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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调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0 11:17:02 查看人数:1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调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调查表

【第1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调查表

张掖市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问卷

尊敬的市场主体、市民朋友们:

为深入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三年行动,准确查找我市营商环境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满意度问卷调查正在展开。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诚邀您积极参与并转发,携手共促全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您需要扫描以下二维码开始进行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采取不记名方式,调查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3月31日,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答。您的参与是我们不断改进和提升的动力,衷心感谢您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第2篇】地税部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本报讯 近期,在美丽的江南名城苏州常熟,江苏省地税局通过图说“一局一品话税收”的形式,用一组组精美生动的图片,讲述了全省地税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感人故事,成为美丽江南一道靓丽的风景,吸引了大批市民和纳税人观摩和点赞。

“江苏省地税局举办‘一局一品’图片展,既让我们看到了地税系统服务发展亮点纷呈,也让我们开阔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视野,明白了心系发展、心系民生,税收服务无止境的道理。”常熟地税局副局长韩音梅在观看图片展时,深有感触地说。

目前,江苏省13个设区市均已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长,由原先3个部门、25份资料、最少1个工作日,强力“瘦身”至现在1个窗口、9份材料、最快10分钟,并且正在全省推广实现房地产交易全流程网上办理,把“一小时内办结”变成“足不出户、实时办结”。

据悉,江苏省地税局作为全国首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综合试点单位,全面推进“税银合作”,共协助守信纳税人获得贷款467.3亿元,惠及9.7万户小微企业和2.2万名自然人,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打造的“一局一品”有效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孙 军 齐 丹)

【第3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督查方案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行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本省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涉及多个许可证整合为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快行业准营进程。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优化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服务支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任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制捐赠。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整合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会保险等信息,提升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信贷便利化程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本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企业和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强对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预警,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企业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评比、认定等规定,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和开展实施效果评价时,应当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和全程通关流程电子化,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通办”。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组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重整企业识别审查机制,对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对没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建立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健全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提高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质量和效率;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完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其依据、行使主体、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容缺受理等信息,实行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办理同一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二十九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按照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构建跨部门横向联通、跨层级纵向联动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尽快办结政务服务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述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省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政务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并联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依法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化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三十九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统一监管工作平台,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抽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控,依法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事项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和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本省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济运行监测长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公共卫生、金融安全、社会就业等领域风险预警,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导落实,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第五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采取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大税费支持力度、降低运营成本、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等措施,支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联系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畅通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信访等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稳就业工作,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作用,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为市场主体用工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并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十五条 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司法

【第4篇】多途径宣传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近年来,清水县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积极提升办税缴费服务体验,精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一大早,清水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办税窗口就排满了人,税务工作人员正耐心为前来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咨询,解读相关政策。同时,利用自助办税和网上办理等多种方式,极大缩短了办理时间,为纳税人缴费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容缺受理就是当纳税人、缴费人来大厅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但是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我们可以在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的保证承诺之后,先行为其办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可以后续再补齐。”清水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股长张皓芝介绍说道。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清水县税务局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了税收政策宣传,将便民春风吹到每一个纳税人心间,将减税降费落实到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打好服务企业“组合拳”,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我们通过上门为辖区内“专精特新”企业送上一对一精准辅导,加深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掌握。主动对接市、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从企业开办、项目审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全周期“管家式”代办服务,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新增充国路自助办税服务区1处,增购自助办税设备3台。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方式办理税费业务。坚持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精简办税资料,加快推进办税缴费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清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工作人员伏蓉说道。

下一步,清水县税务局将继续推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多措提升办税服务质量,让政策红利惠及千家万户,为企业发展解捆松绑,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第5篇】促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4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暨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贾彬绪介绍了我市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主要举措和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要活动安排。

近年来,我市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先后推出两批六大类42条便民举措,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在诉求响应提质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迫切的需求出发,开展需求征集、税费服务体验师体验等活动,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同时,通过设立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税费协调中心等,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在政策落实提效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注的政策出发,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宣传,持续发布政策问答,利用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以及大数据平台,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做好事前提醒和事后监控;制作大企业定制性服务事项清单,开展助企惠民志愿行动,问需于企、解难于企。

