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改增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的税收优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营改增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个人(自然人))
二、营改增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管理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庙、宫院、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工直航业务在大陆了得的运输收入。
(2)内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1)2019.12.31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性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及党团或集团内下性单位收取的利息。
8、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清偿债务。
9、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俣格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3)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4)证券制冷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1、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生的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展开的转贴现业务。
12、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3、非经营性活动或非经营性收入
(1)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限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以及春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5、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7、住房类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为配合国家住房体制改革,我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8、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房屋产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土地所有者出让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部门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9、就业类
(1)为安置随军家属,或者随军家属开立的个体经营,自开业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就业而开立办的企业 ,转业人员占总人数6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20、2017.1.1至2019.12.31,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旅游产业从事与疆国际大巴扎项目相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2篇】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现场30个问答总结(精华)
1、5月1日前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发票领用?
2023年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23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23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23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5.1前后,如何清理营业税事项?
按照最新规定:(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023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会增加吗?
建筑业由营业税制的税率3%陡升至11%,同时面临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据调查,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因此,营改增下,建筑业相比较于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最大。
4、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怎么申报纳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行为,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吗?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7、建筑企业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8、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怎么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对于老项目,是否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对于建筑业老项目,试点文件赋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权利,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0、2023年4月份分包商开具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可以作为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吗?
根据总局规定,对于分包商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用作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
11、我司购进建筑材料,因未收到工程款,由发包方付款,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强调要物流、票流、资金流的一致。实践中,建筑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有时由发包方代付采购材料款项,这是正常的业务经营行为,并不涉嫌虚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需要保留委托发包方付款的证据,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2、“营改增”后,是否最好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
需要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而不是单纯的比较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13、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哪些行为易引发“虚开”?如何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呢?
一.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二、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三、挂靠中“票流”、“资金流”指向被挂靠方,“物流”则指向挂靠方;四、名为分包,实为挂靠的分包;五、虚增成本现象。
防范“虚开”,要做到:一是做到“三流一致”:物流、票流及资金流的流向一致;二是做到“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
15、文件中的“安装服务”包含哪些内容?“其他建筑服务”呢?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16、建筑业“清包工”的定义是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7、文件中的“甲供工程”具体指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8、我公司同时运营新项目与老项目,该如何纳税呢?
原则上,对于新、老项目应分开核算、分别计税,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可以相同或者不同。
19、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因故不能抵扣,怎么处理呢?
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
20、甲供材有哪些税务处理方式?
甲供材按照合同约定可分为两种方式:
①.甲供材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施工方需按照含甲供材的承包合同总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②.甲供材不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即甲供材的价值不构成施工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
上述第一种情况,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包含在工程总包合同总价中,其货物移送行为属于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纳税。
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包含在工程总包总价中,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21、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吗?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上述费用均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根据规定,增值税下,以下进项不能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纳税地点有什么变化?
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纳税地点遵循的是“行为发生地”原则,营改增后,根据文件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23、接受境外设计等服务,要代扣代缴税款么?我司在国外承揽一建筑工程,是否需要在国内纳税?
营业税制下,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后,按照新政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工程项目在国外的,免征增值税。
2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5、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进项可以抵扣吗?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老项目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增值税的零税率和免税,如何选用?
按规定,零税率下,进项可抵扣,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下,进项不能扣,不得开专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之内不得更改。
27、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取得进项抵扣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8、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主要影响是什么?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不纳入利润表;价税分离对工程计价规则带来全方位的影响,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29、什么情形下,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0、建筑业营改增后,有哪些途径可以合法降低税负?
