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政策执行中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营改增政策执行中问题
据调查发现,“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税负重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增值税仍然是这些企业较为沉重的负担。原因大体是,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征税,若产品存在库存积压,增值税就无法实现全部转嫁,于是增加了企业负担。
近日,中国企业研究所发布了《2017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中国企业税负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刚刚过去的2023年,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给予市场越来越明确的减税、降费的预期。截止2023年10月9日,共3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涉及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内容多达12次,可称中国“减税年”,例如4月19日的国六条、6月7日的国四条等,推出多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央减轻企业负担、为实体经济营造法治、公平经商环境的政策精神被多次强调和重申。
《报告》显示,近年来国际税收竞争也日趋激烈,对国内的税收政策会产生一定影响。世界上敏锐的政治家已发现,正在兴起的全球性减税运动将是一场税收革命。减税重要,在于它降低生产活动的成本,包括就业、投资等的成本,减税也有效地防止政府变得更大。减税可为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论断提供佐证:低税负国家的竞争力强于高税负的国家。
当前税制中的“税负刚性”增加“税负重感”
制造业是我国实体经济的核心部分,也是关乎增收和就业的基础部门。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更多表现为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成本费用和资金占用,与企业盈利水平相关性小,所以,在制造业普遍资产回报率下滑的情况下,对企业形成“刚性”成本压力。
经济增速下滑,产业结构面临结构调整,在制造业普遍出现盈利水平下降的情况下,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的“税负刚性”的特征,也必然会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产生不同的结构性效应。
对企业而言,我国税制的“税负刚性”主要体现为对企业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成本和资金的占用,因此,具体行业和企业的利润税负水平的高低,往往由其税收优惠、税种结构两方面因素所决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也因此,“税负刚性”特征在不同类型企业的结构性效应是不同的,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辨析。
当前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表现出显著的“税负刚性”特征,在制造业普遍处于盈利能力下滑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税负水平却不断上升,造成制造业“税负重感”增加。“税负刚性”的特征,显然损蚀了财政政策的“自动稳定器”作用,严重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调节功能。“税负刚性”特征对制造业的影响,还表现在其结构性效应方面。
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利润税负水平的差异,主要受税收优惠、征税种类结构的影响,而与利润水平的关联度不高。虽然有较多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类制造业、外向型企业、创新成长型企业的整体利润税负水平在制造业中相比较低,但相较第三产业,其整体税负仍然是较高、较重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升级发展的意愿和信心。要素成本上升,加上较重的税负压力,传统的资源性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受到的冲击最为明显,如何防范和疏解可能由此带来的就业和增收压力,也是财税政策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对税收优惠最少、税负过重的产能过剩、重化工业和重污染行业而言,“税负刚性”的影响往往会造成“一刀切”的结果,缺乏对盈利水平差异的相对弹性,显然也不利于优劣的识别和“优胜劣汰”。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重问题并未彻底解决
从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2023年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已扣减出口退税)同比增长9.4%,然而在8月份,全国税收收入出现负增长-3.3%。
增值税作为间接税,虽然具有较强的转嫁性,但是增值税是否构成企业负担一直存在争议。法国经济学家萨伊认为,间接税并不能全部转嫁,因为使物品的价格按全部税额增高是无法做到的。曼昆的《经济学原理》也谈到政府征收增值税,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会带来市场供求双方的福利损失,使本可以正常进行的交易活动无法进行,于是有政府本可以征集到的税收也无法得到的情形出现。
我国学者朱青、丛屹等认为不能因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的转嫁性而否认其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果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税负转嫁不够顺畅,就有可能减损企业当期利润,或过多地占压企业流动资金而形成企业税负的实际压力。
但是,也有学者如高培勇、贾康等认为,间接税是“可通过价格渠道转嫁的税”,增值税不构成企业负担。
据调查发现,“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税负重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增值税仍然是这些企业较为沉重的负担。原因大体是,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征税,若产品存在库存积压,增值税就无法实现全部转嫁,于是增加了企业负担。
有非营利性组织反应,“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了。因为在“营改增”之前接收政府项目时,因不涉及发票问题,并不承担流转税。
【第2篇】二手房营改增政策
这几天两会已经结束了,但是两会带来的的房地产政策猛料,余温还在扩散,因为释放了很多信息量,不仅仅住建部释放了一线城市要加码控制房价的消息,各地救市政策出台,税务部门更是直接推进二手房营改增的落实,制定了时间表,就在这些天各方都在大篇幅的讨论。
这这期间,有两种声音。
其一是这时候先行先知者,已经在行动的路上了。
深圳投资客大面积的抛售二手房,已经足够的说明,再次证明这些投资客的嗅觉异常的灵敏,无非就是套现走人。
更主要的就是,交易成本的上升,大大的忧患了这些投资客的收益,还有就是可能会给二手房的交易,加上一道税务的枷锁,套住的风险逐渐在加大,市场的后续反应还属于未知,倘若缓速了房地产市场能力,势必增加房子持有成本,时间就是金钱,这点在他们身上表现的游刃有余,一点也不夸张。
其二就是营改增会不会直接导致房价暴涨。
因为营改增以后,就不会存在两年的房子收不收营业税的问题了,而是有可能直接简化二手房税收问题。
前几天,乐福居小编的一个朋友问到,营改增前是否因该把现有的,二手房处理掉呢?