在精细服务提档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需要的服务出发,进一步升级“远程帮办、办问协同”服务模式,将“不满意请找我”升级为“不满意我来办”,建立实体化权益保护中心;推进办税服务厅职能转型,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在智能办税提速方面,我市从与纳税人、缴费人关系最密切的办税出发,优化电子系统功能,推进办税方式智能化、便利化;加强税务部门与市人行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联系机制,确保跨境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在精简流程提级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体验最直观的流程出发,按照省税务局的相关部署,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升级运行维护,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加强与保险部门合作,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探索实现印花税“一键零申报”,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在规范执法提升方面,我市致力于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执法出发,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贾彬绪介绍:“税收宣传月期间,我市将通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稳经济税费支持政策,以及各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进一步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同时,将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工作,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促进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度。”

【第6篇】积极优化税收环境举措

4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暨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贾彬绪介绍了我市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主要举措和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要活动安排。

近年来,我市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先后推出两批六大类42条便民举措,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在诉求响应提质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迫切的需求出发,开展需求征集、税费服务体验师体验等活动,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同时,通过设立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税费协调中心等,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在政策落实提效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注的政策出发,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宣传,持续发布政策问答,利用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以及大数据平台,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做好事前提醒和事后监控;制作大企业定制性服务事项清单,开展助企惠民志愿行动,问需于企、解难于企。

在精细服务提档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最需要的服务出发,进一步升级“远程帮办、办问协同”服务模式,将“不满意请找我”升级为“不满意我来办”,建立实体化权益保护中心;推进办税服务厅职能转型,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在智能办税提速方面,我市从与纳税人、缴费人关系最密切的办税出发,优化电子系统功能,推进办税方式智能化、便利化;加强税务部门与市人行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联系机制,确保跨境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在精简流程提级方面,我市从纳税人、缴费人体验最直观的流程出发,按照省税务局的相关部署,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升级运行维护,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加强与保险部门合作,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探索实现印花税“一键零申报”,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在规范执法提升方面,我市致力于从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执法出发,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贾彬绪介绍:“税收宣传月期间,我市将通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稳经济税费支持政策,以及各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进一步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同时,将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工作,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促进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度。”

记者/王斌

【第7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路径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强省,浙江各级法院全面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聚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多路径、全方位、深层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为打造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省份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形成了营商环境“浙江标杆”。

构建联动网络

夯实营商环境优化的根基

2023年4月10日,浙江法院举办第一期“院长论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成为全省105家法院院长的“必答卷”。此后,“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浙江法院系统的一个高频词汇。

▲2023年4月10日,浙江法院第一期“院长论坛”举办。

“要聚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浙江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占国要求。

“营商环境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协作,条块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广受诟病的执行中不动产拍卖“过户难”问题,浙江高院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协同推进网络查控司法协作和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全国首创司法处置不动产联合调查和涉税费调查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不动产线上查(解)封、网上过户登记、网上缴税等环节的“一网通办”,实现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线上协作,大幅提高不动产司法处置全流程工作效率。

“‘信安分’达到875分,即信用码为蓝码者,可享受首次公积金贷款额度每户增加10万元、住院免押金及先出院再缴费、无担保信用贷款、子女便利入学等激励措施……”2023年6月30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营商办、信用办出台《关于构建“134n”智慧治理模式,为衢州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发布“衢州有礼”红黑榜,将10家企业列入“红榜”,将5名个人和5家企业列入“黑榜”。

该模式将当事人信用信息嵌入“政企通”“邻礼通”“村情通”等基层治理平台和行政审批平台,根据自动履行、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等情况,结合衢州“信用码”三色管理,进行分层赋值、区别应用,突出“正向激励”“反向惩戒”“信用修复”并重,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据悉,浙江省各级法院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营商环境优化协作实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金融办等单位签署《合作备忘录》,合力推行金融纠纷繁简分流改革合作机制,实现金融纠纷化解快慢分道。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设立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的委员会客厅,积极助推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建立。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局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签订“绿色金融法治保障与风险治理”合作协议,助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仙居县人民法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率先施行“企业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有效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涉企纠纷解决成本。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推动工商联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入驻区矛调中心,实体化开展涉企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青田县人民法院与经商局、工商联建立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合作机制,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民营企业商事审判白皮书。

