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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25 18:29:02 查看人数:8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第1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流程、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局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面申请报告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202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下同)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最长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2篇】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32条!

一、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环节开具,二手环节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凭证)。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6)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7)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1)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相关规定抵扣。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有三种方法。

a.投入产出法。

b.成本法。

c.参照法。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7.自2023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的规定。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2023年1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3)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4)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9.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2.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13.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4.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5.加计抵减10%政策。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

1)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的起始期。

1)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2023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6.加计抵减15%政策

(1)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23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5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4‐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8.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11.—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新):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1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6.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来源:小陈税务08

【第3篇】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税率

一、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注:2023年4月1日起,销售不动产税率降低至9%)

二、因土地成本可抵减收入,增值税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举例,一般纳税人预售房产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400万元,则:

增值税销售收入=(1000-400)/(1+9%)=550.46万元

销项税额=(1000-400)/(1+9%)*9%=49.54万元

1、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3 (1000/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2.57

2、土地成本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3.03

贷:主营业务成本 33.03 (400/1.09*0.09)

根据以上1和2,实际销项税额=82.57-33.03=49.54万元

三、但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与增值税收入口径不一致

增值税销售收入=(1000-400)/1.09=550.46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1000/1.09=917.43万元

四、总结

1、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计税收入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并不相等,增值税上土地价款对应抵减的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中,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

2、对于简易计税项目,无需考虑土地价款;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价款作为销售收入的口扣除项。

3、企业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扣除的情况(增值税),某项目某期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该项目该期应当分摊的可扣除土地价款。

【第4篇】一般纳税人缴税怎么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 间接法(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计算

一、营业收入(填写 a101010101020103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 a102010102020103000)

3

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写 a104000)

5

管理费用(填写 a104000)

6

财务费用(填写 a104000)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 a101010101020103000)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 a1020101020201030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二、一般收入的确认——9 项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销售有形动产取得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2、劳务收入

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不交增值税)、债权(不交增值税)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属于“营业收入”。其中: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复杂,仅以以下三个环节分析:

a、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a、确认时间:应于转让 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b、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 扣除为取得该股权 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c、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b、撤资减资

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性所得。

收回项目

各项解析

税务处理

投资收回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不属于应税收入

财产转让

股息性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属于应税收入,但符合条件的免税——纳税调减

股权转让所得:扣除上面两项后的余额,确认为转让所得(或损失)

属于应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c、企业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

a、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所得);

b、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1:甲公司 2017 年 8 月以 800 万元直接投资于乙公司,占有乙公司 30的股权。2023年 12 月将全部股权转让取得收入 1200 万元,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时乙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 200 万元。

解: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800=400万元。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收入”,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a、 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免税。

b、 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d、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a、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b、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e、免税收入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交增值税

a、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 包括: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对于贷款业务的利息,属于营业收入。

c、 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 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等)

d、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a、支付的利息——按债权性: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标准以内);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区别于支付的股息)

b、赎回的投资——按债务重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c、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处理:满足条件,支付的利息——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不满足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支付的利息——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①、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②、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租金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a、 提供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提供动产、不动产的使用权(租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在增值税中有差别。有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b、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不同于增值税)。

d、不动产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支付的纳税处理

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务处理

增值税

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收到时一次性纳税

附加税费

同增值税

同增值税

所得税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分期缴纳

房产税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

分期缴纳

印花税

行为税,书立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算缴纳

收到时一次性纳税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a、 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b、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c、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营业收入”,属于捐赠利得。

a、按照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

a、受赠资产价值;

b、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2、乙企业 2021 年 12 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 万

元,增值税 13 万元,企业另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 1 万元、增值税 0.09 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 年受赠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解:

固定资产原值=100+1=101(万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13+0.09=13.09(万元)

应纳税所得税额=100+13=113(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3×25%=28.25(万元)

例3:丙为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5 月接受母公司捐赠的原材料

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 万元、税款 130 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将 113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

解:因双方无协议约定,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会计利润 113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 1130 万元。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例4:企业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中,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abcd)。

a.债务重组收入

b.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c.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d.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