华税建议:(一)积极争取老项目等三种情形下的简易计税方式;(二)梳理调整业务流程,优先考虑能开具合规抵扣凭证的供应商;(三)调整经营模式,在甲供材等情形下争取更多的抵扣进项;(四)借助合同通过纳税主体、服务性质等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五)业务分拆,争取享受各种区域、行业税收优惠。
【第3篇】营改增后国税税收
央视财经(记者 闻佳 赵小伟)在今天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59373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同比增长6.3%。多项税改稳步推进,营改增半年减税1100多亿元,今年要完成生活服务业、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等行业“营改增”,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上半年小微企业减税486.31亿元。同时,多部门联动,上半年查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24982起。
【第4篇】营改增后地税收什么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缴纳的税有:增值税1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等等。
营增改后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5篇】房地产营改增税收筹划
企业(土增)分解房地产销售与装修的税收筹划思维: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率:600/400=150%,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筹划方案:
如果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
1、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不含增值税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额为700-300=400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率:400/300=13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
2、第二个合同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不含增值税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两种方法对比,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减少:240-155=85万元。
【第6篇】税收原则营改增意义
全国全面实施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来,几乎覆盖所有行业,进项专票可以用于抵扣,而对于以人力为成本的服务型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比如设计行业、法务咨询、研发公司、教育、顾问等,这些行业主要成本就是知识产权,以聘请专业人士,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但是却无法提供上流专票来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的利润虚高,税负压力过大。
当然,不是说只有服务型企业才需要税收筹划,而是相对来说,以实体产品为主的企业,比如生产加工、零售批发等,他们主要是购进原料,再进行包装销售,而购进原料是有上流票据(也有不足不全的情况)可以在之后销售中进行抵扣的,所以说服务型企业更应该提前筹划,合理合法的进行节税,提高企业的利润,降低税负压力,使企业能够有更多的资金去发展
还是举个例子吧
有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找到小编,希望帮助他们企业做一套税收筹划方案,该公司经营的是软件设计与开发,利用互联网销售,公司年营业额有1000万(不含税),主要成本是办公楼租赁、员工工资、公司运营等(企业自己能解决普票400万),但是专票进项很少只有100万
根据这个情况可以了解到,有500万无法取得正规发票,每年就要缴
增值税 (1000-100)*6%=54万
附加税 54*12%=6.48万
企业所得税 (1000-100-400)*25%=125万
分红税 125*20%=25万
应纳税 54+6.48+125+25=210.48万
小编为这家企业制定了一套方案
在园区注册一家有限公司,享受园区的扶持优惠政策,增加进项成本 ,解决增值税税负,具体操作如下
在园区成立一家分公司,与主体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形成合作关系,主体公司走银行流水向分公司支付费用500万,分公司开具专票,这样主体公司的
增值税 (1000-500-100)*6%=24万
附加税 24*12%=2.8万
企业所得税 (1000-400-500-100)*25%=0万
分红税 0万
再在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与分公司签订业务合同,支付500万的费用,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分红税)这时分公司应纳税
增值税 500*6%-500*3%=15万
政府扶持 15*50%*80%=6万
增值税扶持后 15-6=9万
附加税 15*6%=0.9万
企业所得税 0万
分红税 0万
园区的个独企业核定征收
增值税 500*3%=15万
附加税 15*6%=0.9万
个人生产所得税 500*10%*35%-65500=10.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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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营改增下土地增值税收入计算方法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十六:转让“营改增”后购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问: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覆盖了不动产。企业购置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成本为不含税价,企业转让“营改增”之后购置的不动产应当怎样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为两年抵扣,如果纳税人将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让,其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温馨提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n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购置一座科研楼,购置价(含税)2 22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22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3%,已缴契税60万元,取得了完税凭证。科研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2023年5月,n公司将该楼转让,转让价(含税)2664万元,请计算如何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1)2023年4月购置科研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额220万元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计132万元,留抵40%计88万元待第二年抵扣。契税6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科研楼 2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2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80 000
贷:银行存款 22 200 000
借:固定资产一一科研楼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2)2023年5月转让科研楼,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科研楼 880 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880 000
科研楼原价=20 600 000+880 000=21 480 000(元)
(3)转让收入:
销售额=26 640 000÷1.09=24 440 367(元)
销项税额=24 440 367×9%=2 199 633(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城建税的7%=2 199 633x7%=153 974(元)
教育费附加的3%=2 199 633x3%=65 989(元)
印花税的0.05%=26640 000×0.05%=13 320(元);
有关的税金=153 974+65 989+13 320=233 283(元)。
(5)根据国税函[2016]309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购房发票金额”包括购楼发票金额2 000万元;转回进项税额88万元;科研楼持有1年,加计5%扣除;契税60万元,加除项目金额=[20 000 000×(1+5%)+880 000+600 000+233 283=22713283(元)
(6)增值额=24 440 367-22 713 283=1 727 084(元)。
(7)增值率=(1727084÷22713283)x100%=7.6%
(8)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应缴土地增值税=1727084×30%=518 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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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自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重要了。
1.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2.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清算,预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土地闲置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5.企业自建房产先租后售,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我单位2023年自建房产,建成的一部分房屋与某单位签订协议用于出租,租赁合同到期后,又进行改造装修后销售,如果进行土增清算,开发成本如何计算扣除?销售前的改造装修费能否加计扣除?