磐安县、临海市、龙泉市等地人民法院结合当地药材、眼镜、宝剑等特色产业,与相关部门形成协作机制,让涉特色产业矛盾纠纷信息沟通有路、矛盾化解有方、联合处置有度。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过归纳分析,形成《涉营商环境行政案件分析》的调研报告,以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来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受到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

……

这一个个实践,组成了覆盖浙江全省法院的营商环境优化联动网络。

提升案件质效

催生营商环境优化的速率

嵊州某焊接制品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为本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贷款设定了抵押担保。款项到期后,却无力还款。嵊州市人民法院法官了解该情况后,引导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用时2天审结,裁定生效次日案件即进入执行程序。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工作团队召开焊接制品公司系列案件讨论分析会。

“执行合同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要综合考虑时间、成本和司法程序三大要素。”浙江高院联合省委改革办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行合同质效行动方案》,通过诉讼服务改革、“分调裁审”改革等方式,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路径。

浙江泰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因火灾导致受损,引发了一起诉讼标的额为4800余万元的保险合同纠纷。开化县人民法院法官参与府院协调会10余次,组织调解30余次,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公司一次性拿到保险理赔款1200余万元,顺利投入复工复产,并荣获“智慧产业之星奖”。

浙江法院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开展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审结涉企纠纷170万件,依法采用信用修复、“活扣”、“活封”、调解、和解、司法重整等法律调节手段,帮助1.3万家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尽可能减少企业关门倒闭。

宁波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案标的额达3.01亿元的重大疑难复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表示由衷的感谢并送上锦旗。

涉案船舶为7000立方米耙吸式挖泥船,纠纷发生时该船已经基本竣工。鉴于船舶建造专业性比较强,双方围绕在建船舶的权利义务争议点较多,僵持不下,先后进行了数次证据交换和庭审,其中鉴定耗时近7个月,形成近百页的审理报告。

由于巨大的诉讼标的、波动的船舶市场行情、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如果法院判决不真正解决双方纠纷,将使当事人陷入经营困难、船舶处置受阻、企业濒临破产的境地。承办法官紧扣双方利益平衡点,准确释明法律风险,形成包含1份主合同、7份附件的和解协议,对双方争议的违约行为、违约金计算、船舶权属转移、第三方债务转移、船舶证书取得等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在签订协议后的第15天和解款全部履行到位。

浙江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近五年来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1.4万件、海事案件1.1万件,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当事人把宁波海事法院作为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焕发主体活力

注入营商环境优化的动能

“多亏法院及时帮企业消除了信用污点,踢开了阻滞企业发展的‘绊脚石’!”日前,浙江某漆业有限公司新的负责人感慨道。该公司是2023年进行过破产重整的企业,仍使用原公司名称,而原公司是黑名单企业。为帮助新企业轻装上阵,江山市人民法院及时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目前公司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江山市人民法院上门为浙江某漆业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近年来,浙江各地法院紧扣在办理涉企商事纠纷中减少环节、减少时间、降低成本,提升企业获得感、安全感的总需求,着力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破产就跟人的生老病死一样,是不可避免的。”如何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提高破产效率?作为全国破产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推动出台五个府院联席会议纪要,解决了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破产企业注销等难题。

设立杭州、温州破产法庭,总结推广企业破产“一件事”改革……浙江法院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近五年来审结破产案件1.6万件,化解不良金融资产3469.7亿元、盘活土地51.8万亩、房屋3880万平方米,安置职工10.4万名,有力促进腾笼换鸟、转型升级。

