目标积极开展“回头看”,压紧压实责任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工作落实,为全面完成年度目标奠定坚实基础。要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加力推进协税护税,加大地方税种征收力度,管理好与地方财力相关的税种,下足挖潜增收绣花功夫,千方百计确保每一份税款应收尽收、颗粒归仓;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管理,当好“铁公鸡”、打好“铁算盘”,精打细算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将过紧日子要求落到实处。要严肃财政纪律,对财政资金跑冒滴漏、落实退税减税政策不到位、侵蚀退税减税红利等典型问题,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严防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发生。要统筹处理好“收”与“减”的关系,既要做好“加法”,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税收目标,也要做好“减法”,落实落地各项减税退税政策,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应退尽退。
【第4篇】税务局征管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0-26发布单位: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征管风险防控工作,非税收入处梳理了有关行业存在的风险,请广大缴费人对照附件《分行业风险提示》中提示内容,做好风险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分行业风险提示
一、 建筑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建筑行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一)风险描述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2.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3.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4.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5.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后期通过数据筛查,不定期检查行业缴费人申报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所取得由分包商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提醒纳税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不同类型用工人数;
2.前期在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维护政策项目及代码,确保缴费人申报时可以正常选择适用优惠政策。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抽取非税收入征前减免信息,通过筛选缴纳义务人行业类型等信息,排查疑点缴纳义务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而未享受减免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缴费辅导,通过核对《非税收人通用申报表》中是否正确选择减免政策代码及政策,为便捷缴费单位,确保征收政策应知尽知,联合对接业务部门,发放非税收入相关税务提示,利用税务咨询专线及时回复缴费单位政策咨询;
3.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8.《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9.《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二.采矿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缴纳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缴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缴纳,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缴纳义务人办理情况,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缴费提醒及辅导工作,确保缴纳义务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纳。
3. 错误判断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纳地点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开办的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根据该项目的审批级别确定申报缴纳地点,可能出现错误判断缴纳地点的情况。
(2)应对措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征收工作中认真核对缴纳义务人项目审批单位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提醒缴纳义务人正确判断项目对应的征收机关,省级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市州级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缴纳入库。
4.排污权使用费申报数据与审核存在差异的风险及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能存在实际征收入库费款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额存在差异,缴费人申报后可能存在费款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主动联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业务部门,做好政策业务储备,做好征前数据准备工作。缴纳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筛选已申报未入库明细清册,及时通知缴纳义务人将费款解缴入库,避免出现滞纳情况。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享受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存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征风险
风险描述
两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应对措施
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6.《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商务服务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申报错误风险
(1)风险描述
与建筑业类似,商务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着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大等特点。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对应的情况。
(2)应对措施
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据,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提醒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季节性、临时性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未按征收范国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可能存在错征的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经营范包含广告业且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业、娱乐业,但又未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经营范围非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如筛选出经营范围为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牌匾、印刷广告图或网吧活动、健身体闲活动、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的信息,但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名单,进行疑点数据的排查整改。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错误选择纳税人类型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能正确选择纳税人类型,导致缴纳义务人未能正确享受减征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六税两费申报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相关疑点数据进行排查。
2.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1)风险描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9号)
四.房地产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2.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存在产生滞纳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水行政部门、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缴费额、缴费期限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针对缴纳义务人开展缴费提醒、缴费辅导工作,同时与各部门按期进行收入明细对账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准确入库。
3.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未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未进行准确计算,存在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缴费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明细情况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缴费单位相关情况,同时根据缴费单位规模对申报数据中畸高或畸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进行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风险描述
