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纳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现在值得我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是个税退税了。当然,我们到底能不能退税,需要结合我的实际收入来。同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不同,也会影响我们的退税情况!
扣缴义务人申报与年度自行申报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知,扣缴义务人申报与年度自行申报的区别主要就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节点不同。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时,可以在预扣预缴阶段扣除;而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时,个税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在预扣预缴时扣除,只能在自行办理个税年度汇缴清算时扣除。
举例说明:
虎虎的月工资是8000元,每月的专项扣除是1000,专项附加扣除是2400。
1、专项附加扣除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时:
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1000-2400=-400。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400<0,所以每月不需要预扣预缴个税。
2、专项附加扣除年度自行申报时:
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1000=2000。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所以每月都需要先预缴个税。
月度需要预缴的个税=2000*3%=60元。
年度需要预缴的个税=(8000*12-60000-1000*12)*3%=24000*3%=72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6000元,所以每个月预扣预缴的个税都是一样的,即都是60元。当然,这里也是默认每月的收入也是一样的。
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8000*12-60000-1000*12-2400*12=-4800。
所以,在这时需要进行退税。
退税的金额=720-0=720(元)。
小结:
其实上面两种情况,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只不过专项附加扣除年度自行申报时,需要先预缴个税,然后到年底时再退税。相对来说,当我们在职时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时更加方便。
毕竟预扣预缴的个税,都是我们的真金白银。而且退税也是一件耗费精力的事。
扣缴义务人申报与年度自行申报,到底应该如何选择?
扣缴义务人申报与年度自行申报,到底应该如何选择,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1、扣缴义务人申报
当我们在职时,专项附加扣除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可。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最大程度上不用预扣预缴个税。
可以说,如果我们只有工资、薪金所得一项收入时,专项附加扣除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后,在汇缴清算时,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
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我们的工资、薪金所得都足额预扣预缴了个税。
2、年度自行申报
专项附加扣除之所以可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就是因为现在有很多人都是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扣缴义务人帮其申报。
对于自由职业者来说,他们需要在个税汇缴清算时自行申报。当然,自由职业者获得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劳务报酬所得,他们需要预缴大额的个税。
这样他们在个税汇缴清算时,就可以在扣除基本费用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后。获得相应的退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些?
在计算个税时,不仅可以扣除专项扣除,还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合法扣除项目。
这里面容易让我们混淆的就是,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了。
专项扣除就是“三险一金”,上面虎虎已经说了。而专项附加扣除有六项,具体为:继续教育、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六项。
1、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主要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的时间不能超过48个月,即4年的时间;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只能在纳税人获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才能税前扣除。
2、子女教育
子女教育按照孩子的数量计算扣除限额。每个孩子的扣除标准是1000元。如果有3个孩子,父母一共可以扣除的限额就是3000元。
而且孩子在学前教育阶段,也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对于子女教育专项扣除,可以由父母一方税前扣除;也可以按照总费用的50%由父母双方分别扣除。
3、大病医疗
大病医疗毕竟特殊,它不再预扣预缴时扣除,而是在年度汇缴清算时扣除。大病医疗的扣除限额是80000元。注意这是按照阳历年度计算的,而不是整个住院期间。并且只有出院以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我们只能享有一个,毕竟您有房子了就不用再租房了。这里也是纳税筹划的空间的。
比方说纳税人在自己的老家有买房子了,而在一线城市工作。这个时候,纳税人可以选择继续申报住房租金专项扣除,而不是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毕竟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一个月最高可以达到1500元,而住房贷款利息只能一个月扣除1000元。
5、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是按照年满60岁父母的数量进行计算,而是按照定额进行计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2000元。
纳税人的父母双方只要有一个人到了60岁的年龄,子女就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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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怎么查纳税记录
个人所得税
缴税凭证自助打印操作流程
如何查询打印各年度个税纳税金额?便捷办税看这里,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类型
凭证类型
出具时间范围
(仅限明细申报)
开具渠道
纳税清单
所有年份数据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web端、随申办app、上海税务app、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暂仅支持2023年12月前数据)
完税证明(文书式)
2023年12月(含)以前数据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
纳税清单(双语)
2023年1月(含)以后数据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
纳税记录
2023年1月(含)以后数据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
您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便捷途径获取相应个税所得税纳税凭证。
下面申税小微为您举例逐个讲解如何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相应凭证。
part 01
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出具范围:所有年份纳税数据)
1、首先,在上海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通过自然人登录方式进行用户注册。
2、注册时有三个选项:多源认证平台、支付宝、已获取注册码的用户(如果实名不通过的,可至办税服务厅窗口获取注册码后注册)。建议选择支付宝平台进行认证。
3、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选择自然人登录方式进行登录,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4、点击“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查询和申请”
5、选择所要开具个税凭证的税款所属期(可跨年)并点击查询。
6、点击“纳税清单下载申请”。
7、制作成功后,点击“下载”(打开pdf文件需要密码,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若包含字母请大写。)
完成打印。
part 02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文书式)
(出具范围:2023年12月(含)以前纳税数据)
1、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选择自然人登录方式进行登录,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2、点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自然人适用)”后选择“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选择所要开具个税完税证明税款所属期(可跨年)并点击查询,点击“完税证明下载申请”待后台完成制作后即可下载打印。
part 03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出具范围:2023年1月(含)以后纳税数据)
1、进入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选择自然人登录方式后直接点击对话框左下角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建议不要使用ie浏览器登录)。