随着浙江省自贸区建设的加速,各类商事纠纷不断涌现,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分期履行、分批解保”方式,高效调处了一起标的额6500万元的大宗油品买卖合同纠纷,为涉困企业有序生产经营、按期履行债务提供空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上海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额近5亿元,先后16次帮助企业正常转贷,最终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现已合并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积极促成迪达进出口公司与银行执行和解,银行主动同意延长履行期并免除罚息,最终迪达公司如约履行全部债务,实现了从负债4.75亿元到“无债一身轻”。

天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股权保全时,了解到该公司正在上市冲刺,如股权被冻结将严重影响公司ipo进程,便由法官做工作,变通为由被告向第三方暂借9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法院及时解除了上述股权保全措施,避免了对该公司的上市进程造成影响。

像这样子活用保全措施、优化财产保全机制,是浙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宁波市某表面处理公司主营工业园区开发,同时提供污水处理、集中供能和物业服务。至破产受理日,工业园区已实际入驻并营业的企业共18家,其中有7家企业与债务人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如解除购房合同,将给这些企业带来搬迁、停产停业等巨额损失。象山县人民法院最终采取了直接将房产变卖给实际占有人的处置方案,同时将涉及纠纷的房产从重整资产包中剥离,最终使重整资产包以1.55亿元成交,比招募底价提高14.80%,有效维护了园区18家入驻企业的持续稳定生产,保护和提升了重整资源价值。

此外,浙江高院在总结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做法的基础上,创新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五年来全省审结相关案件1001件,依法帮助“诚信而不幸”的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

【第8篇】国地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汇报材料

会议现场

党组书记、院长张瀚冰就迎检工作作安排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迎接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工作,确保凤凰县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地见效。2023年10月31日,凤凰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迎检工作部署会,会议由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瀚冰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上,分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龙非副院长向与会人员汇报了凤凰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充分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重点指出了工作中需要改进的短板和问题。随后,龙非副院长组织大家共同学习了《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全州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及破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就安排部署迎检工作,张瀚冰院长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增强思想认识,坚持目标导向,聚焦聚点再提升。要努力实现营商环境“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个考核指标的重大突破,增强做好“执转破”案件工作中主动性,充分认识“执转破”在化解“问题案件”、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执转破”工作有序推进;二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堵点求突破。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确保立案、审判、执行及破产案件办理的各项考评工作细分到人,督导到人,狠抓落实,按考核要求严格落实工作任务;三是做好惠企政策落实攻坚,坚持过程导向,聚焦节点抓推进。要深入开展联企走访工作,通过座谈、回访等方式向各自负责的企业宣传法院相关工作,审管办跟进营商环境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深入做好跟踪督导问效;四是多维度提质增效,坚持结果导向,聚力聚焦加强补齐短板。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及优化营商工作的汇报工作,完善与税务、金融、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建章立制和协同机制建设工作,力促问题整改和工作优化,以更高标准推动考核管理规范化,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9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小结

2023年,两当法院坚持以***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践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强化工作举措,极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保障。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深入动员教育,明确“一盘棋”思想和“一把手”工程定位,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检验标准”的工作理念,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院的大事要事来谋划和推进。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委决策部署上来。召开专题会议6次,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编印下发信息简报、《应知应会手册》和《学习手册》等资料,提高全员思想认识,凝心聚力推动各项工作。

创新服务举措,满足司法需求。今年以来,我院共审理涉企业案件103件,已全部结案。共受理涉企执行案件56件,执行标的额为609.15万元。一是成立破产审判团队。坚持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导向,把打造业务精良、能力出众的专业审判团队作为重要抓手,多部门联合成立破产审判团队。同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破产案件受理窗口,树立一网办、一窗办理念,对涉中小企业案件开启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不断开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局面。二是简化诉讼程序。缩短涉企案件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应用电子送达、落地打印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制定奖惩机制等将绝大多数案件审理天数压缩在30天内。三是做好减免诉讼费用。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减缓免,确保困难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渠道畅通。今年以来,我院共免交诉讼费5000元,缓交诉讼费1.2万余元。四是加大执行力度。对涉企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充分利用执行悬赏、网络查控等手段,提升执行到位率,以“真金白银”回应企业期待。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执行和解作用,在兑现企业胜诉权益的同时,修复受损商事关系,推动企业良性运行。