如果您单位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如果您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 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具体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的金额请携带相关业务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为准。
【第9篇】营改增税收地税税收
超英空间——(53)
于超英 超英空间2016-09-07
思考与感悟——20
“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应进一步改革”也是我在《青年科学》2023年12月上发表的。我国现在到了改革的关口,在这一时期不是要研究什么大道理,而是要研究、要落实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比如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减按10%征收或根据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纳税评估其企业所得税以营业税为基数,按营业额的1-2%交纳,核定征收。拿出这些切实可行的实际措施,将极大地释放生产力,激发起全民的创业热情,真正能达到实业救国,而不是靠卖地财政、房地产泡沫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来实现所谓的虚假繁荣。尤其在东北地区国有垄断行业过于强大,民营经济发展不发达,遇到经济转型很是被动,而我们有关部门的个别人和个别所谓的专家学者还在自我陶醉,认为我们有沈飞、有制造航母等,认为这就是优势,这实际上并不是我们的什么优势,这是国家国防建设上战略需要,和我们的地方经济并不发生什么关系,我们还是要发展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有良好经济生态后,地方经济才能有健康的活力,才能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要在那自作美梦了。
在南方有一个小老板开一个小工厂,一年到头很累,结果一算账没挣到什么钱,而其老婆、成天逛商场,偶尔买了一套房子,倒手一卖,挣了几十万元,小老板一气之下把小工厂给卖了,也去炒房地产去。整个经济这样去导向,是很危险的,大家都不去搞实业,都去投机、炒房地产,实业怎么办?还得靠实业救国,只有实业才能真正解决就业、才能真正达到国富民强。
“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应进一步改革
————于超英发表于2023年12月《青年科学》
随着“营改增”进一步深入,税收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包括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营改增”可以说是我国现行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值得研究。本文,试图从“营改增”为切入点,提出“一揽子”与之相配套的税收体制、制度改革的对策、方法和建议,以利“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以利改革措施的更加系统化。
第一,“营改增“后,我国国税和地税系统应趋于合并。
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是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的产物,一段时期,其对于增值税的改革,对于国家税制建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尤其是“营改增“以后,地税系统的业务越来越萎缩,税收成本越来越大。企业以前面对一个税务局,现在要面对两个税务局,企业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国地税合并越来越迫在眉睫。
第二、“营改增“后,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从25%降低至10%、15%
我国广大中小企业解决90%以上的就业问题国,对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国内大的环境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必须从税制上进行改革,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综合税种,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核算起来也很麻烦,如果把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10%15%,国家实际税收并没有降低多少,但确确实实解放了生产力,为中小企业减少了税负,真正地达到了促进就业、创业的目的。
第三,“营改增”后,应把国家垄断行业的上缴利润分成从5%升到20%以上,以补充社保之不足,并严格限制国有垄断行业高管工资。
国有垄断行业,实际上是靠垄断,靠国家的扶持政策而发展起来的。为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国有垄断行业实际上是第、第四、第五……税务局。国有垄断行业实际是全体劳动人民的企业,本身就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利润分成提高到20%以上,实属应当,以补充社保基金之不足。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因其高管对其企业不承担风险,所以这种企业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对其高管的工资必须严格限制。
第四“营改增”后,中小企业工资总额应加计50%扣除,以鼓励中小企业解决就业。
“营改增”后,对于人工成本还不能抵扣,这是一个缺陷之一。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现代企业的人工成本越来越高,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大工成本更高。我国是13亿人口的大国,解决就业应该是我国的头等大事。允许企业人工成本加计50%可以扣除,实际是鼓励企业多解决就业,多雇员工,也切实减轻了企业的大工成本,特别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营改增”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数起征点应提高至每月5000元,个人所得税率应降至到20%。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的有些过低,实际上个所得变成了广大工薪层的一个税种,征收面过大,没有起到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当初设计的目的,我们建议把起征点调至到5000元以上,这样对广大老百姓来说起到了减税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促进了消费,促进了经济发展,把个人所得税税率调至到20%,这样算个人所得税更加简单,也减少了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减少了富人鼓励企业利润分配用于企业再投资。
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利润分配后的利润,只要分到股东手里,就要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这是不合理的,对于股东把这部分钱又投资至企业去,应免交个人所得税,这样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办企业,这部分钱股东投资到别的企业,国家也应该鼓励,免交个人所得税。只有更多的人创业,才能有更多的人就业,所以创业是源、创业是本。国家应更多的出台一些有利于企业创业的政策,以利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第七,“营改增”后,应停止土地征收行为,让土地完全市场化,增加土地交易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应改革。
由于分税制的出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中央得大头,地方得小头,但地方干的事多,承担责任多,这样就导致地方财政吃紧,不得不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以解燃眉之急。这样就出现了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有的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占整个财政收入60%以上。地方政府卖地,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就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房地产泡沫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卖地,就要“强拆”,导致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应停止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让土地完全市场化,地方政府不要参与到土地交易市场,让买主和卖主自行交易,可以在交易市场交易。政府增加土地交易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同时,中央和地方和财政分配体制从7:3分成,改为5:5分成,使地方政府从卖地财政中解脱出来。这样就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尽快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构,由吃饭财政向着公共财政转变。
总之,“营改增”后,我们必须进行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广大中小企业负担,以鼓励广大中小企业解决就业,使我国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辽宁省工商联中小微企业创业商会