第一:营改增细则,会在5.1之前出台。
虽然,有点蒙葫芦卖瓜的意思,想给朋友们来点惊喜,着实是让手里有大量二手房投资客,捏了一把汗。
不过,局长已经说了,这次营改增原则上,只减少税赋,不会增加。
这时候,乐福居小编的朋友又问,我们该不该相信局长的话呢,万一吃亏了咋办呀?
咱们咋说呀,只能说应该相信局长大人,面对全国人民的承诺还能,失言不成?
第二:网上有一种算法,您们自己看看对不对?
就是说,如果你把房价抬的过高,就会出现“增值”部分,增的越多,收税越多,如果你以平常心“略涨”,这11%的增值税,会大大增加你的收入。
假如你80万买来的房子——如果以100万卖出去。以原来的5%的营业税计算,就是“100万*5%=5万元”。按照现在的增值税是“20万*11%=2.2万”。也就是说,你少缴税了。
如果以200万卖出去,以原来的5%的营业税计算,就是“200万*5%=10万元”。
按照现在的增值税是“120万*11%=13.2万”。
也就是说,你多缴税了。对于净赚17.8万(20万-2.2万),还是106.8万,你肯定是选择后者。
也就是说,政府知道你会多赚,所以多收点税费,无可厚非。另外一个含义:政府默认你多赚,鼓励你多赚,也就是鼓励房价。
第三:你卖快点,越快越好?
如果你把房子憋在手里,意味着房屋不流通,等的时间越长,涨幅越大,增值税越高,所以,营改增在刺激你“短线操作”。如果等5年才转手,可以涨价一倍,也就是160万,如果你2年就出售,意味着涨价不多,也就100万左右!
税收自然有差别了。国家告诉你:短线操作见钱快,收税少,市场上流通起来,货币篮子就变大了,对于整个经济市场有绝佳好处。短线操作的最大好处是“让客户更快享受到红利”,国家也在暗示你“不会跌,短线一样会涨价”,不然怎么收税?
