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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税收违法行为(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对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一个税收违法行为

【第1篇】对一个税收违法行为

近年来明星、主播逃税事件频发,再次让税收筹划成为大众讨论的热点,原本的许多惯用的税收筹划行为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违法行为,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什么是税收筹划行为?税收筹划与税收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什么?实务中应当如何准确把握税收筹划行为的合理合法?

邓伦逃税案

薇娅逃税案

上述薇娅、邓伦都是通过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形式经营所得的方式偷逃税款,税率分析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高为45%。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可以看出,只要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超过的部分就适用45%的税率,这是引起明星、主播等高收入人群产生避税动机的原因之一。

(二)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高为35%。以个人独资企业为例,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凡实行查账征收的,其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照应纳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5%。也就是说,经营所得相比综合所得,在名义税率上的相差可达到10%,这对于明星、主播等高收入人群而言,是比不小的数字。

(三)“税收洼地”的存在。“税收洼地”可以分为核定征收式、税收返还式和降低税率式。当前有很多地方政府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采用招商引资的灵活手段,在一些指定园区对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不再根据收入和支出的差额确定其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而是直接根据固定的推算利润率来确定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不少地方的核定征收税率都只有1%。另外,在税收返还式“税收洼地”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推出一系列的税收返还政策,名为税收返还,其实是一种财政补贴,有些地区的税收返还额高达30%以上。这些做法都大大降低了经营所得的实际税负,更加推动了许多明星、主播利用收入形式的转换来降低税负。

正是因为存在大幅降低税负的好处,许多明星、主播才会采取这样的形式进行税筹安排,这在以前的税收环境下或许可以行得通,但是在当前的税收严查阶段,此种“税收筹划”方式的风险极大,一旦行为人被查处,不但无法节税,甚至还会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因此,需要严格把握税收筹划与税收违法行为的界限。

一、如何理解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其规范性定义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是企业的合理合法行为,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就是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为。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应当从如下几个角度:

(一)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逃税款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的合法行为。实务中税法的规定极其繁杂,不但税种较多,税基、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税率、纳税主体等方面也各有差异,加之我们国家税法体系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项规定的很死,这也为税收筹划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其中不乏可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二)事前筹划原则

税筹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开展之前,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此时纳税人再做筹划,无非就是改变原有的一些单证,业务履行的时间、地点、计价方式或编制虚假业务,都难以避开偷漏税之嫌,在当下的税收大环境下,这种所谓的税收筹划也根本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因此,纳税人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经营活动的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负。

(三)实质课税原则

合理避税的效果应当建立在经济活动实质的基础之上,这与税收实质课税原则一致,对于某项业务不能仅依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或课以哪一税种,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如何课税,以求公平、合理、有效。为何薇娅、邓伦等人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款?究其原因在于,其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外在形式的经营所得,与其收入来源的性质不符,与实质课税原则相悖,因而被定性为税收违法行为。

二、如何理解“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邓伦、薇娅等人的行为之所以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本质原因还是在于其税筹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当的减少了其应纳税额,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于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明确应该满足三个条件:(1)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2)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3)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种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实践中,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该如何解释和掌握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很难找到一刀切的办法。因此,条例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解释为“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获取税收利益只是构成避税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有些安排虽然存在税收利益,但是它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即不违背立法的意图,这就不是税法第四十七条所要规制的对象。

其次,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获取税收利益,没有统一的辫别标准,应该按照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考察,不能根据纳税人的陈述而定,也不应该只凭主观臆断,或者简单地采用若干指标来判断。因此,在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时,对目的的判断要建立在对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境进行客观考量和合理推断的基础上。

最后,税收利益要通过与正常情况下或者名义上应付的税额进行比较来确定,有些情况下确定税收利益可能比较复杂,甚至找不到明显的税收利益,因此需要对税收利益进行宽泛的定义。

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对纳税人商业交易安排是否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税企双方均通过该商业安排的商业实质从该商业安排的目的、结果,涉及企业及关联方财税状况变化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证。应该说,纳税人商业交易安排中出现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的结果并不能说明该商业交易安排一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但如能认定该商业交易安排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就一定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对个别纳税人利用股权转让行为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而确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就符合税收法律规范的以免除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原则,遵循了实质课税的精神,是对避税行为的遏制,这一规定并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个人认为,对纳税人商业交易安排是否“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该视具体行为来考证,特别是对纳税人明确或者隐含但实际执行的交易合同、协议、承诺、保证等交易行为依据进行全面考证,从而认证该商业交易安排对税务处理结果的影响。明星、主播通过设立工作室的形式降低税负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明星、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或公司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纯粹成为了“虚假合同”“虚假入账”的空壳企业,相关投资人借助空壳企业违规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少缴税款,就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三、如何把握税收筹划

上述分析可知,税收筹划行为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本质区别。税收筹划应该是在企业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的行为必然构成权利滥用,侵犯国家税权。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为防止越界,需严格把握上述税收筹划的三个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现如今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以实质课税原则构建起了一套防治滥用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的制度,若纳税人筹划的行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交易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进行避税。

个人认为,要做好税务筹划,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税收筹划不仅是需要深刻了解税收政策、税法、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等,还要注重与所在地税务局沟通,了解相关税务处理的征管口径。有些人拿到税收优惠政策,会生搬硬套地运用,结果往往是漏洞百出、麻烦不断。要知道税务筹划不是天花板,必须要落地才可以!能够落地,需要每一步都经得起推敲,税企能够达成共识的方案,往往是容易落地的方案。

(二)税务筹划要提前进行,不要事后,事后的往往不是合法的筹划,而是违法的操作。无论纳税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此时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很难避开偷逃税之嫌。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这种打擦边球的“点子”风险极大,也会给纳税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税收筹划从来就不是单纯的财税技术问题,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需要自上而下地进行设计,考验综合评判分析能力。真正的筹划一方面是规避公司基本业务的税收风险,让税收成本符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在这个基础上通过该业务情况的合理安排充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一个好的税收安排应当是功夫在“税”外,将税收优惠政策嵌入到企业的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去。

结束语:

总之,税收筹划是选择或改变税收法律事实,进行税收处理所依据的税收法律事实是符合事实的,并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税收违法行为是掩饰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事实真实情况,或伪造并未发生的税收法律事实,或对已经发生的税收法律事实的处理不符合规定。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本质区别。

【第2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益税捷》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国家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大力的扶持计划,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一部分问题,因为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在最初成立时,企业的发展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市场的竞争,企业的业务和资金都是支撑企业发展的核心,所以国家对这个时间段的企业是大力扶持的。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最近两年更是加大了扶持力度,2023年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首先,对于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税在100万以下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所得税税率则为2.5%,年应纳税所得税在100万-300万之间的,则是按50%计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则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

其次,对于小微企业适用于3%增值税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自4月起到年底12月31日,都会对企业的增值税免征,预缴的增值税也是暂停。

最后就是对中小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缴纳。

这些政策都是属于国家性的普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很大一部分税负压力,不过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地方性的政策,我们东西部的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当地差异,所以为了带动东西部共同发展,国家也出台了西部大开发政策,而地方也为了促进地方的经济,出台了一些地方的政策,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

企业目前可以申请享受的地方性政策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政策:

1、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

对增值税:企业正常经营缴纳在当地的税收,地方根据保留的50%的税收,对企业扶持70%到90%的税收扶持。

2、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核定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在园区可以申请对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核定,个税核定为0.6%-2%左右,企业综合缴纳1.2%-2.5%左右。

个体工商户,园区对企业的个税可以核定为0.3%-0.45%左右,综合税率在0.8%-1.5%左右。

企业在享受过国家性的普惠性政策时,也可以叠加享受地方对企业的税收扶持。

版权公告:本文转自《益税捷》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可以移步《益税捷》详细了解!

