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6%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率6%的发票如何认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率6%的发票如何认证
近很多小伙伴留言问通行费发票如何认证?今天有必要给大家解答一下,让大家彻底明白这个通行费到底是怎么回事!
通行费发票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到底如何认证?
全面营改增,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1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按照增值税的特殊计税方法,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扣除,使各个环节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
所以,正常情况下,我们取得的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都应该按照10%来抵扣,而上游如果是免税,比如是财政负担的通行费,开的是财政票据,下游就不得抵扣。
但是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47号有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图所示:
所以就有了后面的,高速低率,和低速高率抵扣的一个归纳。具体来讲就是
「高速低率」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低速高率」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至于为什么是计算抵扣,公式都是按照票面价格先换成不含税价格再乘以抵扣率。这个很好理解,其实你注意观察一下生活就明白了。
我们开车取得的过路过桥费用,你看看有没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中也没办法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这是和这种行业的特殊性密切相关的,
收费有其特殊性,金额小,开票速度要快,不可能让排队的车辆提供税号等着开票,所以营改增后我们看到的发票还是通用机打发票或者通用定额发票,如下图。
人工收费取得
人工收费取得
etc通行的委托银行开具
预付充值
不管上述是人工收费取得、etc通行后去银行开具的还是预存费用取得的。它们有个共同特点就是都是从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
至于计算出来如何填写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所以在实行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之前,我们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就都是填写到附表2的8b中。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前世今生,到底变化在哪?
国家对发票的管理一直没有止步,目标就是一个系统两个覆盖,也就是一个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覆盖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对于通行费这种普遍存在的还未纳入新系统管理的,逐步都要纳入,这也就有了2023年开始实行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2023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也就是你之前使用etc过路的发票,通过银行开的通行费发票是这样:
现在变成这样:
可能很多人还不明白。
都是发票,有啥不同呢?其实大不相同。
最大的不同就是:
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这些是非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它不能实现全国通查,只能在各地税务局网站进行真伪和流向查询。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是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能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进行查询,全国通查。其信息会纳入全国统一的发票电子数据库,形成电子底账的重要数据。
而且通行费电子发票上还加了车牌号,自动带出你etc绑定的车牌,你以后抵扣哪些车辆的通行费,车辆是不是属于你公司的,通过电子底账就可以调出明细,不再是一锅粥的填写一个数字那么简单了。
三、道路通行抵扣凭证,两种不同的抵扣方式
至此,道路通行抵扣凭证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就分了两种。应该说是一种业务,两种不同的抵扣方式。
而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也就是和专票的填写位置一样,而且必须是勾选认证,勾选成功后按照统计表填写申报表。
所以,这个同学问怎么认证?其实就是指的这种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勾选认证。
至于怎么勾选?和专票一样的操作。
现在明白通行费发票的一个演变过程了吧。
按照现在的政策,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执行到2023年6月30日。
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我们可以预见这个趋势,就是尽快的会把所有的过路费发票都纳入新系统,通过电子发票开具并抵扣。
四、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税!
原文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国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这是什么意思呢?且看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2023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月30日后,您需要使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看概念很模糊?
来,上样票 !
问题又来了,
去哪儿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呢?
要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需先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1、在办理前,先科普一下什么是etc卡或用户卡?
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缴纳功能的智能卡,称为etc卡或用户卡。
2、有了etc卡通行费电子发票去哪儿开具呢?
需要下载票根app或登录票根网。
3、什么是票根呢?
票根是全国唯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于2023年1月1日正式上线。
纳税人可以通过“票根”app或票根网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
下载或登录票根发票平台并将etc卡或用户卡绑定在票根发票平台上就可以轻松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啦。
当然,开票成功后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也想到了。
4、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后,怎么验证真伪呢?
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进行查验,查验时效为最近1年内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5、通行费电子发票能不能正常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84号)公告,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与纸质发票相同,可以正常报销。
到此为止,这张普通发票的前前后后,算是讲完了,是否有帮到你呢?
