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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2 18:45:03 查看人数:8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

【第1篇】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

「财合税专家特辑」是财合税平台区域专家的个人秀,展示他们在职业上如何自我认知、自我回归、自我成长。

本期邀请到的是财合税(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的陈佳。

高尔基说:“天才,就其本质而说,只不过是对事业、对工作过盛的热爱而已。” 少有人会自诩为天才,那么作为一个想努力向前奔跑的普通人,你是否问过自己真的足够喜欢自己的工作吗?

财税服务对于陈佳而言,就是她毕生热爱的事业,从企业财务到自主创业,她始终遵从初心,坚守热爱,她相信只要心之所向,便会一往无前。

陈佳-财合税平台区域专家

以下叙述采取第一人称

财税服务是我毕生热爱的事业

开始源于兴趣,坚守源于热爱,财税服务就是我毕生热爱的事业。我是2023年入行的,曾经就职于某国有企业、某大型商会,到2023年才决定跟先生一起创业,成立了自己的财税服务公司。

创业初期,如何获客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所有客户都得靠自己一点一滴去积累、去拓展。拓客的同时,我还得考虑如何赢得客户的认可,想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就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专业技巧,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最后是公司管理,角色突然转变为公司负责人时,很多东西都要从头学起。虽然问题一箩筐,但是我从没想过放弃,我认定我就是要在这一行发光发热,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

印象最深的一次波折是在2023年底的时候,那时候大量创业者涌入财税服务行业,竞争一下子激烈了起来,年底一复盘,发现我们的客户流失率明显提高,每月流失的营业额在10万左右。危机也是转机,当时我立即决定全面停止营销,抓两个关键,一是服务流程的标准化,用专业和服务留住老客户,增加客户口碑;二是寻找企业的第二曲线,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们成功拓展了平台经济的招商项目。如果当时没有这两个决策,我们可能还只是一个传统的代账公司。

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当下我们又迎来了新的挑战。随着国家税法体制的逐步完善,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的涉税风险不断显现,财税合规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在不断提高,此时正是专业化财税服务需求增长的关键时期,如何把握机会推动公司再向前一步,是我下一步要做的事情。

以客户为中心

累计服务客户超1300家

凭借多年沉淀的行业经验,公司至今已为1300余家企业解决了财税咨询、税务合规、财务系统搭建、内部财务外包等财税难题。并与某大型软件研发集团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拓展智慧财税服务生态链;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政府、铜川王益区政府建立以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为主的招商业务,真正帮助企业全面提高管理效益并降低成本。

我们的内部架构和人员调配是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动而变动。比如说,我们的一个客户,业务需求是从工商注册到代账服务到税务合规,我们会为之配备专项服务团队:主攻工商注册的人员、日常的代账会计、专业的咨询顾问等,分别从各自专业的领域对客户企业进行深入的了解,再综合做出n个解决方案,最后商讨抉择出一个最优方案给客户。

这么多年来,我们的业务和模式一直在变,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却始终如一。在我看来,通过团队专业的服务,帮助客户企业降本增效,这是我们存在的价值。

我眼中的财税咨询服务与未来

近几年,国内中小企业发展迅猛,注册量远超以往。随着商事登记改革及金税三期的上线,也将企业活动与政策条例紧密相连,政策趋向于宽进入、严监管的态势,企业将面临越加严苛的政策监管,使得财务变更加重要,财税服务领域的市场也势必更加广阔。

与此同时,“互联网+财税”以席卷之势冲击着传统财税行业,我意识到以前单打独斗的财税服务即将成为过去,随着更多竞争者的加入,昔日低价营销的获客方式也将渐行渐远。只有顺应时代发展的节奏,企业才能走得更稳、更远。为此,我果断选择加入了财合税,借助平台强有力的财税法专业赋能优势,帮我们更快地走出基础代账服务的困局,走上专业服务的道路。

下一步公司将主要在管理层提升、专业型人才培养、高端服务产品打造、品牌包装上发力,力争在高端财税服务市场快速打开局面,为更多纳税人解决财税法疑难问题。

【第2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对管理

【税总发〔2017〕12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30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四)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五)申报比对其他规则

1.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

2.各省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六)本条第(一)至(三)项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四)至(五)项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

六、申报比对操作流程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由于出现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形,影响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时,省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措施,暂停申报比对。在突发情形消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申报比对流程。

【第3篇】耕地占用税纳税对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教材知识点繁多琐碎,备考时间有限,考生应该重点学习哪些内容呢?别着急!东奥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清单,考生们可以重点学习这些内容!