【第3篇】税收对供求曲线的影响

税收对市场的影响:①无论是对买者还是卖者征税,税收改变市场的均衡点,使得市场的交易数量减少。②征税使得买者支付的价格既高于卖者得到的价格也高于征税前的均衡价格;卖者得到的价格既低于买者支付的价格,也低于征税前的均衡价格;③无论是对买者还是卖者征税,税收总是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各自承担的比例取决于需求价格弹性。具体来说,缺乏价格弹性的一方将承受更多的税收负担。

当向卖方征税时:

1.供给曲线将发生移动;

2.税收提高了生产成本,因此,供给曲线向左移动;

3.导致价格上升,交易数量下降;

当向买方征税时:

1.需求曲线发生移动;

2.税收提升了买方需要支出的费用,因此,需求曲线向左移动;

3.导致价格上升,交易数量下降。

其共同结果是,税收降低了市场活力,供需双方都要承担税负。

弹性对于税收归宿的影响:

1.供给富有弹性,需求缺乏弹性的状态下,买方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2.供给缺乏弹性,需求富有弹性的状态下,卖方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其结果是,越缺乏弹性的一方,承受的越多。

【第4篇】税收风险管理与风险应对

教育培训机构税收风险应对策略研究

原创: cyf玉树临风 税官玉峰 今天

《中国税务年度报告(2018)》指出,中国税务部门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获取涉税信息,形成了风险分析识别、任务推送、应对处理、评价反馈及过程监控的闭环管理流程(见下图)。

税务部门对内外部涉税信息进行整合,运用各种分析工具,对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定期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对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按照风险等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对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提示提醒方式,督促其防范风险或自我纠正;对中、高等级风险纳税人,采取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手段,进行风险应对。

近年来,市场化运作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语言学习、才艺培训、企业培训等细分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在利益的驱使下,迎合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的急切心态,上演了一场“群雄逐鹿”的大戏的。据权威资料披露,2023年全国的培训机构已超过10万家,教育培训产业的市场规模达到2万亿,除去正规的学校教育,市场化运作的培训市场规模约为9000亿元,培训市场“蛋糕”越做越大,税收风险也就越来越大。

鉴于教育培训机构较高的税收风险和巨大的市场规模,研究并寻求最佳的风险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 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相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二、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属性

1、从收入的维度看:教育培训在增值税管理上界定为教育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教育服务”是“销售服务”一级税目项下4级子税目:

销售服务(1级)>生活服务(2级)>教育医疗服务(3级)>教育服务(4级)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从所得的维度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划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企业所得税按征免区别对待。

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执行。

3、从行业的维度说: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特定的范围。

从税收的立法本意及行业税收政策来看,税收优惠更多的倾向于非营利性的公办和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公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税收优惠,必须要满足相应的前置条件。

简言之,市场化运作的校外培训机构,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应依法纳税。

三、税收风险管理目标及遵循原则

1、管理目标:

无论是税务机关主动介入风险应对,还是督促纳税人进行税收风险自查,在闭环管理应对流程中要管清楚,说明白。

现实目标:税种查全、项目查清、环节查到、问题查透。避免开化虽早,景色依旧。

终极目标:提高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程度,尽可能缩小其应尽的纳税义务与其申报税款之间的差距,做到开化虽早,景色常新。

2、遵循原则:

一是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主线, 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原则。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科学采取风险应对策略原则。

三是以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服务原则。

四是以完善内控建设为目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原则。

五是以完善联动机制建设为目标,构建一体化信息共享原则。

四、税收风险应对策略

税收风险管理确实是一门学问,“凡讲学问必须知道学和术的区别。学是求明白事情的真相的,术则是措置事情的法子。把旧话说起来,就是“明体”和“达用” (吕思勉《中国简史》)”

税收风险应对之前,创建一个定位并付诸实施,是通向“明体”和“达用”的阶梯,这就是策略。这个定位过程,这里称之为策略研究。

(一)、信息源集合:

税收风险管理参与人的信息结构深刻地影响着各方最佳策略的选择。纳税人诸多的涉税信息,都需要用税法语言去解读,关键就是对涉税信息进行整合及筛选、分析和预判、识别并防控。

信息的收集从教育培训机构的视角看,分为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

1、外部信息:

① 政府管理部门信息。② 媒体网络信息。③ 培训机构关联信息。④ 会计信息。⑤ 数据挖掘信息。⑥ 税务机关征管信息。⑦ 知情人暗示和举报。⑧ 中介机构信息。⑨ 学生及家长信息 ⑩ 其他相关信息。

以政府管理部门信息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相关条款规定,申请筹设、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材料。我们可以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获取以下信息:

① 本地区申请筹设、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信息。

②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 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④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⑤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⑥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⑦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⑧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内部信息:

① 证照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办学许可等。

② 财务类: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会计科目余额表、应用的财务软件及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岗位职责和财务核算流程、银行账户等。

③ 涉税文书类: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检查结论书、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资料,发票领购情况等。

④ 报告类: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鉴证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内部审计报告等。

⑤ 图示类:教学业务流程图、所有权结构图、治理结构图及组织结构图等。

⑥ 记录类: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全部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各部门及负责人的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讲话稿等。

⑦ 内控制度类:行业管理的相关文件、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教育连锁加盟合同、资产出租或承租合同、投资、筹资、资产处置及重组合同等。

⑧ 说明类: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信息化管理应用情况,连锁加盟及支付加盟费、学费分成情况,收取学费的标准、方式及发票开具情况,教学形式、生源数量及培训时间的说明,税务特别事项说明等。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尽可能多地收集纳税人的信息,构成一种非对称条件下的信息量的平衡,是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质所在。

(二)、数据链的吻合:

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信息载体存储及处理方式 是税收风险防控的核心环节,教育机构各环节涉税数据信息的产生、存储、流转到会计报表编制及纳税申报表的生成应形成真实、完整和一致的数据链。大量的案例分析证明,以行业特征和内控流程为切入点,核查涉税数据链是否吻合是纳税风险防控的关键所在。

数据链不吻合,一方面说明纳税人税收风险等级高,纳税遵从度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应对,以完善企业内控建设为目标,可以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

(三)、商业模式解析:

商业模式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好的商业模式可以帮助企业创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经营小环境,这个小环境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客户价值创造模式,二是企业价值获取方式。从税收风险应对策略的角度讲,可以简单理解为纳税人赚钱的着法。

1、关于客户价值创造:

教育培训巨大的市场商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出传统教育与互联网的契合,自然也演化出多种不同形式的在线教育商业模式,常见的有平台模式、会员模式、垂直服务模式、直播模式,在线编程/实验模式、1v1模式、o2o模式、题库模式和假在线模式等,目前最炙手可热的就是1v1模式下的个性化解决方案了。

2、关于企业价值获取: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23年中国教育培训市场专题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显示,培训教育业的连锁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主要教育培训连锁品牌的店铺增长率约26%,有80%的企业采用了连锁发展的模式。教育连锁的理念越来越多被公众所认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优质教育资源不平衡、不对称的问题。连锁总店也因品牌加盟店的扩张,

通过收取加盟费和学费提成的方式,快速完成了资本的积累。

3、实例解析1v1个性化解决方案:

xx智适应教育平台,是设在一线城市某教育集团倾力打造的专注中小学个性化辅导的连锁品牌。该平台采用自主研发的自适应学习系统,通过线上与线下有机结的教学模式, 结合人工智能和海量数据分析,做到了知识点纳米化,从而建立了“测-学-练-测-辅”的个性化辅导体系。目前在校生源已超10万人,加盟店(分校)超过了2000家。

通过对本辖区该品牌某加盟店(法人公司)税收风险应对发现,一方面集团总部收取加盟费40万元,再按每位学生每小时150元的定额标准,依20%的比例(30元)提取学费分成收益,都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该教育集团是“巨工厂”,有10万生源和2000家门店,税收征管难度大,若纳税遵从度低,就会产生巨大的税收风险。另一方面本地加盟公司是“小作坊”,规模不大,生源有限。每位学生每小时按300元的标准收取学费且全部为现金交易,学生及家长通常不会索要发票(加盟公司也不需要向集团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票而获取税款抵扣利益),收入体外循环的风险较大。

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风险应对,应以教育连锁品牌总店及加盟店做为重点监控对象,无论是总店还是加盟店,当地税务机关都应主动发起相关信息传递,进行联动互动。

还应该指出的是,那些设在一、二线城市的连锁品牌总店,事实上构建了总部经济平台,通过税收的协同效应,将加盟店所在地实现的税收,转移到总店所在地缴纳,从地方财力的角度讲,一方是捉襟见肘,另一方是盆满钵满。

熟知企业生意是如何做的,钱是怎样赚的,对税收风险管理来讲非常重要。风险是企业经营的“副产品”,风险不会产生于真空地带,不会发生在孤岛上,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商业模式的运作相伴而行,滋生繁衍。在商业模式中诊断风险“脉象”,让我们发现了一件极为犀利的思想武器。用这件武器,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对税收风险管理的许多疑惑,有一种进入新天地的感觉。

(四)、现场实地查看:

风险应对手段再先进,也不可能替代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查看。现场实地查看,是提高税收风险管理质量及效率的重要途径。

查看重点:

1、电脑中存储的word文档及excel表中的涉税数据至关重要,其实质是企业根据内控制度的要求,建立的学费收款台账,学生基本信息、员工经营业绩考核表等。

2、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3、教学方式、教学计划安排表、各类宣传、广告资料。

4、办学场所规模、电脑机位数量、教学老师及管理人员情况。

5、学生签到簿、现场学习人数、具体收款方式、发票开具情况。

6、其他各类书证,如房屋租赁合同、品牌加盟合同、教师劳务合同。

7、会计账簿及凭证。

(五) 、“税眼”看账:

在税收风险应对中,查看会计账簿及凭证是必要的,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会计是商业语言,风险应对是税法语言,所谓查账就是如何实现语言的转换,准确定性经济交易事项才是征税的关键。

这里说的“税眼”看账,还包括以下含义:

1、教育培训机构因大量的现金交易,易形成收入的体外循环,因此,对应税收入完整性的检查是重中之重。

2、与销售产品及其他销售服务不同的是,教育服务的对象是人,我们当然可以获取关键的“言证”。

3、通过对教育培训机构(承租场所)的风险应对,能够获知出租方的相关涉税信息,可以挖掘税源潜力,提升征管水平。

通过“税眼“”看账,呆板的、静态的、庞杂的账簿数字会变成了鲜活的、动态的、具体的风险应对信息。查账难亦真难,难是因为大脑不开窍,思维愚钝,看法笨拙;查账易亦容易,易是你睿智机敏、善于悟道、妙手迭出。

五、典型案例解析

中小学生的课外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火爆,但由于一些培训机构纳税遵从度较低,服务的对象大多是个人,且多数人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所以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少开发票,进而在账上不列收入的现象。

xm市税务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教育培训中心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培训中心不仅少开发票,少列收入,而且财务核算较为混乱,培训教师的工资也存在申报不实的问题。

稽查人员对该培训中心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突击检查,在办公室电脑中发现了该公司的经营业绩明细表,表中详细记录了每个月学员报名及收费情况。为进一步确认企业的收入,检查人员还通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延伸检查,掌握了该培训中心的pos机刷卡明细,在确切的证据面前,企业才不得不承认在账上隐瞒收入的违法事实。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账上列支的培训教师工资明细偏低,与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符。在约谈中,企业负责人承认,账上列支的工资支出确实只是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并提供了账外真实的工资表。

最终稽查局依法对其做出了补缴各类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71.96万元的处理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

六、税收风险提示函

公元前四世纪,考底利耶(kautilya)在梵文著作《政事论》中说到,“我们征税时不应使纳税人感到苦恼,犹如鲜花不会在蜜蜂采蜜时被搅扰或伤害一样”

税收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可采用的风险应对手段有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显而易见,最能被纳税人接受和认可的便是风险提示提醒了。

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风险应对,就是通过典型户解剖分析,在寻找、识别、分析纳税人最具行业特点的税收风险的基础上,以行业税收风险加单户个性化税收风险为切入点, 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为目标,采取风险提示提醒的应对手段,倾力开启少打扰或免打扰模式,这也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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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重点税收风险事项应对

一、税务局如何发现企业纳税问题

以往税务机关是依靠管理人员阅读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方式发现税收问题。但铂略咨询调研发现,中国税务机关正在顺应时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使用各种手段加强税收管控水平。作为企业财税经理人也需要分析和了解税务机关的管理手段和管控节点。

以股权转让为例,税务局管控的关键节点在工商登记环节。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11)126号规定,工商必须向税务提供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信息。而现在税务机关又将这种事中管控向事前管控发展,如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取得完税凭证,没有完税凭证则无法变更股权。

再如出口退税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商检等部门,目前税务机关都与这些部门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联网和信息共享。

二、如何面对税务局的质询

税务局往往是通过指标异常来发现潜在问题,发现问题后先向企业质询,如果企业应对不得当,理由不合理,那么就可能引发稽查风险。

当税务质询时,作为企业首先要确认税务机关提示了何种“异常”指标、信息?对于税务机关提示的问题指标,企业是否已经作过分析?如果已分经分析了,那么心里就有底。如果税务机关提示的“问题”与本企业所认为的“问题”的性质、趋势和量级上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密切关注了。我们来看一个铂略咨询会员提供的广告费税务风险案例。

案例:

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申报了大量6%的进项税抵扣,其中主要为广告费,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广告费在附表上数值很小。一般而言。增值税抵扣了六百万广告费的进项税就表示成本中的广告费有一个亿。可是企业申报表附表上的广告费只有两千万。

企业有没有关注过这个指标异常?企业财务人员分析问题一般是从合同流的构建、资金流的支付、广告的发布情况、票据的合规性等角度来看的,往往认为操作合规、安全。但作为专业人士,从税务风险防范角度财务人员可以做的更好。

税务机关发现这个问题是因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不一致。这时可能有各种猜测。

情形一:

该企业2023年10月份发布广告,全额开票入账。但广告是持续到2023年10月的。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会计上2023年只能确认两个月的费用,即两千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按两千万,增值税和所得税不一致也就可以理解了。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可能会认为企业仍存在税收风险。在增值税发票文件国税发(2006)156号中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对于该业务,广告服务尚未完全提供。税务局可能认为广告公司提前开具发票属于违规,而企业进行抵扣就有风险。

情形二:

该企业为集团总部,总部统一管理集团下多个法人公司的广告采购事项,现总部自行承担一亿广告费中的两千万,余下的八千万由下级公司承担。但进项税全在总部抵扣是有风险的。因为一个企业承担的进项税必须与企业自身经营有联系。八千万分摊给下级公司时,有没有缴纳6%的销项税?如果开具专用发票,是否存在风险?因为该集团公司并未帮下级公司发布广告,是作为广告集中代理,而集团往往不具备广告集中代理资质。

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在回复或者提交分析说明报告时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可以按照如下三个步骤进行,查实问题、对照税法、采取措施。如果查实为情形一的,财务人员要在说明报告中罗列税法对于开票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依据,可与税务局讨论如果作为供应商的广告公司提前开票时作为客户是否有义务延迟抵扣等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理解。

案例分享之一——与税务人员打交道的一点心得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如何与税务人员打交道,可能是职业生涯中最头痛的一件事情了,一听到税务专管员打电话,就会觉得后背发麻,一到税务局去,就会觉得七上八下心里恐慌。那应该如何处理好税务人员的关系,做到有礼有节,不偏不倚呢?

笔者曾听一朋友说过一个故事。他的同事遇到过一次老板要增大增值税票的额度,但是时间很紧,需要一天办成,因为开票需要紧急。事实上,正常情况下是办不到的。税务局有税务局的办事流程,申请增大增值税票额度,从申请到批准有一定的时间要求。他那个同事,急的火烧眉毛,后来他直接去找税务局长,诚恳的说明情况,局长当即打电话给下属,要他们一路开绿灯,后来问题顺利解决。他的同事并不认识局长,也没有请客吃饭送礼。当然并不鼓励大家有事立即去找局长特批,事实上得到特批的可能性也不大。毕竟税务局每天也要处理很多日常工作。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税务局其实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不通情理。当然,在与他们打交道的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技巧和方法的,笔者根据别人的和个人的想法,总结了几点,供财务人员参考:

第一点,熟悉国家有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条款,你要自己先做好准备工作,有些你不必问税务人员,很多东西在在网上都能查找到,你实在要问,你也得先了解一下相关知识,要明白,一个连起码税务知识都不懂的财务人员是不称职的;

第二点,熟悉税务机关的办事流程——省的到办事的时候跑冤枉路。打电话请教不如当面请教,挑一个好的时间去面谈,如果实在没时间去,打电话时选择上午10点和下午3点最好,周二~周四效果比周一和周五好,因为这些人周一上午一般开会比较多(尤其是节假日后第一天上班,别想找到他们),周五下午也找不到(多半提前溜了,或者跟几个领导开一周工作会议总结去了)。去之前可以先打电话确认一下是否有空,将心比心,要是我没空的话,人家来烦我,我虽不会把情绪放在脸上,也是一肚子的恼火;

第三点,相互尊重,在尊重税务人员的同时,也是给他们一份尊严,在办事的时候嘴巴甜一些,嘴甜的人不吃亏,别去了税务部门就哭丧着脸,人家不爱看;税务专管员是税务局管理企业的最直接的人,因此轻易不要去得罪他们,对他们也要表示最够的尊重,想问什么问题最好一次性问个清楚,一个专管员通常管理上百家企业,不可能为一家企业的一个问题纠缠不休。最后一条,按时提交申报表和要求的其他资料,配合好他们的工作才是搞好双方关系的基石,如果不小心弄到黑名单上,大家面子都不好看。

第四点,以探讨业务的态度就公司的涉税事件据理力争,但是,假如他们决定不了或者理解有误的话,给时间他们请示上级或者去学习,别咄咄逼人,我见过好多的财务人员但凡有一点理由,都是咄咄逼人的态势,可能他们自己不觉得,但是他们却表现了出来,要明白,人无完人,金无足金,税收政策经常在变,我们只关注自己的行业,人家涉及了所有的税收项目,人家有时答不上来,这也没错,你得始终记着,你是去解决问题的,不是去指出人家不足的;上次我一朋友和我说他公司一纳税调整的事,年底的一笔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已经做了纳税调增,但是税务人员认为预提费用科目有余额,就必须再次调整利润表中的利润,我朋友很苦恼,我当时建议朋友和税务人员耐心沟通,向税务人员解释清楚,后来,朋友说这件事情解决的很圆满,公司做了报表调整,也没有多交税。

第五点,别没事就跳过基层去找上级领导,别以为人家局长的态度让你如沐春风,人家要没这么点涵养能做局长吗?可是他真的乐意来管这些小事吗?掉转头来,他可能立马招来手下大骂一通也说不定,你不光给自己招来麻烦也给你所在的企业惹事,想想看,是不是这个理?