财税知识1000问,每天知道多一点
第12问: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七、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第2篇】运费发票6%税率
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时,采购价格可能包含运费,也可能不含运费。对于不包含运费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承运商支付运费。根据会计准则,运费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sap中,收到承运商发票后,可以通过'后继发票'的方式处理运费发票。
例如,系统中有如下采购订单,数量为200,入库数量200,已全部开票。
当前收到承运商y000001的发票,不含税金额为50.00,需要录入系统。miro进入发票处理界面,
选择'后续借计',在原有发票的基础上再录入后续借向发票。录入发票日期和采购订单号,回车。系统显示数量为200,金额为0,表示已收到发票数量为200,需要手工录入后继发票金额。
录入发票金额,税金,税率等信息。此时可以发现默认的发票方还是a000020,选择'细节'页将发票方更改为承运商y000001。
然后模拟凭证如下,
模拟无误后,保存,生成系统发票凭证。mir4查看运费发票凭证如下,
选择'后继凭证'查看会计凭证如下,应付承运商y000001人民币54.40元,运费成本50.00计入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此物料为s价,因此计入差异科目)。
me23n再次查看采购订单历史如下,
说明: sap中通过'后续借计'的方式处理运费发票,因此要先录入材料发票后,才能做后续借计。如果运费发票先到,一般等材料发票录入后再处理运费发票。录入运费发票时,记得要在'细节'页中更改发票方,否则系统默认应付给材料供应商。
【第3篇】住宿发票税率3%还是6%
会计注定要和发票打一辈子的交道,关键是天天要用。就在这几天,又收到一个粉丝咨询问题,问住宿与餐饮费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看来又有很多新手会计上班了,一些发票常识又要普及了。
1
问住宿与餐饮费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
答:在索要发票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项目开在一张发票上;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餐饮、娱乐等不可以抵扣,所以要将住宿与餐饮、娱乐等分别开票,住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娱乐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住宿与餐饮、娱乐可以开在一张专票上,认证后将餐饮、娱乐部分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2
关于住宿发票内容提醒:这张“住宿”发票不能报销(日常业务)
发票样式:
政策依据:
实务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通俗的说:发生什么业务开什么票,实际发生的是住宿费,应该开具住宿费发票;
2.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角度,如果是旅游服务,往往税务稽查会定性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所以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住宿费,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提醒:虽然发票备注栏写明了“住宿费”,但是,旅游服务过程中也可能发生“住宿费”,到时候解释不清楚哦;
3.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职工旅游费用支出,很多地方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也有的地方定为“职工福利费”,按相关标准在税前扣除。如果是真正意义的出差过程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按规定(没有标准)税前扣除。
4.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说,要缴个税。不管是职工还是企业外部人员旅游费用支出,个人所得税都应征税:员工的旅游费支出,合并当期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外部人员员工的旅游费支出,可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偶然所得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是那句话,虽然发票备注栏写明了“住宿费”,但是,旅游服务过程中也可能发生“住宿费”,到时候解释不清楚哦。
5.我说不能报,报不报,您看着办!
3
关于餐饮费、会议费发票报销需谨慎
餐饮发票、会议发票是企业日常最常见的发票,但这类发票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单位财务人员对这类发票的入账也应该格外谨慎,其中原则就是入账合理。
比如企业逢年过节的员工聚餐或者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工作餐等,这种情况下的餐饮费发票就可以入账,但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需要入到不同账目中。参加聚餐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那么就可以计入“福利费”。但如果不全是企业员工也有外人,那么就应该计入“招待费”。
此外,如果是企业员工出差带回的发票进行报销,那么如果是宴请客户发生餐饮发票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但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再如一些企业经常邀请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各种会议,其中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则可以作为会议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原则,并没有哪种发票绝对能或者不能入账,关键要看是否合理。
因此在对一些报销行为上,除了发票还需要有其他辅助材料。比如会议费报销,最好同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以便甄别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
再比如业务招待费报销,最好提供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4篇】6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近老表哥收到一个朋友发来的问题,他问“客户要开5万的专票,5万是含税的,现在开票是1个点,我们要交哪些税?收客户几个税点合适?”