2、用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并扫取二维码,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3、成功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特色应用”。
4、点击“纳税记录开具”。
5、按提示输入所属开具年月(可跨年)并输入验证码,点击“生成纳税记录”。
6、生成纳税记录后点击“下载”。
7、按提示点击下载,生成打印纳税记录。
注意事项
需事先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同时注册帐号。(建议选择实名拍照注册,实名不通过的可至办税服务厅窗口获取注册码后注册)。
part 04
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双语)
(出具范围:2023年1月(含)以后纳税数据)
如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开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后点击“个人所得税双语纳税清单”,即可预览和下载。
消息来源:上海税务
【第3篇】篡改纳税数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14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海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上诉人丁海峰因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北京税务稽查局)所作税务处理决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税务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2行初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3年12月16日,北京税务稽查局向丁海峰作出京税稽处〔2019〕jw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一、违法事实。某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具领购方与开具方不符的发票,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2023年7月,某公司向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1100000元,使用北京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代码为211000872140,发票号码为10102710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给某证券。(二)2023年11月,某公司向原航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某证券,该公司于2023年变更为国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1000000元,使用北京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代码为211000872140,发票号码为10102749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给航某证券。(三)2023年6月,某公司向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托)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250000元,使用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领购的发票代码为211000970050,发票号码为213800076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给某信托。(四)2023年4月至6月,某公司向某信托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5546400.52元,使用北京某安信咨询有限公司领购的发票代码为211000970050,发票号码为21366280、21366284的2份《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给某信托。某公司通过上述业务共计取得营业收入7896400.52元(其中2023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100000元;2023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50000元;2023年度取得营业收入5546400.52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另查明,2023年5月,某公司在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向原工商部门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资料,骗取注销登记。二、处理决定。(一)追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计算追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496125元,追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59062.5元,追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1308451.48元,共计追缴税款1863638.98元。(二)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某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863638.9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鉴于某公司已于2023年5月16日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丁海峰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骗取注销登记,从而逃避缴纳税款,已对国家税收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修正)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向丁海峰个人追缴某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因丁海峰已于2023年12月1日以某公司名义将上述税款、滞纳金解缴入库,且京国税稽处〔2015〕jw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被复议机关撤销后,某公司因已注销不能再作为法律主体接收退还的税款、滞纳金,故将上述应退还的税款、滞纳金抵为本处理决定项下丁海峰应纳之税款、滞纳金。丁海峰不服被诉处理决定,向北京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3月4日,北京税务局作出京税复决字〔202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处理决定。
丁海峰向一审法院诉称,被诉处理决定违法,主要理由如下:1.征收方式违法:“以数代帐、查数征收方式”“以票代帐、查票征收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使“查数、查票征收方式”尽量近似于查帐征收方式,北京税务稽查局伪造扣除项目,并将“扣除”的时间后移覆盖至“补税”年度,以求形成“有扣除=己查帐”的假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证明“查数、查票征收方式”合法,北京税务稽查局篡改税收法规,且该法规已经废止;北京税务稽查局不承认“成本费用税金等扣除项目无法查明”这一基本事实,在“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作出“几乎就收入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决定(仅扣除营业税及附加),违反“就所得额征税”这一常识性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更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计税依据违法:以某一两笔收入作为相关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仅查明部分应纳税收入、不查明准予扣除项目,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违反相关法规和规章,相关年度的扣除项目中未包括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己掌握的法定扣除项目,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综上,北京税务稽查局通过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伪造事实证据,有意曲解税收法规,篡改税收法规,以不道德的方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为:1.撤销北京税务稽查局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2.撤销北京税务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北京税务稽查局一审辩称,2023年至2023年期间,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为查帐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某公司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且在税务机关的释明之下仍未能提供证明实际成本、费用支出的证据材料。某公司提供虚假纳税申报资料,掩盖取得收入的事实,从而逃避申报、缴纳税款,此后该公司又提供内容虚假的资料办理税务、工商登记注销,以逃避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已注销后,在法定情形下对注销公司股东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以弥补股东、投资人不正当利用“法人有限责任”逃避法律责任的制度漏洞。由于税款属于税收之债,当纳税人非法注销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的制度规定对股东追究纳税责任,从而规制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综上,北京税务稽查局所作的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果适当,丁海峰的请求不具有事实与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北京税务局一审辩称,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丁海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丁海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北京税务稽查局具有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北京税务局作为北京税务稽查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对北京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的职责。