快来分辨一下吧,你卖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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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营改增政策业务问题
一、餐饮住宿服务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人。
(二)纳税人分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纳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项目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营改增过渡期间,如果纳税人2023年月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或者等于515万元,则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
注:515万=500万×(1+3%)(3%是营业税的最低税率)。
(二)餐饮住宿服务的征税范围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的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地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1.区分会所服务与餐饮服务
餐饮业日益新颖,传统的大型饭店逐渐向会所转型,该类会所不仅提供餐饮服务,还增加了许多文化高端服务。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附着在会务安排之中的个性化服务,则属于“现代服务”的范畴。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会务安排之外的个性化服务,对于其提供的综合性服务,归类为“其他生活服务”。
2.区别住宿和不动产租赁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难以区分住宿与不动产租赁收入,常见于当前各地盛行的“民宿”。
那民宿究竟是属于住宿还是不动产租赁呢?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住宿服务定义为: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不动产租赁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但民宿通常在提供住宿场所之外还会提供一些配套服务,因此民宿属于住宿服务项目。
(三)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
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事项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量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餐饮住宿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则是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销项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税率)后再乘以税率6%。
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项目说明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
2.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计算增值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征收率)后再乘以征收率3%。
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如何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我们常说“营改增,营改增”,那么税负是如何实现只减不增呢?我们将通过下表进行对比分析。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对比营业税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从税率上看相对营业税的5%有所提升,但是由于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纳税人只要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抵扣,便可轻松实现税负降低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征收率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税负降幅达40%。且增值税是价外税,需再进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价税分离,税负进一步降低。
案例
某连锁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当月购进的肉品、饮料等从下游的食材供应商取得进项税额凭证,可抵扣税额为3万元,按改革前后,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营业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总计
应纳营业税100×5%=5.00-5.00
一般计税应纳增值税100÷1.06×6%=5.66-32.66
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100÷1.03×3%=2.9102.91
案例分析:
(1)如果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税负整体下降
(2)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取得可抵扣进行税额越多,税负越低
建议餐饮服务行业合理选取计税方法,并在可开具有效进行税额凭证的正规批发商处采购农产品,以此减轻税负。
二、餐饮住宿服务营改增过渡及优惠政策
(一)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二)政策更新
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政策的发布意味着餐饮企业外卖业务按照6%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解决了困扰餐饮企业外卖增值税率的问题。
此前,由于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销售等非现场销售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货物销售,需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
(三)优惠政策
目前餐饮住宿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但可以适用于一些普通的免税优惠政策和扣减增值税的优惠。如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有小微企业优惠、针对残疾人从业、随军家属就业等享受的优惠。
【第4篇】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题:为生活减负 谋服务提升——生活服务业积极投入“营改增”布局政策红利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何雨欣、席敏
“国家掏出5000亿为企业减负,是天大好事。一家企业不能连这点儿‘便宜’都沾不上!”旅游饭店等生活服务业是此次“营改增”主要领域之一,国旅总社总裁于宁宁快言快语,道出全行业投入“营改增”、布局政策红利的积极心态。
(小标题)莫把税率当税负:改革红利仔细算
“差额扣除政策得以延续,是此轮营改增一大特点。”菏泽市国税局局长王进说,总体上看,税负一般都有不同程度下降。
据介绍,营改增后,旅行社分为两类:第一类,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3%的征收率换算后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与营业税5%的税率相比,税负下降41.7%。第二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旅游业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6%。但税率不等于税负。”王进说,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6%增值税税率换算后相当于5.66%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就算旅行社不抵扣任何进项税额,税负最多增加0.66%。而旅行社购入或租赁不动产,购入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水、电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关键是税务机关要做好培训辅导,在增值税发票领取、开具及进项发票取得等方面,帮助旅行社尽快适应;旅行社也要加强经营管理,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税收负担就越低。
(小标题)关键是作“明白人”:打通最后一公里
“可能是前期宣传培训政策解读不到位,引发个别国际酒店集团误读,所以要组织行业对营改增进行再学习、再动员,打通酒店行业实施营改增最后一公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有关同志表示。
据介绍,目前各省旅游饭店业协会已普遍进行营改增培训,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设计的调查表近日发至营改增监测饭店,主要是重点城市代表性饭店约60家。在汇总相关数据同时,协会将在重点城市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饭店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形成调研报告。针对代表性的问题,将对上百家饭店集团做进一步的营改增政策解读和问题应对培训。
“一个月前,我们就开始大规模培训。处级以上干部都要做专家,然后再去培训全部员工。刚开始只能对着材料看,后来就能背下来,然后就能网上完成流程。”于宁宁对记者说,国旅总社要求处级以上经理全部参加培训,让大家对于“营改增”意义、目的进行熟悉。
(小标题)超越财务:利国利业利民
“不少人以为只是一个财务报税问题。培训后才发现,问题大得多、影响深远得多。”于宁宁说,这是现代企业管理规范问题,要从细节做起,更要看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深远意义。
在税制调整之外,营改增更透露出规范旅游行业的意义。目前国旅总社营改增工作正与财务共享平台建设融为一体。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推动财务管理现代化,减少大量财会工作人员,同时也将与营改增发挥互补作用。
“开始,有人担心:改革要导致业绩略有亏损吧?我说不可能。国家拿出5000亿,企业税负只减不增是一项政治任务。在市场里生存,连这点儿‘便宜’都沾不上,怎么对得起国家和股东?”于宁宁说,投入营改增,从被动变主动,就能发现这是一件高兴事。国家要让企业得好处,企业把好处得到,才是国家的好处、社会的好处。“可以大胆预测,营改增,我们不需要磨合期,更不会亏损。今年增长目标可以实现,政策红利要变为业绩现实,服务水平也将提高。”(完)
【第5篇】营改增政策辅导涨价
央视财经(记者:张馨月 蔚立名)近期,一些媒体反映,“五一”假期期间,凯悦、洲际、万豪、希尔顿等国际酒店集团纷纷以营改增为名进行“五一涨价”,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据称,上海希尔顿酒店员工还举例说明涨价的理由是营改增,涨价的幅度是原房价的6.9%。就此问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今天下午接受专访时就这个问题予以回应。
记者:近期很多国外的酒店纷纷以营改增为由涨价您怎么看?