然后老表哥就该问题作出解答,同时分享给所有有此疑惑的朋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2023年因为疫情原因,国家有相关优惠政策,3%的税率降为1%,一直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2、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纳税额*2%。
以上内容即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
那用对应的税率计算应为:
①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增值税=50000元(含税销售额)÷(1+1%)x1%=495.0495元;
②城建税
应纳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50%(减半征收)
城建税=(495元(增值税)+7%)x50%(减半征收)=17.325元;
③教育附加税(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不征收教育附加税)
实缴增值税*3%征收税*50%(减半征收)
教育附加税=495(增值税)x3%(征收率)x50%(减半征收)=7.425元;
④地方教育附加税(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不征收教育附加税)
实缴增值税*2%*50%(减半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税=495(增值税)x2%(征收率)x50%(减半征收)=4.95元;
计算到这里就比较明显了,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的,一种是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他们分别是:
①未达10万元的税费:增值税+城建税=495+17.325=512.325元;
②超过10万元的税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495+17.325+7.425+4.95=524.7元;
至于要收客户几个点的税率,就看你自己怎么决定了,但是个人建议不易收取过多,毕竟交易是长久的,这点利益不要也罢。
【第5篇】12366定额发票真伪查询
定额发票,营改增后是保留票种,也就是说这个票种继续存在,只不过从发票形式上来看,发票抬头的监制章全变成了由国税监制了,所以,如果你再收到地税监制的定额发票,那就不是有效的报销凭证了。
1
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
目前定额发票还会继续存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各地不一,有些地方全面推行机打发票了」。
我们在日常财务报销中接触最多的就是没有达到规模的餐饮企业的定额发票报销。「你注意感觉,现在明显减少了」
其次,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最典型的就是停车场收的停车费。
2
停车场使用的定额发票如何计算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停车服务按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如停车场为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停车服务按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征收率为5%。
3
报销收到大量定额发票怎么办?
我们知道,定额发票是有适用范围的,一般就是不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如果我们在日常报销中一次性收到了累计金额巨大的定额发票,那我们就要根据业务情况以及发票验证真伪等相关信息仔细推敲一下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很多单位在财务报销制度都明确规定,大额费用发生不得使用定额发票报销,定额发票报销不得超过多少金额,且不得连号报销。以此制度方式规避风险。
4
定额发票,要不要填纳税人识别号?
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要填写;如图所示,定额发票并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
5
发票界的颜值担当名副其实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简化普票票种以来,全国各省的定额发票样式得到了有效的统一,都冠以通用定额发票的抬头。样式趋同,更有助于纳税人辨别真伪。
上张图感受一下:
各地花色都大不一样哦,广东的更有特点,很多纳税人收到后不知道怎么看报销金额。
如图,你是否收到过这种定额发票?
这种定额发票是属于剪裁式发票,正确方法垂直剪裁,发票联金额以大写金额为准。举个例子,如果收款金额为贰元的,剪裁方法就沿上图红线垂直剪下来。
6
定额发票的查验
定额发票很容易发生套用情况,
举个例子,一餐饮老板开了一家餐饮店,税务局核定的月销售额不达3万,给他领了定额发票,但是实际该餐饮店月销售额远不止3万,但是老板不想交税,现在要发票的顾客也很多,老板如果多去领发票,就会超过起征点全额交3%的增值税。
所以,老板想了几个办法。
1、忽悠顾客不开发票,比如月底领不到发票、送饮料、打折等。
2、把自己平时消费收集的已经开具的发票给顾客充数。
3、朋友开了一个店或者自己的其他店,没有使用完的定额,拿过来盖了这家点的发票专用章给顾客。
4、直接卖假定额发票给顾客。
……
定额发票真伪查验可到取得发票地方国税网站发票纳税服务平台-发票查验模块,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验证码,点击确认即可查询该发票的流向信息。
以四川省国税网站为例:
首先、打开查询网页,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
如图,发票查验有领用单位,如果领用单位和发票专用章单位不一致那就存在套用的问题。
如果当地没法网上查询,可以打12366或者带发票到办税大厅查询。
7
定额发票如何申报增值税?
比如一般纳税人的停车费收入20元,撕扯的定额发票,适用简易计税的,申报时候进行价税分离填入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
该栏次主要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
8
定额发票丢失怎么办
9
未来,定额发票会逐步退出市场
我们知道,目前定额发票主要是一些未达到月销售3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特殊行业领用,比如停车,快递等。
其实目前税务局都在力推机打发票,有条件的纳税人都尽量上通用机打发票,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得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快递行业也在逐步使用电子发票,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小。
你会发现,现在出门就餐的发票基本都是通用机打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了,定额发票使用比重相对以前越来越小。
对于停车场这种随着信息化的推广,上海已经出现了电子收费税控系统的停车场,卷式发票的打印快捷而且方便。
相信不久的将来定额发票就要退出市场。
【第6篇】2023年16号发票明细
四川辰开财税咨询服务
发票业务是会计人员最基础最常见的工作内容,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清楚地掌握这些业务。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不得入账的9中不合规发票及10类发票开具要点,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
不得入账的九种不合规发票
1.虚开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票面信息项目不全或不清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未正确填开购货方全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7.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未按规定开具的差额征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0类发票开具要点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每天都少不了要跟发票打交道,作为开票方我们在对外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相关要求,很容易导致开具不合规发票。本期,小编就将10种常见的发票开具要点进行汇总梳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吧~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2.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3.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4.保险机构开具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5.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6.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八条
7.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 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开具出租不动产发票
①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②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9.开具“差额征税”发票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10.开具销售预付卡发票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①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③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①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③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7篇】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何一般纳税人客户愿让对方开13个点增值税专票而不愿3个点的?
