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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1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

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 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代理进口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为准。

资管产品: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建筑合同: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共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 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第三方为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别有规定的除外。

【第2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正式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至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了7项。您知道个税7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哪些吗?今天,为大家梳理了7张表格,分别对应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简单明了一文讲清楚,快来对表了解吧~

温 馨 提 示

本文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3篇】扣缴义务人是纳税人吗

税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规定

1.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上述规定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涵义进行确认: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规定不能设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不能设定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2. 各个税种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范围不一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由各个税种规定,每个税种所规定的纳税人范围并不一致,所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也不一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3.其他税种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金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委托代理人的涵义及责任

委托代理人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1.委托代理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有委托代理协议,是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

在民事领域,如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等情况,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双方约定一致,承诺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需要认定违法行为是由当事人实施的。

2.民事责任存在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都不能追究违法主体之外其他人的连带责任,因为这是株连,为法治所不允许。

3.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1)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依照法律规定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话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由此可见,委托人与代理人所签的委托代理协议,其中所涉及违反法律的部分行为是无效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委托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即使双方约定代理,仍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委托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4.委托人与代理人发生纠纷是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具体地讲,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六大类,其中第一大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财产关系案件,是指因财产权利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争议。如买卖、租赁、合同、侵犯财产权、借贷、离婚案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等案件。

不能把纳税主体和负税主体税款承担混为一谈。

纳税主体属于公法领域,是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属法定之债;负税主体属于私法领域,是合同约定由谁实际负担税款,属约定之债,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行其道、并行不悖。法定的纳税主体和约定的负税主体,从义务来源到履行保障均不相同,完全是两个平面、互不干扰。

纳税主体的确定是税法,任何人不能通过合约改变,税务机关也无权任意调整, 税务机关只能依照税法规定确定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税款承担可以通过合约与纳税主体分离,这是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但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转移负担的民事约定不能影响和改变依照税法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主体是不能以任何形式改变。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以合同约定税款承担是属于契约意志自由,但是税务机关依法追究的仍是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4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现在值得我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是个税退税了。当然,我们到底能不能退税,需要结合我的实际收入来。同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不同,也会影响我们的退税情况!

扣缴义务人申报与年度自行申报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知,扣缴义务人申报与年度自行申报的区别主要就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节点不同。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时,可以在预扣预缴阶段扣除;而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时,个税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在预扣预缴时扣除,只能在自行办理个税年度汇缴清算时扣除。

举例说明:

虎虎的月工资是8000元,每月的专项扣除是1000,专项附加扣除是2400。

1、专项附加扣除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时:

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1000-2400=-400。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400<0,所以每月不需要预扣预缴个税。

2、专项附加扣除年度自行申报时:

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1000=2000。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所以每月都需要先预缴个税。

月度需要预缴的个税=2000*3%=60元。

年度需要预缴的个税=(8000*12-60000-1000*12)*3%=24000*3%=72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6000元,所以每个月预扣预缴的个税都是一样的,即都是60元。当然,这里也是默认每月的收入也是一样的。

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8000*12-60000-1000*12-2400*12=-4800。

所以,在这时需要进行退税。

退税的金额=720-0=720(元)。

小结:

其实上面两种情况,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只不过专项附加扣除年度自行申报时,需要先预缴个税,然后到年底时再退税。相对来说,当我们在职时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时更加方便。

毕竟预扣预缴的个税,都是我们的真金白银。而且退税也是一件耗费精力的事。

扣缴义务人申报与年度自行申报,到底应该如何选择?

扣缴义务人申报与年度自行申报,到底应该如何选择,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1、扣缴义务人申报

当我们在职时,专项附加扣除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可。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最大程度上不用预扣预缴个税。

可以说,如果我们只有工资、薪金所得一项收入时,专项附加扣除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后,在汇缴清算时,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

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我们的工资、薪金所得都足额预扣预缴了个税。

2、年度自行申报

专项附加扣除之所以可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就是因为现在有很多人都是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扣缴义务人帮其申报。

对于自由职业者来说,他们需要在个税汇缴清算时自行申报。当然,自由职业者获得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劳务报酬所得,他们需要预缴大额的个税。

这样他们在个税汇缴清算时,就可以在扣除基本费用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后。获得相应的退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些?

在计算个税时,不仅可以扣除专项扣除,还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合法扣除项目。

这里面容易让我们混淆的就是,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了。

专项扣除就是“三险一金”,上面虎虎已经说了。而专项附加扣除有六项,具体为:继续教育、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六项。

1、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主要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的时间不能超过48个月,即4年的时间;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只能在纳税人获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才能税前扣除。

2、子女教育

子女教育按照孩子的数量计算扣除限额。每个孩子的扣除标准是1000元。如果有3个孩子,父母一共可以扣除的限额就是3000元。

而且孩子在学前教育阶段,也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对于子女教育专项扣除,可以由父母一方税前扣除;也可以按照总费用的50%由父母双方分别扣除。

3、大病医疗

大病医疗毕竟特殊,它不再预扣预缴时扣除,而是在年度汇缴清算时扣除。大病医疗的扣除限额是80000元。注意这是按照阳历年度计算的,而不是整个住院期间。并且只有出院以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我们只能享有一个,毕竟您有房子了就不用再租房了。这里也是纳税筹划的空间的。