会长 于超英
2023年2月18日
【第10篇】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管理
本期看点: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全面梳理
一、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四、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五、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八、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九、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一、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二、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六、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七、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相关规定。
十八、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23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
二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相关规定。
二十一、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四、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五、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1篇】营改增前后税收收入分析
文章来源:任茹玉
文章排版:旧改阿张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对于成立合营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分配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笔者以案例形式将合作建房不同的分配模式划分为九种情形,进而分析双方的税负情况。
案例基本情况 :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 2016 年 6 月,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各个交易环节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提供土地,土地取得成本800 万元,乙企业提供资金 1110 万元欲共同建筑商铺。建筑商铺造价 1110 万元,获得施工方提供的金额 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 11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成后房屋经评估总价值 3200 万元(契税税率 3%)。
模式一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因此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甲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同时,乙企业提供资金 1110 万元,获得了价值 1600 万元的房屋,其差价 490 万元应视为乙提供借款给甲企业的利息收入,应当开具利息发票,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本文为简化计算,假定按同期同类金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应为100万元,则甲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100万元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3200÷2 -800÷2)×11% - 110 = 22(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等相关附税= 22×(7%+ 3% + 2%) = 2.64(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800÷2+ 1000÷2)×1.3 + 2.64 =1172.64(万元);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3200÷2 -1172.64)×30% = 128.21(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2×0.0005 = 0.8(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 [3200÷2 - 800÷2 -1000÷2 -(2.64 + 128.21 + 0.8)- 100]×25% =117.09(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1600 -1110)×6% = 29.4(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 3200÷2×0.03 = 48(万元);
8.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2×0.0005 = 0.8(万元)。双方合计纳税为 348.94 万元。
模式二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乙企业开发,则为纯粹的以物易物,相当于甲企业以部分土地换得乙开发的部分房产。甲企业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对价为一半房屋的公允价值 1600万元和其自有一半土地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即 1600 -800÷2 = 1200(万元)。
( 一 ) 土地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1200 - 800÷2)×11% = 88(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城建税等附税= 88×(7% + 3%+ 2%)= 10.56(万元);
3. 根据规定,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 0.6 (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1200 - 800÷2 -10.56 - 0.6)×0.25 = 197.21(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 1200×0.03 = 36(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 0.6 (万元)。
( 二 ) 甲企业分得房屋时,乙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
1. 由于乙企业分给甲企业的一半房屋,其土地使用权为甲企业自有的,价值 400 万元,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价值应为 1200 万元 (1600 - 400) ;而乙企业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对价也是 1200 万元,同时甲企业已经缴纳增值税,并已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1200×11% -(1200×11% + 110)=- 110(万元);
2. 根据规定,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3.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0.6(万元);
4. 乙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0 - 0.6)×0.25 =- 0.15(万元);
5. 甲企业应纳契税为 0 ;
6.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0.6(万元)。
( 三 ) 乙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未发生产权转移,不征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224.02 万元。
模式三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a 企业为建设单位
房屋建成后双方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 一 ) 甲乙共同投资给 a 企业,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产品,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因此,对甲企业而言相当于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 a 企业,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3200÷2 - 800)×11% = 88(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城建税等附税= 88×(7% + 3%+ 2%)= 10.56(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800 +10.56 = 810.56(万元)增值率=(1600 - 810.56)÷810.56 = 97.3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00 -810.56)×40% -810.56×5% = 275.25(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 (万元);