第六点,与税务人员保持沟通——平常去税务局问个事,取个东西,或开会啥的,就要多向他们请教,和他们聊天,这样不仅可以多了解税务人员的所思所想(谁好办事,谁好说话,交交朋友),也可以纠正一些对税务问题认识偏差,还可以增进了解;

第七点,端正态度,树立信心。税务人员也是人,不要见了他们就觉得低人一等,总像自己理亏似的;现在税务人员也有了服务意识,如果不违反大的原则,他们还是愿意帮忙的;只要你公司没有大我的涉税问题,与税务人员都能沟通好的。

第八点,如果发现什么问题,最好是在税务专管员这一层就沟通好处理解决掉,不要把事情捅到上层去,那样事情就会很麻烦。个人觉得这一点是比较关键的。不管是与税务人员交往也好,还是工作中的其他方面也一样。

之二——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之三——应对税务稽查,先做好税务自查

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之前,往往先要求企业做自查自纠。相对来说,自查自纠出的问题与被税务局查出来,性质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能不能做好自查自纠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

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

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

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

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

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

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

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

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

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6篇】出口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如何识别海运提单真假

一、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4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第四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以上两文件告诉我们出口企业不管你出口业务是真实,如进行虚假备案单证,不仅不能退税,还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交纳增值税,甚至更严重的可能涉嫌骗税的调查。典型案例:海运提单虚假:江苏省常州市国税稽查局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2月4日对外贸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向海运提单开具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货代和船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中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出口货物真实:外贸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18日和2023年4月21日出具两份申诉说明,并向常州市国税稽查局提供了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开具的两份证明,用于证明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对应的货柜已经从上述两码头出口。处理决定:常州市国税稽查局于2023年5月8日作出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第二条认定常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据此依据文件规定,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法院二审判决:《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苏04行终30号)作出判决:常州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关于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的决定并无不当,市国税局依法受理外贸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再次提醒:作为出口企业单证备案重要单证之一“海运提单”也是打击出口骗税“逆查”法十分重要证据,“逆查”法就是:以查“海运提单”签章单位鉴别出口企业备案海运提单的真伪,以查货物流为主线,从检查下游出口环节货物真实性入手,确定真实货源货主,固定虚假出口证据,再返查上游开票企业,固定虚开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海运提单”是啥?“海运提单” (marine/ocean b/l)作为海上运输的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海运提单具有三种功能:一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货物收据,二是承托双方运输契约成立的凭证,三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按签发人不同可分为船东提单master b/l和货代提单house b/l。1、缮制提单前应注意货主有无特殊要求,一般情况下,货主都会在委托中注明。2、如要求在提单中显示'shipped on board'签单时,应注意上、下签章(其中之一应签在shipped on board 旁边)。3、如果涉及倒签、预借,应事先与船公司确认好是否能接受,如果可以接受,应填制好保函传真给货主,让其加盖公章,返回后再由代理人提供给相关船公司。4、如货代代理报关或接受委托报关,则需提供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货代则不需要货主的出口收汇核销单。5、发票的金额可以大于合同的金额。因为进出口合同中普遍存在溢短装条款,除非合同中无此条款或客户l/c中明确规定如实际走货金额大于合同金额则拒付。6、船公司一般不做拼箱货,是由专门的拼箱公司操作,将各个货主的货物拼在一个柜中再向船公司定舱。拼箱公司和船公司定舱是以cy-cy的条款,而货主与拼箱公司定的是“cfs-cfs”、“lcl-lcl”条款。船司只出具一套提单给拼箱公司,而不会出具多套以“cfs-cfs”条款的提单给直接客人;拼箱公司再签发自己公司的货代单给客人。故拼箱货无船东单可言,只能默认拼箱公司所签发的提单为船东单。拼箱公司的提单上所载的目的港代理一般是该公司自己的代理,而不是船公司的。三、海运提单种类、查询及鉴别方法(一)海运提单的种类海运提单分两种:1、船公司提单(有船承运);2、货代提单(无船承运)。(二)海运提单查询方法:输入备案提单查询网址:“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中华航运网)→点击上部菜单“提单查询”→在“信息查询”下 “搜索字串” 框内输入关键字(中英文均可)、“类型”可以默认为“不限”,也可以选择“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或“国际班轮业务经营者名单”、“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名单”→查询→经营者名单(链接)→打开,可以看到货代或船公司的单位信息、提单样式。以上方式如果查不到经营者,说明不具有资质,可以判断为假提单。(三)海运提单真伪鉴别方法1、提单格式的鉴别:每个货代公司或船公司的提单都有固定格式并需向交通运输部备案,通过上述查询方法查到货代公司和船公司后,可以查看其备案的提单格式,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就可认定为假提单。2、提单编号的鉴别:提单一般编号规则: 3位启发港字母+3位目的港字母+7位数字(前4位是年月,后3位是顺序号)+2个字母识别号这只是一般编号规则,大多数公司会遵循,个别公司会有不同,但如f768267、d1928a3此类号码,可以判断为假提单。3、delivery agent(目的港放货代理人):这栏如是空白的,可认定为假提单。4、p ort of loading(启发港):这栏应该是启发港的汉语拼音全称,如是sct/cct/yt等简写货空白的,可以认定为假提单。5、place and issue date(签单地点及时间):这栏应该顶格,当中应分离,如不顶格、当中不分离,可以认定为假提单。6、右下脚印章及签名:应该是方形印章,如是椭圆形印章、无签名的,可以认定为假提单。提醒出口企业:必须要按规定做好单证备案,特别是财务部门一定要与企业负责人说清楚备案政策规定,与业务部、单证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单证沟通机制,切忌伪造单证。

报关单上常见风险

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第二款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第六条第一款第8目: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以上文件告诉我们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才能申请出口货物免抵退,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计算免退税额。

特别提醒

有些人说现在都无纸化申报退税了,哪来报关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规定:“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报关单第一风险点:大家看看报关单图第四行第四格“境内货源地”风险。

假设以下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报关单上的风险--将“境内货源地”与第二行第一格“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核查。

看报关单上“生产销售单位”是宁波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境内货源地”是内蒙古其他,这就说明出口货物在国内的生产地、制造地或原始发货地在内蒙古地区。“生产销售单位”宁波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是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宁波和内蒙古不在同一地区肯定不是自产货物,就要认真审查该报关单出口货物是否符合视同自产文件规定要求。

友情提醒:文件规定告诉我们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除外)才能申请免抵退税,出口非自产和非视同自产货物只能申请免税。

假设以下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外贸企业风险--将“境内货源地”与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来源地进行核查。

看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是内蒙古其他地区,说明出口货物在国内的生产地、制造地或原始发货地在内蒙古地区,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来源地应该是内蒙古地区的,如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是来源是内蒙古以外地区,如河北、山东、江西等等地区,就要着重审查“三流”即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看看出口货物真实性,结合“提单”真假审核,看是否存在“买单配票”虚开骗税行为。

友情提醒: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必须做得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出口货物信息与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即“货真价实”、“单货相符”、“票货相符”真实出口业务,才能规避出口骗税风险。

小结:随着“金三”系统大数据的建设完成和出口退税单据联网核查系统的推广使用,出口退税实现了票据流的有效比对,将从源头遏制了犯罪分子利用票据和买出口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今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成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领导小组,加大打击出口骗税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尤其应加强对物流环节的监控,保证货物出口和申报信息的一致性,加大了对“买单配票”骗税的打击力度。

【第7篇】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现场30个问答总结(精华)

1、5月1日前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发票领用?

2023年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23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23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23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5.1前后,如何清理营业税事项?

按照最新规定:(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023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会增加吗?

建筑业由营业税制的税率3%陡升至11%,同时面临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据调查,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因此,营改增下,建筑业相比较于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最大。

4、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怎么申报纳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行为,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吗?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7、建筑企业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8、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怎么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对于老项目,是否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对于建筑业老项目,试点文件赋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权利,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0、2023年4月份分包商开具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可以作为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吗?

根据总局规定,对于分包商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用作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

11、我司购进建筑材料,因未收到工程款,由发包方付款,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强调要物流、票流、资金流的一致。实践中,建筑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有时由发包方代付采购材料款项,这是正常的业务经营行为,并不涉嫌虚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需要保留委托发包方付款的证据,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2、“营改增”后,是否最好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

需要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而不是单纯的比较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13、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哪些行为易引发“虚开”?如何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呢?

一.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二、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三、挂靠中“票流”、“资金流”指向被挂靠方,“物流”则指向挂靠方;四、名为分包,实为挂靠的分包;五、虚增成本现象。

防范“虚开”,要做到:一是做到“三流一致”:物流、票流及资金流的流向一致;二是做到“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

15、文件中的“安装服务”包含哪些内容?“其他建筑服务”呢?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16、建筑业“清包工”的定义是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7、文件中的“甲供工程”具体指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8、我公司同时运营新项目与老项目,该如何纳税呢?

原则上,对于新、老项目应分开核算、分别计税,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可以相同或者不同。

19、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因故不能抵扣,怎么处理呢?