缴费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外,加强对缴纳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缴纳义务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对内,做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对优惠政策知识的掌握和办理优惠政策业务的能力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5.《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5.《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8.《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五、批发和零售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征收范围认定相关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特别是零售业,缴纳义务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征收对象的缴纳义务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给缴纳义务人错误认定了非税收入项目,例如为个体工商户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对措施
按照征收项目的征收对象,理清缴纳义务人主体应认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分征收项目开展费种认定的数据检查,确保认定准确。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缴纳义务人转登记未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缴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季中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纳义务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2)应对措施
针对转登记缴纳义务人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缴费义务人在转登记后申报缴纳时注意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筛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5篇】税务局税收法治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又是实现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抓手。近年来,积石山县税务局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加大普法、学法、用法力度,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切实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遵从度,深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
学用结合,税法遵从形成风尚。积石山县税务局坚持“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和“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的理念,全方位深化法治税务建设,引导干部和纳税人缴费人把“学法”放在首位,把“尊法”挺在前面,把“守法”落到实处,把“用法”引向深入,在实践中创新,在探索中推进,不断增强法治思维。严格落实党委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和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领导班子会前学法、开展专题辅导等制度,将法律法规的学习融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习中。通过青年理论学习小组1小时晨读、手机客户端学习平台交流互动、在线考试答题、“积石山县兴税讲堂”“一把手讲法制”、练兵比武考试、行政执法网络培训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推进教育培训,促使税务干部法治理念、执法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执法有规,紧握文明执法标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积石山县税务局以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抓手,积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认真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变“一纸证明”为“一纸承诺”。自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所列6项税务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以来,积石山县税务局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相关业务868户次,以信用承诺代替跑腿走路,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梳理免罚清单逐项落实,全面推进落实“首违不罚”工作。对轻微税收违法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让税收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精准普法,引燃法治宣传之势。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积石山县税务局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与各项日常工作相结合,巧用税收宣传月、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宪法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紧密结合民族地区实际,以“税法七进”为主线,深入开展系列税收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在促进征纳和谐的同时,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通过聘请特约监督员、“积石山兴税微讲堂”线上推送、税法进校园、企业财会人员线下培训、办税厅宣传资料“打包送”等一系列活动,推动普法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在“税收宣传月”“宪法宣传周”等节点,巧打民族文化牌,将税收宣传的元素融入到“花儿”文化中,“以歌咏税”的方式受到了各族群众普遍欢迎。免费向纳税人缴费人赠送饱含积石山税务元素的《读者》杂志,进一步将税收宣传月活动与“世界读书日”全民阅读深度结合,切实提升税法知识和税惠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
覆盖全面,吹遍法治建设春风。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积石山县税务局接力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结合“最多跑一次”“项目管家”“容缺受理”“不来即享”,严格落实10个方面29类92条便民措施,让纳税人少走马路、多走网路。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借助各类软件系统,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力争做到“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创推升级自主服务品牌“税惠帮”,为企业量身定制税费优惠政策“一企一策”清单,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截至2023年10月,通过现场发放和电子税务局精准发送“税惠帮”一企一策清单2000多份,确保企业退税减税免税降费政策应享即享、应享尽享、应享实享。深化“银税互动”,今年全县20余户守信纳税人通过“银税互动”平台获得贷款600万元。
税收法治风正举,依法治税大道行。积石山县税务局将紧跟时代步伐,让法治意识持续深入人心,让依法治税成为守则,让执法有规成为基准,接续推动积石山法治税务建设百尺竿头更上一层。(通讯员:刘晓珍、方学俊)
编辑:柳国伟
责编:马兰花
主编:陕志秀
监制:马全胜
【第6篇】税务局加强税收强制执行
【100个创业法律小学问】038 5分钟读懂税收强制执行
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时,税务机关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追缴手段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注意这里的纳税人既包括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也包括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纳税人。
2.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3.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对于这一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并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限于相当于处罚的数额,不得扩大执行。
“你以为自己既不是纳税人,又不是扣缴义务人,税收强制执行就和你无关了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其当事人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切不可因为自己不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掉以轻心。
税收强制执行的实施范围
我国明确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范围有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三种。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实践中应该以第二个文件的规定为准,也就是说:
滞纳金是可以单独执行的!!
