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6项税收优惠政策意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6项税收优惠政策意见
一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主要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具体规定】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三周岁的前一个月,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
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规定】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三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具体规定】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四
法律援助补贴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五
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具体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第2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第3篇】西部地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
贸易行业的税收压力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讲是最大的。各种针对贸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贸易行业来讲有减税降赋的作用。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合规节税,不是让企业偷税,逃税。而是让贸易企业在合法的框架之内,合规节税。
贸易行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贸易企业除了享受国家性的普惠性政策以外,比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税收优惠政策
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小编平台对接的税收优惠园区,针对贸易企业有高额的税收奖励扶持
1、增值税产业扶持奖励:70%-90%
2、企业所得税产业扶持奖励:70%-90%
3、个人所得税产业扶持奖励:70%-90%
当月纳税,次月兑现,总部经济虚拟招商引资,不用实地入驻,全国各地有需求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享受
贸易企业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来合规节税,不仅有效而且完全合规合法。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股权转让税务筹划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4篇】双创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谋划创业或正在创业的你,却不知道究竟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那下面这份《指引》可得仔细收好了。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税务总局特别推出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截至2023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据了解,《指引》归集了截至2023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按照引言、优惠事项汇编和政策文件汇编目录三部分编写。每个优惠事项分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继续按照三个阶段对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整理。
比如,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指引》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已由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逐步扩大到300万元以下,增值税起征点已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已“提标扩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了政策范围。
税务总局表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并对照《指引》,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税务部门也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服务举措,确保“双创”优惠政策落地更便利更通畅。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赵莹莹
监制:冯瑞、童曙泉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rb013
【第5篇】202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导读:
根据财税〔2017〕43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到此次的50万元,随着小微标准的不断扩围,更多的企业能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上述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哪些政策,请看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助理会计师王佳解读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误区之一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且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存在交集。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就是企业所得税规定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误区之二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误区之三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23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无需进行专项备案,较之前进一步简化了手续,既避免了让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又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信息加强了管理。
作者简介:王佳,助理会计师,2023年毕业至今,就职于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参与多家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工作。
【第6篇】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温州市绿色节能示范建筑项目日渐增多,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也有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项目,为温州市建筑行业带来了一股强劲的“绿色节能风”。
现在人们所谓的绿色建筑,不是指绿地越多就越绿色,而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了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温州城市建筑数量不断增多,现有各类在建、已建工程的建筑能耗约占温州全市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在越来越注重环保节能的当下,发展绿色建筑势在必行。
而近年来温州市也涌现出不少标杆建筑企业,推进建筑工业化项目落地,开启温州全新建筑施工新模式。一直以来,我国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工业化程度低、劳动生产率低、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建造过程的能源和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而推进绿色建材革新,发展装配式建筑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了这些问题,必将成为未来建筑业的新趋势。
现在环保行业作为一个新产业,在很多方面政府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那么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一般有一些什么样的优惠呢?
增值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65%--80%财政扶持,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65%--80%财政扶持,相当于可以享受所交税额的26%-40%的财政奖励。假设某环保公司今年纳税额为300万元,则一共可以拿回78万--120万的财政奖励。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是月返还是季返还是年返,奖励会直接打在企业基本户上。
一个新产业的发展,除了企业自身,还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始终要相信,有了强大政策的支持,企业的发展会不断走向正轨,不断呈现出新的高度!