这个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税收利益原因,二是税收风险原因。
首先说明一下,货物销售,开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一般纳税人,而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实务中,同一项交易,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是不同的,因为现在是分析问题,所以不考虑报价不同的情况。
假设,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合同价款是200万元,取得13%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甲公司的影响如下:
打开百度app看高清图片
一、税收利益原因。
(1)、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
无论是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200/1.13×0.13=23.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抵减销项税额23.00万元,少交增值税23.0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税种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按增值税的缴纳地不同,而分别适用7%、5%和1%。这里假设为7%。
可以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3×7%=1.61万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两项附加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也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分别为3%和2%。
可以少交两项附加税合计=23×5%=1.15万元;
4、企业所得税。
计入成本的金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同时,因为这200万元的增值税少交的附加税,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13-1.61-1.15=174.23万元;
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74.23×25%=43.56万元。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取得200万元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少交税收=23+1.61+1.15+43.56=69.32万元。
(2)、取得2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
可以少交增值税=200/1.03×0.03=5.83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可以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83×7%=0.41万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可以少交两项附加税合计=5.83×5%=0.29万元;
4、企业所得税。
同样的,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03-0.41-0.29=193.47万元;
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93.47×25%=48.37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一般纳税人取得2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少交税收合计=5.83+0.41+0.29+48.37=54.9万元,比取得200万元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整整少了69.32-54.90=14.42万元,换做你是,你也肯定选择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吧!
二、税收风险原因。
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会给人一种规模比较小、财务核算不太健全、管理不太正规的印象。
很多公司在缺少发票进行成本列支、抵扣进项的时候,第一印象就是找一家小规模公司去补发票,这就间接地造成增值税发票虚开现象层出不穷。
要知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是链条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自己是下游;而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
上游开出的发票一旦出了问题,下游的一般纳税人不仅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及税收滞纳金,还有可能面临着被罚款,甚至是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风险。前一段时间,我的一个客户,因为取得一张“劳务费”发票是虚开的,金额才3万元,纳税信用等级直接从a级降到d级,发票都领不出来了,后来费了好大劲,花了很多钱才摆平的。
【第8篇】2023年6月起增值税发票
1.公司购买法院法拍卖房办公用的,双方各要交什么税?可以抵扣吗?税点是多少?增值税没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购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另一方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印花税万分之五,契税要按照当地的标准一般是1-3%,没有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法院拍卖资料等税前扣除。2.我公司购买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增值税专票,是否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吗?
回复:本问题的解答,实务中有三种观点:(1)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2)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3)以上两种观点可以二选一。即,选择视同销售,则正常抵扣进项税额。选择进项税额转出,则不视同销售。 实务理解: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政策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这里的“消费”是指生活性消费活动,指的是消费掉,用掉、分享掉,属于增值税链条末端,不再进入循环,不再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因此,公司将外购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作进项转出处理,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
3.请问现在过高速公路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回复:不可以抵扣。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需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取得的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抵扣;(2)税务机关监制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3)税务机关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可计算抵扣);(4)税务机关监制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计算抵扣);(5)财政部监制的通行费纸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概括:简言之,除桥闸纸质发票计算抵扣外,目前只有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如专票一样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4.我们是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场制作蛋糕并直接销售,6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的税率为13%、9%还是6%?
回复: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5.小规模建筑公司开给甲方发票含税50万元(专票税率1%),收到劳务分包普通发票10万(税率1%),申报税款,能不能按差额抵扣?具体交多少税?
回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2023年为1%)。具体应纳税额为(50万元-10万元)/(1+1%)*1%。6.园林公司开具的免税发票,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不是按开票金额的9%计算抵扣?有没有文件规定?