税收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两种: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而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先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责令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才可执行强制措施。但是需注意如果税务机关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行责令其限期缴纳。
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无论是适用的对象、范围,还是适用的程序都是相对比较严厉的,其打击力度也较大。与其算计一通最后等来税务机关的强制追缴,不如一开始就按时按期依法缴税。
泰和泰黄晓玲律师:专注金融证券、房地产、民商事诉讼领域。
【第7篇】税务局征收非税收入吗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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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份,已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3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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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3年12月份,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已划转至税务部门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度、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经费划转方案和征缴流程,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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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9号
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五、税务总局要督促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在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2023年1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1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征收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负责,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税务总局应当与财政部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七、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7月7日
【第8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
一图看清!这27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按照2023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现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可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三大类项目。
部分项目在2023年之前就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余项目系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相关规定,在2023年和2023年、2023年分别划转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在已经确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共有27项,后续还将继续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这27项仍然属于非税收入,只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非“费改税”。
【第9篇】税务局国际税收工作宣传
“小微企业政策好,放宽条件覆盖广。人数资产应税额,三项指标要符合……”舞台上,快板声清脆悦耳,两位税务青年干部一唱一和,将税收优惠政策娓娓道来。舞台下,观众一边喝着大碗茶,一边频频鼓掌,这是发生在万载古城茶馆里的一幕。
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宣传月又将至。3月31日晚,万载县税务局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主题,在万载古城茶馆里举行了第32个税收宣传月暨税宣春风润古城活动启动仪式,正式拉开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晚上八时许,万载古城人头攒动,从泉茶馆里宾客满座。万载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简要向“万载老表”介绍了税惠民生作用和县税务局工作,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对税收工作进行支持与监督;税收宣传小分队走到群众中间发放了政策宣传册,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社保费缴纳等事项,进行了一对一详细辅导,帮助下载个税app并进行相关演示操作;税收知识趣味问答环节把活动推向了高潮,现场群众踊跃参与,纷纷举手抢答,好不热闹。在一片欢声笑语中,启动仪式圆满落下帷幕。大家纷纷点赞表示这样宣传税收政策很“接地气”,很“恰噶”。
万载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该局将继续深入群众、贴近群众开展好税收宣传,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两批次举措,以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搭好“国计”与“民生”之间的“连心桥”。(陈佳强)
来源:“ 万载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许佳慧
编审:罗素静
监制:游静
【第10篇】税务局关于税收营商环境问题收集
服务先行提升企业获得感
——武威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综述
甘肃日报记者 伏润之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号角吹响以来,武威市税务局坚持“机构改革、服务先行”,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了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让纳税人满意才是“硬道理”
武威市税务局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打出便民办税“组合拳”,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最多跑一次”的舒心服务,提高办税满意度。
今年3月,武威市税务系统各县区办税服务大厅全部完成了联合办税,推行“一厅通办”,让纳税人办税不再跑来跑去。机构合并后,武威市税务局第一时间发布“最多跑一次”事项6类119项,“全程网上办”事项7类104项。其中,有6类47项业务可全省通办,4类15项业务可全国通办,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同时,依托信息化和互联网,武威市税务局全面拓展多元办税渠道,推广微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手机办税app等平台,将“最多跑一次”事项提升为“零接触”办理。目前,全市电子税务局用户数达到17920户,app掌上办税纳税人达到4480户,平均网报率达到90%以上。
过去,办税难、办税慢是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为彻底打破办税效率瓶颈,武威市税务局严格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等工作制度,实行班子成员和业务科长驻厅值班制度,确保税收业务顺畅办理。按照减事项、减层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的要求,将7大类102项涉税事项全部前移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少前置环节,加强前后台及时沟通和后台数据即时整合、信息共享,实现了“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同时,提供“税务专邮”服务,实现办税“跑一次”或“零上门”,截至7月底,已为纳税人提供185次专邮服务。
与此同时,武威市税务局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将传统的“材料齐全并受理”变为“边补充材料边受理”,解决了纳税人因资料不全导致的反复办、来回跑、效率低等问题。自今年3月推行该机制以来,已办理容缺受理事项78件,办结率达100%。
税务机构改革好不好,纳税人最有发言权。武威鼎宏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说:“近年来,先是国地税合作办税,后来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办税‘最多跑一次’,税务局的进步不但听得着而且看得见、摸得到、切实感受得来。”
为企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
“让纳税人办税不但办得快还要办得好,该享受的政策一个都不能少。”武威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表示,武威市税务系统要用优质的服务和严格的管理,把国家减税降费的政策大礼包变为真金白银,让纳税人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
武威市税务局全面落实“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登记信息,让纳税人登记更加便利。简化税务登记流程,税务登记数据自动从工商部门提取,纳税人只需签字确认即可完成登记程序。落实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产品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不仅税收成本明显降低,财务核算成本也大大降低。”古浪县多彩印刷有限公司的会计说。据了解,该公司于5月25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减少税款7000多元。截至目前,全市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27户,各项改革政策平稳落实。