综合考虑庭审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1.北京税务稽查局认定某公司应当补缴税款的事实是否成立,2.企业注销后纳税主体的认定。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一、北京税务稽查局认定某公司应当补缴税款的事实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某公司2023年至2023年间取得的7896400.52元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应当依法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丁海峰在税务机关的释明之下仍未提供证明某公司除自行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故北京税务稽查局按照某公司2023年至2023年经营期间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96400.52元,并在弥补亏损后确定2009至2011各年度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征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企业注销后纳税主体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丁海峰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清算时作为该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实进行公司清算,其中当然包括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但丁海峰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清算报告》中签字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由此致使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经原工商登记部门核准予以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清算资料的方式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其法律主体地位不存在,但丁海峰作为某公司唯一股东,应当对某公司注销后不能承担缴纳税款责任而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税务稽查局将丁海峰作为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某公司已经注销不能作为法律主体接收退还的税款、滞纳金的情况下,将应退还的税款、滞纳金抵为被诉处理决定项下丁海峰应缴纳之税款、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北京税务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在受理、通知答复、延期告知、送达等程序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北京税务稽查局所作的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北京税务局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了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丁海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丁海峰的诉讼请求。
丁海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北京税务稽查局作出被诉处理决定时,仅掌握企业银行流水和纳税申报数据,其他必须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等均未查证,无法确定当年收入总额、扣除总额,无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涉案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均违法。请求确认被诉处理决定在计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违法;在计算2023年企业所得税时未扣除其他任何成本费用违法;在计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扣除任何成本费用违法;北京税务稽查局在未查看任何帐簿、凭证的情况下声称采取了查帐征收方式,对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不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违反相关规定;查询申报数字等于查帐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理决定。
北京税务稽查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北京税务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北京税务稽查局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询问通知书》《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行政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意见》、询问(调查)笔录、发票、证明、咨询服务合同、税务代理业务委托协议、某证券的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记帐凭证、航某证券的记帐、资金划拨通知单及某信托的资金划拨通知单、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记帐凭证、报销单、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存根、民生银行对公分户帐对帐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帐单查询及活期基本帐户存款帐页、网上银行业务凭证、入帐通知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09-201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及说明、介绍信、税务和工商登记注销资料、邮单、邮件签收记录、送达回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北京税务稽查局所作被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在一审诉讼期间,北京税务局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行政复议申请资料、行政复议申请回执、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目录、法律依据目录、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被诉复议决定、邮寄记录、送达回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北京税务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在一审诉讼期间,丁海峰提交并当庭出示计算表格一份,用以证明北京税务稽查局所作被诉处理决定存在问题和错误,应予撤销。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北京税务稽查局、北京税务局提交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材料的要求,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丁海峰提交的证据是自行计算的材料,未提供其他材料予以佐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07年11月9日,丁海峰出资设立某公司,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丁海峰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2023年7月,某公司向某证券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1100000元,使用北京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开具给某证券。2023年11月,某公司向航某证券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1000000元,使用北京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开具给航某证券。2023年6月,某公司向某信托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250000元,使用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开具给某信托。2023年4月至6月,某公司向某信托提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5546400.52元,使用北京某安信咨询有限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开具给某信托。