楼继伟:酒店要涨价,我觉得是自己的经营行为,扣在营改增上是一点道理没有的。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增值税。也就是说,酒店业的纳税人,在今年“五一”之前缴纳的是营业税,从今年“五一”之后,将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增值税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后,还要扣减成本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才是最终的应纳税额。并且,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而营业税的计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
记者:那与原先缴纳营业税相比,酒店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税收负担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
楼继伟:我们作一个简单的比较。酒店业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都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销售额),包括房费、服务费等,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酒店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这部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3%),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第二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的,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酒店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酒店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我们做过测算,酒店行业都是减税的。
例如,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设备、材料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1.7=4.3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第6篇】营改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c
【解析】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也要交增值税的;选项abd均属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4.再保险服务;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2023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2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最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额=100000×17%-2000-1000×11%=14890(元)
实际税负=14890÷100000=14.89%,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100000×3%=3000(元)
即:只在3%范围内征税,也就是只征3%,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税额=14890-3000=11890(元)。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更新)
【解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假设王先生2023年7月1日租给某银行支行一栋房屋,租期三年,总计提前一次性收取108万元,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八)供热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季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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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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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收入确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一条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税金扣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三条 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建安发票扣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五条 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四、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一条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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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扣除的新变化
对“土地价款”的扣除的补充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项目公司与拿地主体非同一方,土地价的扣除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6号)公告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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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营改增政策执行建议
近日,公共财政论坛在北京大学举力,北京大学的教授也就营改增问题做出了说明,表示在营改增的过程当中,会对产业的结构造成很大的影响,国家应该修改增值税的条例,对增值税进行调整。
国家在16年的进行营改增的时候,颁布了26号文,继续坚持增值税生产地的这一原则。营改增之前,货物百分之七十五的税收是交给中央的,另外的百分之二十五归地方所有。而营业税对服务的增收却是百分百都会归地方所有的,中国把原来的营改增后,就变成了五五分享制度。百分之五十归地方所有,百分之五十归中央所有,这样就会对地方的生产结构带来冲击性的变化。
就拿北京来举例说,百分之八十的服务业为主的产业都受到了重创,原本预算的收入会增长百分之四,结果最后却只涨了百分之零点五。这就是税收造成的极大影响,现在北京任何制造范围的企业,都是不能在北京进行注册的,意味着国家需要对收入分享进行调整,来增长新的动力。当经济发展改善了居民的消费情况后,企业注册应该获得相应的动力,而这种巨大的变化也会对整体的格局带来冲击。
【第9篇】营改增政策解读与征管要点探讨
2月28日,市民在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办理业务。摄影|《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董洁旭
解读“营改增”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贺斌
本文首发于2023年3月2日总第794期《中国新闻周刊》