例5:某空调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 8000 万元,对应的成本为 5100 万元。

(2)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150 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180 万元。

(4)与境内关联企业签订资产交换协议,以成本 300 万元,不含税售价 400 万元的中央空调换入等值设备一台。

解:应确认收入总额=8000+700+150+180+400=9430(万元)

应确认营业收入=8000+700+400=9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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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

注意了,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将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个销售额的错误理解:公历年度1-12月累计开票额控制在500万以内就没问题。政策中说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 政策规定:

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第6篇】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作者:清心 会计网原创首发

小编收到一条疑问:我想成立一家新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我需要考虑一些什么问题?

答:其实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从3个方面开始考虑,企业发展规模、政策还有就是企业形象。

那么我们现在就以成立一家新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来说说这5个方面。

方面一:企业发展规模

如果企业发展的计划中有向大规模发展的规划,那选择一般纳税人是有优势的。比如在开票的问题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方便很多,这样也方便企业的大公司客户抵扣进项税额。

方面二:政策

每年国家都会出台很多优惠政策扶持企业,这肯定不用说,一定会存在着不少优惠企业的政策的,可以实时关注进行了解实施,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

方面三:企业的形象

原则上,一般纳税人公司的企业形象会好很多,扩展客户群体等都有一定的好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成立的新公司直接选择一般纳税人,除非是一些特殊规定,要不然是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了解完成立一般纳税人公司的问题好处,小编也顺便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一般纳税人相关的问题。

首先,先带大家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问题。

虽然说,各行各业的纳税的税率不一样,但是申报的流程都是差不多的,纳税申报一般分为3个步骤:抄税报税、纳税申报和清卡流程。

抄税报税:正常的情况下,都是每月的上半个月开始完成,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税控盘或者是到办税厅两种方式进行处理抄税报税。

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就可以登录税务部门网上的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即可,把相关的一些数据录入系统,如发票的数据、扣税凭证的数据等,填写完之后系统就会自动生成纳税资料,然后纳税人进行保存即可。

清卡流程:这个步骤是在纳税成功后进行的,而一般纳税人公司都需要进行这个最后的清卡流程。

那纳税申报需要填哪些表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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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进行申报的时候,也需要准备好所需要的资料:如一些可以抵扣的发票、完税凭证、一些合法的清单、或者是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等。

还有一些一般纳税人的公司或者企业,想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却不知道怎么样正确操作,今天也来和大家说说。

一般纳税人的公司或者企业,它们本身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不想使用免税政策导致自身抵扣不了,或者是它们的顾客也会需要进项税发票的原因,所以往往很多时候并不想使用免税政策。那该怎么进行操作呢?

第一步:首先我们自身得了解清楚,你是否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如果真的可以享受,但是并不想享受,或者是根据自身的需求不需要,你就可以随时申请放弃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第二步:放弃了免税政策后,你就可以填写资料,去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或者是自己上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以。

第三步:从次月开始,就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是给客户开进项税发票了。

那一般纳税人要转登记小规模要注意什么呢?我这里几个大家经常问的疑惑,在这里统一回答一下。

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行业的限制?

答:是没有的。

问题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是需要满足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财可以进行转登记的。

问题三:发票要从什么时候开始才可以按照转登记后的税率开票?

答:从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就考研按照转登记后的税率进行开票了。

本文为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清心。部分素材来源各地方税局,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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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什么叫非一般纳税人

普通征税人是增值税是概念,是企业应税销售额在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运营期内累计超越500万元,以及会计核算健全,可以依照会计制度规则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停止核算的企业,能够认定为增值税普通征税人。应税销售额包括企业征税申报的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征税评价调整的销售额。

比方,某企业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完成490万元,企业没有认定为普通征税人,为小范围征税人。但当地税务机关到企业停止征税评价时,发现企业有50万元的应税收入没有确认收入,而是挂在了往来账上。经税务机关审核评价后,该企业连续12 个月的应税销售额为540万元,则认定该企业为普通征税人。