《经济法基础》各章所占分值及重要程度

基本框架

在每年5套典型考卷中的平均分值

重要性

2023年考点变动幅度

2023年

2023年

非税法部分

第1章 总论

8分

7分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8分

8分

☆☆☆

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3分

14分

☆☆☆☆

☆☆☆

第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3分

14分

☆☆☆☆

税法部分

第4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23分

22分

☆☆☆☆☆

☆☆

第5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21分

21分

☆☆☆☆☆

☆☆

第6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12分

11分

☆☆☆

☆☆☆☆

第7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2分

3分

☆☆

☆☆☆☆☆

由上表可以看出,《经济法基础》中第4章和第5章的内容是最重要的,每年考试所占分值较大,大家一定要侧重学习这两章内容!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第1章和第6、7章也要认真学习,如果之前是用旧教材进行提前复习的考生,更应该利用新教材好好学习一下,了解变化之处都有哪些!

注:以上表格内容来自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轻松过关®1》

《经济法基础》各章节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小编根据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大纲的内容,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第一章 总论

掌握法的分类与渊源、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掌握法律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资格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掌握会计人员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掌握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追索

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掌握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掌握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契税征税范围、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税收优惠

掌握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掌握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应纳税额的缴纳、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掌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纳税信用管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注:以上内容根据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大纲整理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于5月7日正式开考,距离考试一天比一天近了,希望考生们全力以赴,不留遗憾!轻一书课包已经备考,小编祝愿大家在2023年顺利取得初级会计证!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第4篇】个税调整前后纳税对照表

期待已久的国庆长假要来了,然而这个10月令人期待的不只是长假,还有即将“变多”的工资。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在2023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10月起个税有何变化?

10月1日起个税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起征点由原来每月3500元高到了每月5000元;二是将适用新税率表,中低收入税率级距拉大。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此表示,新个税规定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将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重点来了,上班族工资将如何变化?

起征点和税率变化将如何影响给上班族工资,中国网财经记者列了不同收入群体的纳税额变化。

从上表可见,10月1日之后,扣除“五险一金”等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上班族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到15000元的收入群体个税纳税额将减少五成以上,20000-30000元的收入群体个税纳税额将减少三成以上。新个税的福利将不同程度惠及每一个收入群体。

此外,新个税法还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预计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链接:个税相关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税起征点(正确叫法为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或免征额),即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5篇】对延期缴纳税款不服的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属于什么性质事项?

答: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二、延期缴纳税款什么时候申请?

答: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四、什么属于特殊情况?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特殊困难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税务稽查处理要求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纳税延期吗?

答:可以,但是要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延期纳税申请。

六、扣缴义务人可以提出延期扣缴税款申请吗?

答:不可以,只有纳税人才可以。

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机关是谁?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即只有省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为以下税务机关:

八、我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延期纳税申请吗?

答:(1)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是审批机关,可以。

(2)如果不是审批机关,则需要跟当地审批机关沟通是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各地执行政策不一致,比如:a、北京要求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交;b、安徽则可以自行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资料,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提出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c、青岛规定青岛市辖区内(不含市南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地税函〔2017〕64号)。

(3)如果审批机关不能给予准确答复,则可以自行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8修订)》第二条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九、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需要以下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件;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9.资产负债表。

十、可以延期多久缴纳税款?

答:三个月。

十一、对同一笔税款可以多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可以,但是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多久可以审批下来?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转报,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因此如果是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则20日内审批机关必须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转报,则最少需要27日,即将近一个月能知道是否予以审批。

十三、税务机关不依法批准延期纳税申请怎么救济?