去年年底,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等多位企业家就企业税负发声,“营改增”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有学者提出“死亡税率”之说。
时至今日,“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已整整五年时间。2023年10月国务院正式提出“营改增”,随后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并迅速形成“政策洼地”,带动北京等其他8个省市开展试点。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在剩下的四大行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至此实现了对所有货物、服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增值税全覆盖。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30日,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共新增纳税人1069万户,其中小规模纳税人934万户,占全部试点纳税人的87%。
最近数年,政府一直将减税作为政策导向,2023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更是首次提出“降低宏观税负”。官方数据显示,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改革进程并非一蹴而就,其间也伴随着不少待解的难题。
增与减的逻辑
财政数据显示,2023年1~11月,“营改增”累计减税已达到4699亿元,全年预计减税逾5000亿元。
“营改增的目标是解决重复征税和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晓杨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税种,从生产到销售,中间的每一个环节,仅就增值部分征税,实现对最终消费环节全额征税,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当所有商品和服务都适应于增值税时,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才会完整,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对此,知名火锅连锁企业海底捞深有体会。“营改增”之后,海底捞仅在北京地区就减税836万元,以45%的减税幅度,一跃成为北京市“营改增”的成功典型。对此,公司税务总监陈燕认为,这得益于海底捞数年前打通的一条抵扣链条。“我们的采购供应商都是正规企业,每一个环节都能拿到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就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的部分比较多,税负自然就降下来了。”
陈燕打了个比方,比如为海底捞提供粮油的供应链企业适用于13%的增值税,假定在销售时交了13元的增值税,这对于上游企业海底捞来说,就是一个负的13元,当消费者在海底捞吃饭时,最后付款就包括餐饮企业6%的增值税,假定为6元,海底捞就可以用这个6元抵前面的13元。
尽管如此,看到45%的减税幅度时,陈燕还是吓了一跳。总结经验的同时,她也提出疑问,“假如供应链企业不能提供13元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假如海底捞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抵扣时,那么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除了要对供应链企业征收13元的税,还要对海底捞征收6元的税,是不是就相当于征了两道税?”曾在国外从事财会工作的陈燕心里还有个疑问,从生产到销售假如中间有10个环节,按道理应该只在最后的销售环节征税,现在这样,10个环节都征税,是否意味着重复征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否定了这种说法:“当然不是重复征税!增值税尽管层层征收,但也层层抵扣,税收是由最终消费者来承担。”白景明进一步解释说,假如去餐厅吃饭,这个增值税就由吃饭结账的那个人来承担;假如买了一部手机自己使用,最终的增值税也是由买手机的人来承担。当然,如果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再转卖出去,买卖二手手机的过程也会产生增值税,这个税就被转嫁到下一个消费者手中。
此外,对于海底捞这样供应链完善,能够拿到充足的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自然是可以减税,但很多餐饮企业都是在农贸市场购买食材,不可能拿到增值税发票,那么这些企业的税率从过去5%的营业税,变成现在6%的增值税,税负是否会上升?
对此,白景明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道:“营改增实际上是倒逼企业建立通畅的抵扣链条,当有些企业担心供应链企业的价格太高而选择去农贸市场降低成本时,也相当于放弃了增值税的抵扣,自然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11月,四大行业1069万户试点纳税人中,有1.5%的纳税人,也就是16万户左右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税负上升问题。
究竟是怎样的企业会出现税负上升?对此,联办财经研究院院长、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认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率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到现在增值税的3%,税负肯定是降低的;“营改增”之后,由于原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增加了,税收负担只会下降,不会提高。“只有剩下的100多万一般纳税人才有可能出现税负上升的问题。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这些纳税人总体税负确实实现了行业税负下降的局面”。
谈到减税的原因,财政部部长肖捷认为,增值税对新试点的纳税人来讲是一个全新的税种,有的企业对试点政策的理解不深入,对制度规定可以抵扣、免税的政策没有用足;还有的企业是受经营周期影响,进项税额在某个时段偏少或没有,导致税收负担增加;另外,也有的企业由于市场不景气,销售价格低迷,税负不能顺价转出,出现阶段性税负上升。
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收减去进项税收,因此,在白景明看来,还有一种情况是销售价格较高或者稳定,而在进项上节约成本,额度很小,从而产生差价,造成税负上升。比如生产一部手机,卖8000元一部,按17%的税率,销项税是1360元,假如生产成本一般是5000元,为了节省成本,用了3000元,进项税是510元,所需要缴纳的税金就是1360元-510元=850元。假如按照5000元生产成本,则进项税是850元,应交税金是1360元-850元=510元,显然,成本低时,税负反而更高。
但是,对于陈燕来说还有个困扰:“营改增”之后,海底捞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税负虽然有明显下降,但由于增值税不计入税前利润,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增加,税负有所上升。按照海底捞的测算,企业所得税几乎上升了20%左右。
“一档税负下降,另一档税负上升,虽然企业的确有一定程度的减税,但绝对没有传说中的那么高!”陈燕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制图|叶雪鸣
财权vs事权
