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务局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局税收宣传启动仪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局税收宣传启动仪式
3月31日,项城市税务局举办第32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并走访问需,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拉开了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
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上,该局解读了此次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活动形式和工作要求,指出要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的活动主题,结合税费优惠政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多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送政策、优服务、解难题、提信心,以优质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下一步,该局将坚持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进一步提升精细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把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和纳税服务方式送至纳税人缴费人手中,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地方经济持续向好发展,为全面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陈丽丽 高忠信)
【第2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
一图看清!这27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按照2023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现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可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三大类项目。
部分项目在2023年之前就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余项目系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相关规定,在2023年和2023年、2023年分别划转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在已经确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共有27项,后续还将继续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这27项仍然属于非税收入,只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非“费改税”。
【第3篇】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征管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孙文杰
2023年,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政策,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充分利用现有征管体系,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凝心聚力,克难攻坚,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强化税费统管,着力夯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基础。建立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同服务”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相关工作,把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提升到与税收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税费并重,全盘部署,统一筹划,促进管理增效。
强化精诚共治,着力提升综合治理能力。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工会、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推进信息共享、数据交换等工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资料传递机制,及时摸清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
强化政策宣传,着力营造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社会氛围。印制了宣传彩页、口袋书等宣传制品,制作了动漫视频和相关宣传资料的电子版,并通过各单位工作群、参保人员亲友群、朋友圈等进行广泛转发,确保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4篇】税务局税收减税降费
4月18日,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从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61场)获悉,为以最快速度落实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力量支持企业纾困解难,长春市税务局灵活实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帮扶政策、纳税服务举措,帮助经营者渡过难关,确保疫情期间税收工作不断档、不掉线。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长春市税务局总经济师柴振宁进行了解答。
问: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税收优惠非常关心,具体有哪些政策帮助他们纾困解难?
柴振宁:具体政策主要包括“退、减、免、缓”四个方面。
在退税方面:今年加大了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在减税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减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地方“六税两费”的减税,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顶格享受”减征。
在免税方面: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在缓税方面: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这里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人员、防疫工作者发放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柴振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因此,对于上述人员实际取得临时性补贴和奖金,在相应级别政府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疫情期间,市税务局采取了哪些纳税服务举措保障企业的办税需求?
柴振宁:疫情期间,市税务局动员全市税务干部,先后组建27支“先锋队”,全力保障企业疫情期间因发票领用受限、无法按期申报缴税和办理留抵退税等困扰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难题,确保疫情期间税收工作不断档、不掉线。
一是线上咨询畅通高效。组建19支“线上咨询辅导先锋队”。截至目前,线上实时解答全市纳税人涉税业务咨询2712笔。
二是个性服务重点企业。通过4批次数据筛选,主动对接全市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民营医院、核酸检测机构等)、防疫物资生产、宾馆住宿、物流商超、生鲜粮油食品销售等防控保供链条企业3765户,提供“点对点”个性化纳税服务,建立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群组169个。截至目前,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5328条,征询税务需求、解决急难愁盼问题261个。
三是统筹承办涉税业务。统筹全市各级税务机关闭环值守人员,组建8支“办税服务先锋队”,截至目前,承办涉税业务488笔,受理审批全市纳税人“增值税电子发票”申领49.4万份,不间断提供24小时纸质发票自助终端服务。
来源: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德庆
【第5篇】市税务局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河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刘亚鑫 通讯员王维鹏)近日,辉县市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加大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宣传力度。
据了解,辉县市税务局为确保办税服务厅能够顺利代开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迅速部署开票软件和客户端控件升级准备工作,完成办税服务厅的升级。对于自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也持续加强宣传辅导,引导全市小规模纳税人在开票前完成金税盘和税控票软件升级工作,以便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新政。
同时,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即时享受优惠,辉县市税务局从优惠对象、减征幅度、销售额计算等多方面入手,通过税企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纳税人持续推送政策内容、开票软件升级具体操作方法等。对纳税人的个性化开票、申报需求,该局分别通过电话、微信做好“一对一”线上答疑工作,并远程协助纳税人顺利完成软件升级,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优质优质的营商环境添光彩。
编辑:马丙宇
【第6篇】税务局抓年底税收工作
甘肃经济日报临夏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胡旺弟 通讯员 祁永强)2月22日,临夏州税务局召开全州税务系统“三抓三促”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并就全州税务系统开展“三抓三促”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全州税务系统要坚持以上率下、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行动重大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对标行动要求,深入查找自身短板不足,对照学习、执行、效能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确保在能力提升上下足功夫、作风顽疾上彻底转变、争先进位上做好文章。要聚焦能力短板抓学习、聚焦落实难题抓执行、聚焦发展瓶颈抓效能,以务实的工作举措,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同时,要把“三抓三促”行动与全州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抓好党务开新局,干好税务创新绩,带好队伍出新彩”“三好三新”总体目标,将“三抓三促”行动最终成效体现在税收职能作用发挥上,呈现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大局中,真正将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付之于行动、见之于成效。