2023年3月25日,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23年4月10日,丁海峰确认取得上述营业收入未记帐、未申报缴纳税款,但认为有关收入非“中介服务取得收入”,系取得税务事项代理服务收入以及顾问咨询服务收入。2023年11月27日,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京国税稽处〔2015〕jw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某公司,认为2023年至2023年期间,某公司共计7896400.52元的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认定追缴某公司1863638.98元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丁海峰不服处理决定,于2023年12月2日向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15日,北京税务局作出京税复决字〔2019〕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某公司已于2023年5月16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资格消灭,不能再作为行政处理的被处理对象,故撤销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某公司作出的京国税稽处〔2015〕jw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3年12月9日,北京税务稽查局向丁海峰送达京税稽通〔2019〕101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拟向其个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丁海峰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12月16日,北京税务稽查局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并向丁海峰送达。丁海峰不服,于2023年12月19日向北京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税务局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丁海峰的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2月26日,北京税务局作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分别向丁海峰及北京税务稽查局送达,同时要求北京税务稽查局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北京税务稽查局于2023年12月31日收到北京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于2023年1月8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材料。2023年2月14日,北京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并向丁海峰及北京税务稽查局送达。北京税务局于2023年3月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丁海峰及北京税务稽查局送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涉税案件查处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北京税务稽查局具有依法查处涉税案件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北京税务局具有受理丁海峰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某公司自2023年至2023年间通过提供服务取得收入7896400.52元,并使用其他公司领购的发票开具给接受服务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规定,应当依法补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关扣除项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等支出予以扣除。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要求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知后,丁海峰未提交证据材料,故税务机关根据对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检查结果,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相关扣除项及适用税率等计算并认定自2023年至2023年的追缴税款,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在案《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等证据能够证明由丁海峰签字确认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的意见”中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后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被准予注销。在案的发票、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在注销前未依法清缴所欠税款。丁海峰作为某公司唯一的股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某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税务稽查局将丁海峰作为追缴税款的责任主体,并根据对某公司的查处及解缴情况,与对丁海峰所作追缴处理决定进行相应的退抵,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关于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程序、时限等相关规定,北京税务局在收到丁海峰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调查、延期、送达等程序,经审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丁海峰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丁海峰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丁海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金 丽
审判员 刘明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园园
书记员 高 元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率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13%,进项税税率为3%,税负高是一定的。但企业是不是应该分析为什么税负会这么高?
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就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而且是以票控税,没有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或者是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不能满足抵扣要求的,都是不能在销项税抵扣的。增值税的征收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增值税的最终税负是由最终购买者负担的。
一、不同进项税税率对增值税税额的影响。
显而易见,在销项税一定的前提下,不同的进项税税率对增值税税额的影响是蛮大的,也就是说,企业购买相同金额的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相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合适的,税负也是最低的;否则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是低税率的,无疑会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金压力。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不含税价格为10000元,进项税税率为13%,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1300元;加工后产品的销售价格为20000元,适用税率为13%,销项税额2600元。则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600元-1300元=1300元,则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6.5%。
而如果企业购进货物的税率为3%,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300元,其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2600元-300元=2300元,那么其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为11.5%,税负真的很高。
因此,数据显示,不同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对增值税税额和税负率的影响真的很大,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方面真的非常重要。
二、税负率高的主要原因和应对建议。
(一)主要原因分析。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项税税率为13%,进项税税率为3%,而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率高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企业在供应商选择上出现了问题,也就是应该选择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展业务,反而选择了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合作。不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上有什么问题,总之,这种选择对企业来讲是最不利的,不仅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也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二是企业的运营管理出现了问题。原则上,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都会进行相关的审核机制,也就是什么样的企业才能作为企业的供应商,或需要选择几家供应商进行合作应进行合理的分析,不能根据个人的意愿来选择,否则企业也很被动。
从上述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在销项税额一定的前提下,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金额的多少。
(二)降低税负的几点建议
1、企业应重新选择供应商。在某种程度上,企业一般都会愿意与一般纳税人合作,毕竟小规模纳税人的资信状况比一般纳税人还是差一些。那么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事情上,还是应履行企业内部的供应商选择的审核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尽量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一般纳税人合作,特别是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更加重要。