2023年4月29日,就在“营改增”全面试点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一则《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简称“过渡方案”)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在该方案中,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增值税的50%,同时,明确规定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税收五五分成的背后,是中央和地方在财权上的博弈。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由地税部门征收,改为增值税后,税收上缴中央,地方收入将大大减少。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曾规定增值税收入按中央75%和地方25%的比例划分。2023年上海开展营改增试点时,减税部分由地方承担,但试点行业的增值税全部归地方。后来扩大到其他省市,甚至扩大到全国的铁路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也都是按照上海的方案来推进的。
“但这最后一轮营改增在四个行业扩围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反映承受不住了,大家尽管都认为营改增是一定要改的,但是中央地方的收入划分,不能再按照之前的办法了。”许善达说。
对于这个问题,当时有两种主流意见,一是改变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成比例。既然营业税都改成增值税了,那么就改成五五分成,扩大地方的比重,这样地方减少的税收就能够平衡一下。二是保持75%和25%的分成比例,将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划到零售环节,再加上车购税,都划归地方收入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这样地方的收入水平和五五分成差不多,但是这种办法可以使地方税体系有了主体税种,更符合中国地方政府履职需要。”许善达说。
相较而言,第一种建议更容易操作,只是将入库比例改一下,于是,国务院出台了《过渡方案》,暂定“五五分成”的方式。
解决了收入划分问题,另一个较为现实的问题又摆在眼前——“营改增”后由谁征收?如果由地税部门征收,需要重建一套类似金税工程这样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系统,耗资巨大。但如果由国税部门征收,以前负责营业税征收的地税人员怎么办?
鉴于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在营改增全面试点前作了明确规定,增值税主要由国税机关征收,但对于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暂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
这轮“营改增”试点,北京市涉及四大行业纳税人33.8万户,其中,金融业0.3万户、房地产业0.6万户、建筑业2.6万户、生活服务业30.3万户。用北京地税局局长杨志强的话说,“这是在推进营改增工作中移交户数最多、准备时间最短、工作难度最大的一次。”
尽管最大的税源移交了出去,但北京市地税局营业税管理处处长陆坤并没有感到太大变化。“从税收收入来说肯定是下降了,毕竟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但这不代表地税局没有活干了。因为纳税人还在,相关税种还在,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责还在。”
他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因为98%左右的纳税人都是通过网上申报,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只需审核信息是否如实,是否按期申报就行,真正工作量减少的,也只是销售发票这部分业务。为了更好地交接,地税局的营业税处同国税局的货物和劳务税处互派干部挂职,以应对实践中的各种变化和问题。此外,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还定期召开周例会、专题工作会等,解决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但并非所有地方都像北京这样开明。陈燕向《中国新闻周刊》反映,在一些中小城市,大部分餐饮企业供应链条没那么规范,抵扣不多,相比较而言,“大企业”海底捞的“规范”反而成了“避税”的借口。“特别是营改增之后,我们的税负明显下降,有的地方税务部门就不能接受这种落差,三天两头上公司查账,还威胁连供应链企业一起查,甚至不给我们提供增值税发票,你说这还怎么做生意?”陈燕忿忿道。作为税务总监,她经常接到各地门店负责人的投诉,应付各地的税务稽查。后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一些省市,他们干脆放弃抵扣增值税。
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看来,“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倒逼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因此,“营改增”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形成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让地方有一定的预算平衡能力。
制图|叶雪鸣
政策补丁
尽管“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前已经历了五年的准备,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细节的问题依然会出现,为政策的执行带来新的困惑。
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提供保安服务的营改增试点企业,根据此前营业税的相关政策,实行差额纳税政策,即保安企业营业收入扣除支付给保安员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基数以5.6%(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比例缴纳营业税。但这轮营改增的试点方案里面并没有明确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的差额征收问题。
于是,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反映了这个问题,认为如果不再施行差额纳税政策,该企业甚至整个保安行业,都有可能会因失去这项优惠政策而导致税负上升的情况。
“类似的免税批复或文件,在征收营业税期间,地税部门可能会针对不同的企业或特定收入予以发放。”一位北京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但营改增后,这些政策能否延续,哪些能延续,哪些要作废?这些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基层税务机关也会比较困惑,只能寄希望于上级部门,尽快加以明确。”
企业反映的问题经过逐级上报,很快就得到了回复。2023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明确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类似这样的“政策补丁”,从“营改增”全面试点以来,就不断出台,据统计,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9个政策性文件。其中2023年12月21日下发的文件,甚至一口气明确了17个政策问题。而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具体征管问题,先后下发了27个有关征管操作的公告。
除了细节上的修补和完善,在“营改增”之初,一些问题也层出不穷,酒店业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很多酒店业担心税负上升,因此2023年5月前后,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高端酒店借“营改增”之名涨价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税务部门纷纷约谈酒店,解释税负疑虑,并联合工商、旅游等部门,对酒店趁机涨价的行为进行处理,很快就将这一现象压制下来。