5.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1600 - 800 -10.56 - 275.25 - 0.8)×0.25 = 128.35(万元);
6.a 企业应缴纳契税= 1600×0.03 = 48(万元);
7.a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万元)。
( 二 )a 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乙企业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1.a 企业销售给甲乙企业的房屋价值为 3200 万元 ;a 企业取得土地的对价为 1600 万元,投入房屋建筑的建设成本为 1000 万元,建筑项目进项税额为 110万元。因 此,a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 3200×11% -1600×11% - 110 =66(万元)附税= 66×(7% + 3% + 2%)= 7.92(万元);
2.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600 + 1000)×1.3 + 7.92 = 3387.92(万元)增值额= 3200 - 3387.92 =- 187.92,所以土地增值税为 0 ;
3.a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0.0005 = 1.6(万元);
4.a 企 业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3200 - 1600 -1000 - 7.92 - 1.6)×0.25 = 147.62(万元)。
( 三 ) 双方自用,不再产生应税项目。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模式四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甲企业分得的房屋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发生了不动产转移,相关税费同模式一。
( 四 ) 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再以公允价值对外卖出时,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此处为了方便,假定双方均以公允价值1600 万元卖出各自分得的房屋。因为相关计算同普通的不动产转让,此处不再赘述。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37.21 万元。
模式五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以部分土地交换部分房产 ;同时,由于甲乙合作开发,双方分房后又对外销售,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相关计算同模式二,在此不再赘述。
( 二 ) 乙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企业和对第三方销售时,均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甲企业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第三方,其销售价格为公允价 1600 万元,而其从乙企业取得房屋的成本为 1200 万元,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成本为 400万元,因此没有产生增值额,所以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 0。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万元);所得税=- 0.8×0.25 =- 0.2(万元)。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807.02 万元。
模式六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a 企业为建设单位
房屋建成后双方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甲乙共同投资给 a 企业,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产品,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因此,对甲企业而言相当于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 a 企业,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 二 )a 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乙企业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分房后,甲乙再分别对外销售。由于双方取得房屋的对价和对外售价均为公允价值 1600 万元,所以不产生增值,因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 0。甲乙双方应缴纳印花税= 3200×0.0005 = 1.6 (万元)。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6.5 万元。
模式七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
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房屋未在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产权转移,无相关税费。
( 三 ) 甲企业将房屋全部销售给第三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 四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甲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 ;乙企业投入的资金由于取得的是税后利润,因此应视为以资金投资入股,其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08.41 万元。
模式八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
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营改增后,投资入股应缴纳增值税,暂无税收优惠。因此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a 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 二 ) 乙企业将房屋对第三方销售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乙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甲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模式九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
a 企业为建设单位,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a 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a企业将房屋对外出售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乙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甲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案例比较分析 :
房屋建成后,若双方需要房屋自用,有模式一、二、三可供选择。其中,模式二(即由出资方乙企业建设)双方纳税额最低,因此从税收的角度应选择模式二为最佳。这主要是利用了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可暂免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若双方不需要房屋自用,则有模式四至九可供选择 ;在六个可供选择的模式中,模式七(即由出地方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双方均分利润)的纳税额最低。为了便于分析,本文特假定两家企业均为房产企业,若两家企业都不是房产企业,则可以选择联营的方式,这样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使分房后再转让,也不必补缴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
并且本文假定开发项目为商铺,而实务中,住宅楼开发得更多,若能满足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不超过20%,还能享受免税优惠。在全面营改增后,投资入股也要征收增值税,这样纳税人将不能利用利润共享共担风险的投资方式来进行流转税方面的筹划了,这也正是本文模式四至九的税额差别不大的主要原因。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是从税收角度进行分析,实务中要考虑哪种方式更易于操作,更要考虑各自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还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其他实际情况,且站在不同纳税人的角度,也会有不同的方案。
作者单位 :新疆阿克苏姑墨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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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酒店营改增税收筹划
导读:酒店每天的流水非常多,也有各项费用支出等,当月所缴纳的税费也比较多。为了帮助酒店节省经营成本,不少会计都被老板要求要进行税收筹划,帮助企业减轻税费。那么,酒店怎么进行税收筹划?