如果企业选择了一般纳税人合作,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明显地降下来;如果企业必须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也有必要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议价,适当压低物料的采购价格。所以说,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高,主要还有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
2、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如果下游企业对增值税税率没有要求,那么企业可以考虑申请采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3%的征收率,这样也可以将增值税的税负降下来。
另外,很遗憾的是,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经停止了,否则如果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是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的。
当然,还可以事先筹划,将企业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即如果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用一般纳税人做业务,而如果客户不需要开具专票则可以用小规模纳税人做业务,这样也可以降低一定的税负。但一定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之,一般纳税人企业销项税税率为13%,进项税税率为3%,导致企业的税负明显增高。而解决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高的问题,还是应该规范企业内部的运营管理,尤其是在供应商的选择上还是应该选择对企业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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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
【第5篇】纳税人负税人
1.税制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
①纳税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纳税人是扣缴义务人。
②课税对象即征税客体,税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应具体征税的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③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
税率是征收制度的中心环节。体现的是征税的深度。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累退税率。
④减税和免征(免征并不是不征税)
除税法列举的免税项目外,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
⑤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必须是一致的。
2.税收分类
①按课税对象分类: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按税负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3.增值税
①税率四档:13%.9%.6%.0
基本税率13%——销售进口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加工修理劳务和应税服务。
税率9%——¹ 农产品、自来水、热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煤气、食用植物油、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² 农机、农药、农膜、饲料、化肥、沼气、二甲醚。³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⁴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6%——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及除不动产租赁以外的现代服务、除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销售无形资产。
税率0——纳税人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
②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均按3%的征收率计征;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5%计征。
③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扣税法=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消费税(列举征税方法)
比例税率(大多数1-56%)
定额税率(啤酒、黄酒)
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15类消费品应征收消费税:
¹ 烟、酒、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² 高尔夫球及球具、鞭炮烟火、成品油
³ 摩托车、小汽车、游艇
⁴ 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5.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税率:居民企业25% 非居民企业20%
应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6.个人所得税
①综合所得: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按缴纳年度合并计算,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②其他: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或转让、偶然所得(按20%比例税率计征)。
7.房产税
①适用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
②比例税率计征:
¹ 从价计征1.2%: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价一次性减除10%-30%后)
² 从租计征12%:以租金为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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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倒计时:62天
【第6篇】2023年2月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消费税
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四、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期限: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七条、第八条
六、烟叶税
纳税期限: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第九条
七、关税
纳税期限:
1.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八、船舶吨税
纳税期限: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2.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资源税
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十二条
十、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十二、耕地占用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
十三、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七条
十四、契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
十五、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条
十六、车辆购置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
十七、车船税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29号)第九条
十八、印花税
纳税期限:
1.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
不少刚创业的小伙伴先通过零申报来降低自己养公司的预算,但是不知道零申报都有哪些注意事项,那么零申报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企业在选择零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1. 不能出现地址异常的情况
2. 长期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容易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比较常见的有关零申报的相关问题,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超10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家公司在这个月内开普票3万,是不是可以在报税的时候进行零申报?
不可以,免税不代表着零申报,正确方法应当是做免税收入,填写到相对应的栏目中。
2. 公司刚成立,没有销售业务发生,但是公司买了办公设备,取得了几份进项票,已经认证了,这种没有收入的情况可以进行零电报吗?
不可以,虽然并没有业务的发生,但是却有着进项,正确方法是应该填写进项税,销售填零,产生留抵税留着接下来抵扣,如果进行了零申报,会造成没有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逾期,无法进行抵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今年经营实在不好,公司从今年开始一直在亏损,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可以进行零申报?