加强沟通联系,多方问计问需。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实行员额法官与企业对接联系,依法为企业提供常态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完善经营行为。通过走访民营企业,开展送法进企业、法治体检、普法宣传,“点对点”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面对面”把脉会诊涉企法律问题;通过联系走访“两代表一委员”,主动接受监督;通过对接走访工商联、工会等,进一步密切了沟通联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充分运用诉前调解、案外协调等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和解,切实减轻企业司法成本。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并持续更新信息,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推送法治资讯、法律常识,发布涉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动态等内容。加强对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司法创新实践的宣传。坚持宣传教育常态化。积极开展《民法典》宣讲、防范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讲座等系列活动,通过举行全院优化营商环境知识竞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法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和成效,营造依法经营、依法治企浓厚氛围。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两当法院将始终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瞄准目标定向发力,拿出举措久久为功,在诉讼服务上“贴心”,在诉源治理上“用心”,在审执工作上“暖心”,在宣传引导上“知心”,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服务保障两当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监制:邓刚 责编:董高彦 审核:唐运红 编辑:高飞高电话:0939-7121545微信:ldcourt(两当法院)地址: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广香东路邮箱:ldcourt@163.com

【第10篇】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常熟市“六不五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苏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大力发扬“四敢”精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六不五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1.融资贷款不愁

提升融资便利度,形成交通物流、餐饮、文旅、建筑等行业及重点产业企业白名单,并推送至金融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线上融资服务。开展“融汇虞城万企”金融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为企业定制金融服务方案,组织开展“政会银企”融资对接会,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金融监管局、商务局、文体旅局、住建局、工信局、工商联)

开展独角兽等拟上市企业伴飞计划,拓展高企直通车、科技人才金融服务直通车等金融工具覆盖面,在企业授信、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常i企”平台搭建“上市通”模块,实现上市合规证明申请材料上传、商请函传递、职能部门审核、合规证明下载全流程追踪和线上一站式打包办理。(责任单位:金融监管局、科技局)

2.招工引才不缺

打造“职通常熟”公共就业用工服务品牌,推进劳动力供需平台数字化建设,构建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求职招聘用工保障体系。建成并投用现代产业技能实训中心,对用工企业技能人才需求实行定点培训、定点输送。实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业务“三合一”协同经办,可在线上服务平台一键办理或通过线下综合窗口一窗办理。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提供即时办理服务。(责任单位:人社局)

做好户籍准入改革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新政落地。(责任单位:公安局、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委、医保局)

构建全方位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推出人才公寓拎包入住高端职住空间服务,提供人才购房贴、乐居租房贴、人才落户补贴等货币化支持。对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优先保障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优质教育。为重点人才提供绿色就医服务通道。(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委)

3.办事审批不烦

推进企业开办、变更、注销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全流程“不见面”审批。在政务服务自助端推出视频帮办服务,在12345热线电话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快速回应群众办事咨询。(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

持续更新和丰富“一件事”服务清单,开办便利店、开办餐馆、新生入学、不动产登记等10项高频事项实现全流程网办。公布全市通办事项目录,更多服务事项实现通办通取,强化办理时限承诺制。向镇(街道、开发区)科学合理放权赋能,探索符合各地特色的下放和委托事项清单。(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教育局、资规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业务部门)

加快150类高频证照电子化,办事直接系统调用,纸质材料免予提交。扩大电子证照应用场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直接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按要求调用电子印章。(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教育局、资规局、税务局、大数据局等相关业务部门)

优化涉企不动产登记服务,向房产开发企业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向新拍地企业提供“交地即发证”服务。优化常熟市工业企业标准厂房分幢(层)登记服务,提高企业融资灵活性。(责任单位:资规局)

4.项目建设不慢

加强“招商协同推进”功能建设,以系统评估、部门协同、综合研判审核等一系列流程机制,优化跨部门协同评审流程。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资源保障和服务力度,加大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推广力度,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发改委、资规局、商务局、住建局、大数据局)