回复:
如果园林公司开具的是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不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可抵扣的有效凭证,如果需要抵扣的,需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8.我公司取得专票已经抵扣了,现在发生了销货退回,如何冲红?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请参照以上政策执行。9.建筑公司在修路施工中采购绿化用的草种,绿化种子公司开具免税发票,建筑公司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一般纳税人取得可抵扣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按发票金额的9%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农产品并取得免税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10.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收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费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可以抵扣的。11.购买酒水计入招待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购买的酒水计入招待费是不可以抵扣的。12.我们是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民种植的玉米然后进行销售。
问题1:是不是无论开具专票还是普票都需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呢?问题2:农民给我们代开的免税普票我们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吗?按什么税率抵扣? 回复:问题1.不管是开专票还是普票,都是按照9%税率征收增值税。问题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文件规定,你们可以凭农民代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13.我们新成立的一个公司,前期是小规模,然后在当年又转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后期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若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不能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 14. 我们在2023年购入不动产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票,已抵扣,现在对外出售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回复: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发布)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应适用9%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5%征收率。(备注: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已合并,统称税务机关。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各项职责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接。)15.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税控收款机两者都是全额抵扣应纳税额吗?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样享受此政策。16.绿化工程公司收购农民的草籽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
自产自销环节,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取得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未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的。草籽属于植物种子,属于初级农产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17.我们公司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5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票能否抵扣?
回复: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18.参加会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记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
一、按照参会的目的,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二、取得会议费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可参考: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七条19.我们6月的电信发票7月才开出来,如何抵扣?7月已经缴纳了通讯费。
回复: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勾选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20.水电费分割单做成本票使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可以用分割单税前扣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1.纳税人购买一张从泉州到广州再到境外的机票,但未分别体现金额。从泉州到广州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法体现国内运输服务的具体金额,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22.请问,我公司本月有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了,我们是否可以使用普通办公用纸张补打印的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用办公用纸补打印的行程单显然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印发)23.我企业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回复:
不需要。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24.融资租赁利息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回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印发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25.过闸的纸质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
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26.现在高速公路还能取得纸质通行费发票吗?如果是纸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吧?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2023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27.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回复:
是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28. 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9. 甲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复: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0. 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回复: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1.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而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2. 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混合,老项目开票申报增值税可以抵扣新项目的预交吗?
回复:
可以的。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33.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发票名称能否开具为个人?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34.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35.取得纸质的桥、闸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
回复: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6.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补票是否可作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凭证?
回复: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铁路列车补票,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37.我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可由车主选择赔偿方式(包括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出险后如果车主选择了实物赔付方式,那我公司因此向修理厂支付的修车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你公司最终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并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38.我是一家从事建筑服务绿化项目的园林绿化公司,请问我们从苗木公司采购的苗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对方是私营的苗木种植公司,直接挖过来的初级苗木,该公司给我们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这种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一、植物类……(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且不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那就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9. 请问我公司丢失了50张进项发票,用发票联复印件做抵扣联,可以吗,会不会有税收风险?
回复:
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方法:(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0. 供应商开发票把我方公司名称开错了,并且已经抵扣了6个月的税额怎么办?
回复:
处理程序如下:(1)要求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由于错误的发票,是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是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因此,现在应与供应商协商,并在开票系统填写红字开票信息,要求供应商开具一张同金额的红字发票,然后,再开一张同金额的正确蓝字发票。(2)主动补缴税金和滞纳金由于属于不合规发票,前面的抵扣进项就是错误,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应主动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到税务局去更正前面的错误申报,补缴税金(如以前有留抵税额则可能不需要补税),补缴税金会有滞纳金。41.公司员工参加会议,取得会议费发票,应该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吗?
回复:
按照参会的目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42.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43.购买方已抵扣进项,过后销售方又冲红重开,新开的进项购买方要认证吗(如果认证不是重复了吗)?
回复: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也就是说,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之后您在取得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用途。44.过年的时候单位外购饮料用作职工年节福利,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进项税认证抵扣么?
回复:
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45.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复: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46.纳税人购入原乳,生产巴氏杀菌牛乳、儿童调制乳等食品。其中巴氏杀菌牛乳有原乳单耗数量,可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儿童调制乳、发酵乳和含乳饮料没有单耗数量,如何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回复:
儿童调制乳、发酵乳核含乳饮料没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部门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政策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十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47.我公司前年成立,当年购买税控设备支付了480元(含当年维护费300元)。由于当时我们一直未产生应交税金,该费用一直存在,请问未抵减的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期间抵扣?是否具有时效性?
回复:
可以在当期及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不具有时效性,可以一直到抵减完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 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23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48.我公司最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招一批劳务派遣工参与业务宣传推广,这些员工需要长时间出差。请问这些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能否在我公司申报抵扣?