【第7篇】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一直在我国经济市场占了大半江山,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国家近年来,提出来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了增值税税率、提高小微企业免税收入标准等。对于税收政策频繁变动,最苦逼的莫过于企业会计人员,稍有松懈,就了解不到最新优惠政策,最终会导致企业错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机会,从而多交税款,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一般企业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的,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一般都是季度申报)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所以小规模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增值税
月度10万或者季度30万,是指专票+普票+通用机打发票+未开票收入等合计收入
差额纳税的小规模,是以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标准,则当期不需要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
(参考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降至13%;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邮政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降至9%;
2、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都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行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允许一次性全额抵扣。
二、“六税两附加”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六个小税种、两个附加费 减按50%缴纳(部分地区不同,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举例:当期计算房产税100元,选择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当期房产税仅需要缴纳50元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按月纳税的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1和2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税【2016】12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优惠政策内容
1、年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5%)
举例:a企业2023年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100万元:
一般计算下所得税:100*25%=25万元
享受优惠后所得税:100*25%*20%=5万元
2、年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10%)
(注意:需要分成两段计算,不超100万部分+100万~300万部分)
举例:a企业2023年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00万元:
一般计算下所得税:200*25%=50万元
享受优惠后所得税:(200*25%*20%=10万元)+(100*50%*20%=10万元)=20万元
(二)适用范围
不管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还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需要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享受: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4、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业人数是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个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备案问题
不需要单独进行备案,在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后,即可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声明:文中政策内容来源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文件,部分举例,为小编个人理解,如有错误,烦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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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合水县税务局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纳税人缴费人办事程序和负担,全力打造上下纵向贯通、同级横向联动的惠企便民办税缴费机制,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近日,庆阳复兴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来到合水县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增值税退税和领取发票业务,税务工作人员为他详细讲解了网上办税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并主动引导他通过自助设备及相关窗口办理了相关业务。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合水县税务局扎实开展了 “服务型效能型”机关创建活动,依据单位“三定”职能制定统一的“岗位桌牌”,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工牌”,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所办理的事项要负责到底,切实提高了服务效能,推动了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国家税务总局合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工作人员赵亚彤告诉记者,自“两型”机关创建以来,合水县税务局以“陇税雷锋”平台为依托,提供线上和线下联办平台,线上为纳税人积极宣传最新的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线下可以实现远程帮办、视频联办,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涉税业务,实现了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都不跑的转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合水县税务局工作人员还通过上门走访,对小微企业实行“面对面”“一对一”政策宣传,并在惠企政策执行过程中建立台账,收集纳税人难点、堵点、痛点,准确把握纳税人需求并及时反馈解决,确保政策执行便捷、税收优惠快享。
合水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徽说:“国家出台留抵退税政策对我们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按照留抵退税政策,我企业共退税8.3万元,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问题,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转”。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合水县税务局通过优化整合流程,精简办事资料,拓宽网上办税渠道,努力实现办事负担“轻”、方式“优”、渠道“广”,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尽享政策红利、服务便利,并持续聚焦企业的实际需求,开展大数据精准匹配,开通退税办理专窗,点对点辅导退税落实,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税务力量。
记者 郭晋健
总监制:唐红彬监 制:王廷斌 邱晶晶责 编:李迪娜编 辑:杨青青
【第9篇】税务局的税收管理系统
近期,有关于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操作等问题是纳税人较为关注的热点。为了让大家快速掌握如何使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请点击阅读“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下面是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电子税务局申报热点问题
q1:关停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纳税人在哪个系统里报税?
答:纳税人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请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www.bjsat.gov.cn),点右下角“电子税务局(网页版)
也可以直接输入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dzswj.bjsat.gov.cn/
登录后,点“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后办理。
q2:关停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纳税人申报成功还没交款怎么办?
答:纳税人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dzswj.bjsat.gov.cn/)进行缴纳税款操作。登录后,点“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中办理缴款。
注意,如果需要作废原打印的重新打,请点击“未缴款凭证作废”。
q3:关停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电脑中以前的申报信息怎么查看?
答:原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申报表查看打印工具将于近期推出,请您持续关注原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端)客户端软件的公告信息,届时将提供工具下载地址,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q4:海关缴款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电子税务局中海关缴款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入口如下:
其中“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是下载一个客户端进行申报,就是原先网上税务局中的客户端。这个登录下载如果有问题,可直接通过url下载,下载地址为: http://images.tax861.gov.cn/bsdt/bjsdzswj-scjy-setup.exe 。
q5:电子税务局中企业所得税季报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但报送总不成功怎么办?