拓宽重大项目线下服务专区内容,丰富帮办代办事项。推进现场踏勘、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反馈线上办理常态化,让更多项目“拿地即开工”。推行竣工验收远程规划核实、违章建筑处理告知承诺两项举措。(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发改委、商务局、大数据局、资规局、住建局)

优化建设项目质量综合监督全流程指导服务机制,帮助企业制订项目推进计划,为重大产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提供分期竣工验收指导服务,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优化建设工程合同归集管理操作流程,推进厂房仓储类项目关键资料先审即通过的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探索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责任单位:住建局)

完善中介超市运营机制,开展中介机构评价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积极引导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拓展中介超市应用范围至安全、消防、环保、工程建设等领域,提升中介超市采购交易量,有效降低企业支出、提升服务质量。(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资规局、住建局、发改委、水务局、交运局、消防救援大队)

完善水域银行机制,优化水域布局,创新涉水审批流程,细化水域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水域储备及占补平衡制度。(责任单位:水务局)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报装接电套餐式服务,成立专项供电服务小组,加强接电服务保障和全流程跟踪服务。(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5.执法监管不扰

逐步推动部门联合抽查等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环境、消防等执法监管的联动协同,有效压降频次;探索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结合信用等级科学调整频次。(责任单位:市监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

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实施非现场监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强化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培训,率先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模板,消除不规范执法。(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交运局、生态环境局、市监局)

6.轻微违规不罚

落实涉企行政执法“免罚轻罚”清单,并按规定动态调整,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机制,引导和帮助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责任单位:司法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文体旅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管局)

规范全市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管机制,规范自由裁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司法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文体旅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管局)

7.优化产业配套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开展智改数转赋能行动,举办免费诊断、供需对接、基础管理能力提升等活动,出台《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加大贷款贴息、设备奖补、荣誉奖励等奖补力度,有效降低企业投入成本。(责任单位:工信局)

推进存量产业用地更新,制定关于项目准入、片区评价、激励措施、厂房建设标准、产业招商、优化审批等方面的工作细则,推动低效产业用地载体高端化、工业园区化、产业集群化。(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资规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

统筹推进企业生态环境数字化转型工作,明确企业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合规要求,探索构建数字绿岛,以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化和数字化转型为基础,构建云上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应用,助力企业推动新型技术应用实现减污降碳。(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大数据局)

8.优化科创生态

依托“汇科创”大数据管理平台校地融合技术需求对接模块,开展企业研发载体绩效管理和动态监测。搭建创新主体培育库,实施动态监测和滚动式全周期服务,按照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创新人才、创新载体等维度,精准推送专项政策与集成服务。(责任单位:科技局)

深入推进“昆承英才”伙伴计划,做到一企一档、专人负责。启用伙伴计划“马上办”线上平台,实时推进重点人才企业服务工作,在线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构建完整人才企业服务闭环。(责任单位:人才办、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工信局、市监局、金融监管局)

加速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载体建设,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链保护服务,为服装企业申报外观专利提供指导与帮助,为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提供海关保护。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侵权、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监局、金融监管局、海关)

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更紧密衔接机制,强化对科创型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保护。(责任单位: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文体旅局、新闻出版局、市监局、工商联)

9.优化数字赋能

在pc端、移动端推出企业、个人办事“一网通办”总入口,围绕法人和个人提供特色专区及全生命周期服务。(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工信局、海关)

优化“常i企”平台,实现与“苏企通”的互联互通。提供惠企政策、事项办理、部门协同等一站式为企服务,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通过模块化、定制化填报工具为企业多头填报录入减负。(责任单位:大数据局、行政审批局、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委、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海关)

10.优化税费服务

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断完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收费监管,定期动态公布收费目录,开展收费单位专项检查,督促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责任单位: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监局、海关)

推行“集中部署+智能应答+全程互动+送问办询评一体化”征纳互动服务模式,持续优化事前精准推送、事中智能辅导、事后服务评价纳税服务体系。长三角区域内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办理跨省(市)迁移实现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责任单位:税务局)