回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1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出差发生的火车票、飞机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以上2个公告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9.我们员工因公出差,产生了超重行李费用。对于超重托运的行李费用收到了一张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中的货物名称显示为*运输服务*逾重行李费。请问能否作为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属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由于逾重行李费属于货物运输服务,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所以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50.我们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进口取得,但因为没有相关资质,故委托了代理商帮忙进口货物。针对该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开具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个缴款书是不是由我公司来抵扣?
回复:
如果你公司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应由你公司进行抵扣进项,同时提供缴款书原件、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也就是说,谁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谁来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 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即,谁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应由谁抵扣进项。如果由委托进口单位抵扣进项,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51.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5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今年收购茶农自产的毛茶,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我们销售毛茶适用什么税率?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按销售农产品适用9%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你公司应以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 条第(二)项第 1 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 植物油、食用盐税率为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所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 (四)项规定,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53. 农村合作社农产品原来是免税购买方可抵扣9%,现在开票税率是1%,请问购买方进行抵扣是怎么计算的呢?
回复: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政策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54. 公司的小车通行费能否抵扣?
回复: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第六条规定:“……(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http://pjcy.mof.gov.cn), 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确认是否取得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55. 乘坐地铁时开具的抬头为单位名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能够抵扣呢?
回复:
公司抬头的电子运输发票,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56. 请问项目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做办公费,进项可以抵扣吗?
回复:
除特殊工种的意外险以外,其他人员的意外险不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57. 我公司办理承兑业务时,收到银行的承兑贴现手续费专用发票,请问我们能否抵扣进项税?
回复:
你公司因承兑贴现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政策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票据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印发)(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58. 购买方已抵扣进项,过后销售方又冲红重开,新开的进项购买方要认证吗(如果认证不是重复了吗)?
回复: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也就是说,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之后您在取得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用途。59.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回复:
收到的是2023年6月30日后开具的纸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符合条件才能抵扣。 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政策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第二条规定,(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提醒:只有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才可以勾选认证抵扣,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60.公司租的宿舍给员工住,房东开的公司名称名称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回复:
用于福利的进项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61.一般纳税人购进车辆,既需要抵扣进项税又需要落户,那只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吗?销售方能同时给我开具增值税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回复:
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进行抵扣。所以机动车销售同一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销售方不能同时给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62.我们业务招待费收到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
正常来讲,住宿服务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行税额的;您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情况应该是为本单位以外的客户这类人购买的住宿服务,这个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所以是不可以抵扣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况的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63.请问,单位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在取得之日抵扣吗?
回复: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4.公司主营业务是写字楼租赁,选择简易计税。但是因为别的单位借款,收了利息,所以产生销项税,但同时公司管理费用支出如审计咨询等又取得了进项票,请问这个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利息的销项税?
回复: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得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本文来源:中税答疑、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家、赵捷地产财税。
财税实务课堂整理发布
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税法咨询与纳税方案咨询,帮助纳税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完成税务合规、社保合规。喜欢的请关注我们,谢谢!
【第9篇】2023年发票认证360
一般纳税人需要通过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发票的勾选认证。
小编这里以江苏为例,勾选认证发票的方法为:通过输入金税盘、ukey或税控盘口令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单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设置好开票日期等查询条件,单击“查询”找到需要勾选的发票记录,勾选发票,单击“提交”,继续单击两次“确定”即可完成勾选提交;继续单击“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单击“申请统计”-“确定”完成抵扣统计;抵扣统计完成后如果是在申报期内,需要继续完成确认提交,确认时需要输入验证数字证书密码,验证成功即可完成发票的认证事宜。
基于戴尔n5010、windows7、qq浏览器11.3及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实现。
打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页面,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登录密码输入的是金税盘、ukey或税控盘口令,单击“登录”系统。
单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前往勾选发票。
设置开票日期等查询条件,单击“查询”获取符合条件的可勾选发票。
勾选需要认证的发票记录,单击“提交”,接着连续单击两次“确定”即可将勾选发票数据成功提交。
勾选发票数据提交成功后,继续单击“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
单击“申请统计”-“确定”即可申请生成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生成后,如果处于申报期内,可继续完成确认提交,确认时需要输入验证数字证书密码,验证成功即可完成发票的认证事宜。
如果申请统计的数据发现有误,可以通过“撤销统计”-“确定”-“确定”将统计报表撤销,撤销后重新勾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