增值税普通征税人的计税办法为普通计税法,普通计税法属于间接计算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将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停止抵扣,进而间接计算出当期增值额局部的应征税额。即当期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普通征税人的会计核算和管理相对复杂,其复杂的缘由在于应税销售额确实认,以及企业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所触及的税率的几,即进项税额金额的大小来肯定的。而且不同的行业,在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和供给商征税人身份等均会对应交纳的增值税产生影响。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确实定。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依照税法规则,普通状况下,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企业发作应税销售行为向购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理想中,企业还会发作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比方折扣销售方式、以旧换新销售方式、还本销售方式、以物易物销售方式等;企业还会发作包装物押金、直销业务、贷款业务等各种业务行为。还有,为防止反复征税按差额肯定的销售额,以及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实定。应该说不同的销售业务行为,其应税销售额确实定是不同的,那么不只会影响销项税额,也会影响企业实践交纳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实定。我们晓得,增值税的中心是企业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他额为企业实践交纳的增值税税额。那么,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局部,关于企业实践征税金额的大小就会产生重要影响。

依照税法规则,不是一切的进项税都能够在销项税额予以抵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税法规则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则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应该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税法有严厉的规则和请求,不契合规则的扣税凭证是不能够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另外,还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比方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应税行为是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

作为增值税普通征税人企业来讲,在选择供给商时,其供给商的增值税征税人身份也会对企业应交纳的销项税产生影响,假如企业多与小范围征税人协作,那么势必招致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进而加大了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额。

总之,普通征税人是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越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规则的小范围征税人规范的企业,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普通征税人。普通征税人增值税税额取决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那么应税销售额确实认和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交纳的增值税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有需求的随时欢迎咨询我,小编这方面还是很了解的经历丰厚的专业人员组成,全程为您排忧解难,哪方面不懂都无需担忧!一对一的贴心参谋,省去您的后顾之忧。

【第8篇】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现在图书的产品在京东上备受广大的消费者认可,目前来说,图书产品在京东上销售占比是占40% 还有百分之60是在淘宝 ,天猫 ,拼多多 ,抖音,以及当当网 这些平台 都是卖图书的平台而且销量也是不低的。目前来说入驻京东自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二、入驻资料:

1.营业执照(公司满2年注册资金在100w以上)

2.一般纳税人证明(必须提供)

3.法人身份证正反面有效期大于60天

4.商标注册证r标(如果有品牌要求可以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5.相应产品的质检报告(包含cma或者是cnas认证的)

6.2份出版社授权不管是什么出版社的都是可以的

京东自营

资费要求:

没有保证金

账期:120 实销实结

3.年返:11个点 4.走厂直 5.前台毛利:20个点前台毛利变化的条件:一单体量1万起 前台毛利,可申请15个点一单有10万起 前台毛利,可申请调到10个点(但是要注意的是,返利是让给客户了,所以要设置价格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设置)京东开票:客户付款多少结算多少,实付款

具体的需要和采销沟通。

【第9篇】一般纳税人确定消费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1.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题目给出的金额含增值税,应当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如何换算?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征收率)

(2)如何判断题目给出的金额是否含税?

①题目通常会明确交代是否含税,请考生认真阅读题干;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③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商业企业零售价通常属于含税价,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例题1•单选题】甲快递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甲公司购进小货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发票上注明价款111万元、税额17.7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收取派送收入823.62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6%)、陆路运输收入116.6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0%)。甲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a.85.47

b.39.46

c.43.32

d.53.22

【答案】b

【解析】(1)“823.62万元”“116.6万元”题目明确交代为含增值税金额,应当价税分离。(2)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823.62÷(1+6%)×6%+116.6÷(1+10%)×10%-17.76=39.46(万元)。

2.价外费用的识别

(1)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除另有规定外,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3)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提示】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在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内。

【例题•单选题】甲航空公司当月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的是( )。

a.特价机票改签、变更费499.5万元

b.代收转付其他航空公司客票款199.8万元

c.代收转付航空意外保险费200万元

d.代收机场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266.4万元

【答案】a

【解析】(1)选项a:机票改签、变更行为的本质是乘机人违约,改签、变更费的本质是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2)选项bcd:均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在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内。