不可以,公司的亏损是可以用后五年的盈利来进行弥补的,如进行了亏损的公司进行了零申报,后期的盈利就不可以进行弥补亏损,从而减少公司的缴税了。
零申报不是百宝箱,一定要合法合规申报及纳税。
【第8篇】完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1、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案例】a公司1月份提供现代服务取得收入300万,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0万,未开票收入20万。如图1:
现代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填入第5行;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100万,对应填入第一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第二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100万*6%=6万。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收入180万,对应填入第三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第四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180万*6%=10.8万。
取得得未开票收入20万,填入第六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第八列“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20万*6%=1.2万。
第七列和第八列一般不填写。
第九列至第11列根据提示公式汇总填写。
图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注意】通过税控设备开具的发票一般会自动取数填入申报表;如果没有填入,可以参照导出开票汇总,按照开票汇总信息填写第一列至第四列内容。
2、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检查填写完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九列“合计|销售额”与主表《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申 报 表》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本月数”是否一致。
图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3、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案例】a公司1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共计金额120万,税额7.2万,并全部勾选抵扣。员工出差取得可抵扣旅客运输发票11份,金额2.5万元,可抵扣进项2250元。如图3:
通过税务数字账务/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自动填入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第1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行和第3行之和。
计算抵扣的旅客运输发票金额和税额对应填入第8b行“其他”并按照提示公式填写第4行,且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填写。
第12行按照提示公式填写。
图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第 一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
a公司是6%税率的项目填入第3行第一列。
图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a公司为现代服务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政策。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第6行第2列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本期进项税额*5%填写。
图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6、检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信息
图6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7、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填写本表注意选择本企业是否符合“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其余数据系统会自动计算。
图7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8、检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加税费填写信息
图8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注意】《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无填写内容直接保存即可。
申报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完成申报工作。
【第9篇】中国烟草总公司纳税
在我们国家的所有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堪称印钞机。根据纳税数据显示,这家公司每年都会缴纳税额高达1.2万亿。
等同于每天都会给国家上交33亿元的费用,不得不令广大人民群众感到佩服。
这家号称最猛的印钞机企业,可以轻松秒杀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大省,这家公司就是鼎鼎大名的中国烟草。
或许每当提到这个企业的时候,多数人的看法就是福利待遇非常好,如今都已经出现了十个硕士去争取一个岗位的局面,可见该企业有多优秀。
一、中国烟草
我们在上述部分讲述过,中国烟草每年给国家所缴纳的税额达到了1.2万亿。
也就是说精确到每天的话,中国烟草每天所缴纳的税额达到了33亿。精确到每分每秒的情况下,每个小时缴纳税务1.37亿元,每分钟228万元。
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到,中国烟草可谓是每分每秒都在赚钱,这也就是中国最猛印钞机的由来。
同时很多人为了挤进中国烟草,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准确考试。曾有员工表示,在招聘季刚开始的时候,一上午就收到了五千份简历。
在这些简历当中,大多都是名校毕业的研究生和博士生。很多人对这种情况表示非常的不理解,如此高的学历应该去往更高的地方,而不是来到这里。
然而大多数毕业生为了找到一个稳定薪资高的工作,基本上都会选择中国烟草。
我们可以根据近几年的数据进行对比,在2023年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员工为51万人,所发放的工资总共达到了964亿元。
具体到每人来看,每位工人的年薪大概在18万左右,每位工人的月薪是在1万4左右。
这样的薪资待遇不得不引起我们每个人的羡慕,如果进入到烟草公司工作,那么就意味着自己将会得到一份稳定薪资高的工作。
我们再来看2023年中国烟草缴纳的总税额,达到了13581亿,较去年增长了6个百分点。
或许有些人对于数字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我们可以将中国烟草和国内各个省份的缴纳总税额进行比较。
比如经济大省广东,在2023年总共缴纳的税务达到了7300亿元。和中国烟草相比,整整落后了6000多个亿。
除了广东之外,我们再拿江苏和浙江两个省份进行比较。江苏省在2023年所缴纳的总税额达到了4640亿元,浙江省所缴纳的税额紧跟江苏。
通过以上数据的对比,中国烟草真的能够秒杀这些经济大省。
为了能够更加证明数据的有效性,我们可以用国内外的几大公司进行比较。
比如我国手机的支柱企业华为,在2023年的纳税量只不过是中国烟草的1/14。苹果公司在2023年的纳税量只是中国烟草的1/13,两者进行对比的话,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
二、中国烟草的发展前景
中国烟草在每年的纳税额度是非常高的,同时该企业每年的营收也在随之增高,从而也就会带来可观的利润。