在武威市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税务系统坚持“应免尽免”“当减则减”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经济发展。2023年,减计企业所得税涉农贷款利息收入2506万元,降低税率政策3235户,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纳税人均实现了减税。落实“三农”税收发展政策,减免税额1867万元。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优惠面达到100%。同时,认真做好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在门户网站公布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共铸诚信·德润武威”诚信“红黑榜”名单,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发挥了引领和震慑作用,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2023年,武威市税务局联合辖区金融机构共同签订“税银互动”战略合作协议,推出“税易贷”“银税通”“税贷通”等金融产品,为771户企业发放税银合作贷款71.8亿元,不仅支持了企业发展,提高了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还为武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贡献了力量。
【第11篇】市税务局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河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刘亚鑫 通讯员王维鹏)近日,辉县市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加大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宣传力度。
据了解,辉县市税务局为确保办税服务厅能够顺利代开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迅速部署开票软件和客户端控件升级准备工作,完成办税服务厅的升级。对于自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也持续加强宣传辅导,引导全市小规模纳税人在开票前完成金税盘和税控票软件升级工作,以便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新政。
同时,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即时享受优惠,辉县市税务局从优惠对象、减征幅度、销售额计算等多方面入手,通过税企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纳税人持续推送政策内容、开票软件升级具体操作方法等。对纳税人的个性化开票、申报需求,该局分别通过电话、微信做好“一对一”线上答疑工作,并远程协助纳税人顺利完成软件升级,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优质优质的营商环境添光彩。
编辑:马丙宇
【第12篇】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信息
南昌县税务局把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精简办事流程,确保纳税人全面彻底享受好各项优惠政策。
江西佳时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航空航天精密零件制造、高端精密数控机床、自动化柔性生产线设计制造于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税务人员第一时间将税惠政策送到企业,并辅导财务人员进行申报享受。
江西佳时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范红艳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60多万元。另外,税费缓缴政策延续,我们还缓缴了税款770余万元。
今年以来,县税务局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创新服务方式,持续优化办税服务,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同时创新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在办税大厅设立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成立集中审批审核组,缩短办税流程,推动各项政策利好 “快准稳好”落地,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第13篇】税务局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
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文水县税务局在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举办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暨税法走进经济开发区启动仪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刘大鹏,副县长武英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苏德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桑志民和10位a级纳税人代表参加启动仪式。
今年4月是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这一主题,文水县税务局充分发挥以税资政、以税惠民、以税扶企作用,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方式,千方百计创新服务举措,努力打通纳税服务“最后一公里”,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肯定。
启动仪式上,刘大鹏、武英喆等领导为10位a级纳税人进行授牌。
开发区和税务局的干部职工还表演了诗朗诵《开发区,我们与你阔步前行》和歌伴舞《早安,文水税务》。
刘大鹏希望
受表彰企业再接再厉,持之以恒,继续当好依法诚信纳税的“排头兵”,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也要以先进为楷模,打造诚信企业品牌,多创效益,为开发区乃至全县的发展做贡献;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税企合作机制,引导企业学好、用好税法,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武英喆要求
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的“品牌效应”,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全面营造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舆论氛围;相关部门要坚定不移推动传统产业提档升级、新兴产业蓄势赋能,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企业要坚定发展信心,延伸产业链条,为文水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企业代表与税务人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座谈,他们结合各自行业特点畅所欲言、谈感想、提建议,以亲身感受畅谈税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新变化。
文水县融媒记者 胡婧 金磊(实习)
【第14篇】税务局税收宣传启动仪式
3月31日,项城市税务局举办第32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并走访问需,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拉开了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
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上,该局解读了此次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活动形式和工作要求,指出要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的活动主题,结合税费优惠政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多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送政策、优服务、解难题、提信心,以优质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下一步,该局将坚持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进一步提升精细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把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和纳税服务方式送至纳税人缴费人手中,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地方经济持续向好发展,为全面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陈丽丽 高忠信)
【第15篇】基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金正义 肖成名)2023年,新县税务局认真落实《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意见》,从做精税收服务,整合管理资源、做细风险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大企业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新格局。
建立专班强机制。今年以来,新县税务局组建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成立由各科室青年税干的辅导专班,对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主动开展“一对一”“点对点”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帮助解决涉税问题,化解涉税风险,助力健康长远发展。
细化措施送政策。对照总局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推行网格化定制服务,靶向实施“一户一策”。按大企业纳税人标签体系进行细化,持续完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幸福账单”精准推送工作机制,精准定位、精准发送,开展面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分类宣传,推送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知晓度,帮助了纳税人缴费人算清算细享受退税减税降费的红利账,持续增强了大企业纳税人对税费支持政策的获得感。
税企共建优服务。今年以来,管理大企业的第二税务分局党支部和多家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支部共建。为进一步提升大企业服务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个性化服务,该局紧扣“强作风、优服务、抓落实、促发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主题,立足服务大企业职能,从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出发,推出精细化服务,主动上门为大企业相关人员解读党和国家的最新退税减税优惠政策和企业适用的延缓缴纳税费政策。通过党支部结对共建,党组织之间更加亲密无间,让税企关系更近了,帮助企业理解政策、用好政策、用活政策,企业的发展也更有底气和信心了。
“下一步,新县税务局将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不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优化横向部门协作、加强上下层级联动、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贯通内外协同机制等措施,结合今年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构建大企业税费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新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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