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

20、甲供材有哪些税务处理方式?

甲供材按照合同约定可分为两种方式:

①.甲供材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施工方需按照含甲供材的承包合同总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②.甲供材不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即甲供材的价值不构成施工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

上述第一种情况,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包含在工程总包合同总价中,其货物移送行为属于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纳税。

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包含在工程总包总价中,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21、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吗?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上述费用均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根据规定,增值税下,以下进项不能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纳税地点有什么变化?

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纳税地点遵循的是“行为发生地”原则,营改增后,根据文件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23、接受境外设计等服务,要代扣代缴税款么?我司在国外承揽一建筑工程,是否需要在国内纳税?

营业税制下,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后,按照新政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工程项目在国外的,免征增值税。

2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5、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进项可以抵扣吗?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老项目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增值税的零税率和免税,如何选用?

按规定,零税率下,进项可抵扣,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下,进项不能扣,不得开专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之内不得更改。

27、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取得进项抵扣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8、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主要影响是什么?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不纳入利润表;价税分离对工程计价规则带来全方位的影响,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29、什么情形下,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0、建筑业营改增后,有哪些途径可以合法降低税负?

华税建议:(一)积极争取老项目等三种情形下的简易计税方式;(二)梳理调整业务流程,优先考虑能开具合规抵扣凭证的供应商;(三)调整经营模式,在甲供材等情形下争取更多的抵扣进项;(四)借助合同通过纳税主体、服务性质等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五)业务分拆,争取享受各种区域、行业税收优惠。

【第8篇】放管服改革对税收征管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各级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群众,亲自体验办事流程,化解干群矛盾,增强凝聚力。

开展体验群众办事流程活动,探索新的“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方式,是政府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过程中提出的正确政策导向,但是如何将活动执行好,见实效是我们的努力方向。具体而言,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加大宣传力度。有个别单位对此活动不够重视,为了完成任务而开展活动,存在作风虚化的问题,这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更是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可以通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党史教育等方式,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深入开展,让地方政府与相关工作人员真正理解开展此活动的重要意义,提升干部素质与思想觉悟,提高地方政府的重视。

二,明确实施细则。活动开展要取得实效最大的难点在于难以做到真正的换位思考,这导致活动效果往往收效甚微。要想保障实施效果,听取民意,为民解忧,各单位可以制定活动具体实施细则,比如活动形式、目标、要求等,明确执行活动的各项标准,保障在开展此项活动时更加规范。

三,建立配套管理。有关部门需要建立开设活动配套的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例如可以引入媒体与群众监督,加大党内监督,对于出现的一些形式主义的活动,及时予以曝光和严肃问责。

只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突出智慧治理,才能助力提升政府建设水平,加快提升群众办事体验。

【第9篇】对税收业务的总体认识

史罕明/文

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甚至全部企业的领导人都认为,财务必须服从业务,要全力以赴为业务工作搞好服务。

很多企业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当成了财务部门的四大罪状,批来批去。

很多财会人员在企业生存艰难,成了领导的“替罪羊”,职工的“出气筒”,财政眼中的“造假者”,政府审计眼中的“助纣为虐者”。

财会人员里外不是人。

很多企业领导、职工都认为,财务不创造价值,是企业的负担。

为了减轻负担,多数单位财会人员数量不足。必须整天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其工作强度,是其他职工的数倍。

有的企业认为,财务是影响业务开展的阻力。

不许财会人员乱插手。

财会人员就不敢放手工作。

办事谨小慎微,说话再三权衡,甚至不敢说话。

对内,担心被领导“穿小鞋”,害怕被调离,更害怕被裁员。

对外,又害怕被审计问责,更害怕被财政问责,被吊销会计从业证书。

整天提心吊胆地工作,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评先进,与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务无缘。职务晋升,想都不敢想。

“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成了我国财会人员的普遍现象。

地位低,待遇差,不被认可,不受尊重,是财会人员的普遍遭遇。

同为财会人员,国外的会计师,却是最受人尊敬的三个职业之一。

在我国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cfo的排名第三。

仅次于董事长、总经理,财会人员的地位,高于业务人员。

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排名非常靠前,财会人员权利很大。

在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财务总监排名第三。

一个财务总监,可以管住拥有几千人的控股企业。

财务总监不签字,一分钱也支不出去。

但在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常常排名最后。

除了能管住财务经理,中层以上人员,都不听他的招呼。

很多国企,根本没有总会计师,财务科长地位更低。

这其中的思想根源,恐怕与我们公认,财务必须服从业务之根深蒂固的认识,密不可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是行动的指南。

错误的思想认识,必然导致错误的行动。

错误的行动,又必然导致错误的结果。

笔者认为,财务必须服从业务的观点,大错特错。

它是一种本末倒置,是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颠倒的错误认识。

01 财务服从业务观,妨碍了财务人员九大任务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结合《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党章》、党的财经纪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要求,企业财会人员,有九大任务。

第一,维护国家利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贡献;

第二,维护党的利益,为维护党的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作贡献;

第三,维护政府利益,确保依法纳税,为保障国家和地方税收收入做贡献;

第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监督企业依法依规依纪经营;

第五,维护业务合作者、消费者、公众利益,监督企业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

第六,维护投资者利益,确保投资有合理回报;

第七,维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及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欠款;

第八,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即多盈利做贡献;

第九,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监督企业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为职工争取必要的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保障。

我们很多企业领导,只知道财会人员有为企业做贡献的任务。

他们却不知道,财会人员还肩负着为党、为国家、为地方政府做贡献的任务;还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业务合作者、消费者、公众利益的任务;还肩负着维护投资者、债权人、企业职工利益的任务。

明知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很多领导却要求财会人员偷税漏税。

税务部门、审计机关不答应,要拿财会人员是问。

单位领导要求财会人员想办法摆平。

财会人员就与税务、审计人员产生了矛盾。

部分领导要求,财会人员要想方设法骗取国家财政补贴。

财政、审计部门不答应。

财会人员又与财政、审计人员结下了梁子。

有的企业要求,财会人员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反党的财经纪律之事。

如滥发津补贴,公款吃喝,公费出国,公款旅游。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不答应。

还有不少企业,要求财会人员编报虚假财务报表,为企业虚增利润,骗取银行贷款。

贷款银行、银监会、审计机关不答应;

有的企业为了资质升级,要求提供虚假收入。

资质主管部门、审计机关不答应。

为了目标考评,有的企业要求编造虚假业绩。

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机关不答应。

有的要变卖国有资产,让国有资产流失。

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机关不答应。

更有不少企业,为了投标,编制虚假财务信息。

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竞争对手都不答应。

有的企业违法经营,受伤害的消费者、审计机关、人民法院不答应。

有的企业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挂羊头卖狗肉,以次充好,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

市场监管部门不答应,人民群众不答应。

领导没有法制意识,企业胡作非为。

审计机关最后都把账记在财会人员头上,搞得财会人员四面树敌,处处有人找他们算账。

这都是我们多数人的法制意识淡漠,特别是企业负责人法制意识非常差,对市场、对法律制度纪律、对财会人员工作无知造成的。

他们把财会人员身上肩负的九大任务,当成了只有一个任务。

忽视、漠视、敌视另外八个任务,产生的必然结果。

02 三项权力被限制,财会人员难以完成法律规定的九大任务

完成任务,必须有相应的能力。

更需要确保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的权力。

任务就是责任,权力则是完成责任的必要条件。

权责对等,权责匹配,责任方能完成好。

财会人员要完成法律赋予的九大任务和责任,必须拥有以下三项权力:

第一,经济活动的决策权。

具体有两种形式。

一是充当企业经济活动的规划设计师。

为企业经营活动定方向,定目标,定实现目标的路径,定完成目标的计划、方案、措施、办法等。

比如,编制企业年度、项目、活动预算;

进行企业经济活动可行性分析;

制定经济活动要达到的财务目标,财务计划;

编制财务筹资方案,财务投资方案,财务资金运用方案;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绩效考核办法,设置财务指标;

制定财务奖惩措施等。

二是充当企业经济活动的参谋长。

即对他人制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有否决权,有修改权。

确保方案符合国家、党、地方政府、行业、单位、投资人、债权人、业务合作者、用户、职工、社会公众等各方要求。

第二,经济活动执行过程的监督权。

财务有权代表党、国家和政府,监督企业经营活动执行的全过程。

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有权制止、叫停。

对不听指挥、不服从管理的人,有权上报相关部门。

有权建议进行法律、行政、党纪等各项处罚。

犹如“钦差大臣”。

第三,经济活动结果的考核评价权。

具体也有两种形式。

一是对中间产品、单项工程的考核评价权。

比如,对高速公路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安全工程之交工验收过程,分别进行考核评价。相当于“产品质检员”。

二是对最终产品、总体工程、年度工作的考核评价权。

比如,对高速公路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对单位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相当于绩效考评员。