考点:核定销售额

1.需要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

2.核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时,按以下顺序进行: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在题目中可以体现为市场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提示】核定销售额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顺序(自己的同类平均价——市场价——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而非直接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3.组成计税价格

(1)不涉及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属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提示】不涉及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涉及应税消费品时,题目已知条件应当告知成本利润率。

【案例1】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赠送给儿童福利院自产瓶装乳制品(增值税税率16%),该批乳制品生产成本2320元,同类乳制品含税价款3480元。

【评析】

(1)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该项业务无销售额,应核定销售额;

(3)该批乳制品有同类乳制品价格,应按同类乳制品价格核定销售额,而非直接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4)给定的同类乳制品价格为含税价,应价税分离处理;

(5)销项税额=3480÷(1+16%)×16%=480(元)。

【案例2】甲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将10箱自产的新型降压药(增值税税率16%)赠送给某医院临床使用,成本4.68万元/箱,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

【评析】

(1)将自产的货物(新型降压药)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该项业务无销售额,应核定销售额;

(3)该新型降压药并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销售额;

(4)药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5)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0×4.68×(1+10%)×16%=8.24(万元)。

【案例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销售3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增值税税率16%),每批各2000件,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件200元、180元和6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3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评析】

(1)第3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需要对第3批货物核定销售额;

(2)按甲厂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该平均价格=(200×2000+180×2000)÷(2000+2000)=190(元);

(3)甲厂2月份销售的3批货物,共计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00+180+190)×2000×16%=182400(元)。

考点:特殊销售方式下的货物销售额

1.商业折扣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1)以“不含税的折后价”为计税销售额。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以“不含税的原价”为计税销售额。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2.“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以不含税的新货价为计税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差价为计税销售额。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某金店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10条纯金项链(增值税税率16%),每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0元,收购的旧项链每条不含税作价2000元,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元。(2023年)

a.6400

b.5200

c.3200

d.2600

【答案】c

【解析】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差价”为计税销售额,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4000-2000)×10×16%=3200(元)。

3.包装物押金

(1)请区分包装物押金和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均不存在返还的问题,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货物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

【案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黄酒,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0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6万元并单独记账核算。已知,甲企业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黄酒;

(2)包装物押金已单独记账核算;

(3)时间为收取时。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6%=16(万元)。

【案例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销售黄酒,取得不含增值税售价1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6万元,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2.32万元。已知,甲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并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黄酒;

(2)包装物押金已单独记账核算;

(3)“16万元”的时间点为收取时,不作销售处理;

(4)“2.32万元”的时间点为逾期没收时,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作销售处理。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32÷(1+16%)]×16%=16.32(万元)。

【案例3】甲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6月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没收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押金0.5万元。已知,甲白酒厂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白酒(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2)“1万元”的时间点为收取时,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作销售处理;

(3)“0.5万元”的时间点为逾期时,不作销售处理。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1+16%)]×16%=1.74(万元)。

4.以物易物: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

(1)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营改增业务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商业银行w分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第3季度取得含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6360万元,支付存款利息1590万元;取得含增值税转贷利息收入530万元,支付转贷利息477万元。已知,金融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甲商业银行w分行第3季度贷款及转贷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万元。

a.273

b.300

c.390

d.363

【答案】c

【解析】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即“全额计税”,并无可以减除的支出项目,题目提及的“存款利息”支出、“转贷利息”支出,均不得从收入中减除。因此,甲商业银行w分行第3季度贷款及转贷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6360+530)÷(1+6%)×6%=390(万元)。

【第10篇】一般纳税人代账

对于现在企业记账报税来说,主要是有三种方式来进行,一个就是自己聘用一个专职会计,一个就是选择代理记账,还有就是选择兼职的代账会计。三种方式各有各的好处与坏处,那么对于选择代账会计来说,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大概需要多少钱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