友情提示:若本文没有解决您的问题,请私信或评论咨询适合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想要面谈也可以哦
企业入驻全程无需法人亲自到场办理,所有流程均由专人负责,享受一站式服务。
【第7篇】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已开始倒计时,简单整理一下各地园区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关注《一时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其实我们不难看出,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很多地方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了招商引资这一条路上,而且还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但在招商方面,地方也是双向发展的,除实体招商之外,也有总部经济招商。
实体招商就不必多讲了,所谓的总部经济招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就是指企业不需要实体在当地办公,以注册在招商园区的形式,就可以享受到当地的一些优惠政策,而也正因为不用实体入驻,优惠更侧重于税收方面,而这也恰恰是企业较为需要解决的方面。
税负压力是企业最想要解决也是最难解决的,难就难在解决的方法不仅要合理,还要合法合规,我们都知道违规操作带来的后果会是怎样的。说白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主要是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面,但不管是哪一方面,只要是税收方面,地方都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保证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合规的解决税负压力,就看企业能否接受了。
目前园区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有限公司税收返还
企业在招商园区注册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均可,但得是一般纳税人,将部分业务进行转移,在正常纳税后,就可以享受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税收返还。返还的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留存比例各地不一,最高比例为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
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这个很多人都不陌生,只是今年核定征收的主要对象由个人独资企业转为了个体工商户,系统显示核定,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为0.75%;
三、自然人代开核定征收
这个有多方便也不用多说了吧,只需要提供自然人以及受票方相关信息,即可在园区当地税务局代开相应发票,不需要相关人员到场,代开的综合税率大概在1.8%左右,具体税率由代开地确定,出票即出完税证明,1~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不会参与汇算清缴哟。
【第8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国家为鼓励创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很多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初创业企业主都想着能享受,但是判断小微企业的标准出自不同部门,容易让企业主迷惑。
一、税务口径小微企业标准(“533”)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税[2019]13号)。
二、其他政府部门口径
由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于2023年4月联合发布并实施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分行业规定了小微企业的具体标准,其中:
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其他服务行业:(具体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另外,央行、银保监、国家统计局、证监会联合下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对金融机构的中小微标准进行了规范。
三、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2.5%。(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5%。(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六税两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四、小微企业税收筹划
综上所述,国家出台了很多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政策虽然有执行期限,但为了政策的稳定性,一般到期后也很大可能会延期。中小企业主应充分利用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企业业务、人员结构,根据需要,可以充分考虑业务、人员拆分以达到合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税务成本。
【第9篇】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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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行业主要缴纳这几种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附加税。商贸行业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为20%,附加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缴纳的。从以上可以看出,商贸行业的税负压力是相当大的。那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减轻商贸行业的税负压力呢?
解决商贸行业税负压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代开,而是小规模企业的核定征收,三是税收返还。
1. 自然人代开
商贸行业在一些支出上,很难获取相关的成本票,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利润虚高,会加剧企业的税负压力。这时,就可以在园区申请自然人代开。在园区申请代开,税率为0.75%—1.5%。不需要自然到场,只需要相关的资料即可。
2. 小规模企业的核定征收
小规模企业的核定征收,就是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在园区注册一家企业即可享受。核定个税税率为0.3%—1.2%。企业可开专票,也可开普票。能解决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压力。
3. 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即企业在税收洼地内,注册一家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纳税,把税收也留在园区内,享受园区的税收返还政策。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返还比例是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返还30%—80%。当月缴纳,次月返还。缴纳的越多,返还的比例越高。
以上几种税收优惠政策,都能有效解决商贸行业的税负压力。
【第10篇】医疗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总结了下面的关键要点。
小型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月销售额≤10万(或季度销售额≤30万)
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税率由3%降至1%
附加增值税进项扣除
从事民生服务*或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其与这些服务相关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加减5%的增值税进项
纳税人从事与生活服务相关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加征10%的增值税进项扣除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保障咨询、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注意事项:
免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效。
【第11篇】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政策相信很多企业都了解过,现目前有相关通知表明,针对西部大开发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截止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企业设立在西部地区的可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对企业有着非常大的诱惑力!只要是在设立在西部地区的企业或者是二级分支机构就可以申请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享受西开政策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个也是有条件的!条件一:企业是查账征收,并且主营业务必须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规定产业项目范围!