要完成维护党、国家、政府等九个方面利益的任务,财会人员必须拥有决策、监督、考评三项权力。

然而,多数单位的财会人员,参与决策、监督、考评三项权利,几乎被全部限制或剥夺。

在没有总会计师的单位,财务科长因属于中层干部,无权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无权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

无权参与对经济活动结果的考核评价。

在有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因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不是党委委员,不是董事会成员,仍然无权参与决策。

其监督权、考评权,因地位低而受限。

其结果,就是党、国家、政府的利益无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无法维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其他五个方面利益维护,更是无从谈起。

财会人员成了企业领导的打工仔,是被老板驯化的奴隶。

按照《会计法》《审计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要求,财会人员有权监督企业单位所有人员。

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所有业务人员和所有管理人员的经济行为和财务行为。

有权拒绝报销企业单位所有人不符合法律制度纪律要求的业务。

财会人员依法依规依纪开展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干涉。

财会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必须由财政部门、政府审计机关作出评价。

就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权管理单位中层以下所有人员。

但中层以下所有人员,无权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评价权,属于上级主管部门,非本单位任何人。

可见,按照法律规定,财会人员的权力,应当高于业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03 财务目标与企业目标一致,业务是完成财务目标的手段

大家都知道,办企业的目的,是为了盈利。

至于干什么业务,那只是盈利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多种经营,是盈利的一种方式。

专营一种业务,是盈利的另一种方式。

开服装店不赚钱,就改行开饭店。

开饭店还不赚钱,就改行干有科技含量的业务。

万变不离其宗。

变的是业务形式。

其宗旨,不管干什么业务,都是为了赚钱。

而赚不赚钱、赚钱多少,必须由财务算账后,才能知道。而不是业务人员自己说赚了多少。

因为,业务人员只知道业务收入是多少,业务直接成本是多少。

除此之外,他们一无所知。

比如,贷款利息是多少,增值税等税金是多少,管理费用是多少,机器厂房折旧是多少,无形资产摊销是多少,坏账损失是多少,材料的出库成本是多少,在产品占用的资金成本是多少,业务员的工资、社保费合计是多少等等,他们肯定不知道。

这些都是构成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盈利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财会人员不仅会算账,而且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

违法违规违纪的事,不能干。

干了之后,挣到的钱,会被当作非法收入,全部没收。

造成的损失,企业还要赔偿。

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坐牢,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得不偿失。

财会人员不仅会算账,而且知道怎么能多挣钱,怎么能省钱。

比如,财会人员通过对经济活动分析,能提出针对信誉良好企业的赊购赊销政策、销售折扣与折让政策,能增加销售收入。

通过方案比较,从三家或更多家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中,挑选一家性价比最高的企业,能为单位省钱。

通过分期付款政策,能节约资金成本。

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能节约税金支出。

通过银行之间的竞争,可以节约贷款利息支出。

通过节水、节电、节约办公用品,能压缩管理费支出。

通过单车核算,定期公布车辆耗费,能节约车辆使用费支出。

通过限定借款归还时限,对不按期还款者,停止借款,并从本人工资中扣还制度,能节约借款资金等等。

我们不能片面认为,只有业务人员能为企业赚钱。

财会人员也能为企业赚钱,而且是赚大钱,能长期赚钱。

比如,制定一项能激励职工积极性的奖惩制度;

否决一项没有效益的大额投资;

防范一笔可能属于重大骗局的合同支付;

化解一起可能为公司带来重大灾难的经济纠纷;

处理一个有很大隐患的法律风险、审计风险问题等等。

财会人员是参与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结果考评全过程的重要当事人。

财会人员是管理和控制企业供应、生产、销售,人员的工资待遇、财产与资金安全、物品采购、领用、报废等经济活动全要素的监管责任人。

其管理的综合性,除“一把手”外,任何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都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和能力。

业务人员就是完成企业赚钱目标,即财务目标的执行者。

他们不是决策者,更不是监督者和考评者。

计划、人事、办公室等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也是为企业赚钱目标服务的。

计划负责制定、下达赚钱任务;

人事负责安排落实完成赚钱任务的人员;

办公室负责下达赚钱指令,收集传递有关赚钱信息。

他们同样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综上,财务必须服从业务的观点,大错特错。是本末倒置,将目的与手段颠倒的做法。

业务必须服从财务,才是正确的认识和理念。

【第10篇】国税对新征管模式税收执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不仅与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也与税收工作紧密关联,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尚未颁布之际,笔者建议基层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过程中注意防范以下几方面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中注意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

民法典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为主线,规定了大量民事主体权利,突显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此外,民法典专门制定了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给予保密的条款,但对纳税人人格权方面的保护尚待完善,对纳税人个人隐私的内涵也不够明晰。随着民法典施行,税务机关不仅要保护纳税人的个人隐私,而且要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比如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程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从多角度记录税收执法行为,记录内容不仅与纳税人的个人隐私相关,且涉及纳税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又如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仅反映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而且将影响纳税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这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需要。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有了新变化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而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施,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已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所替代。民法典不仅完善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保全制度,而且增加了代位权、撤销权行使的情形和实施规则。税务机关依据民法典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债权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从2023年1月1日起,基层税务机关在申请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时,不能再引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遗产继承优先清偿税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分别对遗产继承人、遗赠人以所得遗产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顺序、限额和优先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不仅填补了现行税收征管法对未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被继承的,其欠税得不到追缴的法律空白问题,而且为基层税务机关向遗产继承人、遗赠人用被继承人遗产清偿其应缴纳税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税务人员在具体执行有关规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意味着,税收在优先于遗产继承权的同时,首先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遗产,然后再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缴的税款。而对受遗赠人用遗赠人遗产清偿其所欠缴的税款时,不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受遗赠人保留其必需的遗产。也就是说,受遗赠人应当以受遗赠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遗赠人所欠缴的税款。这也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遗赠人)所欠税款的区别。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第11篇】对税收工作作出批示

近日,驻马店市委书记鲍常勇在市税务局呈报的税务工作专报《条块结合 点上发力 推动“纵合横通强党建”向实向新》上作出批示:市税务局全面落实税务总局“纵合横通强党建”的工作要求,“条”上聚力、“块”上联动、“点”上做功,形成了上下同频共振、齐抓共管党建的浓郁氛围,推动了税收工作高质量开展。望继续发扬优良作风,以更大的担当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以更实的举措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以更优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条块结合 点上发力 推动“纵合横通强党建”向实向新》原文如下: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驻马店市税务局坚持条块结合,点上发力,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党委“条主责、块双重,纵合力、横联通,齐心抓、党建兴”的“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让党建“原点”辐射最大能量,推动驻马店市税务局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条”上聚力,上下协同、共建共学“抓纵合”

注重发挥税务系统条线优势,汇聚纵合合力,各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形成了上下同频共振,齐抓共管党建的浓郁氛围。一是在“条”上抓履责。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建办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共管,深入落实“下抓两级,深抓一层”工作机制,着力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制定《全市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年度工作要点》,按照《党建工作规范》要求,下发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推动“两个责任”有效落实。二是在“学”上强贯通。坚持把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委会议“第一议题”,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第一主题”,青年理论学习“第一任务”,2023年市县两级局党委开展党委会议“第一议题”学习326次、党委中心组专题研学132次,开展支部结对共建79次。市局举办3期领导干部专题读书班,加强对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轮训,积极参加总局、省局举办的“一竿子”插到底视频学习会议,持续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三是在“新”上求突破。突出创新力擦亮品牌,将党建品牌与税务文化相结合,打造了“初心责任·党旗红,担当兴税·事业红,感恩和谐·家园红”为价值理念的“驿行天中税苑红”“心连心”“税心向党”“仁德新风”光耀党旗别样红等一批党建品牌。有力鼓舞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创先争优、担当作为的斗志,上下联动抓党建的合力日益凝聚。我局上报的《用活红色资源 擦亮党建品牌 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心走实》“四红”党建工作法得到了省局丁校伟副局长的批示肯定。

二、“块”上联动,主动作为、开门互融“促横通”

在落实好系统党建工作的同时,注重“开门抓党建”,坚持“跳出税务看税务”,自觉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主动加强地方党委联系。制定与地方党委及相关工作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探索向上级税务局党委和地方党委双报告机制,自觉接受双重领导。市局领导班子成员主动走访市纪委监委、组织、宣传、机关工委等部门,做到重点工作积极汇报、日常工作主动沟通、专项工作争取支持。市局党委坚持每半年向市委及组织部门报告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情况、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等,每年按要求参加地方组织的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市局党史学习教育成效获得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戚存杰的批示肯定。二是主动融入地方党建工作。在全市“学习百年党史 汲取奋进力量”党史知识竞赛中,市局荣获“优秀组织奖”,两名同志分别获得二等奖和三等奖;在市直机关庆祝建党100周年歌咏比赛中,市局合唱团荣获三等奖;在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开展的“百名党员讲党史”活动中,市局共有3名党员入选百名优秀宣讲人。市局党建工作做法被市委直属机关工委书记王红卫批示肯定,被评为“全市模范机关创建先进单位”。三是主动服务地方发展大局。大力推广“银税互动”,累计为企业发放贷款额度21.3亿元。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企业开办”综合窗口,提升业务办理效率;顺利完成12366热线与12345热线归并,接听满意率99.6%,市局门户网站访问量突破23万人次,被表彰为“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先进单位”。创新打造“三台联动”集成化办税模式,实现了电子税务局与“咱的驻马店”app无缝对接,受到省局秦应记副局长批示肯定并被省局确定为试点单位,相关经验做法在总局内网刊发。