如今烟草的各个行业所缴纳的税额也分为了很多种类,2023年烟草行业纳税为12056亿元,财政总额为11770亿元,2023年烟草行业实现纳税13581亿,财政总额为12442亿。
2023年在疫情爆发以后,为了加强全民的身体素质,各大政府开始宣传禁烟的口号。
故而在这种情况下,烟草整体行业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种植面积和产量也在逐渐下降。同时我们吸烟的人数在近两年里也随之下滑,市场规模也不得不得到削减。
截止2023年1月份,我国烟草企业只剩下了104家。目前在市场上销量最多和消费者最喜欢的品牌中,中华和利群所占据的比重最高。同时这些年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产品,最受到消费者喜欢的便是电子烟。
和传统的烟草相比,这种电子烟本身对人体的损害更小,而且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款式和口味。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种电子烟也在不断地更新换代,产品也在不断升级。尽管受到了国家的政策管控,我国的烟草行业收入和利润还是保持着进步。
总结
总之,中国烟草这个行业能够秒杀我国几大经济大省,可见实力是有多么雄厚。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烟草的前景一定会更加美好,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0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案例一
老师,我们公司将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目前尚未开票,但是一次性预收了2年房租2180万元,请问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复:
是的,增值税是一次性缴纳的,只要是预收了房租,不管是否开票,就要缴纳增值税了。
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案例二
老师,我们公司将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目前尚未收到房租款,但是客户要求我们提前将租金发票开出来,请问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复:
是的,只要是先开具了发票,增值税就需要缴纳了。
参考: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案例三
老师,我们公司将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目前尚未收到房租款,也没有开票,但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已经到了,请问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复:
是的,只要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到了,增值税就需要缴纳了。
参考: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总结一
出租不动产租金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看看发票开具时间、收款时间以及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哪个在前,最先在前时间作为出租不动产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总结二
若是客户在房租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之前付了款,则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提前发生了。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11篇】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每个月必不可少的事,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也是不陌生的了。我们在进行报税过程中,要注意各种小细节,避免出错,否则会给自己和公司造成损失。
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吧!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各个用户进入上传申报文件界面后所看到的上传文件种类会有所不同,用户只需根据系统给出的提示逐个进行选择。
网上缴税
1)进入缴税功能。可以从“申报征收”的首页进入,或者在申报完成后进入。
2)“网上缴税”页面中显示企业欠税信息列表,在“待处理税款”一列可以查看到某个税种的欠税数额明细。
打印申报表
申报表查询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就分享到这了,希望能帮助到你们哦~
【第12篇】纳税申报工作流程文件
有很多新手会计,尤其是没接触过纳税申报的职场小白,提到纳税申报毫无头绪,有时甚至不清楚哪些税该报,对于申报不知道准备哪些报送资料,一趟一趟的跑税务局,搞得身心俱疲,再接触另一种税种,又是重蹈覆辙!!为了帮助大家避免重蹈覆辙,老会计整理了各种税的申报流程大全,希望能帮到大家,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
三、印花税申报流程
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六、残保金申报流程
七、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获取方式:
【第13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
4月1日,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啦,抓紧学习一下有啥新变化。
申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
另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0
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02
废止部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看这问答
问: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第14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相关问答
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延期缴纳应补税款如何办理?
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完成年度申报后产生应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需办理延期申请,征管系统将自动延长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的缴款期限。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第15篇】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税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2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5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5%)。
7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小规模企业每月做账及其报税流程
财会人员应该了解工作流程,更应该了解相关的财务软件,稍有规模或管理水平高一点的企业均采信息化管理,应该知道如何使用软件和如何设置,只要凭证制作正确,其余一切由计算机完成:凭证-汇总-明细账-总账-各种报表等。首先来了解财务流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个月编制一次科目汇总表。如果业务相当大。也可以一天一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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