11.优化法治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预重整、重整、和解程序的实践探索,主动研判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促进中小微企业脱困重生。畅通和解、重整企业在工商、税务、金融等领域的信用修复渠道。(责任单位:法院、发改委、税务局、市监局、人民银行)

搭建并优化低效资产处置政府法院联动信息化平台,实现低效资产查询数字化、无纸化、便捷化,提高低效资产的处置效率。(责任单位:法院、大数据局)

【第11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前言

前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辽纪发〔2022〕1号)的通知要求,强化“营商环境就是我们自己”“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广泛宣传营商环境监督行动,增强公职人员服务精神,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清河门宣传”公众号特推出“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开放形象”专栏,相继刊发报道营商环境系列新闻信息。

近年来,区农业农村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局上下结合工作实际,立足岗位服务,找差距、抓落实,助力企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落实强农惠民政策,进一步优化农业系统营商环境,为涉农企业和群众提供更高效、优质、便利的服务,助推清河门区乡村发展全面振兴。

一是提高服务能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区农业农村局紧紧围绕“优化服务从我做起,立足本职践行服务”这一目标,全局上下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全力打造优质服务软环境。选派业务骨干,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现场咨询解答、送政策上门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群众、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精准、个性化的政策服务。今春以来出动技术骨干30余人次,深入乡村田间地头,围绕春耕生产、农业防灾减灾、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开展一系列技术指导培训,全面推进农业技术服务事前对接、事中服务、事后跟踪,切实保障百姓诉求得到及时满意解决。

二是强化涉农指导,切实筑牢粮食安全。为提高涉农产业发展工作知晓率,切实筑牢粮食安全基础,充分利用农技人员力量,组建专家服务队,深入村屯、生产经营主体,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同时,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放心肥”和“放心药”,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三是开展民情访谈,面对面释疑解难。为详细了解我区种粮大户春耕种植意向、农资供应,以及农民在粮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区农业农村局要求业务负责人,深入镇(村)、农业生产一线,与种粮大户进行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种植意向、农资储备情况,并对种粮大户提出的问题和困难作出积极回应。

四是加大帮办力度,派驻驻村联络员助推乡村振兴。为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我局派驻15名专业技术人员到各村开展乡村振兴工作,积极为各村献计献策。

下一步,区农业农村局将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开展送技术下乡、指导农业生产等服务,扑下身子为群众办实事,下大气力解决乡村振兴工作难题,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稿件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第12篇】企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讨论

两会代表委员是党和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巴州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潘兵以推进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走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油气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洪涛,围绕税费服务、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助力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问需、问策,征求意见建议,税企共话谋发展。

在交谈中,刘洪涛说:“你们来之前我专门做了功课,我了解到在2023年,税务局推出的‘网上办’‘掌上办’‘码上办’‘电话答’等服务渠道,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安全便捷地办理业务,是真正的帮纳税人排忧解难啊。”

近年来,巴州税务部门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体验感,从以往的面对面征缴税款,到“非接触式”服务,再到如今的“智慧办税”,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税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税收服务上的创新措施更多更实了,优惠政策和税收服务一直‘陪跑’‘护航’,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刘洪涛说道。据了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是新疆地区最大的石油石化企业之一,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与此同时,减税降费的资金支持也帮助企业增添了信心。

“企业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也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帮助。企业发展能够惠及地方百姓,当地经济发展也有助于企业发展壮大。”刘洪涛表示,希望税务部门能够一如既往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市场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和底气所在,是稳住经济大盘的关键支撑。新的一年,我们税务部门将持续聚焦企业需求,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下大力气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让更多的企业来新疆落户,让‘便民春风’赋能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巴州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潘兵表示。

信息来源:尉犁县税务局 周斯琴

【第13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202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积极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社会关切,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温暖“过冬”。

在精致服务上快响应。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关注纳税人需求,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制定纳税人诉求反馈台账,并及时整改到位。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现金缴费窗口、便民接待室,切实满足特殊群体的个性化需求。