答:(1)向上级机关反映投诉,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提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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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对于不缴纳税款追缴时效

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时效之探讨

作者: 黄巍 (汉坤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用人单位欠缴或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日渐增多,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时效问题也备受关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上述规定对追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未设置时效限制。然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并且人社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存在2年的期限限制。因对前述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同理解以及各地劳动立法与司法的差异性,不同地方的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于社会保险费的追缴问题的处理方式不一。1. 社会保险费追缴问题属于行政争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就欠缴费用等发生争议,实质是履行征收职能的社保管理部门与作为缴费义务主体的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者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并不直接受理此类案件。对于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若劳动者对人社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该人社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意需要与此相区别的是,如果劳动者不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而是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法院应当受理,该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2. 劳动监察查处时效与行政处罚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有观点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期限应遵守行政法律关系中追究时效的规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并不同于行政处罚时效。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时限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致,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查处”指的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而非行政处罚,不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时效。因此,两者的“2年时效”不是同一概念。我们注意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05号)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从人社部的回复看来,其认为劳动监察查处的时效与行政处罚一致,但从政策导向出发,即使超过2年的追诉期,也予以受理解决。3. 司法实践的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否适用2年查处时效的限制,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经检索2015-2023年全国各地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大部分地区的法院认可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认为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有2年的期限限制;少部分地区的法院认为对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没有期限规定。(1)认为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受2年限制的地区持这种观点的法院包括:广东高院、广东省各地方中院(除广州市)、江苏高院、江苏各地方中院(除南京市)、山东高院、山东各地方中院、上海一中院、天津二中院、石家庄中院、郑州中院、重庆中院、温州中院等。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地区中,深圳市和重庆市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举报和投诉,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从上述规定来看,深圳市和重庆市明确肯定了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有2年期限限制。但不同的是,深圳市认为该2年期限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重庆市则认为该2年期限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深圳中院与重庆中院在相关案例中分别引用了各自的地方性规定,对于超过2年期限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除深圳市与重庆市外,其他上述地区的法院在裁判时则直接引用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并认可补缴社会保险费有2年期限限制。但对于该2年期限的起算时间,各地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江苏高院、徐州中院、温州中院、临沂中院等法院认为,员工离职2年后再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广东高院、青岛中院、东莞中院等法院则认为,员工在公司恢复缴纳社保的2年后再提出补缴请求的不予支持。(2) 认为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受2年限制的地区持这种观点的法院包括:广州中院、广州铁路中院、武汉中院、南京中院、长春中院、海口中院、乐山中院、三门峡中院等。在上述法院中,广州法院的相关案例最多,态度也最为明确。如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17)粤71行终193号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稽核),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综上所述,对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有2年期限的限制以及2年期限的起算时间,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即便是同一个法院,也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面对这一问题时,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外,也应对当地的地方性规定和司法实践观点进行充分了解,以作出有效应对

【第7篇】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申铖、韩洁)5月1日起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作为我国财税改革中的重头戏,马上到来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如何影响到各个行业?企业又将如何应对,才能将确保享受改革的“红利”?

一、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生活服务业受益最大

从行业角度来看,无论是此次改革涉及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或是前期已经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税负均会只减不增。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说,此次营改增受益最大的是生活服务业,过去营业税是5%,由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基本都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后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由5%降到3%,税负下降了40%。

实际上,为了确保减税目标可以达成,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设计试点方案时就坚持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

从制度设计上,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原来在营业税上的优惠政策改革后继续延续,如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等继续实施免税。

对建筑和房地产业的一些老合同和老项目继续实行政策平转,允许建筑工程的老合同、房地产的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等,和过去计税的办法一样,税负也不增。

对特定行业制定了一些过渡性优惠政策,如建筑业里面的甲供材,还有清包工等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允许房地产企业扣除土地的购置成本;如对金融机构尚未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再征税,减少企业财务负担等等。

“通过安排,总体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

二、企业需“吃透”新政,确保享受改革红利

从微观企业角度来看,虽然改革要求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由于新政策操作较为复杂,且每家企业面临的行业情况和财务情况均不相同,企业需要尽早“吃透”新政策、“玩转”新政策,才能确保可以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宫滨表示,很多企业已经关注到了营改增,因为改革几乎影响到所有的企业。例如,以前企业买入不动产或是商业地产是无法抵扣的,但改革之后,单这一项政策就将使得千千万万家企业获得“真金白银”的受益。

然而,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企业运营来说,营改增的红利能否获得,还取决于企业的应对是否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能否在价格裁判、合同签署之中把营改增的要求体现出来,是企业能否从改革中受益的关键。

“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应对的早、应对的好,就能得到好处;如果应对的晚、应对的不好,企业利润就被供应商和客户侵蚀甚至被蚕食了。”宫滨说。