酒店怎么进行税收筹划
1.销售项目的合并归纳
例如对代收水电燃气等能源费根据历史数据金额按租赁收入的固定比例通过签订物业服务的方式打包收取,减少在高税率项目上的收入,从而减少税额支出。
2.合理规避视同销售的风险
根据租赁单位的入驻装修,通常酒店业会给予客户1-2月的装修免租期。但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办公楼免租期仍将作为视同销售缴纳税额。通过在合同中将免租金额折算到整个租赁期,减少租赁单价的方式,即整个租赁期收入不变,但均衡各期收入,可减除免租期存在的无收入但视同销售进而缴纳税额的风险,从而减少税负。
3.进项发票的及时取得
2023年5月“营改增”实施后,当月笔者酒店的应缴增值税占含税收入比率约在5.6%,比营业税下5%的税负有较大提升,经认真分析,主要原因是酒店因每日厨房等日常经营的零星进货,基本上由供应商根据每日采购订单提供货物,在月末汇总货物品种及金额并与供应商核对,因此大部分在第二个月的月中才能取得购买货物发票,致使当月无法有足额进项抵扣发票,抵扣额度有时间性差异。通过调整汇总及核对周期的起止时间点,将发票的取得纳入实际购置月度,能有效的减少当期缴纳税额。
4.抵扣供应链的完整
2023年5月刚开始实施营改增,部分供应商无法及时开具专用发票,如部分培训发票,起初培训机构均不积极配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抵扣链条不完整。经逐步梳理及沟通,到2023年底,进项税额的取得开始逐步趋于正常化。
5.拆分不同税率的业务
如自行采购工程材料一般比包工包料的施工更为有利,外购材料一般为16%税率,而全包的建筑业可能打统账,仅取得10%的进项抵扣。
6.变更经营的模式
在酒店的主要成本中,人工成本约占据了28%~33%,但人工成本主要是付给员工支出,无进项税额抵扣。但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对非酒店核心工种,如客房打扫、客衣清洗、外围保洁、车库安保等可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 从而一是减少人员编制及工资总额;二是通过获取社会化专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达到抵扣税额,减少税负的目的。
新税法下酒店行业税务筹划全攻略
一、加强财务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体系。此次新税法实行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平均水平有所降低,应该说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壮大,从而导致税源的不断增加所致。但另一方面,随着税务监管的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企业的财务工作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真实、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
首先,酒店行业由于行业特点,同时现金收入也占有很大的比例,这本身要求酒店行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防止内部财务舞弊的出现;同时也要求酒店财务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财务法律意识,真实反映和记录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成果,刻意增加酒店的成本或减少收入,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简单从企业的往来和毛利率上都可以暴露出问题。刻意的造假所挑战的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的人做纳税筹划。
其次,规范进行酒店的各项收支处理,新的税法依然强调《税法》高于财务准则,凡是财务制度与税法有冲突的地方必须按税法执行。这就要求酒店财务人员需要努力学习,了解财务与税务在处理业务时的关系和区别,明显的帐务处理错误导致不必要的罚款或其他损失是必须避免的。比如娱乐业的营业税是20%,而餐饮住宿的营业税是5%,如果酒店不严格分开核算,就必须完全按20%交纳营业税,这样的损失是不值得的。
二、酒店行业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税法》,准确理解新《税法》的含义以及和老《税法》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在帐务处理是有理有据,同时在税务检查时也能审慎对待税务人员的意见或观点。比如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酒店行业由于采购工作比较分散,特别是农副产品的采购没有发票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那么按照新《税法》上述解释,这部分合理的采购支出在正常的出入库手续条件下应该属于合理支出。另外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符合条件的酒店企业应该主动积极申请这一优惠政策。
三、用好用足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就业,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酒店行业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特别予以关注。现举例如下:
举例一:关于企业企业的工资总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中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举例二:几乎各省、市、自治区都有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用工时吸收下岗工人超过一定的比例都有税收优惠政策。酒店行业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加以用好,用足。
四、加强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政策和实际操作方面的及时指导。需要指出的是本人所说的沟通并不是指拉关系的疏通。由于目前我国在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参见本人税收制度不足之我见),同时国家涉税的有关政策也比较无序,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把握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寻求税务机关在政策上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搞好和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也是必须的。