三、“点”上做功,固本强基、全面辐射“强党建”

条块协同,纵合横通,党建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全市税务系统逐步形成“聚合力、夯基础、促发展、带队伍”的良好局面。一是政治引领,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市税务系统始终坚持“围绕税收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将党建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效能。2023年,全市共组织各项税费收入342.3亿元,同比增长7.5%,增收23.9亿元。把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作为政治任务扛牢抓实,全年预计新增减税降费7.52亿元,惠及纳税人和缴费人7.64万户次。为2941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和煤电保供企业缓缴税费2.5亿元。二是思想引领,干部队伍和谐稳定。牢固树立“四合院”意识,用好群团活动、谈心谈话、主题党日等载体,完善“合”的机制。扎实开展基层规范化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开展“一科一训、一人一铭”活动,营造了浓厚的税务文化氛围。市局连续保持全国文明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全市平安建设先进单位,荣获全省“七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多名同志分别被授予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税务系统百佳税务所长、河南省企业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三是组织引领,克难攻坚成效显著。在改革发展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做到工作推进到哪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作用就发挥到哪里。成立“党员突击队”“税收智囊团”等,带动全体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推动减税降费政策实打实、硬碰硬落地。在疫情期间,组织志愿服务队、党员先锋队400余人次参与防疫工作。积极选树先进典型,联合市文明办举办“我推荐我评议天中好税官”活动,大力宣传表彰“天中好税官”20名,为全体干部树立楷模和标杆,激发工作干劲。省局孟军局长代表总局王军局长以及省局党委向我局驻村第一书记董大勇进行了亲切慰问,并给予工作肯定。

来源:市税务局

投稿邮箱:zmdszgwbgs@126.com

【第12篇】税收对文明的作用

作为千万级人口城市,东莞有着数量庞大的外来人口。他们支撑了这座城市的发展,也感受着这座城市的气息,被这里的文明所滋养。在东莞,不论在古老的村落、祠堂,还是在家门口、办公地,一个个有形、无形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点让文明触手可及。

沉浸式体验,滋养持久

位于东莞市茶山镇的南社古村,完好地保留了明清古村落,是一个小有名气的景点。台风“木兰”来临前,虽裹挟风雨,仍有不少游人撑着伞、穿着传统服饰漫步其中,感受清雅时光。

这看起来很平常,不过到这里的游客都说:“这个景点有点‘怪’!”

第一“怪”,游客中心直接设在了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到游客中心歇脚、咨询,甚至取地图的游人,都不自觉地会停留一下,再溜达一圈。在实践站里,有面向小朋友的绘本角、面向发烧友的曲艺室,还有水吧等,不仅让附近群众的文化生活变得多彩,也吸引“到此一游”的游客长久驻足。

第二“怪”,这里没有和其他景点那样千篇一律的“网红美食”、小商品一条街。有的是疍家糕、双皮奶、濑粉等藏在小巷中的当地小吃,是粤港澳大湾区的特色非遗美食。当地政府对景区做了详细规划,细致到美食卖什么、民宿怎么建。

当地政府在开发旅游的同时,考虑如何利用古村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对群众进行文化滋养。南社古村经常举办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如松糕文化节、弘扬孝德文化的千叟宴,让村民与游客沉浸式体验。

“精神文明实践,一要对群众有精神引领,二要让群众在实践中有体悟。”茶山镇宣教文体旅办党支部书记黎晖说,向群众宣传新思想,讲与做要结合,讲得到位,做得深入。

当地将传授珍惜粮食的讲堂设在了稻田里,让青少年体验从播种到收割的四时劳作;志愿者给老年人送饭的同时,与他们聊聊健康中国理念;端午佳节,面向职工举办更有书香味的诗词大赛……活动虽小但常做常新,主题平凡却浸润持久。

点单中问需求,精准暖心

作为“世界工厂”,东莞有超过140万个市场主体,20万家工业企业。庞大的外来务工者撑起了城市的快速发展。如何做好外来务工者的精神文明工作?东莞市长安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主任蔡少霞选择从家庭入手,用家庭的文明建设来浸润城市奋斗者的心。

长安镇企业数量庞大、外来务工人员和随迁家属多,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就设到了员工的家门口。开展什么活动项目,由员工和他们的家属“点单”。

群众参与大步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活动 邓瑞璇 摄

“在vivo企业员工家属区旁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我们听从大家的呼声,针对性开展了汉服穿搭、香道体验等传统文化体验活动。”蔡少霞说,由志愿者组织文体协会、社会力量为家属“配送订单”,用小手牵动大手,以家庭撬动群众精神文明建设,让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成为群众“家门口的精神乐园”。

在群众点单中,蔡少霞发现不少工作减压、亲子关系等方面心理疏导需求。于是,长安镇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辟心育空间,邀请广东省内专家团队带领19名专职心理教师志愿者,为群众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安师傅带着儿子在长安镇生活。一段时间前,儿子的成绩突然一落千丈,家庭矛盾重重。一次,二人大吵一架后,安师傅来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打算在图书馆散心,却意外在楼层指引里发现了心育空间。他主动上前咨询,在心理志愿者的帮助下,父子俩一起接受了指导,生活慢慢重回正轨。

到企业去,到祠堂去,到家门口去,到群众心里去……基层文明志愿者总在琢磨,用什么方式,讲什么故事,能让群众即便在掏钥匙开锁的一分钟里,内心也能被触动。

化育式组队伍,人多力强

在东莞市直管镇这种特殊行政体制架构中,仅仅依靠文明实践中心与站点的有限工作人员,难以完成千万人口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的顺利推进,更需要许多基层的文明“执行官”。当地发动起群众力量,化育式组建志愿者队伍,共同拾柴聚薪。

党政机关的志愿者来了!东莞长安镇税务分局建起了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年轻的税务员杨楚梵说:“我们不是冷冰冰的执法者,我们的工作带着温度。”她主动参与文明实践活动,到企业、到广场给企业经营者、群众普法宣传,讲解税收知识,还与各界群众一起开展爱老敬老、垃圾分类、疫情防控等志愿活动。“志愿服务不仅提升了我们的能力素养,也悄然改变我局服务群众的效果。”杨楚梵说。

文化界的志愿者来了!长安镇美术家协会副秘书长段丽红退休后,来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义务教大家剪纸。“小朋友可以学习剪纸技巧和非遗文化,年轻人可以通过剪纸来减压,老年朋友可以相互陪伴,每个人都能收获美好与愉悦。”段丽红说。

群众在长安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练习书法 邓瑞璇 摄

热心群众也来了!伴随文明实践中心和站点建设,一些群众从参与者变成了组织者,从接受者变成了分享者。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服务着周围8万外来人口,每天都要开展一两场活动。这样高的频次,正是依靠发动群众智慧和力量。大步村两委办党委委员何振威说:“我们把群众里的‘小能手’组织起来,将他们擅长的手艺再传播。”

学习的是技艺,交流的是思想,共享的是文明。如今,各行各业的群众都纷纷贡献力量,让东莞的新时代文明实践愈发有滋有味。

*本文为《半月谈》2023年第20期内容

半月谈记者:黄浩苑 邓瑞璇 / 编辑:赵一鸿

【第13篇】对税收征管体制看法纳税人

昨天的你可曾想过,你的未来如现在!

如今我们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税务风险,我们如何应对?

税制改革

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系统更加优化

征收范围=税+费

大规模减税降费应接不暇

数字货币逐步推行,收入无处遁形

税务局掌握的数据质量更加精准

借助ai智能工具,税务局数据分析能力全面提升

动态信用积分

发票授信额度

手工发票一一纸专一一电专一全电

……

2023年亚太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视频年会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提出:围绕构建智慧税务这一目标,着力推进“两化、三端、四融合”。

“两化”,就是指构建智慧税务,有赖于推进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三端”,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形成以纳税人端、税务人端和决策人端为主体的智能应用平台体系。

四融合”,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实现从“算量、算法、算力”到“技术功能、制度效能、组织机能”,从“税务、财务、业务”到“治税、治队、治理的一体化深度融合。

一、世界税收征管发展脉络

税收征管1.0

从税收产生到工业化社会,税收征管主要以人力投入为主,为“手工式”征管时代。

税收征管2.0

进入信息化社会以来,税收征管逐步引入数字化和数据分析工具,进入了“电子化”征管时代。

税收征管3.0

目前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信息化高级时代,即数字化时代,与此相适应,税收征管将实现数字化转型,进入“自动化”征管时代。

二、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大数据税收风险管理的根本目标是税务机关通过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方法,以最小的管理成本有效配置管理资源,最具效率以获取最大的地提高税收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实现征纳共赢。

税收安全保障,减少和控制税收流失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税收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找到管理资源配置策略和税收遵从目标最大化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加强税收大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能力

01.内部数据

金三系统…登记、开票、申报信息

02.外部数据

第三方信息: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移说信息行业协会涉税信息

互联网第三交交易平台的交易大数据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涉项服务信息专业研究机构研究报告信息社会支持信息互联网平台及app涉税信息等。

北京:一体化集成税收大数据

江苏:大数据生态圈,2700多万条/日

常州:地理信息涉税大数据管税系统

……

万物互联互通,大数据下的我们应该怎么做?