对此,宫滨建议,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应对营改增,确保拿到改革红利。一是做好税款计算和申报工作,学习掌握好更为复杂的计算规则。二是对企业的销售定价系统、采购的定单管理系统、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调整,按照营改增后提出的客观要求进行改进,从而确保企业不被上下游企业侵蚀利益。

中税协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团长李林军则表示,建议企业通过专业机构和组织来学习了解新政策。当前,税务师行业与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共同构成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为企业对营改增的学习和培训。企业需要尽快熟悉运用马上到来的营改增,把改革“红包”实实在在拿到手中,并进一步优化企业财税运行、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

【第8篇】纳税评估的对象是什么

企业常年亏损和微利,一直就是税务稽查关注的要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加强,长亏不倒企业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提到各级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名单中。

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这一指标也被税务机关越来越多的纳入稽查和风险评估。结合其他指标筛选出的稽查和检查企业,指向性一般比较高,企业被查出问题的概率往往比较高。

通过下面某区税务局的通知大家也可以看出当前税务机关对长亏不倒企业的态度。

区税务局为有效降低企业亏损率和零申报率,督促纳税人据实申报,提高纳税遵从度,区局高度重视长亏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多举措抓实亏损企业核查管理。一是锁定目标,因类施策。“长亏不倒”企业是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

长亏不倒企业,特别是经营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对这一指标要高度重视。

【第9篇】一般纳税人比对失败

生产企业在填报增值税报表时,比对异常,异常原因是《附表资料二》第18栏“进项税额转出”-445.26小于0,怎么办?

答:根据税总发2023年124号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二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中进项税额比对,第7点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附表二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数据来源于单证齐全销售额*征退税之差,正常情况下该栏次应为正数,而出现负数是因为本期企业申报了单证齐全出口冲减,而本期并没有其他的出口业务申报单证齐全,所以导至该栏次为负数。出现该负数后,本期企业无法正常的申报增值税,企业须前往税务机关申报当期增值税,税务机关专设申报异常处理岗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核实无问题后才能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注:具体按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

【第10篇】从营商环境到宜商环境:世行纳税指标体系的新变化及中国的应对之策

标题:从营商环境到宜商环境:世行纳税指标体系的新变化及中国的应对之策

作者:王婷婷 马佳艺 王泓喻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市国际税收研究会;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平安区税务局

刊期:《财政科学》2023年第10期

内容提要

税收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一部分,世界银行自2003年起对全球主要经济体进行的db纳税指标测度和排名,对于推动各国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税制结构、促进税收公平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db纳税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存在不足,无法适应所有国家的评估需求,也难以反映各国税收营商环境的真实水平。目前,针对既有db纳税指标的内生性问题和外部不适用性,世界银行推出新版bee项目评估体系,从监管框架、公共服务和整体效率层面对纳税指标进行三位一体的塑造,使得评估的范围更加全面、指标设计更为合理、评估方法更加科学。为优化中国特色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应深入了解bee纳税指标的新内容,并在反思既有db纳税指标局限的基础上,通过确保指标要素的体系化、提升指标设置的本土化、防控指标评价运行风险、提高评价实施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纳税指标体系,促进税收宜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关键词:营商环境 宜商环境 税制比较 db纳税指标 bee纳税指标

文章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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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所谓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是指一组相互联系的、用以系统说明税收缴纳情况和税收征管工作状态的数据指标集合,用以支撑评价主体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营商环境进行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国际上,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通常被用于对各国营商环境的测度,以此作为判断营商环境优劣程度的指针,为各经济体的商业和投资环境提供指引。在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构方面,世界银行于2001年启动了“doing business”全球营商环境评估项目(以下简称db项目),并于2003年发布第一份营商环境报告,其中db项目中专设了“缴纳税费”指标(以下简称纳税指标),从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收和缴费率(以下简称总税率)、报税后流程指标四个方面,评估各经济体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劣状态。db纳税指标/span>;

db纳税指标的局限分析与bee纳税指标出场的现实背景

在db项目主导下,普华永道和世界银行自2006年至2023年每年联合发布《世界纳税报告》(paying taxes)这一出版物,对db项目下的纳税指标进行详细解读,以此衡量全球190个经济体的中型民营企业在过去十五年中税收营商环境的变迁。通过在税收政策和制度实践层面进行共通性、可比性的数据分析,为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制竞争力、营造公平税收秩序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受指标前提假设条件不严谨、适用范围较为狭窄、采集信息精准度不足、指标分析方法不科学等因素影响,db纳税指标在发挥其重要价值的同时,也遭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而2023年所披露的db项目数据违规事件,更是将国际上对db项目的可信度质疑推向了新的高度。在此背景下,世界银行经过反思考察,最终决定采用新的bee项目评估体系,并于2023年2月8日至3月15日对bee项目的前期概念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可以说,世界银行之所以要推出新的bee纳税指标体系,最为直接的动因便在于传统db项目的局限与不足。