酒店怎么进行税收筹划?在酒店工作的会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做税收筹划,记得税收筹划必须要合理,不能够盲目做税收筹划而偷税、漏税。更多酒店合理税收筹划的内容,会计学堂老师可以更加清楚带你了解。
【第13篇】营改增不征税收入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0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0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4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4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5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6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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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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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营改增后税收优惠
营改增后老的增值税企业能够获得了税收优惠,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在营改增前,企业购进的成本项目除了增值税项目外,还会有很多营业税项目,由于这些营业税项目产生的税款,不能够成为增值税的进项税,所以不能够在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扣除。营改增后还是原来的购进项目,如果你采购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给你出具专票,那么你的这个购进项目其中所含的税款就可以成为的进项税款,在你缴纳增值税时扣除。
在当前的增值税的体系下,增值税专票,相当于一个有价证券,企业在购进项目中只要获取了专票,都可以成为进项税款的一部分,在缴纳增值税时扣除,
举两个典型例子:
一是,企业长期租赁一套房产作办公用,企业对其装修,装修完后,装修企业为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项目支出,就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在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扣除,未营改增前,这个装修属于营业税的项目,因此,项目支出所含税就不能扣除。假设装修支出花了111万,那么该企业营改增后较营改增前就会才缴增值税11万。
二是,企业租房经营,你要求租房人到税务部门为你代开增值税专票,同样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扣除。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除,营改增后,过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是不争的事实,这个优惠额度就是企业从营改增企业所采购项目中所含增值税的金额。
但是,也正是由于,营改增后,出现了多个增值税税率,使得企业用同一采购价格(含税价格)不能够采购同等金额的进项税,使得增值税变得越来越不合理。
【第15篇】国税局营改增税收分析会议
建筑设计的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主要有3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而其中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结构性减税,上游开具进项专票越齐全,税负就越小,而作为设计建筑类企业比如聘请设计大牛协助项目推进,企业自身业务上难以取得专票等,更加大了对企业的税负压力
再说企业所得税,利润的25%,你成本进项就少,利润肯定高啊,去找票?员工高管出去吃饭应酬加油办公全开公司票,以公司名义购车养车?都不是长久之计,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且有一定的税务风险。
我们的根本目标的是什么,从源头解决四处找票的尴尬局面,为企业降低80%以上的税负
首先理清一下思路,增值税缺进项,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那能降税率吗?不行哈,这是法律规定的,那就只能从进项入手了,目前全国有很多园区针对有限公司有优惠政策,关键是在园区成立公司可以开票啊,开的票还享优惠政策,不用再到处找票了啊。
再来,主体公司有进项了,成本上去了,我们利润不高哈,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是不是也下来了,理论上甚至可以做到零利润。
我们是不是忘了什么,对了,请业内大牛要给高额薪酬,还开不出来票,多请几个协助,那税负不是又上去了,那怎么让大牛给我们公司开专用票呢,可以给大牛在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再与公司签订业务合同,那就属于合作关系,大牛以个独企业名义为我们公司提供服务,开具专票,而该票具同样享园区的政策
总结一下
园区有限公司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中30%-80%返还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中30%-80%返还奖励,当月缴纳,次月奖励,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注全国园区很多,留存比例不同)
个人独资
核定征收五级累进制征收
核定征收定额征收
现目前接到通知,增值税疫情期间按1%征收,时间延迟至2023年12月
关于企业的税收筹划,相信有很多方式方案是行业内情,很多业内人士也不会公布出来,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免费咨询小编,合理合法节税,利用财务活动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就是税收筹划的魅力,想了解更多分析案例,具体操作流程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平凡中的非凡)或留言关注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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