比方说纳税人在自己的老家有买房子了,而在一线城市工作。这个时候,纳税人可以选择继续申报住房租金专项扣除,而不是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毕竟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一个月最高可以达到1500元,而住房贷款利息只能一个月扣除1000元。

5、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是按照年满60岁父母的数量进行计算,而是按照定额进行计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2000元。

纳税人的父母双方只要有一个人到了60岁的年龄,子女就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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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导语

实务中,大家常常会将“偷税”、“漏税”放在一起提及,似乎漏税与偷税一样,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有些人因为客观原因少交了税,还害怕被税务机关以偷税名义处罚,甚至因此而坐牢。那么,漏税到底是怎么回事?漏税与偷税有什么区别,本文中我们做个详细解读。

结论摘要:

漏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即可,无需承担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偷税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

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偷税、漏税,只是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进行简单列举,简而言之就是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偷税,不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漏税。因此,无论是税法还是刑法均对这两者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您一不小心漏税了,千万不要过度担心,只需及时补税就行,不会坐牢的!

1、漏税的定义

对于漏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专门做出规定,该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所谓的漏税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

2、漏税与偷税的区别

对于偷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偷税与漏税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造成了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两者的区别主要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原因,即是否存在采取偷税的手段。

(一)偷税的手段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偷税的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总结下来就是是否“如实申报”。

如果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属于偷税。

如果纳税人“如实申报”,但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或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属于漏税。

(二)常见的漏税情形

因税法规定的特别笼统,因此实务中纳税人对于偷税与漏税之间的具体区别难以准确把握,笔者列举几个常见情形帮助大家直观感受: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这就是法条列举的情况,不再赘述。

2.纳税人在会计账簿上如实记账,但因税会差异原因导致少缴税款

案例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行终74号】

福泽公司将销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账户符合会计处理方式,没有在会计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的行为。

根据云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福泽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而计入“预收账款”账户,是在账户上少列、不列收入。

......

根据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虚假申报应具备捏造事实或故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因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而造成的错误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应不是虚假申报。稽查人员忽略了会计处理方法本身与税法口径存在差异,认为福泽公司不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就是虚假申报,是在实体认定上的错误。会计处理方法本身与税法口径存在差异,税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并进行纠正,但认定福泽公司少列、不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没有事实上的依据,是实体认定错误。

......

本院认为,云梦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机关云梦县人民政府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行政处罚程序上错误,而且在实体上也处理错误;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偷税”,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在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在事实认定方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诉人国家税务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受到行政复议决定的约束。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重新进行调查,也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在原有的证据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其作出的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仍应视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3.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采取核定应纳税额方式要求纳税人补税的,也参照漏税规则,该种情形不认定纳税人偷税

案例链接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

......

(四)关于广州税稽一局核定应纳税款后追征税款和加征滞纳金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在纳税义务人不存在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过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税款追征期限,原则上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本案核定应纳税款之前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1月,广州税稽一局自2006年对涉案纳税行为进行检查,虽经三年多调查后,未查出德发公司存在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但依法启动的调查程序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而广州税稽一局2023年9月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德发公司关于追征税款决定必须在2008年1月15日以前作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有权核定并追缴税款,与加收滞纳金属于两个不同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本案中德发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德发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因此德发公司不存在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拍卖底价成交和一人竞买拍卖行为虽然能证明税务机关对成交价格未形成充分竞价的合理怀疑具有正当理由,但拍卖活动和拍卖价格并非德发公司所能控制和决定,广州税稽一局在依法进行的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同时本案还应考虑德发公司基于对拍卖行为以及地方税务局完税凭证的信赖而形成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因此,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也属认定事实不清。

4.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

此处必须是工作失误等客观原因,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串通勾结导致少缴或不缴税款的,则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

5.其他情形

实务中的情况千变万化,笔者仅做不完全列举。具体遇到问题时,还是得按税法的法条去理解识别。

3、漏税的法律后果

对于漏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无需缴纳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刑法上也没有规定漏税构成任何犯罪行为。

税款追征的期限分为: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追征期限为三年;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税款金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追征期限为3年;金额大于10万元的,追征期限为5年。

★ 总结 ★

综上所述,漏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即可,无需承担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偷税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

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偷税、漏税,只是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进行简单列举,简而言之即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偷税,不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漏税。因此,无论是税法还是刑法均对这两者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您一不小心漏税了,千万不要过度担心,只需及时补税就行,不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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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作者:刘世君 律师

【第6篇】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区别

目前,备考之路已经开始,得空就看教程和资料。仅是个人对目前阶段学习情况的考点理解。打算一备两考,我前期把重心放在了税务师考试上,在上班空闲的时候,就看税务师的相关资料,回家后就看注册会计师的课程资料。目前学习的是税法一的内容,把增值税的一些考点理解写下,一是加深一下印象,二是分享出来,大家一起讨论,可能不正确,也请批评指正。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定义,增值税纳税人是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那么这个应税行为发生地首先是在中国境内,以境内为主线,境外的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没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进口货物以收货和办理手续的人或单位为纳税人。代理进口的以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肯定以资管人为纳税人,建筑企业内部单位受总公司授权,且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内部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至于其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法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的,发包人为纳税人,不满足条件的由承包人承担。

个人理解,可能有偏差,不当之处,请指正。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6个范本)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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