(一)db项目前提假设存在偏差,无法适应所有国家的评估需求

不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需求有所不同,各国税制和税收实践情况也有所差异,如果全球统一使用一套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将无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世界银行2023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独立小组审查报告》表明,那些在纳税指标方面表现得最好的国家,往往是没有对收入和利润征税的国家(比如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或是那些因为政府决策导致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这也从侧面印证,仅以纳税指标的高低来衡量一国营商环境优劣并不具有普适性,容易受到各国财政政策特殊性或税制背景的影响。而从db纳税指标设计来看,其统一假设的基础是从一个虚拟“样本公司”的视角横向比较世界各经济体的税负和税务合规负担,而不考虑各经济体在历史背景、社会体制、经济发展阶段和税费制度设计的差异。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增强数据的可比性、节约指标设置和评估成本,但也存在假定前提过多、采集对象范围偏窄的问题,难以回应各国特质,影响了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例如,db项目只在不同国家(地区)选择最大的一个或两个城市进行数据收集,根据两个城市的人口数加权平均得到经济体的得分,但由于一个国家不同地区间存在地域差距,因此排名只能反映该国最大商业城市的税收营商环境排名,而不是该国普遍的排名。

(二)db项目指标设计较为粗略,难以保障税制比较的科学性

尽管db纳税指标为国家间税制比较提供了便利和依据,但如果指标参数设置不科学或测算口径不同,将影响税制比较的科学性。从db纳税指标的评估维度来看,其主要聚焦在营商环境的便利化评估方面,从税收负担和税务系统效率来考察一国的税收营商环境,却忽略了其他重要领域,例如,对税收制度的复杂性、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等事项的评估。事实上,从各国营商环

(三)db项目评估机制存在漏洞,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db项目指标一直是各国寻求衡量营商成本的宝贵工具,数据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评估机构的公正性是其受到世界各国青睐的重要原因。但根据世界银行2023年6月的内部报告,世界银行在2023年和2023年的营商环境数据出现了异常情况,体现在“数据违规”和“数据操纵”两个方面,进而可能影响评估的科学性。之所以会产生如此严重的信任危机,一方面与db指标带来的税收竞争激烈效应分不开。db指标代表着一国营商环境的“良莠”,也代表着一国国际竞争力的大小,进而容易使各国产生攀比心理、引发利益冲突,由于过度强调排名的重要性,那些为db项目提供融资的成员国可能从内部施加压力以得到更高或更低的排名,带来了db项目的内部控制风险。另一方面,这也与db项目的评估过程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分不开。从评价组织看,世行评价由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小组组织开展,采用以企业问卷调查为主,以官方文件为辅证的方式向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营商人士采集数据。但是,世界银行对于评估小组如何筛选样本企业、如何组织填报问卷、如何校验数据信息等具体细节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之监督机制主要发生在事后,从而难以对“源头污染”的数据进行有效剥离。此外,db项目的评估方法主要采取了以企业问卷调查为主,以官方文件为辅的做法。但是,问卷调查的方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该方法虽能一定程度上弥补数据空缺,但却无法避免主观评价而导致的误差,一旦缺乏必要的验证,便容易带来采集的数据不够全面、客观的问题,进而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性。

全文刊于《财政科学》2023年第10期,欢迎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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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

一、物流企业常见合规风险

(一)物流企业作为开票方

1.应税服务项目选择问题

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税率;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税率;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6%的税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3%的征收率。

物流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后未按规定项目开具发票,可能造成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此少缴增值税。

2.应税收入金额核算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故,物流企业提供不同应税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物流企业同时为客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其销售收入金额未分别核算,合并计算后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或是其销售收入金额未在多笔应税服务间作公允分配,致使部分销售额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此少缴增值税。