此外,为了保证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考虑到税负平稳、征收范围稳定和税收优惠延续等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将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即6%、11%、13%、17%,此外,还有两档简易征收税率,即3%和5%。 在实际操作中,税档过多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困惑。对于海底捞而言,因为增值税的层层抵扣,当销售良好、销项税比进项税高时,才需要针对两种税款的价差交税。这样一来,在销售不好的地区,6%的销项税可能达不到13%或17%的进项税的价差,进项多,销项少,只能将购买原材料等增值税发票留底,等待形成价差之后再进行抵扣。
然而,这种留底的方式很难被一些中小城市的税务部门所理解。陈燕建议应该像其他一些国家那样,采取退税方式,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简化税率,降低企业税务遵循成本和税务机关征收成本。
经过对企业的长期观察,许晓杨将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归纳为两点,一是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下的很多规定还是早期生产型增值税的法规,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商业模式及消费型增值税,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扰。二是金融业的业务模式比较复杂而且产品开发迅速,新出台的营改增法规的确定性和操作性有待加强。
同时,她还建议配合消费税和资源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改革,平衡整体财税收入,顺应结构性减税的发展要求,完善流转税征收体系。
实际上,这也是下一步财税工作的重点。肖捷表示,增值税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现代增值税制。与世界其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标准税率虽然不算高,但税率档次过多,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碎片化等问题。下一步,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独特功能,为启动增值税立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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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新华社天津4月1日电(记者徐岳)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记者1日从天津税务部门获悉,天津自2012年起已实施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企业减税效果明显,改革成果逐步显现。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及正常状态纳税人近20万户,而前期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也将下降。
天津市国税局总会计师窦伟介绍,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实现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此外,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降低的效果。
据统计,天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涉及正常状态纳税人近20万户,其中房地产业9700户,建筑安装业1万4千户,金融保险业3800户,生活服务业17.23万户。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6800户,占总户数的3.4%。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刘东海说,包括银行业在内的最后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后,对商业银行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新政策对商业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准确确定增值税还存在不少技术难题;另一方面,营改增为商业银行客户降低了实际税负,提高了企业经营活力。
天津是全国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城市之一,自201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后,广播影视、铁路运输、邮政、电信业相继纳入试点范围。截至2015年底,共有10.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183.34亿元。(完)
【第11篇】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政策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可以的,你收取的金额,扣除你付出去的金额后计税。进入开票软件,在开具发票的页面选择差额征税,会让你输入收的金额和付的金额,系统会自动给你计算差额征税的金额,并打印在发票上。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适用5%的“征收率”。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开具普通发 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3营改增后怎么开建筑企业劳务发票
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2.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4.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4劳务派遣单位营改增以后怎么征税
劳务派遣单位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征税政策分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第12篇】关于营改增的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对去年建筑服务行业营改增的许多规范做了天翻地覆的修改,给饱受炎暑之苦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增加了两味猛药。
猛药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一条看似对总承包单位是一利好,实际上并非如此。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显然属于甲供工程,按照原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对此项建筑服务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现在58号文件中“可以”二字不知去向,画风截然不同——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只要甲方有自行采购的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就只能按简易计税处理。假设有的甲供工程虽然甲方采购了小部分材料,但大部分还是承包单位采购,承包单位经测算认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比较合适,在58号文件出台之前可以自由选择,58号文件出台后只能“哑巴吃黄连”,按3%计税了,项目所有的进项税额统统“一剪没”。