1、一般纳税人代账会计一个月大概多少钱

对于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价格,主流的价格一般来说,比较简单的,比如说空壳公司之类的,可能一年需要四五千一年左右,随着业务量,工作量越多的企业来说,价格也就会更高一些。

2、选择兼职代账会计有什么好处

相对来说,公司如果规模的确不大,需要处理的业务量不多的情况,选择兼职代账会计优势的确是不少的,因为从价格方面来说,一般是比较的便宜的,而且相对来说可以更多的上门服务,在工作上也比较的好沟通。

3、兼职代账会计有什么缺点

对于兼职代账会计来说,如果工作比较轻松的情况还是比较好处理,但是如果自身的业务工作比较多,兼职的工作也比较多,就容易导致出现一定的问题。其次就稳定性来说,不太良好,如果有合同的约束还比较的轻松,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突然离职的情况,那么对公司的财务工作就是耽搁。

所以其实对于兼职代账会计来说,其实是三种方式里风险相对最高的一种,而且不利于企业的一些财务资料的保密,对于代理记账和专职会计来说都是可以有合同的约束,而兼职会计一般来说合同的约束力比较低,因为难以招聘。所以在如今的行情下,其实小编更建议各位朋友选择代理记账或专职会计。

【第11篇】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电

税务局紧急通知,共用水电发生的费用处理方案又加一种,对纳税人大大有利,会计不学习,小心多付成本费用哟!更重磅的是......

官宣!分摊水电最新处理方案!

还有官方分割单模板!

划重点:

供电公司可以直接把发票开给实际使用方。

1、适用情形: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使用方需提供的资料:《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3、开票注意事项:①对提供的资料核对确认无误;②按照《分割单》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

4、实施时间: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官方分割单模板。

注:分割单没有统一的样式,企业可以参考河北省税务局给出的电费分割单的样式,也可以自制分割单。

最全总结!分摊水电的财税处理方案!

方案一: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负担的水电费部分开具发票给承租方。

税局明确了,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因此,出租方即使经营范围中没有销售水电的业务,也可以开具转售水电费的发票。

案例:2023年11月1日,出租方a公司支付供电局电费3390元,取得13%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其中1130元的电费是公司自用,2260元的电费为承租方b公司所用。b公司取得了a公司开具的发票,相当于a公司向b公司转售电费。

1、账务处理: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值得注意的是,自2023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票了,不限制行业了,不管是一般人还是小规模只要取得专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普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特别提醒: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属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并且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话,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10%,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15%。

(2)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其他资料包括合同、银行付款单等。

方案二:采取分摊方式处理,用分割单来入账。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且分割单也是外部凭证,属于原始凭证中的一种,可以税前扣除。

沿用上面案例,这次是a公司采取分摊方式收取电费,代收代付b公司电费。b公司以a公司开具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账务处理:

①a公司收到供电公司发票,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②a公司代收b公司电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③b公司支付电费,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

电费分割单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

提醒!想要税前扣除,需要完备的资料:房屋租赁合同、供电部门电费发票复印件、水电费等原始凭证分割单、抄表单、银行付款单据等。

方案三:供电公司直接将发票开给承租方。

这种方法,目前只有河北税务局发出公告,适用于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形,并且需要资料齐全。具体各地执行时请根据当地政策来。

1、账务处理: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都取得了供电公司的发票,费用交给供电公司,不需要出租方代收款。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取得普票不可以抵扣;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话,可以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

(2)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其他资料包括分割单、银行付款单等。

方案对比分析:

方案一,仅使用分割单的方式分摊费用,承租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抵扣一部分进项税,即公司整体上多负担一部分税额。

方案二,出租方转售水电的方式,如果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都可以抵扣进项税,没有增加税收负担,如果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还可以节约部分税额。

但如果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多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而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最多抵扣3%的进项税额,使得承租方的成本费用增加了。这时可以考虑方案三的方式,由供电公司(一般纳税人)直接给承租方开具发票,这样承租方能减少一部分成本费用支出。

提醒!分割单使用的3个误区!弄错了,后果严重!