条件二:当年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要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条件也不苛刻,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所得税上的负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本身这个政策也是为了促进企业进行产业调整升级,但目前对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产业目录中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还有一定的不同理解。举例说明,某燃气公司2023年销售燃气收入占比65% ,初装费18%,灶具销售14% ,其他占比3%,对于该燃气销售公司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会产生一些疑问? 疑问1首先燃气销售公司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内】鼓励类确认【2018】3号)来看,实践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修订版)》鼓励类(二十二)城市基础建设第10条“城市燃气工程”鼓励类产业项目。疑问2当年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要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如何理解,一种观点就是其安装工程占去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不包括其燃气销售收入才能享受;一种观点就是燃气销售收入是其运营城市燃气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应属于产业项目城市燃气工程产业项目主营收入;到底那种观点正确,从个人视觉来看,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11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1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及相关规定,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建并运营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仅从事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工程业务或承包经营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批复中解释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建并运营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字面意思来看,燃气公司所产生的收入,如燃气销售,燃气初装费,灶具销售等均是其运营城市燃气销售工程取得的收入,产业项目主营收入已达到97%,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从批复回复看第一种观点存在一定的狭义理解,片面的理解工程就只能是安装工程即燃气安装工程,从批复文件中可以看出仅从事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工程业务或承包经营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代表个人观点
【第12篇】动漫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届中国国际动漫节于11月24日至27日在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动漫产业近年来是我国大力支持发展的文化产业之一,国家也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扶持。今天就带你了解一下,有关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4.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2目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摘自《“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第13篇】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三年,对大家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很深的影响,现如今随着防疫政策的放开,经济复苏。很多人心里也重燃了创业的想法,想要靠着自己的努力闯出一番天地。万事开头难很多项目都是因为资金不足,而迈不出第一步。今年的好消息来了!一笔3万元的补贴等着你!
补贴的申领范围:首先是2023年10月1号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六类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都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首次创办指的是:创业者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2023自主创业的别错过,一笔3万元的补贴等着你
其次,符合申领范围的,则是2023年10月1号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也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创业补贴。
补贴申领的条件:首先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实体,必须要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达一年以上,而且在申领补贴的时候,创业者创立的实体必须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也就是说,如果在申请期间,创业的实体已经不再运营、或者处于停业状态,那么就不能够领取这笔补贴。
除此之外,领取此笔补贴,还需要创业者本人、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如果创业实体带动了就业,并且为招用的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还能够增加补贴的金额。
创业补贴哪里领取
网上申请入口及流程
1、进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选择“就业创业”板块的“查看更多”。
2、在“单位办事”模块找到“就业创业”一栏下的“创业扶持”。
3、找到“创业补贴”,登录申请。
4、登录后,由创业实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按照自身条件进行选择。
5、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申领创业补贴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补贴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对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应根据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据此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及休学创业大学生)实行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
你所在的地区有创业补贴吗?金额是多少呢?欢迎留言。
【第14篇】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已经过去一半了,今年也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对经济的冲击十分巨大,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家也相应出台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主要有哪些方面呢?
今年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个优惠是比较大的,增值税由1%恢复至3%征收,连续12个月开票不超过500万,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了。专票按照3个点征收,其实这也是变相的降税了,增值税附加费也是再次减半征收。
中小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再次减半,应税所得额在100万以内按照2.5%征收,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到300万按照5%征收,300万以上按照25%征收。
国家这两年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面都进行了大力的扶持,不仅如此,今年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还能够申请核定征收纳税。
核定征收纳税,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定期定额核定,固定税率,目前重庆园区核定税率在1%左右,综合税负是相当低的,今年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也是免征的,年开票500万内,千万不能开超过了,开超过了就会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变为查账征收。
中小民营企业与小微企业一直都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企业了,支撑起我国人民的生活生产,只要有更好的扶持,企业发展好起来,才会有更多的未来。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第15篇】2023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双软认定企业可享受的好处有以下6点:
1、当企业的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企业一旦被认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便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还可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均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5、软件企业不止是企业的文化,更是企业想要申请一些国家资助的有力依据;
6、双软认定还可以显示出企业技术实力和市场价值,是非常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无形资产价值的重要体现。
申请双软认定企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23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