对于7月1日后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新的甲供项目,纳税人当然应不折不扣地按58号文件执行,但是7月1日前已经存在的老项目,且承包单位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如何处理?按文件要求当然是应当自7月1日起改为简易计税方法处理。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18条有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一条规定并未被废止。建筑服务业是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试点“营改增”的,因此从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2023年7月1日肯定不到36个月。从7月1日起改变计税方法的话有违这一规定,不改的话又违反了58号文件,真是进退两难啊。
猛药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45条规定:“(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现在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服务不再以收到预收款作为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对于建筑服务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会延后,可以称之为利好。但对于款项支付方而言,支付预付款时将不能取得发票,因此进项税额抵扣将会延迟。
但58号文件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因此虽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但实际收到预收款时仍然要预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以前非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是不存在预缴税款的,现在是要预缴税款。
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的规定与2023年第17号公告有冲突,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现在即使不发生纳税义务也要预缴税款。假如在申报所属期一直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申报时能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当期应纳税额?58号公告没有明确,看来后面还会有新的补丁出现。
两大猛药一出,不论建筑服务业纳税人是否乐见,都必须接受财税〔2016〕36号文件规范下建筑服务业增值税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的事实,有的纳税人因为这两大规则变动免不了要重新调整预算,改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甚至可能重新和甲方、分包方协商修改合同,他们的7月份乃至接下来的几个月将不得不忙于此事。
作者史玉峰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13篇】劳务派遣营改增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有两种选择: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6%,若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二)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计税方法依然有两种选择。
1、若按正常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2、若选择“差额征税”,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三)至于劳务派遣业纳税人如何开票,如何规避税收风险且听下回分解。
【第14篇】营改增服务业优惠政策
许多公司希望能够尽量节省成本。在高税负环境下,合理的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服务行业的许多客户都问:怎么才能进行合理合法地节税呢?
通常一些现代服务公司面临这些问题:
1.人力资源成本占比较高,基本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公司增值税进项少,增值税税负压力大;
2.公司支出费用合格票据少,利润空间大,进而25%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高;
3.公司高管/股东、高薪酬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高。
本身营改增的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但是对于劳动成本高劳动密集和智力密集的服务行业而言,人力成本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像现代服务行业中的咨询鉴证、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物流服务等非生产型的服务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反而可能增加。
具体怎么才能合法节税呢?对此有以下两点建议:
一、着手于组织架构
将企业的销售部门或者特定项目分立成独立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税负。
二、注册到政策园区
服务业没有固定场地要求,开展业务的时候不一定需要固定场地办公。而各地为了发展区域经济,都有着不同财政扶持奖励政策,比如重庆、上海、湖北等地都设有多个经济产业园区,园区有着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和财政扶持,并且园区的政策也更加的持续稳定,相对其他园区更为成熟。
通过入驻某个园区,企业可以获得当地的大额税收扶持。
针对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132+7193+5807 甜):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3%
个人所得税:2.1%(小规模最高2.1%)
附加税0.075%(增值税的5%,小规模企业减半征收)
总税负仅仅5.18%
通过入驻在园区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年开票额在500万以下,可申请核定征收0.5%-2%,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开票额的2%-3%。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各种方案中,选择成立一家分公司或新公司,入驻园区对原有的主体公司进行业务分流,并合法享受当地的财政扶持,才是企业节税的关键。
【第15篇】劳务公司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
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10.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上10-12项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4.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以上第15-17项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8.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7〕90号)
19.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0.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
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呢?
差额项目
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政策未作要求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为适用差额征税的相关税法规定,那么差额征税的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