答:每个季度报送企业所得税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而第四个季度的财务报表与年报相同,所以四季度季报前可以不用报送,年报前再报财务报表。目前电子税务局对这块已经解锁,可以直接申报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季报表。
【第10篇】税务局推进非税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升非税收入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以实打实的举措统筹推进非税收入工作跨越式提升,为提高服务能力、增强征管质效,真正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办好事,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奠定基础。
以业务培训提升非税收入服务能力。集中梳理非税各项最新政策资料,制作台账并下发至各旗市区税务局,确保全市非税业务管理部门对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各项政策把握精准、执行到位;充分发挥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作用,建立市局对接各基层局的实时线上业务解答辅导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随时解决,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区开展的各项非税收入专题学习培训和测试,以测试为契机摸底全市非税收入人员政策知识掌握情况,总结不足、改进提升,确保业务培训与工作实际深度融合;引导非税收入人员利用各类学习资源,包括学习兴税平台、线上总局政策法规库、线下非税收入政策集等多元化方式学习非税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非税政策规定、费额计算、数据分析等业务知识,确保学习“无死角”。
以风险防控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根据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严格落实上级审计、督察整改要求,积极排查降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降费数据是否真实完整。督促各旗市区税务局持续做好非税收入疑点数据核查整改工作,对异常情况及时跟进处理,坚决落实好降费优惠政策。牢固树立“税费同征”理念,依托金三系统和呼伦贝尔市非税收入数据管理平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非税收入数据智能化监控,切实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齐抓。
以协同共管夯实非税收入征管基础。依托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内部协作,强化非税收入与收入核算、征收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结合呼伦贝尔征收管理实际,做好前期调查研究、细分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强化与外部的协同配合,在现在工作基础上,持续加强与市财政、残联、自然资源和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部门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融入地方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大格局”。
来源: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第11篇】开展税务局非税收入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持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探索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方式。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该局主要从三方面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一是抓好政策业务培训。该局组织办税服务大厅和征管科全体人员进行培训,重点研究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政策,解决新问题和新难点,通过以学促用的方式确保税务人员知政策、能宣传、会操作。为下一步打造优质高效的税务征收新格局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广泛展开宣传辅导。该局通过网站专栏、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两微一端”、手机 短信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缴费单位推送相关政策,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畅通业务问答途径,确保缴费人明政策、懂操作、会申报。三是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该局通过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实现线上线下缴费,合理配置窗口等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缴费方式,提升缴费服务水平。
据了解,截至目前,拉萨经开区税务局已受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55户,共入库439.5万元。(西藏商报记者 王静)
【第12篇】基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金正义 肖成名)2023年,新县税务局认真落实《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意见》,从做精税收服务,整合管理资源、做细风险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大企业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新格局。
建立专班强机制。今年以来,新县税务局组建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成立由各科室青年税干的辅导专班,对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主动开展“一对一”“点对点”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帮助解决涉税问题,化解涉税风险,助力健康长远发展。
细化措施送政策。对照总局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推行网格化定制服务,靶向实施“一户一策”。按大企业纳税人标签体系进行细化,持续完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幸福账单”精准推送工作机制,精准定位、精准发送,开展面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分类宣传,推送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知晓度,帮助了纳税人缴费人算清算细享受退税减税降费的红利账,持续增强了大企业纳税人对税费支持政策的获得感。
税企共建优服务。今年以来,管理大企业的第二税务分局党支部和多家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支部共建。为进一步提升大企业服务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个性化服务,该局紧扣“强作风、优服务、抓落实、促发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主题,立足服务大企业职能,从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出发,推出精细化服务,主动上门为大企业相关人员解读党和国家的最新退税减税优惠政策和企业适用的延缓缴纳税费政策。通过党支部结对共建,党组织之间更加亲密无间,让税企关系更近了,帮助企业理解政策、用好政策、用活政策,企业的发展也更有底气和信心了。
“下一步,新县税务局将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不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优化横向部门协作、加强上下层级联动、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贯通内外协同机制等措施,结合今年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构建大企业税费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新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表示。
(映象网信阳新闻热线:0376-6880376,投稿邮箱:yxxy2013@126.com。)
【第13篇】税务局征收非税收入吗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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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份,已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3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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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3年12月份,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已划转至税务部门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度、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经费划转方案和征缴流程,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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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9号
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五、税务总局要督促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在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2023年1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1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征收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负责,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税务总局应当与财政部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七、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7月7日
【第14篇】非税收入给税务局
本微讯 2023年1月4日上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开出甘肃省税务系统首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收完税证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54622元,甘肃省税务局顺利征收新划转的四项非税收入项目。截止1月4日上午,甘肃省税务系统累计征收此次新划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64,255.50元。
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与原执收单位沟通协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和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为目标,统一全省相关非税收入项目缴纳通知书,扎实做好税务人员征管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在做好“金三”操作系统基础参数配置、预生产环境测试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兰州支行国库处联调联试预生产环境,提前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做好申报缴费准备工作,有效保障了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项目顺利申报缴费。
下一步,甘肃省税务局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划转文件要求,主动落实总局和省局党委工作安排,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15篇】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税收分析
一、什么是税率?
《印花税法》: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契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结论
1、增值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无关。
和其他税种的税率,不类似。
2、征收率与应纳税额直接相关。
和其他税种的税率,类似。
五、增值税是不是把税率的概念搞错了?
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不能称之为税率吧?
六、基本判断
增值税理论是乱七八糟的。
但法律规定是清晰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