在精品服务上提质效。全面落实“非接触式”办税清单、“全程网上办”清单及“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内容,大力宣传不来即享、预约办税、容缺办理等特色服务,疫情期间,引导纳税人通过线上办理业务。持续提升电子专票网格化服务,通过微信群、腾讯会议开展线上宣传,线下通过设立展板、悬挂横幅、开设专窗等方式,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缴费氛围。

在精细服务上优体验。打造个性化服务,当好企业“智囊团”。牢固树立“早退、快退、退稳、退准”的思路,成立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严格落实“一网通办”“一窗办理”等税费服务,优化办税缴费服务、领票开票服务、“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开通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咨询服务专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窗、老年人办税专窗、现金收付专窗等绿色通道,细化办税流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时间短、流程简、操作少的高效便捷服务。

下一步,乌审旗税务局将把党和国家的好政策原原本本地送到纳税人缴费人的“口袋”,劲吹税务“春风”,让这个冬天不再“冷”。

【第14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目的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齐明)“税务局‘税银互动’平台及时解决公司资金缺口,为公司贷到200万资金,填补企业发展资金缺口,给公司发展增强信心。”武汉鑫华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拥军告诉记者。

武汉鑫华雅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园林工程建设,由于疫情影响资金回笼较慢,公司资金出现短缺。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税务局主动开展宣传走访,辅导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银行贷款很快到账,及时解决资金困难。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税务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借助“税银互动”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用纳税信用线上办理免抵押贷款,助力打通资金周转堵点,为企业“贷”来资金活水,“贷”来发展机遇。2023年东湖风景区税务局辖区近100户企业通过“税银互动”贷出3600万元。

【第15篇】税收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研究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从而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通读《意见》全文,笔者认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厚植一片土壤,坚持四轮驱动,以“114”推进改革,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围绕一个中心,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交流,访民情、察民意、解民忧,树立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念,从解决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加强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抓实贯彻落实的精准性、有效性,强化跟踪问效的及时性、严谨性,确保减税降费的“甘露”、便民办税的“春风”都能真真切切转化为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获得感。

厚植一片土壤,筑牢改革根基

厚植智慧税务之土壤,为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打好基础。《意见》提出,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由此可见,不管是执法、服务还是监管,都离不开智慧税务的土壤。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丰富智慧税务的内涵,在智慧税务的土壤之上,播下大数据分析、网上办税缴费、电子化服务、社会协同治税的种子,从而结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果实。

坚持四轮驱动,优化营商环境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须臾不能缺少。对于税收营商环境来说,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就如同阳光、空气、雨露和肥料,缺一不可。

普照“精确执法”之“阳光”。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税收工作中的全面贯彻。推进税收法治是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精确执法在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的基础上,多了几分严谨与柔性,如同《意见》中所提,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要实现精确执法,就要对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定期对企业税法遵从度、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打分,深入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以科学有效、合理合法的手段助力企业行走在法治的“阳光”下。

充盈“精细服务”之“空气”。持续优化服务是顺应时代之潮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选择。精细服务在原有的纳税服务的基础上,通过线上线下同步改进,智能化发展不断推进,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在具体落实中,要把税务干部的培训教育与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坚定税务干部的理想信念,增强服务理念,并借助大数据平台、信息化系统,实现自行识别、个性分析、定向推送,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让纳税人享受“私人定制”般的纳税服务。

浇灌“精准监管”之“雨露”。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代表放任不管,也不代表执法失去刚性,更不代表监管手段的缺失。精准监管的理念,是在原有的广撒网、全覆盖监管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深入推动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以“信用+风险”为基础、“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的监管新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合法经营者的打扰,严格防范逃税避税,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巧施“精诚共治”之“肥料”。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就是要构建起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大格局,深入推进数据共享、执法联动、协作治税。具体实践中,要服务于市场主体,深化“税银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顺应数字时代的潮流,大力推行电子发票,通过部门间联动最终实现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确保市场运行有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景泰县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调查表(15个范本)

张掖市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问卷尊敬的市场主体、市民朋友们:为深入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三年行动,准确查找我市营商环境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满意度问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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