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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营改增涉税风险(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涉税风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营改增涉税风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营改增涉税风险

【第1篇】2023营改增涉税风险

《法人》杂志特约撰稿 董刚

近年来,行业业务转型与平台经济增长使经营活动呈现“领域化”交叉与融合的特点。一方面,传统领域受到商业模式发展、监管方式调整与外部形势变化的影响,陆续谋求产业升级和尝试“跨圈”经营,使传统经济领域焕发新活力;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了以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灵活用工经济等为代表的新兴领域发展,业务整合与供需适配加速为经济活动注入新生机。

中国在税收法律领域对前述经济发展的回应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活动领域化给服务于传统民商事交易的税收法律制度及其治理带来了挑战,出现部分经济活动无法与现行税法评价良好匹配的现实问题;二是随着税务征管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深化,税收工作得以更加深入地通向社会方方面面。新旧税收违法现象叠加显现,税收风险指数跃升,对企业涉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上述两方面的碰撞、交汇促成了税收政策口径、征管技术手段及治税监管理念不断革新和日益科学化、精细化。

本文从行业与平台为代表的领域经济发展及其税收实务问题入手,结合税收大数据支持的中国税收监管模式特征,对新形势下的企业纳税风险管理和应对提出建议。

逃避税问题多发

就传统行业而言,首要的问题是经济形势变化对传统行业的冲击导致逃避税问题多发。在全球经济下行和政策调整的双重影响下,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和教育业等行业利润率整体下滑,企业资金流相较过去更为紧张,催生了部分企业规避税收的心理。为规避缴纳税款,有企业通过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等方式,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还有一些企业采取更为激进的逃税手段,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从其他行业取得增值税发票虚列进项成本或费用。

其次,传统经营方式向电子平台化经营模式的转变,使企业可以轻易地跨域从事交易和运营,更容易规避税收监管。比如,批发和零售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等行业本就具有现金结算、与自然人交易和“两头在外”等经营特点,在电子化经营转型趋势下,一些企业通过互联网虚开发票等违法现象日益猖獗。

最后,由于监管部门对特定行业的监管方式进行了调整,部分企业为维持原有销售模式,通过特殊途径套取发票,进一步加大了涉税风险。例如,在“营改增”和“两票制”的双重改革下,以往在药品销售中端发生的销售佣金和回扣等,前移至医药制造环节。医药制造企业将传统的药品分销商转变为合同销售组织,通过接收推广、营销和咨询等服务取得各种名目的服务费发票。除了有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外,有关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情况下,还有可能被认为构成偷税。

就新兴行业而言,以平台为基础的业务体系构建具有业务融合性强、支付渠道众多和信息追溯困难等特点,实践中隐瞒收入、转移利润、虚开增值税发票、地方财政罚没款返还、利用“税收洼地”从事逃避税行为等违法事项不断涌现,呈现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的“野蛮生长”。比如,不少平台设立在可以享受地方财政返还的地区,但其劳务人员和服务接收方均在其设立地外。由于平台用工和业务活动数量庞杂,其真实性往往难以核实,企业所得税虚列成本和虚开发票的风险较大。

在网络直播平台方面,主播的收入来源和形式包括来自各平台的底薪、打赏分成、销售提成、广告收入、坑位费和电商销售业绩分成等。由于主播的税收待遇由其收入性质决定,因此主播往往以工作室名义和平台进行合作,将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等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更有甚者,通过虚构业务、隐匿收入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或采取违法税收核定等其他性质更恶劣的偷逃税手段。

在网络物流平台方面,有些物流公司通过互联网整合和调配物流资源,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约,并将其委托给个体或自然人性质的承运人。由于许多平台无法跟踪物流全过程,且基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税务部门很难辨别出货运业务的真伪,从而为一些平台虚构业务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创造条件。

监管思路转型和优化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税收改革,一方面,依法拓展税务部门职责,强化税务部门职能,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行有柔性、有温度的执法;另一方面,不断深化税务信息化建设,通过“金税三期”基本实现对企业端的税收管理系统工程建设,并于近期开展以“金税四期”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智慧税务建设。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精确实施税务监管工作。以下为分级和分类管理的基本特点:

一是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近年来,我国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对一般涉税违法行为实施“信用+风险”监管机制。在信用方面,我国已建立起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别为a、b、m、c、d五个等级,对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实现分类管理,对高信用低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少打扰;对低信用高风险的纳税人严管理、严监督。在风险方面,我国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对纳税人涉税风险的快速预警和实时监管。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对其获取的海量数据进行筛选,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开票和涉税信息,分析其涉嫌违规享受税收优惠、违法适用税收政策和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还会对其所归集的数据予以加工,结合特定产业、行业和企业的常见经营风险点,制定风险预警指标。一旦企业的纳税数据达到已设定的风险指标值,税务系统就会实时进行预警提示。此外,税务机关还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对纳税人的各类数据进行稽核比对,实现对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不同税种、不同费种之间,以及同规模同类型企业相互之间税费匹配等情况的自动分析监控。

三是对重点行业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严厉打击。一方面,对于税种特征突出、生产经营结构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重点行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适当提高税收监管抽查比例,围绕社会问题,严格查处当期重点行业和领域所涉恶意筹划和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稽查重点领域名单中,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榜上有名”;另一方面,我国还建立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制度,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重塑税务合规管理机制

资料图片

无论是传统还是新兴行业,回应新形势下的纳税风险、重塑税务合规管理机制,是企业绕不开的课题之一。针对分级化的涉税风险与税务管理,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以防范风险为导向,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分级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如下:

一是重视建设企业税务合规体系,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一方面,企业应根据所在领域的共性税务问题和本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开展税务合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完善内部税务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涉税业务、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外部税收协作与配合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对于经营过程中常见的轻微违法问题,企业应充分运用“首违不罚”原则,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在法定税收执法裁量权范畴内尽可能争取免予行政处罚。

二是严格防范一般涉税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纳税信用管理。一方面,税收信用在招投标、融资授信和进出口等领域已成为部分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对于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应主动纠正自身涉税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另一方面,我国多区域发布地方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差异事项予以统一。企业应充分了解所在地的裁量规则,区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和纳税担保等事项可能引发的行政处罚风险,并据此细化企业合规建设内部章程。同时,了解税收处罚的裁量规则也有助于企业防范潜在涉税法律风险,并在出现税企争议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坚决杜绝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争取从宽处理。自2023年起试点的企业合规改革(“合规不起诉”)稳步推进,并于今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以虚开发票为代表的涉税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可观,对企业着手解决类似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具有示范意义。合规不起诉适用案件类型及范围较广,既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类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在贯彻少捕慎诉、落实认罪认罚、加强行刑衔接等一系列改革的驱动下,企业应尽快将合规体系构建和评估工作提上计划,以合规规范企业治理,以合规创造企业价值。

(作者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

责编|王 茜

编审|崔晓林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第2篇】虚开营改增涉税风险

很多财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找票冲账的报销单,而且,怎么反对解释都没有用。究其其原因不在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企业正常经营支出未能取得发票,

第二,员工或者高管高工资用发票冲减报销,

第三,股东或者老板用发票冲减公司借款。

不存在真实的业务行为,未发生实际的经营活动,那么找票冲账一旦被发现,将面临罚款和滞纳金,数额巨大的还可能被涉及犯罪。

第一、是很多时候,员工或者高管为了解决发票问题,从虚开公司购买虚开发票,这些公司常常会在虚开发票后陷入走逃状态。一旦走逃,所有开出的发票将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直接使得企业爆发发票风险。

第二,资金流引发了证据链风险。由于是找来的不合规发票,常常没有对应的资金流,或者呢直接以现金冲抵。对于特殊类型支出,如差旅,会议等,也会使得证据链的缺失,从而在税收检查中露出马脚,从被税前扣除中剔除出来,使得该部分支出在税前无法扣除。

第三,涉嫌分红引发的个税风险。如果是股东都用个人或者家庭消费的发票冲减费用,在税法上被认定为分红,直接面临分红的个税风险。而且作为支付方,企业还可能因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面临的税务罚款。

第四,费用结构混乱的扣税风险。由于员工拿来何种发票,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无法控制,最终容易取得的发票,如油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发票可能会在这些。时间节点大量出现,比如在每年发放奖金的时候,这个时候会导致整个企业费用的结构混乱,从而在大数据匹配下带来风险。

【第3篇】营改增的涉税风险案例

近期,各地陆续开学,各类教育等培训机构也纷纷申请恢复线下课程。笔者梳理2023年度的税务稽查案例注意到,随着经营模式的拓展和营改增后的税制变化,教育等培训机构容易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出现问题,尤其需要防范三大涉税风险,下面用案例说明。

一、兼营业务,增值税税率未区分

举例

a公司是一家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采取自主经营与品牌加盟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将收入入账后,均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其中包括“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记载的收取直营企业服务费收入。经查,这项收入为a公司将教育品牌、课件资源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并非教育服务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收取特许经营费或品牌使用费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申报纳税,适用税率6%,不能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为保证再保险、教育培训等企业缴税方式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68号文件,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税或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但要注意,只有教育服务收入才能适用,其他收入仍要按相应税率纳税。同时,纳税人有兼营业务,还需分别核算营业额。

二、销售讲义,税收优惠适用

举例

b公司是一家考研辅导机构,采取母子公司形式经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申报增值税收入小于营业收入账载金额,存在疑点。b公司称,差额来自销售图书收入,这部分收入因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而未申报纳税。

教培机构在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销售图书较为常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但经检查人员核实,b公司销售的所谓“图书”实为企业自己撰写的讲义资料,而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及图片”。

因此,享受免税政策的图书必须是有国际标准书号的图书。本案中内部讲义资料非正式出版图书,不能适用优惠政策,须按照法定税率纳税。笔者提示,培训机构若同时销售标准图书和内部资料,应分开核算收入,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跨地区经营,税款分摊不合规

举例

c公司是一家健身培训机构,以总分机构模式运营,北京设有总公司和3个分公司,后于2023年在深圳设立一个分公司。税务人员经查发现,2023年、2023年,c公司将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按北京和深圳各50%比例分配缴纳。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缴纳,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中,c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摊明显错误:2023年新成立的深圳分公司不应参与分摊,应全部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除总公司分摊50%税款,另50%应由4个分公司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分摊。

总分机构经营模式便于经营控制、品牌管理、统一标准,是教培行业最为普遍的经营模式,也是业务规模扩展的主要渠道。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政策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一项重要政策创新,其适用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税务部门加大政策辅导力度的同时,纳税人也应主动提升总分机构财务核算水平,实现运营模式与会计核算的统一和对接,尽可能避免因“纳税地错误”而导致的涉税风险。

2023营改增涉税风险(3个范本)

《法人》杂志特约撰稿董刚近年来,行业业务转型与平台经济增长使经营活动呈现“领域化”交叉与融合的特点。一方面,传统领域受到商业模式发展、监管方式调整与外部形势变化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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