3.应税收入不入账,不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故,物流企业在发生经营业务后,对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实践中,物流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考虑,可能会与客户选择账外结算,以致出现“假账”“两本账”情况。

4.业务凭证与发票备注信息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故,物流企业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开具发票时,应按运输合同、运单等业务凭证的约定,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

物流企业如未予备注相关信息,会导致受票方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未提供服务而开具发票,或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流企业作为受票方

1.运输费发票问题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税总发〔2017〕5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物流企业将运输服务委托给货车司机,而后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可以作为物流企业的进项予以抵扣。但如果业务并非真实发生的,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形。

2.成品油发票问题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对于物流企业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使用成品油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发票抬头应为物流企业自身,即成品油须是物流企业自行采购的,对于由实际运输户采购的,则不得抵扣;二是成品油须是实际承运人用于完成的运输服务,对于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则不应予以抵扣。

3.通行费发票问题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物流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考虑,往往会选择收集通行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予以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所显示的行车日期与行车轨迹应属于开展运输业务的合理线路范围之内。非因开展经营业务而发生的通行费发票,不应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机动车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购置机动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其所取得的机动车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购置机动车的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机动车销售发票所对应的购置车辆未在物流企业使用且没有报废、处置的记录,则机动车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

5.维修费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为其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而支出费用,其所取得的维修费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为其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物流企业的车辆维修记录及车辆使用情况不相对应记录,则维修费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无法与企业车辆实际维修情况对应。

6.轮胎、零部件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采购轮胎、零部件作为汽车耗材,其所取得的轮胎、零部件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采购轮胎、车用零部件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物流企业的采购记录、库存清单以及领用记录不相对应,则该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

(三)电子发票管理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物流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做好电子发票的整理、入账及归档工作。

二、合规监管要点

【第12篇】金税三期对纳税人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已于9月8日在广西正式单轨上线运行。

“金税三期”是什么?

“金税三期”是指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是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简称。

其实就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系统。

“金税三期”系统的运行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

1.办税简单化

金税三期最大的特征是实现了国税和地税共用一个征管系统,通过系统可以实现征管数据大集中,形成覆盖所有税种、税收环节、各级国地税机关的全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

2.效率提高

该系统的运行将对“互联网+税务”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涉税办理无纸化、电子实体同质化、方便快捷智能化,全面实现以“网上办税为主、大厅办税为辅、自助办税为补”的办税服务新格局。

3.执法规范化

该系统以便捷高效为目标,通过简并纳税事项,重组涉税业务,取消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办税环节,变事务管理导向为流程管理导向,信息透明度变高,在办理涉税事项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国税和地税的税收执法行为,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为纳税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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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两部门: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联社1月9日电,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来源:财联社

【第14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01#

小规模阶段性免税政策本月就要到期了。

很多人在问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是否还会延续?

税小鸽觉得大概率是会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政策实施的背景并未发生改变,背景未变,政策大概率会继续执行。

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

背景就是近年来结合疫情和市场,国家不断增强的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力度。目前这个基本面并无实质性改变,所以相应的政策至少应该还会保持一个持续状态,至少不能缩减优惠力度。

如果阶段性免税政策不延续,小规模起征点季度15万2023年底也到期,那么小规模就正常就是3%的征收率,这个优惠缩减就很大了,所以延续优惠是大概率事件。

02#

当然,纳税人做一个适当的安排也是必要的,毕竟政策的东西没人敢百分百预测准确。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对于2022所属纳税义务的业务应该做到应申报尽申报,该开票的把发票尽量开了,对2023年的业务做个梳理,做个了断,以免因为漏申报、漏开票,后期政策假如未延期又出现补票而需要更正上年申报表的尴尬问题。对于自然人来说,记得在12月31日之前把2022业务的发票代开了,毕竟2022还是免税,2023年未可知。

其次,可以适当结合业务情况,在小规模500万标准的可控范围内,做一个可控的开票筹划,这个具体结合自己公司情况,适当的操作即可。

第三、2023年销售方和客户谈判业务时候尽量以不含税谈判,最后结算以实际政策来,避免出现因为税点把握不准,价格制定不合理导致最后结算时候的亏损,比如以为2023年继续免税,以免税价格预测了利润,签订了合同,结果政策不延续,税点侵蚀了利润,导致亏损。

【第15篇】对纳税金额有异议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信用复评的机制。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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