误区一: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以分割单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可以采用分摊的形式,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之一。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他们属于购买了水电这项应税货物,正常取得开发票就行。

误区二:ab公司共同向c公司购买设备,c公司将发票开给了a公司,b公司以a公司开具分割单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可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这里是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而不是应税货物。应开具发票。

误区三:集团a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又以同等利率转借给集团内b公司和c公司,分摊的利息用分割单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不可以!

a、b、c三个公司都是集团内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a、b、c三个公司共同接受银行贷款服务,而是统借统还借款情形,所以不符合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因此,b和c公司不能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取得发票。

附:分割单适用的三种情形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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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一般纳税人资质查询

近年来,建筑资质一直在进行淡化简化改革,但是建筑资质的含金量还是非常之高的,因为资质是建筑企业进入建筑行业的凭证,承接工程项目必不可少的证件,只有了解了这些问题,企业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好各种准备。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熟悉一下如何查询公司资质。

其实全国的建筑资质已经实现联网,大家可以通过全国建筑监管一体化平台,输入公司名称,即可查到公司的资质、人员、业绩情况。当然,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建设厅也可以查询,企业的数据经过省级平台推送到住建部平台,实现共享查询。

建筑资质全国都是一样的吗?是的,全国都一样,统一参考住建部制定的资质标准审批通过,具备同等效力。

最后附上小编整理了两个查询方法,供各位参考学习!

第一种方法

1、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点击“办事大厅”。

2、在“办事大厅”左下角,找到“单位资质查询”。

3、点选“单位资质查询”后,出现七个查询选项,分别为: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前四类均跳转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种方法

1、点选想要查询的资质类别,以建筑业企业为例,出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界面。输入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

2、以中建三局集团为例,出现所要的查询结果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同理,将分别出现以下的查询界面,按照步骤输入查询即可。

【第13篇】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引子

从全面营改增以后,所有行业都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我们都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互相转换规则的4个要点,你清楚么 ?今天听丽姐和你聊一聊吧!

问:丽姐,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做小规模纳税人,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特别提示三点:

第一、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第二、 加油站必须成为一般纳税人;

第三、自然人不得成为一般纳税人。

问:丽姐,某企业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了,以后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么?

答: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问:丽姐,如果某企业设立时候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以后还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么?

答: 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管年销售额是多少,都可以申请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

问:丽姐,某企业增值税应税收入500万以上的,是必须当一般纳税人还是可以选择继续当小规模纳税人?

答:增值税应税收入500万以上的企业必须当一般纳税人。

举个例子,按照税法规定,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9月累计发生了增值税应税收入501万,那么2023年10月15日前该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主动向税务局申请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假设税务局于2023年10月15日当日批准该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企业从2023年10月15起,按照一般那税人缴纳增值税。

聪明的你注意到了么?该企业2023年9月,超过500万的当月还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那么假设你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且预计自己公司在几个月内应税收入一定会超过500万,那么你会如何筹划呢?

总结

第一、新成立的企业,自主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在经营过程中,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第三、在经营过程中,除非国家税务总局有例外规定,年销售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转化窗口期已过。

第四、在经营过程中,年销售额(连续12个月)销售额500万以上的,次月必须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当月依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之间转换的四个要点,你记住了么?

最后,我是林丽,分享看得懂的财税法干货,欢迎分享、收藏、点赞、欢迎关注!

【第14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是会计每个月都要做的工作,很多新手会计没经验,搞不定纳税申报,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工作五年的老会计总结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解析,帮助你轻松搞定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有需要分享的文末有获取方式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

文章篇幅有限,仅展示部分内容,更多内容已经整理好,可以分享。

【第15篇】云南一般纳税人查询

减税降费红利账单

202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查询”模块,查询红利账单。

下面请跟着操作指引看看您的红利账单吧~

1 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访问:

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界面并登录

2 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查询

点击【我要查询】—【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查询】

输入需查询所属月份,点击【查询】

3 打印红利账单

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纸质红利账单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昆明税务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9月27日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15个范本)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流程、资料要求(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局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面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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