【第14篇】营改增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

优化税务制度是税务改革的目标。本篇文章主要对建筑业税制改革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潜在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具有行业和税收制度特点相关对策。我国在结构性减税的措施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营改增”,目前,建筑企业有自己的特点,建筑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调整对国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篇文章分析的重点是建筑业应如何减少税收开支,从而保证在改革之后建筑行业的税收负担不会增加。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地加快,社会分工明确,目前阻碍经济升级最为严重的因素就是重复征税的情况。我国在《关于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已明确将“营改增”纳入改革方案当中。

“营改增”有助于结构现代化和提高建筑企业的效率,并对行业和产业链的运作产生了重大影响。“营改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行业向专业化的程度发展,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了税收的成本,减少了税收方面的负担。

二、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营改增”必然会导致建筑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发生重大变化。“营改增”既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又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但在实践中却发现了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例如,由于企业规模小、缺乏税务意识或没有开具发票,这就会导致建筑部门的会计核算遇到困难。向建筑业提供原材料的企业规模各不相同,有些企业不符合一般的税收标准,例如提供砖、瓦砾、沙子、石头和油漆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通常难以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就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增值税使财务会计核算更加标准化,为了建立一个完整的、明确的抵扣链条,“营改增”中规定建筑业的大多数企业必须是支付增值税的企业,这有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提高产业的现代化。

(二)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可行性

2023年1月,“营改增”在上海开始,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许多地区也开始实现减税目标。随着改革举措的顺利协调和持续稳定实施,试点地区的发展逐渐取得了成功。“营改增”促进了试点产业的发展,加深了二、三产业的整合,促进了产业链的革新,证实了“营改增”是可行的。

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先決条件已经具备,建筑公司有复杂的资金形态,如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本资金。无论“营改增”变化的规模如何,最终都会以货币基金的形式出现。从消耗性用品的使用过程开始,逐渐形成一个经营的过程,其中包括原料的投入、产品的生产、成品的产生以及获得工程款。因此,建筑行业在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方面是有能力的。

三、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现状及对其行业的影响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现状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即子公司进行了重组,不仅建立了新的内部管理机构,而且增加了劳务、租赁等方面的企业。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主体必须与中标主体相符。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建筑公司选择了一种直接或集中管理工程项目的模式,这一模式已被采纳,大大降低了挂靠模式,精细化管理方面也所加强。例如,为了加强标前管理,大多数企业将税务与市场评估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以促进标前管理,并加强对分销商的管理,使投标程序更加标准化。供应商的选择取决于是否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利用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加强税务管理,避免税务风险。

(二)营改增对业绩的影响

缓解了重复征税,并实现了合理的税收。当建筑企业购买建筑原材料和建筑设备时,也可以扣除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了非常有效的处理,企业的税收成本大大降低,发展机会也有所增加。

对于建筑市场的秩序有维护的作用,经营的行为也更加的规范。实行“营改增”使建筑业能够通过互联网认证系统获得必要的确认和认证,这使建筑公司能够更好地规范管理发票,并有助于减少伪造发票的违法行为。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由于建筑公司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可以从增值税中扣除,建筑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抵扣金额,可以优先购买先进的设备,增加生产和经营的规模。除此之外,先进设备的投入使用有利于减少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从而减少对于劳动力方面的成本投入。无形资产的转让也在此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加对研究和开发的投资,并使建筑公司的现有技术更加的现代化。

四、建筑行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会计税收核算工作更为烦琐

原则上,改革后的平均均减会超过80%,这不符合现实。建筑业的利润率很低,2023年仅为3.5%。事实上,许多的因素如工程项目的垫资和中标价的下浮以及工程活动中的环境压力,已成为高劳动力成本影响的重要指标。外包工程、冲突和挂靠工程,如异地建筑服务提前缴纳税款,这使得一般的建筑业纳税人的税务核算更加的复杂。

(二)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建筑业总收入的近30%是劳动成本,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因为劳务分包商的改组步伐与建筑业的改组步伐不同。另外,一些供应商也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砖、瓦砾、灰烬、沙子、石头等供货商都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大多数建筑公司是多样化的,涉及许多领域。从增值税中扣除进项税额的困难因单位和操作要素而异。

(三)发票风险陡增

企业不能计算进项税额,除非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认证和申报。这就需要提高企业对税收和减税的认识。同时改革对于发票的控制工作会大有改进。然而,也存在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如果不严格控制发票,企业可能遭受财产损失,甚至可能会造成违法犯罪。

(四)现金的流动受限制

在“营改增”的影响之下,建筑行业的现金流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如果在小型的材料经销商处采购施工所需的原材料,那么则不能应用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措施,这就会增加企业增值税上缴的额度,从而使得建筑企业需要使用的现金数量增加,从而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动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相比较于其他行业的产品销售工作来说,建筑企业的在产品销售的方法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该产品的销售金额较高,而且客户在完成所需缴纳的金额时,建筑企业无法及时地确认,这就导致时间间隔较长。当建筑企业申报未交税金的纳税工作时,就会直接的减少企业日常运作的资金,从而减少了建筑企业的现金流。

五、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税收筹划

全面实施“营改增”将为建筑公司提供更好的税收机会,并应在多个层次进行规划。在选择承包商和材料经营商时,必须从各个方面分析研究其利弊,并确定比较价格和缴纳税款的最佳办法。企业应通过购买建筑材料、投资固定资产等提高利润,并规划长期投资方案。在调整方案中,应不断注意国家税法的发展和变化,并分析各种政策,以避免政策变革加重税务负担和业务风险。

(二)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建设

建筑企业在选择会计核算方式的时候要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并提高财务软件的规范化。建筑企业可以组织财务工作人员参加税务和业务方面的培训学习,定期地对工作的内容进行修改。只有在财务人员了解并熟练地掌握新的税收制度和会计政策之后,企业的财务管理才能得到改善,从而提高建筑企业的利润。

(三)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得到了发展,建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这就需要建筑企业根据实际的情况并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经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继续改进技能管理,以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管理。除此以外,在对建筑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建筑公司还应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有效地避免与会计变动有关的风险。

在“营改增”正式的实施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企业的核算工作、内部控制工作以及对合同的管理等,从而導致建筑企业中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进行了优化,建筑企业应当严格地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业务进行相应的分析处理,从而有效地减少企业在税负方面的负担。此外,企业还应当顺应政策的变化,及时地优化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有效的开展税收会计核算的工作,从而确保建筑企业的经营发展效益不会受到新税收制度的影响。

(四)使用分期抵扣的方法

建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机械设备的支持,因此,企业会使用大量的资金购买施工中所需的机械设备。正常来说,机械设备可以进行长期的使用,因此它也是企业固定资产中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开始建立时,会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机械设备,如果企业一次性的对该机械设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那么就会增加企业设备购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发展受到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对机械设备采用一种分阶段的抵扣方法,从而减少建筑公司的税负压力。

(五)针对性开展税收改革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人口分布不均,导致经济发展也不均匀。相对来说,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中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发展较慢。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采用相同的税收标准,不仅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还会导致建筑行业的发展更加不平衡,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的差异增加。因此,这就需要在进行税收改革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各个地区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改革工作,并使用差异化的管理方法,从而提高税收改革工作的质量。

本文详细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业绩的影响。它还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营改增”在建筑部门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探讨符合该行业基本情况的解决办法。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应对和适应“营改增”制度所带来的势头。确保建筑公司顺利、稳定地过渡税制改革时期,并规划其自身的发展和经营模式,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第15篇】我国对税收筹划的认识

什么是税收筹划?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呢?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下吧~

企业税收筹划,就是指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可以让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有什么好处?

有助于节约企业成本费用。

下面举一个小例子来说明税务筹划的好处

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很多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都会拿到企业来报销,那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其实并不可取。国家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入账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则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以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来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这样就会导致无论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合理,都不被允许全额扣除,那么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区分,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开支混入到业务招待费中,企业参加的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logo,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税收筹划不光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它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双诚财务将助力企业提前做好税务筹划。

对一个税收违法行为(15个范本)

近年来明星、主播逃税事件频发,再次让税收筹划成为大众讨论的热点,原本的许多惯用的税收筹划行为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违法行为,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什么是税收筹划行为?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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